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7]
[2022.06.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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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4/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雷(24) #宣讀判詞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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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2/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9/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歐陽(29)🛑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梁 #提堂 (#1001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2/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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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1個月 #轉介文件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00
👥謝,何,孟(20-24) #續審 [7/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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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5名男女(18-38) #新案件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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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宋(38) #審訊 [1/1] (#20210604秀茂坪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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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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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朱庭萱(47) 不小心駕駛 拒絕提供呼氣樣本 #醉駕傷人唔吹波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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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7]
[2022.06.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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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4/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雷(24) #宣讀判詞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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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2/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9/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歐陽(29)🛑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梁 #提堂 (#1001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2/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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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1個月 #轉介文件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00
👥謝,何,孟(20-24) #續審 [7/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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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5名男女(18-38) #新案件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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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宋(38) #審訊 [1/1] (#20210604秀茂坪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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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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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朱庭萱(47) 不小心駕駛 拒絕提供呼氣樣本 #醉駕傷人唔吹波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二天審訊:
傳召證人:
今日已完成PW2至5,即警長33347、女警9974、警員8827、和蔡永傑醫生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A3的證物、和A3有「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有關。
何謂「依賴型人格障礙」:
蔡醫生客觀地指出「依賴型人格障礙」是一種精神病,醫生需要了解患者由小至大的背景和歷史才可診斷。若有人是在近年才出現這病的特徵,那通常是由其他疾病引致。
好學的練錦鴻法官詢問如何診斷該人的「依賴」是病與否,因為有人在日常生活都會較依賴人。蔡醫生指是要取決該「依賴」會嚴重影響生活和社交。
蔡醫生指出指有依賴型人格障礙的人會有這些情況:(1)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2)害怕他人不接受和忽視他;(3)易受重視的人影響和啟發;(4)對重視的人表達不同意有困難,但自己仍可以作出決定;(5)若那人對這類型的人十分重要,他們可能仍會作出一些錯誤的行為和決定,例如即使當危險期進行性行為時會懷孕時仍然不採取避孕措施。
蔡醫生亦指出這類型的人亦可能會選擇跟隨其重視的人,即使他們對其重視的人所作的事沒有興趣和參與也好,唯他們仍有能力辨別和留意他們面前發生的事。
何謂持續性抑鬱:
蔡醫生指出持續性抑鬱較嚴重抑鬱輕。要診斷出持續性抑鬱,患者需持續輕微抑鬱2年,而要診斷出嚴重抑鬱,患者需嚴重抑鬱2星期;雖持續性抑鬱的病徵與嚴重抑鬱相似,但持續性抑鬱對患者的生活影響低。此外,兩者對患者的思想和行為有很大差別。
蔡醫生指出在當人作出一些行為上,這與持續性抑鬱的關係不算大,但若是嚴重抑鬱則會有大關係,因為嚴重抑鬱會對患者的活動能力、興趣、思考,對事的理解和作出決定都有影響,例如出現思想消極、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的風險、經常感到疲累和退縮、經常留在家中躺在床上、以淚洗面、沒有胃口、和體重下降等。當然,這些徵狀是最嚴重的情況。
蔡醫生公允地指出指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這兩個情況可能可以互相影響。
其他證人的證言(不需傳召):
這部分是有關辯方不爭議的涉案店舖東主和員工等人的證供,並由主控官在庭上讀出,內容大概如下:(1)有3名非熟客的20至30歲戴口罩的本地男子在「錦威」五金店購買”Pilot”噴油、「祝君健康」毛巾、松節水和電油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2)本案的「錦威」收據是確由「錦威」發出的;(3)有2名非熟客且戴口罩的約20歲男子購買手套和松節水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4)有人到「全新漆油有限公司」購買火槍、噴漆、索帶、邊爐氣罐、打火機燃料和天拿水等;(5) 本案的物品是「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的貨品;(6) 本案的「全新漆油有限公司」收據是確由「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發出;(7) 本案的「鉅興」收據是確由「鉅興」發出。
明天10:00續審。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二天審訊:
傳召證人:
今日已完成PW2至5,即警長33347、女警9974、警員8827、和蔡永傑醫生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A3的證物、和A3有「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有關。
何謂「依賴型人格障礙」:
蔡醫生客觀地指出「依賴型人格障礙」是一種精神病,醫生需要了解患者由小至大的背景和歷史才可診斷。若有人是在近年才出現這病的特徵,那通常是由其他疾病引致。
好學的練錦鴻法官詢問如何診斷該人的「依賴」是病與否,因為有人在日常生活都會較依賴人。蔡醫生指是要取決該「依賴」會嚴重影響生活和社交。
蔡醫生指出指有依賴型人格障礙的人會有這些情況:(1)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2)害怕他人不接受和忽視他;(3)易受重視的人影響和啟發;(4)對重視的人表達不同意有困難,但自己仍可以作出決定;(5)若那人對這類型的人十分重要,他們可能仍會作出一些錯誤的行為和決定,例如即使當危險期進行性行為時會懷孕時仍然不採取避孕措施。
蔡醫生亦指出這類型的人亦可能會選擇跟隨其重視的人,即使他們對其重視的人所作的事沒有興趣和參與也好,唯他們仍有能力辨別和留意他們面前發生的事。
何謂持續性抑鬱:
蔡醫生指出持續性抑鬱較嚴重抑鬱輕。要診斷出持續性抑鬱,患者需持續輕微抑鬱2年,而要診斷出嚴重抑鬱,患者需嚴重抑鬱2星期;雖持續性抑鬱的病徵與嚴重抑鬱相似,但持續性抑鬱對患者的生活影響低。此外,兩者對患者的思想和行為有很大差別。
蔡醫生指出在當人作出一些行為上,這與持續性抑鬱的關係不算大,但若是嚴重抑鬱則會有大關係,因為嚴重抑鬱會對患者的活動能力、興趣、思考,對事的理解和作出決定都有影響,例如出現思想消極、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的風險、經常感到疲累和退縮、經常留在家中躺在床上、以淚洗面、沒有胃口、和體重下降等。當然,這些徵狀是最嚴重的情況。
蔡醫生公允地指出指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這兩個情況可能可以互相影響。
其他證人的證言(不需傳召):
這部分是有關辯方不爭議的涉案店舖東主和員工等人的證供,並由主控官在庭上讀出,內容大概如下:(1)有3名非熟客的20至30歲戴口罩的本地男子在「錦威」五金店購買”Pilot”噴油、「祝君健康」毛巾、松節水和電油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2)本案的「錦威」收據是確由「錦威」發出的;(3)有2名非熟客且戴口罩的約20歲男子購買手套和松節水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4)有人到「全新漆油有限公司」購買火槍、噴漆、索帶、邊爐氣罐、打火機燃料和天拿水等;(5) 本案的物品是「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的貨品;(6) 本案的「全新漆油有限公司」收據是確由「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發出;(7) 本案的「鉅興」收據是確由「鉅興」發出。
明天10:00續審。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8]
[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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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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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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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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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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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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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8]
[2022.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5:00
👤蔡(23) #宣布判決 (#0714沙田 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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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19) #審訊 [3/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0/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3/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8/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 #答辯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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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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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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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 (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三天審訊:
蘇博士的證供:
控方讀出蘇文浩博士的不受爭議證供,這與涉案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有關。
播放閉路電視:
控方亦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5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 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和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
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被告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現時被告接受主問中。明天09:30繼續。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按:今日練錦鴻法官特別地十分勤力,17:30才休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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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審訊:
蘇博士的證供:
控方讀出蘇文浩博士的不受爭議證供,這與涉案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有關。
播放閉路電視:
控方亦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5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 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和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
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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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被告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現時被告接受主問中。明天09:30繼續。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按:今日練錦鴻法官特別地十分勤力,17:30才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9]
[2022.06.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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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6/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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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審訊 [4/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5:0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4/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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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9/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31) #進度報告 (#1118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0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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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7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4:30
👤陳(53)🛑已由警方看管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00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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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29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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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 🐶區姓休班警(46)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新港城中心偷拍淫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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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9]
[2022.06.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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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6/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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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審訊 [4/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5:0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4/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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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9/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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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31) #進度報告 (#1118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0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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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7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4:30
👤陳(53)🛑已由警方看管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00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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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29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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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 🐶區姓休班警(46)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新港城中心偷拍淫魔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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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2022年8月11日裁決。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今天23:00時以新帖寫出。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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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2022年8月11日裁決。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今天23:00時以新帖寫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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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20200204%E6%B2%B9%E9%BA%BB%E5%9C%B0-%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27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20200204%E6%B2%B9%E9%BA%BB%E5%9C%B0-%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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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本案會在2022年8月11日10:00裁決。
#練錦鴻法官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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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20200204%E6%B2%B9%E9%BA%BB%E5%9C%B0-%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27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20200204%E6%B2%B9%E9%BA%BB%E5%9C%B0-%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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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本案會在2022年8月11日10:00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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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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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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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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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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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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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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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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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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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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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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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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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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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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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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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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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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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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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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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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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0]
[2022.08.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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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1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廖(18) #更改保釋條件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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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裁決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提訊 (#20201201太子 縱火)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曾(15-24) #審訊 [14/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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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唐(26) #提堂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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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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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0]
[2022.08.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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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1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廖(18) #更改保釋條件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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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裁決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提訊 (#20201201太子 縱火)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曾(15-24) #審訊 [14/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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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唐(26) #提堂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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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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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
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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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
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控罪2:
案情指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案情指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亦不是求情理由(以及有悔意)。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有生活經驗的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把握生命,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474&currpage=T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控罪2:
案情指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案情指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亦不是求情理由(以及有悔意)。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有生活經驗的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把握生命,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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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474&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