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2 開庭]
(詳情候補)
覆述檢控指D7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一帶參與暴動,D7否認參與過,亦無鼓勵或者協助他人參與暴動、無促使其他人參與、亦無意圖去摧毀財物。
[D11 馬大狀]
問:D7對通菜街熟識嗎?
D7:唔算好熟識
問:知道通菜街有潮州菜館嗎?
D7:唔清楚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2 開庭]
(詳情候補)
覆述檢控指D7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一帶參與暴動,D7否認參與過,亦無鼓勵或者協助他人參與暴動、無促使其他人參與、亦無意圖去摧毀財物。
[D11 馬大狀]
問:D7對通菜街熟識嗎?
D7:唔算好熟識
問:知道通菜街有潮州菜館嗎?
D7:唔清楚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7 控方盤問D7]
案發當日便知道2019年6月起香港各區都有示威活動,亦知道這些示威許多時都會演變成暴力事件,也同意有時有些暴力事件都會引致警方與示威者有衝突。這些消息資訊是D7平時從電視、新聞報道、社交媒體、或手機上網都會看到。
案發前有親身遇到這些示威活動,試過返另一教會崇拜離開時聞過催淚煙;知道暴力事件會有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大致知道示威者裝束,同意可能會帶備生理鹽水。D7對理大事件略知一二,但對「圍魏救趙」不清楚。D7認為其背囊中的物品,即滅蟲用品,與示威人士工具相似,也是有可能被人懷疑是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D7透露今日有一位證人已在法院,主問約要30至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7 控方盤問D7]
案發當日便知道2019年6月起香港各區都有示威活動,亦知道這些示威許多時都會演變成暴力事件,也同意有時有些暴力事件都會引致警方與示威者有衝突。這些消息資訊是D7平時從電視、新聞報道、社交媒體、或手機上網都會看到。
案發前有親身遇到這些示威活動,試過返另一教會崇拜離開時聞過催淚煙;知道暴力事件會有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大致知道示威者裝束,同意可能會帶備生理鹽水。D7對理大事件略知一二,但對「圍魏救趙」不清楚。D7認為其背囊中的物品,即滅蟲用品,與示威人士工具相似,也是有可能被人懷疑是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D7透露今日有一位證人已在法院,主問約要30至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0 開庭,繼續控方盤問D7]
當晚有嘗試以電話check Google Map但完全收到不到信號,然後向油麻地方向行,視線範圍約200人聚集,多數身穿黑衫黑褲蒙面,少數有豬嘴。當時沒選擇沿路折返,最後被捕。
控方指出所講關於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時間和路線都是捏造的、而去搵小巴返西貢不果就去窩打老道找父母的路線都是虛構、講大話是希望將到現場時間推後、講大話是希望法庭接受當日無參與暴動、D7根本有意圖亦確實參與了暴動、D7身上檢取的裝備和物品都是用於參與暴動...(略n項指控)
D7一一否認。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0 開庭,繼續控方盤問D7]
當晚有嘗試以電話check Google Map但完全收到不到信號,然後向油麻地方向行,視線範圍約200人聚集,多數身穿黑衫黑褲蒙面,少數有豬嘴。當時沒選擇沿路折返,最後被捕。
控方指出所講關於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時間和路線都是捏造的、而去搵小巴返西貢不果就去窩打老道找父母的路線都是虛構、講大話是希望將到現場時間推後、講大話是希望法庭接受當日無參與暴動、D7根本有意圖亦確實參與了暴動、D7身上檢取的裝備和物品都是用於參與暴動...(略n項指控)
D7一一否認。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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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 覆問D7]
當日背囊中的物品除在酒吧意外便無取出來,之前也試過拿不同物品與人討論用作傳道道具。
手機本來有電,但一直收不到信號便索性關機。
去到現場附近打算有甚麼交通工具都會乘搭,沒打算回頭折返是因為知道後面不會有車,當時沒認為是選項。
(詳情候補)
D7 吳大狀表示兩名證人都需要週一才能到庭作供。
[15:18 D7 吳大狀讀出以65B呈述的證人陳述書]
辯方證人李牧師的陳述書列為D7(10)。
郭官提醒D7 吳大狀需確保兩名證人週一早上作供,法庭不會再等待。有關D7背景證供已很詳細,而且有文件,應毋需重複,除非有新資訊補充。D7是基督徒、大學生、入滅蟲公司工作的背景控方不能反駁。重申辯方舉證毋需毫無合理疑點。
[休庭]
週一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07 覆問D7]
當日背囊中的物品除在酒吧意外便無取出來,之前也試過拿不同物品與人討論用作傳道道具。
手機本來有電,但一直收不到信號便索性關機。
去到現場附近打算有甚麼交通工具都會乘搭,沒打算回頭折返是因為知道後面不會有車,當時沒認為是選項。
(詳情候補)
D7 吳大狀表示兩名證人都需要週一才能到庭作供。
[15:18 D7 吳大狀讀出以65B呈述的證人陳述書]
辯方證人李牧師的陳述書列為D7(10)。
郭官提醒D7 吳大狀需確保兩名證人週一早上作供,法庭不會再等待。有關D7背景證供已很詳細,而且有文件,應毋需重複,除非有新資訊補充。D7是基督徒、大學生、入滅蟲公司工作的背景控方不能反駁。重申辯方舉證毋需毫無合理疑點。
[休庭]
週一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7]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阮,蔡(16-20)🛑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阮,蔡,*,梁,陳,蔣周,郭(15-25)🛑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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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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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7]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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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阮,蔡(16-20)🛑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阮,蔡,*,梁,陳,蔣周,郭(15-25)🛑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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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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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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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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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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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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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續審 [14/15]
👥10位被告 #1118尖沙咀
A1:陳(20) A2:羅(32)
A3:蔡(20) A4:杜(31)
A5:鄧(22) A6:彭(31)
A7:陳(25) A8:麥(18)
A9:周(21) A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
今日的程序是結案陳詞。
李俊文法官指法庭已收到陳詞,故控辯雙方不需重複陳詞。此外,李俊文法官相信控辯雙方不爭議這些法律原則:(1)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所訂的法律原則,和(2)推論。控辯雙方沒有異議。
李俊文法官指有關緘默權的爭議,隨著控方立場是不依賴被告們沒有在現場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法庭不應因此而對被告們作不利推斷,但仍會考慮會面紀錄和被告們在庭上作供(如有)的內容。
與A1,7,10相關:
控方代表指這3名被告的大律師指控方混淆了「穿戴」和「攜帶」的意思,控方指法庭可從承認事實得知被告當時裝備的情況。李俊文法官同意。此外,控方呈清他們對這3名被告的檢控基礎是包括他們身上的衣著和當時攜帶的物品。
辯方大律師指他並非指控方混淆了「穿戴」和「攜帶」的意思,他們的意思是控方將這兩詞「擺埋一齊睇」。針對「穿戴」 之意,他認為是這與行為藝術相似,有人穿著一些物品如口罩,這可能是帶有挑釁性或使人害怕,或是帶有一些表述,例如「我係暴徒」。至於「攜帶」,這是旁人看不到的情況,例如即使背包有刀,但這也嚇不到人。返回本案,即使他的當事人當時「攜帶」白色衫,當事人的用意是否一定是用以更換?此外,他的當事人並非身穿黑衣,有顏色,「Black bloc」戰術行不通。
李俊文法官指後備衣服的議題在本案亦有一定重要性,但如何判斷是取決於不同看法,例如若被告帶備黑衣,他可能是想當「死忠嘅暴徒」,或是隱藏身份,亦可以是「萬綠叢中一點紅」。
針對A2:
辯方大律師指A2已交代在場原因,強調控方也沒有挑戰真實性。李俊文法官指控方已確認不會反對辯方的部分說法。
辯方大律師亦指若A2打算犯罪,理應帶愈少物品愈好,亦不應帶信用卡。
針對A8: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有機會是被動觀察或旁觀者,控方證據也支持這說法。此外,即使A8當時的衣著相對深色,但深色衣著看來是A8的日常衣著(A8在旅行有穿深色衣著)。再者,警察證供亦指他們在現場曾見有人穿其他衣服。李俊文法官指法庭會綜合考慮情況,當然,穿黑衣非犯法,相信所有法官都會認同此論述。
針對A9:
A9在警誡下表示他當時想到理大清理警察路障以協助示威者離開。控方的立場是他們同意這供詞非直接證據,也非指A9干犯另一罪行,但這可協助法庭推論A9在現場的原因和動機。
李俊文法官認為這只是比重問題。更重要的是即使法庭全盤接受A9在警誡下的供詞,甚至乎A9事實上想到理大打警察和參與另一個暴動,這警誡供詞與本案非法集結有何直接關係?舉個例子,A9雖身在現場,卻他可能打算到別處販毒。
控方認為這警誡供詞可顯示A9對現場情況知情,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是聲援或支援理大,或是叫警察放人。
李俊文法官認為即使A9有意圖干犯另一罪行,例如到理大策劃暴動,或是刑事毀壞等,但這與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未必有必然關係。若兩者真的沒有關係,這警誡供詞應予以剔除。
辯方大律師指控方將本案非法集結的限在科學館的廣場一帶,A9的警誡供詞可如何證明他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法庭理應不予這警誡供詞任何比重。
辯方大律師亦特別提到A9的裝備,平情而論,A9的裝備沒有特別,可容易聯想到非法集結和暴動的裝備只有勞工手套和頸套。更重要的是這兩件裝備是放在背包內,A9並非在現場穿戴這兩件裝備,這可能代表沒意圖參與本案非法集結。事實上這兩件裝備亦並非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列出的可考慮物品,當然,終審法院亦有指出非被告身上所有物品法庭都要考慮(李俊文法官同意這點),若是要考慮被告身上所有物品,這未必理想,也不會期望「有人裸跑出街」。
* A3,4,5,6的代表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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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在早前已訂在2022年11月28日10:00。
#李俊文法官 #續審 [14/15]
👥10位被告 #1118尖沙咀
A1:陳(20) A2:羅(32)
A3:蔡(20) A4:杜(31)
A5:鄧(22) A6:彭(31)
A7:陳(25) A8:麥(18)
A9:周(21) A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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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程序是結案陳詞。
李俊文法官指法庭已收到陳詞,故控辯雙方不需重複陳詞。此外,李俊文法官相信控辯雙方不爭議這些法律原則:(1)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所訂的法律原則,和(2)推論。控辯雙方沒有異議。
李俊文法官指有關緘默權的爭議,隨著控方立場是不依賴被告們沒有在現場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法庭不應因此而對被告們作不利推斷,但仍會考慮會面紀錄和被告們在庭上作供(如有)的內容。
與A1,7,10相關:
控方代表指這3名被告的大律師指控方混淆了「穿戴」和「攜帶」的意思,控方指法庭可從承認事實得知被告當時裝備的情況。李俊文法官同意。此外,控方呈清他們對這3名被告的檢控基礎是包括他們身上的衣著和當時攜帶的物品。
辯方大律師指他並非指控方混淆了「穿戴」和「攜帶」的意思,他們的意思是控方將這兩詞「擺埋一齊睇」。針對「穿戴」 之意,他認為是這與行為藝術相似,有人穿著一些物品如口罩,這可能是帶有挑釁性或使人害怕,或是帶有一些表述,例如「我係暴徒」。至於「攜帶」,這是旁人看不到的情況,例如即使背包有刀,但這也嚇不到人。返回本案,即使他的當事人當時「攜帶」白色衫,當事人的用意是否一定是用以更換?此外,他的當事人並非身穿黑衣,有顏色,「Black bloc」戰術行不通。
李俊文法官指後備衣服的議題在本案亦有一定重要性,但如何判斷是取決於不同看法,例如若被告帶備黑衣,他可能是想當「死忠嘅暴徒」,或是隱藏身份,亦可以是「萬綠叢中一點紅」。
針對A2:
辯方大律師指A2已交代在場原因,強調控方也沒有挑戰真實性。李俊文法官指控方已確認不會反對辯方的部分說法。
辯方大律師亦指若A2打算犯罪,理應帶愈少物品愈好,亦不應帶信用卡。
針對A8: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有機會是被動觀察或旁觀者,控方證據也支持這說法。此外,即使A8當時的衣著相對深色,但深色衣著看來是A8的日常衣著(A8在旅行有穿深色衣著)。再者,警察證供亦指他們在現場曾見有人穿其他衣服。李俊文法官指法庭會綜合考慮情況,當然,穿黑衣非犯法,相信所有法官都會認同此論述。
針對A9:
A9在警誡下表示他當時想到理大清理警察路障以協助示威者離開。控方的立場是他們同意這供詞非直接證據,也非指A9干犯另一罪行,但這可協助法庭推論A9在現場的原因和動機。
李俊文法官認為這只是比重問題。更重要的是即使法庭全盤接受A9在警誡下的供詞,甚至乎A9事實上想到理大打警察和參與另一個暴動,這警誡供詞與本案非法集結有何直接關係?舉個例子,A9雖身在現場,卻他可能打算到別處販毒。
控方認為這警誡供詞可顯示A9對現場情況知情,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是聲援或支援理大,或是叫警察放人。
李俊文法官認為即使A9有意圖干犯另一罪行,例如到理大策劃暴動,或是刑事毀壞等,但這與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未必有必然關係。若兩者真的沒有關係,這警誡供詞應予以剔除。
辯方大律師指控方將本案非法集結的限在科學館的廣場一帶,A9的警誡供詞可如何證明他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法庭理應不予這警誡供詞任何比重。
辯方大律師亦特別提到A9的裝備,平情而論,A9的裝備沒有特別,可容易聯想到非法集結和暴動的裝備只有勞工手套和頸套。更重要的是這兩件裝備是放在背包內,A9並非在現場穿戴這兩件裝備,這可能代表沒意圖參與本案非法集結。事實上這兩件裝備亦並非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列出的可考慮物品,當然,終審法院亦有指出非被告身上所有物品法庭都要考慮(李俊文法官同意這點),若是要考慮被告身上所有物品,這未必理想,也不會期望「有人裸跑出街」。
* A3,4,5,6的代表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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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在早前已訂在2022年11月28日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4/25]
A1:歐陽(25) / A2:翟(28)
A3:湛(19) / A4:陳(18)
A5:陳(21) / A6:鄭(25)
A7:莊(28) / A8:周(19)
A9:周(19) / A10:簡(24)
A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各大律師甫開開始補充陳詞時,林官指出若干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控方不曾以來的證供,指示雙方著手修正陳詞-
⏺控方代表 #蕭啟業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陳詞
⏺A1法律代表 #姚大華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陳詞中指出本案有五項次議題:
1:辯方同意案發的時候有暴動
2:PW分析,簡言而之辯方接受PW的證言。不過此情況下,希望法庭考慮當時警方並沒有完全封鎖現場,彌敦道防線以北、碧街防線以西在2300或之前的時候沒有封鎖,警方推進之後就有封鎖了。
所以A1當時有機會、方法可以進入碧街以北的位置。A1的證言中提及現場狀況跟PW描述的過程是一樣的。
3:A1被捕時的衣著和腰包裡的物品其實十分普通,甚至稱得上是街坊裝。他當時身穿Tshirt短褲、沒有任何頭部裝備或保護鏡等等,衣著顏色也很普通、並非全黑。去到審訊的中段,控方指證A1的腰包內有幾支疑似生理鹽水的塑膠物體,而當時法庭裁定不需要檢視相關物體、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因此A1沒有管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物品。
🌟林官關注辯方說法應為「沒有證據顯示A1管有物品」而非「A1沒有管有任何物品」。林官比喻如有一人身上搜獲一張疑似美金的紙張,即便法庭裁定不考慮該紙張實為何物,辯方亦不可說「該人身上沒有任何金錢」,只可以說「沒有證據顯示該人身上有金錢」。
總之就著A1的衣著、被搜出的東西,控方沒有證據推論當時A1在現場有參與暴動。
4:根據一些影片截圖的分析,截圖顯示當時警方推進之前現場有很多看似跟暴動無關的人士在該區出現。當然希望法庭考慮A1的行車記錄儀呈堂了。
5:希望法庭接納A1的證供,跟PW供詞吻合。
如果控方能夠證明一個人到場就是為了支持示威者,即使他沒有做什麼、說什麼,只是默站,那麼這個人都是暴動的一份子。
⏺A2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陳詞
控方針對A2的案情的最大缺陷就是欠缺A2在何時何地被捕的證據。
辯方指證辯方認為即使本案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暴動邊界,不代表沒有邊界,例如某一個人很多頭髮拔了一條,該人不會沒有頭髮,但是必然就是把很多就會禿頭了,這正是一個邏輯上證明了的思想的謬誤。
3:被告為何身在現場
辯方認為法庭要考慮的就是被告的居住地。當然,如果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那麼法庭便不用考慮。
例如一些爆竊入屋犯法案件,涉及一個位處郊區的獨立屋,那麼有個疑犯在獨立屋附近被拘捕,法庭一定會考慮該人有沒有如錘仔等裝備、裝有失物的大袋等物品,但如果該人有,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住在附近、然而附近是一個荒野來的,而他被拘捕的時間為深宵時分,相信那個時候法庭推論唯一合理是會成立的。可是,司法認知必然知道旺角是一個很繁盛的地區,人口最稠密的地方,那麼是不是說案發時22:30時現時就應該沒有其他人、除非是去參與暴動的人呢?辯方認為以旺角的特性,如四通八達和有很多不同性質的樓宇,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控方邀請法庭推論的話是不安全的。
控方是邀請法庭憑藉人事登記資料接納A2不是住在該區,因此就沒有理由出現案發現場。辯方認為這個推論很危險,因為這樣的話就是將舉證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
此外,例如有人在街上打架的話,旁邊有人看,那麼旁觀者又是不是支持他們打架呢?辯方認為不可以這樣說。更重要的是本案連A2何時何地被捕,及裝備等的證據也是缺乏的。
⏺A3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首先第一點,關於究竟當日是誰提出送友人回家,複查紀錄是A3提出的、盤問之下A3確認是自己提出送她回家的。
控方也提到盤問A3到廣華醫院外面時,他A3究竟看到、聽到及聞到什麼,但當時A3說得很清楚「沒有」,是後來去到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才聞到。
🌟林官:要是被告知道該集結的性質也選擇前往現場的話,我們假設這些要求(證明意圖+實則行為)也達到了,只是被告選擇以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去表達支持、鼓勵,他認為自己到場站在現場也是一種支持,這個是否已經符合「參與」定義?
如果控方證明得到這個人的意圖真的是到場參與,罪名自然可以成立。
🌟林官:一個人如果有這個意圖,前往現場是否已經達到有意圖、行為的要求呢?例如有一個人參與婚禮、他進去的話什麼都不做:不拍照、不打麻雀,那是不是參與婚禮?
是的。
再者,控方證明不了任何一個被告被截停前身處哪裡,根本無法指證他們曾經參與現場的暴動。
⏺A4法律代表陳詞
終審法院案例FACC6/2021第八十二段(註1)指出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參與」。
🌟林官:你如何解讀FACC6/2021的判詞?是身處現場之餘必須要有說話、舉標示等元素方符合舉證要求,還是可以考慮該些因素而已?是否必定要有一些看得到的行為方能滿足被告曾做出實際行為支持示威者的要求?
辯方的理解是一定要有一些看得見的行為,然而當事人他要知道現場有暴動並選擇留下來,這個就是一個activity(行為)。
⏺A5、A1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看過證據之後,相信法庭跟控方都會接受案發地區當時是有途人出現,現在首要考慮就是被告當時是途人還是參與者。控方所呈交的證據牽涉時段其實只有拘捕之後(A5除外),但是集中討論A5和A11,A5拍到在地鐵站上蓋被截停拘捕,A11就沒有實際證據。控方針對A5也沒有裝備的指控。A11是背囊裡面有外套,當時身穿黑色衣服,也沒有證據說明A11在那個地方被拘捕,他雖然沒有作供,但是傳召了辯方證人,當日是收到通知要上班的。雖然A11的辯方證人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不完美的地方原自他實話實說、他沒有證人供詞不是警察,有出入是很正常的。
控方的論據就是說如果A11不是住那區,那麼而在案發現場被拘捕,就是從其他區域前往那邊參與暴動這個論據本身是有問題的。首先,一個人會出現在不是自己住的地方有很多原因,控方以來的其中一個是已經有報導案發地點有事發生或者有交通問題,所以不是住哪裡的人不應該出現,出現的就是參與者。這個是一個偽命題,其實很多片段裡面有很多看似是途人的人,這個情況下如果我們現在審訊的話就算是看似不是示威者的人應該脫罪。法庭要考慮證供的話,片段看上去有存在著不是示威者的話,法庭就應該考慮面前的證據A5、A11是屬於示威者還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官:問題就是如何才可以分辨何為示威者或者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所以要個別考慮被告有什麼證據。正正就是閣下提出如果就是有照片提出有人有哪些衣著的話,他是否就是示威者呢?只有這些照片如何證明他就是示威者?當然如果那個人被截查的時候有很充足的裝備、身上如果有很強烈的汽油彈氣味等等的話,就是很強烈顯示他有很激烈的衝突。審訊的時候,片段和警員的證供,如果是跟警方有衝突的激烈示威者的話是被催淚彈遮蓋了在片段裡面。但是,兩位被告沒有證據說他們身上有這些氣味。其實一個人不是住油尖旺而出現,在幾年前的話大家會覺得沒問題,當然控方以來指網上有資料說不要前往哪裡。但是人是有好奇的,特地是去觀望也不足為奇。法庭表示不要猜想沒有證據的東西。但如果那個人身上有裝備有氣味等等的話當然可以裁定成立,但是現在被告沒有。法庭要考慮的終審法院強調出現在現場本身並不犯法(見FACC6/2021第78段)。
官:如果有意參與支持鼓勵的話這樣是否參與?
當然。閣下剛剛的例子是參與的,但是有沒有證據?如果有人出席婚禮是不是真的因為他鼓勵婚禮繼續進行?他也可以是破壞啊?
官:「當然可以,你怎麼知道這些驀然到場跟示威者保持距離的人必然是參與者?去的話其實絕對可以支持示威者或者是支持警方的行動,甚至可能出現現場就是指責示威者,meie presence唔係犯法,當然如果好遠距離被拘捕之後有招認的話是符合啦,但是在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如何證明?」
⏺A6法律代表 陳詞 📝
⏺A7法律代表 #黃錦絹大律師 陳詞 📝
⏺A8法律代表 陳詞 📝
⏺A9法律代表 陳詞 📝
⏺A10法律代表 #徐國基大律師 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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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4/25]
A1:歐陽(25) / A2:翟(28)
A3:湛(19) / A4:陳(18)
A5:陳(21) / A6:鄭(25)
A7:莊(28) / A8:周(19)
A9:周(19) / A10:簡(24)
A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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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律師甫開開始補充陳詞時,林官指出若干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控方不曾以來的證供,指示雙方著手修正陳詞-
⏺控方代表 #蕭啟業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陳詞
⏺A1法律代表 #姚大華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陳詞中指出本案有五項次議題:
1:辯方同意案發的時候有暴動
2:PW分析,簡言而之辯方接受PW的證言。不過此情況下,希望法庭考慮當時警方並沒有完全封鎖現場,彌敦道防線以北、碧街防線以西在2300或之前的時候沒有封鎖,警方推進之後就有封鎖了。
所以A1當時有機會、方法可以進入碧街以北的位置。A1的證言中提及現場狀況跟PW描述的過程是一樣的。
3:A1被捕時的衣著和腰包裡的物品其實十分普通,甚至稱得上是街坊裝。他當時身穿Tshirt短褲、沒有任何頭部裝備或保護鏡等等,衣著顏色也很普通、並非全黑。去到審訊的中段,控方指證A1的腰包內有幾支疑似生理鹽水的塑膠物體,而當時法庭裁定不需要檢視相關物體、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因此A1沒有管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物品。
🌟林官關注辯方說法應為「沒有證據顯示A1管有物品」而非「A1沒有管有任何物品」。林官比喻如有一人身上搜獲一張疑似美金的紙張,即便法庭裁定不考慮該紙張實為何物,辯方亦不可說「該人身上沒有任何金錢」,只可以說「沒有證據顯示該人身上有金錢」。
總之就著A1的衣著、被搜出的東西,控方沒有證據推論當時A1在現場有參與暴動。
4:根據一些影片截圖的分析,截圖顯示當時警方推進之前現場有很多看似跟暴動無關的人士在該區出現。當然希望法庭考慮A1的行車記錄儀呈堂了。
5:希望法庭接納A1的證供,跟PW供詞吻合。
如果控方能夠證明一個人到場就是為了支持示威者,即使他沒有做什麼、說什麼,只是默站,那麼這個人都是暴動的一份子。
⏺A2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陳詞
控方針對A2的案情的最大缺陷就是欠缺A2在何時何地被捕的證據。
辯方指證辯方認為即使本案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暴動邊界,不代表沒有邊界,例如某一個人很多頭髮拔了一條,該人不會沒有頭髮,但是必然就是把很多就會禿頭了,這正是一個邏輯上證明了的思想的謬誤。
3:被告為何身在現場
辯方認為法庭要考慮的就是被告的居住地。當然,如果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那麼法庭便不用考慮。
例如一些爆竊入屋犯法案件,涉及一個位處郊區的獨立屋,那麼有個疑犯在獨立屋附近被拘捕,法庭一定會考慮該人有沒有如錘仔等裝備、裝有失物的大袋等物品,但如果該人有,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住在附近、然而附近是一個荒野來的,而他被拘捕的時間為深宵時分,相信那個時候法庭推論唯一合理是會成立的。可是,司法認知必然知道旺角是一個很繁盛的地區,人口最稠密的地方,那麼是不是說案發時22:30時現時就應該沒有其他人、除非是去參與暴動的人呢?辯方認為以旺角的特性,如四通八達和有很多不同性質的樓宇,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控方邀請法庭推論的話是不安全的。
控方是邀請法庭憑藉人事登記資料接納A2不是住在該區,因此就沒有理由出現案發現場。辯方認為這個推論很危險,因為這樣的話就是將舉證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
此外,例如有人在街上打架的話,旁邊有人看,那麼旁觀者又是不是支持他們打架呢?辯方認為不可以這樣說。更重要的是本案連A2何時何地被捕,及裝備等的證據也是缺乏的。
⏺A3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首先第一點,關於究竟當日是誰提出送友人回家,複查紀錄是A3提出的、盤問之下A3確認是自己提出送她回家的。
控方也提到盤問A3到廣華醫院外面時,他A3究竟看到、聽到及聞到什麼,但當時A3說得很清楚「沒有」,是後來去到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才聞到。
🌟林官:要是被告知道該集結的性質也選擇前往現場的話,我們假設這些要求(證明意圖+實則行為)也達到了,只是被告選擇以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去表達支持、鼓勵,他認為自己到場站在現場也是一種支持,這個是否已經符合「參與」定義?
如果控方證明得到這個人的意圖真的是到場參與,罪名自然可以成立。
🌟林官:一個人如果有這個意圖,前往現場是否已經達到有意圖、行為的要求呢?例如有一個人參與婚禮、他進去的話什麼都不做:不拍照、不打麻雀,那是不是參與婚禮?
是的。
再者,控方證明不了任何一個被告被截停前身處哪裡,根本無法指證他們曾經參與現場的暴動。
⏺A4法律代表陳詞
終審法院案例FACC6/2021第八十二段(註1)指出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參與」。
🌟林官:你如何解讀FACC6/2021的判詞?是身處現場之餘必須要有說話、舉標示等元素方符合舉證要求,還是可以考慮該些因素而已?是否必定要有一些看得到的行為方能滿足被告曾做出實際行為支持示威者的要求?
辯方的理解是一定要有一些看得見的行為,然而當事人他要知道現場有暴動並選擇留下來,這個就是一個activity(行為)。
⏺A5、A1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看過證據之後,相信法庭跟控方都會接受案發地區當時是有途人出現,現在首要考慮就是被告當時是途人還是參與者。控方所呈交的證據牽涉時段其實只有拘捕之後(A5除外),但是集中討論A5和A11,A5拍到在地鐵站上蓋被截停拘捕,A11就沒有實際證據。控方針對A5也沒有裝備的指控。A11是背囊裡面有外套,當時身穿黑色衣服,也沒有證據說明A11在那個地方被拘捕,他雖然沒有作供,但是傳召了辯方證人,當日是收到通知要上班的。雖然A11的辯方證人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不完美的地方原自他實話實說、他沒有證人供詞不是警察,有出入是很正常的。
控方的論據就是說如果A11不是住那區,那麼而在案發現場被拘捕,就是從其他區域前往那邊參與暴動這個論據本身是有問題的。首先,一個人會出現在不是自己住的地方有很多原因,控方以來的其中一個是已經有報導案發地點有事發生或者有交通問題,所以不是住哪裡的人不應該出現,出現的就是參與者。這個是一個偽命題,其實很多片段裡面有很多看似是途人的人,這個情況下如果我們現在審訊的話就算是看似不是示威者的人應該脫罪。法庭要考慮證供的話,片段看上去有存在著不是示威者的話,法庭就應該考慮面前的證據A5、A11是屬於示威者還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官:問題就是如何才可以分辨何為示威者或者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所以要個別考慮被告有什麼證據。正正就是閣下提出如果就是有照片提出有人有哪些衣著的話,他是否就是示威者呢?只有這些照片如何證明他就是示威者?當然如果那個人被截查的時候有很充足的裝備、身上如果有很強烈的汽油彈氣味等等的話,就是很強烈顯示他有很激烈的衝突。審訊的時候,片段和警員的證供,如果是跟警方有衝突的激烈示威者的話是被催淚彈遮蓋了在片段裡面。但是,兩位被告沒有證據說他們身上有這些氣味。其實一個人不是住油尖旺而出現,在幾年前的話大家會覺得沒問題,當然控方以來指網上有資料說不要前往哪裡。但是人是有好奇的,特地是去觀望也不足為奇。法庭表示不要猜想沒有證據的東西。但如果那個人身上有裝備有氣味等等的話當然可以裁定成立,但是現在被告沒有。法庭要考慮的終審法院強調出現在現場本身並不犯法(見FACC6/2021第78段)。
官:如果有意參與支持鼓勵的話這樣是否參與?
當然。閣下剛剛的例子是參與的,但是有沒有證據?如果有人出席婚禮是不是真的因為他鼓勵婚禮繼續進行?他也可以是破壞啊?
官:「當然可以,你怎麼知道這些驀然到場跟示威者保持距離的人必然是參與者?去的話其實絕對可以支持示威者或者是支持警方的行動,甚至可能出現現場就是指責示威者,meie presence唔係犯法,當然如果好遠距離被拘捕之後有招認的話是符合啦,但是在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如何證明?」
⏺A6法律代表 陳詞 📝
⏺A7法律代表 #黃錦絹大律師 陳詞 📝
⏺A8法律代表 陳詞 📝
⏺A9法律代表 陳詞 📝
⏺A10法律代表 #徐國基大律師 陳詞 📝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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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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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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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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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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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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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5]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審訊 [8/20]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判刑 (14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
[09:34] 開庭
答辯: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和不認罪。
辯方在昨日才收到控方通知,新增兩名證人,申請小休睇資料。
控方有14名證人,正在相議減少,希望可以用65B呈堂,有少於半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D5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要作特別事項處理,辯方無證人。其他被告亦確認無需傳召證人。對於身份無爭議。
案件管理:石大律師申請indulgence,在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區域法院案件,和在審訊最後一日(25/10)上午,要去粉嶺法院處理另案。控辯雙方都對案件審訊表示樂觀,法庭批准。
[09:45 ~ 10:38] 休庭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10:43] 傳召警署警長 50203 周偉德(音)
控方主問
當日在朗豪坊作反罪惡巡邏,19:40從通訊機知到L4 Starbucks被人破壞,19:46去到中庭,見到有約100人聚集,叫囂,粗口辱罵警員,約10多米外有警員作出拘捕,行前協助,期間被D2以膞頭撞到左邊身,向右退兩步,33818到場協助,拘捕D2。
和D2律師盤問完畢
[12:00 ~ 12:20] 休庭
D3/D4,D5,D6 律師盤問,控方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
[09:34] 開庭
答辯: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和不認罪。
辯方在昨日才收到控方通知,新增兩名證人,申請小休睇資料。
控方有14名證人,正在相議減少,希望可以用65B呈堂,有少於半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D5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要作特別事項處理,辯方無證人。其他被告亦確認無需傳召證人。對於身份無爭議。
案件管理:石大律師申請indulgence,在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區域法院案件,和在審訊最後一日(25/10)上午,要去粉嶺法院處理另案。控辯雙方都對案件審訊表示樂觀,法庭批准。
[09:45 ~ 10:38] 休庭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10:43] 傳召警署警長 50203 周偉德(音)
控方主問
當日在朗豪坊作反罪惡巡邏,19:40從通訊機知到L4 Starbucks被人破壞,19:46去到中庭,見到有約100人聚集,叫囂,粗口辱罵警員,約10多米外有警員作出拘捕,行前協助,期間被D2以膞頭撞到左邊身,向右退兩步,33818到場協助,拘捕D2。
和D2律師盤問完畢
[12:00 ~ 12:20] 休庭
D3/D4,D5,D6 律師盤問,控方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 PW12 警長 34162 作供參與拘捕
📌PW13 PC13153 葉偉勳(音) 參與拘捕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246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報料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 PW12 警長 34162 作供參與拘捕
📌PW13 PC13153 葉偉勳(音) 參與拘捕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246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早段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報料✨
📌答辯
A1及A4認罪❗️
A4撤銷擔保,需要還押🛑
A1與A4的求情與判刑留待全案審訊完結後一併處理。其餘不認罪被告維持原有擔保條件,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開始播放關於A1的36條相關片段 (約30分鐘 )
1541置地廣場CCTV; 1743-1744 立場新聞; 1748香港電台; 1748 香港電台第2台; 1758 太子大廈CCTV; 1803遮打大廈CCTV;1807遮打大廈CCTV
午休至下午1430續審,屆時將會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早段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報料✨
📌答辯
A1及A4認罪❗️
A4撤銷擔保,需要還押🛑
A1與A4的求情與判刑留待全案審訊完結後一併處理。其餘不認罪被告維持原有擔保條件,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開始播放關於A1的36條相關片段 (約30分鐘 )
1541置地廣場CCTV; 1743-1744 立場新聞; 1748香港電台; 1748 香港電台第2台; 1758 太子大廈CCTV; 1803遮打大廈CCTV;1807遮打大廈CCTV
午休至下午1430續審,屆時將會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8/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王詩麗法官 在上次聆訊裁定A4:冼(28)不適宜答辯,稍後將以其他程序處理;其餘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則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除了A2有醫療報告呈堂及傳召辯方證人,其餘被告均不傳召任何證據或證人。
⏺傳召A2辯方證人 田先生(A2父親)
🔸辯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家人同住,當中包括A2。證人身體有多種長期病患,特別是肺部問題最多,患肺氣腫,2017年開始需要使用呼吸機。
另外,證人稱認得辯方律師指出的幾款口罩,曾出現於家中;證人亦表示A2三歲時被發現患有多動症,直到中學也仍然有多動的病徵;表示案發時即2019年間,A2亦有同樣的病徵。證人也在片段中認出A2有經常出現的動作。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2019年間有冇勸第二被告唔好參與社會運動及唔好去有社會事件發生嘅地方,證人都回答有。
👩⚖️法官都有問證人有關買口罩:點解會唔係買同一款(即係藍色)?證人回應「睇到啱就買。」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總結本案審訊,連同較早前傳召的兩名醫生證人以及A2之辯方證人,全案總共傳召了18個證人出庭作供。擬定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子後,口頭補充陳詞將會在明年1月14日開庭進行。
📌關於A4
A4代表律師表示,A4已不屬被告之列,申請取消其現有保釋條件。惟王官指自己從未處理過此情況,希望參考案例,稱可能會就這情況單獨再開庭,而如真需這樣做,其他被告屆時不需要出席。
3:30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8/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王詩麗法官 在上次聆訊裁定A4:冼(28)不適宜答辯,稍後將以其他程序處理;其餘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則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除了A2有醫療報告呈堂及傳召辯方證人,其餘被告均不傳召任何證據或證人。
⏺傳召A2辯方證人 田先生(A2父親)
🔸辯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家人同住,當中包括A2。證人身體有多種長期病患,特別是肺部問題最多,患肺氣腫,2017年開始需要使用呼吸機。
另外,證人稱認得辯方律師指出的幾款口罩,曾出現於家中;證人亦表示A2三歲時被發現患有多動症,直到中學也仍然有多動的病徵;表示案發時即2019年間,A2亦有同樣的病徵。證人也在片段中認出A2有經常出現的動作。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2019年間有冇勸第二被告唔好參與社會運動及唔好去有社會事件發生嘅地方,證人都回答有。
👩⚖️法官都有問證人有關買口罩:點解會唔係買同一款(即係藍色)?證人回應「睇到啱就買。」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總結本案審訊,連同較早前傳召的兩名醫生證人以及A2之辯方證人,全案總共傳召了18個證人出庭作供。擬定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子後,口頭補充陳詞將會在明年1月14日開庭進行。
📌關於A4
A4代表律師表示,A4已不屬被告之列,申請取消其現有保釋條件。惟王官指自己從未處理過此情況,希望參考案例,稱可能會就這情況單獨再開庭,而如真需這樣做,其他被告屆時不需要出席。
3:30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
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被捕前反應不合情理
控方播片,顯示有幾十人在油麻地康佑大廈的凹位鐵閘前站立。控方指出無辜者的反應,應該如片中人般停下來暫避,等到比較安全時候才離開。
此外,控方亦指出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附近有幾十名記者,駐足拍攝在現場衝突,正常反應應該如記者般留在原地,而非跟隨示威者一起跑。控方質疑黎因為身穿全黑衣著、戴住手套,才拖住女友一起逃跑。
黎不同意上述說法。控方追問「咁有咩驅使你要跑入逃跑中嘅示威者人堆之中呀?既然你係路過,理應會擔心被誤當成示威者先係㗎?」黎:「佢有佢哋走啫,我唔係㗎嘛!」
👉🏻控:你咁關心女友咁點解女友失散咗你唔停低搵佢?
控方質疑,當示威者在逃跑期間,撞散黎拖住的女朋友時,按常理黎應該第一時間關心女朋友的下落,停下來等女朋友,甚至走回頭尋找女友下落,斥黎所謂「被人牆推住被迫走」,「隻腳係你自己,你唔跑無人逼到你㗎!……你有自由意志㗎嘛,點樣焗住你跑成程路呢?」
黎解釋「就係因為有停低過一次,但畀人撞低咗,之後起返身繼續跑唔敢再停,驚一停低就畀人踩到。想理女友但理唔到,我有keep住不停望,但見唔到女友」黎強調當時沒有機會停下來。
🥜🥜🥜🥜🥜
控方提出黎可以跨過中央分隔線石壆,避開示威者……之後法官插話。
官:你行上石壆咪可以逼開嗰啲示威者囉?
黎:點行上去啊?
官:用腳囉!
黎:咁行唔到㗎嘛!
官:咁你可以企上去㗎!
黎:點解要咁做呢?
官:咁你企上去,一來可以避開示威者人群,二來亦都可以係更加好嘅位置觀察被撞失咗嘅女朋友嘅位置。
黎:唔同意。
👉🏻控方指黎有份參與暴動
控方總結案情,指出黎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亦戴上手套,而眾所週知示威者衣著是黑衫黑褲,示威者築路障及投擲汽油彈會用上手套,指出黎最起碼是身穿同款服飾,壯大示威者聲勢與警方對侍,所謂帶衣服替換,怕污糟等只是開脫的借口。
控方又指黎當日不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故意駛至彌敦道,並提早在通菜街泊車步行至暴動現場。早在警方驅散前已經身處暴動一帶參與暴動。
黎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表示對社會事件漠不關心,新聞見到才「䁽」吓。強調當日身穿的衣服背面有黃色攞個,更反問控方「如果我要參與呢啲事,點解我唔戴埋腳pad、手pad、(護)甲同埋頭盔呢?」
🟢 16:50退庭。10月12日星期三14:00續審,屆時將傳召辯方證人(D13女友母親)作供。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
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被捕前反應不合情理
控方播片,顯示有幾十人在油麻地康佑大廈的凹位鐵閘前站立。控方指出無辜者的反應,應該如片中人般停下來暫避,等到比較安全時候才離開。
此外,控方亦指出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附近有幾十名記者,駐足拍攝在現場衝突,正常反應應該如記者般留在原地,而非跟隨示威者一起跑。控方質疑黎因為身穿全黑衣著、戴住手套,才拖住女友一起逃跑。
黎不同意上述說法。控方追問「咁有咩驅使你要跑入逃跑中嘅示威者人堆之中呀?既然你係路過,理應會擔心被誤當成示威者先係㗎?」黎:「佢有佢哋走啫,我唔係㗎嘛!」
👉🏻控:你咁關心女友咁點解女友失散咗你唔停低搵佢?
控方質疑,當示威者在逃跑期間,撞散黎拖住的女朋友時,按常理黎應該第一時間關心女朋友的下落,停下來等女朋友,甚至走回頭尋找女友下落,斥黎所謂「被人牆推住被迫走」,「隻腳係你自己,你唔跑無人逼到你㗎!……你有自由意志㗎嘛,點樣焗住你跑成程路呢?」
黎解釋「就係因為有停低過一次,但畀人撞低咗,之後起返身繼續跑唔敢再停,驚一停低就畀人踩到。想理女友但理唔到,我有keep住不停望,但見唔到女友」黎強調當時沒有機會停下來。
🥜🥜🥜🥜🥜
控方提出黎可以跨過中央分隔線石壆,避開示威者……之後法官插話。
官:你行上石壆咪可以逼開嗰啲示威者囉?
黎:點行上去啊?
官:用腳囉!
黎:咁行唔到㗎嘛!
官:咁你可以企上去㗎!
黎:點解要咁做呢?
官:咁你企上去,一來可以避開示威者人群,二來亦都可以係更加好嘅位置觀察被撞失咗嘅女朋友嘅位置。
黎:唔同意。
👉🏻控方指黎有份參與暴動
控方總結案情,指出黎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亦戴上手套,而眾所週知示威者衣著是黑衫黑褲,示威者築路障及投擲汽油彈會用上手套,指出黎最起碼是身穿同款服飾,壯大示威者聲勢與警方對侍,所謂帶衣服替換,怕污糟等只是開脫的借口。
控方又指黎當日不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故意駛至彌敦道,並提早在通菜街泊車步行至暴動現場。早在警方驅散前已經身處暴動一帶參與暴動。
黎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表示對社會事件漠不關心,新聞見到才「䁽」吓。強調當日身穿的衣服背面有黃色攞個,更反問控方「如果我要參與呢啲事,點解我唔戴埋腳pad、手pad、(護)甲同埋頭盔呢?」
🟢 16:50退庭。10月12日星期三14:00續審,屆時將傳召辯方證人(D13女友母親)作供。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控罪詳情:
A2: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控罪詳情:
A2: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PW14 DPC 15945 馮家明(音)作供 從片段分析辨認D1
(辯方立場證人認出目標人物不是被告,盤問不多。控方指加上招認,家中搜出衣物認為目標人物就是被告)
🔹主問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2A隊,
透過現場CCTV、市民拍攝及網上片段分析行兇者,總共看超過二百個單位(拍攝者,地點、建築物),花了300小時看五六百段片接近一千小時,在十多段片內終找到一個姓唐疑犯。
🎬P45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左胸心口有花紋,紥起髻孭斜孭袋男子用腳踢受害人三次。
🎬P46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 梳起似紥髻孭斜孭袋男子跟住受害人
控方要求在4張截圖圈出目標人物TP。證人指案發時間位置連貫,依賴髪式,Tee心口圖案,廋削身型、高度約1.7米辨認。自己沒有參與其他調查
-案發前🎬P26乍甸街京華中心亦見到目標人物及一男(男子A)一女(女子A)並在截圖圈出,男比目標人物高較肥,女較矮中等身材,3人在其他案發前後街道、便利店、找換店等片段如🎬P16、P28、P38、P40、P44、P36、P37、P34、P35、P33也一齊出現。其中P35片段拍到目標人物在許氏找換店外除下口罩吃東西。而P39被告住所大廈電梯及出入口CCTV也辨認到目標人物早上及晚上出門及回家,目標人物回家電梯內曾除下口罩飲水。
🔸沒有盤問
鄧官庭上要求被告除下口罩觀察被告身型及容貌。
1650今日完,明天PW15 警員將11767參與拘捕行動作供,為控方特別事項最後一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PW14 DPC 15945 馮家明(音)作供 從片段分析辨認D1
(辯方立場證人認出目標人物不是被告,盤問不多。控方指加上招認,家中搜出衣物認為目標人物就是被告)
🔹主問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2A隊,
透過現場CCTV、市民拍攝及網上片段分析行兇者,總共看超過二百個單位(拍攝者,地點、建築物),花了300小時看五六百段片接近一千小時,在十多段片內終找到一個姓唐疑犯。
🎬P45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左胸心口有花紋,紥起髻孭斜孭袋男子用腳踢受害人三次。
🎬P46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 梳起似紥髻孭斜孭袋男子跟住受害人
控方要求在4張截圖圈出目標人物TP。證人指案發時間位置連貫,依賴髪式,Tee心口圖案,廋削身型、高度約1.7米辨認。自己沒有參與其他調查
-案發前🎬P26乍甸街京華中心亦見到目標人物及一男(男子A)一女(女子A)並在截圖圈出,男比目標人物高較肥,女較矮中等身材,3人在其他案發前後街道、便利店、找換店等片段如🎬P16、P28、P38、P40、P44、P36、P37、P34、P35、P33也一齊出現。其中P35片段拍到目標人物在許氏找換店外除下口罩吃東西。而P39被告住所大廈電梯及出入口CCTV也辨認到目標人物早上及晚上出門及回家,目標人物回家電梯內曾除下口罩飲水。
🔸沒有盤問
鄧官庭上要求被告除下口罩觀察被告身型及容貌。
1650今日完,明天PW15 警員將11767參與拘捕行動作供,為控方特別事項最後一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