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今天處理有關D18手提電話的爭議,是否以誓章或其他方式處理。D18立場會挑戰證物鏈,關於控方證人有無恰當地處理手提電話證物、該手提電話是否會涵蓋在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爭議圍繞之前做的七份承認事實是否涵蓋這手提電話,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做誓章,辯方指要取得D18的指示,因做誓章後可能要step down。
休庭後控辯雙方都認為誓章不必要,法官指出會在判詞寫出誓章的安排。
主控庭上突然提交一份新的文件,關於D12(MFI24)及D13(MFI25)閉路電視的特徵比對圖,兩位的代表律師要求押後再向法庭提交書面報告,會於8月30日下午4點前向法庭提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續審,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其他被告保釋條件照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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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處理有關D18手提電話的爭議,是否以誓章或其他方式處理。D18立場會挑戰證物鏈,關於控方證人有無恰當地處理手提電話證物、該手提電話是否會涵蓋在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爭議圍繞之前做的七份承認事實是否涵蓋這手提電話,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做誓章,辯方指要取得D18的指示,因做誓章後可能要step down。
休庭後控辯雙方都認為誓章不必要,法官指出會在判詞寫出誓章的安排。
主控庭上突然提交一份新的文件,關於D12(MFI24)及D13(MFI25)閉路電視的特徵比對圖,兩位的代表律師要求押後再向法庭提交書面報告,會於8月30日下午4點前向法庭提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續審,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其他被告保釋條件照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覆核聆訊
李(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 - - - - - - - - - - - -
15:30 開庭 (有普通話翻譯員)
談官表示是本席提出裁決覆核。今天提出覆核決定係因為上次中段裁決,判表證不成立及撤銷訟費。
本席留意到本案,當中要考慮到94A傳票,任何人無合理解釋在奏任何樂器,當時本席著眼點係"條件”呢二個字,因此本席就要求控方提出舉證,但無考慮"條件"在哪裡來?所以辯方都要提出舉證。
被告:首先非常多謝法官,在本月22日法官判我無罪,今日希望法官都判我無罪。香港每日都有很多街頭表演,你哋判咗邊個人?如果真係要講我就搬出國際公約對街頭表演係有保護的。
有警員同我講去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我去過申請兩次,第一次係一位女警接待我,呢位女警無法答我,就找來姓岳的男警來,他話因為疫情,所以停止辦理。我今天要求警務處處長來作供,我要和控方對戰。
談官:今日只係覆核聆訊,如果審訊今日就無時間。
本席現在撤銷之前裁定表證不成立和$500訟費。現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被告可考慮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天審訊 。
16:25 今日覆核聆訊完畢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覆核聆訊
李(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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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開庭 (有普通話翻譯員)
談官表示是本席提出裁決覆核。今天提出覆核決定係因為上次中段裁決,判表證不成立及撤銷訟費。
本席留意到本案,當中要考慮到94A傳票,任何人無合理解釋在奏任何樂器,當時本席著眼點係"條件”呢二個字,因此本席就要求控方提出舉證,但無考慮"條件"在哪裡來?所以辯方都要提出舉證。
被告:首先非常多謝法官,在本月22日法官判我無罪,今日希望法官都判我無罪。香港每日都有很多街頭表演,你哋判咗邊個人?如果真係要講我就搬出國際公約對街頭表演係有保護的。
有警員同我講去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我去過申請兩次,第一次係一位女警接待我,呢位女警無法答我,就找來姓岳的男警來,他話因為疫情,所以停止辦理。我今天要求警務處處長來作供,我要和控方對戰。
談官:今日只係覆核聆訊,如果審訊今日就無時間。
本席現在撤銷之前裁定表證不成立和$500訟費。現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被告可考慮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天審訊 。
16:25 今日覆核聆訊完畢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PW5從now、i-cable片段認出自已正在制伏D2,D2當時戴上黃頭盔、透明眼鏡、粉紅色濾罐豬咀及黑衫黑褲。
D2的身份是經由其後接手的警員21146調查後才告知PW5。
其後PW5分別於now、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CTV片段 cam8 cam18 、地政總署地圖…逐一截圖並圈出或指出,再寫上康山道西行線、太古站C出口外、白煙、PW5…
劉官終於忍唔住問主控係咪要三十幾位證人都逐一睇片認係咪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等。主控表示做埋呢個證人就唔使再咁做。(按:開審以來主控對劉官嘅承諾好似無對兌過🥲)
🔶辯方盤問
(後補)
完庭前辯方D2,3,5正式就控方臨時證物 PP112 PP113 (即存儲康怡廣場CCTV Cam8 Cam18 的2隻光碟) 提交反對呈堂理由。
由於控方未能證明PP112及PP113的表面真確性、來源及從檢取至呈堂的連貫性或有否被不當干擾。即使法庭裁定上述證物表面真確,其損害效果仍會高於證據價值,因此認為法庭應將相關證供剔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PW5從now、i-cable片段認出自已正在制伏D2,D2當時戴上黃頭盔、透明眼鏡、粉紅色濾罐豬咀及黑衫黑褲。
D2的身份是經由其後接手的警員21146調查後才告知PW5。
其後PW5分別於now、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CTV片段 cam8 cam18 、地政總署地圖…逐一截圖並圈出或指出,再寫上康山道西行線、太古站C出口外、白煙、PW5…
劉官終於忍唔住問主控係咪要三十幾位證人都逐一睇片認係咪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等。主控表示做埋呢個證人就唔使再咁做。(按:開審以來主控對劉官嘅承諾好似無對兌過🥲)
🔶辯方盤問
(後補)
完庭前辯方D2,3,5正式就控方臨時證物 PP112 PP113 (即存儲康怡廣場CCTV Cam8 Cam18 的2隻光碟) 提交反對呈堂理由。
由於控方未能證明PP112及PP113的表面真確性、來源及從檢取至呈堂的連貫性或有否被不當干擾。即使法庭裁定上述證物表面真確,其損害效果仍會高於證據價值,因此認為法庭應將相關證供剔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吳(29)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上訴方陳詞(即吳姓被告)
上訴人已將兩份書面陳詞存檔,上訴主要圍繞著不受爭議的被告傷勢,認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裁判官 無正確去檢視上訴人傷勢。主要爭議為:控方證人即警方口供的可信性、警員是否正當執行(使用武力過當)及被告行為是否屬自衛。
有關被告傷勢,簡單來說是「周身傷」,包括頭皮血腫、胸口、眼皮、鼻、前臂、臀部有疼痛及瘀傷等。被告曾住院一星期,並不是擦傷類的輕微傷勢。醫療報告上寫「multiple injuries and assault」,黎婉姫法官指醫生不在現場,實際上未能說出被告因受襲或自衛而受傷。辯方同意並指邀請法官主要考慮傷勢。
📌主審裁判官並無考慮上訴人傷勢以證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在第一名傳召的控方證人 警員19037周展翔(音)主問證供中,他指追到被告從後用手箍住其腰部控制他,被告反抗,因周警員在被告後面,被告右手肘鋤警察右邊面。被告一直左搖右擺,因此周警察以相應武力,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骨。隨即有隊員支援一齊控制被告,使他面向地下、趴在地上。周警員見到被告用某一隻腳踢向其右膝,他立刻警告被告將使用胡椒噴霧,再用胡椒噴霧射向面部,之後被告沒有再踢。
辯方盤問時最重要的事情是,周警員由箍住被告直到制服,只承認曾以警棍打過被告大脾骨,而其他警員有否對被告使用武力,周警員則回答得比較濛糊。周警員指當時專注自己,無留意同袍的行動、「唔得閒分心去注視」。辯方追問下,周警員雖不知道其他警員是否只是徒手控制而無打被告,但同意如果是同袍擊打的較大動作應該會睇到。可是,周警員又重申無留意到,他不能夠確認同袍有否擊打,但相信無。當時情況造成被告明顯傷勢包括手腳及頭皮血腫等,但周警員一直對此表示不知道。
在是次上訴階段,答辯方(檢控方)回應指被告傷勢可能是由爭扎造成。但原審的主問盤問亦有讓周警員及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警員15564陳永慈(音) 解釋為何被告會全身傷,他們均未曾以「爭扎」來解釋。
被告作供指見到有一群人跑,健碩男人撞到他使跌了眼鏡再在地上尋找眼鏡。找到眼鏡而仍未戴上,右大腿受到重撃,有人扯他背囊,佢想起身但失平衡跌低。之後他右手邊向天側臥在地上被圍打,他微微彎曲身體、以手護頭。頭部及手腳被擊打,他感覺有硬物但不知道是什麼,擊打大概一、兩分鐘。他感受到右手有被人捉住,抝其手腕,同時感受到有人捉腳腕想拗腳腕,同時亦有被擊打身體。之後突然感覺到胡椒噴霧被噴向他額頭和面部,即時感到刺熱,眼部失去視力。直到有把聲 「輸咗㗎喇、輸咗㗎喇」先慢慢停止擊打,之後感覺到有人為他上手扣,再好像是上警車。
就被告作供的內容,部分與警員證供相同,包括右手、胡椒噴霧、手扣及警車。雖然被告無真正望到打他的是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作推論,在此連續過程,現場只有警員可以對佢做出武力行為。
黎婉姫法官質疑被告若側臥應該能看到是誰擊打他,不至於盲了,非常有可能應該要望到,什麼都看不到是很勉強。辯方補充當時兩個警員穿防暴(即作供警員),但其他警員穿著並無資料,而眼鏡掉下的被告有近六百度近視。
在裁判官理由書,有關辯方批評控方證人的原因,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未能回答。僅因控方證人吻合、互相佐證、清晰無迴避而認為警員誠實可靠,是忽略了一個不受爭議的事實(被告傷勢)。
對於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 陳警員,辯方指對控方案情無大幫助,因陳警員不能確定他到達時是否已發生周警員稱被告踢腳的情況。裁判官僅指陳警員可能在不同時間到達,而他到達時被告已被制服在地,不知道被告傷勢如何造成。
被告傷勢與其口供吻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是因為一些較旁枝的因素,如有關搜身口供、抝住手都可以抽到手、點解戴手套、點解穿黑衫等,但關鍵時刻發生的事情卻無重視。
在HCMA 251/2020 (陳)拒捕的案例中,上訴庭指辯方原審時無提及傷勢,以此作上訴理由對控方不公;張慧玲法官觀看片段後指陳激烈反抗,陳無作供,認為原審推斷合理。
反之,在此案件沒有案發片段,裁判官無就被告傷勢形成作裁定,控方未曾以爭扎作解釋,辯方認為說被告反抗或爭扎並不穩妥。本案被告有作供,裁判官應可考慮比較被告人作供及事實。
📌周警員就被告踢到其膝頭有先前不一致的描述
辯方指警員作供時一致嘅描述不應該用作判斷警員作供可信性,不應該考慮是否「前言對後語」。因證人在證人枱上不會承認說謊,所以有機會為作供時再加入新的供詞。
裁定陳述書內,裁判官曾問周警員膝跪地上而被告趴下,如何能踢到其膝頭。周警員解釋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因此跪地亦能受襲是成立。
在盤問時,周警員才第一次指被告是以右腳向上左右亂踢。辯方質疑他不斷增加內容去完善,周警員同意之前無講。他回想起當時企被告右邊,相信是他踢所以估計是他的右腳。而辯方當時已指佢係即時編造。
周警員醫療報告中指稱的「assault」,同樣地只是警員向醫生的說法。同意上班期間的報告沒有寫被告人哪隻腳令他受傷。
📌被告當時不知道擊打他的是警員,只屬自衛
辯方指即是被告反抗,其實亦可構成自衛,被人從後扯背囊後跌地,然後被擊打才會「左擰右擰」。被告立場是當時不知道襲擊者是警員。
黎婉姫法官指控罪詳情的拒捕包括批手肘及腳踢,而辯方所指有關其他警員來擊打而導致有腳踢的自衛是否並無包括批手肘。而儘管能以此解釋腳踢是自衞,批手肘亦屬拒捕,只是罪責較輕。辯方同意上述解釋不包括批手肘,惟會有其他解說。
現場有人叫囂,周警員從後箍住被告,被告被撞跌。辯方指在情急下被不合理對待,被告有權自衞。當時警方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歸家途中,見到有人聚集,但無心參與,而作供無提及有否見到警員。原審時沒有裁定被告是否示威者。
🔹答辯方陳詞(控方)
控方已提交兩份書面陳詞,再就以下議題解釋。
📌被告未能指出及證明是警方擊打而造成傷勢
有關裁判官如何衡量被告傷勢,控方指被告講不到誰令他受傷,連是否在場警員都不能指出。同意黎婉姫法官指上訴人在一段時間都是側臥於地上,而警察穿著防暴裝,應該能認別是否警員。而據周警員作供,當時案發近晚上接近十二時,在黃大仙廟附近光線充足,有街燈、視野清晰。
主審裁判官已分析了四點,包括報告僅稱受傷,而無指出誰使其受傷。而本案爭議不多,第一點便是警察有否使用過度武力,因此裁判官在整體考慮時,不可能會忽略被告傷勢。
辯方向控方證人盤問亦未能確切解釋到如何造成傷勢。當時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是有需要執行職務,不同意為過度武力。如裁判官同意控方證人供詞,控方證據等已能證明傷勢不是由警方造成。認為裁判官已有細心考慮過辯方證人供詞。
📌被告行為不屬自衛
控方指在被抝手或抝腳情況下,被告「抆返自己隻手腳」不構成自衛。被告批手肘和踢腳,而指不知道是警員,但當時全部穿防暴裝,周警員亦有明確表明身份。
周警員供詞指在約60人聚集,思疑是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攻擊。於是走上前向人群警告,並嗌「警察、咪走」。他曾指在不同階段亦有作警告,第一次距離十米時向一班人講「警察、咪走」,估計距離10至50米都會聽到。
主問時有提及當被告繼續激烈反抗時有發出警告或表露身分共三次,1. 距離人群十米外 2. 擊打一下被告大腿再講「咪郁,否則會用警棍」 3. 使用胡椒噴霧前。控方指被告起手肘、踢腳及左搖右擺等並不是自衞,只是抗拒警告。
🔸上訴方(被告)回覆
黎婉姫法官詢問辯方傳召被告作供時有無提及聽到警方警告與否。辯方並無直接問此問題,因此不能假設被告有否聽到或警員有否警告。辯方不質疑警方無警告,同時不能排除被告聽不到,現時無關於此議題的指示。惟盤問周警員時曾問他有無作出警告,周回答指以警棍擊打第一下之前並無警告,同意毫無先兆。
黎婉姫法官指要衡量被告指稱「不知道是警員」是否可信,需要知道現場情況,如他見不見到現場有警察、警車(如有),而他知否有機會會是警察。但有關被告有否聽到警告、是否見過警察、有人群聚集情況等問題,原審時似乎無正面觸及。
原審法官以被告衣飾黑色衣物、戴面罩及手套而裁定被告不是路過,黎婉姫法官亦表達對被告衣飾有考慮。上訴方澄清被告當並非佩戴面罩,而是口罩,作供時亦有正當解釋使用口罩及手套的原因。
上訴方重申原審裁判官沒有重視上訴人受傷的證據,認為他以一些旁枝的問題去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並不可取。
黎婉姫法官指考慮爭議前應先考慮是否接納控人口供可信性,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思路有誤,這不單是法律原則,而是一般邏輯思維的考慮。
上訴方重申,被告傷勢為不受爭議,認為原審裁判官應先以被告傷勢去考慮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因為如果情況誠如警員作供所說,並不會造成被告「周身傷」。周警員在庭上作供(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能解答到為何被告可能踢到正膝頭跪地的警員,但此不能引證周警員在盤問才首稱被告以右腳踢他是正確。
— 1340時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上訴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時頒下判詞,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吳(29)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上訴方陳詞(即吳姓被告)
上訴人已將兩份書面陳詞存檔,上訴主要圍繞著不受爭議的被告傷勢,認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裁判官 無正確去檢視上訴人傷勢。主要爭議為:控方證人即警方口供的可信性、警員是否正當執行(使用武力過當)及被告行為是否屬自衛。
有關被告傷勢,簡單來說是「周身傷」,包括頭皮血腫、胸口、眼皮、鼻、前臂、臀部有疼痛及瘀傷等。被告曾住院一星期,並不是擦傷類的輕微傷勢。醫療報告上寫「multiple injuries and assault」,黎婉姫法官指醫生不在現場,實際上未能說出被告因受襲或自衛而受傷。辯方同意並指邀請法官主要考慮傷勢。
📌主審裁判官並無考慮上訴人傷勢以證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在第一名傳召的控方證人 警員19037周展翔(音)主問證供中,他指追到被告從後用手箍住其腰部控制他,被告反抗,因周警員在被告後面,被告右手肘鋤警察右邊面。被告一直左搖右擺,因此周警察以相應武力,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骨。隨即有隊員支援一齊控制被告,使他面向地下、趴在地上。周警員見到被告用某一隻腳踢向其右膝,他立刻警告被告將使用胡椒噴霧,再用胡椒噴霧射向面部,之後被告沒有再踢。
辯方盤問時最重要的事情是,周警員由箍住被告直到制服,只承認曾以警棍打過被告大脾骨,而其他警員有否對被告使用武力,周警員則回答得比較濛糊。周警員指當時專注自己,無留意同袍的行動、「唔得閒分心去注視」。辯方追問下,周警員雖不知道其他警員是否只是徒手控制而無打被告,但同意如果是同袍擊打的較大動作應該會睇到。可是,周警員又重申無留意到,他不能夠確認同袍有否擊打,但相信無。當時情況造成被告明顯傷勢包括手腳及頭皮血腫等,但周警員一直對此表示不知道。
在是次上訴階段,答辯方(檢控方)回應指被告傷勢可能是由爭扎造成。但原審的主問盤問亦有讓周警員及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警員15564陳永慈(音) 解釋為何被告會全身傷,他們均未曾以「爭扎」來解釋。
被告作供指見到有一群人跑,健碩男人撞到他使跌了眼鏡再在地上尋找眼鏡。找到眼鏡而仍未戴上,右大腿受到重撃,有人扯他背囊,佢想起身但失平衡跌低。之後他右手邊向天側臥在地上被圍打,他微微彎曲身體、以手護頭。頭部及手腳被擊打,他感覺有硬物但不知道是什麼,擊打大概一、兩分鐘。他感受到右手有被人捉住,抝其手腕,同時感受到有人捉腳腕想拗腳腕,同時亦有被擊打身體。之後突然感覺到胡椒噴霧被噴向他額頭和面部,即時感到刺熱,眼部失去視力。直到有把聲 「輸咗㗎喇、輸咗㗎喇」先慢慢停止擊打,之後感覺到有人為他上手扣,再好像是上警車。
就被告作供的內容,部分與警員證供相同,包括右手、胡椒噴霧、手扣及警車。雖然被告無真正望到打他的是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作推論,在此連續過程,現場只有警員可以對佢做出武力行為。
黎婉姫法官質疑被告若側臥應該能看到是誰擊打他,不至於盲了,非常有可能應該要望到,什麼都看不到是很勉強。辯方補充當時兩個警員穿防暴(即作供警員),但其他警員穿著並無資料,而眼鏡掉下的被告有近六百度近視。
在裁判官理由書,有關辯方批評控方證人的原因,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未能回答。僅因控方證人吻合、互相佐證、清晰無迴避而認為警員誠實可靠,是忽略了一個不受爭議的事實(被告傷勢)。
對於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 陳警員,辯方指對控方案情無大幫助,因陳警員不能確定他到達時是否已發生周警員稱被告踢腳的情況。裁判官僅指陳警員可能在不同時間到達,而他到達時被告已被制服在地,不知道被告傷勢如何造成。
被告傷勢與其口供吻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是因為一些較旁枝的因素,如有關搜身口供、抝住手都可以抽到手、點解戴手套、點解穿黑衫等,但關鍵時刻發生的事情卻無重視。
在HCMA 251/2020 (陳)拒捕的案例中,上訴庭指辯方原審時無提及傷勢,以此作上訴理由對控方不公;張慧玲法官觀看片段後指陳激烈反抗,陳無作供,認為原審推斷合理。
反之,在此案件沒有案發片段,裁判官無就被告傷勢形成作裁定,控方未曾以爭扎作解釋,辯方認為說被告反抗或爭扎並不穩妥。本案被告有作供,裁判官應可考慮比較被告人作供及事實。
📌周警員就被告踢到其膝頭有先前不一致的描述
辯方指警員作供時一致嘅描述不應該用作判斷警員作供可信性,不應該考慮是否「前言對後語」。因證人在證人枱上不會承認說謊,所以有機會為作供時再加入新的供詞。
裁定陳述書內,裁判官曾問周警員膝跪地上而被告趴下,如何能踢到其膝頭。周警員解釋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因此跪地亦能受襲是成立。
在盤問時,周警員才第一次指被告是以右腳向上左右亂踢。辯方質疑他不斷增加內容去完善,周警員同意之前無講。他回想起當時企被告右邊,相信是他踢所以估計是他的右腳。而辯方當時已指佢係即時編造。
周警員醫療報告中指稱的「assault」,同樣地只是警員向醫生的說法。同意上班期間的報告沒有寫被告人哪隻腳令他受傷。
📌被告當時不知道擊打他的是警員,只屬自衛
辯方指即是被告反抗,其實亦可構成自衛,被人從後扯背囊後跌地,然後被擊打才會「左擰右擰」。被告立場是當時不知道襲擊者是警員。
黎婉姫法官指控罪詳情的拒捕包括批手肘及腳踢,而辯方所指有關其他警員來擊打而導致有腳踢的自衛是否並無包括批手肘。而儘管能以此解釋腳踢是自衞,批手肘亦屬拒捕,只是罪責較輕。辯方同意上述解釋不包括批手肘,惟會有其他解說。
現場有人叫囂,周警員從後箍住被告,被告被撞跌。辯方指在情急下被不合理對待,被告有權自衞。當時警方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歸家途中,見到有人聚集,但無心參與,而作供無提及有否見到警員。原審時沒有裁定被告是否示威者。
🔹答辯方陳詞(控方)
控方已提交兩份書面陳詞,再就以下議題解釋。
📌被告未能指出及證明是警方擊打而造成傷勢
有關裁判官如何衡量被告傷勢,控方指被告講不到誰令他受傷,連是否在場警員都不能指出。同意黎婉姫法官指上訴人在一段時間都是側臥於地上,而警察穿著防暴裝,應該能認別是否警員。而據周警員作供,當時案發近晚上接近十二時,在黃大仙廟附近光線充足,有街燈、視野清晰。
主審裁判官已分析了四點,包括報告僅稱受傷,而無指出誰使其受傷。而本案爭議不多,第一點便是警察有否使用過度武力,因此裁判官在整體考慮時,不可能會忽略被告傷勢。
辯方向控方證人盤問亦未能確切解釋到如何造成傷勢。當時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是有需要執行職務,不同意為過度武力。如裁判官同意控方證人供詞,控方證據等已能證明傷勢不是由警方造成。認為裁判官已有細心考慮過辯方證人供詞。
📌被告行為不屬自衛
控方指在被抝手或抝腳情況下,被告「抆返自己隻手腳」不構成自衛。被告批手肘和踢腳,而指不知道是警員,但當時全部穿防暴裝,周警員亦有明確表明身份。
周警員供詞指在約60人聚集,思疑是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攻擊。於是走上前向人群警告,並嗌「警察、咪走」。他曾指在不同階段亦有作警告,第一次距離十米時向一班人講「警察、咪走」,估計距離10至50米都會聽到。
主問時有提及當被告繼續激烈反抗時有發出警告或表露身分共三次,1. 距離人群十米外 2. 擊打一下被告大腿再講「咪郁,否則會用警棍」 3. 使用胡椒噴霧前。控方指被告起手肘、踢腳及左搖右擺等並不是自衞,只是抗拒警告。
🔸上訴方(被告)回覆
黎婉姫法官詢問辯方傳召被告作供時有無提及聽到警方警告與否。辯方並無直接問此問題,因此不能假設被告有否聽到或警員有否警告。辯方不質疑警方無警告,同時不能排除被告聽不到,現時無關於此議題的指示。惟盤問周警員時曾問他有無作出警告,周回答指以警棍擊打第一下之前並無警告,同意毫無先兆。
黎婉姫法官指要衡量被告指稱「不知道是警員」是否可信,需要知道現場情況,如他見不見到現場有警察、警車(如有),而他知否有機會會是警察。但有關被告有否聽到警告、是否見過警察、有人群聚集情況等問題,原審時似乎無正面觸及。
原審法官以被告衣飾黑色衣物、戴面罩及手套而裁定被告不是路過,黎婉姫法官亦表達對被告衣飾有考慮。上訴方澄清被告當並非佩戴面罩,而是口罩,作供時亦有正當解釋使用口罩及手套的原因。
上訴方重申原審裁判官沒有重視上訴人受傷的證據,認為他以一些旁枝的問題去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並不可取。
黎婉姫法官指考慮爭議前應先考慮是否接納控人口供可信性,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思路有誤,這不單是法律原則,而是一般邏輯思維的考慮。
上訴方重申,被告傷勢為不受爭議,認為原審裁判官應先以被告傷勢去考慮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因為如果情況誠如警員作供所說,並不會造成被告「周身傷」。周警員在庭上作供(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能解答到為何被告可能踢到正膝頭跪地的警員,但此不能引證周警員在盤問才首稱被告以右腳踢他是正確。
— 1340時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上訴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時頒下判詞,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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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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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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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8.26]
[2022.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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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9/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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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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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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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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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審訊 [9/6]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
法庭接納代表D3辯方對PW2警員1945的爭議,因此拒絕PW2受爭議的證供。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3及D4均不會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09:30] 散庭
控方須不遲於9月2日提交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9月10號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審訊 [9/6]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
法庭接納代表D3辯方對PW2警員1945的爭議,因此拒絕PW2受爭議的證供。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3及D4均不會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09:30]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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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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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不服定罪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4:15
👤韋(41) #宣布判決 (#1129九龍灣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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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周,胡(20-21) #裁決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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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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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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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7/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 #審訊 [1/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未知案發日期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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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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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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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不服定罪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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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41) #宣布判決 (#1129九龍灣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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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周,胡(20-21) #裁決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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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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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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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淑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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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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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7/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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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 #審訊 [1/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未知案發日期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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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7/19]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6/5]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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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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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因有同類案件會在高院處理,所以本案要稍後就細節作出商討後再作釐定。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4日11:30 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因有同類案件會在高院處理,所以本案要稍後就細節作出商討後再作釐定。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4日11:30 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
📌 裁決理由
謝官先歸納辯方的論點:就控罪一爭議警方當日是否使用過分武力,以及不是合法拘捕兩位被告,及兩位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方執法。就控罪二爭議被告搶槍的意圖及二人有否損毀他人財產。
謝官指香港本是安定城市,警員用槍事件少之又少,事後作出內部調查不足為奇。事發至審訊已相隔兩年有多,雖然警員A沒有被罰或起訴,而無論本案最後裁決結果如何,兩位被告亦可作出民事訴訟,警方同DOJ沒有利益衝突。
👉 謝官指辯方對警員A證供的質疑屬吹毛求疵
謝官指出辯方對開槍警員A證供自相矛盾,質疑其可信性及開槍的必要。謝官反駁指辯方逐格檢視影片挑戰警員A作供的些微出入屬不合理,同時要求警員A就影片定格解釋每個動作皆「吹毛求疵」。所以謝官同意警員A形容被拘捕市民的手勢「煽動」他人上前,亦相信警員A聽到有市民叫「唔好畀佢走」後感到驚恐,手按住槍身戒備。
👉 謝官相信警員A在現場感到危險
兩位辯方指出警員A 將危險點推前,合理化自己拔槍的行為。謝官反駁指兩位辯方早已同意在事發日前多處有市民襲警的事件,警員A到達現場見到黑衣人包圍警員,感到危險屬合理。同時,警員A在作供上已說明首位施襲的市民不是唯一的威脅來源,現場環境令他感到多處有威脅。
謝官按影片內容,指現場多人集合及叫囂,亦有粗口,故認同現場市民對警員A有敵意。因而裁定警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 謝官指兩位被告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辯方指出警員A到場後解開馬路上的長帶,在疏導交通時確實在正當執行職務,但兩位被告沒有阻撓警員A. 以及其後的武力屬不必要。辯方就案例及警察通例中指警方取槍限於1. 保護自己免於死亡,2.相信眼前犯人剛犯了嚴重暴力,3.沒有其他手法阻止犯人等。
謝官指現場環境四方八面是黑衣人,馬路堵塞有雜物,警員A過馬路時有人叫他做「狗」及辱罵,從而感到不安。當警員A趕走馬路上的行人後,他發現另一同袍不在,現場只剩自己。有人傳出「唔好畀佢走」的聲音,同時在WP1做出手勢後,再有兩位市民尾隨警員A,兩位被告被在後方。他因而轉身拔槍,遠處亦有人行近,故市民及被告有意作出衝突及阻礙警員A職務。
👉 謝官認同警員A拔槍合理
謝又指警員A有出聲驅趕但不果,即使四位示威者「手無寸鐵,但數名圍攻一人也會造成傷亡」,之後同袍趕到但無力阻止混亂,警員A被前後夾擊,無法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故向第一被告開槍屬合理。所以不論是疏導交通及其後的拘捕行動,兩位被告的確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所以兩位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 謝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二人皆有搶槍
就控罪二,謝官就新聞片段見到第一被告手的動作是從右移外身體,手指伸開及嘗試用掌心接過警員A的槍。
謝官引述第二被告在作供時指稱,自己見到第一被告中槍後才走出馬路想拉走他。但謝官反駁指第二被告聽到號召後立即跟隨到警員A身後,同時在開了第一槍後,他沒有嘗試拉開第一被告,反而不斷上前試著握著警員A持槍的手,所以第二被告有搶槍。兩位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 謝:周在神智清醒下逃脫
謝官指當時拘捕是合法,同時警方已為第一被告鎖上雙手,被告理應知道自己被捕。同時他當時應該神智清醒,因為他能夠同記者有正常對話,所以他是在有意識下撥開警員A雙手及逃走,故控罪名三罪名成立。
📌 裁決結果
控罪一:A1-2 罪名成立‼️
控罪二:A1-2 罪名成立‼️
控罪三:A1 罪名成立‼️
法庭僅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將在10月10日早上10點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
📌 裁決理由
謝官先歸納辯方的論點:就控罪一爭議警方當日是否使用過分武力,以及不是合法拘捕兩位被告,及兩位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方執法。就控罪二爭議被告搶槍的意圖及二人有否損毀他人財產。
謝官指香港本是安定城市,警員用槍事件少之又少,事後作出內部調查不足為奇。事發至審訊已相隔兩年有多,雖然警員A沒有被罰或起訴,而無論本案最後裁決結果如何,兩位被告亦可作出民事訴訟,警方同DOJ沒有利益衝突。
👉 謝官指辯方對警員A證供的質疑屬吹毛求疵
謝官指出辯方對開槍警員A證供自相矛盾,質疑其可信性及開槍的必要。謝官反駁指辯方逐格檢視影片挑戰警員A作供的些微出入屬不合理,同時要求警員A就影片定格解釋每個動作皆「吹毛求疵」。所以謝官同意警員A形容被拘捕市民的手勢「煽動」他人上前,亦相信警員A聽到有市民叫「唔好畀佢走」後感到驚恐,手按住槍身戒備。
👉 謝官相信警員A在現場感到危險
兩位辯方指出警員A 將危險點推前,合理化自己拔槍的行為。謝官反駁指兩位辯方早已同意在事發日前多處有市民襲警的事件,警員A到達現場見到黑衣人包圍警員,感到危險屬合理。同時,警員A在作供上已說明首位施襲的市民不是唯一的威脅來源,現場環境令他感到多處有威脅。
謝官按影片內容,指現場多人集合及叫囂,亦有粗口,故認同現場市民對警員A有敵意。因而裁定警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 謝官指兩位被告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辯方指出警員A到場後解開馬路上的長帶,在疏導交通時確實在正當執行職務,但兩位被告沒有阻撓警員A. 以及其後的武力屬不必要。辯方就案例及警察通例中指警方取槍限於1. 保護自己免於死亡,2.相信眼前犯人剛犯了嚴重暴力,3.沒有其他手法阻止犯人等。
謝官指現場環境四方八面是黑衣人,馬路堵塞有雜物,警員A過馬路時有人叫他做「狗」及辱罵,從而感到不安。當警員A趕走馬路上的行人後,他發現另一同袍不在,現場只剩自己。有人傳出「唔好畀佢走」的聲音,同時在WP1做出手勢後,再有兩位市民尾隨警員A,兩位被告被在後方。他因而轉身拔槍,遠處亦有人行近,故市民及被告有意作出衝突及阻礙警員A職務。
👉 謝官認同警員A拔槍合理
謝又指警員A有出聲驅趕但不果,即使四位示威者「手無寸鐵,但數名圍攻一人也會造成傷亡」,之後同袍趕到但無力阻止混亂,警員A被前後夾擊,無法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故向第一被告開槍屬合理。所以不論是疏導交通及其後的拘捕行動,兩位被告的確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所以兩位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 謝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二人皆有搶槍
就控罪二,謝官就新聞片段見到第一被告手的動作是從右移外身體,手指伸開及嘗試用掌心接過警員A的槍。
謝官引述第二被告在作供時指稱,自己見到第一被告中槍後才走出馬路想拉走他。但謝官反駁指第二被告聽到號召後立即跟隨到警員A身後,同時在開了第一槍後,他沒有嘗試拉開第一被告,反而不斷上前試著握著警員A持槍的手,所以第二被告有搶槍。兩位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 謝:周在神智清醒下逃脫
謝官指當時拘捕是合法,同時警方已為第一被告鎖上雙手,被告理應知道自己被捕。同時他當時應該神智清醒,因為他能夠同記者有正常對話,所以他是在有意識下撥開警員A雙手及逃走,故控罪名三罪名成立。
📌 裁決結果
控罪一:A1-2 罪名成立‼️
控罪二:A1-2 罪名成立‼️
控罪三:A1 罪名成立‼️
法庭僅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將在10月10日早上10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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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15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宣佈判決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7/10]
🕤今早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7/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6/5]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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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 [1/3]
👤盧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用身份證襲擊警員18383。
(2)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向警員14768吐口水。
(3)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停泊於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的警車AM9883內向警員吐口水。
另有傳票控罪: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
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正門對面紅綠燈位)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紅燈過馬路。
- - - - - - - - - - - - - - -
[09:59開庭]
辯方申請休庭1小時,因為被告有可能會認罪,如果不認罪則商討審訊程序。被告有智力方面問題,有一份私家醫生精神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 律師確認被告曾2次吐口水。
[11:05再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無依照交通燈過馬路,所以截停被告,被告大叫並除下口罩,警員叫被告帶返口罩,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展示完身份證後將身份證扔向警員,之後大叫「打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進行求情,陳官同意。
[11:15] 播放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外片段。
[11:4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 [1/3]
👤盧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用身份證襲擊警員18383。
(2)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向警員14768吐口水。
(3)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停泊於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的警車AM9883內向警員吐口水。
另有傳票控罪: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
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正門對面紅綠燈位)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紅燈過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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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辯方申請休庭1小時,因為被告有可能會認罪,如果不認罪則商討審訊程序。被告有智力方面問題,有一份私家醫生精神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 律師確認被告曾2次吐口水。
[11:05再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無依照交通燈過馬路,所以截停被告,被告大叫並除下口罩,警員叫被告帶返口罩,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展示完身份證後將身份證扔向警員,之後大叫「打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進行求情,陳官同意。
[11:15] 播放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外片段。
[11:4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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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邱智立法官 #宣布判決
👤韋(41) #1129九龍灣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9日,在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49734。(咬其右手二頭肌)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0年6月11日裁定上訴人控罪2成立,並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945
==============
法庭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判決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164_2020.docx
💛感謝報料💛
#邱智立法官 #宣布判決
👤韋(41) #1129九龍灣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9日,在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49734。(咬其右手二頭肌)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0年6月11日裁定上訴人控罪2成立,並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945
==============
法庭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判決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164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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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
(後補)
PW6 梁敏怡(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機動部隊E4小隊指揮官之一,當日1030起執勤,又係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怡廣場時留意到示威者集結。PW6當時留意對面線示威者戴有頭盔、有雷射激光射向警車,都係聽到被硬撞擊警車嘅聲音。之後收到總督察命令要落車,因此於前方Uturn往康怡廣場的太古站C出口。PW6稱當時C出口外有大量白煙冒出,當走入C出口後見到一班示威者同警員糾纏,PW6隨即上前協助並制伏3名女子,包括已認罪的D7,最終D7交由警員13798處理。
主控又拎返now新聞、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am8及Cam18 CCTV片段、地政總署地圖 逐一要求PW6圈出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PW6自已、徐姓被捕女子(非本案被告) 、非集集結、白煙等製成截圖。
劉官繼再次斥責主控:「其實西行線有無人集結無人爭議架喎,係咪要所有喺現場嘅警員逐個認C出口、康山道?」
黃/王主控:我叫埋呢個啫。(按:上星期都係咁講)
其後控方逐條片播,PW6確認各片白煙,示威者集結等同當時記憶一致。
播片>再重新播同一條>截圖>圈出XX>再截圖 (王婆婆嘅慘叫聲、示威者被毆打/拖行嘅片段)不斷咁loop
劉官再次質問:可唔可以唔好係又畫唔係又畫?
主控解釋因為本案康怡廣場CCTV片段有爭議。
劉官:有爭議都唔等於可以無限咁製做證物? 而家第六日審訊,控方證物已經去到P160。(開審後控方截圖大約40張)
主控回覆明白。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繼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
(後補)
PW6 梁敏怡(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機動部隊E4小隊指揮官之一,當日1030起執勤,又係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怡廣場時留意到示威者集結。PW6當時留意對面線示威者戴有頭盔、有雷射激光射向警車,都係聽到被硬撞擊警車嘅聲音。之後收到總督察命令要落車,因此於前方Uturn往康怡廣場的太古站C出口。PW6稱當時C出口外有大量白煙冒出,當走入C出口後見到一班示威者同警員糾纏,PW6隨即上前協助並制伏3名女子,包括已認罪的D7,最終D7交由警員13798處理。
主控又拎返now新聞、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am8及Cam18 CCTV片段、地政總署地圖 逐一要求PW6圈出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PW6自已、徐姓被捕女子(非本案被告) 、非集集結、白煙等製成截圖。
劉官繼再次斥責主控:「其實西行線有無人集結無人爭議架喎,係咪要所有喺現場嘅警員逐個認C出口、康山道?」
黃/王主控:我叫埋呢個啫。(按:上星期都係咁講)
其後控方逐條片播,PW6確認各片白煙,示威者集結等同當時記憶一致。
播片>再重新播同一條>截圖>圈出XX>再截圖 (王婆婆嘅慘叫聲、示威者被毆打/拖行嘅片段)不斷咁loop
劉官再次質問:可唔可以唔好係又畫唔係又畫?
主控解釋因為本案康怡廣場CCTV片段有爭議。
劉官:有爭議都唔等於可以無限咁製做證物? 而家第六日審訊,控方證物已經去到P160。(開審後控方截圖大約40張)
主控回覆明白。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繼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
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
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2022年9月29日更新,宣判時間改為2022年10月6日15:00)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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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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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2022年9月29日更新,宣判時間改為2022年10月6日15: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9]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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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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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談(27)🛑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裁決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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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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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24) #續審 [2/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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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7日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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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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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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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
🕥10:30
👤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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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7日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再訊。期間控罪1會轉介至地方法院;另控罪2警方會進行調查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無擔保申請。
~裁判官批准將兩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註按:喬手足今日精神良好。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7日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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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再訊。期間控罪1會轉介至地方法院;另控罪2警方會進行調查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無擔保申請。
~裁判官批准將兩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註按:喬手足今日精神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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