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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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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0銅鑼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防毒面具、士巴拿、灰鏟、六角匙等)

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打火機等)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雷射筆、士巴拿等)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控方準備好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新增控方第四證人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因工作變動可能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背景:案件原於2019年11月12日提訊,衛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延至11月13日首次出庭,被控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除12月初到韓國旅遊外不得離港;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時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原押後至3月18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2個月,控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4-5分鐘錄影片段,CCTV片段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8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書面承認事實等文件,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5:01 開庭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繼續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2/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本日審訊
約1100 開庭,控方 傳召PW2作供
1512 傳召PW3作供
1625 安排續審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 11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3/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200
傳召 PW3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1430 裁定裁定表證成立
雙方需於30/12前提交詳細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8日 15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4/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詳情書面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和理shop」
控方指19年11月10日有「和理shop」的活動,更指該類活動常常會引致混亂,警方需要施放催淚彈的情況,辯方認為這不是司法認知,而控方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理shop」活動會引致非法活動的講法,其實可以只是「爆買黃店」。

📌雷射筆的證物鏈爭議
PW3 沒有根據警方證物處理的指引去執行,保管了證物長達一個月,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大意係咁),又指其櫃桶的房9成時間無其他人,PW3存有這種輕率的態度,是否能令法庭安心相信證人中途沒被干擾?
辯方舉例說,PW3會否於為證物入機時沒收好證物就去洗手間引致證物受到干擾?

📌片段顯示現場情況和控方證人作供不一致
PW2指現在聽到有人嗌光時口號,又指時代廣場中庭範圍聚集30至40名黑衣人,但長達7分鐘的片段既聽不到光時口號也見不到黑衣人聚集,反而拍攝到被告人在截查時表現合作逐一拿出證物,和PW2表示被告不合作的講法不吻合。
另外,辯方亦反駁控方證人指因場面混亂而停止查問的講法,片段反映警方當時已有大量警力在場,截查亦在警員包圍的封鎖範圍內進行。


裁判官問到控方對PW3取回PW1檢測完的雷射筆後更換了該證物袋有何回應

控方表示自已的理解是PW1用marker於袋上寫了啲字,PW3誤以為係污糟咗所以更換了。

案件將押後至 2月26日 1500 沙田裁判法院 暫定第5庭進行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衛 (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 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判決:
(因裁判官講得快和細聲,直播員未能抄到所有字句,抱歉只能記吓重點🙇‍♂️

PW1係專家證人,證明雷射筆屬於3B級;PW2觀察到有30-40人在時代廣場集結,散去羅素街,在15米外見到被告,將佢截停,搜出一批證物,詢問被告灰鏟和六角匙的來源,被告話執嘅;PW3係證物員,將證物單獨包裝,放入有鎖嘅證物櫃,但因為返工時間與證物房的辦公時間不吻合,要三個星期後才能交到證物房,12月6日交給專家測試,12月13日取回,12月17日再交回證物房。

PW1被質疑無用原本的電池作測試,專家解釋不想干擾證物,情況合理,專家以國際標準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可傷害人眼,接納專家的身份和報告。

PW3將證物放在櫃內三個星期不妥當,說期間有重要事情要做,但又唔記得是什麼事,證供中又提到在某日(聽唔切),在特別安排下,可以在證物房辦公前兩小時去提取證物,而且PW3在該日是不需當值,既然如此,在11月10日至12月3日之間應可以隨時交回,證供有矛盾。

PW3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雖然辯方無舉正,實欠穩妥。

PW1在交回證物袋時,稱有用油性筆在證物袋寫上數字標籤,但PW3話無,誤以為係污積,有關鍵性矛盾,PW3處理證物欠妥善,控方在雷射筆的舉証無完整性。

辯方不爭議其它證物如噴漆、士巴拿,考慮到莊亞彩案例,當時無犯罪活動,無衝突,無暴力事件發生,被告被截停時不是與黑衣人一齊,可能正在離去,但不代表被告無犯罪意圖;被告見到PW2時神情緊張,立即轉身走開,辯方解釋因為被告無帶身份證,可能因為驚而走;被告無戴口罩,搜到嘅口罩有特別圖案,帶着嚟示威有內在不可能性,被告無遮蔽面部,控罪不可能成為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兩項 🎉罪名不成立🎉(即時聽到微弱掌聲)。

+++++
直播員按,當衛步出法庭時獲朋友和沙田街坊掌聲歡迎。

直播員發覺有街坊拉著手拖車來旁聽,好奇八卦吓,原來街坊驚衛被即時還押,為佢準備好物資😘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6]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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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不服定罪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4:15
👤韋(41) #宣布判決 (#1129九龍灣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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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周,胡(20-21) #裁決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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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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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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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7/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審訊 [1/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未知案發日期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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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
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
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2022年9月29日更新,宣判時間改為2022年10月6日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