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李 (39)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
被告就控罪(1)及控罪(2)認罪, 同意案情。
案情
背景
WWD世界自由集會是一個反對新冠疫情限制措施的全球性示威行動, 由各地區自行決定於指定日期舉行活動的細節, 其中一個活動定於2021年11月20日。
2021年11月14日世界自由集會(WWD FOR COVID) telegram channel由不知名人士創立, 主張對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抗疫措施, 包括安心出行應用程式。 被告是該tg channel內其中一名活躍管理人員, 12月8日警員11249在黃大仙一單位拘捕被告, 被告警誡下承認因反疫苗呼籲人示威, 但最後也沒有人出來參與。
警方在被告一部手提電話內找到連結到有關tg channel的帳號, 被告於tg channel內提供建議予參與示威活動的人避開警方追蹤, 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 進行快閃行動等。 11月18日被告在tg channel內指集會取消, 但仍呼籲人慢駛阻塞港島區交通。
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初犯。 控方申請有證據價值的電話充公, 另一沒有證據價值的電話交還被告。
求情
有關tg channel於11月14日成立, 創立人並非被告, 被告是於11月15日被加入channel並設為管理員, 群組在呼籲人參與示威之外也有提出外國醫生反對抗疫措施的理據。
被告任職電訊公司售貨員, 月入16000, 有異位性皮膚炎, 雙眼有白內障。 被告太太曾患子宮頸癌, 遇意外後需坐輪椅, 平日靠被告照顧起居。 被告呈上親手寫的求情信, 醫生懷疑被告有亞氏保加症, 但並未獲正式診斷。 太太, 同事, 上司, 教友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指被告本性不壞, 是一個單純的人。 被告有悔意, 即時承認控罪, 且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現與太太同住, 有供養不同住的母親。 被告太太呈上醫學報告, 她需要照顧的程度頗高。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 雖然最後沒有人參與示威, 但事關社運, 根據上級法院的準則, 有機會判處監禁。 法庭打算將被告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太太將會暫時由家人照顧, 社署感化官會聯絡被告太太提供協助。
案件押後至7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還押。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李 (39)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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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控罪(1)及控罪(2)認罪, 同意案情。
案情
背景
WWD世界自由集會是一個反對新冠疫情限制措施的全球性示威行動, 由各地區自行決定於指定日期舉行活動的細節, 其中一個活動定於2021年11月20日。
2021年11月14日世界自由集會(WWD FOR COVID) telegram channel由不知名人士創立, 主張對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抗疫措施, 包括安心出行應用程式。 被告是該tg channel內其中一名活躍管理人員, 12月8日警員11249在黃大仙一單位拘捕被告, 被告警誡下承認因反疫苗呼籲人示威, 但最後也沒有人出來參與。
警方在被告一部手提電話內找到連結到有關tg channel的帳號, 被告於tg channel內提供建議予參與示威活動的人避開警方追蹤, 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 進行快閃行動等。 11月18日被告在tg channel內指集會取消, 但仍呼籲人慢駛阻塞港島區交通。
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初犯。 控方申請有證據價值的電話充公, 另一沒有證據價值的電話交還被告。
求情
有關tg channel於11月14日成立, 創立人並非被告, 被告是於11月15日被加入channel並設為管理員, 群組在呼籲人參與示威之外也有提出外國醫生反對抗疫措施的理據。
被告任職電訊公司售貨員, 月入16000, 有異位性皮膚炎, 雙眼有白內障。 被告太太曾患子宮頸癌, 遇意外後需坐輪椅, 平日靠被告照顧起居。 被告呈上親手寫的求情信, 醫生懷疑被告有亞氏保加症, 但並未獲正式診斷。 太太, 同事, 上司, 教友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指被告本性不壞, 是一個單純的人。 被告有悔意, 即時承認控罪, 且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現與太太同住, 有供養不同住的母親。 被告太太呈上醫學報告, 她需要照顧的程度頗高。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 雖然最後沒有人參與示威, 但事關社運, 根據上級法院的準則, 有機會判處監禁。 法庭打算將被告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太太將會暫時由家人照顧, 社署感化官會聯絡被告太太提供協助。
案件押後至7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香港眾志」申請於2019年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5時,有人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晚上有示威者以「快閃」方式,乘搭地下鐵路到各區示威,晚上約10時45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集結,有人堵塞馬路、手持鐵枝及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四散逃跑,五人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被捕。
同案D4及D5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D3否認控罪❌
雙方仍商討同意事實,控方打算傳召10名證人,有22段共長193分鐘21秒的片段,三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PW1-3 關於現埸環境
PW4-5 拘捕D1
PW6 拘捕D2
PW7-8 拘捕D3
PW9 比對片段實時差距
PW10 從CCTV辨認身份
三被告只有D3代表表示會有1名事實證人傳召。另外D1代表要求控方提供合比例現場環境地圖並劃出非法集結範圍。由於D2、D1律師分別在星期四上午及星期五下午另有案件,早前申請星期四下午1430才開審,星期五則視乎進度或由其他律師hold paper. D3代表同時申請星期五提早完庭到醫院作檢查。
1023 因需處理另一案件休至1200。
控方開庭後表示發現技術問題片段播放不到,而承認事實因證物文件夾內截圖仍未完成,估計需約一小時處理。
1205休庭,下午1430繼續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香港眾志」申請於2019年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5時,有人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晚上有示威者以「快閃」方式,乘搭地下鐵路到各區示威,晚上約10時45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集結,有人堵塞馬路、手持鐵枝及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四散逃跑,五人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被捕。
同案D4及D5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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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D3否認控罪❌
雙方仍商討同意事實,控方打算傳召10名證人,有22段共長193分鐘21秒的片段,三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PW1-3 關於現埸環境
PW4-5 拘捕D1
PW6 拘捕D2
PW7-8 拘捕D3
PW9 比對片段實時差距
PW10 從CCTV辨認身份
三被告只有D3代表表示會有1名事實證人傳召。另外D1代表要求控方提供合比例現場環境地圖並劃出非法集結範圍。由於D2、D1律師分別在星期四上午及星期五下午另有案件,早前申請星期四下午1430才開審,星期五則視乎進度或由其他律師hold paper. D3代表同時申請星期五提早完庭到醫院作檢查。
1023 因需處理另一案件休至1200。
控方開庭後表示發現技術問題片段播放不到,而承認事實因證物文件夾內截圖仍未完成,估計需約一小時處理。
1205休庭,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辯方代表就反對控方證物呈遞陳詞
(PO002、003、004:警方公告、警方Twitter及Facebook、運輸處公告)
按:針對開案陳詞中 『警方發佈公告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政府及警方通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的執法情況,並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有關地區。控方指相關帖文或公告等所載之內容用於確立在關鍵時刻有關當局有作出上述呼籲和警告的事實,而這些內容和理大事件的一般情況都是廣為人知的,包括 D1-D11。
🔸D6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陳詞
本案關鍵時間及地域與理大事件不相同
張大律師認為有部分證據與本案無關,在控方開案陳詞中指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發生連串暴亂事件,後提及關鍵時段的證據。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所寫的「關鍵時間」不太清楚,而由11月11日至11月17日的事件 與11月18日當天的事件,看不出兩者在聯繫性。
林偉權法官指各人對理大事件的時間及地域範圍的理解亦會不同。張大律師認為即使終審法院案例亦無包括案發前段時間,指理大事件的證據與本案(油麻地)不相關,不應呈堂。他立場是指本案關鍵時間為11月17日2359時的凌晨至至被告被正式拘捕,即19日凌晨0300時左右。
理大事件的地域為尖東及紅磡,及遠至佐敦道。如窩打老道交界則屬油麻地區,認為不應算作理大事件,而當時油麻地亦有一系列事件發生。
林偉權謂:咁過一條街得唔得呀?範圍有無allowance,可唔可以擴展?呢個係一個哲學嘅問題。
張大律師指考慮與本案有關的地域為油麻地以北為旺角站,以東為旺角火車站,以西為油麻地果欄,南為窩打老道。範圍不接受再擴展。
林偉權法官重申每個人捉魚方法亦不同,不是要討論控方個網是否太闊,而是要著重證據法則。要去闡述證據是否離題萬丈,而不相關的位置又在哪。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就警方社交媒體帖文指有人網上呼籲示威者圍魏救趙,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未能明確指出圍魏救趙指什麼,沒有呈Telegram或連登帖文,只是有警方帖文的「網上呼籲」,做法一廂情願。
林官回指只是未必有人使用這成語或每人對這成語認識程度不同,但不等於不知道有這行動;並稱除警方的截圖外,法庭也會引用司法認知。「你係咪話法庭唔知道有理大事件、圍魏救趙?邊個唔知道有人網上呼籲叫人去圍魏救趙?法庭有司法認知㗎嘛?已經係生活經驗,例如太陽東邊升起都唔洗講?只要佢唔係駱鳥,佢有睇有關修例事件嘅事,會唔知呢件事?」 亦指眾多暴動案開審,不相信理大事件或圍魏救趙非廣為人知。
張大律師認同理大事件可以接受司法認知,但「圍魏救趙」卻不應該。即使法官有此認知(理大事件、圍魏救趙),但不是一般人都知道,所以不能夠以司法認知處理。
張大律師續指控方所指營救理大的示威活動,應規限至暢運道和紅隧口及當日日子11月18日。其他地方之前發生的事件與理大無關,也有由基層市民因對政府政策、經濟等不滿而起的示威。認為非所有香港人會知道其他地區有發生暴亂或示威行動。
PO003社交媒體帖文
PO003內帖文稱網上呼籲圍魏救趙,張大律師指法庭上只有傳召負責截圖的證人作供,但卻沒傳召Twitter管理員去交代為何會發有關帖文。控方回答指非特意不傳召管理員,亦無就此錄取口供。張大律師也爭議帖文準確性,如何確定為當時2019年的發帖,而法庭又可以有多少司法認知去接受下載資料。
林官指控方帖文從來不是證明有否發生過暴亂事件,只是表示警方曾多次呼籲;不是要去憑文字去知其真確性,而是有無曾發文、所指地方是否危險及讀者的反應(如:知道有危險都去現場的企圖)。
辯方重申其爭議點為:1)真確性(社交媒體帖文可否被修改)、2)所說日期時間大部分不相關,地區亦不相關。張大律師指帖文並無寫明切勿前往,林官認為這屬比重問題,而非反對呈堂的證據法則。
PO002 警方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
PO004 運輸處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如有帖文是關於11月19日被捕後的交通情況。只屬交通報道亦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公告中「交通擠塞」不等於控方所說的不應該去。
林官質疑張大律師的論點並非有無相關,而是其比重,如太溫和、不夠阻嚇性等。張大律師確認是次陳詞是在法律上辯解而不是要求舉證。。
🔸 D7法律代表 何大律師 陳詞
何大律師代表D7外亦代表其他被告作闡述,兩份書面陳詞中,第一份依賴D6 張大律師的陳詞,第二份則作為補充。與張大律師不同的是,何大律師不爭議此三項證據的訊息來源,而是則重其相關性及偏見或造成不公。
證據並無相關性
法庭裁決時,可參考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有發生暴動,亦不反對考慮控方所指理大事件(11月11日至18日)作背景資料,但反對證供有相關性這點。因證據並無相關性而不應給予比重,若在裁決爭議點時這些證供無直接關係或證供價值(如時地不相關),它亦無舉證價值。
何大律師指不應該以這三項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證據無法顯示被告知情或具警告作用。
證據具偏見或做成不公
何大律師指內容指「廣為人知」十分空泛,如果計算五十萬追縱者代表多少,或等於被告不應不知道,認為此無證供價值。林官斥這是比重問題,而不是可呈堂性,
辯方謂若將證據給予陪審團,他們將要考慮被告是應該知,還是應該不知;此情況下陪審團便有可能會有偏見。
林官指陪審團會得到法官正確指引,問辯方是否認為有法庭的適當指引仍然不足。
何大律師表示如只作背景資料之用,不爭議包括佐敦或理大,但依本案法理而言,就算有正常指引予陪審團,證據亦無證供價值,因此反對呈堂。
何大律師對本案件日期範圍,同意起首可從2019年11月11日起,直至到18日凌晨被告被制服時止。而何大律師同意對理大範圍的司法認知為:理大內、與理大直接連接建築物及圍住理大的街道有對峙情況,僅此;不同意範圍可遠至尖沙咀、旺角或太子。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辯方不同意可以司法認知去理解「營救理大」或「有沒有人到理大外圍分散警力」。同意當時有人知道,但不代表足以用作司法認知。
林偉權問:「你話比我知有咩人唔知當時係唔知有理大行動,或者係有圍魏救趙嘅行動?」
何大律師回指初中或高中的學生未必會知道,而她本人當時不太留意新聞,也不知到有圍魏救趙。她補充指如果已能以司法認知處理,控方亦不需呈交這些證據。但控方立場,就是籍這些訊息顯示被告有意圖加入營救理大的行動。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將於下午回應,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辯方代表就反對控方證物呈遞陳詞
(PO002、003、004:警方公告、警方Twitter及Facebook、運輸處公告)
按:針對開案陳詞中 『警方發佈公告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政府及警方通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的執法情況,並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有關地區。控方指相關帖文或公告等所載之內容用於確立在關鍵時刻有關當局有作出上述呼籲和警告的事實,而這些內容和理大事件的一般情況都是廣為人知的,包括 D1-D11。
🔸D6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陳詞
本案關鍵時間及地域與理大事件不相同
張大律師認為有部分證據與本案無關,在控方開案陳詞中指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發生連串暴亂事件,後提及關鍵時段的證據。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所寫的「關鍵時間」不太清楚,而由11月11日至11月17日的事件 與11月18日當天的事件,看不出兩者在聯繫性。
林偉權法官指各人對理大事件的時間及地域範圍的理解亦會不同。張大律師認為即使終審法院案例亦無包括案發前段時間,指理大事件的證據與本案(油麻地)不相關,不應呈堂。他立場是指本案關鍵時間為11月17日2359時的凌晨至至被告被正式拘捕,即19日凌晨0300時左右。
理大事件的地域為尖東及紅磡,及遠至佐敦道。如窩打老道交界則屬油麻地區,認為不應算作理大事件,而當時油麻地亦有一系列事件發生。
林偉權謂:咁過一條街得唔得呀?範圍有無allowance,可唔可以擴展?呢個係一個哲學嘅問題。
張大律師指考慮與本案有關的地域為油麻地以北為旺角站,以東為旺角火車站,以西為油麻地果欄,南為窩打老道。範圍不接受再擴展。
林偉權法官重申每個人捉魚方法亦不同,不是要討論控方個網是否太闊,而是要著重證據法則。要去闡述證據是否離題萬丈,而不相關的位置又在哪。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就警方社交媒體帖文指有人網上呼籲示威者圍魏救趙,張大律師認為控方未能明確指出圍魏救趙指什麼,沒有呈Telegram或連登帖文,只是有警方帖文的「網上呼籲」,做法一廂情願。
林官回指只是未必有人使用這成語或每人對這成語認識程度不同,但不等於不知道有這行動;並稱除警方的截圖外,法庭也會引用司法認知。「你係咪話法庭唔知道有理大事件、圍魏救趙?邊個唔知道有人網上呼籲叫人去圍魏救趙?法庭有司法認知㗎嘛?已經係生活經驗,例如太陽東邊升起都唔洗講?只要佢唔係駱鳥,佢有睇有關修例事件嘅事,會唔知呢件事?」 亦指眾多暴動案開審,不相信理大事件或圍魏救趙非廣為人知。
張大律師認同理大事件可以接受司法認知,但「圍魏救趙」卻不應該。即使法官有此認知(理大事件、圍魏救趙),但不是一般人都知道,所以不能夠以司法認知處理。
張大律師續指控方所指營救理大的示威活動,應規限至暢運道和紅隧口及當日日子11月18日。其他地方之前發生的事件與理大無關,也有由基層市民因對政府政策、經濟等不滿而起的示威。認為非所有香港人會知道其他地區有發生暴亂或示威行動。
PO003社交媒體帖文
PO003內帖文稱網上呼籲圍魏救趙,張大律師指法庭上只有傳召負責截圖的證人作供,但卻沒傳召Twitter管理員去交代為何會發有關帖文。控方回答指非特意不傳召管理員,亦無就此錄取口供。張大律師也爭議帖文準確性,如何確定為當時2019年的發帖,而法庭又可以有多少司法認知去接受下載資料。
林官指控方帖文從來不是證明有否發生過暴亂事件,只是表示警方曾多次呼籲;不是要去憑文字去知其真確性,而是有無曾發文、所指地方是否危險及讀者的反應(如:知道有危險都去現場的企圖)。
辯方重申其爭議點為:1)真確性(社交媒體帖文可否被修改)、2)所說日期時間大部分不相關,地區亦不相關。張大律師指帖文並無寫明切勿前往,林官認為這屬比重問題,而非反對呈堂的證據法則。
PO002 警方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
PO004 運輸處公告
辯方不爭議其資料來源,但認為其包含的日期和時間與案不相關,如有帖文是關於11月19日被捕後的交通情況。只屬交通報道亦並無舉證價值,因此不應呈堂。公告中「交通擠塞」不等於控方所說的不應該去。
林官質疑張大律師的論點並非有無相關,而是其比重,如太溫和、不夠阻嚇性等。張大律師確認是次陳詞是在法律上辯解而不是要求舉證。。
🔸 D7法律代表 何大律師 陳詞
何大律師代表D7外亦代表其他被告作闡述,兩份書面陳詞中,第一份依賴D6 張大律師的陳詞,第二份則作為補充。與張大律師不同的是,何大律師不爭議此三項證據的訊息來源,而是則重其相關性及偏見或造成不公。
證據並無相關性
法庭裁決時,可參考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有發生暴動,亦不反對考慮控方所指理大事件(11月11日至18日)作背景資料,但反對證供有相關性這點。因證據並無相關性而不應給予比重,若在裁決爭議點時這些證供無直接關係或證供價值(如時地不相關),它亦無舉證價值。
何大律師指不應該以這三項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證據無法顯示被告知情或具警告作用。
證據具偏見或做成不公
何大律師指內容指「廣為人知」十分空泛,如果計算五十萬追縱者代表多少,或等於被告不應不知道,認為此無證供價值。林官斥這是比重問題,而不是可呈堂性,
辯方謂若將證據給予陪審團,他們將要考慮被告是應該知,還是應該不知;此情況下陪審團便有可能會有偏見。
林官指陪審團會得到法官正確指引,問辯方是否認為有法庭的適當指引仍然不足。
何大律師表示如只作背景資料之用,不爭議包括佐敦或理大,但依本案法理而言,就算有正常指引予陪審團,證據亦無證供價值,因此反對呈堂。
何大律師對本案件日期範圍,同意起首可從2019年11月11日起,直至到18日凌晨被告被制服時止。而何大律師同意對理大範圍的司法認知為:理大內、與理大直接連接建築物及圍住理大的街道有對峙情況,僅此;不同意範圍可遠至尖沙咀、旺角或太子。
不同意司法認知可用於「圍魏救趙」
辯方不同意可以司法認知去理解「營救理大」或「有沒有人到理大外圍分散警力」。同意當時有人知道,但不代表足以用作司法認知。
林偉權問:「你話比我知有咩人唔知當時係唔知有理大行動,或者係有圍魏救趙嘅行動?」
何大律師回指初中或高中的學生未必會知道,而她本人當時不太留意新聞,也不知到有圍魏救趙。她補充指如果已能以司法認知處理,控方亦不需呈交這些證據。但控方立場,就是籍這些訊息顯示被告有意圖加入營救理大的行動。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將於下午回應,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PW21警員A1(有匿名令)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10相關。其後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就是否傳召其他與A10相關的證人與辯方商討。
法庭表示由於明天有另一單案處理,本案押後至星期三(2022年6月22日)10: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PW21警員A1(有匿名令)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10相關。其後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就是否傳召其他與A10相關的證人與辯方商討。
法庭表示由於明天有另一單案處理,本案押後至星期三(2022年6月22日)10: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答辯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辯方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被接納,今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林姓男子),有一段約4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招認供辭,預計一日審期。
辯方對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會係事實嘅爭議,現在只有警方對證人的身體檢查表格,未有證人的醫療報告,同意以醫療報告為準,相信一日審訊係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答辯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辯方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被接納,今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林姓男子),有一段約4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招認供辭,預計一日審期。
辯方對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會係事實嘅爭議,現在只有警方對證人的身體檢查表格,未有證人的醫療報告,同意以醫療報告為準,相信一日審訊係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上列已更新) 及新增控罪(4)-(5)
(4)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 包括首尾兩日, 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5)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繼續以中文審訊, 保留不在場證供, 轉介文件已交給被告, 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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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上列已更新) 及新增控罪(4)-(5)
(4)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 包括首尾兩日, 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5)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繼續以中文審訊, 保留不在場證供, 轉介文件已交給被告, 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湯(20)
(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及(2), 轉介文件已交給被告。
被告投訴6月17日收到文件冊, 但控方沒有提供手寫警誡供詞。 控方指出被告在警署沒有說話, 有機會會在未經使用材料。 被告指需要知道警方問過什麼問題。 法庭解釋應該不是控方會依賴的供詞, 建議被告向案件主管提出要求索取有關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繼續用中文處理, 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湯(20)
(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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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及(2), 轉介文件已交給被告。
被告投訴6月17日收到文件冊, 但控方沒有提供手寫警誡供詞。 控方指出被告在警署沒有說話, 有機會會在未經使用材料。 被告指需要知道警方問過什麼問題。 法庭解釋應該不是控方會依賴的供詞, 建議被告向案件主管提出要求索取有關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作答辯, 繼續用中文處理, 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下午審訊:
辯方陳述有一位控方證人在網上瀏覽到「圍魏救趙」的貼文及資訊,希望法庭只視為傳聞證供,不應接納為證供的一部份。
這方面,明天法庭將會作出裁決
3:10 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下午審訊:
辯方陳述有一位控方證人在網上瀏覽到「圍魏救趙」的貼文及資訊,希望法庭只視為傳聞證供,不應接納為證供的一部份。
這方面,明天法庭將會作出裁決
3:10 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下午進度:
控方在庭上讀出
承認事實一(P66)
帷D1代表指呈堂三人身上管有物件即證物P1~P46其中一項有爭議不是D1, 控方同意修改。
證物呈堂包括:
P1-P20 D1 被捕時身上物品
P21-31 D2 被捕時身上物品
P32-41 D3被捕時身上物品
P44、45 Icable FB片段
P46、47 NOW TV FB片段
P48 CBC城市廣播 網上片段
P49 說在線 網上片段
P50 Vision Time 看中國網上片段
P51~59 太古地鐵站CCTV
P60-62 康怡廣場CCTV
P63-64 康怡百貨CCTV
P65 D1拍攝之搜身片段
承認事實二(P67)
香港警務處曾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予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島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公眾集會。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
⏺主問
1620 PW1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下午進度:
控方在庭上讀出
承認事實一(P66)
帷D1代表指呈堂三人身上管有物件即證物P1~P46其中一項有爭議不是D1, 控方同意修改。
證物呈堂包括:
P1-P20 D1 被捕時身上物品
P21-31 D2 被捕時身上物品
P32-41 D3被捕時身上物品
P44、45 Icable FB片段
P46、47 NOW TV FB片段
P48 CBC城市廣播 網上片段
P49 說在線 網上片段
P50 Vision Time 看中國網上片段
P51~59 太古地鐵站CCTV
P60-62 康怡廣場CCTV
P63-64 康怡百貨CCTV
P65 D1拍攝之搜身片段
承認事實二(P67)
香港警務處曾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予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島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公眾集會。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
⏺主問
1620 PW1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0]
[2022.06.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梁凱晴 #宣布判決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2021年5月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劉,*(14-16)🛑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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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2/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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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5/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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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0]
[2022.06.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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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梁凱晴 #宣布判決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2021年5月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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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劉,*(14-16)🛑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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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2/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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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5/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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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判刑
D1: 劉 (16)
D2: *
🔴二人已還柙16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法庭存檔)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辯方陳詞:
二人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D1相關報告顯示被告正面,純品,本質良好, 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適合判處20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青少年罪犯報告認為更生中心更合適。
D1法律代表主張建議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被覆核風險較低,過往被上訴覆核案例犯案時涉及人多場所亦存在漣漪效應。被告亦理解存在被上訴覆核的風險。
李官認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被覆核的風險會偏高,而更生中心最快三個月便能完成刑期。 反而短期內完成刑期,免受被覆核折磨之苦, 被告亦能及早“release”,早日回復正常生活。
D1法律代表最後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較合適。
D2相關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感化令勉強合適,而青少年罪犯報告則認為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背景:
(詳情後補)
📌討論和判刑:
(詳情後補)
以符合有罪有罰有更生的原則,最後判處如下: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判刑
D1: 劉 (16)
D2: *
🔴二人已還柙16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法庭存檔)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辯方陳詞:
二人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D1相關報告顯示被告正面,純品,本質良好, 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適合判處20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青少年罪犯報告認為更生中心更合適。
D1法律代表主張建議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被覆核風險較低,過往被上訴覆核案例犯案時涉及人多場所亦存在漣漪效應。被告亦理解存在被上訴覆核的風險。
李官認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現時被覆核的風險會偏高,而更生中心最快三個月便能完成刑期。 反而短期內完成刑期,免受被覆核折磨之苦, 被告亦能及早“release”,早日回復正常生活。
D1法律代表最後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較合適。
D2相關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感化令勉強合適,而青少年罪犯報告則認為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背景:
(詳情後補)
📌討論和判刑:
(詳情後補)
以符合有罪有罰有更生的原則,最後判處如下: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7/6] 取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因為法官為密切接觸者
所以要押後14日待法官隔離完後繼續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因為法官為密切接觸者
所以要押後14日待法官隔離完後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進度(內容後補,部分有從缺,歡迎補上)
PW20 PW34 PW38作供完畢
下午將傳召兩名消防處證人
💛感謝臨時直插員💛
按:得2-3名旁聽,席上空空的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進度(內容後補,部分有從缺,歡迎補上)
PW20 PW34 PW38作供完畢
下午將傳召兩名消防處證人
💛感謝臨時直插員💛
按:得2-3名旁聽,席上空空的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警方證人快測全部陰性
一直播新聞片,顯示理大現場環境,包括有一群步行離開理大的人。
播icable片(理工門口)
(控方指稱)拍攝到D1 D2 D6
now TV片段
(控方指稱)影到各被告及男子1行出理工大學正門,橫跨暢運道至科學館 。控方分別指出各被告的衣著。
(片段清晰至可以見到被告的腰包帶左右擺動)。
片段可見科學館下有大批示威者。
NOW TV亦拍攝到有一群人進入科學館的範圍,控方分別指出各被告的衣著,目前指稱為D6的出現次數較多,因只有指稱為D6的人身穿藍色牛仔褲。
播放科學館內的CCTV
顯示17名人士進入科學館,控方逐名人士點算。
有一個鏡頭是,一群人奔向某方向後,一群保安隔幾秒後從後追上,亦有四處遊走,疑似在尋找那群人。
有保安拿出黑色大垃圾膠袋給各人丟棄。
警方帶各被告離開的時間分別是 0920 及0926
兩方同意更改承認事實(字眼問題)
關於各被告的身份爭議
D1:拘捕後的身份無爭議
D2:換衫前的身份同意,換衫後不同意。其他不爭議。(即只有換衫片段中控方指稱的D2有爭議)
D3:無爭議
D4:同D2,換衫前的身份同意,換衫後不同意。其他不爭議。(即只有換衫片段中控方指稱的D4有爭議)
D5:無爭議
D6:拘捕後的身份無爭議
處理順序 D3、D5、D2、D4、D1 & D6
確認各影片的D3
控方提出停止播放D3及D5的影片,因他們已確認身份無爭議
辯方確認
法官批准
控方提出確認D2及D4承認的身份,以替代播放影片
D2及D4確認他們同意的部份身份
(D2:1-20同意,21-56爭議,57開始無爭議)
(D4:1-14無爭議,15開始有爭議)
處理D2部份,播放影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警方證人快測全部陰性
一直播新聞片,顯示理大現場環境,包括有一群步行離開理大的人。
播icable片(理工門口)
(控方指稱)拍攝到D1 D2 D6
now TV片段
(控方指稱)影到各被告及男子1行出理工大學正門,橫跨暢運道至科學館 。控方分別指出各被告的衣著。
(片段清晰至可以見到被告的腰包帶左右擺動)。
片段可見科學館下有大批示威者。
NOW TV亦拍攝到有一群人進入科學館的範圍,控方分別指出各被告的衣著,目前指稱為D6的出現次數較多,因只有指稱為D6的人身穿藍色牛仔褲。
播放科學館內的CCTV
顯示17名人士進入科學館,控方逐名人士點算。
有一個鏡頭是,一群人奔向某方向後,一群保安隔幾秒後從後追上,亦有四處遊走,疑似在尋找那群人。
有保安拿出黑色大垃圾膠袋給各人丟棄。
警方帶各被告離開的時間分別是 0920 及0926
兩方同意更改承認事實(字眼問題)
關於各被告的身份爭議
D1:拘捕後的身份無爭議
D2:換衫前的身份同意,換衫後不同意。其他不爭議。(即只有換衫片段中控方指稱的D2有爭議)
D3:無爭議
D4:同D2,換衫前的身份同意,換衫後不同意。其他不爭議。(即只有換衫片段中控方指稱的D4有爭議)
D5:無爭議
D6:拘捕後的身份無爭議
處理順序 D3、D5、D2、D4、D1 & D6
確認各影片的D3
控方提出停止播放D3及D5的影片,因他們已確認身份無爭議
辯方確認
法官批准
控方提出確認D2及D4承認的身份,以替代播放影片
D2及D4確認他們同意的部份身份
(D2:1-20同意,21-56爭議,57開始無爭議)
(D4:1-14無爭議,15開始有爭議)
處理D2部份,播放影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今日無律師代表,申請法援中。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8月16日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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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無律師代表,申請法援中。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8月16日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廖 (21)
D2:杜 (27)
修訂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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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申請法援中,D2考慮申請法援中。
辯方收到新相片,要時間再考慮証據。
D1今日豁免保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廖 (21)
D2:杜 (27)
修訂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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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申請法援中,D2考慮申請法援中。
辯方收到新相片,要時間再考慮証據。
D1今日豁免保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