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A3,A4非法集結
(5)A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2)A3,A4同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A3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 - - - - - - - - - - - - - -
A4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歡迎按此報料🔅
庭上播放一段片段,拍攝到兩名被告當日出現情況包括在膠袋築起的防線出現及行為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不反對各人的個人財物和衣物歸還,其餘在當日示威現場使用過的物品將會存檔
各人願意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合共$27600
A4望法庭考慮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最終決定只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吿
🔴 各被告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柙看管
11:03 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2:30進行判刑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A3,A4非法集結
(5)A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2)A3,A4同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A3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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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歡迎按此報料🔅
庭上播放一段片段,拍攝到兩名被告當日出現情況包括在膠袋築起的防線出現及行為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不反對各人的個人財物和衣物歸還,其餘在當日示威現場使用過的物品將會存檔
各人願意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合共$27600
A4望法庭考慮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最終決定只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吿
🔴 各被告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柙看管
11:03 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2:30進行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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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3/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6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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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開庭
控方昨天已舉證完畢,今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
📌各被告答辯意向
D1: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3: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6: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1: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2: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W1 呂先生(案發時D2的僱主)
🔸D2 法律代表主問
D2大約2017年入職,初時擔任學徒,其後可以獨立處理裝修工作,主要負責室內地盤(家居或商舖)的裝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D2被安排到旺角快富街的家旺樓上班。DW1當晚一直聯絡不到D2,兩天後才聯絡到他,得知他當晚被捕。DW1因為當晚打了好多次電話,所以特別記得D2當晚在旺角上班。當天他亦有透過電話及WhatsApp與D2溝通,討論家旺樓的裝修事情。當天晚上時分,他收到D2收工電話(確實時間經已忘記),為他當天最後一次聯絡D2。
DW1確認,𠝹刀及刀片是常用裝修工具,可用作𠝹紙箱及刨鉛筆;他亦確認,扳手、螺絲批、鉗、護目鏡、噴漆、口罩、不同款式的手套同樣是裝修常用工具,並向法庭解釋及展示每樣工具之用途。他過往都有見過D2在工作期間使用以上工具。DW1表示,D2每次完成當天工作後便會帶走個人的裝修工具,不會把工具留在工程地點。
🔹控方盤問
DW1表示,如果是無嘈音的裝修工作,可以工作直至晚上—例如mark位、度尺、對圖則。
-D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將會作供,主問預計需時1-2小時;控方不反對留待下星期才一氣呵成進行D3的主問及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23日) 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3/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6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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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開庭
控方昨天已舉證完畢,今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
📌各被告答辯意向
D1: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3: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6: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1: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2: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W1 呂先生(案發時D2的僱主)
🔸D2 法律代表主問
D2大約2017年入職,初時擔任學徒,其後可以獨立處理裝修工作,主要負責室內地盤(家居或商舖)的裝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D2被安排到旺角快富街的家旺樓上班。DW1當晚一直聯絡不到D2,兩天後才聯絡到他,得知他當晚被捕。DW1因為當晚打了好多次電話,所以特別記得D2當晚在旺角上班。當天他亦有透過電話及WhatsApp與D2溝通,討論家旺樓的裝修事情。當天晚上時分,他收到D2收工電話(確實時間經已忘記),為他當天最後一次聯絡D2。
DW1確認,𠝹刀及刀片是常用裝修工具,可用作𠝹紙箱及刨鉛筆;他亦確認,扳手、螺絲批、鉗、護目鏡、噴漆、口罩、不同款式的手套同樣是裝修常用工具,並向法庭解釋及展示每樣工具之用途。他過往都有見過D2在工作期間使用以上工具。DW1表示,D2每次完成當天工作後便會帶走個人的裝修工具,不會把工具留在工程地點。
🔹控方盤問
DW1表示,如果是無嘈音的裝修工作,可以工作直至晚上—例如mark位、度尺、對圖則。
-D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將會作供,主問預計需時1-2小時;控方不反對留待下星期才一氣呵成進行D3的主問及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23日) 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
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但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限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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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但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限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4:羅(19)/ D7:吳(22)/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籍手足(34)
D16:黃(23)/ D18:王(27)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6月12日起,共20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
D1:胡(21)/ D2:翁(19)/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7:温(24)/ D8:黃(19)/ D9:鄔(18)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2]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螺絲批。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3月20日1430時
➖➖➖➖➖➖➖➖➖➖
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據高官理解,申請的主要理據是合併可善用法庭資源,以及合併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根據控方原先的預算,合併後審訊需時35天,比兩案分開的55天節省20天。
辯方憂慮合併後被告及證人數目俱增,爭議議題亦複雜化,控方的預算過份樂觀。經控辯雙方商議,控方修訂需時45天審訊,辯方堅持合併後需時55天。
高官認為,不論哪方的預算較準確,明顯地合併未必如控方所指可節省時間,更何況其中一案的被告需要雙重翻譯,可能影響審訊時間。換言之,合併未必會更善用法庭資源。
此外,有被告自費聘請私人律師,若兩案合併,現時的法律代表表明,屆時將不能繼續代表被告人。那麼被告一方面要支付現時的律師費,另一方面又需支付另外一筆律師費,對他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高官認為合併會對該被告造成不公,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駁回❌控方的合併申請。
羅手足、伍手足及葉手足(22)分別申請更改擔保條件,悉數獲高官批准✅
更改如下:
羅:由於學術原因,本年6月1日至8月15日的宵禁時間改為0100-0600
伍:工作需要到不同地方出勤,撤銷禁足令,宵禁則有「工作例外」;另外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葉:更改報到時間
王手足與葉手足(2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同樣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4:羅(19)/ D7:吳(22)/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籍手足(34)
D16:黃(23)/ D18:王(27)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6月12日起,共20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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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胡(21)/ D2:翁(19)/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7:温(24)/ D8:黃(19)/ D9:鄔(18)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2]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螺絲批。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3月20日143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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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據高官理解,申請的主要理據是合併可善用法庭資源,以及合併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根據控方原先的預算,合併後審訊需時35天,比兩案分開的55天節省20天。
辯方憂慮合併後被告及證人數目俱增,爭議議題亦複雜化,控方的預算過份樂觀。經控辯雙方商議,控方修訂需時45天審訊,辯方堅持合併後需時55天。
高官認為,不論哪方的預算較準確,明顯地合併未必如控方所指可節省時間,更何況其中一案的被告需要雙重翻譯,可能影響審訊時間。換言之,合併未必會更善用法庭資源。
此外,有被告自費聘請私人律師,若兩案合併,現時的法律代表表明,屆時將不能繼續代表被告人。那麼被告一方面要支付現時的律師費,另一方面又需支付另外一筆律師費,對他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高官認為合併會對該被告造成不公,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駁回❌控方的合併申請。
羅手足、伍手足及葉手足(22)分別申請更改擔保條件,悉數獲高官批准✅
更改如下:
羅:由於學術原因,本年6月1日至8月15日的宵禁時間改為0100-0600
伍:工作需要到不同地方出勤,撤銷禁足令,宵禁則有「工作例外」;另外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葉:更改報到時間
王手足與葉手足(2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同樣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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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5:唐(26)/ D6:黃(21)/ D8:馮(19)
D15:張(21)/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10月23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李(17)/ D5:梁(24)/ D6:譚(24)
D7:謝(23)/ D8:王(23)/ D9:王(22)
D10:黃(23)/ D11:黃(18)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8月21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1日143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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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
雖然兩案涉及相同控罪(暴動),但早前控方申請分開處理;現在申請合併,據高官所知,原因為司法機構公佈了有關的新場地及資源,控方並非隨意提出此申請。
兩案被告共同面對同一控罪,沒有其他控罪。法律團隊有重疊,辯方共17支法律團隊,合併後可省去重覆盤問。本案涉及23名被告,18支法律團隊(包括控方在內)。雖然涉及更多證人,但目前距離開庭還有14個月,相信辯方有足夠時間作準備,控方亦早已送交證據。
辯方怕更換法律團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但高官相信,被告有足夠時間安排新的法律團隊,更換法律代表不會對被告造成財政負擔。至於未能挑選心儀法律團隊,法援委派的與在座各位一樣都是合資格的執業律師,這不是拒絕合併申請的理由。高官又指,現時難以估計一年後的公共衛生情況,不應過份擔心疫情的影響。
高官認為合併兩案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因此⭕️批准⭕️控方的合併申請。
🌟合併後案件定於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28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為期35天的中文審訊。審前覆核於2023年7月31日1430時進行。
9位被告申請更改擔保條件獲批✅ 更改如下:
溫(27):宵禁時間改為0300-0700
唐(26):更改報到警署
黃(21):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張(21):宵禁時間改為0000-0600
蘇(25):宵禁時間改為 0200-0700
林(28):更改報到時間
劉(19):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李(17):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謝(23):宵禁令接受「工作例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5:唐(26)/ D6:黃(21)/ D8:馮(19)
D15:張(21)/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10月23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李(17)/ D5:梁(24)/ D6:譚(24)
D7:謝(23)/ D8:王(23)/ D9:王(22)
D10:黃(23)/ D11:黃(18)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8月21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1日143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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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
雖然兩案涉及相同控罪(暴動),但早前控方申請分開處理;現在申請合併,據高官所知,原因為司法機構公佈了有關的新場地及資源,控方並非隨意提出此申請。
兩案被告共同面對同一控罪,沒有其他控罪。法律團隊有重疊,辯方共17支法律團隊,合併後可省去重覆盤問。本案涉及23名被告,18支法律團隊(包括控方在內)。雖然涉及更多證人,但目前距離開庭還有14個月,相信辯方有足夠時間作準備,控方亦早已送交證據。
辯方怕更換法律團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但高官相信,被告有足夠時間安排新的法律團隊,更換法律代表不會對被告造成財政負擔。至於未能挑選心儀法律團隊,法援委派的與在座各位一樣都是合資格的執業律師,這不是拒絕合併申請的理由。高官又指,現時難以估計一年後的公共衛生情況,不應過份擔心疫情的影響。
高官認為合併兩案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因此⭕️批准⭕️控方的合併申請。
🌟合併後案件定於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28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為期35天的中文審訊。審前覆核於2023年7月31日1430時進行。
9位被告申請更改擔保條件獲批✅ 更改如下:
溫(27):宵禁時間改為0300-0700
唐(26):更改報到警署
黃(21):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張(21):宵禁時間改為0000-0600
蘇(25):宵禁時間改為 0200-0700
林(28):更改報到時間
劉(19):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李(17):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謝(23):宵禁令接受「工作例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0]
[2022.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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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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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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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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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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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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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0]
[2022.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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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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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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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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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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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
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
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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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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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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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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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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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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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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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裁決
胡/網媒記者(44) 💔數日前放學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案情可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27
———————
[10:00] 開庭
裁決判辭(裁判官講得好快,只能記到大概):
裁判官先簡述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反駁或削弱控方證供。
控罪一:
控方引述盧偉民案例作參考,被告聲大且帶粗口,辯方唔爭議證人的證供,只爭議PW3其中一些證供,但與控罪一無關,認為證人誠實可靠,確認有喧嘩;至於有無擊使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片段見到約有40-50名途人,見到被告大聲講粗口,話警察打人,講一啲眾所週知嘅警察不當行為,肯定係喧嘩,相當可能度至市民仇視警員,必然係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
引述譚志輝案例,法例規定阻差辦公必須乎合以下三個條件:1. 曾經作出阻礙行為;2. 警員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3. 被告人固意作出。如果行為只係輕微導至阻礙,或者係與警方理論…等,並不構成罪行,PW4指由PW3負責拍攝,PW3解釋講「繼續啦」係回應身後警員,但片段見到PW3 係近距離面向被告,有可能係同被告講嘅,PW3可以選擇行開少少,裁定控罪二不成立。
控罪三:
先不評論督察發出的是否命令,督察要求冷靜係合理,要求要有客觀標準,冷靜有主觀成份,PW5第一次發出勸喻/警告,被告聽到之後係有離開,但被告聽到PW3講繼續,PW5第二次警告冷靜,片段中見到被告係相對較為冷靜,約一分鐘後亦有離開,因此裁定控罪三不成立。
[10:25] 控方指出被告有定罪紀錄,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在該單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控辯雙方未能即時回答,指示休庭索取指示。
[10:58] 控方表示上一單案件係在2019年8月17日被補,有保釋,在2020年7月17日獲警方釋放,在2021年12月10日因該案再次被捕,干犯查案期間無保釋在身。
辯方律師稱被告不作求情,裁判官話連被告背景都唔知,指示律師再次索取指示。
[12:00] 辯方律師已再次索取指示,被告不作求情,只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簡單個人背景,被告現年45歲,已婚無子女,喺工程公司東主,月入約兩萬元。
裁判官考慮完後,引述案例HCMA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家文,量刑起點係一個月,被告無求情無減刑因素,判處監禁一個月。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裁決
胡/網媒記者(44) 💔數日前放學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案情可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27
———————
[10:00] 開庭
裁決判辭(裁判官講得好快,只能記到大概):
裁判官先簡述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反駁或削弱控方證供。
控罪一:
控方引述盧偉民案例作參考,被告聲大且帶粗口,辯方唔爭議證人的證供,只爭議PW3其中一些證供,但與控罪一無關,認為證人誠實可靠,確認有喧嘩;至於有無擊使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片段見到約有40-50名途人,見到被告大聲講粗口,話警察打人,講一啲眾所週知嘅警察不當行為,肯定係喧嘩,相當可能度至市民仇視警員,必然係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
引述譚志輝案例,法例規定阻差辦公必須乎合以下三個條件:1. 曾經作出阻礙行為;2. 警員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3. 被告人固意作出。如果行為只係輕微導至阻礙,或者係與警方理論…等,並不構成罪行,PW4指由PW3負責拍攝,PW3解釋講「繼續啦」係回應身後警員,但片段見到PW3 係近距離面向被告,有可能係同被告講嘅,PW3可以選擇行開少少,裁定控罪二不成立。
控罪三:
先不評論督察發出的是否命令,督察要求冷靜係合理,要求要有客觀標準,冷靜有主觀成份,PW5第一次發出勸喻/警告,被告聽到之後係有離開,但被告聽到PW3講繼續,PW5第二次警告冷靜,片段中見到被告係相對較為冷靜,約一分鐘後亦有離開,因此裁定控罪三不成立。
[10:25] 控方指出被告有定罪紀錄,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在該單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控辯雙方未能即時回答,指示休庭索取指示。
[10:58] 控方表示上一單案件係在2019年8月17日被補,有保釋,在2020年7月17日獲警方釋放,在2021年12月10日因該案再次被捕,干犯查案期間無保釋在身。
辯方律師稱被告不作求情,裁判官話連被告背景都唔知,指示律師再次索取指示。
[12:00] 辯方律師已再次索取指示,被告不作求情,只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簡單個人背景,被告現年45歲,已婚無子女,喺工程公司東主,月入約兩萬元。
裁判官考慮完後,引述案例HCMA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家文,量刑起點係一個月,被告無求情無減刑因素,判處監禁一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7/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前言:
本案原在2022年1月31日進行結案陳詞,唯因不同因素令聆訊需多次押後,致直到今天(2022年5月23日)才可進行。
控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共同犯罪計劃:
針對本案的控罪1和2,控方是同時依賴「基本」和「延伸」共同犯罪作舉證,而終審法院已在 FACC7/2021 案中作詳細解釋。在本案中,被告曾在火堆附近戴上帽和手套,並與其他人站在一起。其後他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即WP1和WP2)一同離開,在離開過程中,他們曾多次回頭望和在附近徘徊,控方的立場是他們行動一致。
📌身份辨認:
身份辨認亦是本案另一重要議題,控方指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 HCMA179/2019 案中有就此作出了些分析,當中有一些內容可以協助法庭,例如:(底線和黑底後加)
35:其次,本席認為假若相關證人並不是依靠或單單依靠容貌辨認被告人的話,那麼相片或影片中人的容貌是否可見便不一定具關鍵性甚至相關性。正如上訴法院在 CACC366/2015 案指出,被告人的特徵 ,可以是他的突出的衣著顏色 、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等等。
36:第三,雖然在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及 R v Clare and Peach 及其後在香港和英國的案例中,容貌或部分容貌都是身份辨認的唯一或其中一個因素,但這是因為該些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倘若證人能透過被告人面容之外的其他特徵作出辨認,而被告人的那些特徵,在該案的現場環境和情況之下,是足夠突出的話,而陪審團獲適當引導,又有足夠的材料讓他們判斷證人的認人證供的可靠性的話,本席看不到在邏輯上或原則上有任何原因,不容許證人作出辨認。
70:CACC130/2017案是關於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如何詮釋和解讀它席前的證據,詮釋和解讀證據,一直是屬於陪審團(或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的職責。陪審團*有權考慮大律師所沒有提出,但他們認為重要的觀點.....
*在本案,法官是同時擔任陪審團
74:就有戴口罩男子出現的片段,是否可能在時間上早於有上訴人出現的片段,本席認為如果要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話,那麼那個假扮上訴人的人除了須外型與上訴人相似,還須預先知道上訴人當天會怎樣打扮,帶怎麼樣的背囊,穿什麼樣的鞋,又知道他會在什麼時間在什麼地點出現,並預先學習上訴人動作和步姿。本席不認為這是內在可能的.....
控方公允地指出本案與一些與辨認相關的重要案例在情節上都有出入,例如本案被告人是即日被捕和搜出物品,與 CACC130/2017 案的被告是相隔一段日子後被捕有別;本案是有警員將不受爭議的照片與其他片段受爭議的疑似被告作比對,與 FAMC49/2019 案的情況有別;本案辯方不爭議PW4是專家證人,而HCMA179/2019案則有爭議;控方在本案有邀請原審法庭去親自辨認被告人,法庭亦有給予充分機會予控辯雙方就片段內容陳詞,與CACC366/2015案有別。基於以上,控方認為法庭不能搬字過紙地將這些案例全部套用在本案,希望法庭會"case specific"地處理本案。
當然地,控方亦提醒法庭 Turnbull Guidelines 在本案亦是適用,不過法庭不用將全部指引寫在判詞中;他們亦同意法庭需要給予自己有關Archbold的警告;他們亦引用上訴法庭在 CACC384/2012 案中的判詞(底線和黑底後加),指出法庭在考慮本案證據時要採取的方向。
21: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22:本法庭認為,以本案證據而論,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被告背包和當中的物品:
針對背包,控方認為若本案撿取的背包不是被告,那原本被告的背包可以去那裡?再者,本案撿取的背包內有可打開被告家裡的匙(辯方對此有爭議),和有一件寫有"Fuck the police"的衣服,而被告的手機桌面恰巧有出現與這件相同的衣服。
針對其他物品,例如銀色鐵牌,控方認為雖然警員在一些物品上證供有矛盾,但這是枝節而已。
辯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中的內容,並表示不反對控方提出的法律原則,和同意若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供,基本上(可理解作)被告罪成。
================
本案會在2022年8月17日11:00裁決。(7月30日更新:裁決會改為10月28日11:00處理;10月27日更新:裁決會改為2023年2月3日11:00處理)
審訊目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7/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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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原在2022年1月31日進行結案陳詞,唯因不同因素令聆訊需多次押後,致直到今天(2022年5月23日)才可進行。
控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共同犯罪計劃:
針對本案的控罪1和2,控方是同時依賴「基本」和「延伸」共同犯罪作舉證,而終審法院已在 FACC7/2021 案中作詳細解釋。在本案中,被告曾在火堆附近戴上帽和手套,並與其他人站在一起。其後他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即WP1和WP2)一同離開,在離開過程中,他們曾多次回頭望和在附近徘徊,控方的立場是他們行動一致。
📌身份辨認:
身份辨認亦是本案另一重要議題,控方指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 HCMA179/2019 案中有就此作出了些分析,當中有一些內容可以協助法庭,例如:(底線和黑底後加)
35:其次,本席認為假若相關證人並不是依靠或單單依靠容貌辨認被告人的話,那麼相片或影片中人的容貌是否可見便不一定具關鍵性甚至相關性。正如上訴法院在 CACC366/2015 案指出,被告人的特徵 ,可以是他的突出的衣著顏色 、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等等。
36:第三,雖然在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及 R v Clare and Peach 及其後在香港和英國的案例中,容貌或部分容貌都是身份辨認的唯一或其中一個因素,但這是因為該些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倘若證人能透過被告人面容之外的其他特徵作出辨認,而被告人的那些特徵,在該案的現場環境和情況之下,是足夠突出的話,而陪審團獲適當引導,又有足夠的材料讓他們判斷證人的認人證供的可靠性的話,本席看不到在邏輯上或原則上有任何原因,不容許證人作出辨認。
70:CACC130/2017案是關於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如何詮釋和解讀它席前的證據,詮釋和解讀證據,一直是屬於陪審團(或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的職責。陪審團*有權考慮大律師所沒有提出,但他們認為重要的觀點.....
*在本案,法官是同時擔任陪審團
74:就有戴口罩男子出現的片段,是否可能在時間上早於有上訴人出現的片段,本席認為如果要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話,那麼那個假扮上訴人的人除了須外型與上訴人相似,還須預先知道上訴人當天會怎樣打扮,帶怎麼樣的背囊,穿什麼樣的鞋,又知道他會在什麼時間在什麼地點出現,並預先學習上訴人動作和步姿。本席不認為這是內在可能的.....
控方公允地指出本案與一些與辨認相關的重要案例在情節上都有出入,例如本案被告人是即日被捕和搜出物品,與 CACC130/2017 案的被告是相隔一段日子後被捕有別;本案是有警員將不受爭議的照片與其他片段受爭議的疑似被告作比對,與 FAMC49/2019 案的情況有別;本案辯方不爭議PW4是專家證人,而HCMA179/2019案則有爭議;控方在本案有邀請原審法庭去親自辨認被告人,法庭亦有給予充分機會予控辯雙方就片段內容陳詞,與CACC366/2015案有別。基於以上,控方認為法庭不能搬字過紙地將這些案例全部套用在本案,希望法庭會"case specific"地處理本案。
當然地,控方亦提醒法庭 Turnbull Guidelines 在本案亦是適用,不過法庭不用將全部指引寫在判詞中;他們亦同意法庭需要給予自己有關Archbold的警告;他們亦引用上訴法庭在 CACC384/2012 案中的判詞(底線和黑底後加),指出法庭在考慮本案證據時要採取的方向。
21: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22:本法庭認為,以本案證據而論,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被告背包和當中的物品:
針對背包,控方認為若本案撿取的背包不是被告,那原本被告的背包可以去那裡?再者,本案撿取的背包內有可打開被告家裡的匙(辯方對此有爭議),和有一件寫有"Fuck the police"的衣服,而被告的手機桌面恰巧有出現與這件相同的衣服。
針對其他物品,例如銀色鐵牌,控方認為雖然警員在一些物品上證供有矛盾,但這是枝節而已。
辯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中的內容,並表示不反對控方提出的法律原則,和同意若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供,基本上(可理解作)被告罪成。
================
本案會在2022年8月17日11:00裁決。(7月30日更新:裁決會改為10月28日11:00處理;10月27日更新:裁決會改為2023年2月3日11:00處理)
審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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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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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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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6樓8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各被告毋需答辯,不反對三人保釋。
案件將押後7月4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
✅法庭批准三人保釋條件如下:
-維持原有保釋金$2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各被告毋需答辯,不反對三人保釋。
案件將押後7月4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
✅法庭批准三人保釋條件如下:
-維持原有保釋金$2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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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