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908鰂魚涌 #宣讀判詞
盧(27) 🛑曾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2020年10月29日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上訴, 理由以書面判詞形式頒布,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服畢餘下刑期。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44_2021.docx
#張慧玲法官
#0908鰂魚涌 #宣讀判詞
盧(27) 🛑曾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2020年10月29日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上訴, 理由以書面判詞形式頒布,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服畢餘下刑期。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44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9 廣播 10:0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2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14 警方由彌敦道推進至北海街,A2最終被拘捕位置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播放D92片段 商舖閉路電視(
(較早時A9曾播放過的片段)
12:09 小休
12:41開庭
12:41 主控完成盤問及A2完成主問
A4 選擇不作供 ,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A5及A6 選擇不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A7 開始親自作供
1:03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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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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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9:59 廣播 10:0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2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14 警方由彌敦道推進至北海街,A2最終被拘捕位置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播放D92片段 商舖閉路電視(
(較早時A9曾播放過的片段)
12:09 小休
12:41開庭
12:41 主控完成盤問及A2完成主問
A4 選擇不作供 ,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A5及A6 選擇不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A7 開始親自作供
1:03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05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上午亦有多個聆訊需要大家報料記錄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14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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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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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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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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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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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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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0939 開庭
控方指D2代表昨天完庭後要求重召PW7,要求對一些身份辨認澄清,而控方也收到辯方一些新相片。
📌重召PW7 偵緝警長52532梁顯鵬(音)
⏺盤問
🔸D2
⏺覆問
📌PW8 偵緝警員 11197 沈嘉慧 作供 (處理D2證物,已經離職)
【D2代表律師反對P194相冊中其中2張相片,原因分別是沒有警誡下、沒有法律意見及在威嚇下D2被要求拿起/穿配衣物拍攝。】
⏺主問
⏺盤問
🔸D2
1250 午休 1430繼續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0939 開庭
控方指D2代表昨天完庭後要求重召PW7,要求對一些身份辨認澄清,而控方也收到辯方一些新相片。
📌重召PW7 偵緝警長52532梁顯鵬(音)
⏺盤問
🔸D2
⏺覆問
📌PW8 偵緝警員 11197 沈嘉慧 作供 (處理D2證物,已經離職)
【D2代表律師反對P194相冊中其中2張相片,原因分別是沒有警誡下、沒有法律意見及在威嚇下D2被要求拿起/穿配衣物拍攝。】
⏺主問
⏺盤問
🔸D2
1250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1435 開庭
⏺覆問
📌PW9 女偵緝警員 57179 郭凱恩(音)作供 (接收保管D2證物)
⏺主問
⏺沒有盤問
📌PW10 匿名警員A 作供
填寫個人資料MFI9
⏺主問
⏺盤問
🔸D3代表
1630 是日完,下星期繼續
-內容容後補上-
下星期二 0930早上繼續盤問,D3指一早會就PW10匿名令同法庭商討。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1435 開庭
⏺覆問
📌PW9 女偵緝警員 57179 郭凱恩(音)作供 (接收保管D2證物)
⏺主問
⏺沒有盤問
📌PW10 匿名警員A 作供
填寫個人資料MFI9
⏺主問
⏺盤問
🔸D3代表
1630 是日完,下星期繼續
-內容容後補上-
下星期二 0930早上繼續盤問,D3指一早會就PW10匿名令同法庭商討。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本案並不會分拆進行審訊
A10今天已確定沒有律師代表及不認罪,所以原定於5月10日的聆訊將會取消。
A7 今天遲到出席聆訊,法庭提醒不要再犯。
A1 A6 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獲批✅
A3申請取消禁足令獲批✅
A2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A1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 申請部分日子豁免禁足令獲批✅
A7 A9 申請取消禁足令不獲批❌
第一次審前覆核:2023年1月10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各人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保釋🤍
(明白依家要啪咗針先可以入庭,但既然咁多人可以堂食,不如抽少少時間嚟聽下。呢度啲空氣流通到唔知講咩好)
手足們精神好似麻麻地,大家休息多啲😪🙏🏻
[17:30 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
另外三宗案件提訊未有資訊,如有請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本案並不會分拆進行審訊
A10今天已確定沒有律師代表及不認罪,所以原定於5月10日的聆訊將會取消。
A7 今天遲到出席聆訊,法庭提醒不要再犯。
A1 A6 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獲批✅
A3申請取消禁足令獲批✅
A2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A1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 申請部分日子豁免禁足令獲批✅
A7 A9 申請取消禁足令不獲批❌
第一次審前覆核:2023年1月10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各人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保釋🤍
(明白依家要啪咗針先可以入庭,但既然咁多人可以堂食,不如抽少少時間嚟聽下。呢度啲空氣流通到唔知講咩好)
手足們精神好似麻麻地,大家休息多啲😪🙏🏻
[17:30 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
另外三宗案件提訊未有資訊,如有請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續審 [1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主要控罪:
(1) D1-13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他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14:30] 是日審訊已完結,下午並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下星期二5月10日09:00同庭續審。
除D9需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料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續審 [1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主要控罪:
(1) D1-13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他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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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是日審訊已完結,下午並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下星期二5月10日09:00同庭續審。
除D9需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6]
[2022.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仇,梁,黎,何,梁,林,張,岑,蘇,余,梁(16-29)🛑已還押15日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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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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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6]
[2022.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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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仇,梁,黎,何,梁,林,張,岑,蘇,余,梁(16-29)🛑已還押15日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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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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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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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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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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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速報‼️
暴動罪:
D1:35個月
D2:37個月
D3:35個月
D4:33個月
D5:35個月
D7:33個月
D9:35個月
D11:33個月
蒙面:
各判3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D9另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至於D6、8、10則判處教導所。
量刑:
D1、2、3、4、5、7、9、11是成年犯人,控罪一起點應為39個月。D2帶備水槍及通渠水,肯定是打算在水槍注入通渠水,只是還未實行。通渠水具高度腐蝕性,能傷人。加刑2個月,起點41個月。
基於各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各減刑3個月。審訊期間同意不少控方舉證,額外減刑1個月。
D4犯案時18歲9個月,現時超過21歲,不能被考慮教導所。考慮到犯法時年輕,額外減刑2個月。D7過往對社會貢獻良多,減刑2個月。D11近期健康明顯轉差,會增加坐牢困苦,減刑2個月。
就控罪3、4、6、9蒙面,量刑起點三個月。基於控罪與控罪一暴動息息相關,同期執行。
D9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只會造成眼花等臨時傷害,量刑起點3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6、8、10未夠21歲,三人根據控罪一指標可被判入獄35個月。而控罪5、7、8蒙面,入獄3個月,可同期執行,各共為35個月。不過,法庭不能漠視年輕犯人更生需要,18個月教導所加36個月監管36月,若日後被重召須再羈留。一般年期18個月,但這是守規所得,還有3年監管。以此看來,教導所刑期也可相比上文35個月監禁。若被告在良好獄中也可獲得三分一扣減,實際坐牢23個月多些。對D6、8、10來說,判處羈留期長度合適院所,除有足夠懲罰、阻嚇,也可得到恰當紀律訓練。D6、8、10判入教導所。
林官宣讀求情信重點見下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3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速報‼️
暴動罪:
D1:35個月
D2:37個月
D3:35個月
D4:33個月
D5:35個月
D7:33個月
D9:35個月
D11:33個月
蒙面:
各判3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D9另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至於D6、8、10則判處教導所。
量刑:
D1、2、3、4、5、7、9、11是成年犯人,控罪一起點應為39個月。D2帶備水槍及通渠水,肯定是打算在水槍注入通渠水,只是還未實行。通渠水具高度腐蝕性,能傷人。加刑2個月,起點41個月。
基於各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各減刑3個月。審訊期間同意不少控方舉證,額外減刑1個月。
D4犯案時18歲9個月,現時超過21歲,不能被考慮教導所。考慮到犯法時年輕,額外減刑2個月。D7過往對社會貢獻良多,減刑2個月。D11近期健康明顯轉差,會增加坐牢困苦,減刑2個月。
就控罪3、4、6、9蒙面,量刑起點三個月。基於控罪與控罪一暴動息息相關,同期執行。
D9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只會造成眼花等臨時傷害,量刑起點3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6、8、10未夠21歲,三人根據控罪一指標可被判入獄35個月。而控罪5、7、8蒙面,入獄3個月,可同期執行,各共為35個月。不過,法庭不能漠視年輕犯人更生需要,18個月教導所加36個月監管36月,若日後被重召須再羈留。一般年期18個月,但這是守規所得,還有3年監管。以此看來,教導所刑期也可相比上文35個月監禁。若被告在良好獄中也可獲得三分一扣減,實際坐牢23個月多些。對D6、8、10來說,判處羈留期長度合適院所,除有足夠懲罰、阻嚇,也可得到恰當紀律訓練。D6、8、10判入教導所。
林官宣讀求情信重點見下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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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
法官宣讀判刑後讀出部分被告求情信,林官原文節錄如下:
(部分求情信內容抄唔足,有盡量逐字)
頭先各位冇讀出求情信,但我全部睇過晒。我認為有部分讀出嘅會有正面訊息,會轉讀一部分。希望每件審訊經過咁多努力、咁費周章之後,剩下嘅唔係淨係判刑結果、判刑數字,拎嚟同其他案件作比較。我諗大家,包括律師、被告人、親友、社會,都希望一件案件公平、恰當進行,進行完有正面嘅訊息。
呢件案件經過廿幾日審訊,其實每件審訊都唔係愉快經驗。審訊中控方著力檢控,辯方努力辯護,法庭按法律證據作宣判。法庭作出咗判刑,有啲進入教導所、有啲坐牢。若果話喺教導所、監獄時間會好快過,其實係有啲不近人情。但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最重要係各人離開院所之後咁長一段時間應該點好好過活。日子應該珍惜。最鼓勵人唔係啲咩說話,而係被告人親友、社會對佢哋關懷,同佢哋自己嘅反思。
辯方呈交嘅文件包括被告人自己撰寫嘅求情信。其他案件有啲被告人會好求其寫,不過呢件案嘅被告人都好誠懇咁寫出自己情況。有啲被告人冇寫,我相信佢哋只係選擇唔寫,並非冇嘢想講。當中有啲被告人好認真反思呢件案、講自己對未來期望。由於冇涉及政治宣言,都係正面訊息,本席認為讀出可以令大家對事件、對被告有正面認知。唔會封封、全部讀出,會選取一啲段落。
D4求情信最後一段:
「這種種的經歷是我人生的重要過程。這兩年學到很多,因被捕感受到家人不離不棄,因為患難收穫不少真情朋友,亦因上庭得知不少香港人仍然默默關注社運案件,令我十分感激,並對我的行為造成不便感到抱歉。明白有其他表達方法,了解守法的重要性。
2019社運是我人生轉捩點,我會以積極態度面對人生,反思如何面對人的愛、如何活得更有意義。日後會積極發揮所長,貢獻我心愛的香港。不論前路如何,如果這是我需要修煉的課題之一,我會坦然接受。」
D6求情信選段:
「這次事件後我更加勤奮學習,思想自然、歷史、世界文化,並自己反省。學習這些令自己更喜愛香港文化、香港歷史,想為香港貢獻更多,盡力令自己成為更好的人。理解到這次的表達方法可能有錯、不理智,而身陷囹圄令自己沈澱、反省思考,保證日後成為善良正直的人,用不同方式貢獻香港、社會、世界。
非常感激家人一路的支援,對他們致萬二分歉意。父母、哥哥共同承受壓力,亦要處理種種家庭問題。哥哥仍須面對學業,日後會盡力報答他們。」
D10求情信選段:
「公開試修讀倫理宗教科期間,透過學習知識重新認識自己、審視思考自己到底對甚麼有興趣。並透過不同知識普及平台接觸性平權、死亡等議題。雖然這些不是甚麼才能,但無用之用亦有其用,比起以往只一味接受外界給予的資訊,我能多方面思考。並會以未來到世界不同地方看看為目標,多創作、以自己經歷鼓勵他人。
這段時間由青少年長大成19歲的青年,學會不過分顧慮別人目光,懂得堅持,多了同理心。明白自己19歲,仍有空間進步,成為令社會變得更好一點的年輕人。案件完結後,希望繼續鑽研哲學,並透過心理輔導掃清對疫情及案件,一路擔憂造成心理壓力。這兩年香港面對疫情及移民潮,普通市民也受到工作、學業困難。但很多人迎難而上為此努力,希望重回日常生活正軌。我們認為普通的事情其實來得不易。自己獨特的經歷令我反思、愧疚,會反思過錯,不會再犯任何形式罪行。」
各位被告人咁真摯,相信確實會做得到。希望除咗審訊結果,大家都領略到正面信息嘅。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
法官宣讀判刑後讀出部分被告求情信,林官原文節錄如下:
(部分求情信內容抄唔足,有盡量逐字)
頭先各位冇讀出求情信,但我全部睇過晒。我認為有部分讀出嘅會有正面訊息,會轉讀一部分。希望每件審訊經過咁多努力、咁費周章之後,剩下嘅唔係淨係判刑結果、判刑數字,拎嚟同其他案件作比較。我諗大家,包括律師、被告人、親友、社會,都希望一件案件公平、恰當進行,進行完有正面嘅訊息。
呢件案件經過廿幾日審訊,其實每件審訊都唔係愉快經驗。審訊中控方著力檢控,辯方努力辯護,法庭按法律證據作宣判。法庭作出咗判刑,有啲進入教導所、有啲坐牢。若果話喺教導所、監獄時間會好快過,其實係有啲不近人情。但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最重要係各人離開院所之後咁長一段時間應該點好好過活。日子應該珍惜。最鼓勵人唔係啲咩說話,而係被告人親友、社會對佢哋關懷,同佢哋自己嘅反思。
辯方呈交嘅文件包括被告人自己撰寫嘅求情信。其他案件有啲被告人會好求其寫,不過呢件案嘅被告人都好誠懇咁寫出自己情況。有啲被告人冇寫,我相信佢哋只係選擇唔寫,並非冇嘢想講。當中有啲被告人好認真反思呢件案、講自己對未來期望。由於冇涉及政治宣言,都係正面訊息,本席認為讀出可以令大家對事件、對被告有正面認知。唔會封封、全部讀出,會選取一啲段落。
D4求情信最後一段:
「這種種的經歷是我人生的重要過程。這兩年學到很多,因被捕感受到家人不離不棄,因為患難收穫不少真情朋友,亦因上庭得知不少香港人仍然默默關注社運案件,令我十分感激,並對我的行為造成不便感到抱歉。明白有其他表達方法,了解守法的重要性。
2019社運是我人生轉捩點,我會以積極態度面對人生,反思如何面對人的愛、如何活得更有意義。日後會積極發揮所長,貢獻我心愛的香港。不論前路如何,如果這是我需要修煉的課題之一,我會坦然接受。」
D6求情信選段:
「這次事件後我更加勤奮學習,思想自然、歷史、世界文化,並自己反省。學習這些令自己更喜愛香港文化、香港歷史,想為香港貢獻更多,盡力令自己成為更好的人。理解到這次的表達方法可能有錯、不理智,而身陷囹圄令自己沈澱、反省思考,保證日後成為善良正直的人,用不同方式貢獻香港、社會、世界。
非常感激家人一路的支援,對他們致萬二分歉意。父母、哥哥共同承受壓力,亦要處理種種家庭問題。哥哥仍須面對學業,日後會盡力報答他們。」
D10求情信選段:
「公開試修讀倫理宗教科期間,透過學習知識重新認識自己、審視思考自己到底對甚麼有興趣。並透過不同知識普及平台接觸性平權、死亡等議題。雖然這些不是甚麼才能,但無用之用亦有其用,比起以往只一味接受外界給予的資訊,我能多方面思考。並會以未來到世界不同地方看看為目標,多創作、以自己經歷鼓勵他人。
這段時間由青少年長大成19歲的青年,學會不過分顧慮別人目光,懂得堅持,多了同理心。明白自己19歲,仍有空間進步,成為令社會變得更好一點的年輕人。案件完結後,希望繼續鑽研哲學,並透過心理輔導掃清對疫情及案件,一路擔憂造成心理壓力。這兩年香港面對疫情及移民潮,普通市民也受到工作、學業困難。但很多人迎難而上為此努力,希望重回日常生活正軌。我們認為普通的事情其實來得不易。自己獨特的經歷令我反思、愧疚,會反思過錯,不會再犯任何形式罪行。」
各位被告人咁真摯,相信確實會做得到。希望除咗審訊結果,大家都領略到正面信息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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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張,鍾(25-32)🛑張已還押逾9個月 #審訊 [1/9] (#1006深水埗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續審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黃(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15:30
👤甘(44)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5/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 [1/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8日 #續審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李,陳,黃(17-3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6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4項不斷打電話)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3/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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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被告(21-26) #新案件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李(18)🛑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2沙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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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張,鍾(25-32)🛑張已還押逾9個月 #審訊 [1/9] (#1006深水埗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續審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黃(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15:30
👤甘(44)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5/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 [1/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8日 #續審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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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李,陳,黃(17-3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6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4項不斷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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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3/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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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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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被告(21-26) #新案件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李(18)🛑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2沙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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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1/20]
D1:詹(23) / D2:梁(24) / D3:馮(25)
D4:梁(44) / D5:梁(20)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D3認罪,還押候判
控方開案陳詞:
- 2019年11月19日凌晨,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天文臺道,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後逃跑,及後警方展開驅散行動。
- 警員追捕示威者至厚福街7A號一棟唐樓,在唐三樓拘捕D1
- 厚福街5至6號地下截停D4
- 厚福街後巷一帶掃蕩,發現D2及D5藏匿於該後巷之盡頭
呈遞並由控方讀出同意案情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高級督察
- 主問
- 盤問(盤問下同意當時有途人路經衝突現場)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高級督察
- 主問
案件將於明早(11/5) 09:30繼續
D1,2,4,5 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1/20]
D1:詹(23) / D2:梁(24) / D3:馮(25)
D4:梁(44) / D5:梁(20)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D3認罪,還押候判
控方開案陳詞:
- 2019年11月19日凌晨,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天文臺道,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後逃跑,及後警方展開驅散行動。
- 警員追捕示威者至厚福街7A號一棟唐樓,在唐三樓拘捕D1
- 厚福街5至6號地下截停D4
- 厚福街後巷一帶掃蕩,發現D2及D5藏匿於該後巷之盡頭
呈遞並由控方讀出同意案情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高級督察
- 主問
- 盤問(盤問下同意當時有途人路經衝突現場)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高級督察
- 主問
案件將於明早(11/5) 09:30繼續
D1,2,4,5 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法庭將會就關於另一案刑毀的招認與本案之關連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林偉權法官 不接納有關招認,剔除A1及其母親在警署的特別事項口供。而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所指的「公眾地方」有可能不再適用。建議控方修改控罪至簡易治罪條例或撤控。控方回覆要徵詢律政司意見。
庭上依時序,播放之前在庭上播放過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時續審,被告期間維持保䆁。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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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法庭將會就關於另一案刑毀的招認與本案之關連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林偉權法官 不接納有關招認,剔除A1及其母親在警署的特別事項口供。而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所指的「公眾地方」有可能不再適用。建議控方修改控罪至簡易治罪條例或撤控。控方回覆要徵詢律政司意見。
庭上依時序,播放之前在庭上播放過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時續審,被告期間維持保䆁。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