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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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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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當中這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因為他自己只是燒街衣。而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當要作出推論時,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時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都適用在D2身上。(見 CACC446/2006 )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 KTCC1666/2019 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 FACC7/2021 (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詳細指引可參見 CACC366/2015 )和 Turnbull Guideline 作參考。

討論:

關於PW1,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現場的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加上她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下,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關於PW4,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與他檢取的物品相關的內容,因為他不能說出他檢取的物品的來源。關於PW5至PW7,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PW2,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PW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D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接近他們。因此被告他在前往現場時必然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情況的辯解;即使被告聽不到警方警告的內容,但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身邊人有關警告的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毅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依然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兩位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續審 [1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主要控罪:
(1) D1-13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他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08] 開庭,控方表示,今日之後上庭的證人無匿名令。

傳召PW37 UI 1110 李畢言(音) 證人強調職級為警長,案發當日隸屬CRT B team 第三小隊,但唔知CRT代表咩意思,協助匿名證人A11(速龍)制服D11,作證完畢。
/*有關CRT詳見下補充資料*/

[09:57] 傳召PW38 警員 7443 何祖權(音)
證人當日在警方設立的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 THA)負責登記工作,由11月28日23:49到29日02:05,控方向證人確認登記咗案中D1, D2, D4, D6, D7, D8 & D11 的資料,當時PW38核對各人的身份證,其他人負責錄影,完成拘捕行動之後,有幫手押解部份被補人返秀茂坪警署,作供完畢。

[10:35] 傳召 PW39 高級督察 温志豪(音)
證人當日係PTU D1 小隊指揮官,負責設立和監督THA,醫療區和等候區,實際工作則由警署警長33131負責執行。

當晚23:26時有參與推進,指主要目的係驅散,有需要時作出拘捕,見到寶寧大廈隔離的橫巷堵塞着過百名示威者,但見唔到有人疊人的情況,曾經親自救過一名不省人事的女子,唔知仲有無其他不省人事的人。

[11:41] 傳召 PW40 警員 20244 曾廣栢(音)
證人當日負責看守THA,防止有其他人出入,23:59時警署警長33131指示PW40拘捕D12,之後立即和一名救護員推著瞓在擔架床上的D12,00:04步行至廣華醫院,一直看守著D12至翌日14:20離開。期間有向D12搜身,確認證物P253~P262是從D12身上檢取。

[12:05] D1 & D12 律師對PW40作詳細盤問,包括參與推進期間見到的情況、駐守THA、宣佈拘捕過程、誰決定去醫院、為何咁趕急去醫院、D12當時的狀況、如何搜身、和警員48228交接等。作供完畢。

[13:25] 傳召 PW41 警員 48228 林茂威(音)
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被指派到廣華醫院為D12做會面記錄,12:15去到,醫生通知暫時不適宜錄取口供,於是只從20244手中接過D12的物品,檢取為證物,有問D12姓名,有回應,有問物品,只點頭示意,在記事冊做紀錄,D12有簽名,12:40離開醫院,15:25收到上級通知,D12可以錄口供,16:52返到醫院,17:10完成口供,但D12無作實質回應,亦拒絕簽名。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明日5月6日09:00同庭續審。

另外D9因為在昨日第三度遲到,被香官還押,散庭前律師有保釋申請,香官表示待其他人走咗再處理;最終保釋被拒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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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CRT」指Crime Response Team 刑事應變小隊,由現時總區應變大隊(RRC)統籌。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6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5
2022.05.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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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0日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盧(27) #宣讀判詞 (#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處3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14:30
👤陳(23) #宣讀判詞 (#0612金鐘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28日被判處1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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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鄧,余,何,施,李,李,梁(16-32)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5:00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謝,黃,張,郭,劉(19-4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3日 #續審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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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2/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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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區嘉曼(46) 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5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5/3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4/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908鰂魚涌 #宣讀判詞

盧(27) 🛑曾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2020年10月29日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上訴, 理由以書面判詞形式頒布,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服畢餘下刑期。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44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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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9 廣播 10:0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2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14 警方由彌敦道推進至北海街,A2最終被拘捕位置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播放D92片段 商舖閉路電視(
(較早時A9曾播放過的片段)

12:09 小休

12:41開庭

12:41 主控完成盤問及A2完成主問

A4 選擇不作供 ,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A5及A6 選擇不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A7 開始親自作供

1:03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申請保釋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30日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4

答辯人: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 早前4月8日, 4月11日及4月27日於裁判法院申請保釋均被拒, 本案下次聆訊日期為5月19日。 被告早前於5月3日提出是次保釋申請。

1130被告及答辯人陳詞完畢, 法庭需時考慮, 將於本日1500同庭公布決定。

1522 保釋申請被拒
【05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上午亦有多個聆訊需要大家報料記錄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14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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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0939 開庭

控方指D2代表昨天完庭後要求重召PW7,要求對一些身份辨認澄清,而控方也收到辯方一些新相片。

📌重召PW7 偵緝警長52532梁顯鵬(音)

盤問
🔸D2

覆問

📌PW8 偵緝警員 11197 沈嘉慧 作供 (處理D2證物,已經離職)

【D2代表律師反對P194相冊中其中2張相片,原因分別是沒有警誡下、沒有法律意見及在威嚇下D2被要求拿起/穿配衣物拍攝。】

主問
盤問
🔸D2

1250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4/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1435 開庭

覆問

📌PW9 女偵緝警員 57179 郭凱恩(音)作供 (接收保管D2證物)
主問

沒有盤問

📌PW10 匿名警員A 作供
填寫個人資料MFI9
主問

盤問
🔸D3代表

1630 是日完,下星期繼續

-內容容後補上-

下星期二 0930早上繼續盤問,D3指一早會就PW10匿名令同法庭商討。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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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不會分拆進行審訊

A10今天已確定沒有律師代表及不認罪,所以原定於5月10日的聆訊將會取消。

A7 今天遲到出席聆訊,法庭提醒不要再犯。

A1 A6 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獲批
A3申請取消禁足令獲批
A2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A1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 申請部分日子豁免禁足令獲批
A7 A9 申請取消禁足令不獲批

第一次審前覆核:2023年1月10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各人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保釋🤍

(明白依家要啪咗針先可以入庭,但既然咁多人可以堂食,不如抽少少時間嚟聽下。呢度啲空氣流通到唔知講咩好)
手足們精神好似麻麻地,大家休息多啲😪🙏🏻

[17:30 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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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三宗案件提訊未有資訊,如有請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續審 [1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主要控罪:
(1) D1-13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他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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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是日審訊已完結,下午並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下星期二5月10日09:00同庭續審。

除D9需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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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

[16:30]是日審訊已完結。

案件押後下星期二5月10日09:00同庭續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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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6]
2022.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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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仇,梁,黎,何,梁,林,張,岑,蘇,余,梁(16-29)🛑已還押15日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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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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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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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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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仇,梁,黎,何,梁,林,張,岑,蘇,余,梁(16-29)🛑已還押15日

公眾飛(內庭) 27張
視像庭 40張
後補飛 大概10張

07:21 已有80人排隊
07:47 約140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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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速報‼️
暴動罪:
D1:35個月
D2:37個月
D3:35個月
D4:33個月
D5:35個月
D7:33個月
D9:35個月
D11:33個月

蒙面:
各判3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D9另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至於D6、8、10則判處教導所。

量刑:
D1、2、3、4、5、7、9、11是成年犯人,控罪一起點應為39個月。D2帶備水槍及通渠水,肯定是打算在水槍注入通渠水,只是還未實行。通渠水具高度腐蝕性,能傷人。加刑2個月,起點41個月。

基於各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各減刑3個月。審訊期間同意不少控方舉證,額外減刑1個月。

D4犯案時18歲9個月,現時超過21歲,不能被考慮教導所。考慮到犯法時年輕,額外減刑2個月。D7過往對社會貢獻良多,減刑2個月。D11近期健康明顯轉差,會增加坐牢困苦,減刑2個月。

就控罪3、4、6、9蒙面,量刑起點三個月。基於控罪與控罪一暴動息息相關,同期執行。

D9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只會造成眼花等臨時傷害,量刑起點3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6、8、10未夠21歲,三人根據控罪一指標可被判入獄35個月。而控罪5、7、8蒙面,入獄3個月,可同期執行,各共為35個月。不過,法庭不能漠視年輕犯人更生需要,18個月教導所加36個月監管36月,若日後被重召須再羈留。一般年期18個月,但這是守規所得,還有3年監管。以此看來,教導所刑期也可相比上文35個月監禁。若被告在良好獄中也可獲得三分一扣減,實際坐牢23個月多些。對D6、8、10來說,判處羈留期長度合適院所,除有足夠懲罰、阻嚇,也可得到恰當紀律訓練。D6、8、10判入教導所。

林官宣讀求情信重點見下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