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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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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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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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1435 開庭

📌PW4 梁善儀(音)女督察

D9辯方律師下午考慮後沒盤問

D10代表盤問
-同意1647 自己在長發街發警告,呼籲離開,其他警員有冇警告不知道。
-播放立場新聞直播,見彌敦道上2速龍趕走行人路上行人,說相信因附近眾坊街有拘捕行動

D11 代表盤問
-南行線上快速推進,同意片段截圖白色小巴是速龍使用,沒有閃燈或警號

D12代表盤問
-同意看到片段中地上有奚錢
-有印象民陣舉行没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
-知道喪禮時人們會穿黑色衫褲,有奚錢,但附近沒有殯儀館
-知道當天彌敦道有警員向天開2槍。

覆問:
-確認8男5女是自己小隊在眾坊街拘捕總人數

📌PW5董俊輝 督察
主問:
-到彌敦道佐敦道,帶領PTU 大隊第三小隊彌敦道列陣面向加士居道約三百名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稍後推進,有用大聲公警告示威人士離開,沒有離開,證人一路向北推進。稍後有人叫charge, 於是往前衝,示威人士四散,主要往旺角方向,自己小隊沒拉人但知道其他隊有。

D1 盤問
-沒有留意眾坊街有冇白色速龍小巴

D2盤問
-澄清過咗加士居道後有拘捕是指彌敦道眾坊街路口

D9 盤問
-收指示是到彌敦道佐敦道掃蕩
-不知較早前尖沙咀事件是否完結
-裝備有催淚彈
-同意佐敦道至眾坊街馬路上有零星物件,認為已可阻止車行走
-同意見到300多人時屬非法集結,未有暴力發生

D10盤問
-1650西貢街發警告,1700到達文明里

D13盤問
-播放google map 地圖,接受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距離約430米
-接受長樂街至永星里約490米
-同意如果以尖沙咀到長樂街作半徑為暴動範圍,同以永星里到長樂街半徑範圍比較,後者範圍大一截

1550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審訊 [1/10]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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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2:40開庭

PW1 高級警長 陳嘉熙(音)作供
當日行動指揮官

D1-3盤問PW1

PW1 證人未完成作供


4:41 今天審訊完畢

因屈官明天有另審要處理,明天不會續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6日早上10: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
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續審 [2/3]
👤方(4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是日進度:

被告已作供完畢~

辯方表示仍有一名證人需要傳召,但該名證人明天10:00才能出庭作供,控辯雙方相信明天早上能夠完成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日10:00同庭續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這兩天審訊,公眾席一隻手也數得完,空氣十分清新~

💛感謝報料💛
=============
附錄:(被告今天作供簡要)

https://m.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20504/s00001/1651646340271/男子whatsapp群組提「劈黑警」被控煽惑傷人-自辯稱因警持槍驅散感憤怒而亂說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補回D2認罪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2認罪案情摘要-05-04

今天下午審訊進度
1430開庭

📌 10份證人供詞以65B方式呈堂,控方庭上讀出

(詳情後補)

▶️ 傳召 警員9751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B隊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4
2022.05.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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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8/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方(43) #續審 [3/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原,李(30-31) #提訊 (#20200701灣仔 2項引起公眾妨擾)
👤張(3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15:30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3/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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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 #裁決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判刑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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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麥(30) #續審 [6/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22)🛑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3項煽動意圖)

🕝14:30
👤崔(26) #提堂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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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3/2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3]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4/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陳(22)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上午部份 ——————

1044 開庭 (約10人旁聽)

上回提要:案件原定於4月12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辯方爭議控罪8-10可否交付區域法院審理,羅官押後讓控辯雙方準備陳詞。就該3項控罪,雙方分歧在於:辯方指控罪為可公訴罪行;控方則稱控罪是簡易罪行,可轉交區院審理。

辯方陳詞,要考慮控罪的歷史背景,指出任何針對女皇的罪行不得在裁判司署審訊,煽動罪亦被涵蓋。辯方援引Fei Yi-ming一案,《大公報》記者因為轉載《人民日報》遭控告煽動,最終被判罪名成立,罰款數千元加堂費1500元。目前香港煽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辯方:毫無疑問,單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4A條,的確不是可公訴罪行,但有些一看就知道是可公訴罪行(e.g. 謀殺),要上高等法院。

羅官:謀殺唔同,冇得酌情,所以先一定要上高院。

辯方:2020年之後,倚賴國安法第41條⋯⋯所以本案控罪8-10是可公訴罪行,法庭無權依照《裁判官條例》第88條把控罪轉交區院,控方只能帶去原訟法庭由陪審團處理,按Fei Yi-ming案最高兩年刑罰處理。

辯方重申,相關控罪不能用簡易程序裁決,審訊必須在原訟法庭進行。

羅官:簡易罪行可唔可以用公訴程序去做?

辯方:條罪本身喺《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部出現,只可以簡易或者公訴⋯⋯要將《裁判官條例》同《刑事罪行條例》一齊睇,先可以判斷係咪可公訴罪行。宗教和主權相關的控罪由附表2第I、第III部處理,全都是可公訴罪行。

控方:我好簡單咁回應下⋯⋯上單案都可以,請安心轉介。話煽動要上高院,但串謀煽動可以區院(審理)係好荒謬,因此支持轉介去區院。

控方舉出伍巧兒案與譚得志案為案例。控方表示,呢度有權審所有可公訴罪行。

羅官:冇講明變咗可公訴罪行喎。

辯方:就算串謀都可以經簡易程序處理,都係可公訴罪行嚟。

羅官:假設冇國安法上唔上到?

辯方:因為都喺附表2,上唔到去⋯⋯如果唔係,Fei Yi-ming果單會無效㗎,歷史話呢個係可公訴罪行,唔可以抹咗佢。所以要分拆[本案控罪],上得區院嘅上區院,其他只可上高院。附表2第III部第5條不受豁免,裁判官無權達致裁決。

羅官:係咪每一條都寫明係可公訴罪行呢?

隨後討論主要關於有冇啲好嚴重嘅罪行(如死刑或終身監禁),有冇寫都可以summary(簡易)或indictable(可公訴)?如國安法第41條有冇列明只可遁公訴程序處理?

控方回應指,即使與國安法有關,煽動罪也應該跟簡易治罪,因為國安法只係講按公訴程序進行。

1215 雙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600再續處理上述法律爭拗。

—————— 下午部份 ——————

考慮雙方陳詞後,羅官駁回辯方就控罪8-10不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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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4開庭

法庭裁定剔除A4當時會面記錄

傳召證人 PW39警員19755 作供
當時負責押解及在警署看管被告
當日駐守:
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第四小隊
現駐守 新界北衝鋒第二隊

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10:48 A2選擇作供

A8-9向A2主問
控方盤問

11:31 小休


12: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6日
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

控方讀出以65B呈堂的維修事務經理證人供詞:油麻地7個地鐵站出入口被示威者以索帶、磚頭、木板阻塞和破壞,各出口的清理及維修費用為$6250。另外,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用為$22,540;因火警而觸發的煙霧感應器的維修費用為$7,000。

辯方向法庭指出,控方在上一庭播片時要證人幾秒停一停再描述,惟辯方早已在承認事實裡同意控方就相關畫面作出的書面描述,認為控方做法不必要且費時。法官指示控方需要根據辯方所說的進行調整。另外,辯方表示,控方證人作供時多次以「相信」、「認為」等主觀且不確定的字眼,認為證據價值不大,而且主控亦有問引導性問題。

▶️ 繼續傳召 警員9751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B隊

(詳情後補)

證人未完成作供,小休20分鐘。

【臨時直播員有事要走先,歡迎接力報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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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作供 (拘捕D1)
🔹主問
-欠10:10前資料,歡迎按此補充-

當時證人沿彌敦道往旺角追截示威人士,在加士居道近一大樹位置見2名女子在2米外,上前將D1及另一同行女子帶上行人路以非法集結罪作拘捕。
控方播放P205a 立場新聞,位置在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天橋附近,證入在片段截圖紀錄PW6自己及D1位置(P211)。主控再要求在P186地圖劃下自己及首次見到D1及拘捕其位置

1036完

🔸辯方D1、D2及D9作盤問

▫️D1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同意見到2人當時行向行人路方向
-不知D1 同行女子吳小姐有拘捕但最終沒有控告(控方確認)
-不肯定2人有冇戴口罩
-不同意D1有問「做咩事」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1647 時在逸東酒店收命令快速推進時見30米外有人扔磚
-不清楚同隊有沒有沙展5253
-自己不是在頭排
-不知道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行人路ICAC外有冇其他行人
▫️D9法律代表
-由彌敦道列隊位置同加士居道距離約150米
-播放片段,同意推進時有白色小巴從後駛前及片中沒有人扔雜物

1123 盤問完

控方展示D1證物包括 紅色背囊內有:2 藍色口罩、防毒面具、眼罩、一對手袖、3M手套、黑色縮骨遮、4條獨立包裝頭巾
而身上有:1黑色口罩,手提電話、電話卡、紅白藍色帽

📌PW7 偵輯警長5253 梁展鵬作供 (拘捕D2)
🔹主問 1230 完

🔸1245 D2開始盤問

1300 休庭 144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辯方指尚未收齊文件,並透露正於律政司協商及有意就控罪(1)(3)(4)認罪。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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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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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審訊將傳召6名控方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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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D1:尹/D100網台主持傑斯 (52) 🛑已還押逾12個月
D2:利(52)
法律代表分別為:陳大律師 及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6)-(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8)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2人同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先申請修改控罪(1)(3)(4)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辯方沒有反對。控方又指與辯方達成認罪協商:D1將會承認控罪(1)(6)(9)(10),而控罪(2)-(5)(7)(8)則留法庭存檔。D1同意沒收令及案情。

D2同意沒收令,即2個銀行戶口。其控罪(9)(10)將留法庭存檔。至於較早前的銀行戶口凍結令,與本案不相關的戶口稍後將會由警方通知銀行解除凍結。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安排2022年8月1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答辯及求情,預計需時1天中文審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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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701灣仔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二人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3年4月3日0930時
審訊:2023年5月22日至3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6天中文審訊。

保釋:
⚪️控方不反對保釋,辯方沒有保釋條款更改申請

案件已排期審訊,二名被告候審期間以相同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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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辯方指尚未收齊控方文件,申請押後。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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