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再開庭
就D1,2,3,6,8,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索取報告。
就所有罪成被告押後至2022年3月4日早上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罪成被告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並為D2,3 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女生沒有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李官明言更生中心不是有可能的判刑。
========
按:據法庭說法,市民可理解為法庭認為「戰地醫生」是一個鼓勵戰爭的角色,不論其是否有協調,事實上,急救醫療服務也令戰爭的雙方可更放心去打仗(與明知沒有急救醫療服務的情況相比較);而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有時候嘅罔顧事實的人非辯方,例一:以前某日有個傻傻地嘅FA喺陶煇誤中胡椒噴霧果陣,都走左去幫佢洗眼;例二:又有一大班傻傻地嘅FA見周圍市民中哂催淚彈好辛苦又走去幫佢地洗眼。嗯,果然做FA嘅都係傻嘅,做咩要咁大愛?)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休庭後再按:罪成手足都係叻仔叻女,休庭後,大家都精神抖擻咁行番出被告席,都是堅強的
未來見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再開庭
就D1,2,3,6,8,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索取報告。
就所有罪成被告押後至2022年3月4日早上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罪成被告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並為D2,3 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女生沒有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李官明言更生中心不是有可能的判刑。
========
按:據法庭說法,市民可理解為法庭認為「戰地醫生」是一個鼓勵戰爭的角色,不論其是否有協調,事實上,急救醫療服務也令戰爭的雙方可更放心去打仗(與明知沒有急救醫療服務的情況相比較);而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有時候嘅罔顧事實的人非辯方,例一:以前某日有個傻傻地嘅FA喺陶煇誤中胡椒噴霧果陣,都走左去幫佢洗眼;例二:又有一大班傻傻地嘅FA見周圍市民中哂催淚彈好辛苦又走去幫佢地洗眼。嗯,果然做FA嘅都係傻嘅,做咩要咁大愛?)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休庭後再按:罪成手足都係叻仔叻女,休庭後,大家都精神抖擻咁行番出被告席,都是堅強的
未來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提訊
👥譚,鄧,方,郭,戴(16-21) #1001黃大仙
🛑5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5位被告與楊(19),卓(18),鄧(21),王(21),伍(22),劉(24),黃(23)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郭(28),張(20),何(25),温(17),麥(22)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
(14:35開庭)
由於受現時情況影響,5位被告今日不能出庭,故辯方現時不能進行求情,亦未有機會向被告們解釋報告。
經過商討後,法庭批准受影響的大律師可以先傳檔初步求情陳詞,若果後來有新的求情內容,大律師可以再向法庭傳檔進一步求情陳詞。
案件會維持於2022年3月4日10:00判刑。
(14:52休庭)
#李俊文法官 #提訊
👥譚,鄧,方,郭,戴(16-21) #1001黃大仙
🛑5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5位被告與楊(19),卓(18),鄧(21),王(21),伍(22),劉(24),黃(23)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郭(28),張(20),何(25),温(17),麥(22)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
(14:35開庭)
由於受現時情況影響,5位被告今日不能出庭,故辯方現時不能進行求情,亦未有機會向被告們解釋報告。
經過商討後,法庭批准受影響的大律師可以先傳檔初步求情陳詞,若果後來有新的求情內容,大律師可以再向法庭傳檔進一步求情陳詞。
案件會維持於2022年3月4日10:00判刑。
(14:52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
📌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
📌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
📌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
📌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年4月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得出一下觀察:-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年4月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劉(20) #宣讀判詞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郭,張,何,溫,麥(17-28)🛑已還押超過3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超過2個月 #被告出庭 (#20220117屯門 襲警)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劉(20) #宣讀判詞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郭,張,何,溫,麥(17-28)🛑已還押超過3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超過2個月 #被告出庭 (#20220117屯門 襲警)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