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昨天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2:33開庭
PW2 高級督察 關展翔(音) 2019年11月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現駐守警察總部
睇證物 P1 片段:晩上由 08:38:22 警方片段
雙方完成主問、盤問及沒有盤問
傳召PW4警員22246 ,當晩拘捕A2
主問完畢
A2 開始盤問
其餘沒有盤問及覆問
4:2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昨天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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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2:33開庭
PW2 高級督察 關展翔(音) 2019年11月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現駐守警察總部
睇證物 P1 片段:晩上由 08:38:22 警方片段
雙方完成主問、盤問及沒有盤問
傳召PW4警員22246 ,當晩拘捕A2
主問完畢
A2 開始盤問
其餘沒有盤問及覆問
4:2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9]
[2022.03.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13名男子 #新案件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龍少泉 2項欺詐 #呃房貸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9]
[2022.03.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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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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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13名男子 #新案件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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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龍少泉 2項欺詐 #呃房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新案件☀️
👥13名男子 (20-54)
‼️0905 法庭職員宣布本案會改在下午1430開庭‼️
🔹每位被告有兩張親友入庭飛,而公眾人士入庭飛會在2:00派發
1405 派發家屬飛
1410職員宣布會在2號法庭安排視像,麻煩讓親友先入正庭,旁聽人士可到2號法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新案件☀️
👥13名男子 (20-54)
‼️0905 法庭職員宣布本案會改在下午1430開庭‼️
🔹每位被告有兩張親友入庭飛,而公眾人士入庭飛會在2:00派發
1405 派發家屬飛
1410職員宣布會在2號法庭安排視像,麻煩讓親友先入正庭,旁聽人士可到2號法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54)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54)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30)
D2:梁(24)
D3:蘇(24)
D4:高(26)
D5:李(41)
D6:司(20)
D7:盧(31)
D8:胡(20)
D9:袁(22)
D10:梁(24)
D11:蔡(33)
控罪:
(1)暴動 [D1-D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D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己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30)
D2:梁(24)
D3:蘇(24)
D4:高(26)
D5:李(41)
D6:司(20)
D7:盧(31)
D8:胡(20)
D9:袁(22)
D10:梁(24)
D11:蔡(33)
控罪:
(1)暴動 [D1-D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D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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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己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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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30]
[2022.03.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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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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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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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昨天因法官身體不適,沒有開庭
10:03 開庭
有部份承認事實修改,關於A1,A2,A4,A5及A7,雙方簽署確認。
A4:背囊內所搵到三件證物有爭議
傳召PW6 警員 楊樂衡,當日駐守新界北元朗第二隊梯隊分隊,現駐 元朗分區警署雜案調查隊
11:23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 P4(1)
由21:49開始
12:00 播片完畢 片段呈堂
接住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P4(2) 由22:07:33
1:02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2:32 開案
A4代表繼續盤問PW6
再播前天已睇過片段P6 TVB 新聞22:09(片段沒有秒數顯示)
播放器時間04:20 右手邊畫面
4:21 片段完畢
法官要求A4 Medical Report,因A4有投訴,睇唔到控方有咩理由反對。報告有講被告頭頂有傷
片段 承認事實 P2 22:09:51
A5-6 沒有盤問
A7-8盤問完畢
4:4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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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昨天因法官身體不適,沒有開庭
10:03 開庭
有部份承認事實修改,關於A1,A2,A4,A5及A7,雙方簽署確認。
A4:背囊內所搵到三件證物有爭議
傳召PW6 警員 楊樂衡,當日駐守新界北元朗第二隊梯隊分隊,現駐 元朗分區警署雜案調查隊
11:23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 P4(1)
由21:49開始
12:00 播片完畢 片段呈堂
接住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P4(2) 由22:07:33
1:02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2:32 開案
A4代表繼續盤問PW6
再播前天已睇過片段P6 TVB 新聞22:09(片段沒有秒數顯示)
播放器時間04:20 右手邊畫面
4:21 片段完畢
法官要求A4 Medical Report,因A4有投訴,睇唔到控方有咩理由反對。報告有講被告頭頂有傷
片段 承認事實 P2 22:09:51
A5-6 沒有盤問
A7-8盤問完畢
4:4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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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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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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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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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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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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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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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10:07 開庭
因A1身體不適,辯方要求休庭再聯絡被告,待她快速測試。
現休庭至10:30
10:33 開庭
A1快速測試呈陰性,已取醫生紙。但被告不同意今天繼續審訊。
10:38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7日
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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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10:07 開庭
因A1身體不適,辯方要求休庭再聯絡被告,待她快速測試。
現休庭至10:30
10:33 開庭
A1快速測試呈陰性,已取醫生紙。但被告不同意今天繼續審訊。
10:38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7日
10:0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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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
📌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
📌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
📌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
📌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年4月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得出一下觀察:-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年4月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1: 盧(50) 🔴已還押9日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
📌3月24日首次提堂時D2認罪,D1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申請保釋不獲批,兩人還押,D1保留8天覆核保釋。案件排期至4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今日覆核保釋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及案情撮要後,拒絕其保釋,🔴需要繼續還押。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28日1430時再次提訊作答辯。
#劉淑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1: 盧(50) 🔴已還押9日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
📌3月24日首次提堂時D2認罪,D1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申請保釋不獲批,兩人還押,D1保留8天覆核保釋。案件排期至4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今日覆核保釋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及案情撮要後,拒絕其保釋,🔴需要繼續還押。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28日1430時再次提訊作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案件②
D1:何(25)/ D2:*(15)/ D3:黃(35)
D4:黎(20)/ D5:江(25)/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D9:何(22)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④
D1:馮(39)/ D2:歐陽(41) /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控罪:暴動 [D1-12]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併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②將於8月1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9月5日至10月18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案件④將於9月16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10月17日至11月25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
沒有開庭,官方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238_2021.docx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案件②
D1:何(25)/ D2:*(15)/ D3:黃(35)
D4:黎(20)/ D5:江(25)/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D9:何(22)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④
D1:馮(39)/ D2:歐陽(41) /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控罪:暴動 [D1-12]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併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②將於8月1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9月5日至10月18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案件④將於9月16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10月17日至11月25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
沒有開庭,官方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238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劉(20) #宣讀判詞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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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郭,張,何,溫,麥(17-28)🛑已還押超過3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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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超過2個月 #被告出庭 (#20220117屯門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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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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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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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劉(20) #宣讀判詞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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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郭,張,何,溫,麥(17-28)🛑已還押超過3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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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超過2個月 #被告出庭 (#20220117屯門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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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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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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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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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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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