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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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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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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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答辯

D3:許(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D1-3)

案情: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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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D2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判處3星期監禁。
不認罪的D1及D3原定安排在9月10日進行審前覆核及於10月5日進行審訊。
D3今日承認非法集結罪

同意案情:
當日有一個已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主題為反對政府於東大嶼填海建人工島計劃,遊行喺當日1530由銅鑼灣東角道出發前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大會於遊行終點舉行論壇,並向舉手嘅人遞mic輪流發言。當前立法會議員姚松炎發言完畢後,有八名蒙面人士上前想搶去姚松炎手上嘅mic,PW3上前幫手分開,過程被兩間傳媒拍下。高級督察聽到人求救後趕到現場,並檢取相關證物。
非現場被捕嘅D3於警誡下承認有參與事件,負責阻擋他人以爭取時間讓網上號召者可以搶到mic發言。

求請: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父母、姊姊、大學講師及朋友。主要表達被告當時年輕(案發時16歲),未有深思後果。現為大學生的被告明白到當日做法不當,對他人造成恐荒感到後悔,明白尊重他人表達意見的重要性,具真誠的悔意。
案發至今已3年,至今年初才被正式控告,被告的人生計劃受到影響,擔心案件影響升學進度,甚至令他無法出席姊姊下月的婚禮,被告更不時會為案件而失眠。
案發時被告因不滿大會安排,一時衝動響應當晚網上號召阻擋其他論壇參與者為號召者爭取時間發言。被告一心只想企喺前面阻擋他人,從無諗過亦無使用武力,過程只有兩分鐘,其間未有使用武器,案情比較輕微。加上被捕後承認自己的角色,亦已向姚松炎致歉,反映到被告的悔意。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庭採納辯方建議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會排除其他判刑選項。

法庭現將案件押後至 9月20日 10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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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

下午續審: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繼續播放香港電台RTHK及Now TV片段及截圖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下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對被告在何時撞擊證人有不同的講法,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聽錄音之後辯方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請證人講述被告如何撞擊;證人有無用警棍打被告;證人在庭上的口供無在口供紙紀錄;最後呈上一份截圖,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與盤問有關的問題;之後澄清了在某一張辯方的截圖中,被告是否已經出現。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4日21:10時,被告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和拒捕
(2) 在2019年12月25日04:36時,女警在元朗警署替被告拍照18張,呈堂為P1(1~18)
(3) 形點I期的閉路電視片段,2019年12月24日18:00~23:00,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2,截圖21張P2A(1~21)
(4) 在2020年12月30日警方在立場新聞Facebook網站,下載了5段直播片段,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3,截圖5張P3A(1~5)
(5) 督察游天健在2019年12月24日22:47時,到博愛醫院求診,程慧明(音)醫生撰寫了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4
(6) 上述證物鏈不受爭議
(7)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P5;由於醫療報告已經呈堂,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需要傳召醫生上庭作供,醫生已經在報告內記錄,被告報稱被踢傷,雙方同意不需再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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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21 後補資料

14:30 開庭,PW1 督察游天健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PW1話小隊成員在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其中一名男子,被告撞擊證人左膝對上大髀位置,在截停到帶佢去玩具反斗城外之間的時間發生,根據後來的證供,是在玩具反斗城撞擊,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有不同的講法。

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14:45 聽錄音,之後辯方承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PW1唔記得撞擊細節,感覺到有撞,但未至於痛到要停低,如果係普通撞到就無傷勢(同意),如果係大力就有傷勢(其實佢可以打橫"發"落嚟),證人起身示範用右腿屈曲向外側撞,一個人郁會有機會向兩側撞(同意),示範嘅動作唔係踢(同意),有去驗傷(同意),醫生有問點樣整親(同意),有講點樣受傷(同意),話左腳被一男子踢到後受傷(唔記得)。

播出片段P3,01:06:35~01:06:44,見到PW1用警棍打橫打向被告大髀,但影唔到打到一刻,證人同意有揮動警棍,但打唔打到就唔記得。律師指出閃避警員揮動警棍唔係抗拒(同意,但成個場面係),01:06:45~01:06:54,被告在10秒內已經跪低咗(同意),一拉佢已經舉起雙手(同意),舉手表示投降(唔同意),舉手表示唔反抗(唔同意,可以用腳逃跑,叫佢痞低係最好嘅選擇)。

律師詢問證人,如果無處理被捕人係可以唔使畀口供(唔同意,有參與就會比口供),無參與拘捕令一人,無接觸無需要為佢比口供(同意),因為拘捕被告,所以畀口供,2019年12月20日,03:30做咗一份口供,「截停被告時佢穿深色上衣、深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知為張XX,其激烈反抗」,撞咗幾多次(唔記得),「多次撞擊本人左邊大腿膝頭位置」,指出在法庭講嘅口供無提(同意),無提PW1用膝頭托被告膝頭後邊關節(同意),無提撳低被告(同意)。

再指出辯方案情,12月25日落口供有關被告嘅口供好短,只有六行半(同意),當日嘅記憶好過今日(同意),因為場面混亂只係記到咁多(同意),邱家榮(音)有發口頭警告,但好嘈(同意),唔係個個都聽到(同意),在20:15~20:22期間發咗兩次(同意),當時未見到被告(同意),被告無撞到證人左邊大腿(唔同意)。

最後呈上一份截圖,表示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後,便完成責任😳
1號相,係P3 @01:06:26,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等候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X被警員壓在地上(同意)
5號相,右邊有不知名男子不是被告(同意),警方將X做嘅動作當係被告做(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唔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唔同意)
16號相,有關被告頭髮的長度,裁判官表示全部黑色一達睇唔到喎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和盤問有關的問題;再阻止詢問證人有無可能將X與被告掉轉;之後澄清在辯方的#5截圖時段,被告是否已經出現(未)。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裁決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4]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速報
A1, 2, 4 各項罪名不成立
‼️A3 全部罪名成立‼️ #暴動

休庭至 10:30 處理A3求情及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2 開庭

📌 裁決
本案五名被告中,D3 及D4 早前已認罪,並被判刑,現在服刑中。

審訊控罪指,五名被告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是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控方案情
法庭從控方得知控方案情指五名被告對便裝警員,並對他使用挑撥性的行為,有可能令其他人害怕被告們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三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可能性較低。

🧷 辯方案情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萬一有的話,他們的當事人也非在當中,更沒有共同目標。D2 大律師指D2 是當區區議員,當時沒有不諱目的,只是在向便衣詢問他是否在工作。D5 手持攝錄機在拍攝現場情況,並沒有不諱意圖。

🧷 警員證供
法庭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當中所有細節為事實。因此法庭認為當日 2140時於大埔超級城一帶,D4 及D1 跟隨他,有人用電筒照他令他皮膚感到灼熱。

🧷 本案其他事實
從D1 問警員開始一刻,至空地有警員拘捕一刻,相距八分鐘。D2,D4,D5 不停移動,隨一後跟從警員,當中D2 及 D4 身處較前。D5 都曾超越警員。D3 亦有加入行列。當中時間超過一分鐘,他們照向警員,D4 的照射更有機會射到眼角膜,不過警員反應敏捷,有用手掌擋住電筒光。

🧷 D1 考慮
D1 走向D4 時,D1 與D4 應有溝通,這是不難推論。然而,D1 能知道D4 會挑釁警員嗎?此點法庭不能肯定,除非D1 有作出與類似D4 的行為。
就算片段最後D1 的位置與D4 有十多米的距離,D1 亦可以是「隔岸觀火」,而控方不能排除這可能性。D1 罪名不成立。

🧷 D2 及D5 考慮
法庭一同考慮兩人罪行。D2,D3,D4 及D5 追貼警員,是「集結在一起」。D2 不斷詢問警員,D5 不停拍攝,大部分時間對焦警員。D2 無權力要求便衣揭示身份。法庭裁定D2至5的行為令警員受傷害,並推論支持警方的途人可能會前來協助,替警員推開被告們的鏡頭或電筒。最後有機會導致暴力。這些行為屬於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四名被告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令某些人合理地害怕。

🧷 D2 答辯
D2 大律師指D2 是在執行議員職務。法庭認為D2 不能與其他人挑撥警員。D2 對D4 的行為瀝瀝在目,法庭裁定D2 的行為在助長D4 的暴力行為。D2 已干犯所有控罪元素。法庭裁定D2 罪名成立。

🧷 D5 答辯
D5 與D4 是一伙人。沒有證據指D5 是記者,D5 不斷對焦警員,D5 拍攝D4 的行為,即在拍下D4 的罪證。D4 與D5 明顯有共識,D5 知道他拍攝D4 行為過後不會被秋後算賬。D5 知道D4 會對警員不利。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達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他們(D2至D5)在參與非法集結。D5 罪名成立。

📌 裁決
D1 :無罪釋放
D2 :罪名成立
D5 :罪名成立

求情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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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所有被告均不爭議影片截圖中人的身份,李官籲控方把握時間決定依賴那些影片。

🟢【10:22 休庭】由於控方自稱身體不適,今日審訊完結,押後至2021年9月2日 [星期四] 0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五庭續審,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裁決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4]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蒙面法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控方外聘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代表:#何婉嫻大律師 (A1)
#邱治瑋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A2,4)
#姚本成大律師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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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2019年11月18日凌晨,逾百名示威者於4時不久後,在九龍佐敦道開始暴動。他們堵路、與警方對峙、以鐳射光照射警員、挑釁叫囂,又向警察投擲物件(包括磚頭和汽油彈)。警方向他們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則退往彌敦道與警方對峙。他們往旺角方向且戰且退,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近吉野家餐廳外)再築起傘陣;有人從傘陣後擲出磚頭和大約十個汽油彈,警方遂發射橡膠子彈還擊、並衝向示威者。有兩名投擲汽油彈的人走入吉野家旁的橫街,後面約有八人跟着跑。有些人跑向倔頭的橫街盡頭、有些則走往横街內的小巷。隨後,有五個人從小巷跑出橫街,他們和從彌敦道跑入橫街的人混作一團。稍後,警方在橫街盡頭找到A1、A2及A4。

A1背包內有行山杖、縮骨遮、風褸、T恤和3個手袖:A2面戴呼吸過濾器、外罩頸套、背包內有綠色口罩、長袖衛衣、牛仔褲及護目鏡,他曾手持長傘;A4背包内有行山燈、T恤、未拆包裝的短衫,縮骨遮、及口罩。約半小時後,警員在一條柱後發現匿藏的A3,他戴着頭盔,口罩和手套。他說自己見到警察便走入橫街。

📌A1、A2
控方指被告人是那大約十名走入橫街的示威者中,其中之四人,剛參與橫街外近吉野家的暴動。惟閉路電視錄像顯示:A1和A2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雖然法庭認為他們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的暴動。因此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A2之「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遂不成立。

📌A4
法庭信納A4的作供:當晚他和朋友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前往按摩場所揼骨,而途經事發地點。他見人群移動及混亂,便走入横街暫避;後來見人跑、自己又跑。加上,A4稱拘捕男警員為「madam」,可見他有醉意。法庭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A3
A3戴頭盔、口罩和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他預知示威活動會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當吉野家餐廳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時,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當警察衝向示威者時,他便跑入横街。A3是見警察衝來才跑開,並不是和其他暴動者割蓆、而只是為了逃避追捕。非法集結/暴動罪的控訴要旨在於參與者恃仗人多勢眾、以達致共同目的。A3選擇依附暴動人群,是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了那些使用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自己因而成為暴動者的一份子,和其他暴動者共同干犯暴動罪。法庭裁定A3「暴動」罪名成立;他在暴動集結中戴口罩,遮蓋大部份臉容,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其身份,因此「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亦罪名成立。‼️
———————

A1早前已認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量刑起點罰款$3000,認罪後扣減1/3
判罰$2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

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D2 及D5 被裁定罪名成立。

📌 D2 求情
D2 現年23 歲,現時為大埔區區議員。明白會不多求情理由。辯方呈上12 封求情信,只為顯示他對社區備受尊重。在家被示為考順的年輕人,社區中備受尊重。希望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到D2 希望一生讀政治,參與選舉,但今天將會失去議席。

📌 D5 求情
D5 現年36歲,父親已退休,母親收入不穩定。哥哥已移居外地。D5 是家庭支柱。D5 有良性裨藏瘤。D5 參加過攝影比賽並獲得大獎。D5 有拍攝其他康樂活動,例如免費派發口罩活動,使用他拍攝的照片的媒體也亦包括國內媒體。他有幫 政府部門拍攝。呈上10封求情信,寫信人亦在場,包括他自己(明白考慮不周,並向警員致歉。一路有反思過失),父母(父指他一路有嚴謹教D5。今次初犯希望從輕發落),僱主(超過五年賓主關係。希望法庭從輕發落。),鄭小姐(某雜誌藝術總監),吳先生(知名導演)等等。D5 犯事歷時兩三分鐘,並沒有肢體碰撞。他當日沒有裝備,參與程度不大。明白要判處監禁,不過會非常大膽要求判處社服令再作判刑,希望可作考慮。

📌 判刑
(諗咗幾秒鐘)鑑於D2 及D5 參與度較D4 低,法庭以3 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其他求情理由。
控罪一:兩人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D2 罰款 $1500,從擔保金扣除。

D5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026時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4雨革 #答辯

朱(28)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

被告申請無需答辯,押後至5/10,
需要攞資料及法律意見

押後至 2021年10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再處理答辯
除更改保釋時間,維持其他原有保釋條件

💛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暴動 #蒙面法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內容

(1)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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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角色是「帶領者」或「策劃者」;先不談及共同犯罪原則,其身上沒有藏攻擊性武器或汽油彈。
事件有直接關連,刑期該同期執行。
被告現年31歲,案發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無業,與父母同住。

法庭判刑時,考慮事件對社會損害程度及參與程度。暴動並非油然而生,而是一直延續至案發地點。證人庭上描述:暴動發生時時間短,只有半分鐘至1分鐘;但法庭認為假若警方沒有及早制止,暴動只會繼續延長。當晚現場只有示威者、警方和記者,沒有人士受傷或財物受損。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要角色、或領導者,但其參與的確壯大、及實際鼓勵支持了暴動人士;加上很多事件的示威者都只是參與者,不應有過輕的刑期。

判刑
基於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不就此加刑、但不給予任何減刑因素。

(1) 量刑起點為4年、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 量刑起點為6個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同期執行刑期,共判監4年‼️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上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傳召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作供,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成員,協助副指揮官游天健拘捕被告,押解被告返元朗警署,搜身,檢取證物,在庭上認出被告,並將證物呈堂,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詳情後補

14:3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周,楊,陳,馬,周(15-27) #1225葵涌
【十四庭正庭飛:12張票】
【十二庭視像庭:62張票】

14:16 正庭飛已派畢,十二庭半滿
14:27 廣播
14:32 開庭一分鐘,立即休庭讓各辯方律師解釋報告內容
15:33 開庭,辯方進一步求情陳詞中
15:51 休庭半小時考慮判刑
16:21 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2個月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牽涉5個小時以上的相關影片。
A2申請豁免一天居住在報稱住址,法庭批准。

A8申請分開審訊。
⁃ 辯方指,他並非牽涉「非法集結」罪,其案情相對簡單,亦不是由非法集結引伸出來。證人證供大多針對A1-A7,冗長的審訊對A8不公平。
⁃ 控方反對分拆,因整件是同一個拘捕行動、拘捕地點相同,案情都有關聯性。
⁃ 法庭今天不處理分拆案件,容讓控辯雙方達成共識,冀望縮短法律程序。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4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除A1還押外其餘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

押後至 2021年11月4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提訊

D30: 李(29)🛑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
被告已獲准法律援助,有委任律師申請
辯方申請合併 #十二港人案 ,並不需審訊處理;法庭指要考慮其他被告人意願,暫不處理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揮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朱(21)
D2陳(22)
D3黃(21)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已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

三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D1將會爭議拘捕合法性及會面紀錄的可呈堂性。審訊預計需時三日,將會以中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0930起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暴動 #審訊 [7/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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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整天播放片段...
🔸三段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P75(1-3)
🔸W square閉路電視 P75(4)
🔸華登酒店閉路電視 P75(5)
🔸軒尼詩道409號中國銀行的閉路電視 P75(6)
🔹NowTV 網上串流片段 P76(1)
🔹Appledaily 網上串流片段 P76(2)
🔹iCableTV 網上串流片段 P76(3)
🔹兩段熱血時報網上串流片段 P77(1-2)
🔹港人講地網上串流片段 P77(3)
🔻多段由警員拍攝的片段 (可能有遺漏,請見諒) P78(1-3) P86 P90 P91 P93

P75-P78 主要顯示當天下午時份的現場情況。控方指控這些片段中其中一名投擲汽油彈的人是D1,其中一名逃跑的人是D4,D2拿住長遮。P86 P90 P91顯示警方推進的情況,不見D1-D5。P93 顯示警方將一眾人士包圍於中銀樓梯級一帶截查的情況,包括D3-D5。(D1和D2於其他地方被截停)

P93 未播放完畢,尚餘半小時,尚需播放P85 (推進時份的片段)

明天0945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判刑結果
D1:【勞教中心】
D2:【教導所】
D3:【勞教中心】
D4: 【4個月即時監禁】
D5: 【4個月即時監禁】
D6: 【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考驗判刑時,有考慮不同案例的覆核原則,判刑時要考慮此罪的要旨如何引致及增加公害,即以其人多勢眾達致其共同目的,以影響公眾秩序。判刑時要考慮預防性,而不是單看後果,即具體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本席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人數、持續時間、影響、手段,及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除了具體行為,亦考慮角色如有否煽動、有否暴力。因蒙面有助令參與者壯膽,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現場人數拒絕應警方要求離開,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人數比警方多,現場情緒高漲,令事態變得嚴重,易出現暴力。若現場有相反政見的人士,他們可能激起更大反應,更可能變成大衝突。特定日子也會使非法集結變得激突,影響嚴重性。

考慮HCMA13/2020 一上訴案例,D1-3 有計劃阻止元氣正常運作,但部份破壞、阻止捲閘行為是即發。人數不多,約20人,但現場狹窄令危險風險程度增加,各被告無武器但因蒙臉令警方執法變難。除捲閘外無財物損傷,但食客需要從後門離開,各人也在店舖中有叫口號。

相比近年的非法集結案件,本案的人數、時間、暴力程度較少,但考慮公害及有社運背景。雖D5求情時指自己是旁觀者,應判得較輕,但本席已裁定他有意圖故不是旁觀者。所以基於以上原因,監禁式或即時監禁是唯一考慮。

D1,3 會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勞教中心】。D2是帶領者,有帶人去元氣及叫口號及阻止捲閘,刑責較他人高,雖然報告建議判更生中心,但要嚴懲,故判【教導所】。D4-6以【四個月即時監禁】作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
📌進一步求情:
🙍🏻‍♂️D1:
在報告頁3,D1向懲教主任解釋自己的行為乃一時衝動、愛理不理,法律意識低,有好奇心想看看示威者的行為。

辯方指判刑要考慮涉案規模、人數,有否嚴重暴力及武器。控方案情事發只有指20個人士。D1僅跟從他人到元氣壽司,落閘時才到達門口,他是參與的其中一伙人但無心傷害人同財物。

辯方希望法官重新多看一次早前呈上的D1親筆求情信,信中提及D1希望自己可以好好成長。辯方指其字體秀麗,是平生所見求情信中最好的字跡,D1日後希望想成為專業人士,辯方再一次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指更生、勞教皆適合,僅建議勞教,惜D1沒有信心長時間經歷嚴苛的體能訓練。(黃士翔此時打斷,指上次陳詞才提過D1是運動校隊🌝)辯方指希望考慮判以更生中心。

🙍🏻‍♂️D2:
D2 自小心臟有事,故不適入勞教中心。報告指出有悔意及反省,故建議更生中心,辯方望法庭接納。

🙍🏻‍♂️D3:
學業雖一般但沒有操行問題。完成青年學院一基礎文憑。同主任會面時有禮貌,今次一時衝動,希望輕判重新返回工作,乃於碼頭工作。望考慮還押了三星期,望能判以監禁讓他盡快出來。若不考慮即時監禁,故採納報名所建議的更生中心。

🙍🏻‍♂️🙍🏻‍♂️🙍🏻‍♀️
D4-6 因枝咪故障,乜都聽唔到。😿😿

(16:45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無做警誡;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口供中紀錄;為何要在一年後再做口供,而兩份口供分別不大;最後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作證,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藍旗。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發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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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021 後補資料

辯方表示睇完閉路電視片段後,不再爭議頭盔事項,原因係無足夠基礎向證人指出,所以無需再傳召PW1。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出P2 21:06:18~21:07:07,期間見到被告企在玩具反斗城外,PW2企在右邊頂住其他市民,不是第一時間上前協助督察拘捕被告,PW2 解釋因為有人群從右邊迫近,要控制現場環境,再返去幫手。

辯方質疑PW2無向被告作警誡,解釋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亦因為身穿防暴服,攞唔到記事冊出嚟做紀錄;辯方打算呈上另一名警員的口供,與證人對質,但被裁判官制止,因為文件不是有證人書寫或者有簽名作實,對控方不公,指辯方如有需要,可傳召該名警員作供。

質疑PW2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2019年12月25日的口供中紀錄(同意),係今日先作出嚟(唔同意);為何要在一年多後,在2021年1月5日再做口供,而且兩份口供分別不大,PW2解釋內容多咗形容周圍嘅環境,例如在第二份口供中的第3段,20:10時同本隊成員在Sinomax設立封鎖線期間,聽到現場有大量人士大叫黑警死全家,21:05時得知警員18309在我右方宣布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非法集結。

PW2同意兩份口供中對被告的形容都係差唔多,主要係多咗「18309在我右方拘捕一名男子」一段,因為想詳細描述現場環境嘅情況,在紀錄冊有寫低,律師質疑係唔係上司叫做(唔係),心血來潮做(唔係),係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後來修正為案件隊員,但唔記得係邊個),叫形容多啲現場環境;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已經寫咗,點解要寫第二份,係因為已經知道搞錯咗,拘捕錯咗人士(唔同意)。

叫證人睇辯方文件,指出辯方案情:
1號相,係被告被拉出前4分鐘的畫面,有其他途人在場,並非只有示威者(同意)
2號相,部份途人被限制在店舖內不准離開(同意)
3號相,有多名警員衝向玩具反斗城,左邊還有其他途人(同意)
4號相,右邊係不知名男子X(同意),有拒捕及用腳撞向警員腳部(唔清楚)
5號相,右邊男子X在郁動(同意),所以整件案件係X做嘅(唔同意)
6號相,X的面貌不是被告(同意)
7號相,被告身處途人之內,突然被拉出(唔清楚),身邊有不同顏色衫嘅途人(同意)
8號相,當警員拉出被告時被告再影相(同意),被告並非非法集結唔同意,佢右手攞住手機舉高個膊頭(同意)
9號相,被告被拉出時雙手舉高(同意),配合警員行動(唔同意),過程中警員向被告搜查(同意),X的樣貌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0號相,被告被警員向下壓跪在地上(同意)
11號相,不知名男子X並不是被告容貌(同意)
12號相,被告一直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X並不是被告(同意)
13號相,被告仍然跪在地上並沒有反抗(唔同意)
14號相,被告跟隨警員移到一旁搜出背囊,並沒有反抗(同意)
15號相,被告被拉出時的樣貌(同意)
被告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

15:14 控方覆問
在第二份口供中,警員18309在2105時,在我右邊方向宣布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係X,並不是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16039作供,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12月25日嘅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只係簡單一兩句,但似乎係X唧動作,不是被告高舉雙手嘅動作,醫生報告寫踢到,口供講撞到。

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片段睇到無逃走、無掙扎、無撞到PW1、無破壞社會安寧等動作。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2迴避點解再畀口供,只係話調查人員叫佢畀,無講原因,目的係右邊有人被捕,突顯被告係企喺度嗰個,撞人嗰啲情節,似乎更適合X的情況。P2片段無P W2所講被告雙手有大動作,PW1都無講過雙手動作,或者想逃走、與PW2嘅口供不符。

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籃旗;PW1話拉低口罩觀察兩三秒,PW2話口罩在掙扎期間爛咗,PW2比PW1更不可靠。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法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陳官話從「不明來歷網站」下載做案例?律師想收返,陳官唔比,要列入為MFI,等以後有人查起上嚟,知道點解唔批准呈堂。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不是即時,
補回今天簡單內容*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再繼續傳召昨天的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
(此部份遺漏)
———
10:28開始續審內容:

A3:盤問另一控方證人(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控沒有覆問


證人列表上PW2案法當日拘捕A1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讀出証人供詞

PW2 警員11723 曾憲強(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傳召控方證人
PW3女警員23439 呂曉玲(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A1 A2 沒有盤問
A3 沒有盤問

PW4 用65B 形式 直接呈上
警員17113李家偉(音) 案法當日拘捕及負責檢取A2證物


下午審訊:
傳召另一控方證人
PW5警署警長52059譚偉君(音)
案法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大隊
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問PW5及播放i-Cable寬頻及立場新聞Stand News片段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代表大律師身體不適,小休後,獲法官批准稍為提早完畢今天的審訊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