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案將於下一庭處理合併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提訊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
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以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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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2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宵禁令
A3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宵禁令
A4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5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6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7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全部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提訊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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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以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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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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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2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宵禁令
A3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宵禁令
A4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5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6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7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全部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被告答辯意向為: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19)留法庭存檔
控方需在正式答辯前3個工作天,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信件、相關案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9月14日 0930灣仔區域法院,預留2小時進行正式答辯。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睇完奧運好開心喇,你地關注返手足好唔好?
#胡雅文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被告答辯意向為: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19)留法庭存檔
控方需在正式答辯前3個工作天,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信件、相關案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9月14日 0930灣仔區域法院,預留2小時進行正式答辯。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睇完奧運好開心喇,你地關注返手足好唔好?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14:43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8171 黃子誠作供,證人當晚為畜龍隊員,在時代廣場進行掃蕩,曾經向被告發射一顆海綿彈,辯方質疑非法使用武力,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19434 軻永雄(音)作供,證人當晚為PTU隊員,掃蕩到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外,見到被告逃跑,截停和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傳召證人完畢,申請新增一條控方片段,辯方未有知悉,裁判官指示休庭,給雙方先作商議;休庭後,控方表示有兩條片段,裁判官詢問片段與此案的關連性,辯方提出反對片段呈堂,因為片段所拍攝的情況是波斯富街、羅素街、勿地臣街一帶的情況,與PW1所講的位置和推進路線無關,裁判官表示留待明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30/7) 10: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31/7/2021 後補資料
14:43 開庭,傳召PW2 警長58171 黃子誠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PW2隸屬PTU警察總部訓練組第四隊,當日由葉警司訓示行動,為畜龍小隊,與STC隊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掃蕩,19:05坐車到羅素街堅拿道東一帶候命,指示由羅素街向東掃蕩,阻止人群聚集,19:21去到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見到一群人在時代廣場商舖地下聚集,估計最少有50人,距離約40米,有人掟水樽,收到訊息,警方在霎東街嗰邊掃蕩,同同事衝過去驅散,配合返清場,期間有射海綿彈。
清場時見到一名女子,之後見到佢瞓低在地下,女子起身想走,有一男子拉佢走,PW2叫男子走開「警察走開,唔好行埋黎」,距離該男子約一米,佢無走開拖住女人左手起身,叫佢「唔好再搶,阻住警方執法」,佢見人多,拖唔到起身,行後咗一步想走開,跟住在馬路被PTU同事19434截停控制,講返情況畀19434聽,由19434作出拘捕;女子由PW1進行調查。
播片段P1,由播放器時間00:10:40,至00:11:10,就是由開槍、驅散、拘捕整個過程,@10:49一群約50人在畫面中左邊位置,該女子在欄杆位,@10:59該女子被女警撳在地下。
15:11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片段P1,定格在播放器時間10:49,PW2確認畫面正前方是勿地臣街出口,人群聚集在左邊舖頭,該位置有人掟嘢;播片段P2,定格在19:23:42,PW2確認畫面是P1 @10:49 同一位置。
證人表示熟悉警方武力指引,在受到頑強抵抗,武力攻擊,可使用低程度武力,包括海綿彈。律師稱如果有人唔郁唔走可以抬走,但唔可以開槍,指出有人鬧警方,唔可以用海綿彈(同意),有人唔郁,唔可以用海綿彈(同意)。
📌質疑警員違反武力指引
播片段P2 19:21:00~19:23:42,睇到聲稱有人掟嘢嘅位置,但睇唔到掟嘢,睇唔到暴力;PW2在2020年7月1日晚做咗份口供,記錄開咗一發海綿彈,向住被告和劉小姐,播片段P2 19:23:12~19:23:48,睇唔到被告和劉小姐掟嘢(同意),咁點解向佢哋寫海綿彈(因為有人定水樽),指出片段P2 19:21:00~19:23:42無人掟嘢(唔同意),被告和劉小姐無掟嘢(唔肯定),無人掟嘢而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唔同意)。
📌質疑警方圍堵市民,並非聚集
播片段P2 19:22:58~19:23:34 人群跑向右上方勿地臣街霎東街交界位置同意,警方有在交界把守同意,播片段P2 19:22:34~19:23:41 人群反方向跑,因為有警方把守(唔知原因).播片段P2 19:23:41~19:23:54,在19:23:41一刻,畫面下方有警員揮動警棍(睇唔到),隨後人群向左上方跑,因為有警員驅散(同意),因為警員警射海綿彈,揮動警棍,所以人群先走(有可能),指出在19:21:00~19:23:54無人聚集(唔同意)。
問證人對劉小姐和被告嘅觀察係唔係喺晒條片度見到唔見(唔同意),19:23:13時劉小姐和被告先在畫面出現(唔同意,佢哋之前在羅素街近商舖出現),呢部份證供無在記事簿或口供出現(同意),係啱啱先講出嚟嘅(同意),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5:46 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傳召PW3 警員19434 軻永雄(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連第四隊,小隊指揮官係蔡清風高級督察,負責處理港島區公眾遊行活動。
當日18:50收到訊息,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有人非法集結堵路,19:12同同事到堅拿道東進行掃蕩,19:22到霎東街堅拿道東交界落車,向勿地臣街時代廣場推進,見到蔡高級督察指是出藍旗,有畀警告在勿地臣街的示威者,佢哋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叫佢哋離開,如果唔係會有拘捕行動。
在霎東街望向勿地臣街見,有20至30人向禮頓道跑走,有示威者在勿地臣街霎東街交界聚集,19:24:24到達勿地臣街時代廣場外邊,19:25見到一個男人跑緊,戴眼鏡、着白色T恤、黑色短褲、白色波鞋,思疑與較早時非法集結有關,上前截查之後,作出拘捕,確認為被告。
15:58 ✂️辯方盤問
19:22同隊員去到堅拿道東霎東街交界,播出片段P2,PW3表示當晚睇唔到畫面上嘅情況,推進時都睇唔到呢啲畫面,19:23時舉藍旗只係見到好多人(同意),啲人在勿地臣街近時代廣場(唔同意),嗰晚只係見到有20至30人向禮頓道跑走(同意)。
呈上地圖D1,請證人畫出在19:22時他們在堅拿道東霎東街交界位置,和警方推進方向,再在畫出20至30人禮頓道開始逃跑時的位置和逃跑方向。當晚19:25時係第一次見到被告見到佢走緊。
16:08 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控方申請播出一段NowTV片段拍攝羅素街、波斯富街有人聚集的情況,同本案有關申請成為證物,明天在庭上播出,等辯方準備,辯方表示啱啱得知,裁判官話無權阻止控方提出舉證,宣佈休庭15分鐘,等控辯雙方商議。
16:15~16:37 休庭
控方呈遞兩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9:15至19:20,拍攝波斯富街、羅素街、勿地臣街、時代廣場外人群聚集的情況,證明有人非法集結,因此19:20後警方推進,進行驅散,見到劉小姐。
辯方律師表示大約睇過片段,係波斯富街的情況,與PW1畫出在地圖上畫出的位置不同,PW1無講過關於波斯富街嘅情況,反對片段有關連性。
裁判官表示留待明日處理,宣佈休庭。
===============
直播員按:辯方律師好嘢,盤問安排得好,成功扭轉形勢👍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14:43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8171 黃子誠作供,證人當晚為畜龍隊員,在時代廣場進行掃蕩,曾經向被告發射一顆海綿彈,辯方質疑非法使用武力,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19434 軻永雄(音)作供,證人當晚為PTU隊員,掃蕩到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外,見到被告逃跑,截停和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傳召證人完畢,申請新增一條控方片段,辯方未有知悉,裁判官指示休庭,給雙方先作商議;休庭後,控方表示有兩條片段,裁判官詢問片段與此案的關連性,辯方提出反對片段呈堂,因為片段所拍攝的情況是波斯富街、羅素街、勿地臣街一帶的情況,與PW1所講的位置和推進路線無關,裁判官表示留待明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30/7) 10: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31/7/2021 後補資料
14:43 開庭,傳召PW2 警長58171 黃子誠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PW2隸屬PTU警察總部訓練組第四隊,當日由葉警司訓示行動,為畜龍小隊,與STC隊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掃蕩,19:05坐車到羅素街堅拿道東一帶候命,指示由羅素街向東掃蕩,阻止人群聚集,19:21去到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見到一群人在時代廣場商舖地下聚集,估計最少有50人,距離約40米,有人掟水樽,收到訊息,警方在霎東街嗰邊掃蕩,同同事衝過去驅散,配合返清場,期間有射海綿彈。
清場時見到一名女子,之後見到佢瞓低在地下,女子起身想走,有一男子拉佢走,PW2叫男子走開「警察走開,唔好行埋黎」,距離該男子約一米,佢無走開拖住女人左手起身,叫佢「唔好再搶,阻住警方執法」,佢見人多,拖唔到起身,行後咗一步想走開,跟住在馬路被PTU同事19434截停控制,講返情況畀19434聽,由19434作出拘捕;女子由PW1進行調查。
播片段P1,由播放器時間00:10:40,至00:11:10,就是由開槍、驅散、拘捕整個過程,@10:49一群約50人在畫面中左邊位置,該女子在欄杆位,@10:59該女子被女警撳在地下。
15:11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片段P1,定格在播放器時間10:49,PW2確認畫面正前方是勿地臣街出口,人群聚集在左邊舖頭,該位置有人掟嘢;播片段P2,定格在19:23:42,PW2確認畫面是P1 @10:49 同一位置。
證人表示熟悉警方武力指引,在受到頑強抵抗,武力攻擊,可使用低程度武力,包括海綿彈。律師稱如果有人唔郁唔走可以抬走,但唔可以開槍,指出有人鬧警方,唔可以用海綿彈(同意),有人唔郁,唔可以用海綿彈(同意)。
📌質疑警員違反武力指引
播片段P2 19:21:00~19:23:42,睇到聲稱有人掟嘢嘅位置,但睇唔到掟嘢,睇唔到暴力;PW2在2020年7月1日晚做咗份口供,記錄開咗一發海綿彈,向住被告和劉小姐,播片段P2 19:23:12~19:23:48,睇唔到被告和劉小姐掟嘢(同意),咁點解向佢哋寫海綿彈(因為有人定水樽),指出片段P2 19:21:00~19:23:42無人掟嘢(唔同意),被告和劉小姐無掟嘢(唔肯定),無人掟嘢而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唔同意)。
📌質疑警方圍堵市民,並非聚集
播片段P2 19:22:58~19:23:34 人群跑向右上方勿地臣街霎東街交界位置同意,警方有在交界把守同意,播片段P2 19:22:34~19:23:41 人群反方向跑,因為有警方把守(唔知原因).播片段P2 19:23:41~19:23:54,在19:23:41一刻,畫面下方有警員揮動警棍(睇唔到),隨後人群向左上方跑,因為有警員驅散(同意),因為警員警射海綿彈,揮動警棍,所以人群先走(有可能),指出在19:21:00~19:23:54無人聚集(唔同意)。
問證人對劉小姐和被告嘅觀察係唔係喺晒條片度見到唔見(唔同意),19:23:13時劉小姐和被告先在畫面出現(唔同意,佢哋之前在羅素街近商舖出現),呢部份證供無在記事簿或口供出現(同意),係啱啱先講出嚟嘅(同意),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5:46 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傳召PW3 警員19434 軻永雄(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連第四隊,小隊指揮官係蔡清風高級督察,負責處理港島區公眾遊行活動。
當日18:50收到訊息,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有人非法集結堵路,19:12同同事到堅拿道東進行掃蕩,19:22到霎東街堅拿道東交界落車,向勿地臣街時代廣場推進,見到蔡高級督察指是出藍旗,有畀警告在勿地臣街的示威者,佢哋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叫佢哋離開,如果唔係會有拘捕行動。
在霎東街望向勿地臣街見,有20至30人向禮頓道跑走,有示威者在勿地臣街霎東街交界聚集,19:24:24到達勿地臣街時代廣場外邊,19:25見到一個男人跑緊,戴眼鏡、着白色T恤、黑色短褲、白色波鞋,思疑與較早時非法集結有關,上前截查之後,作出拘捕,確認為被告。
15:58 ✂️辯方盤問
19:22同隊員去到堅拿道東霎東街交界,播出片段P2,PW3表示當晚睇唔到畫面上嘅情況,推進時都睇唔到呢啲畫面,19:23時舉藍旗只係見到好多人(同意),啲人在勿地臣街近時代廣場(唔同意),嗰晚只係見到有20至30人向禮頓道跑走(同意)。
呈上地圖D1,請證人畫出在19:22時他們在堅拿道東霎東街交界位置,和警方推進方向,再在畫出20至30人禮頓道開始逃跑時的位置和逃跑方向。當晚19:25時係第一次見到被告見到佢走緊。
16:08 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控方申請播出一段NowTV片段拍攝羅素街、波斯富街有人聚集的情況,同本案有關申請成為證物,明天在庭上播出,等辯方準備,辯方表示啱啱得知,裁判官話無權阻止控方提出舉證,宣佈休庭15分鐘,等控辯雙方商議。
16:15~16:37 休庭
控方呈遞兩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9:15至19:20,拍攝波斯富街、羅素街、勿地臣街、時代廣場外人群聚集的情況,證明有人非法集結,因此19:20後警方推進,進行驅散,見到劉小姐。
辯方律師表示大約睇過片段,係波斯富街的情況,與PW1畫出在地圖上畫出的位置不同,PW1無講過關於波斯富街嘅情況,反對片段有關連性。
裁判官表示留待明日處理,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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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辯方律師好嘢,盤問安排得好,成功扭轉形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傳召PW5警員
負責帶被告去案發現場蒐證
⏺控方主問PW5
同日2005時PW5到達誠達樓一單位,同行包括駐守荃灣的 6個警員及被告人。
被告用自己身上兩條鎖匙分別開啟木門及鐵閘。警員沒有任何搜查令‼️,聲稱被告自願開門,並紀錄在警員19538的紀事冊內。
當時單位內沒有人,所有警員進入單位並進行搜查,找不到與本案有關證物,但撿取了被告犯案時所穿著的衫、褲、鞋。
被告進入單位時,身穿證物P6、P7、P8的衣物,警員要求女警協助被告更換衣物,並撿取證物P6、P7、P8。
⏺辯方盤問PW5
PW5確認被告行李箱內沒有違法物品,只有一個衣架
⏺控方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1010 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被告心理報告
——————
1047 開庭
被告人選擇作供
📌心理報告
辯方呈上心理學家報告,辯方稱剛剛才收到報告,就延遲呈上報告向控方及法庭致歉。法官稱預審時沒有提及有專家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因自己較後時間才接手案件,向被告提供了新的法律意見,故有專家報告的出現。
辯方申請押後,讓控方有時間處理及消化專家報告內容,而辯方承認需要為此負上責任,再次致歉。
📌押後
法官將案件押後,日期待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傳召PW5警員
負責帶被告去案發現場蒐證
⏺控方主問PW5
同日2005時PW5到達誠達樓一單位,同行包括駐守荃灣的 6個警員及被告人。
被告用自己身上兩條鎖匙分別開啟木門及鐵閘。警員沒有任何搜查令‼️,聲稱被告自願開門,並紀錄在警員19538的紀事冊內。
當時單位內沒有人,所有警員進入單位並進行搜查,找不到與本案有關證物,但撿取了被告犯案時所穿著的衫、褲、鞋。
被告進入單位時,身穿證物P6、P7、P8的衣物,警員要求女警協助被告更換衣物,並撿取證物P6、P7、P8。
⏺辯方盤問PW5
PW5確認被告行李箱內沒有違法物品,只有一個衣架
⏺控方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1010 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被告心理報告
——————
1047 開庭
被告人選擇作供
📌心理報告
辯方呈上心理學家報告,辯方稱剛剛才收到報告,就延遲呈上報告向控方及法庭致歉。法官稱預審時沒有提及有專家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因自己較後時間才接手案件,向被告提供了新的法律意見,故有專家報告的出現。
辯方申請押後,讓控方有時間處理及消化專家報告內容,而辯方承認需要為此負上責任,再次致歉。
📌押後
法官將案件押後,日期待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6雷動計劃 #新案件
#其他案件
👥 D1:戴耀廷 D2:葉劍青 D3:石守正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學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
控方不反對3位被告保釋。
辯方 #文浩正律師 指戴耀廷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
已預備好文件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0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6雷動計劃 #新案件
#其他案件
👥 D1:戴耀廷 D2:葉劍青 D3:石守正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學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
控方不反對3位被告保釋。
辯方 #文浩正律師 指戴耀廷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
已預備好文件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0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2)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
(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
辯方有押後申請,希望押後8星期
李慶年指控方須清楚檢控立場:直接襲擊/蓄意留守。
前者會有被告人與犯案人的片段截圖對比;後者要讓法庭知道暴動核心範圍及被告人逗留核心範圍時長
李慶年指由於有片,有否暴動應不爭議,有爭議的應是被告人有否參與。
辯方有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李慶年,由你把口講「程序公義」呢4隻字,真係好__ __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2)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
(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
辯方有押後申請,希望押後8星期
李慶年指控方須清楚檢控立場:直接襲擊/蓄意留守。
前者會有被告人與犯案人的片段截圖對比;後者要讓法庭知道暴動核心範圍及被告人逗留核心範圍時長
李慶年指由於有片,有否暴動應不爭議,有爭議的應是被告人有否參與。
辯方有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李慶年,由你把口講「程序公義」呢4隻字,真係好__ __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案件一】
張(23)
控罪:
(1)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二】
D1:林(21)
D2:施(26)
D3:梁(22)
D4:馬(24)
控罪:
(1)-(4)暴動
詳情:
(1)-(4)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三】
陳(24)
控罪: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同庭14:30尚有以下被告:
D1:黃(22)
D2:莫(21)
D3:許(20)
D4:明(17)
D5:方(26)🛑已還押逾2個月
D6:鄭(22)
D7:伍(17)
D8:謝(24)
D9:朱(23)
=========
控方申請將上述案件合併
李慶年希望可以押後到下午所有案件一同處理。但有辯方律師未能出席,要聯絡九龍城鄭念慈的書記,才得知能否出席。
小休至1130
1149 再開庭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張(23)申請更改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三次,獲批✅
案件二
D1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0100-0600,獲批✅
D2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0100-0600,獲批✅
D3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宵禁時間改至0000-0700,獲批✅
D4 申請延長報到時間,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三次及宵禁時間改至2300-0500,全部獲批✅
陳(2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0030-0730,獲批✅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除獲批事項外,其他保釋條件不變,被告繼續擔保外出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案件一】
張(23)
控罪:
(1)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二】
D1:林(21)
D2:施(26)
D3:梁(22)
D4:馬(24)
控罪:
(1)-(4)暴動
詳情:
(1)-(4)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三】
陳(24)
控罪: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同庭14:30尚有以下被告:
D1:黃(22)
D2:莫(21)
D3:許(20)
D4:明(17)
D5:方(26)🛑已還押逾2個月
D6:鄭(22)
D7:伍(17)
D8:謝(24)
D9:朱(23)
=========
控方申請將上述案件合併
李慶年希望可以押後到下午所有案件一同處理。但有辯方律師未能出席,要聯絡九龍城鄭念慈的書記,才得知能否出席。
小休至1130
1149 再開庭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張(23)申請更改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三次,獲批✅
案件二
D1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0100-0600,獲批✅
D2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0100-0600,獲批✅
D3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宵禁時間改至0000-0700,獲批✅
D4 申請延長報到時間,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三次及宵禁時間改至2300-0500,全部獲批✅
陳(2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0030-0730,獲批✅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除獲批事項外,其他保釋條件不變,被告繼續擔保外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提堂
👤盧(60)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參考明報報道)
控方表示警方於7月20日在互聯網找到一段長3小時36分鐘的片段,已交由科技部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四星期。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提堂
👤盧(60)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參考明報報道)
控方表示警方於7月20日在互聯網找到一段長3小時36分鐘的片段,已交由科技部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四星期。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09電訊盈科 #網上起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32)
控罪: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內容: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非法取得3名公眾人物、20名警務人員及6名警察家屬客戶等的個人資料,並於同年9月9日向Telegram一群組帳戶管理人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
案件經審訊後於2020年11月3日被判處監禁2年。
—————————————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唐利陳詞指,事主於9月7日(案發前兩天)已在信箱找到一張宣傳單張,內容印有其住址,令他擔心自身人生安全,遂遊說兒子轉工作,被告則於兩天後才於「老豆搵仔」的群組披露資料。關認為基於事主於案發前已得悉個人資料外洩,故被告的行為對事主沒有進一步傷害。彭官回應指,「咁我play the Devil’s advocate 啦,無論來源來自哪裡,唔知咩人攞到向唔同平台披露也好,但都會有potential or actual嘅傷害」,他舉例指例如用假信用卡披露資料的案件,並非實則碌咗幾多錢,而係考慮後果。
關其後呈上梁愛詩病歷遭人洩漏、男護士施諾恆偷取女病人條碼標籤等案例。但彭官指出,施諾恆一案嚴重之處在於其非禮侵犯女病人,但是其中一名女病人給予施電話號碼,施再以短訊騷擾對方,「都唔關條條碼事!」。彭又認為施諾恆案件的後果未有本案嚴重,因本案事主要面對人身安全的威脅 ,終拒絕接納施的案例。
彭官又指根據當時的背景,若將個人資料置於社交平台將會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係我地親眼可見並非想像」。彭官終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但提出對方可於合議庭處理申請,但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3W條警告被告,不會扣減其等候上訴許可時被扣押的時間,亦即會「坐耐咗」。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09電訊盈科 #網上起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32)
控罪: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內容: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非法取得3名公眾人物、20名警務人員及6名警察家屬客戶等的個人資料,並於同年9月9日向Telegram一群組帳戶管理人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
案件經審訊後於2020年11月3日被判處監禁2年。
—————————————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唐利陳詞指,事主於9月7日(案發前兩天)已在信箱找到一張宣傳單張,內容印有其住址,令他擔心自身人生安全,遂遊說兒子轉工作,被告則於兩天後才於「老豆搵仔」的群組披露資料。關認為基於事主於案發前已得悉個人資料外洩,故被告的行為對事主沒有進一步傷害。彭官回應指,「咁我play the Devil’s advocate 啦,無論來源來自哪裡,唔知咩人攞到向唔同平台披露也好,但都會有potential or actual嘅傷害」,他舉例指例如用假信用卡披露資料的案件,並非實則碌咗幾多錢,而係考慮後果。
關其後呈上梁愛詩病歷遭人洩漏、男護士施諾恆偷取女病人條碼標籤等案例。但彭官指出,施諾恆一案嚴重之處在於其非禮侵犯女病人,但是其中一名女病人給予施電話號碼,施再以短訊騷擾對方,「都唔關條條碼事!」。彭又認為施諾恆案件的後果未有本案嚴重,因本案事主要面對人身安全的威脅 ,終拒絕接納施的案例。
彭官又指根據當時的背景,若將個人資料置於社交平台將會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係我地親眼可見並非想像」。彭官終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但提出對方可於合議庭處理申請,但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3W條警告被告,不會扣減其等候上訴許可時被扣押的時間,亦即會「坐耐咗」。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
——————
1030 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收到控辯雙方書面判詞,內容有提及上訴庭將在2021.8.6處理一宗上訴案件,處理同一控罪,其判詞或會對法庭判決此案有參考作用。
裁判官表示希望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需等待該上訴庭判詞,才繼續此案的意向。宣佈休庭讓雙方商討。
1040 休庭
1110 再開庭
控方表示就此案是否繼續持中立態度,但傾向等待上訴庭頒判詞後才繼續聆訊較為穩妥。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盡快處理此案,不等待上訴庭判詞。
裁判官向控方澄清其意向,表示須知道控方就是否等待上訴庭就另一案件頒下判詞才繼續此案聆訊上的傾向。
控方表示如法庭須明確知悉意向,控方傾向等待上訴庭頒判詞後才繼續此聆訊較為穩妥,因判詞對理解法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有幫助。
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由2021.8.11押後至(暫定)2021.9.30 1430 九龍城七庭。如果到時仍未有上訴庭相關判詞則需再押後。
1130 休庭
P.S.
現場近20名手足旁聽,有女士在聽到案件需再押後聆訊後在庭外痛哭,令人心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
——————
1030 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收到控辯雙方書面判詞,內容有提及上訴庭將在2021.8.6處理一宗上訴案件,處理同一控罪,其判詞或會對法庭判決此案有參考作用。
裁判官表示希望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需等待該上訴庭判詞,才繼續此案的意向。宣佈休庭讓雙方商討。
1040 休庭
1110 再開庭
控方表示就此案是否繼續持中立態度,但傾向等待上訴庭頒判詞後才繼續聆訊較為穩妥。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盡快處理此案,不等待上訴庭判詞。
裁判官向控方澄清其意向,表示須知道控方就是否等待上訴庭就另一案件頒下判詞才繼續此案聆訊上的傾向。
控方表示如法庭須明確知悉意向,控方傾向等待上訴庭頒判詞後才繼續此聆訊較為穩妥,因判詞對理解法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有幫助。
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由2021.8.11押後至(暫定)2021.9.30 1430 九龍城七庭。如果到時仍未有上訴庭相關判詞則需再押後。
1130 休庭
P.S.
現場近20名手足旁聽,有女士在聽到案件需再押後聆訊後在庭外痛哭,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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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4/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8
=============
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就本案的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前先處理其他問題:
📌證物:
葉佐文法官目測涉案的膠箱應全部為灰色和所有本案膠袋大小相近,辯方表示不會爭議此部分。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A1的背包是否本案證物,控方確認不是。
📌程序:
葉佐文法官指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下稱張主控) 在限期後再交陳詞回應,可是這並不包括法庭命令中,於是詢問原因。
張主控回應指是今天口頭補充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詢問張主控他是否已可預知辯方及法庭的提問。此外他這樣做是否需要「大戰三五七個回合」,即辯方回應控方陳詞後控方再作回應陳詞,而且法庭沒有下控方可再反駁辯方的陳詞的命令,他的做法是否「犯規」。
張主控明白法庭的關注,於是會在今天就此作出申請,但同意自己沒有權力這樣做,可是這份文件的用意是指出辯方引述證據的錯誤。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張主控不在限期前指出這部分,即使是延遲,為何要在昨天才交此份文件。
張主控指需時覆檢證物。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控方不先與辯方商討,明明打一次電話便可以。
張主控表示下次會做得更好。
(法庭期後花了不少時間確認辯方被指稱的錯誤...當中涉及引號的理解及「不斷」一詞的不同理解)
葉佐文法官指「不斷」一詞可以有不同理解,可以是2次或3次。
張主控指不再爭議這部分。
葉佐文法官批准控方只就這些控方認為辯方引述錯誤的內容呈堂,讓法庭定奪,並要求控方在下星期中將內容交到法庭。
=============
控方結案陳詞:
📌管有物品的議題: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被告的個人物品放得近汽油彈,他們是否會管有旁邊的汽油彈。
張主控表示不是,但認為被告是知情,而知情是管有汽油彈的支持點之一。
葉佐文法官詢問A3在單位的活動及持續性是否可以單憑借此指出A3管有單位的汽油彈。
張主控表示不是。
葉佐文法官詢問A1拿着在本案裝著汽油彈的發泡膠盒及蓋進入單位,可是沒有接觸的證供,如何證明A1與汽油彈有關,雖然這或可以代表A1是協助提供物資的人,即次要犯案者,不是首要犯案者。
張主控同意。
📌Ikea袋:
葉佐文法官詢問A1拿兩個Ikea袋進入單位,而此後茶几有三個Ikea袋,木櫃及床底分別有三個及一個Ikea袋。先假設A1沒有拿走Ikea袋,如果有裝有本案的物品的Ikea袋並非由A1帶入單位的Ikea袋,A1如何管有汽油彈。
張主控認為A1這是協助及教唆,而且A1拿入單位的兩個Ikea袋中看到有物品。
葉佐文法官詢問張主控是否看到這兩個Ikea袋內有汽油彈,而且當時Ikea袋可能是裝著A1的個人物品。
張主控同意看不到這兩個Ikea袋內是否有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需要證明A1當時手持兩個的Ikea袋內有汽油彈或汽油彈物料,寧縱勿枉。
📌灰色膠籃與玻璃樽:
葉佐文法官詢問當時A1拿一個灰色籃進入單位,而單位此後有三個灰色籃。先假設A1沒有拿走灰色籃,如果有裝有汽油彈的物品的兩個灰色籃並非由A1帶入單位的灰色籃,A1帶入單位的灰色籃只是裝著玻璃樽,A1如何管有汽油彈。此外玻璃樽是否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張主控指要考慮數量。
葉佐文法官指1個玻璃樽可用以予1人飲水,50個玻璃樽也可用以予50人飲水。
張主控大概指出5個人難以解釋管有50玻璃樽的原因。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涉案玻璃樽由本案的5人帶入,而且法庭可以如何將空的玻璃樽升華至汽油彈。
張主控指出有這些牌子的玻璃樽在本案製成汽油彈,而且本案有不少汽油彈原材料,即廢棉布條等。
葉佐文法官詢問是否被告一定會將所有空的玻璃樽用作做汽油彈,被告可以有其他不法用途,衣服及窗簾是否可一定是剪掉用作廢棉。
張主控指被告可以證明可能會將所有空的玻璃樽用作做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是要證明實質管有,不是證明可能性及傾向性,並詢問本案有伸縮警棍等,可能代表被告有暴力傾向,玻璃樽是否可否用作暴力打架。
張主控認為本案空的玻璃樽不會用作暴力打架。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要排除這可能性。
張主控指本案空的玻璃樽可以借本案物品加工的物品成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如何帶出這觀點,空的玻璃樽可以用作黑幫打架。
張主控指出控方不用排除。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要排除所有的可能性。
張主控指出5人不應該管有50個空的玻璃樽飲水。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5人不能用50支空的玻璃樽飲水,是否樽內有毒。
張主控指出空的玻璃樽放在垃圾袋,不會用作飲水。此外單位內的物品可造成汽油彈。
📌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可排除A1和A3是因伸縮警棍而逃跑。
張主控同意不能排除。
📌A5在兩支汽油彈上的兩個指紋:
葉佐文法官指出法庭就此想出以下情景:
情景1:A5先有戴手套處理57支汽油彈,後脫掉手套處理2支汽油彈
情景2:A5處理2支汽油彈後戴手套處理57支汽油彈
情景3:A5全部都有用手觸碰汽油彈,但不知為何只有2支汽油彈有A5的指紋
可是法庭對上述情景均有所疑惑,所以詢問控方如何證明A5管有其他57支汽油彈。
張主控指這些汽油彈放在一起。
葉佐文法官詢問是否可因被告接觸1支汽油彈,其他未接觸的99支汽油彈可歸納予被告。
張主控指出可以😦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果因此,A5可以如何管有57支汽油彈,以及A5是否管有半製成的汽油彈。
張主控指出A5知道及願意保管。
葉佐文法官詢問A5可否歧視其他57支汽油彈,以及A5用手接觸2支汽油彈,A5做甚麼管有及控制其他57支汽油彈,是否用腦電波。
張主控指出A5可以是看管。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證據A5看管57支汽油彈。此外若果A5留在單位內一段時間,加上看管的角色已可代表A5管有單位內的物品,是否A5接觸的汽油彈附近的A2的胸圍也歸A5所有。
張主控重申一貫立場。
=============
A1補充結案陳詞:
📌回應A1的角色是否協助及教唆:
辯方認為A1將Ikea膠袋帶入單位後已經沒有證據指Ikea膠袋的管有權的變化。以及本案沒有證據指不知道汽油彈何時製成。即使A1是協助角色,A1亦未必對汽油彈知情。
葉佐文法官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放棄膠袋及發泡膠盒的擁有權。
辯方同意。
=============
A3補充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依賴一宗案例,詳情沒有特別在庭上透露。
=============
A5補充結案陳詞:
📌回應A5在兩支汽油彈上的兩個指紋:
辯方同意若果A5當時手持兩支已製成汽油彈已是犯罪。
辯方指若法庭裁定A5只管有2支汽油彈,希望可考慮到證物鏈的變化。
=============
裁決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5
#葉佐文法官 #續審(14/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8
=============
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就本案的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前先處理其他問題:
📌證物:
葉佐文法官目測涉案的膠箱應全部為灰色和所有本案膠袋大小相近,辯方表示不會爭議此部分。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A1的背包是否本案證物,控方確認不是。
📌程序:
葉佐文法官指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下稱張主控) 在限期後再交陳詞回應,可是這並不包括法庭命令中,於是詢問原因。
張主控回應指是今天口頭補充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詢問張主控他是否已可預知辯方及法庭的提問。此外他這樣做是否需要「大戰三五七個回合」,即辯方回應控方陳詞後控方再作回應陳詞,而且法庭沒有下控方可再反駁辯方的陳詞的命令,他的做法是否「犯規」。
張主控明白法庭的關注,於是會在今天就此作出申請,但同意自己沒有權力這樣做,可是這份文件的用意是指出辯方引述證據的錯誤。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張主控不在限期前指出這部分,即使是延遲,為何要在昨天才交此份文件。
張主控指需時覆檢證物。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控方不先與辯方商討,明明打一次電話便可以。
張主控表示下次會做得更好。
(法庭期後花了不少時間確認辯方被指稱的錯誤...當中涉及引號的理解及「不斷」一詞的不同理解)
葉佐文法官指「不斷」一詞可以有不同理解,可以是2次或3次。
張主控指不再爭議這部分。
葉佐文法官批准控方只就這些控方認為辯方引述錯誤的內容呈堂,讓法庭定奪,並要求控方在下星期中將內容交到法庭。
=============
控方結案陳詞:
📌管有物品的議題: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被告的個人物品放得近汽油彈,他們是否會管有旁邊的汽油彈。
張主控表示不是,但認為被告是知情,而知情是管有汽油彈的支持點之一。
葉佐文法官詢問A3在單位的活動及持續性是否可以單憑借此指出A3管有單位的汽油彈。
張主控表示不是。
葉佐文法官詢問A1拿着在本案裝著汽油彈的發泡膠盒及蓋進入單位,可是沒有接觸的證供,如何證明A1與汽油彈有關,雖然這或可以代表A1是協助提供物資的人,即次要犯案者,不是首要犯案者。
張主控同意。
📌Ikea袋:
葉佐文法官詢問A1拿兩個Ikea袋進入單位,而此後茶几有三個Ikea袋,木櫃及床底分別有三個及一個Ikea袋。先假設A1沒有拿走Ikea袋,如果有裝有本案的物品的Ikea袋並非由A1帶入單位的Ikea袋,A1如何管有汽油彈。
張主控認為A1這是協助及教唆,而且A1拿入單位的兩個Ikea袋中看到有物品。
葉佐文法官詢問張主控是否看到這兩個Ikea袋內有汽油彈,而且當時Ikea袋可能是裝著A1的個人物品。
張主控同意看不到這兩個Ikea袋內是否有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需要證明A1當時手持兩個的Ikea袋內有汽油彈或汽油彈物料,寧縱勿枉。
📌灰色膠籃與玻璃樽:
葉佐文法官詢問當時A1拿一個灰色籃進入單位,而單位此後有三個灰色籃。先假設A1沒有拿走灰色籃,如果有裝有汽油彈的物品的兩個灰色籃並非由A1帶入單位的灰色籃,A1帶入單位的灰色籃只是裝著玻璃樽,A1如何管有汽油彈。此外玻璃樽是否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張主控指要考慮數量。
葉佐文法官指1個玻璃樽可用以予1人飲水,50個玻璃樽也可用以予50人飲水。
張主控大概指出5個人難以解釋管有50玻璃樽的原因。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涉案玻璃樽由本案的5人帶入,而且法庭可以如何將空的玻璃樽升華至汽油彈。
張主控指出有這些牌子的玻璃樽在本案製成汽油彈,而且本案有不少汽油彈原材料,即廢棉布條等。
葉佐文法官詢問是否被告一定會將所有空的玻璃樽用作做汽油彈,被告可以有其他不法用途,衣服及窗簾是否可一定是剪掉用作廢棉。
張主控指被告可以證明可能會將所有空的玻璃樽用作做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是要證明實質管有,不是證明可能性及傾向性,並詢問本案有伸縮警棍等,可能代表被告有暴力傾向,玻璃樽是否可否用作暴力打架。
張主控認為本案空的玻璃樽不會用作暴力打架。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要排除這可能性。
張主控指本案空的玻璃樽可以借本案物品加工的物品成汽油彈。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如何帶出這觀點,空的玻璃樽可以用作黑幫打架。
張主控指出控方不用排除。
葉佐文法官指出控方要排除所有的可能性。
張主控指出5人不應該管有50個空的玻璃樽飲水。
葉佐文法官詢問為何5人不能用50支空的玻璃樽飲水,是否樽內有毒。
張主控指出空的玻璃樽放在垃圾袋,不會用作飲水。此外單位內的物品可造成汽油彈。
📌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可排除A1和A3是因伸縮警棍而逃跑。
張主控同意不能排除。
📌A5在兩支汽油彈上的兩個指紋:
葉佐文法官指出法庭就此想出以下情景:
情景1:A5先有戴手套處理57支汽油彈,後脫掉手套處理2支汽油彈
情景2:A5處理2支汽油彈後戴手套處理57支汽油彈
情景3:A5全部都有用手觸碰汽油彈,但不知為何只有2支汽油彈有A5的指紋
可是法庭對上述情景均有所疑惑,所以詢問控方如何證明A5管有其他57支汽油彈。
張主控指這些汽油彈放在一起。
葉佐文法官詢問是否可因被告接觸1支汽油彈,其他未接觸的99支汽油彈可歸納予被告。
張主控指出可以😦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果因此,A5可以如何管有57支汽油彈,以及A5是否管有半製成的汽油彈。
張主控指出A5知道及願意保管。
葉佐文法官詢問A5可否歧視其他57支汽油彈,以及A5用手接觸2支汽油彈,A5做甚麼管有及控制其他57支汽油彈,是否用腦電波。
張主控指出A5可以是看管。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證據A5看管57支汽油彈。此外若果A5留在單位內一段時間,加上看管的角色已可代表A5管有單位內的物品,是否A5接觸的汽油彈附近的A2的胸圍也歸A5所有。
張主控重申一貫立場。
=============
A1補充結案陳詞:
📌回應A1的角色是否協助及教唆:
辯方認為A1將Ikea膠袋帶入單位後已經沒有證據指Ikea膠袋的管有權的變化。以及本案沒有證據指不知道汽油彈何時製成。即使A1是協助角色,A1亦未必對汽油彈知情。
葉佐文法官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放棄膠袋及發泡膠盒的擁有權。
辯方同意。
=============
A3補充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依賴一宗案例,詳情沒有特別在庭上透露。
=============
A5補充結案陳詞:
📌回應A5在兩支汽油彈上的兩個指紋:
辯方同意若果A5當時手持兩支已製成汽油彈已是犯罪。
辯方指若法庭裁定A5只管有2支汽油彈,希望可考慮到證物鏈的變化。
=============
裁決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裁決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並不相信陳棟材的辯解。
D1 🛑控罪一及控罪二 罪名成立🛑
D2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控罪三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8月1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索取背景報告
將考慮判處監禁
‼️‼️還押‼️‼️
編按:
兩名被告的親友哭了,公眾席有人大叫:「司令,撐住呀!」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裁決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並不相信陳棟材的辯解。
D1 🛑控罪一及控罪二 罪名成立🛑
D2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控罪三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8月1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索取背景報告
將考慮判處監禁
‼️‼️還押‼️‼️
編按:
兩名被告的親友哭了,公眾席有人大叫:「司令,撐住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2]
上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10:14 開庭
控方申請呈上兩條片段,NowTV影住波斯富街、勿地臣街、羅素街,片段5分鐘;RTHK 影住羅素街與波斯富街,會播出兩段分別都係約1分鐘;申請播出片段的原因,係因為時間地點接近,內容反映附近情況和案件的背景情況;基於背景資料,可以令到法庭明白,PW1點解去到現場,佢嘅懷疑係咪合理。
彭官提醒控方,現在不是去到陳詞階段,就算要解釋原因,都要等辯方先作出反對。
辯方正式提出反對播出兩條片段,呈上「楊美雲」案例,案件談論警方是否有真誠懷疑,真誠嘅意思係客觀而合理嘅,警方要考慮嘅事實基礎,係警員所思所想,或者警員所收到嘅訊息,PW1推進嘅路線由軒尼詩道開始,到堅拿道東,到羅素街,再去到現場,無提過片段所指嘅地方,無提過與嗰度有關,現階段不是考慮PW1是否有合理基礎,PW1在19:21去到羅素街時代廣場入口,片段係講緊19:21之前嘅事,與拘捕不相關。
控方回應,時間係相關嘅,PW1在19:21時去到現場,如果唔係之前嘅事,佢唔會去到現場,PW1證供指在通訊機收到資料,去到現場,見到花嘈,兩條片段可以畀法庭睇到相關時段嘅背景,片段有關連性。
辯方回應,PW1所收到嘅通知係去軒尼詩道保齡頓道,之後係PW1嘅小隊自己去到時代廣場,無證據講有關波斯富街嘅情況;劉小姐被截、搜身,搵唔到嘢,之後拘捕,亦與片段無關。
裁判官裁決,批准片段呈堂,但與PW1作合理拘捕無必然性,議題稍後再作討論,現只係作背景資料。
控方播出兩條片段,見到有人聚集,叫口號,有物體燃燒,警方驅散人群,清理地磚等場畫面;主控無作陳辭或補充,之後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中斷陳詞
辯方不同意PW1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員所思所想,當時有無合理事情支持,包括作出拘捕嘅罪行元素,片段P2影到花槽,無擾亂公眾行為,見到啲人走來走去,P1 @19:23:42 有警員開槍,市民逃跑離開係正常嘅事。
無人作出強烈抵抗,或者使用武力,警方作出非對等嘅武力市民跑係正常。
PW1對劉小姐作出拘捕,係基於佢轉身跑、跌低、再起身跑,懷疑劉小姐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佢無合理解釋,但搜身無可疑物品,呢啲都係講唔過去,辯方有合理嘅基礎,懷疑對劉小姐作出非法拘捕,基於係非法所以PW1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因此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可以參考案例,如果係非法拘捕,表面證供應該不成立。
控方回應,並非討論拘捕劉小姐是否合理,講緊制服劉小姐是否有合理懷疑,PW1嘅職責係與71當日有關,19:21有上司命令到軒尼詩道時代廣場掃蕩,見到勿地臣街有人叫囂,係有合理懷疑,所以係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表示唔接受控方指,PW1係受上司指派到時代廣場,因為無相關證據;指控方提出好多證據,重複又重複,但如何將證據串連在一起,隨後與控方就着非法集結的地點,和辯方指稱非法使用武力,作出一連串對話1️⃣,裁判官休庭15分鐘,希望控方作總結總結回應。
11:35 開庭
控方作出以下回應:
1. 片段見到有警員清理地面上磚頭,似乎控制場面,但同時有人掟汽油彈,事情係未完結,要一拼整個嚟睇,人係會流動嘅,會走入時代廣場,不能分隔為兩班人,見到入邊班人係與出邊班人有關2️⃣。
2. TVB片段見到有開槍,好大聲,PW2話有人掟水樽,片段見唔到,因為不是影到所有角落,不是沙展不可靠不可信,片段與沙展嘅口供無矛盾,雖然PW3 口供記錄向劉小姐和被告開槍,但可以講係向掟水樽方向,並非非法開槍。
3. PW1見到劉小姐在花槽轉身走,比較返時間,係沙展先見到劉小姐在勿地臣街,之後女警先見到劉小姐,女警和沙展嘅口供無矛盾,後來係無告到劉小姐,但當時係有合理懷疑。
裁判官詢問控方嘅立場,劉小姐非法集結嘅位置喺邊度3️⃣,主控指可以唔係一個地方,有在勿地臣街,有在時代廣場花槽位置。
辯方最後回應,PW1嘅證言無講過PW2有話俾佢聽,知道劉小姐做咗啲咩;PW2指P2影到掟嘢嘅位置,無講過有其他地方有人掟嘢,但片段中影唔到該位置有人掟嘢;PW2所講嘅掟嘢、開槍、和拘捕過程,在P1和P2睇到晒,但片段中睇唔到有人掟嘢。
11:45 裁判官表示到開早會時間,稍後需要時間考慮。
14:30 再訊
==================
21:26 直播員按:
1️⃣ 彭官質疑主控有無睇過片段,佢睇過好多次,發覺證人指控被告和劉小姐在不同地點非法集結或出現;又質疑PW2話有人掟水樽,但片段見唔到,叫控方搵出嚟;更發脾氣講,問咗counsel advisor, 落charge 就告、告、告…
2️⃣ 彭官:「咁求其喺條街拉個人,話佢非法集結都得啦!唔係咁樣㗎嘛!」
3️⃣ 當主控答唔到,轉身問🐶,彭官:「妳係代表控方,點解要成日擰轉面問案件主管?其實根本妳都答唔到?」,「嚟到中段陳詞階段啦,咁簡單嘅問題,妳都答唔到!」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2]
上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10:14 開庭
控方申請呈上兩條片段,NowTV影住波斯富街、勿地臣街、羅素街,片段5分鐘;RTHK 影住羅素街與波斯富街,會播出兩段分別都係約1分鐘;申請播出片段的原因,係因為時間地點接近,內容反映附近情況和案件的背景情況;基於背景資料,可以令到法庭明白,PW1點解去到現場,佢嘅懷疑係咪合理。
彭官提醒控方,現在不是去到陳詞階段,就算要解釋原因,都要等辯方先作出反對。
辯方正式提出反對播出兩條片段,呈上「楊美雲」案例,案件談論警方是否有真誠懷疑,真誠嘅意思係客觀而合理嘅,警方要考慮嘅事實基礎,係警員所思所想,或者警員所收到嘅訊息,PW1推進嘅路線由軒尼詩道開始,到堅拿道東,到羅素街,再去到現場,無提過片段所指嘅地方,無提過與嗰度有關,現階段不是考慮PW1是否有合理基礎,PW1在19:21去到羅素街時代廣場入口,片段係講緊19:21之前嘅事,與拘捕不相關。
控方回應,時間係相關嘅,PW1在19:21時去到現場,如果唔係之前嘅事,佢唔會去到現場,PW1證供指在通訊機收到資料,去到現場,見到花嘈,兩條片段可以畀法庭睇到相關時段嘅背景,片段有關連性。
辯方回應,PW1所收到嘅通知係去軒尼詩道保齡頓道,之後係PW1嘅小隊自己去到時代廣場,無證據講有關波斯富街嘅情況;劉小姐被截、搜身,搵唔到嘢,之後拘捕,亦與片段無關。
裁判官裁決,批准片段呈堂,但與PW1作合理拘捕無必然性,議題稍後再作討論,現只係作背景資料。
控方播出兩條片段,見到有人聚集,叫口號,有物體燃燒,警方驅散人群,清理地磚等場畫面;主控無作陳辭或補充,之後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中斷陳詞
辯方不同意PW1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員所思所想,當時有無合理事情支持,包括作出拘捕嘅罪行元素,片段P2影到花槽,無擾亂公眾行為,見到啲人走來走去,P1 @19:23:42 有警員開槍,市民逃跑離開係正常嘅事。
無人作出強烈抵抗,或者使用武力,警方作出非對等嘅武力市民跑係正常。
PW1對劉小姐作出拘捕,係基於佢轉身跑、跌低、再起身跑,懷疑劉小姐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佢無合理解釋,但搜身無可疑物品,呢啲都係講唔過去,辯方有合理嘅基礎,懷疑對劉小姐作出非法拘捕,基於係非法所以PW1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因此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可以參考案例,如果係非法拘捕,表面證供應該不成立。
控方回應,並非討論拘捕劉小姐是否合理,講緊制服劉小姐是否有合理懷疑,PW1嘅職責係與71當日有關,19:21有上司命令到軒尼詩道時代廣場掃蕩,見到勿地臣街有人叫囂,係有合理懷疑,所以係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表示唔接受控方指,PW1係受上司指派到時代廣場,因為無相關證據;指控方提出好多證據,重複又重複,但如何將證據串連在一起,隨後與控方就着非法集結的地點,和辯方指稱非法使用武力,作出一連串對話1️⃣,裁判官休庭15分鐘,希望控方作總結總結回應。
11:35 開庭
控方作出以下回應:
1. 片段見到有警員清理地面上磚頭,似乎控制場面,但同時有人掟汽油彈,事情係未完結,要一拼整個嚟睇,人係會流動嘅,會走入時代廣場,不能分隔為兩班人,見到入邊班人係與出邊班人有關2️⃣。
2. TVB片段見到有開槍,好大聲,PW2話有人掟水樽,片段見唔到,因為不是影到所有角落,不是沙展不可靠不可信,片段與沙展嘅口供無矛盾,雖然PW3 口供記錄向劉小姐和被告開槍,但可以講係向掟水樽方向,並非非法開槍。
3. PW1見到劉小姐在花槽轉身走,比較返時間,係沙展先見到劉小姐在勿地臣街,之後女警先見到劉小姐,女警和沙展嘅口供無矛盾,後來係無告到劉小姐,但當時係有合理懷疑。
裁判官詢問控方嘅立場,劉小姐非法集結嘅位置喺邊度3️⃣,主控指可以唔係一個地方,有在勿地臣街,有在時代廣場花槽位置。
辯方最後回應,PW1嘅證言無講過PW2有話俾佢聽,知道劉小姐做咗啲咩;PW2指P2影到掟嘢嘅位置,無講過有其他地方有人掟嘢,但片段中影唔到該位置有人掟嘢;PW2所講嘅掟嘢、開槍、和拘捕過程,在P1和P2睇到晒,但片段中睇唔到有人掟嘢。
11:45 裁判官表示到開早會時間,稍後需要時間考慮。
14:30 再訊
==================
21:26 直播員按:
1️⃣ 彭官質疑主控有無睇過片段,佢睇過好多次,發覺證人指控被告和劉小姐在不同地點非法集結或出現;又質疑PW2話有人掟水樽,但片段見唔到,叫控方搵出嚟;更發脾氣講,問咗counsel advisor, 落charge 就告、告、告…
2️⃣ 彭官:「咁求其喺條街拉個人,話佢非法集結都得啦!唔係咁樣㗎嘛!」
3️⃣ 當主控答唔到,轉身問🐶,彭官:「妳係代表控方,點解要成日擰轉面問案件主管?其實根本妳都答唔到?」,「嚟到中段陳詞階段啦,咁簡單嘅問題,妳都答唔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
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
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
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
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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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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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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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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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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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判刑
何(26) 🛑已還押29天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2): 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
答辯及求情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8
手足不願合作提供背景背告,上次提堂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33
———————————————
14:34開庭
被告仍不肯提交背景報告,只望盡快判刑,不想騷擾家人,故辯方沒法就被告背景陳詞。
辯方指涉案的非法集結歷時約2-3小時,被告出現約1小時,案件中約幾十人集結,商場店鋪沒有財物損毀。考慮大環境下,非法集結雖為嚴重罪行,但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而考慮整體性,兩項控罪雖性質不同,但源於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
法庭指上次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作用,惟被告仍不願與感化官合作,故求情內容無法經感化官核實,沒有減刑。
被告身處非法集結時有參與叫口號,相關行動產生了實際影響,店舖有關門,騷擾到店舖運作。非法集結控罪本身嚴重再加上被告有襲擊他人,令嚴重程度上升。即使對方有出言挑釁,仍不代表被告可襲擊,在現場緊張氣氛下,被告的行為屬火上加油。
考慮被告沒有刑事記錄、所有背景及求情因素。
控罪1: 非法集結
被告非領導角色,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監禁3個月。
控罪2: 普通襲擊
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監禁4星期。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監禁3個月‼️
注:手足有向家人揮手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判刑
何(26) 🛑已還押29天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2): 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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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及求情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8
手足不願合作提供背景背告,上次提堂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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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被告仍不肯提交背景報告,只望盡快判刑,不想騷擾家人,故辯方沒法就被告背景陳詞。
辯方指涉案的非法集結歷時約2-3小時,被告出現約1小時,案件中約幾十人集結,商場店鋪沒有財物損毀。考慮大環境下,非法集結雖為嚴重罪行,但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而考慮整體性,兩項控罪雖性質不同,但源於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
法庭指上次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作用,惟被告仍不願與感化官合作,故求情內容無法經感化官核實,沒有減刑。
被告身處非法集結時有參與叫口號,相關行動產生了實際影響,店舖有關門,騷擾到店舖運作。非法集結控罪本身嚴重再加上被告有襲擊他人,令嚴重程度上升。即使對方有出言挑釁,仍不代表被告可襲擊,在現場緊張氣氛下,被告的行為屬火上加油。
考慮被告沒有刑事記錄、所有背景及求情因素。
控罪1: 非法集結
被告非領導角色,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監禁3個月。
控罪2: 普通襲擊
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監禁4星期。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監禁3個月‼️
注:手足有向家人揮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 曾(22) 上回裁決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46cm鐵筆、一把48cm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進一步陳詞
法庭於上一次為被告索取了勞教中心報告,結果顯示不適合。原因是他的體能及心理不適合,他在還押期間的情緒低落。在2019年被告患有情緒病需住院及服用精神科藥物。被告是家中的經濟之柱,他有一個1.5歲的兒子需要照顧,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
📌判刑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辯方陳詞,重申就此控罪閉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因為他的年齡,法庭必須先索取青少年中心報告,然而並不適合,所以法庭亦不會考慮。本案案情絕非輕微,被告管有的物品會做成不輕微的損毀。本案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故判處6星期即時監禁。‼️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 曾(22) 上回裁決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46cm鐵筆、一把48cm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進一步陳詞
法庭於上一次為被告索取了勞教中心報告,結果顯示不適合。原因是他的體能及心理不適合,他在還押期間的情緒低落。在2019年被告患有情緒病需住院及服用精神科藥物。被告是家中的經濟之柱,他有一個1.5歲的兒子需要照顧,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
📌判刑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辯方陳詞,重申就此控罪閉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因為他的年齡,法庭必須先索取青少年中心報告,然而並不適合,所以法庭亦不會考慮。本案案情絕非輕微,被告管有的物品會做成不輕微的損毀。本案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故判處6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