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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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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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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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4香港仔 #審訊 [1/4]

D1黃、D2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 ,二人涉進入疑抄襲MUJI的中資店舖「名創優品」裝修後被捕:11月16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兩週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許紹鼎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以現金50,000元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每週3次報到及遵守宵禁令;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上午審訊

可參考獨媒報道

下午審訊

📌📌傳召PW1 PC 15336 謝啟濠📌📌
(制服D1)

主問
牠當日為香港仔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3:00時同事告知人群聚集及破壞店舖,坐軍車到南寧街2-4號(近成都道)。當時近新光戲院路口已有路障/雜物,牠於右邊門下車、面向南寧街香港仔中心廣場,看到10-20個全黑裝扮的人正逃走,牠展開追截。一名黑衫黑口罩黑帽的女子向牠「跑過黎」「跑得好快」,距離約十米,PW1指牠於兩三秒內將佢截停並制服於地上。女子掙扎,PW1呼叫求助,女警21663協助制服女子。過程中,女子黑帽及黑口罩跌地。辯方不爭議被捕女子是D1。

女警負責制服D1及上膠手扣,而PW1則負責全方位防護。當時其他同事發射催淚彈,PW1拾起D1的黑帽及口罩,三人走往行人路繼續處理,PW1將黑帽及口罩放於D1身上背囊。PW1離開去押送另一被捕人,牠沒有拘捕D1。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1確認牠和21663當時身穿綠色防暴裝備(有頭盔、沒盾牌)。見到D1前未有催淚彈,截停或制服中才有催淚彈。催淚彈距離較遠,不影響視線。

D1衝向牠的情境:
PW1指
⁃ 不知道D1衝向牠的原因
⁃ D1衝向牠是很奇怪,因為D1穿黑衣,而黑衣人正常來說不會走向警察。
⁃ D1好像看不到PW1,所以跑向牠
⁃ 不知道D1有否看到PW1
⁃ D1 向前望向前跑,沒有向後望
⁃ 不知道D1在被截停曾做過的事

📍主覆覆問
PW1確認只有D1自己一個跑向牠。


📌📌 傳召 PW2 PC 21663 林紫君📌📌
(協助制服及拘捕D1)

主問
PW2當時是香港仔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2:50電台通知有30-40人香港仔中心聚集及破壞,22:59到達香港仔大道、西安街交界。23:00電台指示香港仔中心廣場Miniso被破壞,黑裝束人士逃跑。
23:01時警車到南寧街成都街交界,路上有障礙物,因此先下車清理,牠面向南寧街。期間,一堆黑衣裝朿嘅人(10-20人)跑向PW2。牠嘗試喝止但不果、嘗試截停但追不到。聽到15336(同車警員,PW1)要求支援,PW1位置是南寧街2-4 號行車路中間,正在制服一名身穿黑長袖、黑長褲、黑背囊女子(D1)在地上。PW2上前協助,因D1掙扎而上膠手扣;有向D1說「唔好郁,如果唔係會整親自己」,她其後停止。

PW2於23:09向D1宣布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因為先前電台指是聚集及破壞,當時未警誡,再與PW1帶D1去行人路等警車。PW2沒有處理D1因掙扎而脫落的口罩及帽。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2確認第一眼見到D1時她是被PW1制服中,無親眼或親耳得知D1被捕前曾做什麼。拘捕原因是警隊資訊(電台消息),有理由相信D1曾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4 PC 19373 姜立庭📌📌
(制服及拘捕D2)

PW4當日為港島衝鋒隊第四隊,23:00通訊機指香港仔中心廣場店舖被黑衫黑褲人士破壞,警車駛到南寧街市政大廈外。下車後看到近屈臣氏外有30-40人,大部分黑衫褲。他們跑向南寧街近馬會方向(PW4的反方向),而當時D2是其中一人。D2當時衣著特別、金長髮及肩、黑口罩、跑最慢,PW4跑到近馬會牌坊位置截停D2,D2跌地,亦有其他警員協助。PW4從追上去拘捕前,跟D2只差20米直線距離。

PW4向D2作調查,他解釋不到為何在現場出現;搜身時搜出一對勞工手套,D2沒有解釋,手套再放D2褲袋。PW4看守D2的位置只距Miniso兩三步,看到店閘半開、貨架四散。沙展58906進入店鋪並確認為爆竊現場,PW4以入門犯法拘捕D2、有警誡。

PW4忘記當時對話內容,辯方同意主控引導證人。PW4同意當時D2說「我過黎湊下熱鬧㗎咋」 。當時樓上有人埞雜物、雞蛋,所以帶D2走到靠牆位置近麥當勞(離Miniso三四步)後搜身及拘捕。

01:55時,PW4再警誡並作會面紀錄,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D2有回答「我無非法集結,我只係路過」

🖥播放P27 蘋果日報直播
03:05:45-03:06:36 制服過程

🔸D2辯方大律師盤問

律師問PW4記不記得D2曾掉頭走向牠的方向,PW4指不同意有此事。其後律師引述PW4於2019年11月19日寫的警員紀錄,文中指「23:01到達現場,麥當勞三、四十人,AP 跑去南寧街馬會方向,上址有警察,AP掉頭跑」,PW4改稱同意D2有掉頭。

PW4同意
⁃ 不知道麥當勞前的三、四十人在牠到場前做過什麼
⁃ D2跑最後是因為跑得慢
⁃ 第一眼見到D2跑,D2在屈臣氏外
⁃ 特別認得D2金色頭髮及肩

D2特徵
PW4稱特別記得D2因為他金色頭髮及肩、髮型梳向後,但確認此特徵並沒有紀錄係任何書面紀錄上,「寫灟左」。牠同意有寫黑衫、黑口罩及黑鞋。D2律師指出PW4在追捕時無觀察被告、觀察為事為作出,牠不同意。PW4亦無留意到現場有否其他人金髮人士、髮型梳向後。

制服過程
PW4不清楚現場有無人講粗口或當日有無人講粗口。PW4沒有在制服時向D2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其他警員有沒有。

律師指出當時D2說「我隻眼好痛呀」、「可唔可以比我抹下眼先,我隻眼真係好痛 」,PW4無印象。

律師問PW4有否看到D2神情痛苦,牠指無印象因D2戴著口罩;律師指D2被制服後,他的口罩已經比PW4或牠同事扯甩,變成半吊、甩左,PW4後指見到樣但無印象。

PW4指D2掙扎所以落手扣,但牠沒有在紀錄、警員記事冊或書面供詞寫上「掙扎」,只有寫「AP四處張望、表現緊張,故替AP上膠手扣」。律師指出D2是因胡椒噴霧而緊張,PW4回答不清楚。


▶️1630休庭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審訊期間豁免警署報到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1] #裁決

👤王(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鄧駿業。
————————
爭議點:事實真相

早上審訊過程(概括內容)
PW1 4393鄧駿業 — 報稱受襲的警員
PW2 21298張曉鋒 —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
💢張曉鋒兩度被裁判官崔美霞、黃雅茵評為不可信,請參閱 直播台帖文蘋果新聞

下午約5時,PW1接報指有示威者在皇后大道東進行破壞,遂與隊員前往該處。途經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時,有大約200至300人衝出告士打道,導致警車無法前行,而落車進行拘捕及驅散。PW1作供指自己欲拘捕一名手持約5呎長白色膠棍的被告,被告卻轉身逃跑,跑前30米後突然轉身,舉高膠棍由上而下揮向PW1。PW1以警棍自衞,膠棍擊中身體不果,被告遂掉棄膠棍逃走,最終被制服拘捕。

PW2供稱目睹被告有向PW1施襲,因此檢取膠棍作為證物。

PW1,2均不同意膠棍是從別處拾來,訛稱被告管有,否定誣衊之嫌。

裁決理由
📌二人證供不吻合
PW2的觀察中,有男子在腰間揮動膠棍,他供稱視線2米內沒有受阻隔。PW1在庭上展示由上而下的動作,而實際是大幅度動作。法庭表示揮動沒有可能在腰間出發。
PW2亦聲稱害怕被告用棍傷人,惟其證供表示沒看到棍有否擊中PW1,警員記事冊上也沒有提及襲警。法庭認為供詞屬實,PW2不會不把事件記錄。
法庭表示PW1當差19年,經驗豐富,且教育程度為預科,理應不會混淆證供。

📌拘捕控罪沒有襲警罪
警方當日以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但沒有襲警一罪,法庭表示大惑不解。
————————

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 #襲警 罪名不成立。🎉
辯方沒有訟費申請,證物6充公。

(按:公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二年了,各位撐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50]
#0728上環 #暴動

*抱歉,非即時,後補資料*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昨天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15昨天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07 開庭

再傳召第二證人 莫慶榮 高級警司
(PW2)案發當日亦是高級警司,負責九龍西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當日西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官休假,所以須負責全部隊,大概400多人。

是日全日都係播放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第一個檔案係3-0022(畫面時間07:21:44 西港城外轉彎電車軌),法官兼職即時做旁白,描述片段內容,間中跟主控和證人有對答,詢問内容,但不是控方引導證人講述案情的形式,直至午飯。

14:35 開庭

承休庭前練官提出嘅現場集結人數問題,控辯雙方lunch time數人頭,雙方同意在19:55:48一刻,現場人數為77人,沒有爭議。

控方播放PV3,檔案編號00001,片段時間係當日晚上8點21分,練官繼續旁白。

主問重點,莫警司稱:(1) 當晚曾招集深水埗、油尖、九龍城、旺角第二梯隊去接替大隊中的PTU A3 & A4 隊,(2) 在晚上9點37分,文華里入面和干諾道中已經設立兩條防線。

片段播到當晚21:35,休庭,明天早上十點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
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
=========
警暴,酷刑回顧
=========
東區裁判法院5庭是其中一個十分十分十分細嘅庭,大約8-10個位

但.......現時仲有超過一半位置懸空
=========
0939 開庭

申請2項保釋條件更改

裁判官提出數項疑問,望辯方索取指示,一併回答

裁判官重申法庭所訂立的保釋條件均是嚴謹,不會輕易更改

控方原則上不反對更改,但法庭認為可以加以阻撓及留難,而非雙方同意即可

暫時休庭半小時,1030開庭

1038開庭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需要提出更多資料,以說服法庭。

案件將於2021年6月28日再次上庭。

=========
直播員按:
er.....劉綺雲認為intern係可以同FYP同期一齊做.......仲有好多同intern有關嘅常識問題,劉綺雲都唔知嘅。潘敏琦話啲官唔係住喺象牙塔,究竟係劉綺雲做唔到潘敏琦要求,定潘敏琦講緊大話,官係真係住喺象牙塔度呢?

直播員再按:
呢幾日好多人share 6月9日的圖

2年了,原來叫人聽庭,聲援,都2年了
人只會愈黎愈少
入去嘅入去,走嘅走
就連聲援嘅人都愈黎愈少
可唔可以陪我地都一齊行多陣
我地其實都會想有人一齊
而唔係等大家嘅電話「叮」一聲
先記得

-------今早眼見庭空有感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陳仔(18)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向水炮車掟磚】
陳仔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仔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背景及覆核詳情按此

--------------------------
陳仔同意報告內容,但因勞教中心平均刑期是5至6個月左右,會令他錯過9月開學,所以陳仔希望判入更生中心,令他趕及在刑期結束後在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官:何不defer一年?
彭偉昌:當然明白答辯人取向,但他並非中學生,副學士學位可以defer,並不影響學業。張慧玲法官則認為既然答辯人想趕及開學,判入勞教中心可成為答辯人表現良好的誘因。


--------------------------
🧷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答辯人更生計劃及報告內容,認為勞教中心服刑最適合答辯人,判刑理由書稍後頒佈。

判入勞教中心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判刑

陳 (24) 🛑已還押13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6星期‼️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大部份內容,除了
1)沒有向感化官表示打算上訴
2)除感化官外沒見過報告提及之Investigation Officer。

辯方律師指報告顯示被告深切反省,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初犯,年輕沒案底,僱主也願意判刑後繼續聘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裁判官指案件性質並不輕微,案情也並非不嚴重,被告審訊後定罪,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理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3/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
控方呈上錄影片段相關截圖,但之前法庭於審訊首天指示控方準備的文件仍未準備妥當,指示控方於今天內交予書記,並指責控方呈交文件前應先檢查。

辯方呈交已修訂並簽署之承認事實(P6A),修訂關於把土地注冊處等文件列作辯方證物。

📌結案陳詞
控方期望用書面陳詞,希望法庭能給予時間準備。
控辯雙方分別需於6月24日及6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若雙方有回覆則分別需於7月2日及7月6日前呈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手足好有禮貌,會同每位旁聽人士打招呼同道謝,更親自到其他庭支持其他手足,望珍重💛💛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512 廣播
1518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答辯
👤趙(21)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趙手足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被告不認罪🙅‍♂️

辯方已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有機會傳召醫生作供,控方暫定有4隻証人。

--------------------------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0:30屯門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7/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主問辯方證人:
鐳射筆用以向客人指示較高位置的產品。
被告當天有返工。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
約2018年店舖開始用鐳射筆,由店長購入,總共2支。經過今次事件,已停用另一支,以避免員工不必要的麻煩。控方盤問證人是否期盼員工用完鐳射筆會放回筆筒,證人同意,但自己也曾試過不小心帶走工具回家,所以體諒同事忙中有錯亂。控方質疑證人為何刻意答沒有問的問題、偏頗員工D3,證人不同意。辯方詢問收舖情況,是否有指示要求員工離開前檢查是否有帶走店舖物件,公司有指示提醒員工離開前不要帶走公司物品,店長會檢查員工物品。

辯方覆問辯方證人:
辯方詢問證人是否每日提醒同事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回答不會。證人離開店舖前,店主亦不會檢查袋。只曾在員工入職時提醒過一次,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亦試過最後離開公司,亦不會檢查員工的物品。現暫停使用鐳射筆,對公司運作造成少許不便,令客人等候時間長了。

休庭20分鐘,11:05開庭

——
D3證人完畢

D4不會作供,亦不會傳證人,遞交4封求情信

信1: 來自大學教授,指被告沒有暴力傾向,性情溫和。
信2: 來自現職消防員,認識D4十年,指被告不會亂發脾氣,深知暴力不會解決問題
信3: 兼職時的上司,案發後認識d4
信4: 來自同學,指被告情緒智商高、沒暴力傾向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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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
🟢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D15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00 開庭

再傳召PW2 莫慶榮 高級警司

播放一段NowTV直播片段 ,6段警方錄影片段,今日法官少咗做旁述員,主要由控方與PW2澄清警方防線在何時去到何處,20:32 去到麼利臣街,21:23 防線已經到咗急庇利街,21:47 防線到文華里前。

@21:13:07 示威者舉旗,「前方發生衝突,小心,conflict occurred」
@21:31:09 見到許智峯,攞住大聲公

播完片段之後,主問約在12點完成,代表D1, D2 & D13的沈大律師開始盤問,進行中。

14:30 再訊

==========
休庭期間,有法庭職員積極關注旁聽人士的黃口罩,有無FDNOL字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302何文田

麥(23) 🛑已還押21日

控罪:
刑事損壞

20210522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現場不多於20人排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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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傳召 PW9警員 15931 陳家恆 作主問

1455 播放片段(約實時22:11) 拘捕D5

1531 休庭10分鐘
1540 開庭D1/2/3/4 冇盤問
D5爭議點為警員當晚有否看見D5投擲汽油彈

1544宣讀PW9口供,指其到達現場時因「示威暴徒不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現場煙霧瀰漫」
警員確認警方當時有燒催淚彈

1555 PW9形容現場環境混亂,但視線對指控D5的行為好清楚,亦無法解釋為何D5頭部左側流血。又表示除612當天會有懊惱惆悵的感受,後來行動都沒有這些感覺了。

1604 D5盤問完畢,接著由另一辯盤問

1606 覆問 1609 完
控方指未必需要傳召PW10,改作宣讀以65B形式呈堂的供詞。

1611 案件押後至明早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判刑

麥(23)
5月20日認罪已經還押21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不適宜進入,社福及青少年委員會報告指被告合適社會服務令。被告為仇恨言論後悔,向社會各界道歉,承擔法律責任。問領展是否需要賠償修復,回覆不需要。被告誠意悔改,承擔社會責任。


判詞:
行為顯示仇恨情緒,對社會很大潛在風險,相信你以深切反省。罪行本身嚴重,值得考慮監禁刑罰。考慮你過往背景,反省,報告建議,認為長時間社會服務令足夠懲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1510 廣播
1515 開庭

開庭後才放被告進犯人欄
休庭1小時,予控辯再作商討

陳(2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協助犯人意圖妨礙他被拘捕或被檢控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間,在香港知悉或相信李宇軒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李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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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串謀協助罪犯
(3)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手足、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犯下上述罪行後、知悉或相信他有罪,與黎智英、陳手足及其他人串謀在無合法依據或合理辯解下,協助幫自己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
(3)被控於2020年8月10日在沙田區某個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包括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上述兩案押後至7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維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8)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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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因剛剛才收到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

D2申請更改住所地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3: 陳(34)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3)暴動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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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控罪(3)(4)認罪‼️
控罪(5)(6)不認罪🙅🏻‍♂️

控罪(3)(4)的正式認罪及判刑將於審訊第一天進行-即 2023年2月6日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1月6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將安排於 2023年2月6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被告今天決定撤銷保釋申請,即時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犯人欄前,向一眾旁聽人士揮手講再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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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因昨天剛收到被告答辯意向的信件,需時商討。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