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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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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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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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3:施(19) ‼️#1118油麻地 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被告需時考慮答辯意向,辯方律師仍需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被告於本案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但仍需繼續因 #1118油麻地 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施手足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11西貢 #提訊

👤盧(23)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被告對上述控罪認罪‼️‼️

案件將於 2021年6月17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聽取答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答辯

D1 麥(23)
D2 梁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D1認罪🔴
D2不認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因認控罪一,撤回控罪二

=========================
詳細案情:
2020年3月2日,PW1-2是便衣警員,在進行反罪惡巡邏。
0050時,PW1,2在愛民廣場外走廊,看到有人用啡色噴漆噴上一些字句,例如光復香港 黑警死全家等。
0100時,D1與另一人在地下停車場遊蕩,形跡可疑,停車場與案發地距離約5分鐘。D1戴着外科手套,另一人戴着外科口罩,PW1,2截停他們。
搜查D1的連帽衣袋,搜到噴罐內有啡色油漆,D1承認於0030時曾噴在案發地牆上, 另一人承認幫忙睇水。
0123時,D1,2被以刑毀罪名拘捕。
在警誡下,D1指自己是第一次噴,因為他不滿政府,指啡色字係我噴,係我第一次噴。
另一人承認有幫忙睇水,指我朋友麥XX約我喺忠孝街噴嘢,我幫忙睇下有無警察。

D1的證物處理會於D2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
求情:
呈上一堆求情信,由家人,僱主,前僱主,前同事,朋友,居民等撰寫,主要指他有悔意,品格十分良好,是家庭經濟支柱,需照顧年邁家人,會為居民服務。
另外,被告早前有輕微情緒問題,情緒波動會較大,身體骨頭也有少少問題。
呈上蘇愛群(同音)案例,該案被告連續4天破壞輕鐵閘機,因有足夠能力,後來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希望可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還押至2021年6月10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勞教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
(好多親友支持,辛苦晒)

=========================

D2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PW1是截查時的警員,警誡供詞有爭議。
辯方無證人。

🟢D2於2021年7月26-2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本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以到一樓取籌,去八樓七庭或十樓十三庭聲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4

📌其他文件
早上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PW64指其他文件並非17534的口供,而是轉介至區域法院的transfer bundle及additional evidence(AE bundle)。PW64指印象中該批截圖來源包括香港獨立媒體,但沒有作出任何紀錄該批截圖與哪些截圖重複。

📌從未發生過
PW64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任何USB或截圖交予自己,亦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所謂初步撮要交予自己。

📌不誠實
在審訊開始至被要求離開法庭期間一直在法庭內,期間有聽到不同證人的證供,PW64知道控方有紀錄審訊過程,但自己沒有參與撰寫。
PW64否認自己知道17534在庭上的作供,否認自己證供需要配合17534的供詞,否認17534曾提供截圖及自己刪除截圖的證供全屬虛構。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64

📌檔案細節
PW64稱不記得17534給予的拘捕後時段截圖放在多少個Word檔案,檔案名稱不記得,但稱記得Word檔案內沒有文字描述。

📌判斷截圖重複
PW64同意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本案文件由PW64負責整理,期間有看過每份口供及附件,因此當時可以肯定截圖有沒有重複。

PW64稱不知道當時刪除多少幅認為重複的截圖,印象中少於10幅。認為重複的截圖是指畫面顯示同一被告人,不同意由於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所以無法確認被刪除的截圖中是否拍攝本案被告人。

📌「撮要」
PW64同意自己有翻看過警員書面供詞,記得17534在書面供詞中提及「撮要」,但在審訊開始前從未查問其口供中提及的「撮要」在哪裡,指自己理解「撮要」意思是其附件截圖。

17534在提及「我會將相關被捕人出現的事宜作初步紀錄作撮要」後寫道「我現敘述及詳細紀錄被捕人於以下五段新聞片段出現的事宜」,因此清楚不可能混淆「撮要」為一份獨立文件,PW64堅持在自己的理解,「撮要」即為附件。

PW64曾負責錄影會面紀錄,同意期間會視乎內容記錄重點,自己亦曾紀錄重點,會面紀錄即使有謄本亦會披露會面重要紀錄予辯方,PW64不同意因此「重複便無需保存」原則不適用於控方向辯方披露情況。

📌資料復原
PW64指去年已清空USB內17534給予的檔案,但知道電腦鑑證有可能重獲開啟、刪除、改動檔案的紀錄。

📌在庭外觀看平板電腦
上星期得知可能作證後,PW64承認離開法庭時有在法庭外房間觀看平板電腦,但否認是數分鐘內,而是獲告知要離開法院返回辦公室後,等候車輛接送期間有使用平板電腦。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64

📌錄取口供
PW64同意作為調查警員職責包括向涉案警員錄取補充口供,包括(1)要求相關警員在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的地圖上標示制服被捕人位置,及(2)如有的話向相關警員播放顯示自己及處理的被捕人士,播放片段的話通常亦有截圖。

📌錄取口供需時
調查報告第8至9頁中,第8頁下方為2019年10月15日0700時開始當值紀錄,以後除1040時記項外,均是PW64替相關警員錄取口供。至第9頁1235時亦開始向另一警員錄取補充口供。

0700及0715時是替不同警員錄取口供的開始時間, #陳仲衡法官 質疑第一份口供「15分鐘錄完一份口供?」,PW64辯稱該份口供只是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第二份口供並不一定是在0745時完結,或許更早。

辯方指出18644口供開始時間在口供上寫為0735時而非0745時。
為23185及24309錄取口供不超過20分鐘,因兩份口供只要求相關警員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口供是電腦撰寫,兩份口供相當部分雷同,是預先打好,警員個人資料及作補充口供是預先寫好,聲稱無法確認「提供一幅地圖⋯」部分是否預先寫好。
#陳仲衡法官 質疑「有冇嘢唔係打定㗎?」

📌口供中的辨認
在PW64錄取的口供中,從沒有警員在播放片段中無法辨認自己。PW64同意在相關警員從播放片段中認出自己前PW64已就片段作出辨認,而PW64所有辨認與相關警員的辨認相同。

- 午休至1555 -

📌口供事前已寫好
展示2019年10月15日0735時為警長18644 歐陽錦慰(PW43)及警員17040 繆益倫 (PW49)的補充口供

兩份口供第2段內容字眼及字數大致相同,第3段起首「我於上述地圖上以A記下警察防線之位置」亦完全相同。18644尾四行及17040尾三行「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亦完全相同。
PW64指是以自己方式理解該警員說話的方法撰寫,否認是事前已準備好。

17040 繆益倫 書面陳詞中「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當時身穿』」4個字並無意義,PW64指「身穿」兩字是「打多咗啫」,可能 繆益倫 並沒有重複。同意 繆益倫 有複讀簽署,否認沒有發現重複是因整份口供為PW64提早準備好,17040 繆益倫 只需簽署。

至於18644 歐陽錦慰 口供中提及身穿及配帶的8樣物品,PW64否認8樣物品是預先準備好,但不記得是否 歐陽錦慰 自己講,但指8樣物品描述並非來自自己,而在場只有 歐陽錦慰 及PW64,但又無法確定描述是否來自 歐陽錦慰。

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PW64指調查報告內沒有任何紀錄關於 陳超勁 觀看片段搜證的工作。
當時小隊只有兩隻USB, PW64無法從小隊USB中確認其交出的USB。

🌟PW64突然自己提出USB曾送往維修,已因損壞而銷毁

離開法庭後使用平板電腦觀看YouTube,PW64聲稱與本案無關。

PW6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完成餘下兩個證人後,將處理(1)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2)紋身、(3)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陳仲衡法官 「突然間諗」本案有辯方的辯護方向為「當日沒有暴動」,但同案有被告人承認控罪,認為兩者有衝突,「你考慮過你決定啦」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上午審訊
下午進度

曾(霸氣哥)(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違反限聚令)。

14:34 開庭
控方播出警方當晚在新城市廣場拍攝的片段,長6分鐘。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小休後,被告選擇作供(詳情候補)。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4/5)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明日審訊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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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1 後補資料

14:34 開庭

控方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實時為19:07:18~19:13:12,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4:57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傍晚時份,被告在石門一間餐廳,從電視直播見到有大量防暴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高調巡邏防疫,怕引發嚴重後果,商場內有消費者,有群眾,有老弱婦孺,防暴警員在狹窄嘅商場內執法,會引申到人身安全問題,於是去現場質詢警方,大約在19:00時到達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去到到時無乜警員在場,只係遠處見到有路人,身邊無人,最近嘅都相隔10多米,對住上一層嘅警員質問佢哋,無叫口號無唱歌,無做警方所指嘅行為。

15:02 📍控方盤問
當日去新城市廣場嘅原因,係不同意防暴警員入去執法,會造成混亂,執法不公;唔同意控方所指反對警方執法,只係唔同意以防暴警員身份,高調進入商場,造成市民人身安全,唔覺得嗰個時間係政治敏感,同意有政治事件,只係質疑高調以防暴警察嘅手法值得商榷;當時對住上面揸攝錄機嘅警員質詢,上邊嘅警員無勸喻離開,之前嘅證人有發警告,但被防暴警員包圍走唔到,第一個行埋嚟嘅男警員只行為不檢,之後要被告行埋一邊,發出599G限聚令,無俾機會離開現場。

主控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括弧內是被告的回答):
指出PW2有警告599G(唔同意,印象中無人講過),因為你唔肯離開(唔同意,包圍着無機會離開),入去之前見到好多人,你入去咪再加多啲人聚集(唔同意,入去之前無人),你入去會增加防疫風險(唔同意),入去叫口號、示威(唔同意),指罵行為引致到有人圍觀(唔同意),片段見到有好多人(唔同意,只係警員到3樓之後先有人),由於你嘅出現更多人聚集,包圍着你(唔同意,無市民喺度);有無同警方解釋無犯事(無機會講,包圍着我拉扯我,我無作任何肢體接觸);你出現引致其他人聚集(唔同意)。

15:25 控方結案陳辭
控告被告參與群組聚集,在勸喻之下都唔肯離開,法例中嘅群組聚集,應該係廣義啲函蓋所有聚集,條例中寫着多於四人的聚集,在中庭肯定多於四人,有共同目的,雖然聽唔到被告嗌咩,要求法庭對被告有共同目的作事實嘅裁決。

辯方陳辭
辯方嘅重點係:(1) 被告由頭到尾都係一個人, (2) 圍住佢嘅都係記者同警員, (3) 避過無同其他人交流。

跟據599G條例,考慮聚集有三個元素:(a) 共同目的,(b) 與人有無交流,(c) 人與人之間的距離。

詳細解釋重點:
(1) 當日係公眾假期,新城市廣場無封閉,證人同意被告無同行者,身邊8米外先有人,係有無聚集嘅一個重要元素,封鎖線內無人被票控,顯示無同行者。

(2) 從P3相片見到嘅,圍住佢嘅都係貌似記者,攝錄現場情況,被告質疑防暴,係基於市民安全,無共同目的。

(3) 被告只係向上交流,PW1唔知佢講乜嘢,只係感覺到有節奏,PW1話叫口號,PW2話佢指罵,兩者嘅證供有抵觸。

被告指有警員話佢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雖然不能作為證據指無違反限聚令,但顯示警員初期不是指控違反限聚令。

被告向拍攝嘅警員提出質詢,無證據指被告嗌口號,法庭不能得出一個毫無合理疑點嘅結論,指被告有交流有互動,事實係被告身邊無人、無共同目的、無交流。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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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41/60]
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85
有關A22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91

20210423 [42/60]
盤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08
盤問(2) 及 覆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16
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19
有關A23承認事實 及 主問 及 盤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0

20210426 [43/60]
盤問(2) 及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1
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及 有關A24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6

20210427 [44/60]
主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79
主問 及 盤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88

20210428 [45/60]
盤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02
盤問(3) 及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13

20210429 [46/60]
主問 及 盤問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29
盤問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43
重新主問 及 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47

20210430 [47/60]
重新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59
影像法證分析專家 陶志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3
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4
PW61通訊辦署任電訊督察 雷志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73

20210503 [48/60]
通訊辦 李玉娥 及 科電工程 余順港(65b)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82
辨認證供 及 假人公仔爭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95

20210504 [49/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1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7

20210505 [50/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51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9

20210506 [51/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79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3

20210510 [52/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04
法官避席申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20210510 [53/60]
法官避席申請裁決 及 盤問PW62 (1)(with逐字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7

20210511 [54/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73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7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86

20210512 [55/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1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8

20210513 [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18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8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1

20210514 [57/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0

20210517 [58/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82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91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9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1

20210518 [59/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7
覆問 PW62 及 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9

20210520 [60/60]
盤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46
盤問(2) 及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1

有冇一種可能係
咁啱行緊嘅呢一段
係喺歷史嘅中段
終點係喺好後面
你係唔會見到
但最終係會出現
——— My Little Airport《散步之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1/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辯方D1: #陳凱智大律師
辯方D2: #陳穎賢大律師
辯方D3: #鄒學林大律師
辯方D4: 李大律師
控方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1) 因同意案情 控方證人會由15隻減至8隻,包括:
-4隻拘捕拘捕警
-1隻負責錄影會面警 PC6185
-2隻高級督察,時任指揮官
-1隻探員, 負責燒錄光碟
- 其他不爭議證人 會以65 B形式呈堂
(2)1份警戒供詞,辯方不爭議
(3)各位被告將會作供
(4)暫定1位辯方證人
(5) 6段呈堂片段,包括始創CCTV, 警現場錄影片段,Now新聞片
(6)除D3 會爭議片中人身份
(7)各辯方不爭議: 被捕人身份/片段可接納性及呈堂性/呈堂證物
(8)六日審訊充裕,有機會五日便可完成


1617 PW1 警員X(拘捕D1警員及受阻警員)作供完畢
1630 承認事實處理完畢
1640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警署報導獲豁免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4/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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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三天的全部審訊內容已各自在原帖更新。由於警方調查本案的細節 (例如為甚麼A會被警方關注等) 是行動機密,故未有在庭上披露。

第三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7

第三部份:O記的行動

PW7,即是O記警長52877 鄧浩忠(同音) 。他在2019年11月2日是效力A1-3小隊。在10:00至10:20時,他收到訓示。他在10:40時,連同隊員離開警察總部。在10:50時,他們到黃泥涌道侯命。在11:25時在愛群道侯命。他在當時的O記行動不是最高級警員,他指當時應是由警司楊耀忠 (同音) 負責指揮,他記憶當時沒有警察帶多幾件衣服予被告替換。

他表示在2019年11月1日,幫辨15083袁智恆 (同音) 到法庭申請搜查令,內容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他亦表示在訓示時並不知道當天的目標單位是冠景樓四樓F室,也不知道要拘捕甚麼人。但知道該單位的存在,他知道有情報指這單位有人製作及存放汽油彈,亦知道有其他隊伍的警員協助行動。

在15:00時,他到冠景樓進行拘捕行動並在15:14時到達冠景樓二樓電梯大堂。那時他看見近右邊防煙門發現A (他形容該紅色長袖衫為風褸) 面向防煙門蹲在地上。A的右後方則是B,而B也是蹲在地上,二人約相距2尺,但他沒有留意當時發現A和B時有沒有活動木板的存在。 A和B均有人看管,因他們有理由相信兩人是從單位逃出 (他從PW3口中得知) 。所以他叫女警9145支援PW4看守B,而他則支援PW3看守A,當時他向A展示委任證,因當時他有理由相信A會逃跑,故為A鎖上手扣。他與A有身體接觸,例如檢查身體和上手扣,但忘記了過程中他有沒有戴手套。他有看女警9145處理B的過程,但沒有參與其中,也沒有身體接觸。

(*)當時並未實質拘捕A,警員12665才是在15:27時拘捕A的警員。

之後在16:10時,他在䅁發單位展示法庭手令 (P99) 並解釋手令內容予五位被捕人,期間沒有與A有身體接觸。在16:10時前也沒有與B,C,D,E有身體接觸,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和證物,也對A5有沒有着鞋表示沒有印象。當天他在留在冠景樓直到21:22時。在21:22時,他離開單位,並與警員12665柙解A到灣仔警署,他在柙解A上警車時A有着鞋,但忘記鞋的顏色種類,因不是他給予鞋予A着,也不知誰為A着鞋。

到警署後,他沒有直接參與處理A的過程。而B,C,D,E也是被柙解到灣仔警署,他也沒有參與處理四人的過程。在2019年11月3日21:05時,他與警員12665柙解A到他家進行搜屋程序,當中也沒有接觸A,也已忘記A當時是甚麼衣着 (包括鞋) 。他們在22:48時回到灣仔警署,期後沒有直接處理和接觸A,也沒有直接處理和接觸B,C,D,E。

他不同意當時A是手持外套,也不同意有警員在他A上手扣前對A說着回長䄂衫,因一會兒後A沒有手拎着。他一開始時並沒有為A解開手扣,但一會兒後與12655交收A時有解開手扣,因讓12655用回他的手扣。

第四天審訊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4/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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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5

PW8,為警員12665 張建成 (同音) ,即拘捕A的警員。他在2019年11月2日效力於A11隊,在10:00至10:20時與PW7收到訓示。在15:00時,他收到指示前往目標單位並在15:05到達,當時單位已被破門並沒有人在內,他 (當時也有警員5820在場) 在門口外 (該道門已打開約90度) 看到單位內有汽油彈及聞到濃烈的汽油味,期後他進行掃蕩,尋找其他與單位相關的在逃人士,期間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所有物品。

他表示當時並沒有立即進入單位,當時單位外有警員5820在門外,沒有任何SO的隊員在場。他從其他人口中得知有破門行動及單位內有人逃出。

他在15:10時在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廁格 (當時門是關上,縱然用口述表明身份後也沒有回應,故用力推開門,即使這情況沒有記下,但記憶深刻) 發現C,當時他身上有濃烈的汽油味,在搜身後發現C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當時他有戴上由個人佩備的含膠和布妁手套,查問下也沒有回應下,認為他是與單位相關人士。在15:15時,SO3告知他C的衣着從與單位逃出的人士相關,因此他通知上級。由於他看見C東張西望,故相信他有逃跑的可能,所以為他鎖上手扣,期後他與警員8447一同看守C,期間警員8447沒有接觸C。直到15:26時,警員5820到達後,他向5820表示C是可疑人士後,把C交予警員5820調查,因他要去處理另一名被捕人士 (即A) 。

他在15:27時到達,他看到A與警長52877一起,A當時已坐在地上,面向升降機右方。當時他也向A進行搜身,發現A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且身上有汽油味。在15:29時施行警誡,詢問其名字,A其後有回應。之後他用「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A當時表示「我冇嘢講」。然後他用由政府化驗所提供的紙袋包着A雙手,以避免他雙手受干擾。而且因他相信A會逃走 (因A有東張西望) ,故把A雙手反鎖背後 (警長52877曾鬆開手扣以將A交予他,期間A也有雙手放後) 。

在15:38時,他收到指示,柙解A帶上單位作進一步調查,並在15:41時到達。直到16:01時,因需補錄警誡口供 (期間他有進出單位),故警員8447協助他看管A直到16:45 ,期間A曾離開他視線。在15:41至16:01時,他沒有接觸單位物件,警員8447也沒有接觸A。

在16:45時後,他回單位內重新看管A,直到在17:45時,有人 (但不記得誰) 一次性通知他和隊員因鑑證科人員到場的資訊,但他沒有留意鑑證科人員進入單位的情況。在17:45至20:02時,他連同警員8447將A帶離單位到四樓梯間等侯指示。在20:02時,他收到指示,將A帶回單位。在20:03時,A在單位確認自己在單位內共31件的個人物品,例如黑色帽,黑色T-Shirt等 (並由他用自己佩備的新防滑手套檢取 (完成後有脫掉) ,及紀錄檢取個人物品的位置) ,期間他沒有觸碰單位內的物品,他指出因為A要在證物表上簽名,所以也曾短暫脫下A的手扣,並在20:15時完成程序。

之後他連同警員8447再把A帶離單位到四樓梯間等侯指示。在20:45時,他與警員8447將A帶回單位,讓警員9941向A展示他在記事冊上的證物紀錄。在21:19時,他連同警員8447帶同A離開案發單位,並為他戴上頭套。在21:22時,警長52877帶A離開冠景樓返回灣仔警署。在16:45至21:22時,警員8447沒有接觸A,A也一直在他視線範圍內。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要柙解被告人離開現場才讓鑑證科人員拍照單位的物品⭐️

在返回灣仔警署後,他負責處理A。在23:01時,政府化驗所人員對A的手拿取樣本進行化驗,在此之前,A的雙手一直比紙包包著。他沒有接觸31件證物以外的證物,他亦是將31件證物保管及交予警員9941的警員。在此期間,警員9941沒有接觸過這31件證物。

他與8447一同為A進行拍照和犯人程序 (即套取指紋) ,他指出A拍照時衣着是與案發身穿的一樣。他指出在15:27至21:22時,他在A離開冠景樓往灣仔警署時給予A一對鞋着,而那對鞋 (P114) 是屬於A的個人物品。在2019年11月3日00:58時,他因收到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指示,要檢取衣物。他理解是用作化驗。他檢取了A的紅色風褸,當時A已換上由A在單位內指出的個人衣物。他不同意在拍攝照片後才換上白色鞋,因為為了拍攝,當時的白色鞋要脫下。他亦同意在收到指示前,他已有認知會將衣服化驗。

他在2019年11月3日 21:25時與警長52877和A到A的家進行捜屋程序。他指出他沒有在警員9941處理證物時接觸證物。

他指他用的手套有獨立包裝,相信是相同款式,且會一次過購買數對。他在案發當天帶了一定數量的手套,也有帶一些防揮發的膠袋,但沒有與其他人討論手套的選用。他指出當時該31項證物不包括揮發性的物品,這些物品也沒有拿去化驗。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2日20:03時檢取的證物是由警方保管。他同意他從證物袋中取出白色鞋予A穿,並沒有在文件中記下。他決定從證物袋中取出白色鞋的原因是因為當時A沒有着鞋,並為A着鞋。但他亦同意證物袋拆出是重要的,也應紀錄,但指出要是乎證物的重要性,他也對當天為何沒有紀錄表示沒有印象。

他同意他歸還部份部份A的個人物品予A,包括一本筆記及記事簿。他亦同意當時A有學生證,宿舍入閘卡,大學Visa卡的物件。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4日08:35時補錄記事冊,以及在2019年11月5日13:00時補錄口供。

他指出他不肯定他發現C的廁所是否「濕濕地」,他對氣味有沒有異味沒有印象,也對C當時有沒有汗味表示沒有印象,但肯定不是新裝修,但覺得是乾淨。

他不知道C的衣服的化驗結果沒有助燃劑的成份,汽油彈成份及甚麼是「莫洛托夫雞味酒」。他認為汽油味的是電油味。他不知道汽油彈是否有酒精成份。

他表示當時A是穿同一件衣著返回案發單位,然後再拿去化驗。他同意葉佐文法官所指,他沒有一早向上級請示讓疑似犯人更換衣服檢驗,而是相隔數小時才換衫檢驗。他表示對滿身汽油味站在旁邊沒有太大問題。他表示沒有特別區分也沒有比較A,C和單位那樣汽油味較濃烈。他指在廁所當時已有向案件主管報告指C身上有濃烈汽油味,但在處理A時沒有印象。

第五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8中環 #審訊 [1/2]

~此為5月20日的補回資訊,非即時~

👤梁(65)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認罪‼️

📌詳細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被告被指參加網上號召的公眾聚集「和你lunch」,現場大概有200名人士,同時於中環畢打街設置路障例如磚頭、交通標誌及雪糕筒,部份示威者用磚頭掟向警方防線,導致交通完全停止,而路障最終於14:45被警方清除。
下午2時,被告帶着綠色醫療口罩,容易在人群中被區分出來。PW1警員14804 見到被告身穿黑色衣服在怡和大廈對出的前線,被告於四至五年的示威者傾談,並用手指指向不同方向。
14:11 往環球大廈方向走,與三名示威者交談。被告手指指向背後,示威者亦走到背後。
14:16 於德輔道中呼叫:「呢度香港嚟㗎,get out啦仆街,因住有狗嚟啊」
14:34 被PW4於花旗銀行外拘捕,當時發現被告身上有 P1-P16證物(手提電話、望遠鏡、毛巾等)
搜屋時發現P17-P58證物(護目鏡、單車鎖、黑色手套、頭盔等)
被告於警誡會面下保持緘默。

P8-P16背囊內物品充公,P7手提電話、P17-P58搜屋物品歸還被告。

📌控方舉證片段
共三段長達18s、45s及48s的影片,均反映出被告於人群中行走穿梭。
控方提出播放大厦CCTV,最多人聚集的節錄(但沒有被告人身影)。鄭紀航同意,指要考慮整個環境,更不介意觀看長達1小時30分鐘的CCTV,盼助被告人減輕刑罰。(按:我真係多謝晒你呀😶)法庭決定以快鏡4倍播放片段。

📌求情內容
被告沒有案底,案發時65歲,現年67歲。
當時的示威者非身穿全黑衫,有白領等穿恤衫人士,而被告亦身穿西裝。
於正午時,約200人參與活動,因示威者大致上非穿黑衣,因此他們不能在衝突時互相照認或掩路,減低事件嚴重性。
辯方沒有爭議在畢打街前後,阻塞交通逾1小時,但事件非嚴重暴力狀況。當警方驅散後,示威者則自行向後散退。
被告人在中環附近上班,午飯時段去中環。眼見年青人在街上因此與他們交談,控方則沒有證據及基礎指控被告涉「指揮」示威者。

📌 鄭紀航:勸導老人會被「私了」
辯方指被告「手指指」的動作,是叫現場年輕人回家,以於心不忍的心態勸導。
‼️鄭紀航:「如果係咁,啲人會打佢㗎喎,見過有人見到就俾人用坑渠蓋打,俾油漆噴面」, 鄭紀航一直質疑被告與示威者交流,並非勸告。辯方指出「影大頭」或清路障的人才有機會被「私了」。

📌 鄭紀航:無疫情戴乜口罩?
‼️鄭紀航再質問:「警方喺現場搵到口罩,COVID-19(武漢肺炎)當時仲未出現,被告用嚟做乜?又surgical mask又黑色遮,你(辯方)可以繼續講,不過你講嘅嘢係offend common sense囉」。辯方指被告年老,戴口罩是因為不想生病,及被其他人拍低樣貌。

辯方指地上本身有磚頭,而被告責罵執走磚頭的人,是助長放磚頭在地的示威者之行為,有共同參與之嫌,但並非負責指揮或布防。

📌求情信
被告本人、妻子、兒女、社工、妻子上司、十年朋友,共6封。
內容提及被告有悔意,在本案發生後被診斷患有焦慮症、初步認知障礙症。他患有幽閉恐懼症,擔心入獄後要獨自囚禁,怕未能適應在囚生活。
妻子指被告是位好父親、好丈夫,對家事親力親為,教導子女有方。他為家中經濟支柱,供養兒女讀書,如今兒女長大,他可稍為休息時卻遇上案件的衝擊,情緒受困。過往從事貿易工作,現今卻失去工作能力。被告過往很少參與社會事件,今以慈父的心態留在現場。
好友提及疫情下口罩短缺時,被告為自己送來口罩,形容被告行為無私。‼️鄭紀航卻質疑:「無私嘅spectrum(範圍)可以好廣闊,唔一定係叫後生返屋企」

📌量刑扣減20%-25%
‼️鄭紀航執着於扣減的百分比要視乎何時認罪,(被告佛誕前一天通知法庭)為法庭工作天前一天。不能以慣常的做法扣減 1/4(25%)。(按:0.0001%都要同你鬥落去😶

案件押後至 2021年5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和旁聽師們按:
感恩你今天的樂觀和勇氣,願你從今以後每天平安,太太和兒女也堅強撐住。我們明早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判刑
👤梁(65) 🔥 (#1118中環 非法集結)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0942 開庭

速報:量刑起點7個月,開審前一個工作天下午認罪,獲21.4%扣減🤷‍♂

被告被控香港法例第245章18(c) 條,於2019年11月18日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昨日郭大律師於求情時提及下列或有助減刑因素:
1. 當日示威者大部分並非穿著黑衣,不能夠達致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作用。
2. 現場參與人數約200人。
3. 示威者雖然有於馬路上設置路障,但沒有出現暴力情況,亦沒有需要警方清場。
4. 郭大律師昨日指被告於1412時「手指指」的舉動是叫年青人回家。

同時辯方睇出下列案例:
1. CAAR4/2020 鐘家豪 案
2. CAAR5/2020 庾家駒 案
3. CAAR6/2020 袁志成 案

案情討論:
控方呈遞三段有拍攝到被告的影片,以及拍攝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指CCTV片段拍攝到當日1230時開始至1430時該處皆被示威者佔據,交通無法通行。加上片段亦顯示示威者多次前後移動,裁判官應該此「顯示示威人數遠遠超越控方brief fact所指的200人」。

關於郭大律師指被告以至其他示威者沒有著黑衣故無法隱藏身份一說,裁判官認為當時並未存在「新冠肺炎COVID19」,加上示威者亦於沒有落雨情況下撐起雨傘,已經達至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效果。被告當日穿著深色西裝、口戴口罩,加上隨身攜帶兩個口罩,裁判官認為此已能夠隱藏身份,故不接納此「減刑因素」。

事發時為星期一的午飯時候,與被告曾經交談的「前線示威者」阻礙交通。被告於1426時亦對搬走路障人士指罵,「充滿敵意」。裁判官指自己休庭時觀看畢打街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不同時間點時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不斷往干諾道中路口與德輔道中路口奔跑。此與郭大律師指被告叫年青人返屋企的說法不符:
1. 被告攜帶的物品為一般「反修例非法示威者」的裝備,顯示被告為示威者一員。
2. 影片顯示被告戴上口罩、撐起雨傘,已為互相掩護、隱藏身份,更起「壯膽」的作用。
3. 被告指罵搬走路障的「熱心市民」,顯示被告為全程參與非法集結。

袁志成案上訴庭指需考慮公害、有否令公害加劇的因素等
(後補)

考慮因素:
(後補)

裁判官指此案比鐘家豪案嚴重,因案發地點為「經濟核心區」的中環(鐘: 擺花街)、時間為居水馬龍的星期一午飯時間等。

郭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腳傷故需要「可伸縮的行山丈」,裁判官指影片中顯示被告沒有使用行山丈、亦沒有使用手持雨傘借力,認為被告說法與「事實」「背道而馳、南轅北轍、自欺欺人」,不能接受此「辯解」。

判刑:

考慮到鐘嘉豪案、案發時為工作天等,以七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與開審前一個工作天認罪,據CACC418/2014及CACC217/2015 此階段認罪可獲20-25%刑期扣減。故此案被告獲扣減21.4%刑期🤷‍♂,總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最後以四字成語罐頭「勉勵」被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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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事宜
D4由 #陳姵妏大律師 代表,接替退任的 #黃永裕大律師

因為其中一隻證人手術後不幸生還需要休養,案件押後至今日續審。代表D2的曾藹琪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在控方主問後率先盤問證人,下午繼續到西九處理 #0728上環 暴動案。

陳廣池法官表示不會干涉曾藹琪大律師在西九處理的暴動案件,會儘量配合曾大律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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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傳召時任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警員 12368 鍾天發 ,就處理證物過程作供。


接收屬於D3的雷射筆後進行簡單測試,確認可發射藍光。用一個細嘅證物袋入住,再放入大證物袋內。16261有一份筆錄文件,標注證物後在交收時讓12368核對,唔確定文件係咪每位AP一份,但確定每個證物袋都有標注物主。證人向主控確認證物相片册無誤…………

在2019年8月11日14:45至15:45,總證物員12368與警員16261交接4名被告的證物,將各被告的證物用獨立細膠袋包裝,按物主歸類分別放在4個100x60cm的證物膠袋內,12368表示無印象膠袋交收時有封口,但肯定不是貴重財物袋包裝。

🟡代表D1的陳德昌大律師質疑D1的護甲、背囊、頭盔等證物較大件,不能如警員12368所講放在100x60cm 證物大膠袋內,而且牠並無在記事簿交代00:05到02:00時由紅磡警署返過西九龍警察總部,頭盔護甲背囊斜孭袋放係自己位上面,其餘證物放入鐵櫃的過程。指出警署有多部電腦可以處理證物,由交接的一刻已經可以登記證物。

🔵 總證物員12368 不同意證物曾被其他警員接觸。因為要清晰整理展示證物,準備錄影會面整理後續工作,所以未能即時處理證物資料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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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第七及十二被告生病了🥺會補醫生紙到法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開案陳詞有修訂。沒有詳細講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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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12 偵輯警員15010 何溢紳
有關A10的證物處理 - 2包黑色索帶包裝有否被開封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028完成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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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傳召PW65偵輯警員11937 陳有財(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a隊)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118 完成盤問

早休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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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 偵輯警員14502 洪梓煬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b隊

控方沒有主問, #關文渭大律師 開始盤問

辯:有否於2019年8月2日與隔離3a隊的偵輯警員4905到德輔道西與朝光街及永樂街一帶搵cctv紀錄

證:我唔同意。喺當日2019年8月2日接近中午時,我獲上級指示會聯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一帶找尋與本案有關的cctv。而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正前往西環途中,我接獲我上級嘅通知,我喺同日下晝2點鐘,被安排需要喺警察總部上一個數碼搜證嘅課程。所以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後,大約一段時間,我就折返堅偉樓,即我嘅辦公室。

#陳仲衡法官 :有冇去到朝光街及永樂街?
證:冇

辯:你完全冇參與活動?
證:我冇做過呢個動作

辯:不需要繼續盤問。
辯:為紀錄起見,偵輯警員4905為證人列表的第9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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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證人須傳召,辯方一樣。
故控方會讀出再新的同意案情。

#傅昶生大律師 要求修改承認事實,礙於程序問題,#陳仲衡法官 要求要有書面申請方考慮。

該修改承認事實關於證物P11-5,辯方認為是深藍色,而非黑色。

休庭至有手寫申請,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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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再再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提交書面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不反對
#陳仲衡法官 批准

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呈堂為P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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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下晝未能就3個議題作出任何裁決

1. 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
2. 紋身
3. 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官第八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新案件 ⭐️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10]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09:50 開庭
在承認事實中對影片有爭議,即有片段位置不在九龍灣現場,及有字眼上需修改。

休庭20分鐘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全部被告同意承認事實內容。控方補充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1至附件4,全部被告同意補充讀出的承認事實附件內容。

12:49 午休至14:30再續
屆時將會處理包括與D7有關的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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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時講一大堆檔案數字編號持續十多分鐘,似足催月眠曲
當中途主控發現被告瞌眼瞓,要求莫官提醒各被告注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10:44更新】
自9點幾休庭到而家仲睇/聽緊控方文件。

【11:33更新】
睇晒60頁控方文件
而家睇長約55分鐘嘅高等法院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用2倍速睇

【11:24更新】
王婆婆不斷叫控方停,控方播幾秒佢就叫停一次
仲有20分鐘(片段)左右,一個幾鐘前開始睇,總共睇左4分鐘

【12:39更新】
CCTV片段可見大堂啲人排隊時王婆婆同保安有爭執,跟著坐喺地下
其後王婆婆被啲保安抬走

【12:48 更新】
控方指與案發時有關的片段播放完畢
唯王婆婆想睇吓全部片,但控方回應指其餘片段無王婆婆嘅出現

【12:55更新】
再開庭後,王官問王婆婆睇晒控方啲文件未,王婆婆話基本上睇晒,但中英文版嘅案情摘要同醫生報告有出入;王婆婆又話得兩個cctv 片,但係控方俾咗4隻光碟。

4位證人表示早前因此案需要審訊所以向公司請假,但因王婆婆睇影片緣故而3日都未能開審。由於最近請假太頻密,若排期至6月3日續審4名證人未能請假。經控辯方和證人們協調後,最終訂下續審日期為2021年6月11日1430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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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答辯

👤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明自己下次會由當值律師代表。
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遲遲未找律師協助。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為外賣員,曾被警員在銀包搜出光時文宣並多番針對。(相關報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6]
#0907太子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詳情傳送門

1129開庭(昨日PW1 X警員已作供完畢)
1232休庭,1530再續(PW2 Y警員作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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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11:33更新】
早上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主問:
內容大約係有關被告被掌摑及在威迫下填寫口供資料。

控方盤問前休庭至11:45

【12:58更新】
控方未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續審,暫定7樓6庭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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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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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4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所有被告都選擇不作供,除D2有1名辯方證人外,其餘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續審,暫定在6月29日 10:00處理D1、D3、D4的結案陳詞。法庭指令辯方最遲須在6月23日15:0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將副本送達控方。期間批准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