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鍾錦麟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已還押27天 #申請保釋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迫使香港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
🛑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涉及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提堂程序。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鍾錦麟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已還押27天 #申請保釋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一)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迫使香港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二)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三)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四)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
🛑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涉及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提堂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杜大衛法官 #判刑
👤蔡(21) #0825荃灣 #0825深水埗
🛑已還押9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求情內容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6
==================
補充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較輕,犯案時年僅19歲,考慮109A條對本案的適用性。
此外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令警員受傷,只曾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的報告,例如勞教中心。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香港在2019年6月至10月時經歷了不少暴力的公眾事件,當中多次令公眾秩序被擾亂,而且暴力程度亦慢慢升級,例如堵路,用雷射筆、磚和汽油彈等武器襲擊警察,本案正是一個例子。
法庭同意被告人不是暴動的領導者,亦因愚笨而受他人影響而犯案。
法庭指當天遊行雖然有不反對通知書,但到遊行末段時有人離開原有範圍並作出縱火的行為,使他們失去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法庭不接納被告是因衝動而犯案和他當時希望逃離案發現場的想法,因他帶有安全帽,口罩和眼罩等裝備,而且他即使離開荃灣後仍到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因此認為他是希望仿效示威人士挑釁警方。
法庭指雷射筆對人眼發射會對眼睛有害,嚴重可致失明。
法庭指案發暴動現場中有堵路的情況,警方在對示威者作警告後向他們發射催淚煙,而示威者則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及向他們投擲磚塊及汽油彈。
法庭認為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會對警員、市民和示威者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幸運地沒有人因此受傷。
法庭指被告雖沒有參與投擲汽油彈的行為,但他參與暴動時即是與示威者產生連繫,直接鼓勵示威者使用暴力攻擊警察。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4/2016、CACC164/2018、CAAR3/2020、FACC3/2018、CAAR1/2020、CACC113/2018等案。
法庭強調在考慮本案判刑時會與其他案件分開考慮,因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和案情均不相同。法庭亦強調在考慮判刑時已應用恰當的原則,亦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和被告的年齡。
109A條的適用性:
因本案案情嚴重,法庭認為109A條在本案不適用,只會考慮監禁的刑期長短,所以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6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得1/3刑期扣減至監禁4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649&QS=%28%7BDufton%7D+%25coram%29&TP=RS
#杜大衛法官 #判刑
👤蔡(21) #0825荃灣 #0825深水埗
🛑已還押9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求情內容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6
==================
補充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較輕,犯案時年僅19歲,考慮109A條對本案的適用性。
此外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令警員受傷,只曾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的報告,例如勞教中心。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香港在2019年6月至10月時經歷了不少暴力的公眾事件,當中多次令公眾秩序被擾亂,而且暴力程度亦慢慢升級,例如堵路,用雷射筆、磚和汽油彈等武器襲擊警察,本案正是一個例子。
法庭同意被告人不是暴動的領導者,亦因愚笨而受他人影響而犯案。
法庭指當天遊行雖然有不反對通知書,但到遊行末段時有人離開原有範圍並作出縱火的行為,使他們失去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法庭不接納被告是因衝動而犯案和他當時希望逃離案發現場的想法,因他帶有安全帽,口罩和眼罩等裝備,而且他即使離開荃灣後仍到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因此認為他是希望仿效示威人士挑釁警方。
法庭指雷射筆對人眼發射會對眼睛有害,嚴重可致失明。
法庭指案發暴動現場中有堵路的情況,警方在對示威者作警告後向他們發射催淚煙,而示威者則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及向他們投擲磚塊及汽油彈。
法庭認為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會對警員、市民和示威者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幸運地沒有人因此受傷。
法庭指被告雖沒有參與投擲汽油彈的行為,但他參與暴動時即是與示威者產生連繫,直接鼓勵示威者使用暴力攻擊警察。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4/2016、CACC164/2018、CAAR3/2020、FACC3/2018、CAAR1/2020、CACC113/2018等案。
法庭強調在考慮本案判刑時會與其他案件分開考慮,因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和案情均不相同。法庭亦強調在考慮判刑時已應用恰當的原則,亦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和被告的年齡。
109A條的適用性:
因本案案情嚴重,法庭認為109A條在本案不適用,只會考慮監禁的刑期長短,所以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6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得1/3刑期扣減至監禁4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649&QS=%28%7BDufton%7D+%25coram%29&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播放NTS16 M057
片段由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12979 羅國祐拍攝
由21:32:33至21:39:08
A1至A12在德輔道西31號外被押上由STC 49305 駕駛的旅遊巴AM8631的片段
控方要求法官據影片裁定各被告人的身份,尤其A2、A5、A6、A7及A11的身份認證,包括衣服和裝備特徵、身形、髮色等
——————
⏺控方宣讀有關A13承認事實
(4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3,當時A13手持一頂啡色安全帽(P13-1)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3-2),雙手戴著白色勞工手套(P13-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P13-4)、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及啡色鞋(P13-6),並背著米色背囊。
(49)同日約200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3。警員 16732 林卓賢 及後把A13交給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看管。
(50)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從A13檢取P13-1至P13-3及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3-7)。
(51)同日約234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在瑪麗醫院檢取A13的個人八達通。
(52)2019年7月30日約0040時至0100時,偵緝警員 7696 劉祺添 搜查A13住所。期間檢取A13的衣物,包括P13-4至P13-6。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3相片呈堂為P28(D1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3)(1)-(12)。
——————
⏺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由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掃蕩,至1940時推進至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停頓。PW32在東邊街前並非隨警方防線推進,在西區警署外曾轉入奇靈里及西源里。在西源里再返回德輔道西時,警方防線已到東邊街交界。
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準備向皇后街方向推進及掃蕩,PW32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
📌最後一次推進
PW32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看見前方約100米的德輔道西行人路和馬路上有200人聚集,大多身穿深色衫褲,戴頭盔、眼罩、口罩,手持自製盾牌,另外又持雨遮指向警方方向,包括打開和收起的雨遮。人群有向警方叫罵,包括「屌你老母食屎啦」,又有雷射光線照向警方方向,並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指隨防線三次停頓時,群眾行為大至相同,因此未能夠描述每次防線停頓時群眾的細節。
📌制服A13
向皇后街推進至越過修打蘭街時,PW32看見在人群前方有一名男子面向自己,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背着一個米色背囊,手持泥黃色頭盔,戴住眼罩和過濾口罩,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32加速向前追截該名男子,在其身後用右手用力扯該男子的背囊,並指「警察咪郁」,男子繼續跑,男子終被PW32扯跌落在地上,而PW32亦同樣失平衡跌倒。
倒地後男子與PW32同樣面向地下,PW32抓住男子背上的衣服及背囊,期間男子不斷掙扎,維持約十多秒後,另一畜龍上前到男子右邊壓住男子背脊,男子停止掙扎,終在德輔道西西行線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該名男子。被制服男子為A13。
PW32拉開A13的眼罩和口罩,並取去A13手持的頭盔,放在A13左邊地上。
📌拘捕A13
制服A13後PW32用膠索帶鎖住A13雙手。刑事偵緝警員16552前來協助,PW32拾起頭盔、眼罩、口罩,與16552一同帶A13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A13。
A13被16552搜身時PW32在旁。其後PW32及16552帶A13到後方20米的德輔道西東行線行人路,16552繼續處理A13,PW32離開,之後沒有再處理A13。
由第一眼見到A13至最後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間,PW32一直在A13身旁,A13沒有離開PW32視線範圍,在現場有留意到A13衣着。
📌標示A13位置
PW32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3被扯跌在地的位置,在皇后街電車站的電車路旁西行線,呈堂為P62_PW32_001A。
📌A13衣着
相片P28(D13)(1)可顯示A13當時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和鞋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5:06:48至05:06:56
當時PW32正控制A13雙手並鎖上手銬。A13雙手戴住白色勞工手套。
05:06:51時兩個畜龍正制服A13,畫面中右邊的畜龍為PW32,另一個畜龍為早前PW32所指上前協助制服A13的畜龍。
05:06:53時,畫面中一名身穿深藍色短袖上衣及淺藍色褲,背着米色背囊的男子趴在地上,PW32指為A13。
05:06:54時,A13左邊啡色物品為頭盔,PW32稱是早前由A13手中取走;頭盔旁的物品PW32指類似口罩但未能確定。當時口罩和眼罩放在頭盔附近,但PW32不能確定擺放的實際位置。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1。
時段二由05:08:53至05:09:00
A13仍然被畜龍按壓趴在地上
05:08:57時在A13左手旁的為PW32扯下的灰色口罩。
05:08:54時可見早前認出的頭盔,在A13左手手踭及頭盔間的同為灰色口罩(按:頭先咪講咗囉)。PW32又再次應控方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指出畫面中可見頭盔和口罩。遠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2,近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3。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3:31開始播放
-播放至03:56 (20:06:10),可見A13躺在馬路上面被制服,然後被帶去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21(20:05:35)時可見A13躺在馬路上被制服中
-02:40(20:04:54)時可見A13正在被兩名警員帶往行人路
-02:47(20:05:01)時可見A13已被帶至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01(20:05:15)時可見PW32正在把被告的頭盔、口罩、眼罩放在A13的兩隻小腿中間
-03:43(20:05:58)時可見A13兩邊小腿中間擺放著某些物品
📌播放P57(RTHK)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29:45開始播放
📌同時展示P61A(地圖)協助PW32作出相關辨認
-04:29:55時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1
以慢鏡播放,04:29:55.101時暫停供PW32從另一角度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2,PW32在中框出所有A13的身形、攜帶著的物品
04:34:27起播放
-04:34:3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3,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3A
截圖以辨認A13的衣著及所持物品
-04:34:37截圖,為P57(RTHK)_PW32_004及4A
-04:34:39截圖,為P57(RTHK)_PW32_005及5A
-04:34:??截圖,為P57(RTHK)_PW32_006及6A
-04:35:0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P57(RTHK)_PW32_007,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7A
-05:07:0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8,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8A
-05:07: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9,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9A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6:45起播放
04:16:51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1,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1A
04:16:5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2,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2A
04:16:58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3
04:16:51.056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PW32在中圈出A13的身體,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A
-休庭,1415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播放NTS16 M057
片段由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12979 羅國祐拍攝
由21:32:33至21:39:08
A1至A12在德輔道西31號外被押上由STC 49305 駕駛的旅遊巴AM8631的片段
控方要求法官據影片裁定各被告人的身份,尤其A2、A5、A6、A7及A11的身份認證,包括衣服和裝備特徵、身形、髮色等
——————
⏺控方宣讀有關A13承認事實
(4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3,當時A13手持一頂啡色安全帽(P13-1)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3-2),雙手戴著白色勞工手套(P13-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P13-4)、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及啡色鞋(P13-6),並背著米色背囊。
(49)同日約200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3。警員 16732 林卓賢 及後把A13交給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看管。
(50)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從A13檢取P13-1至P13-3及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3-7)。
(51)同日約234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在瑪麗醫院檢取A13的個人八達通。
(52)2019年7月30日約0040時至0100時,偵緝警員 7696 劉祺添 搜查A13住所。期間檢取A13的衣物,包括P13-4至P13-6。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3相片呈堂為P28(D1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3)(1)-(12)。
——————
⏺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由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掃蕩,至1940時推進至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停頓。PW32在東邊街前並非隨警方防線推進,在西區警署外曾轉入奇靈里及西源里。在西源里再返回德輔道西時,警方防線已到東邊街交界。
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準備向皇后街方向推進及掃蕩,PW32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
📌最後一次推進
PW32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看見前方約100米的德輔道西行人路和馬路上有200人聚集,大多身穿深色衫褲,戴頭盔、眼罩、口罩,手持自製盾牌,另外又持雨遮指向警方方向,包括打開和收起的雨遮。人群有向警方叫罵,包括「屌你老母食屎啦」,又有雷射光線照向警方方向,並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指隨防線三次停頓時,群眾行為大至相同,因此未能夠描述每次防線停頓時群眾的細節。
📌制服A13
向皇后街推進至越過修打蘭街時,PW32看見在人群前方有一名男子面向自己,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背着一個米色背囊,手持泥黃色頭盔,戴住眼罩和過濾口罩,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32加速向前追截該名男子,在其身後用右手用力扯該男子的背囊,並指「警察咪郁」,男子繼續跑,男子終被PW32扯跌落在地上,而PW32亦同樣失平衡跌倒。
倒地後男子與PW32同樣面向地下,PW32抓住男子背上的衣服及背囊,期間男子不斷掙扎,維持約十多秒後,另一畜龍上前到男子右邊壓住男子背脊,男子停止掙扎,終在德輔道西西行線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該名男子。被制服男子為A13。
PW32拉開A13的眼罩和口罩,並取去A13手持的頭盔,放在A13左邊地上。
📌拘捕A13
制服A13後PW32用膠索帶鎖住A13雙手。刑事偵緝警員16552前來協助,PW32拾起頭盔、眼罩、口罩,與16552一同帶A13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A13。
A13被16552搜身時PW32在旁。其後PW32及16552帶A13到後方20米的德輔道西東行線行人路,16552繼續處理A13,PW32離開,之後沒有再處理A13。
由第一眼見到A13至最後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間,PW32一直在A13身旁,A13沒有離開PW32視線範圍,在現場有留意到A13衣着。
📌標示A13位置
PW32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3被扯跌在地的位置,在皇后街電車站的電車路旁西行線,呈堂為P62_PW32_001A。
📌A13衣着
相片P28(D13)(1)可顯示A13當時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和鞋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5:06:48至05:06:56
當時PW32正控制A13雙手並鎖上手銬。A13雙手戴住白色勞工手套。
05:06:51時兩個畜龍正制服A13,畫面中右邊的畜龍為PW32,另一個畜龍為早前PW32所指上前協助制服A13的畜龍。
05:06:53時,畫面中一名身穿深藍色短袖上衣及淺藍色褲,背着米色背囊的男子趴在地上,PW32指為A13。
05:06:54時,A13左邊啡色物品為頭盔,PW32稱是早前由A13手中取走;頭盔旁的物品PW32指類似口罩但未能確定。當時口罩和眼罩放在頭盔附近,但PW32不能確定擺放的實際位置。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1。
時段二由05:08:53至05:09:00
A13仍然被畜龍按壓趴在地上
05:08:57時在A13左手旁的為PW32扯下的灰色口罩。
05:08:54時可見早前認出的頭盔,在A13左手手踭及頭盔間的同為灰色口罩(按:頭先咪講咗囉)。PW32又再次應控方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指出畫面中可見頭盔和口罩。遠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2,近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3。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3:31開始播放
-播放至03:56 (20:06:10),可見A13躺在馬路上面被制服,然後被帶去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21(20:05:35)時可見A13躺在馬路上被制服中
-02:40(20:04:54)時可見A13正在被兩名警員帶往行人路
-02:47(20:05:01)時可見A13已被帶至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01(20:05:15)時可見PW32正在把被告的頭盔、口罩、眼罩放在A13的兩隻小腿中間
-03:43(20:05:58)時可見A13兩邊小腿中間擺放著某些物品
📌播放P57(RTHK)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29:45開始播放
📌同時展示P61A(地圖)協助PW32作出相關辨認
-04:29:55時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1
以慢鏡播放,04:29:55.101時暫停供PW32從另一角度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2,PW32在中框出所有A13的身形、攜帶著的物品
04:34:27起播放
-04:34:3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3,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3A
截圖以辨認A13的衣著及所持物品
-04:34:37截圖,為P57(RTHK)_PW32_004及4A
-04:34:39截圖,為P57(RTHK)_PW32_005及5A
-04:34:??截圖,為P57(RTHK)_PW32_006及6A
-04:35:0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P57(RTHK)_PW32_007,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7A
-05:07:0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8,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8A
-05:07: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9,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9A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6:45起播放
04:16:51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1,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1A
04:16:5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2,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2A
04:16:58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3
04:16:51.056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PW32在中圈出A13的身體,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A
-休庭,1415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
控方接受辯方的認罪協議,控罪(4)由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修訂為較輕的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承認控罪(1)‼️
‼️D4承認控罪(4)-(7)‼️
📌案情
案發當日約下午3時,逾200名示威者聚集於旺角新世紀廣場內,其間多人高喊反政府口號,行動漸趨激烈。直至下午4時17分,有人將1個閉路電視鏡頭拉扯,4時20分警方到場增援,約100人轉至3及4樓集結,並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更有激進人士向警方封鎖線掟膠樽,並隨即四散。警方遂展開掃蕩,偵緝警長58432聯同其他警員便裝巡邏時留意到,D1至D4行經3樓的美食廣場,之後有人突然稱「嗰邊有狗!有黑警!唔好過去啊!」4人於是坐在美食廣場的空位,其後見警方趨前,嘗試逃走,惟最終被捕。D1管有的1個樽內驗出二甲苯;D4的雷射筆經檢驗為第3B級。
案件押後至12:15由控方播放相關片段及聽取求情
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
控方接受辯方的認罪協議,控罪(4)由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修訂為較輕的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承認控罪(1)‼️
‼️D4承認控罪(4)-(7)‼️
📌案情
案發當日約下午3時,逾200名示威者聚集於旺角新世紀廣場內,其間多人高喊反政府口號,行動漸趨激烈。直至下午4時17分,有人將1個閉路電視鏡頭拉扯,4時20分警方到場增援,約100人轉至3及4樓集結,並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更有激進人士向警方封鎖線掟膠樽,並隨即四散。警方遂展開掃蕩,偵緝警長58432聯同其他警員便裝巡邏時留意到,D1至D4行經3樓的美食廣場,之後有人突然稱「嗰邊有狗!有黑警!唔好過去啊!」4人於是坐在美食廣場的空位,其後見警方趨前,嘗試逃走,惟最終被捕。D1管有的1個樽內驗出二甲苯;D4的雷射筆經檢驗為第3B級。
案件押後至12:15由控方播放相關片段及聽取求情
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1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拒捕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咗被告認罪,但案情嚴重,被告年輕,有悔意,深切反省,冇刑事紀錄,有家庭支持會監管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獲法庭接納。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1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拒捕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咗被告認罪,但案情嚴重,被告年輕,有悔意,深切反省,冇刑事紀錄,有家庭支持會監管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獲法庭接納。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提堂 #新案件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不得離港,要報到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提堂 #新案件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不得離港,要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前覆核
葉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商議情況:
~被告不認罪
~爭議點 : 被告口頭招認後,補錄招認記錄時沒有家人在場
~控方原本列出3位控方証人(即1,2,3),其中「2」為主要証人
~辯方要求附加証人,即當時現場的一隊警員。
~估計審訊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及23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前覆核
葉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商議情況:
~被告不認罪
~爭議點 : 被告口頭招認後,補錄招認記錄時沒有家人在場
~控方原本列出3位控方証人(即1,2,3),其中「2」為主要証人
~辯方要求附加証人,即當時現場的一隊警員。
~估計審訊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及23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求情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
📌 今早認罪答辯
📌播放新世紀廣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香港電台新聞片段
📌D1求情(後補)
📌D4求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以待D1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以及D4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求情
D1: 高 (17)
D4: 15歲手足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以及1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6)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D4]
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電訊牌照的情況,管有1部「Arcshell」無線電通訊機。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袋共100條索帶。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同年11月4日首度提堂。同案18歲的D3在 #鍾明新裁判官 席前承認管有伸縮棍,2021年1月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16歲的D2同年2月17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
——————————————————
📌 今早認罪答辯
📌播放新世紀廣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香港電台新聞片段
📌D1求情(後補)
📌D4求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以待D1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以及D4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控方報告有關D3證物鏈問題,辯方已草擬新的承認事實,控方已確認冇問題。
有關的兩件證物於報案室由9月2日擺到9月23日才交到證物房,期間不知由哪位值日官看管,需翻查22日間的更紙。控方需聯絡警方提供有關資料,證物鏈問題容後處理。
控方亦已準備rthk及now新聞片段相關的截圖呈上,分成兩本相簿,一本為荔景及荔枝角站,一本為太子站。
再傳召PW17警員14272。
🛑關於昨日的認人申請基礎:
1. 2019年9月2日1912-2045帶D2搜屋時有留意外型、身材、衣著 、樣貌,期間D2無戴口罩。
2. 同日2052對D1作調查,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他是否需要請律師、 是否同意搜屋、讓D1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當時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特徵,期間D1無戴口罩
3. 2125向D3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是否需要請律師、是否同意搜屋、讓D3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 特徵,期間D3無戴口罩。
4. 2128帶D1搜屋 2300回到葵涌警署
5. 2305-2330為D1影相、打指模
6. 9月3日1315帶D3搜屋,1407完成搜屋離開,1440回到葵涌警署。
7. 9月4日1230-1240到荔枝角站一號月台影相
8. 10月3日1400-1730檢視傳媒在港鐵站攝錄的片段,共觀看22個電腦檔案進行分析,其中4個認為與本案被告人有關。22個檔案中每個檔案大概一小時,均為傳媒於9月2日即場拍攝片段。主要針對荔景及荔枝角站快速觀看22個檔案。
9. 4個有關檔案為rthk及now片段,PW17用一個小時至一個半觀看該4個片段中荔景、荔枝角及太子站的部分,於荔景及荔枝角站的部分搜尋三位被告的行蹤時,最後發現太子站亦有相關三人行蹤,期間有暫停片段及看清楚,並對片段作出截圖。觀看時對9月2日三人被捕時樣貌、衣著 、裝備記得清楚。
施官問PW17該4段片段是否全部
與本案有關。PW17稱與本案被告有關的部分大概用50分鐘至1小時反覆觀看,有關部分大概20分鐘至半小時。
‼️各辯方反對並陳述反對理由, 證人暫時離庭。
1. 如證人不認識被告,只用相當時間反覆檢視和分析片段,一個小時只夠每格影像看一至兩次, PW17原本不熟悉被告,不能獲得特別知識。
2. 特別知識需是陪審團所沒有的,法庭用同樣時間觀看片段亦可做到相同事情。
3. 以18個月前的記憶認人並不可靠,18個月來接觸過很多疑犯 被告,可能混淆不同人士
4. 未能具體提出PW17認出被告人任何特徵
5. 搜屋時PW17為負責駕駛的警員,被告坐在後排,由16666及8396看守。當時需留意路面情況,不能留意被告的特徵。而且搜屋只有大約一小時,報告亦無顯示PW17搜屋時有跟上樓,可能在車內。
6. 9月2日2128已處理另一名被告,最多只有3分鐘接觸D3。
施官最終批准PW17認人,但需指出憑藉甚麼具體特徵認出各人。
🟢庭上播放now新聞第二段片段13:05-16:23 有關荔景站,D1重申荔景身份無爭議。
PW17認出各被告:
D3 白色衫、黑色帽、身材高挑
D2 藍色口罩、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袋、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身材矮小
(施官不耐煩地表示:不如跳過去啦,呢度都冇爭議)
🟢播放rthk第一段片段 有關太子站
PW17認出: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背囊、身材肥、手持雨傘、黑短曲髮、藍色口罩
D1 身材矮小、黑色口罩、黑色短袖衫、黑色背囊、拿着手機、白色鞋
D3 黑色帽、深色口罩、白色衫、灰色短褲、白色鞋、身材高挑、手持雨傘
D1-3與一位卷髮藍衫女子及一位橙衫男子有交流
🟢播放荔枝角部分由59:30開始
PW17認出:
D1 身材矮小、黑色衫褲、黑色背囊上有紫色絲帶、白色鞋、身處於車廂內
D3 白色衫、黑色cap帽、身材高挑、於車廂內一直靠在車門邊、 左手持雨傘
D2 黑色衣著、身材肥、於車廂內、右手持雨傘
同時認出藍衫女子及橙衫男子。
PW17指D3阻礙車門,且D2站的位置與伸遮阻擋車門連貫,但畫面均未有拍到。
🟢播放now新聞第一段片段59:11開始荔枝角部分
PW17認出:
D3 Cap帽、白衫、短褲、高挑身材
D2 黑色外套、黑色褲、身材肥
片段播放及認人完成。
PW17辨認基礎:
-各被告年齡19-22歲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手袖、黑色背囊有紫色絲帶、身材矮小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背囊、藍色口罩、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黑色遮
-D3 黑色cap帽、深灰色口罩、白色短袖衫、灰色長褲、白色鞋、灰色遮、身材高挑
🌟盤問
PW17處理此案後,亦有新接兩宗案件。從2019年到現在大概10-12宗案件,已拘捕的大概有5-8名疑犯,牽涉的嫌疑人物有10-15名,中間有觀看錄影片段,大概觀看十幾小時。
辯方指出PW17對第一被告外貌衣著記憶不準確,因有很多調查中的嫌疑人,混淆了外貌衣着記憶。
調查報告內畫過兩幅圖,為2019年9月2日2128搜屋時去程及回程警車內各人位置,已調亂了D1及D2。
2019年9月2日1912第一次見到D2,PW17為搜屋時負責駕駛警車的司機,車程來回分別20-30分鐘,亦並非作出警誡的警員。
辯方指當天掛3號風球,各人攜帶雨傘屬合理。
如何確認曲髮藍衫人士為女士而非男士?辯方指其外型並無特徵可分辨性別。PW17指其樣貌及身型判斷其為女性,但無法指出有甚麼具體特徵。辯方指PW17因控方指該人士為女性才作出此判斷,PW17不同意。
辯方指PW17憑9月2日對D2的認知,不可能在一個月後觀看片段時認出D2。片段中肥身材的人士可能是與D2相似的人士而非D2,PW17的判斷有機會錯誤,PW17不同意。
PW17於9月2日從無親眼見過D2着黑色長袖衫、戴藍色口罩、帶黑色背囊的配搭。
辯方指2019年9月2日2125 PW17於葵涌警署羈留室第一次見D3是向其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可諮詢法律意見時。PW17告知上述事項後便離去。2128已帶D1乘警車搜屋,期間與D3只有1-3分鐘接觸時間。PW17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在羈留室。PW17指對話時面對面,相隔一米左右,當時D3無戴帽及口罩。
2019年9月3日1315離開葵涌警署,1353到達D3住處搜屋,1405搜屋完畢離開住處,1440回到葵涌警署。搜屋時間為13分鐘,PW17為來回程的司機,兩名警員左右看守D3。PW17駕駛時除倒後鏡外,無望後面,因需注意交通情況。警車到達D3住處後並非泊在停車場或錶位,PW17指不記得。辯方指出PW17留在車內看守警車,並無上去搜屋。PW17指自己有上去搜屋,但調查報告中只有記錄警長52861帶16666及8396上去搜屋,並無記錄PW17有上去搜屋。
辯方指PW17未曾直接觀察D3。
辯方覆述PW17指D3有8個特徵,但片段中人着灰色短褲而非灰色長褲。PW17更改其說法為D3着灰色短褲。PW17同意該人士手持灰色遮,而白色衫、黑色帽、白色鞋及灰色口罩都無任何標誌。辯方指以上服飾並非獨特特徵。於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片中人士最大特徵為身材高挑。當日為繁忙時間,人流很多,現場不只一人身材高,亦不只一人19-22歲,PW17無留意是否只有一人身材高,但同意不只一人19-22歲。
辯方指用影像辨識在荔枝角及太子的人是D3是錯誤的,見過D3後隔了一個月才觀看片段,可能出錯,PW17不同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6 偵緝警員4395,負責D3警務室內搜身及證物處理
📌主問
當值時間由2019年9月1日1900至另行通知。於9月2日0630荔景港鐵站進行罪案巡邏,0950於3037警務室從警員20249接手調查D3進行警誡及搜查。
🟢庭上播放P1 05:46開始 D3等待搜查的片段,PW16確認片中為D3
於荔景警務室搜查目的為檢查有否武器,結果並無搜出任何物品。
1305-1330於葵涌警署檢取:
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個人八達通、手提電話、電話卡、PP55灰色直遮,經PW16確認後成為正式證物P55。
PW16將所有證物包括口罩及雨傘於1700交給22284處理
主問完畢。
1318午休,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控方報告有關D3證物鏈問題,辯方已草擬新的承認事實,控方已確認冇問題。
有關的兩件證物於報案室由9月2日擺到9月23日才交到證物房,期間不知由哪位值日官看管,需翻查22日間的更紙。控方需聯絡警方提供有關資料,證物鏈問題容後處理。
控方亦已準備rthk及now新聞片段相關的截圖呈上,分成兩本相簿,一本為荔景及荔枝角站,一本為太子站。
再傳召PW17警員14272。
🛑關於昨日的認人申請基礎:
1. 2019年9月2日1912-2045帶D2搜屋時有留意外型、身材、衣著 、樣貌,期間D2無戴口罩。
2. 同日2052對D1作調查,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他是否需要請律師、 是否同意搜屋、讓D1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當時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特徵,期間D1無戴口罩
3. 2125向D3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問是否需要請律師、是否同意搜屋、讓D3致電律師、諮詢有關搜屋意見。有留意樣貌、身材、衣著、 特徵,期間D3無戴口罩。
4. 2128帶D1搜屋 2300回到葵涌警署
5. 2305-2330為D1影相、打指模
6. 9月3日1315帶D3搜屋,1407完成搜屋離開,1440回到葵涌警署。
7. 9月4日1230-1240到荔枝角站一號月台影相
8. 10月3日1400-1730檢視傳媒在港鐵站攝錄的片段,共觀看22個電腦檔案進行分析,其中4個認為與本案被告人有關。22個檔案中每個檔案大概一小時,均為傳媒於9月2日即場拍攝片段。主要針對荔景及荔枝角站快速觀看22個檔案。
9. 4個有關檔案為rthk及now片段,PW17用一個小時至一個半觀看該4個片段中荔景、荔枝角及太子站的部分,於荔景及荔枝角站的部分搜尋三位被告的行蹤時,最後發現太子站亦有相關三人行蹤,期間有暫停片段及看清楚,並對片段作出截圖。觀看時對9月2日三人被捕時樣貌、衣著 、裝備記得清楚。
施官問PW17該4段片段是否全部
與本案有關。PW17稱與本案被告有關的部分大概用50分鐘至1小時反覆觀看,有關部分大概20分鐘至半小時。
‼️各辯方反對並陳述反對理由, 證人暫時離庭。
1. 如證人不認識被告,只用相當時間反覆檢視和分析片段,一個小時只夠每格影像看一至兩次, PW17原本不熟悉被告,不能獲得特別知識。
2. 特別知識需是陪審團所沒有的,法庭用同樣時間觀看片段亦可做到相同事情。
3. 以18個月前的記憶認人並不可靠,18個月來接觸過很多疑犯 被告,可能混淆不同人士
4. 未能具體提出PW17認出被告人任何特徵
5. 搜屋時PW17為負責駕駛的警員,被告坐在後排,由16666及8396看守。當時需留意路面情況,不能留意被告的特徵。而且搜屋只有大約一小時,報告亦無顯示PW17搜屋時有跟上樓,可能在車內。
6. 9月2日2128已處理另一名被告,最多只有3分鐘接觸D3。
施官最終批准PW17認人,但需指出憑藉甚麼具體特徵認出各人。
🟢庭上播放now新聞第二段片段13:05-16:23 有關荔景站,D1重申荔景身份無爭議。
PW17認出各被告:
D3 白色衫、黑色帽、身材高挑
D2 藍色口罩、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袋、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身材矮小
(施官不耐煩地表示:不如跳過去啦,呢度都冇爭議)
🟢播放rthk第一段片段 有關太子站
PW17認出: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背囊、身材肥、手持雨傘、黑短曲髮、藍色口罩
D1 身材矮小、黑色口罩、黑色短袖衫、黑色背囊、拿着手機、白色鞋
D3 黑色帽、深色口罩、白色衫、灰色短褲、白色鞋、身材高挑、手持雨傘
D1-3與一位卷髮藍衫女子及一位橙衫男子有交流
🟢播放荔枝角部分由59:30開始
PW17認出:
D1 身材矮小、黑色衫褲、黑色背囊上有紫色絲帶、白色鞋、身處於車廂內
D3 白色衫、黑色cap帽、身材高挑、於車廂內一直靠在車門邊、 左手持雨傘
D2 黑色衣著、身材肥、於車廂內、右手持雨傘
同時認出藍衫女子及橙衫男子。
PW17指D3阻礙車門,且D2站的位置與伸遮阻擋車門連貫,但畫面均未有拍到。
🟢播放now新聞第一段片段59:11開始荔枝角部分
PW17認出:
D3 Cap帽、白衫、短褲、高挑身材
D2 黑色外套、黑色褲、身材肥
片段播放及認人完成。
PW17辨認基礎:
-各被告年齡19-22歲
-D1 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手袖、黑色背囊有紫色絲帶、身材矮小
-D2 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背囊、藍色口罩、身材肥、戴眼鏡、黑短曲髮、黑色遮
-D3 黑色cap帽、深灰色口罩、白色短袖衫、灰色長褲、白色鞋、灰色遮、身材高挑
🌟盤問
PW17處理此案後,亦有新接兩宗案件。從2019年到現在大概10-12宗案件,已拘捕的大概有5-8名疑犯,牽涉的嫌疑人物有10-15名,中間有觀看錄影片段,大概觀看十幾小時。
辯方指出PW17對第一被告外貌衣著記憶不準確,因有很多調查中的嫌疑人,混淆了外貌衣着記憶。
調查報告內畫過兩幅圖,為2019年9月2日2128搜屋時去程及回程警車內各人位置,已調亂了D1及D2。
2019年9月2日1912第一次見到D2,PW17為搜屋時負責駕駛警車的司機,車程來回分別20-30分鐘,亦並非作出警誡的警員。
辯方指當天掛3號風球,各人攜帶雨傘屬合理。
如何確認曲髮藍衫人士為女士而非男士?辯方指其外型並無特徵可分辨性別。PW17指其樣貌及身型判斷其為女性,但無法指出有甚麼具體特徵。辯方指PW17因控方指該人士為女性才作出此判斷,PW17不同意。
辯方指PW17憑9月2日對D2的認知,不可能在一個月後觀看片段時認出D2。片段中肥身材的人士可能是與D2相似的人士而非D2,PW17的判斷有機會錯誤,PW17不同意。
PW17於9月2日從無親眼見過D2着黑色長袖衫、戴藍色口罩、帶黑色背囊的配搭。
辯方指2019年9月2日2125 PW17於葵涌警署羈留室第一次見D3是向其解釋該階段除律師外不可以同外面的人聯絡,可諮詢法律意見時。PW17告知上述事項後便離去。2128已帶D1乘警車搜屋,期間與D3只有1-3分鐘接觸時間。PW17同意,但不記得是否在羈留室。PW17指對話時面對面,相隔一米左右,當時D3無戴帽及口罩。
2019年9月3日1315離開葵涌警署,1353到達D3住處搜屋,1405搜屋完畢離開住處,1440回到葵涌警署。搜屋時間為13分鐘,PW17為來回程的司機,兩名警員左右看守D3。PW17駕駛時除倒後鏡外,無望後面,因需注意交通情況。警車到達D3住處後並非泊在停車場或錶位,PW17指不記得。辯方指出PW17留在車內看守警車,並無上去搜屋。PW17指自己有上去搜屋,但調查報告中只有記錄警長52861帶16666及8396上去搜屋,並無記錄PW17有上去搜屋。
辯方指PW17未曾直接觀察D3。
辯方覆述PW17指D3有8個特徵,但片段中人着灰色短褲而非灰色長褲。PW17更改其說法為D3着灰色短褲。PW17同意該人士手持灰色遮,而白色衫、黑色帽、白色鞋及灰色口罩都無任何標誌。辯方指以上服飾並非獨特特徵。於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片中人士最大特徵為身材高挑。當日為繁忙時間,人流很多,現場不只一人身材高,亦不只一人19-22歲,PW17無留意是否只有一人身材高,但同意不只一人19-22歲。
辯方指用影像辨識在荔枝角及太子的人是D3是錯誤的,見過D3後隔了一個月才觀看片段,可能出錯,PW17不同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6 偵緝警員4395,負責D3警務室內搜身及證物處理
📌主問
當值時間由2019年9月1日1900至另行通知。於9月2日0630荔景港鐵站進行罪案巡邏,0950於3037警務室從警員20249接手調查D3進行警誡及搜查。
🟢庭上播放P1 05:46開始 D3等待搜查的片段,PW16確認片中為D3
於荔景警務室搜查目的為檢查有否武器,結果並無搜出任何物品。
1305-1330於葵涌警署檢取:
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個人八達通、手提電話、電話卡、PP55灰色直遮,經PW16確認後成為正式證物P55。
PW16將所有證物包括口罩及雨傘於1700交給22284處理
主問完畢。
1318午休,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繼續主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7:39起播放
-04:17:46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5
-04:18:25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A
-04:18:25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8及P57(NOW)_008A。
-04:18:18開始播放,控方指出影片的音頻中有人喊「香港加油」
🌟由19:18:01至19:18:11,控方指有人叫「香港加油」, #陳仲衡法官 指畫面有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無法判斷是來自哪一個畫面,法官問三次後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都無法回答。 #郭棟明大律師 指控方立場是運動中有人用該口號,聲音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並不重要。控方指控A5及A22身上有相關紋身,意圖呈堂,但辯方顯然有爭議紋身與本案的相關性。 #葉菁青大律師 指片段涉及三個爭議,即使法官裁定(1)片中有人叫「香港加油」及(2)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片中亦有警員和記者,法庭仍要裁定(3)由片中何人叫該口號。
由播放器時間04:18:43起播放
-04:18:44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A
-04:18:46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0及P57(NOW)_PW32_010A
由播放器時間04:38:16起播放
-04:38:42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A
-04:38:54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2及12A
-04:18:2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P57(NOW)_PW32_011和較早前19:18:09時交雨遮予指稱為A13的男子比較,並截圖為P57(NOW)_PW32_013。法官將兩截圖並列再截圖,「截圖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14。
-04:38:32.698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5及015A
-04:47:14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7。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7A
-04:54: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A
-04:54:2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A
🌟 #陳仲衡法官 對早前片中戴黃色頭盔及白色眼罩者念念不忘,慢鏡再播放一次讓法官在人群中尋找。
由播放器時間04:56:04起播放
-04:56:18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NOW)_PW32_022
📌播放P58TVB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26:37起播放
-26:45暫停,PW32指認A13,呈堂為P58_PW32_001
-??:??暫停,截圖,呈堂為P58(1903_19033),P58_PW32_2A
註:手足們加油啊(。・ω・。)
休庭,下星期三0930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繼續主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7:39起播放
-04:17:46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5
-04:18:25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A
-04:18:25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8及P57(NOW)_008A。
-04:18:18開始播放,控方指出影片的音頻中有人喊「香港加油」
🌟由19:18:01至19:18:11,控方指有人叫「香港加油」, #陳仲衡法官 指畫面有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無法判斷是來自哪一個畫面,法官問三次後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都無法回答。 #郭棟明大律師 指控方立場是運動中有人用該口號,聲音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並不重要。控方指控A5及A22身上有相關紋身,意圖呈堂,但辯方顯然有爭議紋身與本案的相關性。 #葉菁青大律師 指片段涉及三個爭議,即使法官裁定(1)片中有人叫「香港加油」及(2)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片中亦有警員和記者,法庭仍要裁定(3)由片中何人叫該口號。
由播放器時間04:18:43起播放
-04:18:44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A
-04:18:46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0及P57(NOW)_PW32_010A
由播放器時間04:38:16起播放
-04:38:42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A
-04:38:54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2及12A
-04:18:2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P57(NOW)_PW32_011和較早前19:18:09時交雨遮予指稱為A13的男子比較,並截圖為P57(NOW)_PW32_013。法官將兩截圖並列再截圖,「截圖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14。
-04:38:32.698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5及015A
-04:47:14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7。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7A
-04:54: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A
-04:54:2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A
🌟 #陳仲衡法官 對早前片中戴黃色頭盔及白色眼罩者念念不忘,慢鏡再播放一次讓法官在人群中尋找。
由播放器時間04:56:04起播放
-04:56:18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NOW)_PW32_022
📌播放P58TVB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26:37起播放
-26:45暫停,PW32指認A13,呈堂為P58_PW32_001
-??:??暫停,截圖,呈堂為P58(1903_19033),P58_PW32_2A
註:手足們加油啊(。・ω・。)
休庭,下星期三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0915屯門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2000現金
不得離港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5月2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0915屯門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2000現金
不得離港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5月2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
📌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1456開庭,先處理早上未完成案件
1529到手足了
1534 又要休庭20分鐘睇報告同求情信
1600 開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
📌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1456開庭,先處理早上未完成案件
1529到手足了
1534 又要休庭20分鐘睇報告同求情信
1600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速報:
🔴🔴🔴🔴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手足精神好差😞)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速報:
🔴🔴🔴🔴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手足精神好差😞)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張(D8), 梁(D19) (19-25)
控罪:
(1) 暴動 (D8, D1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8)
❌D8否認2項控罪❌
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7月25日進行,審訊將於2022年9月1日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期約30日。期間D8以原有條件保釋。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獲批。
❌D19否認控罪1❌
同案被告分兩組審訊,辯方申請D19與第2組共同審訊,因為他與第2組的被告一同被捕,而且警方證人相同。此外,第1組的被告被加控控罪。杜官指出第1組其中3人沒被加控控罪。另D19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
控方不反對D19與第2組被告共同審訊和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
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4月4日進行,審訊將於2022年5月3日以中文進行,審期約20日。期間D19以原有條件保釋,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獲批。杜官嚴正建議D19給予充足指示其法律代表,並指出如缺乏金錢聘請私人法律代表,須申請法援,否則將可能沒法律代表。審訊不會因D19沒錢聘請私人法律代表而延遲。
#杜大衛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張(D8), 梁(D19) (19-25)
控罪:
(1) 暴動 (D8, D1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8)
❌D8否認2項控罪❌
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7月25日進行,審訊將於2022年9月1日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期約30日。期間D8以原有條件保釋。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獲批。
❌D19否認控罪1❌
同案被告分兩組審訊,辯方申請D19與第2組共同審訊,因為他與第2組的被告一同被捕,而且警方證人相同。此外,第1組的被告被加控控罪。杜官指出第1組其中3人沒被加控控罪。另D19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
控方不反對D19與第2組被告共同審訊和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
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4月4日進行,審訊將於2022年5月3日以中文進行,審期約20日。期間D19以原有條件保釋,申請豁免今天往警署報到獲批。杜官嚴正建議D19給予充足指示其法律代表,並指出如缺乏金錢聘請私人法律代表,須申請法援,否則將可能沒法律代表。審訊不會因D19沒錢聘請私人法律代表而延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控方PW1證供評估:
辯方有幾個質疑。
一,PW1認為被告神態驚慌,眼神有迴避,但辯方認為PW1憑1-2眼的觀察,是很主觀,有可能被告不是迴避眼神,而是在看其他事。
可是PW1有31年做狗經驗,覺得被告神態可疑而截查,是他的職責。
重點不是PW1截查的原因,而是被告是否管有武器,是否有意圖 進行非法行為。
二,辯方指當時旺角平靜,沒暴力事情和鐳射筆被使用,被告沒逃跑。
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但錄影片段亦顯示了客觀環境,當時現場混亂,警方有舉黑旗,被告被截查時雖然漸漸穩定,但附近仍有大量防暴狗。當時環境不是平靜,而是在街上混亂後,有大量狗控制才平靜。被告被截查位置,距離舉黑旗位置接近。
=======================
控方PW2證供評估:
辯方指PW2專家證人測試前,沒檢查存電量,而是充滿電才測試。雖然PW2充滿電後才分類,但PW2是高學歷的專家,曾在不同法院作證,控辯雙方沒爭議他的專家身份,因此他是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因此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觀察到2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證供,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關於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控方從多項因素推論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
被告承認鐳射筆屬於他,另一枝因為沒電所以沒開,雖然沒用作攻擊別人,但該鐳射筆屬3B級別,可以傷害別人。
雖然可能被告不清楚鐳射筆級別及輸出攻率,但包裝印有danger字眼,必定知道有危險。
辯方指一枝有電一枝沒電,若被告有意圖傷人,不會帶沒電的鐳射筆。
法庭不同意,因為可能是中途沒電,而不是一開始就沒電。
========================
關於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根據片段,當時警方多次舉黑旗紅旗。
根據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彈匣裝白色膠珠,3M豬咀,未開封氣罐,未開封黑手套,雜色面巾,防霧水,黑色望遠鏡,可見被告預期會有衝突 ,可利用這些物品應付,當時沒肺炎,用面巾是用作遮蓋面部。
雖然當時環境沒有激光,被告的鐳射筆存放位置,是隨手可得,亦是顯眼。
=======================
關於合法辯解:
被告不作供,沒法反駁
======================
證物p1-4,6-9,11充公
專家報告正本交狗,副本存檔
證物p5電話,12-15衣服交還被告
======================
關於求情:
現年17歲無案底,在學,家人關係差,有與一個家人同住。
辯方:唔知法官大人打算為被告索取咩報告呢?😃
葉官:勞教更生教導所
辯方:唔知可唔可以讓被告等候報告期間保釋呢😃
葉官:(直播員忘記葉官反應了)
辯方:求情留待下次
=======================
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還押🔴🔴🔴🔴
(手足精神好差,由保安帶着緩慢地低頭步入被告欄,臨入前回頭🥺)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控方PW1證供評估:
辯方有幾個質疑。
一,PW1認為被告神態驚慌,眼神有迴避,但辯方認為PW1憑1-2眼的觀察,是很主觀,有可能被告不是迴避眼神,而是在看其他事。
可是PW1有31年做狗經驗,覺得被告神態可疑而截查,是他的職責。
重點不是PW1截查的原因,而是被告是否管有武器,是否有意圖 進行非法行為。
二,辯方指當時旺角平靜,沒暴力事情和鐳射筆被使用,被告沒逃跑。
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但錄影片段亦顯示了客觀環境,當時現場混亂,警方有舉黑旗,被告被截查時雖然漸漸穩定,但附近仍有大量防暴狗。當時環境不是平靜,而是在街上混亂後,有大量狗控制才平靜。被告被截查位置,距離舉黑旗位置接近。
=======================
控方PW2證供評估:
辯方指PW2專家證人測試前,沒檢查存電量,而是充滿電才測試。雖然PW2充滿電後才分類,但PW2是高學歷的專家,曾在不同法院作證,控辯雙方沒爭議他的專家身份,因此他是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因此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觀察到2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證供,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關於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控方從多項因素推論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
被告承認鐳射筆屬於他,另一枝因為沒電所以沒開,雖然沒用作攻擊別人,但該鐳射筆屬3B級別,可以傷害別人。
雖然可能被告不清楚鐳射筆級別及輸出攻率,但包裝印有danger字眼,必定知道有危險。
辯方指一枝有電一枝沒電,若被告有意圖傷人,不會帶沒電的鐳射筆。
法庭不同意,因為可能是中途沒電,而不是一開始就沒電。
========================
關於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根據片段,當時警方多次舉黑旗紅旗。
根據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彈匣裝白色膠珠,3M豬咀,未開封氣罐,未開封黑手套,雜色面巾,防霧水,黑色望遠鏡,可見被告預期會有衝突 ,可利用這些物品應付,當時沒肺炎,用面巾是用作遮蓋面部。
雖然當時環境沒有激光,被告的鐳射筆存放位置,是隨手可得,亦是顯眼。
=======================
關於合法辯解:
被告不作供,沒法反駁
======================
證物p1-4,6-9,11充公
專家報告正本交狗,副本存檔
證物p5電話,12-15衣服交還被告
======================
關於求情:
現年17歲無案底,在學,家人關係差,有與一個家人同住。
辯方:唔知法官大人打算為被告索取咩報告呢?😃
葉官:勞教更生教導所
辯方:唔知可唔可以讓被告等候報告期間保釋呢😃
葉官:(直播員忘記葉官反應了)
辯方:求情留待下次
=======================
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還押🔴🔴🔴🔴
(手足精神好差,由保安帶着緩慢地低頭步入被告欄,臨入前回頭🥺)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
📌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辯方律師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報告指被告熱心服務社區,長時間義務協助區內長者及露宿者。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及其中1名被告長期服務的長者今日亦到庭支持被告。
被告在還押期間向法庭親自撰寫1封求情信,除再次表示悔意外,更希望服刑後在老人院工作,繼續服務長者。
📌判刑
(理由後補)
#0828深水埗 案件:9個月量刑起點
#20200612旺角 案件:6個月量刑起點
總刑期:
🛑即時監禁7個月🛑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
📌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辯方律師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報告指被告熱心服務社區,長時間義務協助區內長者及露宿者。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及其中1名被告長期服務的長者今日亦到庭支持被告。
被告在還押期間向法庭親自撰寫1封求情信,除再次表示悔意外,更希望服刑後在老人院工作,繼續服務長者。
📌判刑
(理由後補)
#0828深水埗 案件:9個月量刑起點
#20200612旺角 案件:6個月量刑起點
總刑期:
🛑即時監禁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