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31深水埗 #審前覆核
D1: 鄧 (16)
D2: 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槍械,即1支胡椒噴劑,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同時港共政府月初粗暴頒佈《禁蒙面法》,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事隔近一年,案件於2020年10月8日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須守宵禁及禁足深水埗等條件。2人於2021年2月10日否認全部控罪,押後至今作審前覆核。
——————————————————
📌控方代表陳詞
控方向法庭致歉,因溝通上有誤會,今早才提交問卷。
呈上3份文件,包括問卷、經修訂案情撮要及雙方簽妥之承認事實。
2名專家證人證供將以書面陳述方式處理;另需傳召7名警員出庭作供,包括:
2名拘捕警員;
2名截停警員;
3名證物鏈警員,因D1爭議控罪(1)胡椒噴劑的證物鏈。
2名被告均沒有會面紀錄。預計需3日審期。
控方申請PW1及PW4匿名作供、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因2警為SDU「飛虎」隊員,得悉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斥控方未有正式提交書面申請,著控方3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申請。
📌D1代表律師陳詞
D1為一名中五學生,希望待7月6日完成校內考試後才進行審訊。
📌保釋事宜
D2申請宵禁押後1小時至2330開始獲批✅
案件排期於2021年8月18日至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2人繼續保釋✅
#陳慧敏裁判官
#1031深水埗 #審前覆核
D1: 鄧 (16)
D2: 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槍械,即1支胡椒噴劑,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同時港共政府月初粗暴頒佈《禁蒙面法》,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事隔近一年,案件於2020年10月8日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須守宵禁及禁足深水埗等條件。2人於2021年2月10日否認全部控罪,押後至今作審前覆核。
——————————————————
📌控方代表陳詞
控方向法庭致歉,因溝通上有誤會,今早才提交問卷。
呈上3份文件,包括問卷、經修訂案情撮要及雙方簽妥之承認事實。
2名專家證人證供將以書面陳述方式處理;另需傳召7名警員出庭作供,包括:
2名拘捕警員;
2名截停警員;
3名證物鏈警員,因D1爭議控罪(1)胡椒噴劑的證物鏈。
2名被告均沒有會面紀錄。預計需3日審期。
控方申請PW1及PW4匿名作供、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因2警為SDU「飛虎」隊員,得悉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斥控方未有正式提交書面申請,著控方3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申請。
📌D1代表律師陳詞
D1為一名中五學生,希望待7月6日完成校內考試後才進行審訊。
📌保釋事宜
D2申請宵禁押後1小時至2330開始獲批✅
案件排期於2021年8月18日至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2人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續審(2/2)
👥D1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
📌控辯結案陳詞:
控方律師表示依賴類似電話滋擾案例判詞撮要指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旨在造成受害人困擾,單憑次數已經可作合理推論。而如被告給予解釋法庭需以客觀看是否合理因由。
辯方指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証明事發是被告用案中電話打給兩受害人。控方依賴電訊公司紀錄只顯示是6月30日資料庫紀錄,並不能證明案發日5月27日被告為實際使用人。而2位電訊公司職員證人均對實際用戶意思、資料保存時間、誰人輸入,更改資料手續全部不肯定,但確認資料可隨時增刪,辯方認為可見資料並不可靠。再者搜屋警員也表示沒見到被告使用涉案手提電話。最後請法庭留意P3證物入境事務處紀錄上有被告手提電話號碼,並非涉案號碼。如被告有意旨在騷擾大可用太空卡。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續審(2/2)
👥D1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
📌控辯結案陳詞:
控方律師表示依賴類似電話滋擾案例判詞撮要指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旨在造成受害人困擾,單憑次數已經可作合理推論。而如被告給予解釋法庭需以客觀看是否合理因由。
辯方指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証明事發是被告用案中電話打給兩受害人。控方依賴電訊公司紀錄只顯示是6月30日資料庫紀錄,並不能證明案發日5月27日被告為實際使用人。而2位電訊公司職員證人均對實際用戶意思、資料保存時間、誰人輸入,更改資料手續全部不肯定,但確認資料可隨時增刪,辯方認為可見資料並不可靠。再者搜屋警員也表示沒見到被告使用涉案手提電話。最後請法庭留意P3證物入境事務處紀錄上有被告手提電話號碼,並非涉案號碼。如被告有意旨在騷擾大可用太空卡。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提堂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本案原訂今早審訊,由於選擇自辯的被告未準備好進行答辯申請押後審訊獲批,需再排期審訊。
被告希望押後3個月,羅官認為不合理,又提示被告嘗試找當值律師…經過一段時間爭論後,裁判官認為被告也未確定立場,因此不想浪費時間,決定把案件排到最後處理。
12:55 羅官表示未能於午飯前處理其餘案件(包括王婆婆) ,提示等候中的各人可先行離開,其他案件1430繼續。
午後王婆婆確認審訊時仍會維持自辯,將不盤問證人及作供,會徹底地「公民抗命」。
羅官提醒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嚴重,一經定罪可以判處監禁,需嚴肅看待。
案件將排期至 5月1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
#羅德泉主任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提堂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本案原訂今早審訊,由於選擇自辯的被告未準備好進行答辯申請押後審訊獲批,需再排期審訊。
被告希望押後3個月,羅官認為不合理,又提示被告嘗試找當值律師…經過一段時間爭論後,裁判官認為被告也未確定立場,因此不想浪費時間,決定把案件排到最後處理。
12:55 羅官表示未能於午飯前處理其餘案件(包括王婆婆) ,提示等候中的各人可先行離開,其他案件1430繼續。
午後王婆婆確認審訊時仍會維持自辯,將不盤問證人及作供,會徹底地「公民抗命」。
羅官提醒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嚴重,一經定罪可以判處監禁,需嚴肅看待。
案件將排期至 5月1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英語聆訊
#1118理大
D7: 鄭(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152 廣播
1158 開庭
申請方(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答辯方(控方)代表:Ms Wong
1240 法官提議押後至1430時予以充足時間檢視控方補充截圖等及索取指示;並重申必須秉持公義。
1244 本聆訊押後至1430時繼續
- - -
直播員想澄清返:
法官勞氣並非源於立場分歧,而是當答辯方/控方呈上文件夾以外的補充文件時,申請方/辯方律師指稱暫無需退庭向當事人請示及堅持繼續聆訊。
礙於香港法例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被指稱為暴徒的我好冇骨氣地無力在此覆述本聆訊內容。就此致歉🙏🏻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英語聆訊
#1118理大
D7: 鄭(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152 廣播
1158 開庭
申請方(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答辯方(控方)代表:Ms Wong
1240 法官提議押後至1430時予以充足時間檢視控方補充截圖等及索取指示;並重申必須秉持公義。
1244 本聆訊押後至1430時繼續
- - -
直播員想澄清返:
法官勞氣並非源於立場分歧,而是當答辯方/控方呈上文件夾以外的補充文件時,申請方/辯方律師指稱暫無需退庭向當事人請示及堅持繼續聆訊。
礙於香港法例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被指稱為暴徒的我好冇骨氣地無力在此覆述本聆訊內容。就此致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衛 (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 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判決:
(因裁判官講得快和細聲,直播員未能抄到所有字句,抱歉只能記吓重點🙇♂️)
PW1係專家證人,證明雷射筆屬於3B級;PW2觀察到有30-40人在時代廣場集結,散去羅素街,在15米外見到被告,將佢截停,搜出一批證物,詢問被告灰鏟和六角匙的來源,被告話執嘅;PW3係證物員,將證物單獨包裝,放入有鎖嘅證物櫃,但因為返工時間與證物房的辦公時間不吻合,要三個星期後才能交到證物房,12月6日交給專家測試,12月13日取回,12月17日再交回證物房。
PW1被質疑無用原本的電池作測試,專家解釋不想干擾證物,情況合理,專家以國際標準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可傷害人眼,接納專家的身份和報告。
PW3將證物放在櫃內三個星期不妥當,說期間有重要事情要做,但又唔記得是什麼事,證供中又提到在某日(聽唔切),在特別安排下,可以在證物房辦公前兩小時去提取證物,而且PW3在該日是不需當值,既然如此,在11月10日至12月3日之間應可以隨時交回,證供有矛盾。
PW3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雖然辯方無舉正,實欠穩妥。
PW1在交回證物袋時,稱有用油性筆在證物袋寫上數字標籤,但PW3話無,誤以為係污積,有關鍵性矛盾,PW3處理證物欠妥善,控方在雷射筆的舉証無完整性。
辯方不爭議其它證物如噴漆、士巴拿,考慮到莊亞彩案例,當時無犯罪活動,無衝突,無暴力事件發生,被告被截停時不是與黑衣人一齊,可能正在離去,但不代表被告無犯罪意圖;被告見到PW2時神情緊張,立即轉身走開,辯方解釋因為被告無帶身份證,可能因為驚而走;被告無戴口罩,搜到嘅口罩有特別圖案,帶着嚟示威有內在不可能性,被告無遮蔽面部,控罪不可能成為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兩項 🎉罪名不成立🎉(即時聽到微弱掌聲)。
+++++
直播員按,當衛步出法庭時獲朋友和沙田街坊掌聲歡迎。
直播員發覺有街坊拉著手拖車來旁聽,好奇八卦吓,原來街坊驚衛被即時還押,為佢準備好物資😘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衛 (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 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判決:
(因裁判官講得快和細聲,直播員未能抄到所有字句,抱歉只能記吓重點🙇♂️)
PW1係專家證人,證明雷射筆屬於3B級;PW2觀察到有30-40人在時代廣場集結,散去羅素街,在15米外見到被告,將佢截停,搜出一批證物,詢問被告灰鏟和六角匙的來源,被告話執嘅;PW3係證物員,將證物單獨包裝,放入有鎖嘅證物櫃,但因為返工時間與證物房的辦公時間不吻合,要三個星期後才能交到證物房,12月6日交給專家測試,12月13日取回,12月17日再交回證物房。
PW1被質疑無用原本的電池作測試,專家解釋不想干擾證物,情況合理,專家以國際標準作測試,證明雷射筆可傷害人眼,接納專家的身份和報告。
PW3將證物放在櫃內三個星期不妥當,說期間有重要事情要做,但又唔記得是什麼事,證供中又提到在某日(聽唔切),在特別安排下,可以在證物房辦公前兩小時去提取證物,而且PW3在該日是不需當值,既然如此,在11月10日至12月3日之間應可以隨時交回,證供有矛盾。
PW3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雖然辯方無舉正,實欠穩妥。
PW1在交回證物袋時,稱有用油性筆在證物袋寫上數字標籤,但PW3話無,誤以為係污積,有關鍵性矛盾,PW3處理證物欠妥善,控方在雷射筆的舉証無完整性。
辯方不爭議其它證物如噴漆、士巴拿,考慮到莊亞彩案例,當時無犯罪活動,無衝突,無暴力事件發生,被告被截停時不是與黑衣人一齊,可能正在離去,但不代表被告無犯罪意圖;被告見到PW2時神情緊張,立即轉身走開,辯方解釋因為被告無帶身份證,可能因為驚而走;被告無戴口罩,搜到嘅口罩有特別圖案,帶着嚟示威有內在不可能性,被告無遮蔽面部,控罪不可能成為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兩項 🎉罪名不成立🎉(即時聽到微弱掌聲)。
+++++
直播員按,當衛步出法庭時獲朋友和沙田街坊掌聲歡迎。
直播員發覺有街坊拉著手拖車來旁聽,好奇八卦吓,原來街坊驚衛被即時還押,為佢準備好物資😘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求情
👥D3:高(25), D4:麥(24)
#0813機場
控罪: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8
--------------------------
求情大綱
兩名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25歲的第三被告案發當天23歲,他家境亦不富裕,自中三起兼職幫補家計,中五時父母離異後投身社會全職工作,由廚房學徒晉升至高級廚師,會將一半收入給予家人。現時與媽媽關係良好,不時在母親的麵鋪幫手,她得知第三被告因本案而失業後非常擔心,今天媽媽亦有到庭旁聽。第三被告明白控罪嚴重,罪成後監禁無可避免,擔心入獄後父母無人照顧、陪伴,尤其母親最近健康狀況轉差,對此第三被告感到自責。
第三被告自被捕後因壓力至導致情緒開始轉差,需要尋求社工協助及心理輔導。被告沒有逃避刑責,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邊有家人朋友支持,求情信中指出第三被告一直操行良好、為人温文有禮、不會令家人擔憂、亦會主動協助同事。本案後有深切反思感到後悔,日後會三思而行不會再被情緒影響,即使有想法不應該用違法方式表達。
希望法庭接納在本案中第三被告只是扶起行李車、推鐵欄、拍打警車。而拍打警車亦只是徒手拍打,未有如其他示威者般用工具擊打,亦無損壞警車,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擔任領導角色,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
第四被告現擔任倉務員,除基本開支外所有薪金都給予家人,但不幸地與家人關係疏離,他們在審訊中沒有到庭支持,亦沒有為第四被告撰寫求情信,今天似乎亦無到庭。兩位社工在求情信中指第四被告熱心公益關心社會,積極用心參與義工活動,沒有不良行為或暴力紀錄,遇見政見相反的人仍保持耐性平靜回應。
就第四被告罪責方面,邀請法庭在判刑時,不要將本案其他被告參與的暴動連結在一起。第四被告當日向警車掟水樽,情況與鍾嘉豪案CAAR4/2020類似。在客運大樓外玻璃屋與警員黃耀華的事件是非常突發,事件的起因亦不能歸咎於第四被告。而且當晚的傷者在第四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前已經離開,不會因堵路而造成醫療上的延誤。因本案的嚴重性與其他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無異,建議非法集結以12至15個月作量刑起點。
關文渭大律師指第四被告在警車上遭警暴,返警署後沖身沖咗45分鐘,在事件中已得到一些教訓,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上述因素。郭官強調即使接納辯方以此為求情理由,並不代表他同意第四被告曾被警暴。
*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與同案的D1:邱(31), D2:葉(24)一同判刑,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郭啟安法官 #求情
👥D3:高(25), D4:麥(24)
#0813機場
控罪: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8
--------------------------
求情大綱
兩名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25歲的第三被告案發當天23歲,他家境亦不富裕,自中三起兼職幫補家計,中五時父母離異後投身社會全職工作,由廚房學徒晉升至高級廚師,會將一半收入給予家人。現時與媽媽關係良好,不時在母親的麵鋪幫手,她得知第三被告因本案而失業後非常擔心,今天媽媽亦有到庭旁聽。第三被告明白控罪嚴重,罪成後監禁無可避免,擔心入獄後父母無人照顧、陪伴,尤其母親最近健康狀況轉差,對此第三被告感到自責。
第三被告自被捕後因壓力至導致情緒開始轉差,需要尋求社工協助及心理輔導。被告沒有逃避刑責,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邊有家人朋友支持,求情信中指出第三被告一直操行良好、為人温文有禮、不會令家人擔憂、亦會主動協助同事。本案後有深切反思感到後悔,日後會三思而行不會再被情緒影響,即使有想法不應該用違法方式表達。
希望法庭接納在本案中第三被告只是扶起行李車、推鐵欄、拍打警車。而拍打警車亦只是徒手拍打,未有如其他示威者般用工具擊打,亦無損壞警車,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擔任領導角色,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
第四被告現擔任倉務員,除基本開支外所有薪金都給予家人,但不幸地與家人關係疏離,他們在審訊中沒有到庭支持,亦沒有為第四被告撰寫求情信,今天似乎亦無到庭。兩位社工在求情信中指第四被告熱心公益關心社會,積極用心參與義工活動,沒有不良行為或暴力紀錄,遇見政見相反的人仍保持耐性平靜回應。
就第四被告罪責方面,邀請法庭在判刑時,不要將本案其他被告參與的暴動連結在一起。第四被告當日向警車掟水樽,情況與鍾嘉豪案CAAR4/2020類似。在客運大樓外玻璃屋與警員黃耀華的事件是非常突發,事件的起因亦不能歸咎於第四被告。而且當晚的傷者在第四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前已經離開,不會因堵路而造成醫療上的延誤。因本案的嚴重性與其他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無異,建議非法集結以12至15個月作量刑起點。
關文渭大律師指第四被告在警車上遭警暴,返警署後沖身沖咗45分鐘,在事件中已得到一些教訓,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上述因素。郭官強調即使接納辯方以此為求情理由,並不代表他同意第四被告曾被警暴。
*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與同案的D1:邱(31), D2:葉(24)一同判刑,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D7: 鄭(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申請方(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答辯方(控方)代表:Ms Wong
1429 開庭
申請方/辯方已就補充文件索取指示,答辯方/控方指已再呈上更清晰放大版及另呈上多一補充文件
(按:又擠牙膏式呈上文件,既然都遲就點解唔今朝一次過)
1441 申請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指示
1457 開庭
申請方/辯方已就(再)補充文件(再)索取指示
法官直斥答辯方/控方準備得好差
1512
‼️保釋被拒‼️
- - -
礙於香港法例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被指稱為暴徒的我好冇骨氣地無力在此覆述本聆訊內容。就此致歉🙏🏻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D7: 鄭(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申請方(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答辯方(控方)代表:Ms Wong
1429 開庭
申請方/辯方已就補充文件索取指示,答辯方/控方指已再呈上更清晰放大版及另呈上多一補充文件
(按:又擠牙膏式呈上文件,既然都遲就點解唔今朝一次過)
1441 申請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指示
1457 開庭
申請方/辯方已就(再)補充文件(再)索取指示
法官直斥答辯方/控方準備得好差
1512
‼️保釋被拒‼️
- - -
礙於香港法例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被指稱為暴徒的我好冇骨氣地無力在此覆述本聆訊內容。就此致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蘇 (24)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不認罪❌
控方原有3名證人,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無爭議,可以減少一名證人,有兩條片段,總長約一小時,真確性不爭議,辯方無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一日中文審訊,控辯方需於開審前3日,將承認事實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蘇 (24)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不認罪❌
控方原有3名證人,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無爭議,可以減少一名證人,有兩條片段,總長約一小時,真確性不爭議,辯方無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一日中文審訊,控辯方需於開審前3日,將承認事實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李 (19)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一條片段,辯方有一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留30號,控辯方需於開審前3日,將承認事實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李 (19)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一條片段,辯方有一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留30號,控辯方需於開審前3日,將承認事實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4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4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裝備和制服與畜龍不同。
當時PW24認識14537 林嘉蔚 ,與PW24同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該女子時沒有留意14537是否在附近。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我嘅堅持,你不滿你嘅事」
⏺覆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PW24作供完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4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4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裝備和制服與畜龍不同。
當時PW24認識14537 林嘉蔚 ,與PW24同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該女子時沒有留意14537是否在附近。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我嘅堅持,你不滿你嘅事」
⏺覆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PW24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當天2000時後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拘捕A10,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拘捕後有向A10搜身和搜查隨身物品,即背着的背囊。
📌黑色索帶
背囊內有個人物品黃兩包未開封的黑色索帶。PW25確認與PP10-4A及PP10-4B相似。
控方指PP10-4A內有95條、PP10-4B內有92條,PW25無法確認,因為從未數過包裝內索帶數目。
PW25在現場檢取了索帶後,放回背囊中,由PW25保管,直接到葵涌警署才取出,並分別放入兩個證物膠袋中。當時有留意包裝上有標貼,寫「每包100條」,但沒有留意其他標示。放入證物袋後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早前稱為案件主管,其後更正),之後沒有再接觸兩件證物。
📌搜身
當天在現場除向A10搜身外,亦有向另外兩名女子搜身,分別為A11和A12。
📌 NTS M049截圖
在截圖P38_PW24_001A中無法認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向西的警員。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04:21至20:04:27
觀看上述截圖片段,指該警員「好似係我」,身穿淺色橫間短袖上衣,手袖上有一條白間。
由20:05:56至20:07:02
A10繼續不斷咳嗽,在A10面前身穿警察背心的為PW25。20:06:51時PW25打開A10背囊;20:07:02時PW25從背囊中取出兩件物品,PW25指為衣物。
搜查背囊時,除了取出身分證和片段中所示的衣物外,沒有拿出其他物品。除出衣物是因為衣物阻擋PW25,無法看見背囊中其他物品。背囊中只有A10個人物品,例如紙巾、銀包、電話等。
當時PP10-4A及PP10-4B亦在背囊內。
由20:07:06至20:07:26及20:08:33至20:08:47
畫面中一名女子穿着透明雨褸在咳嗽,PW25指為A12。當天PW25亦有在同一地方為A12搜身。
——————
#郭棟明大律師 欲呈上PP10-4A及PP10-4B為正式證物,因相關相片P29(D10)(4)已在承認事實第88段, #黎建國大律師 反對,提出承認事實並無提及相關證物由何人在何時何地檢取,辯方爭議證物是否由PW25從A10背囊檢取,但同意在某時某地某人曾從A10檢取相關證物。
#陳仲衡法官 批准PP10-4A及PP10-4B正式呈堂為P10-4A及P10-4B。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法官留意證物上有標籤寫每包有100條,而包裝上有裂縫,警方數過每包證物內分別有92及95條。
完成主問PW25,尚未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當天2000時後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拘捕A10,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拘捕後有向A10搜身和搜查隨身物品,即背着的背囊。
📌黑色索帶
背囊內有個人物品黃兩包未開封的黑色索帶。PW25確認與PP10-4A及PP10-4B相似。
控方指PP10-4A內有95條、PP10-4B內有92條,PW25無法確認,因為從未數過包裝內索帶數目。
PW25在現場檢取了索帶後,放回背囊中,由PW25保管,直接到葵涌警署才取出,並分別放入兩個證物膠袋中。當時有留意包裝上有標貼,寫「每包100條」,但沒有留意其他標示。放入證物袋後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早前稱為案件主管,其後更正),之後沒有再接觸兩件證物。
📌搜身
當天在現場除向A10搜身外,亦有向另外兩名女子搜身,分別為A11和A12。
📌 NTS M049截圖
在截圖P38_PW24_001A中無法認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向西的警員。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04:21至20:04:27
觀看上述截圖片段,指該警員「好似係我」,身穿淺色橫間短袖上衣,手袖上有一條白間。
由20:05:56至20:07:02
A10繼續不斷咳嗽,在A10面前身穿警察背心的為PW25。20:06:51時PW25打開A10背囊;20:07:02時PW25從背囊中取出兩件物品,PW25指為衣物。
搜查背囊時,除了取出身分證和片段中所示的衣物外,沒有拿出其他物品。除出衣物是因為衣物阻擋PW25,無法看見背囊中其他物品。背囊中只有A10個人物品,例如紙巾、銀包、電話等。
當時PP10-4A及PP10-4B亦在背囊內。
由20:07:06至20:07:26及20:08:33至20:08:47
畫面中一名女子穿着透明雨褸在咳嗽,PW25指為A12。當天PW25亦有在同一地方為A12搜身。
——————
#郭棟明大律師 欲呈上PP10-4A及PP10-4B為正式證物,因相關相片P29(D10)(4)已在承認事實第88段, #黎建國大律師 反對,提出承認事實並無提及相關證物由何人在何時何地檢取,辯方爭議證物是否由PW25從A10背囊檢取,但同意在某時某地某人曾從A10檢取相關證物。
#陳仲衡法官 批准PP10-4A及PP10-4B正式呈堂為P10-4A及P10-4B。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法官留意證物上有標籤寫每包有100條,而包裝上有裂縫,警方數過每包證物內分別有92及95條。
完成主問PW25,尚未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01新蒲崗
黃(2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或導致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及一把鎅刀,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由於被告現正留醫及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辯方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01新蒲崗
黃(2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或導致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及一把鎅刀,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由於被告現正留醫及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辯方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對4項控罪不認罪🙅🏻♂️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8月16日 09:30 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對4項控罪不認罪🙅🏻♂️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8月16日 09:30 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伍(26)🛑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 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
(3)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4)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5)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6)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7)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8)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1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9)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10)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1)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2)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3)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4)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5)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6)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7)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1月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8)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9)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20)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1)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2)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3)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4)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5)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對上述所有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會排期於2021年7月1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胡雅文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伍(26)🛑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 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
(3)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4)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5)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6)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7)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8)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1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9)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10)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1)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2)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3)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4)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5)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6)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7)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1月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8)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9)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20)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1)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2)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3)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4)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5)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對上述所有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會排期於2021年7月1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駐守葵青警區反黑組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NTS M049片段20:06:00時認出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A10。
- 因音響器材問題又休庭 -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問題你反省吓係咪真係有意義」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5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5
🌟 #傅昶生大律師 甫開始盤問, #陳仲衡法官 又再次花時間怒斥傅大狀問題浪費他的寶貴時間,傅大狀順應其意思指「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陳不忿稱「唔好講到我唔批准你咁」,傅大狀無奈指「你係唔批准啊法官」,但語帶堅持「我聽到法官閣下唔批准,但我繼續問落去」, #陳仲衡法官 終暫停批評。
- 早休至1200 -
⏺覆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PW25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駐守葵青警區反黑組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NTS M049片段20:06:00時認出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A10。
- 因音響器材問題又休庭 -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問題你反省吓係咪真係有意義」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5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5
🌟 #傅昶生大律師 甫開始盤問, #陳仲衡法官 又再次花時間怒斥傅大狀問題浪費他的寶貴時間,傅大狀順應其意思指「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陳不忿稱「唔好講到我唔批准你咁」,傅大狀無奈指「你係唔批准啊法官」,但語帶堅持「我聽到法官閣下唔批准,但我繼續問落去」, #陳仲衡法官 終暫停批評。
- 早休至1200 -
⏺覆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PW25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