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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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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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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續審[3/1]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審訊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694
審訊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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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情
1)接納被告拍攝片段:
雖辯方有辯方證人證明3段片段由被告手機攝取,但無法證明片段由何人個時何地拍攝。
但由於片段內舉機者既短褲與被告當時身穿短褲脗合,片段亦顯示到當時尖東既現場,所以接納被告拍攝片段D5。

2)警員PW1 PC16204,截查被告前的口供與D5片段不符:
對於PW1指出案法時間不符, 但可能係警員手錶誤差等因素。
而片段D5亦顯示唔到而PW1所供稱 因看到被告阻礙其他防暴警進行拘捕行動,並大叫死黑警。但這可能因為片段剛好拍攝不到。
但係關鍵位係PW1曾供稱,因留意到被告有阻礙動作及大叫“死黑警”。但D5片段拍攝到PW1行近被告身前只詢問被告是否記者,並非警告或拘捕動作。這其不合理,所以唔排除各個可能性,包括PW1訛稱截查被告前既口供。

3)控方所針對係封鎖線內的擾亂公眾行為:
由於無法證明被告被截查前的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但被告在封鎖線的行為,即高呼“死黑警”,的確有機會導致封鎖線外的人仕情緒高漲。

4)針對 PW1 & PW2封鎖線內的供詞:
由於PW1 有機會訛稱截查被告前的口供,所以對PW1的供詞亦有懷疑。
至於PW2...(由於鄭官太多但係但係 以致直播員無法理解 恕無能為力)

由此,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既大前提下,裁定被告無罪🎉🎉

陳手足向公眾席鞠躬致謝
(直播員按,您當日沒有放棄被捕手足,仍留係現場舉機拍攝,應係我地向您鞠躬!!!)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D1:陳(19), D3:陳(23)
🛑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 #非法集結

王證瑜裁判官於2021年1月28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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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報告建議首被告接所中度時數的(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各院舍報告的建議,適合性次序: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 > 教導所

王證瑜裁判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遠不及辯方所提出的鐘嘉豪案 CAAR4/2020 及庾家駒案 CAAR5/2020,所以先排除判處以月計即時監禁的可能。

王官指本案並非獨立與社會整體無關,並不是「即係舉個例,佢唔係因私人恩怨而非法集結㗎嘛」。而本案背景與鐘嘉豪案及庾家駒案相似,都是涉及反修例運動。因此判刑時要考慮阻嚇性,除了防止被告重犯,亦要以儆效尤阻止公眾仿效。 當然阻嚇性唔係話要去到6個月喇,亦都會因案情嚴重性作出相應嘅考慮。

考慮一但判入勞教中心的實質刑期可能比即時監禁長,王證瑜裁判官以8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兩位被告的背景、求情及有親友支持酌情扣減一星期刑期。

🛑總刑期為7星期即時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1/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傳召 PW2 截查警員14993 謝瑞倫(音) 繼續作供
傳召 PW3 偵緝警員17896 莊偉權(音) 作供
傳召 PW4 警長51611 黃順臨 (音) 完成主問

案件將於2月8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4/5/7透過律師表示不認罪,其餘5人因法援委派及索取文件等原因未準備好答辯。

法庭促請各被告下次聆訊需明確答覆認罪意向。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D3修正報到時間(之前保釋紙寫錯)
🔴(被拒)D5申請取消宵禁令
🟢(獲批)D5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案件押後至21年4月23日11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4/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5/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0 開庭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作供完畢,證人是小隊主管和案發現場主管

PW7 偵緝警員 9865 古志宏 (音) 作供,證人協助拘捕D1 和搜查背囊

16:2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月8日 10:00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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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12:55~14:32休庭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播片《今日荃灣》00:50~01:02,見到PW6 打人動作,@00:51 PW6 同意無手觸到短褲,@00:55有一隻手揸住褲內則底部,PW6 指在片段前有其他動作,先觸碰到下體,再拉褲腳,打咗佢塊面三拳,同意律師所講係有用力嘅。

播片《喬裝警見工》01:10~01:20,同剛才片段同一現場,@01:12無手,@01:15有手,同一時間揮拳,律師向裁判官申請,以下問題對證人有自招入罪可能:
(1) 指出當時無必要打D2 -> 唔同意
(2) 指出非法襲擊D2 -> 唔同意

PW6 右手手腕受傷紅腫,有去睇醫生,無同醫生講下體被且痛,因為之後已經唔痛,而且怕尷尬;唔同意律師指傷勢係因為打D2造成,唔知點樣造成。

證物有其他警員處理,唔知有無攞晒出嚟,被告被帶離場時無留意佢哋身體狀況,因為要安排其他同事工作,要顧及同事安全,已經安排51355處理,之後就無特別留意。

當晚在1167室落口供和補録記事冊,在1167室內有其他警員做緊同一樣野,有5-6名,無問佢哋進度,唔同意律師指有傾有講。

📍D2律師盤問:
指出PW6口供紙無寫54965搭D2膊頭,當時唔係諗唔到,會唔會因為近日54965要上庭先作出嚟?PW6 當然唔同意,又指口供紙寫打右邊面,幾時拆寫右眼,係相同意思。

庭上口供承認被揸下體,口供紙無寫,因為睇醫生尷尬,唔想俾佢check,律師指PW6在主問時都無講,現在係自圓其說,轉口供係想加重某部份,PW6 當然唔同意。

律師指出除非D2受特別訓練,否則好難打出三拳,反而D2返到差館被毆打,PW6 唔同意。

⚙️控方覆問
PW6 同意片段影到踢背囊向D1,但否認插裝嫁禍,無印象點解咁做,講唔出原因,腦海中無印象,不是蓄意去做。

傳召PW7 9865 偵緝警員古志宏 (音)
⚙️控方主問
10月13日便衣當值,與51355和11869同一小隊,14:30到綠楊坊南豐中心一帶巡邏,16:38收到通知去華都中心支援,穿過荃豐中心,在16:43去到華都後卷,見到有大約30人在圍觀叫囂,見到新界南同事正進行拘捕,與兩名疑犯在起下糾纏,一個近圍牆,一個近髮型屋,當時未成功上到手扣,決定協助近牆嗰邊同事,後知係D1,佢雙腳不停踢,上前撳住,警告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無停止,用警棍向大肌肉揮動(按:實情係打大髀),最終在12979協助下鎖上金屬手扣,扶D1起身,10336向PW7 指剛才D1撳住個背囊,PW7 打開做快速搜查,搵到兩支思疑自制汽油彈,一支40 cm鐵錘,將情況講俾12979知道,17:00時12979拘捕D1,D1雙腳發軟向正前方趴低,PW7和12979扶佢起身,問佢可否繼續行,D1答可以,17:03 D1被帶到西樓角道上警車UK2147,17:10 到警署,17:14 帶D1去見值日官,展示相關證物(期間證物都係由PW7 保管),到5號會見室,17:32 在D1面前搜查背囊。

控方想PW7 確認背囊,遭受辯方反對,反對PW7 暫時離席,辯方向法庭申請,要求PW7 先描述背囊,如果講唔出就唔應該呈堂;15:40-15:50 小休。

主控要求PW7 在庭上辨認被告,D1被認出;PW7 描述即場檢取的背囊是黑色,背面都係黑色,拉鏈啡色,控方申請將PP1 轉為P1;12979亦在5號室內,搜到兩個密實袋,其中一個有內藏液體玻璃樽,有橡筋綁住一條白色棉花條;另一個有玻璃樽,入面有液體,有一條白色棉花條,一塊黃色布,一支火柴,幾條橡筋;證人確認P69中的相關相片。

控方展示PP2給PW7辨認,因為內裏有3個樽,辯方爭議邊個打邊個,控方解釋是政府化驗所把3個樽放埋一齊,現階段不宜拆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6/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辯方陳詞有回應:
-辯方稱係控方證物D2嘅片段中唔到被告向警方照射,但警員指雷射筆只係短短照左幾秒,片段影唔到不足為奇。
-辯方證人即被告上司解釋左被告為何會藏有手套、雷射筆等工具,但被告工餘時間攞物件黎攻擊警方亦屬犯罪

辯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控方陳詞有回應:
-當時即使PW1說法指稱有人企出路中間,PW2有人係人群中見到有疑人,但兩位證人對人群觀察好大差異,兩位證人分別稱 30米 同70米,可見證人嘅可信性未必可靠。
-PW2稱佢哋係步行過去,PW2稱視線一路都沒有離開過疑人,但PW1只係睇住被告轉入鴉打街人群。辯方立場係被告不是疑人,當疑人係轉彎位,好大機會會跟甩左疑人,警員亦指只係憑印象認出與疑人衣著類似嘅人,並唔係本案被告。
-辯方證人指聽唔到彌敦道有警員叫咪,但無證據顯示警方當時叫咪嘅情況有描述,因此控方說法並唔正確。

鄭官回應辯方大律師:
-控方稱即使警方幾多次叫咪,但對該名人士有否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影響。
-鄭官以廚師為例,稱如果一個廚師管有一把菜刀好正常,但如果攞菜刀做違法就係犯法,同本案相似。

辯方再補充係主問時,點解辯方證人們無走出去解釋,DW1當時諗唔到點樣可以令被告,然後最後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無問到,情況可以理解,DW2亦有嘗試問咩事去嘗試理解。

案件即日1030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覆讀案情~

📌鄭官裁決:
本案件嘅關鍵爭議在於被告管有雷射筆嘅意圖。喺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攞雷射筆黎做乜嘅情況底下,本席需要推斷被告嘅意圖是否攻擊他人,以及有冇喺彌敦道一帶照射警方防線。本案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將被告定罪,被告作供無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證供具一定可信性。

本案中PW1 警員嘅觀察清楚,指出被告人嘅行蹤,亦與PW2警員觀察嘅相同。DW3解釋左被告為何管有相關物品嘅原因,本席都接納有關證供,因為有關物品係被告工作上所需要,但只能解釋被告管有嘅原因,唔可以解釋到被告有無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本案有關嘅專家證人證供不爭議,可見雷射筆嘅照射程度係可以傷人。

控方爭議案發當晚油麻地佐敦一帶情況。無論有關片段如何見到彌敦道嘅示威情況,亦不足而推論被告係其中一位照射警員的人。片段中D2立場新聞片段中係見到著黑色衫嘅市民聚集,而D3 HK01片段只係影到鴉打街嘅人食嘢,只係見到路邊有人食嘢。

即使辯方證人們嘅說法如果係真或者較真,而佢哋形容警方拘捕被告後組織防線,都係形容「半圓形」「企得鬆」「兩個人」。兩位證人都用同樣嘅詞語表達。兩位證人形容被告被搜身攞出身分證時,亦不約而同講身分證係「類似卡片嘅嘢」。就佢哋形容雷射筆跌落地嘅聲音都係「清脆」。好多過於巧合嘅嘢,令到證供不禁讓人懷疑佢地夾口供。案中嘅情節亦有讓人不解嘅地方,例如點解佢哋係炮台山一帶要去佐敦食嘢?
至於搜身當時有圍巾、口罩等,點解唔解釋?但其實被告唔需要解釋。

DW2即被告女朋友嘅同事與被告嘅關係,非親非故,被告嘅衣著非示威者嘅裝束。即使PW1、2嘅作供真實,但考慮到DW2嘅形容清楚指出當時係食緊飯,DW3亦有解釋到被告管有嘅雷射筆平常係工作之用。因此本席無法確認被告係照射雷射筆嘅人,因為該階段被告人喺鴉打街食緊飯,因此被告可能根本唔係照射嘅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嘅情況底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6/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中段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52

🛑法庭裁定,只有D6李手足表面證供成立。她不會作供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其餘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

證物處理:
控方要求除衣物歸還外,所有證物充公。法庭決定所有訟費申請及證物處理,留待D6裁決後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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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9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D6的結案陳詞,2月19日 裁決。其餘被告無罪釋放,可按個人意願到庭聽取D6的裁決理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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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D1 代表律師申請休庭,因控辯雙方需時討論承認事實,亦需就新提交之證物相簿讓被告確認。

D1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在2月10日,亦須就國安法一案而要於15:15 離開前往警署報到,裁判官提醒各方需把握時間後休庭。

再開庭時,控方指由於證人甚多,預計此案件的審訊時間將比原定的三天再需要多兩天,申請於2021年3月1及2日繼續進行審訊。裁判官指將會在稍後時間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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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承認事實

D1 - 3 並不質疑案件連貫性。

承認事實中,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同意其中一項證物,因其檢取至呈堂的過程具爭議。

D2 及 D3 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將傳召21 名證人,其中包括17 名為控方證人,後更改為18 名,因控方指決定把警員14340 重新加至證人列表。裁判官提醒控方須於更早前通知法庭以節省時間。

控方指除承認事實外,亦會依賴彈义彈珠的測試片段。

📌控方證物
P1:D1 被刑事偵緝警員15643 搜身時,由警員17191 所拍攝的錄影片段
P2:所有與D2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3:所有與D3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4:於港鐵荔枝角站及荔景站所拍攝的攝影集(共23張)
P5:Now TV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光碟
P6:P5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4張)
P7:(分為P7a 及 P7b)兩段不同時段的RTHK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兩隻光碟
P8:P7a 及P7b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8張)
P9:胡文利 (音) 證人供詞
P10:此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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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1 港鐵站當值車站主管 袁南風(音)

📌控方主問,PW 1 描述當時背景及在荔枝角站所見 —— 月台及列車的緊急掣被啟動

PW 1 於2019年9月2日應車站控制室指示,在港鐵荔枝角站 1 號(中環往荃灣線)及 2 號(荃灣往中環線)月台上巡邏和協助因列車服務受阻的乘客。於09:05,控制室通知即將駛至的往荃灣方向之列車上有乘客需要協助,指示職員需特別留意穿著黑衣的乘客。PW 1 在 1 號月台的中間位置候命。

PW 1 指此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乘客便下車。據他的觀察,沒有乘客需要協助。PW 1 忘記有否看見眾多穿黑衣的人士,亦無特別留意乘客下車後的方向。當時 1 號月台有不足一百人,不清楚 2 號月台情況。

🌟其後 1、2 號月台牆身的緊急掣(各有4個緊急掣)開始被啟動了共大約 5 至 7 次,其中有 3 至 4 次是由他負責重置(重置一次大約花10多秒)。上述情況維持了幾班車的時間。關於月台被啟動的緊急掣之確實位置,PW 1 表示忘記了。同時,列車上的緊急掣亦有被啟動,但PW 1 沒有重置過列車上被啟動了的緊急掣。🌟

一般而言,緊急掣被啟動後控制室會確認位置,然後職員前往重置及協助乘客。月台緊急掣被啟動後,將影響列車收不到訊號以正常運作,列車須收到安全訊號才能開出。同樣地,如列車上的緊急掣被啟動也如是。

PW 1 形容當時有確認有沒有乘客需要協助,無人回覆後便重置月台上的緊急掣。他指上述到站後的 1 號月台列車
逗留在荔枝角站多於 1 分鐘,但少於 5 分鐘,不能開出。PW 1 回應一般由列車到站後起計,大約 2 至 3 分鐘左右將有下一班列車抵站;正常上落客時間為 1 分鐘之內,但PW 1 忘了當天延誤了多久及何時恢復正常。上述 1 號月台的列車離開後,仍有其他月台緊急掣被啟動。

🎞PW 1 看證物 P4 —— 荔枝角站的照片,確認了上述時間自己在第5卡車廂的位置附近;亦在照片上圈出了其中一個月台緊急掣的位置(成為證物 P4a)。PW 1 不確定當日有否重置過剛圈出的緊急掣。

(按:主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表示搞不清時序,一再釐清時序,更明言主問方式無條理及混亂 ,建議:「Ms. Ma 不如跟返份文件問啦!」直播員表示也聽得一頭霧水🤨。)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乘客啟動緊急掣的指引

D1 代表律師問PW 1 港鐵有否向乘客發出在什麼情況之下才可以使用緊急掣的指引,如普通的公告等等。PW 1 回應緊急掣上有標籤,應有誤用會招罰則的條款,但在追問下沒有多加細說。D1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PW 1 在港鐵工作了一段長時間,仍對問題遲疑。PW 1 指辯方的問題很籠統。D1 代表律師再請PW 1 回應到底港鐵有沒有公告或告示指引乘客如何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緊急掣,PW 1 回應「有」。至於其內容,PW 1 指未能答到是港鐵附例哪一章節。D1 代表律師再追問:「港鐵附例有教人去用緊急掣?」PW 1:「附例有個罰則。」D1 代表律師:「你做咗咁多年,有冇試過發出個公告?」PW 1:「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列車能否正常離開

D2 代表律師問PW 1 是否重置了被啟動的緊急掣後,列車便可開動,PW 1 指在正常情況下是。D2 代表律師假設如緊急掣壞了,即使重置了緊急掣也開不到列車,PW 1 同意。PW 1 同意當天列車到達後,不同的緊急掣多次亮起了,所以列車當時是沒有辦法立即離開。

📌D3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當天天氣及乘客的主要衣著

PW 1 不記得當天是否為雨天及正懸掛着3號風球。D3 代表律師指PW 1 的書面供詞上有記錄某些情況是別人跟他說的,想釐清PW 1 是否親眼目睹當天月台上有很多人、及是否看到有若干人士穿戴著口罩。PW 1 回應當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多位乘客下車,有部份人戴着口罩。D3 代表律師又問當時的疫情並非像現在一樣,戴著口罩屬多或少,他指多於 10 個。關於乘客的衣着顏色,D3 代表律師問PW 1 當時的人群有否穿着同一色系或比較多那一種色系的衣服,PW 1 指忘記了。辯方問有沒有一種顏色特別多,他指有部份人士是穿黑衣。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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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閲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刑事損壞

👤蔡(31)
*為本案D2,先前記錄按此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認罪‼️

案情撮要:
2019年10月25日,大埔分區接報有人在大埔汀角道行人天橋噴漆,於是派巡邏小隊往該處查察。
結果發現三名被告(D1~D3),並搜出口罩、手套及噴漆,亦發現天橋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反抗」、「Fight back」等11組用黑色油漆噴寫的字句。三名被告曾嘗試逃走但被制服,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之後政府化驗師証實搜出的噴漆及天橋上噴寫字句的油漆來自相同來源。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案情💛)

辯方表示先前已呈上求情信。被告本有意認罪,只因膝蓋有剛做手術的傷患而延遲,今日方正式改變答辯意向。

被告母親求情信提及,被告在中學表現活躍,參加不同校隊,令人放心;後憑自己努力考入大學,並投考公職人員,在典禮上的表現讓人畢生難忘。為了職務,被告在家中研習相關法例,是額外工作,足顯熱情。本案發生後,被告收入大減,但仍以做義工打發時間。

幾位同學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常在區內做義工;案發時受社會氣氛感染,又認為自己身為公職人員、身份矛盾,後經沉澱認錯;談及夢想,多數人想去旅行、出書,被告卻只想「自己愛的人及愛自己的人,都能快快樂樂、享受生命」,是值得尊重、慷慨的好朋友。

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中,指大學的軍事體驗營啟發了自己貢獻社會的決心。直至2019年,他形容自己一時衝動,犯下抱憾終身的錯。

辯方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另外,被告主動提出於罰金上支援本案另兩被告。

==============

本案押後至3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1/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被告申請將舊案分拆
因當時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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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林華平,是當日小隊指揮官,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為鐵路警區警署警長。

🌟林華平 在 #1001黃大仙 案中被 #沈小民法官 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沒有向法庭說出真相,在 #周梓樂 死因研訊中指 向停車場發射催淚彈由警長自行決定,並為 #0901將軍澳 案中 報稱受襲警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陳浩駒(音)
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當日與PW1同隊,拘捕及檢取被告身上物品。

1258上午審訊完畢

1430下午再續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PW3,盧永楷高級督察,電子裝置儀器專家證人。
撰寫兩份證物測試報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1613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訊日

D1: 蔡(20)
D2: 鍾(23)
D3: 林(23)
‼️各被告已還押10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彈藥(D1-3)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石屋內,管有10發子彈、249粒 9x19 毫米彈頭及511粒混合款式彈殻,而他們沒有持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 管有爆炸品(D1-3)
(3) 無牌管有彈藥(D2)
被控於2020年3月27日,於小西灣一住宅單位內,管有彈藥而沒有持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4)無牌管有槍械(D2)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小西灣一住宅單位內,管有一枝槍,而他沒有持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5) 槍械容許無牌人士管理(D2)
被控於2020年1月將1枝散彈汽槍交付姓林男子(即D3)
(6) 無牌管有槍械(D3)
被控於2020年3月27日,於北角一住宅單位內,管有1枝槍,而他沒有持槍械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020年12月28日新增控罪(3)-(6), 三位被告確認當天不需在庭上讀出新增控罪,所有控罪今日庭上才重新讀出,紀錄同之前有分別,上述資料有待核實確認,請大家見諒。

背景:
警方於本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並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案件將轉介至高等法院,押後於2021年4月1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程序。
各被告可要求在提訊日進行單一或所有控罪的初級偵訊,如為單一控罪進行初級偵訊,其餘控罪亦會進行初級偵訊。

📌D2另需就另一控罪(管有違禁武器-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在同一地點管有一支三節棍)於2021年3月12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人明白控罪,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D1臨離前開向旁聽人士揮手及講祝大家新年快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以下為第二被告作供(主問)之內容🌟

🌟辯方主問🌟
被告2017年10月大學畢業後加入政府擔任助理文書主任。事發後被停職,2020年10月23日被告知終止適用期。

辯方以65B呈上被告的品格證明,是為證物D10:
D10(1)哥哥信件
D10(2)老師信件
D10(3)中學同學信件

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是情侶關係,案發當日相約晚上時分在旺角一帶吃飯、逛街。晚上八時許,兩人從登打士街轉入彌敦道走往咸美頓街,當時沿途尋找餐廳及逛街,並沒有指定目的地。期間有數輛警車迎面駛過,前面數輛警車駛經被告時,兩人只是如常繼續步行。其後,最後一輛警車則停了在第二被告的身旁。第二被告不知道警車為何出現,並表示警車出現前現場沒有任何人群聚集或衝突發生,亦沒有任何警員警告/舉旗;當時街上人群活動如常。

最後一輛警車停在第二被告旁邊時,第二被告聽到身後貌似有很多人衝向自己的方向,很吵。第二被告隨即牽著第三被告向前跑,想要離開現場。之後兩人的手鬆開,第三被告跑過了第二被告。其後,第二被告感覺到背上的背囊被扯,並感覺到下身被打,當時第二被告並不知道何人扯和打他。

🎞展示辯方證物D4(D6影片的截圖)D3(閉路電視截圖簿)供第二被告指認自己及第三被告,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第二被告被扯的時候身處交通銀行外。第二被告的背囊被扯之前沒有聽到有任何人對自己說任何話、也不知道背囊為何會被扯,不知道為何會被打。第二被告表示警車停下直到被扯期間都沒有聲音讓自己了解發生什麼事。當時沒有聽到有人喊「警察」。背囊被扯之前,現場並沒有發生特別的事情。

第二被告被扯及打時,轉身想要推開該人,轉身後看到該人是一名防暴警察(PW1)。PW1沒有理會第二被告,並繼續用警棍打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想找回第三被告,於是用左手推了PW1胸口(脖子下方),當時第二被告右手拿著水瓶,大概在肚子的水平,左手則沒有持有物件;轉身之前亦然。

PW1曾經指控第二被告用雙拳打他還有打臉,第二被告表示沒有。第二被告表示沒有打過任何警察。展示D8 從第三張看,去到第十二張。第三張照片展示 第5-8的時候就是警察繼續打自己,想要轉身找第三被告 h除此以外沒有跟PW1有很親密的身體動作。第八張照片表示出和警察的身體接觸,看到第二被告的左手碰到了警察拿著警棍的棍,因為警察不斷打自己。右手在左手旁邊,右手拿著水瓶。辯方指PW1稱被告曾用雙拳打他,以及打PW1面部,第二被告全部否認。

🎞展示證物D8供第二被告確認與PW1糾纏的情況🎞
截圖顯示第二被告的左手曾觸及PW1的警棍,第二被告表示因為PW1不斷毆打自己因而想用手按下警棍,當時第二被告的右手繼續拿著水瓶。此外,D8中可見PW1曾扯第二被告的背囊。第二被告表示除了上述情況外沒有其他與PW1的近身親密接觸。

第二被告被PW1毆打的時候,第三被告大概身處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位置。第二被告看見有另一位防暴警察(PW4)用警棍毆打第三被告、掀起其衣服及觸碰她的胸部。第二被告想保護第三被告,逐上前抱著她。PW1、4繼續毆打二人,並稱「乖乖地就唔打你」。

第十五張照片拍到警察,前面看到第三被告,中間的物體是第二被告的水瓶。是被打的時候掉下來的。PW1不斷打第二被告,水瓶掉了,第二被告退後了幾步,因為PW1力氣很大,退後了兩三步,然後就看到第三被告被打了。然後就去了第三被告的位置。之後兩人被制服,第三被告掉在地上了。當時第三被告被打,好像沒有力氣就扶助了第三被告。當時不知道什麼罪名拘捕,錄書面證供的時候才被告知拘捕的罪名。在此之前沒有人告訴第二被告為何要截停他。之前兩人有戴口罩,當時兩人聞到氣味覺得有點不舒服就帶了口罩,是一些刺鼻和想要流眼淚的味道,估計是催淚彈的味道,最後兩人就戴了口罩。第二被告表示沒有襲擊過警察。

🎞辯方展示證物D4以供第二被告確認當時情況🎞
截圖所見,地下有一水瓶,第二被告表示是PW1毆打自己期間掉下的。PW1毆打第二被告時力氣很大,於是其退後了兩三步,後見第三被告被打便上前。及後,第三被告身軀貌似乏力,逐扶著她。

第二被告表示直到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才首次被告知被拘捕之罪名,此外,第二被告亦不曾被告知為何會被截停。

案發時,兩名被告均有戴上口罩,第二被告表示因為二人步行期間聞到一些刺鼻的氣味,感覺不適及想留眼水,於是戴上口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2/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傳召 PW4 警長51611 黃順臨 (音) 繼續作供

傳召 PW5 高級警員58611 李志健(音) 作供

傳召 PW6 警員15006 陳惠文 (音) 作供

傳召 PW7 警員13365 陳x偽 (音) 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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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罪詳情及上午審訊內容,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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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2 港鐵站站務主任 黃國輝 (音)

📌控方主問,PW 2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在荔枝角站候所見

PW 2 於2019年9月2日09:05 在荔枝角站 1、2 號月台工作。期間收到車站控制室通知 —— 即將到達荔枝角站(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上會有人阻礙車門關閉,因該班列車由深水埗站開始便不斷有人阻礙車門關閉,於是須守候在月台留意及處理。當此班列車到達 1 號月台時,有十多個穿螢光背心的人士從下車的乘客當中衝出車門,並向不同方向四散。PW 2 沒有留意其他人士的衣着,亦忘記當時月台是否人多,形容很多事情在當一時間發生。PW 2 指當時這班穿螢光背心的人士是跟着另一班下車的乘客去某個位置,於是PW 2 也跟隨着他們往 2 號月台方向走去,看看什麼情況。

📍PW 2 看到一位白衣男子,懷疑該男子妨礙了車門關閉

當時,2 號月台有另一班列車停泊着,車門上面的訊號燈亮起了,相信原因是不能正常關門。一般列車幕門關不到時,上面的訊號燈會亮着。PW 2 看到當時有一位身穿白衣、戴「鴨咀」帽及口罩(忘記了顏色)的男士正以左邊膊頭「挨」着了車門位置,於是勸喻「嗰位先生行返入少少,車門會撞到」。勸喻了一、兩次後,該男士站進了車箱較裏面,列車車門能正常地關閉。

但在車門差不多關閉時(有車門關閉的響聲),該男士突然把拿着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外,車門夾住了他的手臂。PW 2 捉住他的手往車箱裡面推,之後幕門才能順利關上,列車開走。印象中整個情況延遲了該班列車 3 - 4 分鐘。

📹播放P5 (實時09:12:41 - 09:13:35),對照P6螢幕截圖

影片中可見一位身穿白衣、黑帽、黑口罩的人士站在列車車門位置,同時有三位港鐵職員站於幕門位置(唯一一位男職員便是PW 2,其中一位手拿對講機的女職員是即將作供的PW 3 )。09:12:59 該白衣人士把拿著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09:13:02 PW 2 把白衣人士的手推進車箱裏。09:13:09 PW 3 指往另一方向,而該白衣人士身處的列車門本來已經關上,但又重新打開,列車繼續停着。PW 2 估計當時有其他人在遠處啟動了其他緊急掣。

📹播放P7a

這影片是從另一角度拍攝到上述白衣人士。白衣人士正站在車門旁邊,他「挨」着列車車門,車門不能關上。他拿着一把深色長雨傘,他的傘子在擺動並卡在幕門門隙,車門再次不能關上。RTHK的鏡頭放大至近傘子底部的位置,可見門隙中有一把傘子卡出卡入,列車車門及幕門不能關上。影片中可見當時月台上及車廂內的人並不算多,上述三位港鐵職員站在車門外。

📍關於其後控方撿取了的成人單程車票

於2019年9月11日,警員14272 找PW 2 錄取口供,並展示了一張成人單程車票給他看,要求PW 2 就車票作電腦查核。PW 2 以電腦查核車票後,便印出紀錄及簽署確認。PW 2 指當時電腦正常,整個過程中沒人曾作出任何干擾。根據車票記錄,此車票是於樂富站購買,入閘時間為當天早上07:23。

📌D2 代表律師表示反對此車票作為證物,控方指其後會有警員證人上庭作供確認。

此車票暫時列為證物PP 11 ,PP 12 為車票記錄。D2 代表律師指對PP 12 沒有爭議,但對PP 11 即該車票是否屬於D2 有爭議。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在甚麼情況下幕門訊號燈會亮起及上述車票的資訊

D2 代表律師指剛才主問曾提及在 2 號月台的其中一對幕門上方有訊號燈亮了,原因是關不到門,問PW 2 幕門的定義是甚麼。PW 2 指幕門為列車門外的玻璃門。

D2 代表律師問PW 2 有沒有其他情況會令到該訊號燈亮起,例如月台或列車緊急掣被啟動等情況。PW 2 指月台緊急掣和列車緊急掣被啟動了,該訊號燈均不會亮起,只有在車門未關閉時訊號燈才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問當車門正在關上時,會發出「嗶嗶」聲的警示聲響,如當刻有人衝至車門,該訊號燈有是否會亮起。PW 2 指只要車門關不到,訊號燈便會亮起。一再釐清,PW 2 回應指「所以有人阻住幕門就會着,但如果人喺車裏面,幕門成功閂埋就唔會影響到。」

📍只要幕門打開了,上方的訊號燈便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卡在列車車門門隙間而影響到關門,訊號燈是否會亮着。PW 2 回應不會亮起。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之間搖晃過,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認為這問題不清晰。D2 代表律師堅持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中間晃動了,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回應如果幕門開着,訊號燈便會亮。PW 2 :「幕門要完全閂咗先會熄訊號燈,正常上落客裏邊,只要幕門打開咗都會着。」PW 2 又指每一對車門上方均有一盞獨立的訊號燈顯示該幕門有沒有關閉好。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該張成人單程車票 (PP 11)

PW 2 是於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看到該張成人單程車票,忘記了給他該車票的警員號碼。
D2 代表律師:「當時張車票有冇膠套入住?」
PW 2:「真係唔記得。」「當時警察先生叫我查張車票資料,咁我咪印出嚟。」
D2 代表律師:「查核方式係?」
PW 2:「擺喺閱讀器上面印出資料。」
D2 代表律師:「一般成人車票唔知購買人係邊個?」
PW 2:「唔知道。」
D2 代表律師:「亦都冇記錄?」
PW 2:「係。」
D2 代表律師:「車票後邊個bar code 係車票號碼,我而家講A4296102 ,能否確定係邊一張車票?」
PW 2:「要公司先知。」
除車票紀錄外,PW 2 對該組號碼沒印象。

(按:盤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要求放慢速度,這一刻裁判官生氣了:「而家你哋好似自己傾偈咁喎?」PW 2 連番說了幾次不好意思。)

📍PW 2 不確定當時阻擋車門關閉的人士其後去向

PW 2:「最終2號月台有情況,我兩邊都要兼顧。」
D2 代表律師:「嗰架2號月台車閂咗門之後,班人仲留喺車度?」
PW 2:「唔知道,當時我去咗處理其他情況。」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庭上提及了之前口供沒有記錄的描述

D3 代表律師指出PW 2 於2019年9月11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口供, 2020年2月13日錄取了第二份證人口供。而口供中均提及到上述白衣人士;剛才庭上作供時亦曾對此白衣人士進行描述。PW 2 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白衫人經勸喻後聽話行返入去」「白衫人仲跩,揸住個電話阻到對門」。PW 2 同意於第一份證人口供中沒有提及過有此名白衣人士曾阻礙到車門關上。

D3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2 是於第二次錄取證人口供時,看到警方所提供的證物影片才記起當時情況。PW 2 同意口供上「曾經用左邊身體同手攞住部手提電話阻住港鐵列車關門…」這描述是看到證物影片後才記起。

PW 2 :「佢用個膊頭阻住對門嗰陣我有勸過佢。」D3 代表律師問PW 2 這個勸喻過程證物影片是否有記錄到,PW 2 指應該沒有。D3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到今天才於法庭上提及,而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記錄到。PW 2 指他記得他有勸喻過。D3 代表律師質疑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提及過當時該列車是因為緊急掣被啟動而打開了車門。PW 2 指當時情況混亂,是看到影片後才根據影片告訴大家。

復述第一份口供中所記錄:「之後我並無跟隨該白衫人上列車,我繼續留在荔枝角站處理列車閘門訊號燈亮起的閘門,以及維持秩序。但未有見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黑色衫人士阻止列車關門。」PW 2 指他是靠看到的影片去解答庭上的問題,而非他記得的當時情況,因為已相隔一年。

(按:裁判官因多次提示放慢速度作答而再次生氣:「我體諒你唔係做開呢類工作,你答問題嘅時候停一停,變咗你地兩個傾偈咁有咩意思。」)

D3 代表律師質疑口供上所提及 —— 幕門重新打開是因為有人按動了緊急掣,此情況應該是PW 2 的估計。PW 2 表示不同意。D3 代表律師又問:「睇完片之後聽到譚小姐講嗰句 —— 緊急制着咗」你先記得?」PW 2 同意是看到影片後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因此在口供中解釋因為緊急掣被啟動了所以門打開了。

📹播放P7b 確認譚小姐(即PW 3) 有否說過:「緊急掣着咗」

PW 2 指PW 3 指着的方向應該是車箱的緊急掣,未能確認車門再次打開的這一刻,白衣人士有否離開車箱。PW 2 同意他阻止白衣人士用手阻擋車門關閉後,視線已經離開了白衣人士,形容此車最後亦有駛離前往中環方向。PW 2 指即使看完影片後,亦難以憶起當天是否正懸掛著3號風球及是否多人攜帶雨傘,但認同當日有不少人士佩戴口罩。

D3 代表律師問PW 2 當時車門曾有雨傘卡住,那一刻有否看見附近有另一把灰色雨傘。PW 2 指當時沒有留意,更沒有留意白衣人士是否拿着傘子。

📌控方覆問,釐清關於PW 2 有否對白衣人士作出勸喻

PW 2 在第一份口供曾提及:「於是我立即指示白衫不要依傍住車門及阻礙車門關閉」而第二份口供曾提及:「勸喻過車廂內的人士不要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再釐清剛才的盤問主要是針對關於PW 2 的兩個動作:

(一)「用膊頭挨住對門」(二)「用手機擋住對門」。對於白衣人士「曾用膊頭挨住對門沒有爭議」。

PW 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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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閱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1225葵涌 #審前覆核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均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在2月3日呈交聯合問卷予法庭。控方表示會依賴商場閉路電視片段舉證,預計傳召12隻控方證人,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D1、D2、D5除承認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此外沒有其他同意案情。

辯方將爭議控方單憑片段是否可以充分證明被告在場,現場有否出現非法集結,如有的話各被告有否參與。辯方可能會有5位辯方證人 (3位事實證人、2位品格證人)。此外,D1的代表律師要求控方全面舉證(strict proof)。

*代表控方的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首被告於答辯時(2020年12月30日)已經年滿16歲,理論上應撤銷匿名令,要求法庭澄清匿名令安排。辯方則認為首被告在案發時未滿16歲,因此匿名令應該繼續生效。法庭安排2月1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匿名令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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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始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控辯雙方若有進一步的同意案情需在開審前3個工作天存入法庭。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2/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退庭考慮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3月30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盡的書面陳詞予對方及法庭。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5/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8/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0:00 開庭

PW7 偵緝警員 9865 古志宏 (音) 繼續作供,證人協助拘捕D1 和搜查背囊,作供完畢

13:0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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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54 開庭
⚙️控方繼續主問
PW7 在現場檢取D1背囊P1,内有啡色玻璃樽,思疑係汽油彈,鐵錘,控方呈上3個玻璃樽,PW7認出左邊係PP2,右邊係PP3,控方展示鐵錘PP4,PW7認出,在庭上量度長為30cm,PP4轉為P4,PW7繼續辨認證物,過程簡畧為:白色麻繩P6,螺絲批P7,黃色鉸剪P8,4個打火機P9,2個粉紅色汽球P10 ,一副眼鏡連盒和布P11,P11a & P11b,白色充電器連線P12 & P13,一對啡色手套P14,黑色鴨咀帽P15,黑色口罩P16,黑色面巾P17,黑色衛衣P18,黑色長褲P19,黑色腰包P20,一張個人八達通P21,一張長者八達通P22,CSL電話咭P23。

📍D1律師盤問
PW7在16:43到場,D1已經被人撳在地下,幾分鐘後控制到D1,打過D1大肶肌肉,係協助嘅一環, 當晚PW7在新界南反黑組第一隊辦公室即1167室,約21:45補録記事册,23:00 落口供Pol154,有其他參與事件的同事在場,補録期間無傾偈,無留意其他人,聽唔到傾偈聲。

律師指出口供只寫「上前協助制止一名反抗男子」,無寫警棍、揮動、大肶位等字,PW7指係概括講,已經包括咗,向大肶肌肉揮動警棍,主要係大肌肉,無其他,在同一位置打咗3吓,唔記得左腳定右腳,去到用手撳腳,撳唔到,先打一吓,控制D1,再打咗兩吓,唔同意律師指打腳脛(即上5吋下5吋)。

當PW7第一眼見到D1個背囊,係在D1被鎖上手扣之後,10336講畀PW7知D1之前攞住,位置近58號後門,較接近D2,D1在近圍欄被制服,PW7同意消息係聽返嚟,唔知點嚟,有無人攞過,放過嘢入去;在現場做快速搜查, 無逐件搜出嚟放地下, 係拉開拉鏈, 申手入背囊, 有攞玻璃樽出嚟放地下, 鐵錘無擺出嚟,
處理時知到要做證物員, 除現場之外, 到警署, 每件證物小心觀察, 做文字紀錄, 準確描述, 無多無少無跨大, 同意口供描述"兩個密實袋裝住內藏液體玻璃樽", 只有液體無固體

P8 & P9係在警署搜查時揾到, P8係美勞鉸剪, 尖端係圓形, P9係4個打火機, 其中一個壞咗,

律師指PW7搜查背囊時D1是爬在地下, 見唔到搜乜, PW7唔同意, 前後有3次扶起D1, 第一次扶D1起身坐在地上, 睇住搜袋, 第二次扶D1起身上譥車, D1向前跌低, 撞親鼻同咀中間位置, 擦損紅咗, 肯定係當時受傷, 無留意有其他傷勢, 第三次扶D1起身, 唔記得幾時同D1戴頭套, 返到警署, PW7 & 12979 帶D1去見值日官, 12979指出傷勢, PW7無留意, 唔知D1在4日清晨去醫院, 唔見有人打D1.

11:45~12:15 休庭
裁判官預期審訊會超時, 請控辯雙方在午飯時商議加審期

17:32時在5號會面室, 展示證物畀D1睇, 12979 在場, 每樣嘢放在枱面, 用A4紙做紀錄, 之後碎咗; 證物無放入證物袋, 因為PW7唔係案件主管, 唔知佢哋想點處理, 所以等到呢單案既證物員嚟到, 在無干擾情況下交畀佢哋, 律師質疑既然想無干擾, 係咪更要放入證物袋? PW7表示無補充.

D1的腰包有兩張八達通, 唔同意腰包內有銀包, 唔為意D1有銀包, 唔清楚D1有無現金, 12979攞住D1身分證, 證物一直放在5號室內, 17:32~20:10無離開過, 等證物員14039在20:10到, 逐件逐件畀佢, 律師指出12979在18:35~19:38做會面紀錄, 在"其他在場人仕"一欄無寫嘢, PW7表示明白, 無補充.

律師向PW7以下辯方案情:
- D1係被帶到警署5號室先除頭套, 之後起身面壁, 雙手被扣在身後, 有人用有轆既櫈撞向D1背後, 撞到跌倒地, D1起身面壁, 有人將玻璃樽和工具按壓在D1手掌, 你或你同僚講"我哋去夾口供", 你或你同僚叫D1在無裝嘢既證物袋上簽名, D1講佢有近視睇唔到, 叫還返眼鏡俾佢, PW7話無執到, D1要求去醫院
PW7唔同意

📍D2律師無盤問

⚙️控方覆問
同意無描述玻璃樽內有固體, 無肉眼睇到既固體
腰包在背囊入面揾到, 入面無銀包
一直5號室望住證物, 無參與文件工作, 因為驚證物被D1干擾

PW7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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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提堂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被告因事而沒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