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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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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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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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11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已還押逾一年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辯方表示被告法援仍處理中,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精神不錯,並向旁聽席比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A1 林卓廷(43)
A2 許智峯(38)
A3 曾(28)
A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A2已於2020年11月30日潛逃,法庭發出拘捕令,至於是否充公保釋金有待決定。

A3無須答辯。

A4申請法援中,申請押後。

保釋事宜:
A1轉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114Telegram
#1117Telegram #網上言論

許(24)
還有1名男子,未知是被告還是職員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一至三)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使用暴力(控罪四)
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控罪五)

違反兩項保釋條件:
1.宵禁令
被告於昨日凌晨04:21離開寓所,違反由23:00開始的宵禁令

2.每週報到3次
被告訛稱自己身體不適而沒有到警署報到,被發現在23:16時用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入住旺角某酒店一晚,當時帶同行李箱、衣物等個人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86

法庭撤銷擔保
‼️‼️‼️還押‼️‼️‼️
(按:手足精神好差)
由於其他律師太過嘈吵所以聽不清另一人的名字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

______________

梁雅忻裁判官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悔意,被告仍辯稱自己只是因聽見警員講粗口而向地面投擲水樽,認為警員要襲擊該女子,辯稱女子跌在被告身上。辯方回應指被告已明白自己阻礙了警員追截該女子,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就被告利益及《罪犯自新條例》酌情輕判。

梁官閱畢求情信後指被告在親友眼中是一個善良、熱心助人及不怕辛苦的人,是親友眼中的好人,裁判官從背景報告了解到被告的成長背景及志向。

梁官指出本案以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包括阻差辦公、拒捕及襲警,程度有輕重之分,但法庭必須保障警員。

判刑理由:

梁官指出本案案情嚴重,片段見到被告向前跑及不時向後望,案發前梁督察正在追截1名女子,被告掟水樽的行為及出現阻礙了督察追截該女子,裁判官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不知督察追截該女子的原因,但因此亦無法解釋被告當日的行為。但無論如何,被告的行為已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梁官考慮了懲罰性及立法目的、被告的良好背景,希望被告的悔意是真誠。法例指法庭為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梁官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良好背景及親友的求情酌情扣減1星期

總刑期:5星期監禁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714沙田 #裁決 #襲警 文(25)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69號舖lululemon外襲擊督察47098霍建文。 背景: 前年7月14日沙田區反送中大遊行有逾115,000人參加。遊行後,大批市民在新城市廣場及百步梯一帶休息。警方在多處與抗爭者對峙,入夜後,警方闖入熙來攘往的新城市廣場包圍並毆打市民,更封鎖沙田站,拒讓市民離開。警察恐怖襲擊造成28人受…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714沙田 #裁決
#襲警

文(25)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69號舖lululemon外襲擊督察47098霍建文

背景:
前年7月14日沙田區反送中大遊行有逾115,000人參加。遊行後,大批市民在新城市廣場及百步梯一帶休息。警方在多處與抗爭者對峙,入夜後,警方闖入熙來攘往的新城市廣場包圍並毆打市民,更封鎖沙田站,拒讓市民離開。警察恐怖襲擊造成28人受傷,其中2人情況危殆、4人嚴重,有被制服的市民遭挖眼,亦有人被警員180度扭傷手腕。

案件原定於去年8月6日在 #李志豪裁判官 席前開審,惟因控方辯稱需時鑑證辯方影片真偽,押後至今年1月25日,改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

——————————————————

📌裁決理由

證人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全屬警員;
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法律原則

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被告沒有法庭定罪紀錄,裁判官聲稱已向自己作出適當指引。

控方案情

PW1至3當晚身穿軍裝在新城市廣場執勤。期間,有包括雨傘在內的雜物從lululemon位置向正在電梯上的警員投擲。為了阻止進一步襲擊,警長52647林世強與PW1等前往lululemon外。身穿紅衣、手持黃傘的被告,聽到林世強大叫「唔好掟嘢」,隨即逃跑。PW1上前截停被告,被告站在PW1前方,將黃傘高舉至耳側並從上至下、從右至左襲擊PW1。PW1捉住黃傘,與被告拉扯,隨後失平衡倒地。PW2同林世強上前制服被告,並由PW3拘捕被告。

辯方案情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裁判官從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得悉辯方案情:
被告手持黃傘從無觸碰到PW1;即使真的觸碰到,被告亦沒有任何意圖為之,因為被告當時遭胡椒噴霧噴中,走路時跌跌撞撞,不是存心碰到PW1。

證供分析

PW2同PW3供稱自己看不到PW1聲稱遇襲的經過。PW1聲稱自己只感覺到痛楚,沒有表面傷勢,因而沒有求醫,亦沒有作任何紀錄。

由於沒有任何其他證人目擊所謂遇襲情況,屬「一對一」案件。因此,本案關鍵在於PW1的證供是否可信。裁判官聲稱自己已因而更小心考慮PW1的證供。

辯方將1條長約3分鐘、拍攝到案發現場情況的影片呈堂。從片段可見,有人將包括雨傘在內的雜物由lululemon擲向電梯上警員的方向,但沒有拍攝到誰人投擲這些物品。警員隨即走到lululemon外,林世強在現場噴射胡椒噴霧。

從片段可見,PW1在鏡頭右下方出現,右手手持警棍,雙手正戴上護目鏡。被告當時在鏡頭左上方出現,左手掩住左臉,右手握著黃傘向噴射胡椒噴霧的方向擺動。隨後,被告同PW1移動至鏡頭左下方,並消失於鏡頭。1秒後,被告同PW1重新在鏡頭出現,在短暫拉扯後,PW1失平衡倒地。

PW1聲稱自己遇襲時間就在與被告消失於鏡頭的1秒期間發生。PW1稱當時見到雜物從lululemon向在電梯上警員的方向投擲,趕到lululemon外,見到被告手持黃傘,且聽到林世強大叫「唔好掟嘢」後逃跑。裁判官認為,PW1確有合理懷疑去截查被告,做法合情合理①。

PW1雙手戴上手套,且來得及反應,及時捉住黃傘,才無明顯傷勢,亦屬合情合理②。PW1沒有明顯傷勢,在面對數以百計群眾叫囂、情緒高漲,有人投擲物品的情況下,顧全大局,沒有離開現場就醫同拍攝受傷情況,做法合情合理③。如PW1真的有受傷,是因為雙手捉住黃傘而造成,同屬合情合理④。

被告離開遭噴射胡椒噴霧時身處位置,消失於鏡頭前1秒,被告右手下垂、手持黃傘,左手掩住自己左臉。

倘若裁判官要相信在那1秒被告確實故意揮動黃傘襲擊PW1,問題在於PW1的證供是否可靠。

PW1在主問時、未觀看證物D1的片段前,聲稱自己走向被告,被告站在其前方,揮動黃傘襲擊PW1。PW1同被告拉扯,不久失平衡倒地。PW1聲稱自己倒地的位置與被告被制服的位置相距超過10米,但從片段可見事實並非如此。

從片段可見,被告似乎遭胡椒噴霧噴中。PW2確認被告曾向自己表示遭胡椒噴霧噴中,PW2向被告提供水,並由其他警員協助被告清洗眼睛。加上被告離開疑遭胡椒噴霧噴中時身處位置的時候,以左手掩住自己左臉,認為被告當時確實遭胡椒噴霧噴中。

辯方說法是PW1從無被黃傘觸碰到;而PW1聲稱被告站在其前方,右手舉高至耳邊,猛烈地以黃傘擊打PW1。PW1捉住黃傘同被告拉扯。裁判官認為以上一連串事件接續發生,難以衡量時間,但認為在1秒間發生以上所有事件似乎有點難度。加上PW1聲稱自己倒地位置距被告遭制服位置超過10米距離,亦與片段不符。

裁判官相信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當時情況混亂,警員要作出反應並不容易,難免有所誤差。辯方證物D1的片段無法拍攝到PW1聲稱遇襲的1秒,但拍攝到後續情況。片段顯示的情況並不支持PW1的說法,裁判官無法依賴PW1的供詞。

裁判官強調,被告形跡可疑,在胡椒噴霧噴射下曾揮動黃傘,而且戴上口罩蒙面,並身處人群當中。被告背囊內藏有大量不和平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包括多款不同口罩、手套和頭盔等。

裁判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2至P5被告的個人財物歸還被告;
其餘證物由法庭存檔。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31銅鑼灣 #續審 [2/1]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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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詳情留位)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27) #20200101中環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簡單背景:
法庭在2020年8月18日判處已認罪的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原審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07
————————————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案情嚴重,但法庭在原審的判刑偏離一般原則,因當涉及到公眾利益等因素,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及年輕所佔的判刑比重微不足道。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所帶的物品數量和種類多。而打火機油及打火機可展示出答辯人有用火作破壞的意圖,有潛在風險。而且現實上案發附近地方在稍後時間有出現非法和破壞行為。

就法庭就「認同應改判監禁,但考慮到已經完成長時數的社服令,不作改變刑罰」的看法。申請方重申希望可改判監禁,但認同答辯人完成愈多社服令對他愈有利,可有更多折扣。

以案例作比較,申請方認為本案與HCMA101/2020案相似但比CAAR7/2020和HCMA165/2020案輕。因此希望法庭可以改判答辯人不多於12個月的監禁。
————————————
答辯方認同CAAR7/2020案的判詞,但指本案控罪嚴重性就此案輕,本案的處理手法應有別於上案。此外若法庭就控罪3作量刑時考慮到案發後出現的破壞行為時會對答辯人不公,因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嚴重破壞行為。

答辯方指若不是疫情,答辯人理應已服畢社會服務令。
————————————
結果:

法庭認同申請方指原審判刑時未有考慮不同案件因素,上訴庭近期接二連三的覆核案亦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法庭重新考慮本案物品的數量、種類和性質,答辯人的意圖和案發背景後認為會對公眾安全帶來潛在風險。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混亂情況或用涉案物品制作汽油彈,但本案案情嚴重下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沒有因素令法庭不改變刑罰,故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已考慮了各案件因素及參考了CAAR4/2019案的處理手法後,把2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改為6個月監禁,答辯人認罪獲扣減1/3刑期,是次聆訊為覆核聆訊可扣減1個月,答辯人已完成62小時社會服務令再可扣減1個月,此外已沒有減刑因素,故刑期為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31銅鑼灣 #續審 [2/1]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
D1外籍律師申請今天不代表被告人,將由蕭律師取代為法律代表,裁判官批准

正盤問PC16981 蔡智浩(音同)
(按:隻狗冇帶委任證,原則上要有,喺出庭作供之時)

休庭10分鐘,讓辯方書面寫下反對此證人的部分證供之理據(有關反對接下來證人提出的是傳聞證供,而此將會對D2不公平)
========
1106 再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7/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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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基督徒警長 34113 王志忠 (同音)
1995年11月加入警隊,2015年10月晉升為警長,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制服首被告的過程
警員68351978510717在黃埔站平台㩒住首被告並在地上與他糾纏。警員19785想用手扣拘捕首被告,但佢好似穿山甲咁縮埋,用手撐地(類似係plank咁嘅姿勢)。因此要用力反佢隻手去後面,但被首被告身上的背囊頂住,所以王警長要「攝」隻手去解開他背囊的胸扣。拘捕過程歷時1分鐘左右。


📌記憶從何而來?
話說昨天在區域法院證人等候室,王警長按記事册內容謄寫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但記事册內沒有記錄牠目睹警員6835搜查首被告的背囊。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王警長在收到其他人提示,或者與其他證人討論案情後,因此在書面證供中附加沒有在記事册出現的細節「另外,PC6835在搜查第一被告的黑色背包,初步發現在急救用品、防毒面具帶有粉紅色過濾器、航拍機」

證人聲稱因為案發時8月10日中午已經開始當值,一直當值到8月11日凌晨03:00左右在記事册補錄當日事件,經過長時間當值及體力勞動後身心俱疲,而且在記事册的記錄只是「順住去」,因此細節可能會有遺漏。昨日書面證供內的描述是當日的所見所聞,記得快速搜查的細節是因為首次拘捕俗稱「pink team」全副裝備的示威者,而且搜出航拍機,所以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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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7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拖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本案會在2021年3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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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提堂

D1陳(28)
D2曾(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2.危險駕駛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案情:
兩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D2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2/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1130 PW2地鐵職員 作供完畢

1258 PW3政府化驗師辯方盤問中,午休至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1/1]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答辯。

控罪: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立場新聞)

控方證物:
P1 一個黑色膠袋
P2 一面土製國旗
P3 一支白色旗杆
P4 與被告的錄影會面記錄
P5 由刑事偵緝警員15470於當天拍攝的片段(P5a為17張片段截圖)
P6 由警員9325於當天拍攝截停搜查被告的片段(P6a為片段截圖)

傳召控方證人PW1男警員 吳嘉輝(音) 14768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 2012年加入警隊,現階級為長沙灣警區分區特遣隊成員。

📌當日情況
0815 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管制人群

0900 PW1在通州街望向公眾人士活動區,見到有約30人士聚集,包括記者,參與集會人士和上庭人士
同時在其前方30米見到被告,左手拿著1支約2米長白色旗杆,上有1面倒掛國旗,上有黑色字句

0920 被告準備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B座出口,PW1遂與同胞在通州街近東京街因懷疑被告侮辱國旗截停被告搜查,在黑色膠袋中搜出一面中國國旗,上有「黑色恐怖」、「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句。

0928 宣佈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我無野講」

0937 以警車AM6360將被告押返長沙灣警署

0940 見值日官

主控播放證物P5和P6,P5片段中聽到十數藍絲一直高喊「打倒賣國賊」、「打倒黎智英」、「漢奸」、「支持國安法」等口號。不少旁聽人士狀似無法忍受而離場。

辯方盤問

古思堯沒有盤問PW1

PW1作供完畢。

鍾明新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古思堯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古思堯自行讀出)

中國政府自訂立港區國安法,一國兩制化為烏有。國安法作為中央定海神針,鍾意告邊個就告邊個。自己已因違反國旗法而坐牢9次。中國成立70年沒有法治,強烈迫害政治犯、異見人士、學者、公民領袖、宗教領袖等,在港亦圖將泛民主派連根拔起,專制獨裁。在新疆亦犯下種族滅絕罪行。公安、國保、法庭、監獄、電台、電視無一屬於人民,而是屬於共產黨,使其非常憤怒,遂故意侮辱國旗。被告明白自己違反國旗法,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對參與公民抗命從無後悔,願屢敗屢戰,將來亦會繼續公民抗命。

🌟鍾官在古讀畢陳詞後提醒古,指其陳詞部份內容與案情無關,自己作為專業裁判官亦不會考慮被告的過往,古指自己只是在解釋犯案動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審訊 [1/1]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控方有2段影片,爭議點是在片中被告是否有出現。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1/2]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鐳射筆

控方將傳召5個警務人員作供

PW1警長34962 作供完畢
PW2警員1720 未完成作供

下午PW2將會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無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控罪一 🛑罪名成立🛑
控罪二 🛑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首先處理控罪一,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8月24日約晚上九點,PW1-PW4獲告知龍翔道有示威堵路情況需要到場處理。他們在豪苑二座對出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設立防線,前方有大量黑衣人聚集在龍翔道東西行線及行人路,期間有投擲雜物、路上有路障、有人叫囂、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PW1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否則會作出驅散及拘捕;PW2於接近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石壆位置截停及拘捕D1;PW3於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一線拘捕D2;PW4於E出口對開東行線一二線之間拘捕D3,其後檢取一支雷射筆證物P41。控方並不依賴呈堂片段的聲音。

法庭認為PW1-PW4的證供簡單直接,證供脗合,沒有不能磨合的差異,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
事實裁決:PW1-PW4於2100到達現場,前方有黑衣人集結,導致交通阻塞。路上的路障在第一隊警員到場前已出現,必然是由示威者設立,阻塞交通是他們的共同目的,已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非法集結定不是關鍵爭議,主要爭議是D1-D3有否參與其中。由於他們沒有作供,法庭考慮證人的證供作出推斷。

事實裁決2:
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和各名被告拘捕的時間相當接近,是約十分鐘之內的事情。拘捕被告的地點和非法集結的地點亦相當接近。考慮整體環境,雖然控方所指的集結地點和E出口距離200米,但位於正前方。片段中留意到示威者的裝束有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 (直播員案:庭上播放的片段根本見不到示威者),各被告和這些人管有的物品雷同。這些衣飾不是普通市民會攜帶的東西,他們明顯是有備而來,亦沒有作供解釋為何他們攜帶這些東西。各被告不是警員或記者,亦沒證據顯示他們是道路使用者,看不到他們是路過現場的可能性,沒有證供提到他們作出了什麼行為,但他們選擇身處於眾多人群之中,已是向示威人士表示支持及鼓勵。

D1辯方律師爭議被告沒理由會向警方方向跑,這是自投羅網的行為。法庭認為現場混亂,被告會搞錯逃跑方向亦不足為奇。(直播員按:吓?) 他亦爭議現場曾是合法集結,但法庭認為被告目睹睹路沒有選擇離開,身處非法集結之中。D2辯方律師爭議拘捕位置是黃大仙廟,但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已是在黃大仙廟前方,這個爭議沒有價值。

因此控方就D1-D3參與非法集結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二,PW5已在庭上說明他管有電子工程學學士學位,了解雷射光原理和實驗的經驗,接納他為光學專家。他在報告中已說明近距離使用雷射筆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測試中亦證實雷射筆操作正常。雖然雷射筆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控方不需要證明它必然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只需證明它有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及被告的意圖。法庭認為被告在該環境中,推論被告有使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D1:呈上三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是次事件中的武力及暴力程度較低,亦沒有證據顯示D1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斗膽邀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D2:非法集結的程度較其他案件輕微,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作出任何行為鼓勵示威者,亦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的刑罰
D3:呈上五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一直為學業努力,曾經在校長嘉許名單 (Dean list),信中提及父母因為此案件而東奔西走感到愧疚。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同學師長關係亦良好,明白他希望表達理念但是用錯了方式,承諾之後會繼續鼓勵扶持兒子。控方案情沒有提及他的實際參與程度, 亦不知他作出了什麼行為。希望法庭考慮較短期的監禁,讓他可以早日繼續學業。

休庭五分鐘後,裁判官指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法庭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2索取背景報告;D3索取更新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最後證物處理,主控連被告個人八達通都申請充公,折墮到冇朋友,港共真係窮到發慌。裁判官拒絕此申請,所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交還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2/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Day2 審訊

📌PW2 灣仔地鐵站站長 作供
當天在控制室,1530 A1出口閉路電視被噴黑,此後到晚上看不到出口情況,1545 A1出口有人打爛玻璃,於是證人在1555將A1出口落閘鎖上,當時閘門完整沒有任何泡沫,1805收警方通知需要開A1閘將一男子帶入站,當證人去到A1出口,證人見閘門左右各有奶白色類似膨脹膠在上面,形容各約一尺長一尺闊,閘門可開只是會雙黏上該膠劑。庭上證人認出證物P20(膠泡)及確認P21相冊第11、12圖中A1閘上白色泡就是所見,其後同事安排外判清潔,同事告知連人工及用品共需一萬元。

📌PW2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承認閘上兩舊膠是長型不是1尺×1尺,而去開閘給警察帶一男子入咗站後又將閘鎖上,不知道剛才相冊圖是事發6小時之後才拍❗️自己看不到其間有沒有其他人在閘上噴泡沫❗️證人亦同意當天由下午至晚上1930灣仔站A 、B出口受多次襲擊包括扔燃燒物入站內,而自己只知A、B出口也有被人噴膨脹膠,不知其他出口有沒有。

辯方庭上播放時發TVB片段(D2-2主要時段01:25:00-01:27:00),片段截圖亦制作相關冊呈堂(D3)。證人不同意01:26:03至01:26:08片段鐵閘外沒膨脹膠,指隱約閘交叉位有兩條絲狀物體,至於閘之粗框上看不到有沒有。在律師指示下,PW2在控方相冊(P21)圖15圈上膠泡位置。證人同意書面口供所説「而案發時我不在場」。

📌PW2 覆問
證人說之開閘時沒有留意地上有沒有膨脹膠,只留意閘上兩舊膠。

📌PW3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音)作供
證人負責將警方送來證物(兩白色固體、一對手套、T恤、牛仔褲、一對靴附有化學物質舆在一罐噴劑噴口找到之「聚米聚胺酯」相符,結果除T恤外,其他也相符。控方將英文化驗結果報告(P24)及譯本(P24a)呈堂。

📌PW3 政府化驗師 盤問
證人同意聚米聚胺酯可以多種形態出現,噴出20分鐘後仍是液體,但固態過程已開始及進行直至24小時後完全固態化變做法泡固體。

PW3知道有易燃(Flammable) 這字詞,但口供仍用可燃(Combustible)來形容聚氨酯
測試噴劑時噴唔出
知道呢類寫住「發泡填縫劑」嘅噴劑不是量產物品,同意五金鋪、裝修鋪可買。同意罐身嘅用途說明。
承認有處理其他案件時試過用呢類噴劑,知道使用前要搖均及倒轉,否則噴劑會好似液體咁不能發生固化。
同意在未完全固化前有黏性,如果噴出後短時間(辯方假切20分鐘) 接觸到皮膚或衣物有機會將該物質帶到皮膚或衣物中。

而被告的手套及靴留有白色物質嘅位置分別係①左手手掌近手腕 ②右手手掌母指及食指③右腳右側近鞋底,PW3不知呢啲物質從何而來。

📌PW3控覆問
盤問時指噴出頭30分鐘會係液體咁,係好似水咁嘅液體定係「傑啲」嘅液體,PW3形容似係忌廉咁

主控表示覆問完畢,但裁判官再次詢問主控有無嘢要問,更給予控方15分鐘諗下有無嘢未問或要證人澄清。

PW3早前表示過完全固化要24小時,但覆問間稱24小時呢個數,會因室溫/濕度等影響,更指噴後10個鐘都已經可以相當硬。另外,覆問間PW3亦改口指使用前需搖均及倒轉只係最佳使用方法。

PW3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於休庭前表示覆問完畢的主控休庭後多次在覆問階段提出新問題但不成功)

控方表示尚有2-3名證人需傳召,明天0945同一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1/2]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鐳射筆

PW2警員1720繼續作供

影片見被告鐳射筆只是左右揮動,照射其它地方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28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於2020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刑期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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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答辯方已向答辯人解釋報告,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報告指出答辯人適合更生中心並已為他預留位置。

答辯方指是次報告內容與上一份大致一致,在新部分中,即感化官對答辯人接受感化期間的評語。感化官滿意答辯人的表現在學業、個人行為和成績有進步,亦緊守宵禁令。學校方面亦表示答辯人的功課有進步。母親亦表示2人關係有改善,答辯人比以往更努力讀書。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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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上訴法庭同意更生中心報告的內容,認為更生中心對答辯人是合適判刑,故撤銷執行中的感化令並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裁決

古思堯(74)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0933 廣播開庭,庭內尚餘一半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