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陳(23)🛑已還押逾10個月
A2 陳(26)🛑已還押逾10個月
A3 林(19)
A4劉(16)
A5 莫(16)
控罪:
1.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有被告)
3.縱火(A4、5)
案情: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馬路;另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A5申請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聽取法律意見,A1,2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陳(23)🛑已還押逾10個月
A2 陳(26)🛑已還押逾10個月
A3 林(19)
A4劉(16)
A5 莫(16)
控罪:
1.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有被告)
3.縱火(A4、5)
案情: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馬路;另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A5申請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聽取法律意見,A1,2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9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3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9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3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
📌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
📌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
📌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
📌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鑑於涉案的警員受匿名令保護,控方需時以考慮相關文件要否公開,相關決定將於審前覆核時告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鑑於涉案的警員受匿名令保護,控方需時以考慮相關文件要否公開,相關決定將於審前覆核時告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4/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雙方均沒有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雙方案情沒有重大分歧,只是對被告的一些現場行為有不同理解。
裁判官在向雙方確立控罪元素時認為控罪罪(3),控方需證明被告①管有相關物品 + ②相關物品為法例規定下的武器 ③被告需知道武器的性質。控方不同意第③點。
裁判官給予相關案例並休庭給時間主控了解後回應。
(休庭前,主控:有無copy比我?...我自已上網揾...) 😂
休庭後,主控堅持有睇法,並向法庭申請押後裁決,以便控方為相關爭議作研究及拎指示。
主控:今個月月尾27,28,29可以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控方需就控罪(3) 的控罪元素於2021年1月2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則需於2021年2月17日就控方陳詞提交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到庭聽審的各位💛)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4/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雙方均沒有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雙方案情沒有重大分歧,只是對被告的一些現場行為有不同理解。
裁判官在向雙方確立控罪元素時認為控罪罪(3),控方需證明被告①管有相關物品 + ②相關物品為法例規定下的武器 ③被告需知道武器的性質。控方不同意第③點。
裁判官給予相關案例並休庭給時間主控了解後回應。
(休庭前,主控:有無copy比我?...我自已上網揾...) 😂
休庭後,主控堅持有睇法,並向法庭申請押後裁決,以便控方為相關爭議作研究及拎指示。
主控:今個月月尾27,28,29可以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控方需就控罪(3) 的控罪元素於2021年1月2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則需於2021年2月17日就控方陳詞提交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到庭聽審的各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答辯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1認罪🛑
D2 不認罪
D1 還押候判,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D2 以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答辯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1認罪🛑
D2 不認罪
D1 還押候判,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D2 以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2承認控罪3🛑
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
📌案情
2019年8月4日,網上有人號召就721事件於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聚集。8月4日晚上至8月5日凌晨期間,有不少人在該處聚集並向警察大叫,警方設立防線於天耀路和天河路交界。00:40,約100名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PW1作出口頭警告。PW2於00:48再次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前離開。及後D2和一男兩女被PW4, 5, 6及11拘捕,D2反抗,天耀廣場外的CCTV拍攝到該情況。D2無刑事定罪紀錄,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
📌承認事實
天耀廣場外CCTV
📌爭議事實
1. 就證物的撿取,辯方尚未看到證物的照片,未知是否會爭議。控方表示昨天才收到辯方電話,已要求警方馬上拍照。
2. 是否管有控罪6的對講機。控方表示如辯方爭議是否從被告身上撿取到該對講機或證物中的對講機是否涉案的對講機,則須傳召所有處理過證物的證人,包括整條證物鏈相關的證人(PW11至16負責撿取後交到證物房,再交到通訊事務管理局,PW17可證明被告沒持相關牌照,PW18為專家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將最少傳召10名證人。PW1至10與現場觀察和拘捕相關,PW11為處理證物的人員。將申請PW7不用上庭。
D1,D2和D4分別可能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3暫不打算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審訊日期
預計審訊8日,2021年6月18日,21至25日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指出D4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將於2021年11月達21歲,希望於被告21歲前審結本案,因為如被告被定罪,其年齡會影響判刑。)
(按: 控方女大律師多次不滿地以老牛般的聲線指出辯方「連個對講機都爭議」,似乎想埋怨辯方爭議與管有對講機相關事宜,並多次打斷裁判官和辯方,態度非常惡劣。)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2承認控罪3🛑
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
📌案情
2019年8月4日,網上有人號召就721事件於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聚集。8月4日晚上至8月5日凌晨期間,有不少人在該處聚集並向警察大叫,警方設立防線於天耀路和天河路交界。00:40,約100名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PW1作出口頭警告。PW2於00:48再次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前離開。及後D2和一男兩女被PW4, 5, 6及11拘捕,D2反抗,天耀廣場外的CCTV拍攝到該情況。D2無刑事定罪紀錄,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
📌承認事實
天耀廣場外CCTV
📌爭議事實
1. 就證物的撿取,辯方尚未看到證物的照片,未知是否會爭議。控方表示昨天才收到辯方電話,已要求警方馬上拍照。
2. 是否管有控罪6的對講機。控方表示如辯方爭議是否從被告身上撿取到該對講機或證物中的對講機是否涉案的對講機,則須傳召所有處理過證物的證人,包括整條證物鏈相關的證人(PW11至16負責撿取後交到證物房,再交到通訊事務管理局,PW17可證明被告沒持相關牌照,PW18為專家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將最少傳召10名證人。PW1至10與現場觀察和拘捕相關,PW11為處理證物的人員。將申請PW7不用上庭。
D1,D2和D4分別可能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3暫不打算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審訊日期
預計審訊8日,2021年6月18日,21至25日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指出D4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將於2021年11月達21歲,希望於被告21歲前審結本案,因為如被告被定罪,其年齡會影響判刑。)
(按: 控方女大律師多次不滿地以老牛般的聲線指出辯方「連個對講機都爭議」,似乎想埋怨辯方爭議與管有對講機相關事宜,並多次打斷裁判官和辯方,態度非常惡劣。)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龔,梁 #1111沙田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港鐵客務中心2塊玻璃、1部電腦、11部閘機、2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
控方指今日已準備好聽取答辯。
D1律師指需押後6星期,因文件在昨天才收到,需時消化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2和D3律師皆指在本月22日才收齊正式文件,故不反對押後。
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在此期間完成案件商討,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龔,梁 #1111沙田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港鐵客務中心2塊玻璃、1部電腦、11部閘機、2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
控方指今日已準備好聽取答辯。
D1律師指需押後6星期,因文件在昨天才收到,需時消化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2和D3律師皆指在本月22日才收齊正式文件,故不反對押後。
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在此期間完成案件商討,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無線電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速報:A1兩項罪名成立,A2-7罪名不成立 A1的求情大綱將於索取背景報告後進行 A1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無線電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此為後補內容~
A1兩項罪名成立,A2-7罪名不成立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控方傳召了18名證人。A1-7均沒有作供,A1傳召了一名證人。
🌟控方案情🌟
2019年8月31日晚上,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發生了一場暴動。暴動中曾有約300人聚集,他們大多身穿黑色服裝及攜有裝備,聚集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面與警方對峙及作出各樣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爲。警方後來開始由軒尼詩道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繼而在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附近拘捕了第一至第七被告。
🌟控方的檢控基礎🌟
1.眾被告被發現及被拘捕的位置都與暴動現場非常接近
2.眾被告的打扮及穿戴或管有的裝備與一般示威者及在崇光百貨外面聚集的示威者一致
3.除第七被告外,眾被告由被警方發現至被制服期間均有逃跑。
🌟辯方的抗辯理由🌟
1.沒有直接證據指控眾被告如何參與暴動
2.眾被告並非在暴動現場即時被捕
3.眾被告被拘捕的時間/位置於暴動現場並不是非常接近
4.眾被告的衣著與圍觀的市民相若
5.他們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6.部分被告曾經向警員方向奔跑
7.現場道路四通八達,集結人士與其他市民難以區分,難以確定各被告如何走到被捕位置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引用HCMA 54/2012、HCMA1082/1996及FACC12/2012 三宗案例以界定暴動罪的控罪元素,並加以分析。
逐節錄本案各呈堂錄影片段中的畫面,內容大致是示威者堵路、向警方投擲物品等。指出當時群眾的集結是非法的,共同目的包括以暴力阻嚇警員及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員已經作出警告,人群依然沒有散去;示威者的行為如向警方投擲物品等顯然是擾亂秩序的行為,且帶有威脅性及挑撥性。 無論以客觀及主觀而言,在場及其他附近的人士在這些環境下都必然會害怕情況隨時會惡化。在這些情況下,社會安寧毫無疑問已被破壞。這些非法集結的情況已經構成暴動的罪行了。
但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如何參與/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針對A1⭐️
根據PW2的證供,PW3制服A1時其附近有人拿著長狀物件向PW3施襲。A1被捕時身穿護甲、黑衣等;帶有頭盔、手套、對講機、繃帶等。
從所有證供及片段可見,當警方推進至記利佐治街,首先前方已有多名黑衣人向前逃走,前方繼而仍有相當人士擠擁上明珠廣場電梯 。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些人明顯是在逃避警方的追捕、亦明顯是參與暴動的人士。當PW3 立即往前堵截時,3 名人士竟緊貼地衝落電梯, 毫無疑問亦是逃避警方的追捕。從相片冊亦可看出A1的裝束及裝備是非常全備的。
辯方則以A1是急救員作辯護,但從相片所顯示其裝束,難以接納其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其身上的急救物品極其量只有少量繃帶。雖然DW1曾表示A1當日說要擔任急救員,但其無法確認A1當日是否真的擔任了急救員。
再者,當時緊隨A1的人竟用長傘攻擊PW3。毫無疑問,A1及該人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都是參與了暴動而一同逃避追捕,因為A1被捉著所以需要襲警以求逃身。況且,當時A1的裝備包括對講機,對講機顯然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聯繫。
辯方曾指出A1前方有一名身穿急救反光衣、孭着大背囊的女子,可能A1跟她是一同進行急救的。但沒有證供證明背囊內的物品是何物,因而該女子究竟做過什麼亦不得而知了。
以A1被捕的時間及位置、其身上整全防衛的裝備及其逃走時其夥伴襲警的情況,綜合而言,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A1必然是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人士。 因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A1干犯控罪一。
⭐️就著控罪二⭐️
PW3 清楚指出從A1身上跌出 1 部對講機,這被撿取為證物P12。 辯方表示P12沒有做過「無線」的測試,因此未能確定P12是無線對講機而需要申請牌照。但相關的專家證人PW43已經明確指出,P12只要駁回天線,即可作無線通訊。況且,經測試後,P12可輸出及接收到需要申請牌照的範圍,PW44也確認P12並無領取牌照。辯方也提出其他可能性,包括該天線可能有Band Pass Filter,或只能作一般收音機般使用,但這亦無證供可作支持。 因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A1干犯控罪二。
⭐️就針對A2、3、5的證供⭐️
PW5向記利佐治街推進,看見距離約 2 至 3 米有 2 名速龍警員嘗試在記利佐治街與百德新街交界處控制A2,他上前協助。PW6向記利佐治街前進時,看見一群可疑人士,A2衝出向百德新街逃走,他上前協助。A2身穿黑衫、黑褲、黑手套、黑腰包,戴有口罩。
PW8沿記利佐治街推進時,看見A3在H&M門外,首先向怡和街方向奔跑,後來又折返原點附近,PW8 追截及制服其。 PW9 在記利佐治街約 30 米外看見一大群人逃向維園方向,A3在人群右手邊,跑向怡和街又折返,PW9上前協助 PW8 制服A3。A3被捕時身穿黃色頭盔、灰白防毒口罩、護目鏡、黑衫、 黑褲。
PW14看見大批示威者向記利佐治街逃走,其推進時看到A5向百德新街奔跑,後撲向A5將其制服。PW14推進時看到A5身穿黑衣、黑路、黑鞋,有包頭及有過濾面罩(即豬嘴)。
綜觀針對A2、3、5的證供及片段,無疑當警方向記利佐治街推進時,有一批曾參與暴動的人士向該方向逃跑,三位被告被捕時的裝束與示威者接近。但,A2確實曾向警方方向奔跑、A3更曾經折返原點且在H&M外,A5出現在人群中的原因更是不得而知。
總括而言,雖然三位被告的衣著與很多示威者相似,其出現及被拘捕的地點分別與暴動發生的時間或距離亦相近,但在現有證供下,只能認為他們很有可能曾參與暴動。在這樣的背景及間接的證供下,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因此,A2、3、5就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就針對A4、6、7的證供⭐️
PW11向記利佐治街推進,在距離約10米看見50至60名衣着相似的人士跑動,在中看到A4,於是追截及拘捕其。PW12其後上前協助PW11拘捕A4。A4被捕時身穿黑色帽、黑手套、黑衣、白色雨衣。
PW16在2122時在恆隆中心外突然有一名男子(即A6)迎面向著他。A6的物品有護臂、護膝等。
PW19在百德新街設立封鎖線時,突然看見A7獨自行走,身穿黑長褲、戴眼鏡及口罩,PW19上前截停及拘捕A7。A7的物品包括護腕、護目鏡、𠝹刀等。
就著A4而言,呈堂片段中可看出其可能曾向警方推進的方向奔跑,其後轉入百德新街時被追截及拘捕。從其逃跑的方向、衣著及裝備等,雖其裝束與示威者類似,但從現有證供而言,只能說其可能曾參與暴動。
而就著A6、7而言,首先他們的裝束並非與前述的示威者相似。況且他們被拘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的時間已有頗長的時差。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斷二人必然曾參與暴動。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4、6、7曾參與暴動,因而三人就著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判案書連結
延伸閱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 [2012] 5 HKLRD 556:連結
2. HKSAR v Wong Ying Yu [1997] 3 HKC 452:連結
3.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連結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無線電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此為後補內容~
A1兩項罪名成立,A2-7罪名不成立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控方傳召了18名證人。A1-7均沒有作供,A1傳召了一名證人。
🌟控方案情🌟
2019年8月31日晚上,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發生了一場暴動。暴動中曾有約300人聚集,他們大多身穿黑色服裝及攜有裝備,聚集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面與警方對峙及作出各樣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爲。警方後來開始由軒尼詩道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繼而在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附近拘捕了第一至第七被告。
🌟控方的檢控基礎🌟
1.眾被告被發現及被拘捕的位置都與暴動現場非常接近
2.眾被告的打扮及穿戴或管有的裝備與一般示威者及在崇光百貨外面聚集的示威者一致
3.除第七被告外,眾被告由被警方發現至被制服期間均有逃跑。
🌟辯方的抗辯理由🌟
1.沒有直接證據指控眾被告如何參與暴動
2.眾被告並非在暴動現場即時被捕
3.眾被告被拘捕的時間/位置於暴動現場並不是非常接近
4.眾被告的衣著與圍觀的市民相若
5.他們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6.部分被告曾經向警員方向奔跑
7.現場道路四通八達,集結人士與其他市民難以區分,難以確定各被告如何走到被捕位置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引用HCMA 54/2012、HCMA1082/1996及FACC12/2012 三宗案例以界定暴動罪的控罪元素,並加以分析。
逐節錄本案各呈堂錄影片段中的畫面,內容大致是示威者堵路、向警方投擲物品等。指出當時群眾的集結是非法的,共同目的包括以暴力阻嚇警員及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員已經作出警告,人群依然沒有散去;示威者的行為如向警方投擲物品等顯然是擾亂秩序的行為,且帶有威脅性及挑撥性。 無論以客觀及主觀而言,在場及其他附近的人士在這些環境下都必然會害怕情況隨時會惡化。在這些情況下,社會安寧毫無疑問已被破壞。這些非法集結的情況已經構成暴動的罪行了。
但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如何參與/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針對A1⭐️
根據PW2的證供,PW3制服A1時其附近有人拿著長狀物件向PW3施襲。A1被捕時身穿護甲、黑衣等;帶有頭盔、手套、對講機、繃帶等。
從所有證供及片段可見,當警方推進至記利佐治街,首先前方已有多名黑衣人向前逃走,前方繼而仍有相當人士擠擁上明珠廣場電梯 。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些人明顯是在逃避警方的追捕、亦明顯是參與暴動的人士。當PW3 立即往前堵截時,3 名人士竟緊貼地衝落電梯, 毫無疑問亦是逃避警方的追捕。從相片冊亦可看出A1的裝束及裝備是非常全備的。
辯方則以A1是急救員作辯護,但從相片所顯示其裝束,難以接納其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其身上的急救物品極其量只有少量繃帶。雖然DW1曾表示A1當日說要擔任急救員,但其無法確認A1當日是否真的擔任了急救員。
再者,當時緊隨A1的人竟用長傘攻擊PW3。毫無疑問,A1及該人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都是參與了暴動而一同逃避追捕,因為A1被捉著所以需要襲警以求逃身。況且,當時A1的裝備包括對講機,對講機顯然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聯繫。
辯方曾指出A1前方有一名身穿急救反光衣、孭着大背囊的女子,可能A1跟她是一同進行急救的。但沒有證供證明背囊內的物品是何物,因而該女子究竟做過什麼亦不得而知了。
以A1被捕的時間及位置、其身上整全防衛的裝備及其逃走時其夥伴襲警的情況,綜合而言,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A1必然是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人士。 因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A1干犯控罪一。
⭐️就著控罪二⭐️
PW3 清楚指出從A1身上跌出 1 部對講機,這被撿取為證物P12。 辯方表示P12沒有做過「無線」的測試,因此未能確定P12是無線對講機而需要申請牌照。但相關的專家證人PW43已經明確指出,P12只要駁回天線,即可作無線通訊。況且,經測試後,P12可輸出及接收到需要申請牌照的範圍,PW44也確認P12並無領取牌照。辯方也提出其他可能性,包括該天線可能有Band Pass Filter,或只能作一般收音機般使用,但這亦無證供可作支持。 因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A1干犯控罪二。
⭐️就針對A2、3、5的證供⭐️
PW5向記利佐治街推進,看見距離約 2 至 3 米有 2 名速龍警員嘗試在記利佐治街與百德新街交界處控制A2,他上前協助。PW6向記利佐治街前進時,看見一群可疑人士,A2衝出向百德新街逃走,他上前協助。A2身穿黑衫、黑褲、黑手套、黑腰包,戴有口罩。
PW8沿記利佐治街推進時,看見A3在H&M門外,首先向怡和街方向奔跑,後來又折返原點附近,PW8 追截及制服其。 PW9 在記利佐治街約 30 米外看見一大群人逃向維園方向,A3在人群右手邊,跑向怡和街又折返,PW9上前協助 PW8 制服A3。A3被捕時身穿黃色頭盔、灰白防毒口罩、護目鏡、黑衫、 黑褲。
PW14看見大批示威者向記利佐治街逃走,其推進時看到A5向百德新街奔跑,後撲向A5將其制服。PW14推進時看到A5身穿黑衣、黑路、黑鞋,有包頭及有過濾面罩(即豬嘴)。
綜觀針對A2、3、5的證供及片段,無疑當警方向記利佐治街推進時,有一批曾參與暴動的人士向該方向逃跑,三位被告被捕時的裝束與示威者接近。但,A2確實曾向警方方向奔跑、A3更曾經折返原點且在H&M外,A5出現在人群中的原因更是不得而知。
總括而言,雖然三位被告的衣著與很多示威者相似,其出現及被拘捕的地點分別與暴動發生的時間或距離亦相近,但在現有證供下,只能認為他們很有可能曾參與暴動。在這樣的背景及間接的證供下,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因此,A2、3、5就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就針對A4、6、7的證供⭐️
PW11向記利佐治街推進,在距離約10米看見50至60名衣着相似的人士跑動,在中看到A4,於是追截及拘捕其。PW12其後上前協助PW11拘捕A4。A4被捕時身穿黑色帽、黑手套、黑衣、白色雨衣。
PW16在2122時在恆隆中心外突然有一名男子(即A6)迎面向著他。A6的物品有護臂、護膝等。
PW19在百德新街設立封鎖線時,突然看見A7獨自行走,身穿黑長褲、戴眼鏡及口罩,PW19上前截停及拘捕A7。A7的物品包括護腕、護目鏡、𠝹刀等。
就著A4而言,呈堂片段中可看出其可能曾向警方推進的方向奔跑,其後轉入百德新街時被追截及拘捕。從其逃跑的方向、衣著及裝備等,雖其裝束與示威者類似,但從現有證供而言,只能說其可能曾參與暴動。
而就著A6、7而言,首先他們的裝束並非與前述的示威者相似。況且他們被拘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的時間已有頗長的時差。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斷二人必然曾參與暴動。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4、6、7曾參與暴動,因而三人就著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判案書連結
延伸閱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 [2012] 5 HKLRD 556:連結
2. HKSAR v Wong Ying Yu [1997] 3 HKC 452:連結
3.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連結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判刑 #襲警
陳(24)
控罪:襲警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後補內容~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第九部分👈🏿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此部分為裁決及判刑,是為第十部分。🌟
🌟爭議點🌟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本人有否襲擊警員,有沒有推PW1 胸口,或者有否發生疑似推撞。辯方則稱被告只是一時失平衡,需要找人扶持,因而失平衡時抓著了PW1胸前的衣服。
🌟針對辯方的呈堂片段🌟
三段辯方呈堂的影片中雖然都聽到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有機會捉佢過嚟」等說話,但法庭並不知道片段拍攝者拍攝時身處的位置距離聲音源頭多遠、這些話是何人說的、話語中的「佢」是指警員抑或群眾,影片有否經過後期製作。表示影片中錄得的說話含糊,並不能反映現場情況。就算影片沒有錄到某些說話,不代表沒有說過,就算收錄得到,也不清楚說話者是何人。
🌟針對辯方質疑PW證供🌟
⭐️關於PW1有否作出警告⭐️
辯方曾表示有PW表示沒印象PW1曾警告現場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因而質疑PW1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表示,就各片段所見,當時現場警民對峙、氣氛緊張;現場群眾多達數百人,反觀警員只有四十多人。因而,警員需要專注執行職務,聽不到其他警員說的話也是可以理解的。
⭐️關於事件時長⭐️
就著事件時長方面,辯方曾指出PW3、4均表示從PW1起跑到制服被告是不超過二十秒/二十至三十秒之間發生的事,與PW1所說的兩分鐘內存有矛盾。裁判官表示各PW所說的時長只是估計,當時事出突然,因而PW的證供之間存有出入可以理解,這並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
⭐️關於被告被制服的確切位置⭐️
辯方質疑PW1-4 對於被告被制服的確切位置上有分別。裁判官則稱事發經過在千鈞一髮之際發生,所有警員難以在同一時間關注被告,故證供有分別可以理解。
⭐️關於辯方質疑PW1更改說法⭐️
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沒有提及自己曾「推」被告至花槽處,只是說自己「帶」其至該處。PW1一直都表示自己接觸被告後其不斷掙扎,為了截停、制服被告,PW1捉住了被告的手並帶他至花槽處,裁判官表示,在這個情況下,「推」及「帶」兩個說法均屬合理。另外,PW1就著制服被告的位置曾改口供,其後辯稱因為事發已久、記憶模糊,法庭接納其解釋。指出不爭議的是,雖然當時PW1手握警棍,加上被告有掙扎,但PW1亦未有對其使用警棍,推被告也只是為了防止其逃脫,表示PW1當時對被告使用了適當的武力。
⭐️關於PW1被襲後未有即時求醫及拍照存證⭐️
辯方質疑PW1 於受傷後沒有立刻拍下傷勢,以及即時求醫。裁判官接納PW1 的解釋,指出當日現場的確需要警員在場執勤。而當日過後亦發生了很多事情,PW1於下班後自己也未必清楚究竟身上的傷勢是否來自被告的推撞,因而PW1的做法可以理解。
⭐️關於PW1為何會留意被告⭐️
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有為數不少的人戴著口罩,有別於PW1表示的很少人。裁判官表示重點在於PW1留意被告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其戴口罩,而是當時群眾前排有人突然開始戴口罩、手套,惟經過警告後那些人仍無動於衷,可見現場氣氛緊張。PW1擔心這些人會有進一步的行為,因而,留意到身處群眾前排的被告合情合理。裁判官再指出,當時還未有疫情,戴口罩的原因若不是生病,就必定是為了掩飾身分。
綜合上述,法庭裁定所有PW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全部PW的證供。
🌟針對辯方證人的證供🌟
由呈堂片段所見,有大批市民拍攝警方執法行動,當中不乏關注警員的人。裁判官表示警員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誣告及對被告「叉頸」,這是匪夷所思的。裁判官表示,假如被告真的被叉頸,仍可大叫救命;惟被告當時並沒有求救,得以證明警方所施的力度並不大。(直播員按:黑人問號?.?)因而,法庭相信被告當時明知警員並沒有打他,但仍高呼「救命呀打人呀」。
DW2作供時表示自己原先望向警員防線的方向,後來聽到「留意戴手套嗰幾個」,於是便望向被告,看到被告戴了手套。但在覆問階段DW2卻改口供。裁判官指出明顯地,當時被告並沒有戴手套,在這情況下,若然在場警員真的說了「留意戴手套嗰幾個」,而最後卻截停了沒有戴手套的被告,DW2理應會存有疑問。但顯然,DW2並未有所疑問。
綜合上述,法庭裁定所有DW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合情理,不接納全部DW的證供。
🌟裁判官裁定的事發經過🌟
於案發當日,一群市民朝著政總走過去,期間有人大喊「黑警開路」等字眼。稍後有人開始帶手套及口罩,而被告為其中一人。警方呼籲在場人士不要作違法行為,在場人士未有跟從。警方因而開始拘捕在場人士,其後PW1 截停被告,被告大喊「黑警你無權」又向PW1 揮動雙手。PW1發出警告但無效,而被告則用雙手推PW1 一下,令PW1 踏後一步。最後不同控方證人將被告按在地上。
🌟總結🌟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成功排除所有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二十四歲,是一名電梯維修技工。被告在公司服務了六年多,一直從學徒的職位晉升至三級技工。雖然被告自中三後便輟學了,但其之後有就著電梯維修的方面進修,同時兼顧工作及進修。辯方呈上五封分別由被告的姊姊、姑姑、姑母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孝順、待人有禮、謙卑;雖然其學業成績並不突出,但其為人勤奮,工作上進。此外,辯方表示被告將於2021年2月與女友結婚,並與5月左右正式成為父親。
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人格方面受到長輩的嘉許、工作上有上進心,以及PW1沒有受到實際的傷害、被告並沒有預謀犯案,只是突如其來的拘捕使其反應過大等因素,判處被告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
🌟判刑🌟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曾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要向公眾傳遞出襲警是嚴重的罪行。因而,判刑須具阻嚇性。此案當中亦有嚴重的情節,當時現場有數百人聚集,有人高呼口號、有人大叫黑警;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而被告的行為很可能會觸發到他人的情緒。表示看不到有任何要法庭偏離上訴庭說法的因素,判處被告監禁一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註:手足要平安、幸福。謹在此予以祝福)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判刑 #襲警
陳(24)
控罪:襲警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後補內容~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第九部分👈🏿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此部分為裁決及判刑,是為第十部分。🌟
🌟爭議點🌟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本人有否襲擊警員,有沒有推PW1 胸口,或者有否發生疑似推撞。辯方則稱被告只是一時失平衡,需要找人扶持,因而失平衡時抓著了PW1胸前的衣服。
🌟針對辯方的呈堂片段🌟
三段辯方呈堂的影片中雖然都聽到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有機會捉佢過嚟」等說話,但法庭並不知道片段拍攝者拍攝時身處的位置距離聲音源頭多遠、這些話是何人說的、話語中的「佢」是指警員抑或群眾,影片有否經過後期製作。表示影片中錄得的說話含糊,並不能反映現場情況。就算影片沒有錄到某些說話,不代表沒有說過,就算收錄得到,也不清楚說話者是何人。
🌟針對辯方質疑PW證供🌟
⭐️關於PW1有否作出警告⭐️
辯方曾表示有PW表示沒印象PW1曾警告現場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因而質疑PW1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表示,就各片段所見,當時現場警民對峙、氣氛緊張;現場群眾多達數百人,反觀警員只有四十多人。因而,警員需要專注執行職務,聽不到其他警員說的話也是可以理解的。
⭐️關於事件時長⭐️
就著事件時長方面,辯方曾指出PW3、4均表示從PW1起跑到制服被告是不超過二十秒/二十至三十秒之間發生的事,與PW1所說的兩分鐘內存有矛盾。裁判官表示各PW所說的時長只是估計,當時事出突然,因而PW的證供之間存有出入可以理解,這並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
⭐️關於被告被制服的確切位置⭐️
辯方質疑PW1-4 對於被告被制服的確切位置上有分別。裁判官則稱事發經過在千鈞一髮之際發生,所有警員難以在同一時間關注被告,故證供有分別可以理解。
⭐️關於辯方質疑PW1更改說法⭐️
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沒有提及自己曾「推」被告至花槽處,只是說自己「帶」其至該處。PW1一直都表示自己接觸被告後其不斷掙扎,為了截停、制服被告,PW1捉住了被告的手並帶他至花槽處,裁判官表示,在這個情況下,「推」及「帶」兩個說法均屬合理。另外,PW1就著制服被告的位置曾改口供,其後辯稱因為事發已久、記憶模糊,法庭接納其解釋。指出不爭議的是,雖然當時PW1手握警棍,加上被告有掙扎,但PW1亦未有對其使用警棍,推被告也只是為了防止其逃脫,表示PW1當時對被告使用了適當的武力。
⭐️關於PW1被襲後未有即時求醫及拍照存證⭐️
辯方質疑PW1 於受傷後沒有立刻拍下傷勢,以及即時求醫。裁判官接納PW1 的解釋,指出當日現場的確需要警員在場執勤。而當日過後亦發生了很多事情,PW1於下班後自己也未必清楚究竟身上的傷勢是否來自被告的推撞,因而PW1的做法可以理解。
⭐️關於PW1為何會留意被告⭐️
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有為數不少的人戴著口罩,有別於PW1表示的很少人。裁判官表示重點在於PW1留意被告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其戴口罩,而是當時群眾前排有人突然開始戴口罩、手套,惟經過警告後那些人仍無動於衷,可見現場氣氛緊張。PW1擔心這些人會有進一步的行為,因而,留意到身處群眾前排的被告合情合理。裁判官再指出,當時還未有疫情,戴口罩的原因若不是生病,就必定是為了掩飾身分。
綜合上述,法庭裁定所有PW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全部PW的證供。
🌟針對辯方證人的證供🌟
由呈堂片段所見,有大批市民拍攝警方執法行動,當中不乏關注警員的人。裁判官表示警員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誣告及對被告「叉頸」,這是匪夷所思的。裁判官表示,假如被告真的被叉頸,仍可大叫救命;惟被告當時並沒有求救,得以證明警方所施的力度並不大。(直播員按:黑人問號?.?)因而,法庭相信被告當時明知警員並沒有打他,但仍高呼「救命呀打人呀」。
DW2作供時表示自己原先望向警員防線的方向,後來聽到「留意戴手套嗰幾個」,於是便望向被告,看到被告戴了手套。但在覆問階段DW2卻改口供。裁判官指出明顯地,當時被告並沒有戴手套,在這情況下,若然在場警員真的說了「留意戴手套嗰幾個」,而最後卻截停了沒有戴手套的被告,DW2理應會存有疑問。但顯然,DW2並未有所疑問。
綜合上述,法庭裁定所有DW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合情理,不接納全部DW的證供。
🌟裁判官裁定的事發經過🌟
於案發當日,一群市民朝著政總走過去,期間有人大喊「黑警開路」等字眼。稍後有人開始帶手套及口罩,而被告為其中一人。警方呼籲在場人士不要作違法行為,在場人士未有跟從。警方因而開始拘捕在場人士,其後PW1 截停被告,被告大喊「黑警你無權」又向PW1 揮動雙手。PW1發出警告但無效,而被告則用雙手推PW1 一下,令PW1 踏後一步。最後不同控方證人將被告按在地上。
🌟總結🌟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成功排除所有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二十四歲,是一名電梯維修技工。被告在公司服務了六年多,一直從學徒的職位晉升至三級技工。雖然被告自中三後便輟學了,但其之後有就著電梯維修的方面進修,同時兼顧工作及進修。辯方呈上五封分別由被告的姊姊、姑姑、姑母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孝順、待人有禮、謙卑;雖然其學業成績並不突出,但其為人勤奮,工作上進。此外,辯方表示被告將於2021年2月與女友結婚,並與5月左右正式成為父親。
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人格方面受到長輩的嘉許、工作上有上進心,以及PW1沒有受到實際的傷害、被告並沒有預謀犯案,只是突如其來的拘捕使其反應過大等因素,判處被告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
🌟判刑🌟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曾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要向公眾傳遞出襲警是嚴重的罪行。因而,判刑須具阻嚇性。此案當中亦有嚴重的情節,當時現場有數百人聚集,有人高呼口號、有人大叫黑警;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而被告的行為很可能會觸發到他人的情緒。表示看不到有任何要法庭偏離上訴庭說法的因素,判處被告監禁一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註:手足要平安、幸福。謹在此予以祝福)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提堂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提堂。
———————————————
控辯雙方在原定審期前14日已擬定好獲承認事實。然而,控方收到辯方來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控方向申請擱置原定審期,押後至今提訊。控方索取指示後確定會繼續檢控。
法庭嚴厲斥責辯方在被告已進行不認罪答辯、法庭已排期審訊後才遲遲去信控方商討,白白浪費原定審期及法庭時間。
案件排期於2021年3月30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提堂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提堂。
———————————————
控辯雙方在原定審期前14日已擬定好獲承認事實。然而,控方收到辯方來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控方向申請擱置原定審期,押後至今提訊。控方索取指示後確定會繼續檢控。
法庭嚴厲斥責辯方在被告已進行不認罪答辯、法庭已排期審訊後才遲遲去信控方商討,白白浪費原定審期及法庭時間。
案件排期於2021年3月30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17隻控方證人,另有2段呈堂片段。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17隻控方證人,另有2段呈堂片段。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索取控方進一步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索取控方進一步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逾4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無線電
📌鄭念慈裁判官於2020年8月14日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①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控罪②罰款$5,000。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14
--------------------------
10:47 開庭處理定罪及刑期上訴。集氣🙏
#李運騰法官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逾4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無線電
📌鄭念慈裁判官於2020年8月14日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①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控罪②罰款$5,000。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14
--------------------------
10:47 開庭處理定罪及刑期上訴。集氣🙏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續訊 [2/1]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已經提交書面陳詞,辯方重申被告當天有工作在身,而DW1亦於庭上解釋被告身上工具的用途。
PW1作供指出現場沒有刑事毀壞罪行發生,而對於首次見到指罵者的位置,PW1在庭上有3種不同講法。而追逐期間情況混亂或因視線受阻而認錯人,再加上被告沒有使用或手持相關物品,因此認控方未能就各項控罪元素成功舉證。
案件將至於2021年1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續訊 [2/1]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已經提交書面陳詞,辯方重申被告當天有工作在身,而DW1亦於庭上解釋被告身上工具的用途。
PW1作供指出現場沒有刑事毀壞罪行發生,而對於首次見到指罵者的位置,PW1在庭上有3種不同講法。而追逐期間情況混亂或因視線受阻而認錯人,再加上被告沒有使用或手持相關物品,因此認控方未能就各項控罪元素成功舉證。
案件將至於2021年1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大約詳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大約詳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1215,詳情後補。
(直播員按:一個證人都未傳召 😊)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1215,詳情後補。
(直播員按:一個證人都未傳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