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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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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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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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19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罪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至31/12再度提訊,要求控方考慮,控方沒反對。

辯方亦申請將報到時間由逢每週1次改為2週1次,讓被告有更多時間準備為期5天的考試。裁判官否決申請,被告需繼續現有時間報到。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再度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作供中
早休時間,裁判官開會
休庭,12點繼續。

[預留位置後補審訊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甫開庭,D2律師申請重召PW3,因於周末得到新的網上影片。控方反對,因不能無了期重召,一有新證據便重召這做法不妥當,這使案件沒完沒了。裁判官接納有關證據為新近得到(於盤問完成後才得到),更重要的是與案情有關聯,裁判官批准重召PW3,PW3須明天再上庭就辯方新得到片段作供。

1247 PW4已完成作供

下午將傳召PW5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線電
#續審 [10/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03 開庭


控方立場是可倚賴被告人出現地點或位置、裝束、逃跑行為,只要有其中一者,不用擁有以上三者元素,不用有暴動元素「共同參與」(joint enterprise),
就已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或演變成參與暴動。足已構成表面證供成立。

各辯方代表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是沒有證據證明名被告有任何行為是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沒有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今天審訊完畢,明早10: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同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楊(17) #提堂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貼出通告🛑🛑🛑取消提堂🛑🛑🛑

下次1月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1/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不認罪

傳召 PW1 21930 鄧浩濱 作供
(詳情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上)

午休至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縱火罪
#續審 [2/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縱火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D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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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
串謀縱火
修訂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A1-A6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和交替控罪
🙅全部不認罪🙅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開案陳詞

2:55小休30分鐘
5:04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爆炸品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5元朗 #裁決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對於控罪一,被告作證時說出購買滅蚊片是用以送給朋友。裁判官指,即使是贈送給朋友使用,也不會送給一位不熟悉而且沒有上庭作證的朋友。她又講出,有11個煙霧餅是完整,而有1個是不完整。若被告是把滅蚊片送予朋友,根本沒必要把包裝丟掉,此舉不合理。被告指出需要用較長時間,約10-20秒去點燃滅蚊片,然而裁判官質疑燃點蚊香不需用如此長的時間,這為日常知識。因此,裁判官推斷被告知道滅蚊片不是滅蚊片。被告聲稱不知道是煙霧餅,裁判官帶出法庭唯一考慮就是煙霧餅的使用是否有合法用途,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作合法用途,因此裁決被告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二,裁判官指根據報告,證明伸縮警棍為攻擊性武器。被告稱攜帶伸縮警棍是用以自衞,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會受即時威脅。至於行山杖及雷射筆,裁判官指出,行山杖雖能夠用作腳架穩定手機,但根據上訴庭,法庭有權顧及當時環境狀況。案法現場附近當時有人群聚集,雖然被告不在人群當中,但由於他同時管有多種物品,裁判官認為被告管有行山杖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是不可抗拒的事實。另一方面,裁判官同意雷射筆有多種用途,但基於當時的時間地點考慮,認為被告有可能用以照射別人眼睛使做成傷害。基於以上考慮,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二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三,被告指鐵釘是用以驅趕貓隻,以免牠們進入住宅被自己的飼養的狗隻襲擊。裁判官指出,若果被告真的不想傷害外來的貓隻,就自然也不會採用殺傷力高的鐵釘作驅趕。裁判官說出被告沒有證據用作辯解,因此被告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54歲,在香港出生,與妹妹同住。被告為一名興趣班導師。父母均屬高齡,需要妹妹照顧,而被告非常孝順他們。被告患有後天免疫力失調問題,加上被告父母需要被照顧,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同期執行所有刑罰,讓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的義工朋友施先生撰寫。他指出被告十分照顧朋友、熱心助人、做義工會不遺餘力。

辯方指,被告這樣做未必是為個人利益。儘管如此,也認為被告採用的方法錯誤,「不法就係不法」,被告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判刑

量刑起點

(1)6個月監禁
(2)15個月監禁
(3)9個月監禁

被告同期執行三項刑罰,共為15個月監禁

被告即時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無線電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

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縱火罪
#續審 [2/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3:38開庭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4:09 控方第一證人(PW1)高級警長黃遠斯(音)作供
他是當天接到指令,到灣仔一單位連同其他警員帶同上址用長約一米鐵鎚爆門入屋。

5:04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續審 #裁決
#非法集結

何(21)

控罪:非法集結

🥳🥳速報:罪名不成立🥳🥳

判詞細聲到冇人聽到,但相信提到的疑點應該同結案陳詞差唔多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5已完成作供
PW6已完成作供

明天將處理重召PW3,其餘證人PW7,8,9之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2/3] #裁決
#襲警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罪名不成立,亦獲批訟費🌟

(直播員中途先開始聽... 前面冇左一段)
繼續盤問PW1
播放控方片段,現場片段
片段中有警長大聲問,搵人做AO [即拘捕警員] 聽唔聽到?(PW1:聽到) 即是表示被告有一些罪名,要拘捕他 (PW1:係) 如果之前有發生襲警,點解唔係叫你去?(PW1:可能果位警長唔知我受傷) 你話你之前制服被告,被他踢開,你之後行開咗,咁你應該有叫其他同事嚟幫你手 (PW1:[支吾以對,唔知佢講乜] ...之後警長叫我返去)

辯方向PW1指出:
根本當時是一大班人推被告入花槽,總要有一個人做AO,所以警長先大叫。(PW1:不同意)

你冇用襲警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 (PW1:之後有) 繼續播放片段... 你用警棍篤住被告 (PW1:是) 到拘捕過程結束,都聽唔到你向被告宣佈他襲警而拘捕 (PW1:係) 因為根本冇襲警,所以聽唔到 (PW1:不同意) 片段中可以見到被告行向[警方的]私家車有困難,傷到要摀低身行 (PW1:不同意) 回到片段一開始,被告未被拘捕時,他可以企直行,沒有傷勢 (PW1:不同意,他可能是故意摀低身,不讓警方帶走他) 他摀低身如何可以阻止警方帶走他?左右兩邊都有人夾住他 (PW1:增加我們帶走他的困難) 你地咁多人,就算佢攤喺度你都帶咗佢走啦 (PW1:佢冇攤)

看相片冊,被告流鼻血 (PW1:面上有d 漬) 左眼腫到成隻蛋咁 (PW1:有... 凸起左) 面上有瘀傷及擦損 (PW1:睇唔清楚,唔係專業醫生判斷唔到) 在現場你見到被告流鼻血 (PW1:有) 眼腫 (PW1:沒有留意) 你在什麼時候才發現被告眼腫 (PW1:押解他上警車時才見到) 你用盾牌按低被告時,他有沒有流鼻血 (PW1:看不到,沒有留意) 你說你正面按低他,竟然會看不到?(PW1:沒有留意) 點解佢會流鼻血 (PW1:不知道) 其實是由你造成 (PW1:不是,我只是按住他的腳,影片中亦看到我從來冇掂過佢) 是由其他人造成 (PW1:不是)

辯方向PW1指出:
被告被推向花槽,當時是背向警方,之後如蝦米般捲在地上。(PW1:不清楚) 有警員踢他的背部 (PW1:冇見到,當時我行開咗) 有警員扯他的頭髮,用拳頭打他的面 (PW1:不同意,見唔到) 所以造成他左眼下出血,上背瘀傷 (PW1:不同意)

片段中有一名女子,在被告附近,亦被制服。[片中女子一直大叫好痛、神情恐慌] 根據你證供所說,當被告用粗口指罵及舉高石頭時,這名女子拉他走。她做錯了什麼,要被警員用盾牌壓到佢抖唔到氣?(PW1:不清楚) 有冇聽到有人向她宣佈拘捕?你只是在她附近 (PW1:聽唔到,現場嘈吵) 最後她暈埋 (PW1:要睇番片先知) 其實被告和她都沒有還擊之力 (PW1:不同意) 被告當時已倒地,根本不能向前踢向你,不可能襲擊你。你根本不是制服他的人,是後來才出現做AO。你為了合理化他的傷勢才說他襲警,襲警的話當然是襲擊AO (PW1:完全不同意) 現場你沒有向被告宣佈過以襲警罪名拘捕,後期才誣衊他。(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撮要)
整個案件只有一名證人,關鍵在於他的誠信,證供是否可靠。辯方認為這位證人不可信。

證人在主問時指控被告拿起石頭從腰間舉起至心口行向警方防線。控方提供的現場片段影不到這一幕,而片段一開始時防線亦十分平靜。證人說在影片之前被告曾經向警察防線辱罵、舉中指及搬石頭,若是如此警察防線沒有可能這樣平靜。

有關被告執起石頭,在片段一開始那塊石頭就一直放在花槽,又看到被告在現場四處張望。如在影片之前他已做過PW1所指的行為,他的神態就不合理,他完全不激動,不是和警察對峙的狀態。

PW1是手持圓盾的警員。片段可見他不是第一批接近被告的警員,因為在他前面有一堆手持長盾的警員。他作供時提及要越過被告將他制服更是不合理。仔細觀察片段亦可見被告被制服一刻,腳後有長盾,即不會是PW1。

PW1的供詞沒有提及制服過程,說他用腳向上踢亦不合理,被告是穿著人字拖,如果他有向上踢,為什麼被拘捕時亦沒有飛脫?PW1又說他手舞足蹈,踢到他很痛,但他的醫療報告中沒有顯示他有傷勢、紅腫及任何傷口,不脗合他說被告大力踢的說法。

片段中看到被告什麼都沒有做過,沒有帶任何物品,示威用具,只是街坊裝,人字拖。PW1亦解釋不到他的傷勢是如何得來,對比片段中被告第一次出現的情況,明顯是由警方造成。

其實只要仔細觀察片段,就知道PW1根本不是制服被告的警員。如沒有制服,亦不會發生襲警的情節,所以PW1的證供不盡不實亦不合理。請法庭不接納PW1的證供,判被告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控方案情指,PW1當日於黃大仙巴士總站建立防線準備作驅散行動,當時氣氛嘈吵,有人辱罵亦有人投擲雜物。留意到花槽方向被告向防線辱罵及舉中指,旁邊的女子出手阻止並拉他離開他亦不理會。PW1又觀察到被告雙手執起石頭到腰間,於是高舉警棍喝令被告放下石頭,但被告仍然執起石頭到胸前位置,於是PW1跑向花槽,起初被告是背向PW1,越過被告後將他制服於地上。被告掙扎,PW1用圓盾壓他的大腿又用警棍壓住他的膊頭,被告手舞足蹈,用腳向上及向前踢中PW1的肚和大腿。PW1感到痛楚並退後觀看傷勢,再次控制被告,按照警長的指示拘捕被告押送至警車。

PW1由防線跑去花槽位置是因為被告的挑釁行為,被告企圖用石頭擲向防線,PW1同意片段影不到。難以理解的是警察應該即時上前制止,但片段中一開始警員防線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不支持PW1所說「隨即上前」的說法。片段一開始只見被告在花槽附近左右張望,PW1和防線在20多秒後才衝上去,這段時間什麼都沒有做,PW1亦同意這個時段沒有特別事情發生。

PW1形容被告掙扎並襲擊他的肚和大腿,但當時其實有一大班人衝上花槽,有不少人首先到達被告位置。PW1對此的說法模稜兩可,對於警員如何協助他的細節欠奉。PW1又形容被告手舞足蹈,但他又說已經用兩手分別壓住被告的大腿和膊頭,難以理解如何才可以踢到PW1的肚,且力度大到令PW1彈開,有誇張之嫌。

PW1聲稱曾經制服被告,中途離開。PW1第二次出現時,被告已被多人包圍,並鎖上了膠手銬,亦沒有任何動作,為何PW1認為被告當時仍未被制服?

由被告作出被指控的行為到在片段中出現被拘捕的情況過程只有兩至三分鐘,被告由情緒高漲辱罵到之後只蹲在地上沒有反抗和說話,短時間內這種情緒轉化亦難以理解。

法庭不相信PW1的證供,認為他沒有如實說出當日的情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自招嫌疑,從片段中可以看到他一直是平靜的狀態,身上沒有任何物品,只是街坊裝束,帶住一個內有朱古力的白色紙袋。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當時已有大量防暴警員設立防線,應該知道群眾聚集的嚴重性,警方亦有作出勸喻請市民離開,任何守法的旁觀者應該已經離開,逗留至防線推進的時刻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問,如果被告是在離開時被拘捕,控方又會不會說他會令人懷疑在現場做了非法行為而逃跑,所以也是自招嫌疑呢?
控方沒正面回應,只補充片段中見到被告有轉身觀察到防暴警員,但仍然在場周圍行,他應該一早離開。

裁判官認為控方沒有如實交代事件的經過,被告的裝束只是街坊裝,身上亦沒有令人可疑的工具,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3/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進行中段陳詞。控方的回應著眼點在辯方認為某些說法不可能、不尋常,控方都認為不出奇,各自表述,主要看法庭考慮,不加陳述了。而辯方書面陳述第三頁第五段,第三證人PC13989監管期間,有一段時間沒有交代證物如何處理,控方做了列表回應,似乎都沒有爭議說辯方引述錯誤,證據與定罪標準有距離。7-9日 完全沒有證供關於證物的處理。10月7日證人返工,證物櫃桶拿出來,幫助做調查報告,9日再處理證物,相約下一個警員交接,中間7日大半天、8、直到9日 這段時間在證供上是真空的。

官表示比較關注,希望聽控方回應。

控方講法是警員不需要每天都紀錄證物,其實仍在我的手上,等到下一個事件才會有紀錄(即在他保管下)控表示即使有不完美的地方,但辯方並沒有指出過證物有干擾,也沒有說不在背囊找出,沒有正面指出證物干擾或者不是在被告身上找出。

辯方回應稱有向搜被告警員指出,當日警方搜過多過一支的雷射筆,可能撈亂。控方說這名警員沒有處理過其他被捕者。只是被告一人。

控方今早才交上書面中段陳詞

考慮控方回應後,🔺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的可靠性交予陪審員考慮,較後階段。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被告🔸

明愛專上學院社工系YR3,希望以此為業。因為小學5年班認識一位社工啟發很多,今天他也在法庭。2011年社工在社區中心搞了8人樂隊,被告也參與其中。成員都是小學同學,從小玩到大。樂隊名稱(直播員隱去),被告是隊長和主音,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有穩定女友。

被告案發當日下午5點被制服。中午12點在馬鞍山與家人飲茶後,大概3點去牛頭角找朋友,3點半離開去九龍塘,約了女友一起去獸醫診所—九龍貓醫院,討論領養的事情,約四點半在九龍塘地鐵站見面後一起搭的士去診所。

圈出地圖中九龍貓醫院位於鴨寮街。用X顯示被制服的大概位置。

去到貓醫院,預約了5點,主要讓處理領養的姑娘了解家庭背景、領養意圖,傾下計,然後安排家訪。領養人是我同女友。見到姑娘坐下傾不久,姑娘就說外面有警民衝突,有示威活動,要落閘,叫離開。我們離開了診所。

本來會面沒有完成,當時打算坐巴士離開,81號往禾輋,女友住大圍,會經過。

出了診所,鴨寮街轉左,街尾左轉沿長沙灣道去到沒有名字的街右轉,去到裕華大廈過馬路,心如國泰國佛店位置,在大埔道之上。然後轉入大埔道隔離福華街,然後過馬路,再過埋大埔道,應該搭81號車在三英大廈隔壁的巴士站,一時緊張行錯路,越過大埔道,去錯了對面馬路方向巴士站,近友聯大廈左上小小。紅筆三角形標,有81號巴士,但是向佐敦反方向的。見到很多人在大埔道,有遊行示威有普通人,我想快點去到巴士站,過馬路,當時面向巴士站,後面一堆人湧出來,巷仔(CCTV片段中接壤大埔道的無名巷)另一堆人湧出來。

人在前方湧出來,後方也有,有行有跑有快步,人數很多。女友在身邊,當時想去巴士站,但塞住了。夾雜在人群中,過不了無名路大埔道路口,很快有身穿制服的警察出來制服人,包括我。當時一下拉我按在地下,拉我背囊,當時我站在大埔道行人路,被按在地上位置是無名路,因為他拉得很大力,一下扯過去。之後有便衣著背心警員過來搜我身。(此前庭上片段見到有個階段被告坐在路旁,有個搜查環節。)他在我旁邊拿書包內東西出來,看一看再擺番入去,我一直背著,沒有除下。我見到他拿了兩件衫,銀包,不完全記得他拿過些什麼。(涉案雷射筆呢?)沒有拿過出來。除了搜查背囊,沒有搜身,衫褲口袋。然後拉了我去旁邊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叫我們坐下,面壁,然後警察再度搜身以及背囊。身體沒有搜出任何東西,背囊我看不見他搜了什麼,因為他讓我望牆,在背後搜我背著的背囊。直到這個階段沒有任何人宣布拘捕或者警誡。遊樂會二三十人左右,一排坐了差不多半個小時。然後上警車回警署。

(警察處理期間,有與被告對話,與案無關不需要講。第二證人PW2 PC17781曾說回到警署後,帶被告見值日官,當著面講解案情展示證物,這個情節被告說沒有發生過。)

然後在警署一間房男女分開,都是二三十人,坐了一個多小時後,有警察叫我去拍照,影被捕人士照片,在一條走廊。我當時見到警察將我袋內物品全部攤在地上,這是我最後見到背囊裡的物品。拍完照回到那間房坐。不久打指模其他手續。

(證人PC17781說法不同,說見完值日官帶入搜身室,做全面搜身,將被告背囊東西一件件拿出來,放入證物袋。被告說沒有發生這情形。)

相簿P22,第一張相攤開衫褲鞋物,相裡面的東西,面巾手袖衫褲鞋襪是被制服一刻衣著,面巾手袖不是一出門就戴,在離開九龍貓醫院時在背囊拿出來戴上,因為當時走去巴士站聞到有催淚彈味,拿面巾手袖掩鼻保護自己皮膚。照片8確認是當日背著的背囊,照片9灰色3M手套,照片16是同一款手套有包裝,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第10張照片白色口罩被制服時在背囊。11張相豬嘴兩個粉紅濾芯,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當時濾罐沒有裝,分開放在一個膠袋內。相片12 13有護目鏡泳鏡TEE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相片15有電筒,電池拆出,16生理鹽水,17都在背囊裡。

(相片18這支雷射裝置是否屬於你?)不是,因為我那支長些,都是黑色桿。

(問道帶這些物品原因,為何袋帶著雷射筆。)被告指因為是樂隊成員平時有舞台表演的機會。社福機構、教會、學校表演為多。以當時2019年10月出show一個月至少兩三次,還需要彩排,有固定練習彩排的STUDIO在火炭,至今租了四年左右,有時也要去表演場地彩排。

例如2019年5月1日伊莉莎白體育館賣飛的演出poster有BAND名,表演相,場地資料,反映規模。第四頁,2019年10月17日荃灣大會堂表演,被告樂隊當天做嘉賓,完SHOW後合影,台上左三,橙色衫是被告。第七張2019年10月13日在一個禮堂的表演,是教會活動。第九頁真光中學表演,聖誕聯歡請表演,影到被告在台上。雷射裝置主要用於出SHOW彩排時間,作為BAND LEADER會兼顧舞臺以及控制台,對著舞台的控制室在觀眾席背後位置,每次彩排需要看隊友在台上走位,因應台大小調整走位,還有場地的燈光音響,通常是現場工作人員調整,但我是指揮角色,調教現場燈和音響就要用到LASER POINTER,讓工作人員調較光暗,大小聲。我自己都是表演者,也會在台上用鐳射筆指示微調。第三頁伊館場館不少燈光在舞臺正中高處,要通過場地工作人員調教。

被告雷射筆平時用完就放回袋中,本案背囊常用不會換,因為只有這一個背囊。用完雷射筆隨意放進去,回到家也不會拿出來。背囊內還有電筒,通常在表演期間,場地燈光暗,台上仍然有很多雜務處理,例如搬運樂器音響時,用來照明。Studio搬樂器去場地自己安排,3M手套是搬運時用的,手套電筒用完之後也是放進背囊。這些是與舞台相關的東西。

(其餘頸巾手袖,口罩豬嘴護目鏡泳鏡生理鹽水,為何會在袋中)因為當時知道社會很多遊行示威,次次都很大規模,知道出親街都可能遇上催淚彈等物,因此帶上防具,朋友給的,都放在背囊裡。通常出街都是帶這個背囊,防護裝備並沒有特定計畫幾時用。

除了返學都多出街,BAND房練習一個禮拜兩次,都會去到深夜時間。也會出街拍MV沒有固定地方,表演地方也沒有固定。雷射裝置除了BAND表演用途,沒有任何意圖管有作非法目的。

當日去診所得目的最終達成,現已成功領養了貓。
(官問:什麼貓?)普通唐貓,放在女友家
(官問:多少歲,隻貓)一年三個月左右。

辯方盤問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3/2]PART 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播帶,並向被告指出片中該人是他,被告不同意。裁判官也認為牽強,並認為主控在辯方案情階段才提出用片認人的方法對被告不公平。)

官:你有無叫證人指出這個是被告,你現在睇片叫被告認,你既然這麼肯定為何不叫證人指。
控:不同基礎
官:當日在場的警員是否更適合指出,而不是我們現在在看帶,隔了這麼多重。你如果認為這個是被告,為何不叫警員認?
控:不同BASES。叫警員問是其中一個做法。
官:為何不叫拘捕警員去認被告,你需要做這個過程,因為這是控方案情。你現在才叫被告來認。被告先出去,主控你想做什麼,先給我看看是否適合這樣向被告指出。我見不到背囊TAG咖啡色手袖黑衫,這裡這麼多人都是這樣,如何認。你控方案情沒有這麼做,如果你這樣肯定,叫專家講,叫警員認,你完全沒有這麼做。
控:當畫面清晰的時候。。
官:如何清晰,我畫面跟你畫面與你是否一樣,我的畫面看不到。
(控用間尺指官Mon,不夠長)
辯:要不要給支雷射筆
官:有無人講到這裡多少個背囊有TAG,這裡一兩百人。我不給你這樣問,這不公平。
控:只要片段夠清晰可以陪審員自行決定
官:我不同意夠清晰。不同意你就片段繼續問。叫證人進來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控:你說貓醫院護士說外面有活動要你離開,你認為當時護士是否很緊張
D:都緊張,要不然不會關閘
控:那你一路行是否見到堵路,很多人叫,有一些活動。
D:我在過馬路的時候有見到,裕華大廈過馬路長沙灣道的時候。
控:沿大埔道是否都見到有人堵路
D:見到彌敦道有,都很遠下
控:你急還是慢步
D:急
控:你見到人是靠近還是遠離你
D:我見到彌敦道亞皆老交界有人和警車
控:你反方向走人應該越來越少。
D:我附近沒有很多人,看見遠處有
控:聲音呢
D:行那條路沒有特別聽到
控:向左手巴士站行的時候,都聽不到?
D:聽到小小
控:越來越大還是越來越小
D:沒有留意
控:人呢
D:沒有特別見到人,到我過了大埔道馬路才突然有人湧出來。
控:聲音有無變大變小
D:沒有特別留意。
控:當時跟女友一起
D:是
控:急步還是慢步
D:急步
控:然後被人拉你的背囊,你立刻跌

D: 他拉著我A-B點,B點才跌落地
控:這個動作時,你女友是否在你旁邊
D:沒有留意
控:然後你女友走到?
D:走到
控:她沒有理你
D:當時第一情況都是想逃離去安全地點。
控:那裏不安全?
D:有催淚彈味道
控:你被帶警署都沒有再找回你?
D:沒有
控:我向你指出你被捕地點不是大埔道,你背囊裡有一件咖啡TEE,為何帶TEE出街
第九號圖,手套搬野用。為何不普通勞工手襪?
D:沒有特別篩選,五金舖見到就買,我不熟悉價錢,不特別知道
控:跟住你有另一對手襪。圖畫16未開,袋裝著,為何帶多對
D:這個不是我自己,買給朋友的,我樂隊八個人,但一直沒有給他。
控:又是這一款。
D:是
控:你說自己有雷射筆但並非證物P19,比較長的,你幾時第一次見到P19?
D:實體我現在是第一次見
控:到這裡才第一次見,之前怎麼知道長過他
D:因相片見到,旁邊有把尺有長度
控::那你怎麼知道自己長過它
D:因為都用了一段時間,對外型外觀了解
控:幾時見圖
D:第二次被捕,知道要上庭,看到文件時
控:那你有無向警察提出你搞錯
辯:這是他保持緘默的權利
控:有點不同
官:你在問他為何不同警察講!
控:換個方法問,你由始至終沒有跟警察講過這支筆不是你的
D:沒有講
控:催淚煙相反方向走就好,為何要帶手袖
D:我當時是向反方向離開
控:那生理鹽水護目鏡泳鏡為何要帶,不去那些地方就好
D:社會氣氛緊張,日日都有,很難避免到,我樂隊或正常生活都好都需要周圍走
控:我們不需要武裝都可以
D:我明白,我在離開
控:你不是離開,你走入風眼
D:我聞到刺鼻所以戴上防具,但我並非向衝突現場方向前進。
控:你知道現場堵路所以你帶雷射筆到現場
D:不同意

辯方案情結束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準備了書面結案陳詞。中段陳詞沒有涵蓋第1證人,至於他的可信性結案陳詞中第四段已經涵蓋。證供多處地方與片段不符,可信性成疑,2-5號證人也是。

控方案情站不住腳。然而就算依賴控方案情,P19在被告背包,也做不到推論被告是有相關意圖。加上被告剛才作供沒有在盤問下動搖,認為法庭應該接納他的講法。

控:事實裁決,我不打算回應。但我留意到閣下這些案件很熟悉,本身我預備了結案陳詞講攻擊性武器UNDER17。
官:如果預備了不要浪費,我們有時間
控:結案陳詞針對非法用途(書面交換)
辯:法律觀點沒有異議,最新潘官判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同庭進行宣判,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1/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1630本日審訊完畢
PW1 21930 鄧浩濱 剛好完成辯方盤問,明天0930到控方覆問PW1。
(詳情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上)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11月21日於水佳麗裁判官席前裁決內容

判刑速報

控罪1,2: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於自己寫的求情信中寄語:「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