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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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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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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前覆核

陳(2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站F1出口,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

背景:9月8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隊伍遊行至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敦請美國政府儘早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至旁晚,民眾仍在中環一帶聚集,大批防暴在銅鑼灣站內衝出,向民眾施放催淚彈。

控方表示將傳召5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有PW1醫療報告呈堂。辯方表示現階段沒有影片呈堂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7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作審訊,預計一天審期,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無線電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裁決速報
2項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30屯門

D1:黃
D2:何
D3:魏
D4:魏

控罪:
(1)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批准
擔保金照舊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以下3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
案件❶
👤劉頴匡(26)

控罪:
①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②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
案件❷ 
👤A1: 李(20), A2: 陳(34), A3: 楊(19)

控罪:
① 暴動 [A2][A3]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2][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③ 暴動 [A1][A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④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A2]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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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❸👤黃 (18)

控罪:
① 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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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❷A1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辯方需向控方索取文件並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法援事宜,以上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 1月19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王 (19),A2: 李 (22)
#1113銅鑼灣

控罪:
①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給惡意地損害他

② 暴動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③ 非法禁錮罪 [A2]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6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法庭希望下次提訊可聽取答辯意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維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柙候判🛑

D2排期於2021年1月27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A3:* (15)
🛑3人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①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② 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A1][A2[A3]

--------------------------
保釋相關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2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A3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7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鑑於各被告而還押一段時間,法庭希望下次聆訊可展開下一個程序,儘快了結案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5警員9344 蔡遠明(音)作供。

🛑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和警員10570交收前,10月8日有預先打電話給相關隊伍,約定10月9日上午來我們辦公室。 我亦要求為了清晰,每件證物都要用袋裝起、用釘封口,再用大膠袋裝起,加一張寫上被告名字的紙。當時是逐件交收,放在檯面或地下調查報告去核對,印像中證物上有標籤。

下午時分我拿著這些證物打調查報告,亦將編號填在黃色標籤。其實我沒有要求上一手人是製作黃色標籤,亦發現標籤上描述不足,所以我重寫了一次。亦發現上一手的編號包含同案其他被告的證物,所以又後補了數字。

我在九龍城警署有一個房間存有證物,只有我有鎖匙。我將證物的大膠袋放入膠箱,箱上有標籤寫上被告姓名及案件編號,放入該房間。因為那段時間拘捕太多人,證物房人員沒有足夠時間接收證物。之後約了證物室人員在10月17日下午交收,10月17日1722將證物交回證物房。

🌟盤問
警員你做了一份調查報告及在2020年3月6日錄了一份口供,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與案有關的記錄。你有沒有用過涉案的雷射筆 (PW5:看了一下開關掣,在睇證物寫報告時) 同一時間你亦核對PW4寫的黃色標籤 (PW5:其實是白色) 你看標籤上的形容,如ok就沿用,留住他寫的白色標籤,如果你想改,就換上你寫的黃色標籤。(PW5:是) 你對物品描述以調查報告還是PW4寫的標籤為準?(PW5:睇邊個準就用邊個) 睇你label上的寫法似乎是和調查報告一致,沒有用的白label (PW5:掉左)

辯:請看雷射筆上的標籤,你繼續沿用白色標籤,上面敘述 "silver battery",在你的調查報告內應該一致,除了使用中文。請看你的調查報告,描述是「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電池上印有acdali~~字眼」,咁咪同證物標籤不符?
PW5:證物太多,我一路做一路打報告,冇改標籤
辯:雷射筆是重要證物,調查報告形容得很仔細, 你亦試過支筆,竟然冇改證物標籤
PW5:我在1月12日仍有補充調查報告,因為當時在九龍城警署為證物影相,補充雷射筆長9cm
辯:你要打開證物袋和標籤來影相,你主問時唔講?
PW5:我有講
辯:你12號睇證物補充9號的list,咁你12號唔改label?
PW5:當日處理多人證物,忘記了。

辯:你在九龍城警署有間房放證物,有冇名
PW5:248室,冇特定稱呼
辯:該房間只有十月六日的證物?
PW5:只有這宗案件被捕27人的證物
辯:有冇記錄交代證物放進248室 (PW5:冇) 接收後曾經交到化驗所,有冇記錄證物去向 (PW5:冇) 你被指派做證物人員,可以咁樣㗎咩 (PW5:這是常規程序) 你唔講就冇人知啲證據去咗248室 (PW5:已向案件主管申請張證物存放於248室) 你應該要在調查報告及口供內寫低 (PW5:我已跟常規程序去做) 248室代替了西九龍總部證物房的功能 (PW5:某程度上係) 證物房要紀錄幾時出幾時入 (PW5:適用於證物房人員,不適用於248室)

辯:這些證物在10月17日交回西九龍總部證物房,2月5日取出化驗,涉及三支雷射筆,是在10月9日由不同警員交給你。只有其中一支涉及被告。化驗所唔用黃色標籤,所以又取走了三支雷射筆的label,只剩下Q1 Q2 Q3作參考,咁你有冇記錄Q1係邊位的雷射筆
PW5:有張交收紙於出發前打好,標明Q1是屬於本案被告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2月1日0930同庭續審,辯方需於11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中段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黃瑞紅女士繼續盤問PW3 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證人繼續死雞撐飯蓋,否認有對被告人「打、嚇、氹」,即使控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顯示PW3對各被告人箍頸、撞頭向牆、用警棍打,與PW3在案發當天約下午1時錄取的口供和主問時的作供有不同,甚至自己都稱「可能我唔記得咗,有啲錯漏」,但依然堅持沒有迫使被告人解鎖電話

D2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3 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未完成盤問,午休至1430再訊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1226大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楊(36)🛑服刑中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背景:經審訊後,控罪二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一於11月10日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詳情:審訊審訊2裁決判刑

法庭批准上訴人上訴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在提供地址居住。
宵禁(11pm-7am)。
每週兩次報到警署。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3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答辯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根據出入境紀錄,他在今年8月31日從機場離開香港後一直未有回港。

申請人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7月17日已經去信通知答辯人會覆核本案,並已排期進行聆訊,而當時答辯人正在服刑(7月21日才刑滿出獄),所以一定知悉有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在8月中旬委託律師一星期後離開香港,之後沒有再給予代表律師任何指示,是他自願而刻意地不出庭應訊,因此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覆核,不會對他不公平。

👨‍⚖️法庭准許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覆核聆訊。

聆訊進行中,播緊片,一陣再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判刑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在判刑前呈上CAAR8/20案例*供法庭參考
控方申請法庭給予被告早前索取的報告副本存檔獲批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最終判被告監禁3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 $10000保釋金
- 居在報住地址
- 宵禁
- 每週報到一次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18歲被告襲擊案件原審判處18個月感化令,覆核改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加上在覆核時改判有所扣減,最終改判30日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控方證人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有人堵路,控方證人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男子「跌低」,控方證人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其後制服被告,將被告交由另一位警員處理。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該名警長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

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7

播放片段,申請方指出在片段中顯示,警方人數遠遠低於示威者。有人吹奏樂器,有節奏地敲打欄杆,嘗試鼓動在場人士情緒。現場有社工向舉住紅旗的警方講「克制情緒唔好挑動市民」有人手持自製盾牌,而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彎腰似乎想加固/處理鐵馬,並將三角鐵馬推前,尖端指向警方。

2019年7月1日07:10時至07:38時(答辯人被拘捕)
時序:超過100人叫口號對峙>示威者組織鐵馬推向警方>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掟雜物>答辯人被捕

--------------------------
👨‍⚖️潘首席法官指出,示威者除堵路、衝擊警方防線外,證據上似乎沒有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例如以政總為目標衝擊。申請方同意

📌申請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無考慮以下7點嚴重情節,以致量刑過輕:

①集結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幾十人),警方無法控制情況,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②集結為時不短,對峙時間多於半小時

③從裝束可見,有自製盾牌、頭盔、眼罩、手套等裝備顯然有一定程度預謀

④集體蒙面阻礙警方識別身份,互相鼓勵進行更激進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威脅……

⑤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重覆的警告,加劇社會安寧受破壞的風險

⑥暴力程度高,原審裁判官只提到本案無人受傷,但無考慮現場人士不斷掟雜物,忽略對現場人士安全的威脅,本案後期的暴力程度已經類近暴動

⑦集結發生在重要幹道(夏愨道),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

--------------------------
📌此外,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地考慮所有犯罪情節,亦無恰當地衡量答辯人的個人行為刑責,犯下兩個原則性錯誤。

①忽略非法集結示威者會共同作出一些破壞秩序行為去達成共同目的,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單獨考慮並與其他人的行為分割。

②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判斷答辯人刑責,指答辯人無證據顯示煽動、帶領、安排。但忽視答辯人的行為本身就有相當鼓動性。例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搬動鐵馬,叫喊侮辱性說話,支持同樣用暴力襲擊警方的示威者。

總結,申請方建議法庭參考梁曉暘案 FACC3/2018,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
🛑覆核結果:
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改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10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6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9個月即時監禁,因答辯人已離開香港,法庭發出拘捕令
補回昨天(24日)的裁決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線電
被害人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
———————————————
簡短裁決理由:

第一部分:控方證人可信性評估

法庭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法庭認為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裁定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即使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是在那裏搜出,法庭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第二部分:方證人可信性評估

法庭認為DW1只要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法庭認為這並不合理,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第三部分:事實裁決

法庭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在法庭接納PW1及PW2證供後,裁定被告不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和服務社會的心。

家人,朋友和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因此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他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此外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且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

辯方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
判刑:$5000罰款,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新案件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今年5月,中国打算粗暴訂立《港區国安法》,而香港立法會亦於5月27日恢復二讀審議《国歌法》,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據悉,案發時間為日間,附近有抗爭活動。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待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名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擔保
· 不得離港
· 定時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1/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沒警誡供詞,證人名單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手機片段呈堂。辯方有1名證人(填縫劑事實證人),有兩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
1. PW1說有一途人告知有人縱火所,但沒法証明有此人存在
2. PW1看見被告與一被通緝人士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控方除PW1外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同此人說過
3. 辯方對控方指在被告身上發現一個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罐裝過濾器有爭議
4. 在A1出口鐵閘發現有發泡膠劑是透過證人說,沒有錄影影到被告噴上
5. 被告被捕時究竟有沒有戴手套

Day1

📌PW1警長33401夏國樺 作供
2019年9月15日下午證人屬於港島衝鋒隊第二小隊,由於當日灣仔地鐵受暴力示威人士嚴重破壞,他負責帶領小隊同事去到C出口進行封鎖,任務是讓站內人離開,不可以進入。

約下午1753,一名年約50歲男子走來同證人講「阿Sir橋底地鐵站有人縱火」,其後此人匆匆離開來不及問資料。PW1即時帶警員22928前往柯布連道駱克道A1出口,見到有一約20歲五呎六吋高瘦身材男子(男子A:頭戴深色頭套蒙面、黑色T恤、黑色褲、孭灰色背囊另有一個黑色斜咩袋、雙手帶着黑黃色手套)面向A一出口閘口背向PW1,此人右手拿着黃色氣罐有膠喉連接着。

當時A1閘口外另有一男子約20歲,五尺七寸高,壯健身材(男子B-黑色頭套蒙面、着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白色鞋及孭黑色背囊)。PW1當時在3米外清楚聽到男子A向男子B講「幫我睇住,一陣點火」。PW1庭上講清楚見到男子A右手持氣罐將泡沫噴在A1出口鐵閘上邊,於是衝上前用右手箍住男子A即被吿。證人準備拖被告去行人路,被告不斷掙扎,證人同警員22928合力撳住A落地下,此時男子B員駱克道向銅鑼灣方向逃走了。制服被吿後PW1示意警員22928在下午1755以縱火罪拘捕被告並在1804命令22928點取地上黃色氣罐及膠喉做證物(p12)。

下午1815,PW1及警員22928將被告押往地下鐵站內大堂警務室,搜身時發現灰色背囊(p1)內有黑色強力電筒(p13)一個深色口罩(p3)一個綠色包裝口罩(p2)一件白色T恤(p4)一件白藍紅色8号波衫(p5),及一黑色斜孭袋(p14)內藏類似警察使用盒黑色防毒面具(p15)及兩個黑色圓形罐裝過濾器(p16)。警員亦在被告搜身時發現有一部iPhone (p17)。

下午6:40被告向PW1說手腳痛要睇醫生,PW1初步檢查見被告兩手臂位置有紅色傷痕,腳由於有長褲所以沒檢查,隨即安排救護車由警員22928及18988看管,證人有其他任務需返回小隊。

(庭上播出由現場人士手機拍攝全長約1分20秒片段)
-0:02秒 A1出口外兩黑衣男子(PW1認出是被告及男子B)
-0:30秒 PW1認出防暴衣有戰術背心是自己並話此時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
-0:34秒 PW1認出片內沒背心防暴衣警員是22928,被告已噴泡在A1出口鐵閘外左右角上方。
-0:36秒 被告制服地上,氣罐及膠喉跌地上
-0:43秒 PW1 指片中見到被告帶黃色手套(p18)

控方律師將上述片段截圖給PW1在A1鐵閘左右上角圈出噴白泡位置,證人分別在鐵閘左上及右上角圈出一及四個圈(p19)。控方律師又將一袋事後現在鐵閘上檢走固體白色氣泡(p20)交證人,PW1相信是當時自己見到果啲泡。控方再呈上27張事發後現埸環境拍攝相片(p21)。

📌PW1 辯方盤問
PW1確認往C出口時全隊只有另一警長及6警員一共8人,當時灣仔地鐵站一帶多人示威。被問到時發時附近有沒有發射催淚彈,證人回答自己冇但當時有其他部隊在附近,自己看不到又聽唔到發射聲響,不排除行去A1時其他隊伍在軒尼詩道發射。

辯方質疑PW1身在被告後方,而且被告當時戴着頭套,問他如何能夠肯定「點火」一語出自被告之口,證人解釋指被告側身站立,而頭套是貼面的,所以看見他嘴部有「郁」辯方再問他從後方如何看見被告噴泡沫,PW1稱被告身體有「郁動」,所以能夠從旁看到動作。
辯方質疑,由目擊到箍着被告的過程只有兩秒,證人解釋:「因為噴得好快,唔係塗鴉咁,係右手攞住噴咗一下。」旋即席用手示範動作,裁判官不禁謂:「唔好做動作,我哋叫你做你先做。」警顯得尷尬謂:「唔好意思,可能投入得滯。」

辯方指被告當時是聽到發射催淚彈聲所以轉身但沒有説話,口部郁動是呼吸,PW1不全部同意但不否認呼吸可能性。

辯方指被告噴上去的時間是影片0:34秒左右的時間,即箍着被告前一刻。證物p22p23圈的白色物體,是今早p19圈的白色物,PW1不確定,因今早是彩色圖,較清晰,但這張較濛,雖然位置大約是同一個位,但不確定。

辯方指p19紅色圈那裏,如果並非p22p23的白色物,那p19除了紅圈的物件,其實沒其他白色物。PW1指p23白色物是第二個交叉位,並非第一個。PW1指被告是在第二個交叉,在噴閘機左邊。PW1指一見被告噴就箍着他制伏,沒留意其他。

PW1回答指沒印象同僚警員編號18473當天一起處理此案,PW1不否認白色泡沫是證據之一,但自己不是負責調查。 自己看不到,也沒叫同伙到現場拍攝白泡相片。不知有沒有同僚叫其他警員拍照。當時PW1及同隊另一警長職級是現埸最高級。

PW1見A1閘口有破壞發生,見到被告``唧`泡沫落閘口。他同意閘上的破壞是重要證據。他指有下命令的警員,與下屬分工合作。
PW1形容看見被告的行為與制伏是在短期發生,所以沒留意交叉位,只是望了閘機左邊。白色物在第二個交叉位,見被告於34秒噴閘機左邊的行為,是在被箍頸前噴。

P3相的白泡是第二個交叉的位置,PW1不確白圈內的是否白泡,只見白色東西。

辯方問到P19第一個交叉位置有沒有在p23見到,質疑警員於第34秒才箍頸,所以29秒的白色物並非被告的,因為有可能PW1所見的事情是在之前產生。第一個交叉位在40秒沒白東西。

第二個交叉的白圈是不確定物品,未必依附在鐵閘,有可能透視在壆後。至於波浪紋就不確定。
辯方指p19紅圈與白色物可能不是同一樣東西,PW1不確定。p23還有白色物,即圖右上角位置,但不確定是在閘上還是壆後。

P23圖圈的3個白色物,在0:26全部見到,即全都是在破壞行為發生前已存在,PW1同意但有補充,這幅平面相反映不到現場的立體情況,白色物是在欄杆上。
辯方指在破壞行為發生前,已在欄杆上,PW1不同意,指他收消息到達現場,才第一次見,在多久前發生不知道。
辯方指A出口前有甚麼人在閘口,他都不清楚,因此認為PW1沒法排除有其他非被告人士,所以破壞行為有機會由其他人造成,PW1認同,但PW1指他眼見被告噴完,他才箍被告,因為看片,當時被告不知PW1在他身後,是清楚聽被告說完一番說話再噴泡,直至箍着被告,被告才知PW1出現。

📌關於噴的動作
被告背着PW1,辯方問PW1看不看到被告的手。PW1指手部會移動,是見到被告噴閘機才箍他,但確實位置不知,因為要控制被告。
辯方指大家都有移動,問到移動期間的動作時間有多久,PW1指用右手``隊``向前,微``烏``身曲曲地,頭少少伸向前,噴了一下就箍被告,不知被告左手放哪裏,被告有少少``烏``向前。
辯方指這有阻擋從後或從側觀察行為,PW1指部份有阻擋,但沒阻擋觀察噴的那刻。指被告當時拿樽是用右手單手,因左手PW1看不到。PW1在被告右邊行,會較多看到被告右邊。

辯方問到被告的噴樽是右手單手拿着哪個位置,是噴嘴口還是其他位
(提交相片給PW1圈)PW1指不知,圈不到,PW1指用右手拿氣罐,噴完閘機左邊就箍被告。
辯方指時間這麼短,看不看到被告把泡噴出來,PW1指沒有留意,但被告做了認為是噴的動作,事後PW1見閘機有泡,所以就箍被告。
PW1制伏被告後,帶他去大堂警務室搜身,當時是下屬22928負責搜,當時狀況相對安全。搜完身找到一堆東西。
辯方問到PW1在相對安全環境下,有沒有列清單給被告確認檢取了甚麼。辯方指被告的黑斜揹袋入面,沒有PW1今早形容的防毒面罩,PW1不同意。
被告被搜完後,被送去律敦治醫院,PW1沒跟去,繼續回到小隊工作,忘記自己去了銅鑼灣還是中環進行封鎖工作。
辯方指在該環境下,如不封鎖現場,不能確保證物不被干擾,PW1同意,指如果留同事在場,不能確保同事安全,所以離開。A1出口仍是任何人都可到達,PW1同意。

(播片)
PW1分不到片中誰是同隊,辯方亦無繼續盤問身份。PW1指見到港鐵職員行出來。
拘捕完被告後,A出口沒封鎖情況。

辯方問到閘機被噴泡泡後是多長時間,PW1指很短,約8-10秒,因制伏完要去了解情況。PW1深信被告有噴,即使PW1看不到被告親手噴白泡那一刻。
辯方問到有沒有派人封鎖出口,PW1指沒有,因為現實做不到,即是指現場只有8同事連同其本人,當時灣仔一帶很亂,人手不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29同庭續審。

🤫註:PW1警長33401夏國樺在 #0908中環沈手足的案件中,亦曾出庭作證,最後沈脫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01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前覆核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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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由於今天的辯方律師不是正式審訊時的代表律師,承認事實被法庭駁回,並要求在審訊兩天前呈上。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警員的觀察,會提及王中誠(譯音)的相關案件

案件沒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亦沒有影片呈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9日 11:0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一天的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