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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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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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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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4歲,無案底
。 (職業)
。有家人支持
。學歷不錯
。八月提堂,已有守宵禁2300-0600,至今失去很多自由時間,每天失去7小時自由,亦禁止離港。
警員沒有不可逆轉的傷勢,手指痛很快可以痊癒。
從新聞片段顯示,被捕時沒掙扎沒反抗,有用手拉低口罩,願意上手扣,這個過程十分清晰。
不像其他類似案件,被告不是激烈掙扎,不需幾個警員一同制伏。
沒在身上搜到其他更嚴重物品,例如鐳射筆,油漆罐。
當時穿街坊裝。是因為被警員追才逃跑跑。辯方指雖然當時有戴口罩,但不要成為加重刑責的因素,指有可能被告怕被起底

辯方指警員受傷情況輕,希望以社會服務令形式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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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被告先後用傘襲擊警員,用傘此舉動加重刑責,襲擊並非一次性。
第一次是用傘2次打向PW1,其後推跌PW1再逃跑,跑約200米才被追到。
然後有再用傘襲擊PW2,多次向PW2揮動雨傘,即使被叫``唔好走``亦不理會警告,直至追截200米。
緊接PW1受襲前,現場有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被告襲擊的行為有機會帶動其他人加入,令緊張的人群情緒更高漲。
有上訴庭的案例指,判刑時需考慮以上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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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量刑3個月,2張傳票同期執行,但有1個月要分期執行

🔒4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增至$10000
。其他條件照舊

(手足聲音沙啞🥺不過後來有👍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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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PW2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是 #1001黃大仙 林手足暴動案的不誠實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6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0934開庭,庭內約20人

辯方爭議用電話群組訊息作證供會牽涉被告人外其他人私隱問題,休庭至1100。

控方呈上相關多個案例,辯方律師團需時理解。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7日0930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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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庭約有20人。

9:44 開庭

9:45 由於雙方有事商議,需休庭十分鐘。

10:04 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沒有爭議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和打火機,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沒有嘗試點著打火機、有沒有4-5下火光及有沒有意圖點著玻璃瓶及投擲。控方依賴PW1的證供、搜出的橙色打火機和被告當時的衣著及裝備。
辯方挑戰PW1證供的可信性,因為他漏寫了一些觀察。但PW1不是律師,他不知道證供內要包含什麼細節是正常的。PW1在第二份口供補充他看到四至五下火光並沒有影響他先前的觀察的可信性。
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準備投擲,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面向警方,如果他不是要掟向警方,仲可以掟去邊?因此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有關被告是否嘗試點燃玻璃樽及投擲,PW1的證供是唯一的證據。PW1在盤問時指出他看見被告的火光持續兩三秒,沒有其他動作,但又指控被告想投擲玻璃樽,被制服後意圖隱藏玻璃樽。辯方指出這完全是PW1虛構的 ,他的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沒有提及,情節亦沒有一致性。
第二份口供補上了他觀察到四至五下火光,在盤問下他承認是律政司要求他補上。律政司職責是整合已有的證據作檢控基礎。辯方同意控方說法:PW1不是律師,但他後來根據專業機構的指示修改證據 (acting on advice of professional counsel),律政司的指示已影響了案情。
另一方面,被告手中的打火機如此重要的證物,在記事冊和口供中只是單純說找不到。盤問下又知道,現場根本沒有人嘗試去找出那個打火機。(nobody cares to find the lighter)
PW2就發現橙色打火機的證供亦不可靠。PW2的口供顯示橙色打火機是PW1交給他的,PW2在庭上作供時否認,說橙色打火機是PW2在警署搜被告的背囊中找到的。第一天審訊時PW2說他不記得有沒有在記事冊記下找到橙色打火機的事情,他沒有帶記事冊上庭。控方回應說他沒有寫低,所以PW2的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第二天審訊,查看PW2的記事冊又發現原來他有寫。
簡而言之,整個控方案情都沒有可靠的證據。

(直播員按:英文陳詞,直播員又坐得比較後,有不少地方聽不清楚... 如有錯漏,歡迎指正)

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27旺角
#審前覆核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指於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
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進行盤問,控方已把口供紀錄給予辯方。

控方確認會有2名證人出庭作供,其他證人口供將會在承認事實處理。

本案爭議點:沒有警誡供詞,片段(約20分鐘)

控方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匿名令申請(會稱PW1為A,PW2為B),此外,警員作供時會用屏風阻擋,亦會使用特別通道出入。

控方表示預計2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審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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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0/12]

👤杜(22)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控辯雙方案情完成,法官要求雙方各自整合一份證據撮要方便法庭撰寫證據分析。

法庭要求雙方在12月4日提交撮要,控方需在12月18日提供法律陳詞給辯方及法庭,辯方需在12月24日回覆控方及給予法庭。
(辯方因案件眾多要求更多時間,陳官只謂「你搞到自己咁忙做乜呢」拒絕改期)

押後至12月29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
(直播員按:石大狀團隊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

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在現場出現,憑裝束、身上物品、逃跑作控告重點。
控方因證據因素,不以「非法集結」作交替控罪,強調證據顯示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控方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有大量黑衣人蒙面集結於金鐘中環灣仔銅鑼灣等,在該地設置路障阻礙街道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警方使用到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催淚彈藍色水劑等。
於2106時,警方多次向人群發出警告,但人群仍然繼續逗留,當中包括D1至D7,隨後警方作出拘捕。

D1至D7拘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至D7身上穿著或攜帶保護裝備,包括黑衫、黑褲、黑鞋、防具手套、頭盔、豬嘴、眼罩、背囊等。
D5身上亦被搜出7支生理鹽水、6×7cm膠布、消毒藥水、保鮮紙。
D6身上被搜出2個打火機、1支自拍棍、1個綠色電筒、10包報紙,報紙內有顏色粉末。
D7身上被搜出1把白色𠝹刀。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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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共有四位控方證人將會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駐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出本案有4個重點:

📌涉案物品在法律條文能否介定為可以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此項涉及解讀大量復雜法律條文及終審法院案例,所以不會在此論述。

結論:在本案中,控方不能把法律所寫的3種非法用途再作擴闊。

📌P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PW1是可靠證人。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表示不知道為何西裝男與被告糾纏,不知道當時西洋菜南街街頭的情況等)

📌 D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DW1 是可靠證人。她/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如實指出他/她與被告工作時所需的工具,指出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在那時會身處旺角等)

📌被告會否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時𢹂帶涉案物品是被告的工作需要。她認為尼龍魚絲不是用作束縛人身,六角匙不是用作偷竊用(這是從要點1得出的結論),而鎅刀、剪刀及螺絲批則因為沒有改裝或是特製,不能排除被告是用這些用具作合法用途。

裁判官指出即使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現場有大量黑衣人奔跑,帶𢹂生理鹽水有可疑之處,但是由於她背包內的物品已被裁定是作合法用途,因此亦不能排除她帶𢹂生理鹽水也是作合法用途。

最後裁判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的逃跑行為可能是有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擺脫與西裝男的糾纏)。

📌結論:

因此,裁判官指因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原訂於本年12月30及31日進行審訊,今天向法庭更改審期。

新的審期為2021年2月18日及19日 於東區法院0930第四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120筲箕灣 #庭外消息

D3 * (1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再度押後至12月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D2代表律師聲稱已去信律政司洽談,惜相關要求被拒絕。D3-6均請求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遷就被告學業。

==============

‼️法庭就控罪(1),裁定D1罪名成立。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願意承認控罪。案件牽涉政治事件,被告事後意識到刑事毀壞不是表達理想的最佳方式,已感後悔。要在偌大法庭、眾目睽睽下,承認如此長的案情,對一名充滿理想與熱血的少年來說,並非易事;然被告方才坦白承認控罪,足見悔意。

辯方呈上來自校方、社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校方信中提及,被告於校內積極主動,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此處隱去被告詳細活動資料);社工信中表示,被告已感內疚,自認衝動。

被告現與祖父母同住,願意與家人同甘共苦,更主動提出省下補習金錢。儘管身負刑責,仍向親戚尋求學業幫助,終在本年度考試中獲明顯進步。D1又以自己零用錢,賠償港幣$4,000予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證其主動承擔責任。

辯方最後表示,基於被告成長過程中無犯罪傾向,適當開導對其成長及更生,或有更大得著。

==============

D1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6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期間眾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眾被告身穿校服到庭。所謂求學與做人兼顧,如是者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續審[3/2] #1210沙田

👤諸(22)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仿製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專家證人,以反駁審訊過程中控方不可預視的證供(即ex improviso:被告聲稱因紓緩自身精神困擾而攜有氣槍)。辯方反對,指相關證供對案情沒有價值。

裁判官批准此申請,唯憂慮案件進度落後;指示控辯雙方必須遞交相關報告予法庭。

===============

本案押後至12月30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續審。
🟢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人獲批。
除此外,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索取勞教報告🛑🛑
‼️‼️‼️還押候判‼️‼️‼️
(按:寶寶神情驚訝,亦很驚慌😞亦有回望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黃大仙 #新案件

D1: 麥 (16)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7星期再次提堂,以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建議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2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控罪書上的地址
宵禁 22: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再次提堂,屆時需要知道答辯意向。

(按:完咗呢單案就成個庭嘅人走哂 醜唔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雷 (33)

控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D6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因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答辯意向:
(6)不認罪

——————

為案中D6,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是次處理辯方申請分拆案件分開審理事宜。

徐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被告沒有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法,若一起審理是不理想的。又認為D6早前已不認罪,不像其餘被告要等待終審法院裁決,審訊無期。D6的代表律師只需盤問PW9及PW11,亦對控方片段沒有爭議,可立即排期審訊,故批准辯方分拆案件的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0年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審訊過程,有控辯雙方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41
~~
~
~~證供評估一:

辯方批評PW1在死角位,沒跟着PW3,沒跟PW3指黑衣人在哪。PW3稱,PW1指着黑衣人,所以PW3追黑衣人。
PW1指PW3主動問,所以答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PW1在告知PW3後,留在原地,因不知追甚麼人,亦擔心黑衣人,所以不敢追。
最後見是離櫃員機約10米距離,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有其他人阻隔。
PW1指黑衣人刑毀後離開,PW3在1-2分鐘後才到,當時黑衣人應已走,離開視線範圍。PW1有機會未看到黑衣人。
控方案情只可指出,有黑衣人刑毀,但沒臉部特徵,沒身型。PW1指黑衣人是深色口罩,與片段不同,片中刑毀者是淺藍。PW3指口罩顏色的深淺並不是一般外科口罩的那種淺。
法庭考慮到色差,片段光暗,指PW1,3在現場觀察到的深色口罩一致。由於中銀沒鏡頭,不知刑毀者其後行徑。b,c出口有2部閘機,PW1指案發後現場混亂,不知有沒其他黑衣人,不能100%指出黑衣人是誰。

罪名不成立
~~
~
~~
證供評估二:

控方批評只靠背包不能判斷是否被告的財物,有可能遭到偷,賊贓嫁禍,沒報失是因不需使用,而被告不作供,沒證供支持,不過法庭亦不可憑空想像。
案發時被告22歲,有知道攜帶身份證的重要性的知識。銀行,八達通,身份證,這些私人隨身物品十分常用,但被告遺失兩個月也沒發現,不合常理。
背包搜出的物品是普通裝修物品,一身裝束都是黑衫,黑褲,黑背包,黑口罩,眼罩,法庭認為在室內沒需遮擋太陽,當時亦沒肺炎,不需戴口罩。背包有3罐噴漆,護目鏡,生理鹽水,打火機等,平日不需用到。雖然這些物品非隨手可用,但要取出很易,特別提及黑色油漆放在背包外側,很易取很顯眼。社運流行使用這種物品,刑毀者裝束與被告似,噴漆一樣。從被告裝束來看,可見有意去保護,掩飾,遮掩。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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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2歲,無案底
。從事音樂,有正當職業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支持,亦有家人離異
。媽媽求情信:兒子愛港愛音樂,在內地和香港有音樂演出,是有理想的人,想為香港樂壇爭光
。不是有心破壞香港,或受社會氣氛影響
。提堂一年多,一直安份守紀,沒再犯其他案
。本案只是準備性質,但沒實際干犯
。本案物品只是噴漆,雖與案發時間貼近,但沒證據顯示用過,剪刀鎅刀亦沒證據顯示用過

辯方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令被告繼續發展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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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被告沒悔意,本案最高刑罰亦是十年監禁,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涉及本案的物品存檔,其他歸被告,如三個月不領取則當失物,辯方表示不領取,因物品不屬於被告,就算是銀行卡亦不拿,被告亦已補領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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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
(按: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

最近留意到再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下註。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下註,以示尊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1/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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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
PW1 張凱健19363
PW2 鍾啟倫23474

辯方不傳召任何證人,被告全程保持緘默,亦不作供。

辯方嘅爭議點在於被告人被拘捕嘅時候,係一個冇合理懷疑下嘅拘捕,故此係一個非法拘捕,而且證物呈堂嘅不利因素遠超舉證價值,因此辯方爭議證物嘅呈堂性。而辯方亦都爭議PW1行使警權嘅合法性,以及非法拘捕後證物檢取嘅程序嘅不公平性。係辯方嘅結案陳詞嘅時候亦有爭議被告嘅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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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張凱健19363

📌控方主問PW1 張凱健19363
PW1喺主問嘅時候供稱,佢喺案發嘅時候喺屯門警署對開嘅杯渡路做防暴警察,距離去警署大概30米。

PW1聲稱,當日1625時,佢同其他防暴警察喺屯門警署對開嘅杯渡路十字路口嘅四角,設立防線,禁止市民由杯渡路前往市中心方向。佢當時見到被告以及其餘兩男兩女係防線對出嘅彩星工業大廈轉角位逗留並觀察佢哋嘅防線。佢形容當時被告有背囊,白tee黑色長褲,持有一支黑色行山杖。

約5分鐘後,被告同佢嘅友人由轉角位嘅單車線行過去屯門警署方向,步伐正常。PW1聲稱,由於懷疑被告想伏擊警察,以及被告背囊隆起,故此行使警隊條例54(1)作出截查。喺背囊之中,搵岀Zippo打火機兩個,Zippo打火機燃料355mL,士巴拿,以及豬嘴、手套、毛巾、口罩等。PW1亦聲稱,係行使54(2)條作岀截查被告嘅背囊。

📌辯方盤問PW1 張凱健19363
喺盤問嘅時候,PW1確認佢冇親眼睇過屯門市中心嘅事情,而喺佢所在嘅位置以及被捕位置嘅附近,冇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佢亦都確認有唔少嘅街坊係經佢哋嘅防線前往屯門新墟一帶。佢亦都確認當時被告同埋佢嘅友人除咗觀察之外並無做過其他行為,而係佢注意到被告直到截查,只係5分鐘,亦唔清楚被告逗留咗幾耐。被告係被截查嘅時候亦都冇逃跑,步伐正常同其他街坊一致。

佢聲稱唯一引起佢懷疑嘅,係行山杖,一個隆起嘅背囊,以及被告觀察警方防線嘅行為。佢喺盤問嘅時候確認,被告冇任何從背囊入邊拎嘢出嚟嘅動作,冇攻擊性嘅動作,以及其他束縛性或者入侵性嘅動作,而且所有本案所指嘅工具都係喺背囊入邊。佢同意當時附近並無違法嘅行為,被告行嘅方向亦都可以通往其他商舖食肆,佢亦都同意係截查當刻冇可能知道被告與當時其他喺屯門嘅罪惡有關。佢確認佢係喺打開咗背囊之後先至懷疑被告有犯罪嘅意圖。

辯方律師再三向佢確認,被告喺截停前,截停嘅時候,被捕前,以及被捕後,都冇動作會引起佢嘅懷疑,只係個背囊隆起以及手持一支行山杖。

PW1聲稱,佢喺背囊入邊搵到打火機燃料,就認為被告有可能縱火,搵到士巴拿,就認為被告有可能堵路,搵到其他物品就會認為被告有可能非法集結。

辯方律師指出,54(1)條嘅截停及搜查,只需要主觀嘅懷疑,認為被搜查者行動可疑,但搜查嘅範圍只係包括對警務人員有機會造成傷害嘅物件,喺呢個案件入面,只係行山杖。而且被告行緊去佢哋防線嘅方向,PW1亦都認出係一支行山杖,唔係一支有攻擊力嘅棍。至於PW1指行使54(2)條,辯方律師指出,條文有要求有合理懷疑嘅前提,而根據PW1對於被告人當時嘅描述,係唔存在一個客觀嘅合理懷疑。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並冇面對藏有攻擊性武器而且根據PW1嘅描述,被告人當時嘅行為並冇攻擊性,入侵性或者束縛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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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鍾啟倫23474

📌控方主問PW2 鍾啟倫23474
PW2係當時幫PW1提交打火機燃料去化驗嘅警員,主要係對證物鏈作供,以及確認當時屯門大會堂附近嘅事件,並無對被告人嘅行為作供。

📌辯方盤問PW2 鍾啟倫23474
辯方律師認為由於喺背囊入邊嘅物品係PW1睇冇客觀合理懷疑嘅情況下搵到嘅,故此PW1所行使嘅54(2)條並不適用,因此認為喺背囊入邊嘅物品,包括打火機,打火機燃料,以及士巴拿,並唔適合呈堂。至於行山杖,就並唔係案情入面所指破壞財產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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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有關《警隊條例》第54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控辯雙方同意,54(1)只需要一個主觀嘅懷疑,同埋一個客觀嘅環境,就可以作出搜查,但係辯方律師指出,搜查嘅範圍只係包括對警察造成傷害嘅東西,至於54(2),就需要有一個客觀嘅因素,例如對所指罪行嘅必要元素。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被告人並無任何動作令到PW1覺得佢會喺個背囊度拎啲工具出嚟使用,故此呢一個客觀嘅因素並唔存在。

📌有關「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的控罪範圍
辯方律師提交左一啲案例,指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需要證明被告人有攻擊性或者束縛性或者入侵性嘅行為同埋意圖,而佢亦都喺盤問嘅時候同PW1確認咗,佢睇唔到呢啲因素。

📌有關犯罪意圖
辯方律師喺陳詞嘅時候,指出控方冇直接嘅證據去證明被告人嘅意圖,亦都冇直接嘅證據去使到被告人會作出犯法嘅行為作為唯一推論。辯方律師指出呢條控罪除咗管有之外,控方亦都必須要證明被告該刻有意圖去使用呢一啲工具去作出犯法嘅用途,即破壞財產。辯方律師指,打火機以及士巴拿都有正當用途,被告亦冇面對藏有攻擊性武器嘅控罪。喺盤問嘅時候,PW1亦都確認,打火機燃料補充劑係冇辦法大量咁樣倒出,而係透過佢嘅嘴少量咁樣去補充打火機。辯方律師提出案例,指法庭需要考慮嗰啲工具嘅物理效果,指打火機燃料補充劑係有限嘅。至於衣着以及其他工具包括豬嘴手套等等都係屬於防護性質,並非入罪因素。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係當時嘅行為同一般路人無疑,步伐正常亦都冇逃跑。當時並無攞嗰啲工具出嚟亦都冇動作去攞嗰啲工具出嚟喺截停嘅時候亦都冇招認。當時被告人身處嘅位置同PW1所指嘅犯法行為嘅地點即屯門大會堂有一至2公里步行距離,而被告人係向北行,並唔係向屯門大會堂方向。搜查被告人嘅時候,佢嘅友人都係冇被捕,獲得放行。辯方律師提出,一個合法嘅推論包括被告人同其他街坊一樣係前往屯門新墟一帶嘅商舖以及食肆,而持有嗰啲工具並非違法需要證明有犯罪意圖先至係犯法。辯方律師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嘅理由下,當犯罪嘅推論並唔係唯一合理推論嘅情況下,法庭需要採納被告並無犯罪嘅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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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7日0930再訊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