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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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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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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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控辯雙方早前已交書結案陳詞,今日裁判官再就控罪(2)提出多個問題以便裁決。
雙方需就法律爭議再作書面陳詞。

案後至押後至11月24日1500裁決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判刑

D1 李(16)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黃姓男子與各人為中學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曲棍球,家人得悉報警。

D1早前庭上認罪,並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12個月感化,另需支付500堂費。
2021年1月18日0930需到東區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陳(2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站F1出口,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

背景:9月8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隊伍遊行至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敦請美國政府儘早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至旁晚,民眾仍在中環一帶聚集,大批防暴在銅鑼灣站內衝出,向民眾施放催淚彈。

案件排期至11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楊(35)(金屬柱手足)

原來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今日控方新增控罪(2至4)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由於罪行嚴重,案件將會𨍭介區域法院處理。本案押後至11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作供未完畢,星期四再作供。

1636休庭。
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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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下午開庭
完成盤問證人一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641 完成盤問證人二 沙展927 林俊傑(音)
(直播員按:你信天主教,但天主係唔會原諒你)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提出分拆案件要求押後。稱希望10月27見醫生拿詳細精神科報告,看被告是否有行為能力,是否適合應訊。

控方反對分拆案件,本案證人(付國豪)不住在香港,已經到庭準備作證。

法官裁定暫不便分拆,D2保留另案權利。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控方進行開案陳詞
播出系列機場片段

休庭,明早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同在6月29日認罪,分別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及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就控罪(1) 已認罪及被判刑。

控方透露有13位証人,35段約共6小時錄像及沒警誡供詞,預計15天審訊。

由於控辯雙方仍需時處理承認案情及文件,法庭押後於11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D7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餘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法庭亦同時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他們身上有紅腫、發熱的瘀傷,也有一些傷口但沒有造成長久的傷勢

PW1 為方偉峰(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2019年7月13日時註守上水分區,為助理指揮官。遊行隊伍於原定起點和時間起步,當時粗略估計有大約1000人。遊行隊伍曾兩次偏離原定路線,警方均有作出口頭警告。約於下午4時50分,遊行隊伍龍頭抵達上水花園1號,遊行發起人梁金城宣布遊行完結。PW1指據他觀察約十分鐘,遊行完結後,群眾並沒有即時散去,但也沒有明確目標。PW1指遊行隊伍算為緊貼、不是以小組形式行走,路面被遊行人士佔據。

PW2為警署警長陳國深,現駐守屯門重案組第一隊,當日駐守屯門反黑組第一隊。PW2當天13:15到上水火車站行動時為便裝警員。約17:15,聽到上水廣場巴士總站附近有人群聚集,大聲叫囂。約17:20,PW2收到指示hard order,即機動部隊戰術代號,代表要全副武裝,把防暴裝備、防毒面具、槍械、器材等著上身。由於其頭盔和防毒面具在上水中心停車場附近,PW2需自行駕駛到該處換裝。泊好車後,PW2取得了裝備,並看見另外三名同事(15643、19139 、17191) PW2即換裝。及後PW2與其他警員向兩名年輕人搜身,期間不斷有人潮經過,不久後開始有人群聚集過來,並大叫「放人」、「委任證」。警員截查年輕人後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向其抄身分證後,示意他們離開。其後越來越多人「圍埋嚟」,PW2表示當時只想與其他警員向新運路方向走,𣿬合火車站的同事。他特別留意到有人「望左望右、示意其他人行過黎」。人潮愈來愈多,他們大喊「委任證」、「冒警」,中間夾雜粗口。他也留意到有名老人家手持攝錄機,令PW2感到侵略性。當時人群四方八面從上水中心湧過來,群眾情緒高漲,PW2為人群想挑戰警員。其後有一男一女便裝警員前來支援,持盾走在最前,PW2與另外三名警員,2人一組地向新運路方向前進。PW2認為「若當時沒有撤退,能夠想像情況會惡化,相信會被襲擊。」
撤退期間PW2感覺到有人從後大力拍向他的頭盔,他忘記了是左後方還是右後方。他轉身向後望,看到有名男子向後縮,手隨身體拉近(由於他有縮手的動作,所以對他有深刻印象)。該男子戴深色口罩、身穿黑t-shirt、戴眼鏡、約6尺高。PW2用警棍指向人群,該男子後退時kick到水馬,PW2目到他身穿綠色長褲。人群中有人開傘,該男子後退時被人群擋住,消失於人群之中。事件令現場氣氛升温,群眾情緒高漲,四方八面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頭盔、長傘、棍條、水樽。PW2只當時情況混亂,一心只想和同事匯合,不肯定有沒有被擊中。期間警員17191的頭盔俾人拍打落地,他立刻撿回並戴上。他們退到至昌路新運路交界,當時有一二百名市民圍住,仍然有人在投擲雜物。當他們走到新運路近火車站D2出口的花槽時,PW2其他警員被人群從不同方位襲擊,包括用長傘和棍條篤、開遮推、徒手打、投擲不同物件,亦有一名戴黑口罩、戴眼鏡的人向警員淋可樂,可樂沾到PW2的頭盔和衫褲,令他跣手丟失警棍,隨手拿起長遮防衛。17:55時,有大批防暴到場支援。PW2提及警員17191被鐵枝拮中胸膛,他大叫了一聲,人群繼續襲擊。後期各名警員到醫院驗傷,均有傷勢。

辯方指出從片段中PW2並沒有因為被拍打頭盔而向前仆,顯示出力度並不大。PW2否認因環境問題誇大,確定有人拍打並觸碰到他的頭盔。PW2承認在受襲前曾向人群揮動警棍,辯方指現場的暴力行為是出於警方揮棍的動作。

PW3為警員17191鄭文泰(音),現駐守大埔警區,當時亦駐守於同區。其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

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以65b作呈堂證供。

PW4為警員15643王立健(音)。PW4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另外提及4名警員身處新運路的花槽時,警員17191的背部曾被硬物擊中,而整個受襲的過程約維持了10至20分鐘。混亂期間,PW4遺失胡椒噴霧和配槍彈匣,後來被另一名警員拾回,沒有子彈遺失。約於17:55,示威者向上水鐵路話方向逃路,因有機會部隊同事支援,由新運路向上四火車站推進。混亂間有一名黑衫男子被制服,及後有一男一女自稱義務急救員前來,想為該男子提供治療。治療期間,有消失指前方有示威者聚集,警方決定先行撤退,4名警員到醫院檢查傷勢。

PW5為警員19139李永勝(音),其證供描述現場情況與上述大致相同。

PW6為專家證人陶志行(音),現於政府化驗所做化驗師。警方向PW6提供案發時的片段,並向其指出懷疑人物(下稱qp1)(警方有向PW6指出qp2,但PW6的證供主要圍繞qp1,因為下文省略qp2),以及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疑犯照片,以及4段懷疑拍攝到被告的新聞片段(有些非案發當日之片段)(下稱c1-4)。PW6認為視頻清晰度和光暗度適合作相片比對。警方也把一副聲稱為被告的眼鏡送入化驗所檢驗。
比對眼鏡實物與片段中qp1所戴的眼鏡,當中有4個易見的共同特徵:眼鏡柄(包住耳仔位置)有深色膠片、近眼鏡「骹位」有特出形狀、眼鏡柄左右兩邊有一對圓點、鏡框深黑色和鼻托位置透明。
比對片段截圖與疑犯相片,兩者均戴眼鏡,而右耳近耳珠有黑點。該黑點在其他截圖都能看見,因為排除了是影片其他因素導致(eg鏡頭污點)。
比對片段截圖與c1-4,qp1戴眼鏡、深色tshirt、深綠色長褲、有個shoulder bag,(上面有個淺色的四邊型圖案,兩旁的帶上有扣,也有調教長度的部件)、深色鞋(有牌子、鞋面有虛線、鞋底淺色),當中qp1和c1-4的人物衣裝有出入,c1-4的人物身穿紅衫、杏色褲。

辯方質疑,有關耳上的特徵,PW6未能提供角度、深淺色等完全相同的相片比對,亦未能從醫學角度指出該黑點是否痣、癦或皮膚問題引發出來的色素,也不能肯定該黑點是平面還是立體。根據以往法庭經驗,指模、耳印(耳的立體形狀)、紋身等都能作有效對照,有實質證據基礎,是人的身體特徵;而耳朵上的黑點只是一個有特徵性的項目,而非人體有獨特性的特徵。而有關眼鏡和shoulder bag,也只是一些相類似的特徵,而且也是一些較普遍的特徵(如眼鏡柄上的兩點),並不是破損的特徵。相片質素也無法比較兩者為相同物件。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1/2] 李(39)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 作陳詞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審訊內容

修訂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傳召2名證人 (PW1 : 2452 PW2 : 19141) 2名盤問 沒有主問
辯方沒有證人 有一條片長約10分鐘既片段

控方 : 2019年10月1日 1403時 於新界屯門青山公路青灣段滿發里被警員19141截查 搜出一個黑色袋
證物鏈及證物編號
1個藍色口罩 證物編號 - 2 1枝士巴拿 證物編號 - 3
2枝6角匙 證物編號 - 4 1個黑膠口罩 證物編號 - 5
1頂白頭盔 證物編號 - 6 2對黑色手套 證物編號 - 7
1對勞工手套 證物編號 - 8 1個黑色背囊 證物編號 - 9
1部SAMSUNG手機連SIM卡及機殼 證物編號 - 10
承認事實 證物編號 - 1
控方 : 於1413時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
爭議點 : 被告於被捕時究竟有無掙扎

傳召控方第一位證人 : 警長2452 (PW1)
控方 : 警員你依家駐守緊邊一隊?
PW1 : 新界北總區PTU C連第3小隊
控方 : 你係2019年10月1日果時駐守緊邊隊?
PW1 : 新界北總區PTU C連第3小隊。
控方 : 當日1400時間係咪當值?
PW1 : 係。
控方 : 做緊咩?
PW1 : 當時進行緊一個高姿態嘅巡邏。
控方 : 係邊到巡邏?
PW1 : 係友愛,安定,兆麟,置樂一帶。
控方 : 1355分係邊到?
PW1 : 係置樂青山灣段進行巡邏。
控方 : 係架車到巡邏?
PW1 : 係。
控方 : 有幾多警員?
PW1 : 有大約10個。
控方 : 當時架車係邊?
PW1 : 近滿發里。
控方 : 有咩事發生?
PW1 : 我坐係車頭位置,係裡面望向右手邊見到一個黑衫黑褲,黑背囊嘅男子,向市中心方向行去,架車一過左男子時,男子停左一停,就轉身行,我覺得可疑於是叫車長停車,打算截停佢,架車係青山路近滿發里180度調頭,架車一直追男子一直跑,就近滿發里果度落車,當時男子係我眼前30米左右,我有大叫警察咪走,男子有回頭一望,但無停低。
控方:大約追左呢名男子幾遠?
PW1 : 係滿發里左轉近上山斜坡,由落車追男子追約50米,追至燈柱H3747,男子應該無氣停低左,男子有嗚低身想係個背囊拎野,我即刻雙手制服男子。
控方 : 佢有無咩身體動作?
PW1:男子個身有向後一縮,想將男子拖落地下,男子有同我鬥力,唔可以即時將男子制服係地下,之後我成功借力將佢壓左落地下,用身體同腳壓住佢,男子有左搖右擺,想用手起返身。
控方 : 幾時警誡佢唔好郁?
PW1 : 係押低佢果陣。
控方 : 佢都仲有掙扎,佢好大力,難以壓制。19141上前調查佢,因為我無左啲手指甲,上半部分有一半無左。
控方 : 點解會無左?
PW1:我相信係喺將男子制服果時,男子有掙扎所做成。
PW1:我之後起身就建立封鎖線阻止啲人圍觀。當時有救護員幫手處理傷口,我係現場聽到19141話係背囊搵到工具,工具有頭盔,幾條六角匙,勞工手套,眼罩,防毒面具,以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佢。將男子交比19141去處理。
控方 : 除左呢架警車外,仲有無其他?
PW1:小隊有3架車,1架細(衝鋒車),2架大(大巴果類)。
控方 :見到有黑衫黑褲黑背囊嘅男子大約有幾遠?
PW1:30-40米。
控方 : 可唔可以係個庭入面指出當日果位男子?
(指證後 指證錯誤😊
控方完成盤問
辯方 : 當時係咪得你帶頭?
PW1:係。
辯方 : 佢有無停低?
PW1:當時追到燈柱停低。
辯方 : 佢有無轉頭比你認到?
PW1:佢有留低。
辯方播放一條片長約10分鐘有關被告被捕後嘅片段。(只播近4分鐘)
片段內容:被告被制服於地上,平坐左燈柱旁,於片段起初並未被鎖上手扣,片尾被告有向警員詢問以咩罪名拘捕佢,警員表示查緊,查完答你。被告回答警員 好,唔該哂你。
辯方 : 被告反應都算係平靜?
PW1:係。
辯方 : 被告沒被帶上手扣都無掙扎?
PW1:係。同意。
辯方 : 都好合作被你同事帶上手扣?
PW1:係。
辯方 : 無警員押住佢以防佢掙扎?
PW1:係。
辯方 : 片段最後一個對答都算和平?
PW1:係。
官:知唔知邊個問?
PW1:唔知。
辯方 : 片段都算有強烈嘅對比?
PW1:因為當時被告有被警員包圍哂所以算平靜。
辯方 : 片段開頭帶上手扣同係激烈掙扎果時相差係咪唔遠?
PW1:唔同意,因為當時齊哂警員,隔左一兩分鐘先上手扣。
辯方 : 帶上手扣同你制服佢相差一兩分鐘?
PW1:係。
辯方 : 有無同你同事講佢有掙扎? 
PW1:無,因為同事跟係我後面會見到佢有掙扎,所以無講
辯方 : 當時19141會睇到哂所有?
PW1:唔清楚,因為佢跟係我後面。
辯方 : 有幾個警員嘅情況下都要隔一兩分鐘先上手扣?
PW1:差唔多?
辯方 : 姐係認為佢無威脅要即時上手扣?
PW1:係。
辯方 : 係警車上有無距離300 - 400米? 
PW1:無,大約100 - 150米。
辯方 : 照你所講由你落車追佢加上警車上都有成200米,咁佢大約跑左幾多米?
PW1:最盡500米。
辯方 : 當時被告係向前跌?
PW1:我認為係嗚低身。
辯方 : 被告跑左500米,而你跑左50米,相對有氣有力?
PW1:係,同意。
辯方 : 背面撳住佢雙手?
PW1:我當時係面對面撳住佢。
辯方 : 當時被告無氣無力去掙扎?
PW1:當時仍無氣,但佢有力掙扎。
辯方 : 其實當時無掙扎?
PW1:唔同意。
辯方 : 有郁都只係為左調返平衡?
PW1:唔同意。
辯方 : 有三份證人供詞?
PW1:係。
辯方 : 第一份係3月8日嘅?
PW1:係。
辯方陳述第一份供詞內容
辯方 : 相較於之後兩份供詞會較清晰?
PW1:係
辯方 : 點解只係輕輕一句有左右郁?
PW1:因為當時係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
辯方 : 第二份及第三份供詞分別於3月14日及3月22日?
PW1:同意
辯方 : 會相對無咁清晰?
PW1:唔同意。因為10月1日係好重要日子,尤其係拉呢個人。
辯方 : 當時手上有傷痕,為左唔想有手尾跟所以先咁寫落去?
PW1:唔同意。
辯方 : 當時嘅一句嘢,之後先要後補,先要創作呢啲掙扎情節?
PW1:唔同意。(分唔清律政司及案件主管)因應律政司ER....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供詞。
辯方 : 加入左警隊廿年?
PW1:係。
辯方 : 會清晰需要警誡佢?
PW1:係。
辯方 : 手上有傷,而且係重要事件?
PW1:部分同意,因為唔係一個和平地區,有收到要支援於屯門市中心被包圍嘅同伴。
辯方 : 要向當時嘅警員交代返?
PW1:無,因為救人要緊。
辯方 : 有無就被告掙扎,而手上受傷向同事交代?
PW1:無。
辯方 : 會交代其他同事警誡?
PW1:係
辯方 : 稱唔上為一個掙扎?
PW1:唔同意
辯方 : 點解唔以掙扎為一個警誡?
PW1:因為搵到工具,以經驗嚟計,呢啲工具可以有機會傷害到我啲同僚。
辯方 : 無任何證供,都無任何對答,展示啲物品嘅意圖?
PW1:唔同意,由於近示威現場,被告黑衫黑褲黑背囊,見到警車調頭走,搵到工具,而且被告原本向屯門市中心方向行,佢有機會會使用呢啲工具傷害我啲同僚。
辯方 : 無為傷口影相?
PW1:顧唔得咁多,救人要緊,我會即刻拎上枝槍執行任務。
辯方 : 叫人為你受左傷隻手影相都無?
PW1:係。因為佢處理緊案件。
辯方 : 困時都已經有數十名警員?
PW1:唔係咁講,人多都未必好辦事。
辯方 : 無驗傷,無為傷口影相,無於片段展示傷口?
PW1:係。
辯方 : 可以同時警誡兩條或多條罪行?
PW1:係。
辯方 : 當時無用警棍及無使用胡椒噴霧去制服被告?
PW1:我無用但同僚有用警棍。
引用第一份證人供詞。
辯方完結盤問

傳召第二位證人 - 警員19141 (PW2)

控方 : 你現時駐守邊到?
PW2:落馬洲警署第四隊。
控方 : 10月1日係咪駐守新界北總區C3小隊?
PW2:係
控方 : 當日1355分係咪進行緊高調巡邏?
PW2:係
控方 : 有咩狀況?
PW2:係架大車到,駛向元朗方向時,見到有一名黑衣黑褲,有警員追緊。
控方 : 有無落車?
PW2:有落車,同幾名同事一齊。
控方 : 睇唔睇到情況?
PW2:我跑得慢,唔係頭排,同埋視野唔係太好,所以睇唔到。
控方 : 當時處理左啲咩?
PW2:幫警長2452去處理,同鎖上手扣。
控方 : 有無面對面見到被告?
PW2:有。
控方 : 咁認唔認到?
PW2:認到
(認人中: 認錯人😊 )
控方 : 當時有截查?
PW2:搜身,搜出物品。
控方 : 點解當時係你處理?
PW2:因為已經制服左被告,同埋當時2452左手手指甲受傷,而且其他同事圍起封鎖線。
控方完成盤問。
辯方打算再引用片段前。
官:條片變為辯方證物一號。
播放片段...
辯方 : 制服被告好短時間?
PW2:係,10-20秒。
辯方 : 由制服被告到鎖上手扣只需十幾秒?
PW2:係。
辯方 : 當時被告係面向,背向,側面見到警長?
PW2:睇唔到。
辯方 : 目睹燈柱嘅時侯,警長係咪已經制服左被告?
PW2:係。
辯方 : 當時被告係面向地下?
PW2:係。
辯方 : 當時你見唔到被告雙手被制服?
PW2:係。
辯方 : 據你所知被告當時係咪合作?
PW2:如果合作就唔會有鬥力。
辯方 : 姐係係你猜想?
PW2:係。
辯方 : 被告係合作無掙扎?
PW2:係。
辯方 : 你當時無以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作警誡?
PW2:係。
辯方 : 無人指示你以呢樣野去作警誡?
PW2:係。
辯方 : 在場嘅警務人員係無人話{有掙扎要警誡埋呢個}?
PW2:係。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1/2] 李(39)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 作陳詞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審訊內容(續)

辯方 : 你沒用警棍去制服被告?
PW2:同意。
辯方 : 你話被告有掙扎都係2452講?
PW2:係。
辯方 : 見到被告果時已經係地下?
PW2:係。
辯方 : 係搜查物品期間,除左只有擦傷,沒任何警棍做成嘅傷?
PW2:係。
辯方 : 被告沒打算向警方使用武力?
PW2:係。
辯方完成盤問。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完成陳詞 案件將於 11月3日 下午1430 於屯門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詞 #1001屯門

李(39)

審訊過程

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 : 沒有陳詞
辯方 : 本案唯一爭議點係唯一證據PW1的證供,控方證人所描述唔符合本案所發生衝突,被告對警方有禮,片段表示到被告係好合作,假若如果發生衝突,即不會存在片段中呈現的東西,PW1所表示到有同被告發生過激烈嘅衝突,但回應返警方對被告嘅態度。若接納PW1所講,則法庭不能解釋,被告被捕後係坐係燈柱,放鬆嘅身體姿態。(議題1)
  片段一開始被告仍未被鎖上手扣,若跟據PW1所述,為何要一至兩分鐘先上手扣。如果真係有激烈抗爭的話,需要多名警員合力去制服的話,解釋唔到點解唔直接鎖上手扣。同埋如果真係有激烈嘅掙扎嘅話則不會只有輕微嘅損傷。以及唔會唔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做一個警誡。據PW1表示需要警誡,都表示當日有執行有人跟就OK,而且當日在場無一個警員有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跟進。據PW1都講,因為搵到有物品,而啲物品有機會傷到警員,而身上的傷則放為次要。及後PW1話現場唔許可,就佢傷勢去影相拍片,在後佢以人多手腳亂話唔許可,但PW1其實都無解釋過,更加令人吊詭嘅係,跟據PW2現場無人討論過要就呢件事作出討論。(議題2)
  據PW1所講PW2有參與制服,但PW2由頭到尾都無參與過,見到被告嘅時侯已經被制服,跟住警長跑,由跑到案發地點都係十幾秒,無法解釋點解要咁耐先上手扣。(議題3)
  爭議於使用警棍呢一點上,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4)
  爭議於體力分配上而被告應該係無掙扎,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5)
  認為PW1於第二及三份供詞潛建左好多,包括被告係地上仍掙扎嘅情節,不斷想起身,唔需要講被告有掙扎,而係落地之後先有掙扎。(議題6)
辯方結案陳詞 : 法庭不能夠安心接納證人嘅證供
完成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D1: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9:25 庭內仲有位可以入!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昨天曾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作供倘未完成,下星期將會繼續出庭。

9:31開庭

黃漢濱(音)偵緝警長警員50562作供,現註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裁決 #襲警

👤王(37)
控罪:
(3)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6日23:25時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批踭」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的左胸(第一次襲擊),並用右手把警長右手手指向後屈 (第二次襲擊)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已認罪🙇‍♂️]
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控罪③、④罪名成立
控罪③ 3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④ 罰款$500 (在保釋金扣取)

🟢辯方提出上訴
🟢批准上訴期間保釋外出,除保釋金加至$5,000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
📎裁決理由大綱
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質疑警長與警員證供出現關鍵矛盾,襲擊並非在案發地點發生。沒有爭議涉案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警長聲稱向被告解釋為何要設立封鎖線期間,突然感受到被人批踭,舉手示意被告離開時,被告人捉住牠的手指向後拗。警長作供時公平接納被告第一下襲擊未必有意,而事後沒有到醫院驗傷是因為擔心被起底。他的證供公平坦白,可信可靠。


🛑莫子聰裁判官教中文
證供提及被告捉住警長手指未放手時,牠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法庭認為這是廣東人經常犯的語病,用「想」字去形容其他人行為,表達的意思是對方已經開始作出該行為,而非在表達對方在思考該行為,例如「某人想走」

按警長證供的前文後理,意思明顯是被告已經開始施力將警長手指向後屈。因此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明顯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警告及阻止。

因此,法庭不認為當時襲擊未開始,警長亦不是想表達「不肯定被告是否襲擊牠」。

[直播員:黑人問號🤷‍♂️]

📌第二次襲擊
在第一次襲擊後曾詢問被告:「點解批我踭?」在得不到任何解釋後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再把牠手指向後屈。因此警長即使不肯定被告第一次是否有心襲擊牠,但受到第二次襲擊時就肯定第一次襲擊是有心。法庭認為證供合情合理,裁定被告兩次都有心襲擊警長。


📌證供可信性
不接納警長對事發現場距離的評估 [無聽trial的我跟唔到佢講乜] 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性亦無勾起任何疑點,因為以法庭室內環境評估室外發生的事件距離,出現誤差可以理解。

至於警長不去驗傷,法庭認為警長的憂慮合理和可以理解,根據證供他的傷勢亦不嚴重,不想因小事而冒更大風險 (被起底) 可以理解。

法庭接納品格證人所指被告人平時為人友善,不會發脾氣。但這些陳述無法交代在案發關鍵時刻被告的情緒狀況,對待警員是否如平時待人一樣。因此品格陳述書無法影響辯方案情。

📎警員盤問下沒有動搖,分岐之處微不足道,沒有關鍵矛盾亦無勾起疑點,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不被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被告在幾時講出邊句說話並非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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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任職足球教練,一直透過宣明會在香港和非洲助養兒童,過往品格非常良好,有責任感有善心,性格温和有耐性。本案是獨立及單一事件,暴力程度輕微,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邀請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如法庭認為適合被告亦願意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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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③經審訊後被定罪,顯示被告無任何悔意。控罪性質嚴重,警方有使命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及維護法紀,所以法庭必須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故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聽畢裁決後被告暈倒,之後才批准被告坐下聽取求情及判刑
#區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7/12]

杜(22)

10:37辯方開始
PW6黃漢濱(音)偵緝警長警員50562作供,現註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

10:59休庭

11: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6。
12:38 辯方完成盤問;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7/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接受盤問。

❇️控方盤問(節錄)
控:你做功課的工具都放在studio,為何不直接去studio
D1:我買鎚仔後放了在宿舍
控:你的半製成品在studio
D1:我想在宿舍用布碎試試效果和練習揼釘,因為到真正要做時要在成品(布)上開窿

辯方將成品及窩釘呈上給裁判官觀看。
官:這些窩釘的長度和你的成品似乎不脗合,揼上成品之後不會很鬆或者有虛位嗎?你去買這些釘時有沒有量度你成品的布的厚度再決定要買哪款?
D1:沒有,這是我的疏忽。但因為我的布並不是特別厚,買普通款式的窩釘應該是合適的。窩釘分了兩部分,上半部是普通的釘,下半部是有坑紋的底座。只要將釘的部分慢慢揼落去坑紋,是不會有虛位的。

控:你在H&M時已見到人群聚集,有人叫口號,有人用雷射筆
D1:有
控:有人從天橋掟下雜物
D1:當時唔知
控:如果你有留意時事,當時應該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示威集結
D1:上了賽馬會的天橋才知道

控方亦挑戰被告往返宿舍、studio和黃埔的路線。被告在地圖畫出 1. 當天由宿舍去黃埔的路線 2. 當天如按照原先計劃,由黃埔去studio的路線

控方指出案情:
你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非法集結,你到了馬莎附近參與,你帶住黑色口罩,你被制服後,PW2將黑色口罩除下,你帶住鎚仔示意圖作非法用途。
D1:不同意

官:不如你試下用鎚仔揼一次嚟睇下,用幾耐時間?
D1:三個字左右

向被告提供當日撿獲的鎚仔、窩釘和手套,其中一位辯方律師提供眼鏡布。被告揼了一會...

D1:支釘「餚」左
官:可唔可以解釋多次個原理
D1:原理係要將釘腳的部分慢慢揼落底坐的坑紋。其實之前嘗試時亦不是每次都成功的。

官:我睇過你粒窩釘嘅構造,我明白原理了。控方是否接受這個講法?如果不接受,你要給機會被告解釋。裁判官宣布休庭一會。
[休庭時一位辯方律師對控方說:其實真係揼到㗎喎,你睇我塊眼鏡布穿咗個窿...]

休庭後
控:不接受,以窩釘的硬度和長度,不可能可以穩妥地套落底座
官:應該套得落的,只係睇下中間距離有幾多
D1:你可以上網睇下啲人點揼,真係得㗎
控:但以你呢支釘的硬度是十分困難
D1:不認同

🌟辯方覆問(節錄)
辯:你成功揼釘的環境和今天有什麼分別
D1:塊布有唔同
辯:對上一次成功揼釘係幾耐之前?
D1:案發前一兩日
辯:你由開始嘗試揼釘到第一次成功用了多少時間,用了多少粒釘?
D1:用咗半個鐘,試咗五六粒
辯:你叫控方上網search,係用咩字眼
D1:用「窩釘 方法」類似字眼就搵到

1220 D1作供完畢。D1辯方大律師考慮是否傳召辯方證人。休庭5分鐘。

D1表示再沒有證人。

押後至10月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PW1 PC 25415 拘捕被告
PW2 PC 20070 現埸拍照

——————

12:13 PW1 作供完畢
12:18 PW2 作供完畢
12:25 中段陳詞

兩項控罪表面証據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稱被告會作供,但爭議拉錯人,因當時被告有腳傷。
由於辯方需傳召專科醫生作証後,才讓被告作供,故要求延期續審。

案件在下午14:30 繼續,會再考慮是否延期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完成盤問警長6341
押後至1430 再開庭,盤問第四控方證人警員34694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0 開庭,法庭不批延期

14:33 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