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修訂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新增控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修改宵禁令時段及禁足令豁免律師樓地點獲批✅
D10及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文字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修訂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新增控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修改宵禁令時段及禁足令豁免律師樓地點獲批✅
D10及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文字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A1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10,000
人事擔保 $5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至0600
每週報到1次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A2 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區域法庭再訊
(按:文手足精神狀態不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A1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10,000
人事擔保 $5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至0600
每週報到1次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A2 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區域法庭再訊
(按:文手足精神狀態不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辯方仍未盤問完,明天繼續~
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0點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注:辛苦各位旁聽師~)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辯方仍未盤問完,明天繼續~
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0點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注:辛苦各位旁聽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0830北角
李(3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30日,在北角港鐵L5行人通道無合法辯解損壞該通道一幅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0830北角
李(3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30日,在北角港鐵L5行人通道無合法辯解損壞該通道一幅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詳情:
案件因昨日打風而順延到今日,但因為控方律師要處理另一宗在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未能出席,裁判官押後本案至2020年10月2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詳情:
案件因昨日打風而順延到今日,但因為控方律師要處理另一宗在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未能出席,裁判官押後本案至2020年10月2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提堂
👤黃(28) #0907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通往A出口已付車費區域參與非法打鬥。
=============
控方在今天確定將會傳召同案D1🚹周耀輝以取代原有PW1(某警務人員)。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感謝旁聽師們提供資訊💛
#李志豪裁判官 #提堂
👤黃(28) #0907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通往A出口已付車費區域參與非法打鬥。
=============
控方在今天確定將會傳召同案D1🚹周耀輝以取代原有PW1(某警務人員)。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感謝旁聽師們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02葵涌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詳情:
1️⃣傳召PW1 PC1057
主問:
2/11/19 13:35 以便裝當值,與四名便衣警員進入大廈街紅茶餐廳,約10分鐘後有兩名男子進入餐廳,大約在14:05~14:15再有四名男子加入,共六人一齊進食,當時相距三張枱,大約五米,因為首兩人孭着大背囊,後來的人也孭著黑色背囊,這類背囊經常在犯罪現場出現,因而引起注意;之後他們離開,原本出門轉左,但見到軍裝警員隨即轉右,走入大廈街與德士古道之間的無名後巷,PW1表明身份,其中一人逃跑,PW1大叫:警察、咪走,該人因轉頭望後,未察覺前方路牌,因而撞到並跌在地上,被PW1帶回後巷,交給到場的軍裝警員調查。
辯方盤問:
PW1未見過六名人仕,唔記得六人之中有幾多人孭背囊,睇警方拍攝的相片,相中有六個背囊,PW1確認第一張相的背囊係,其他唔知。
睇辯方證物D4,相片是紅茶餐廳的室內情況,PW1確認相片正確,但影唔到被告所坐位置。
當日六人坐在PW1正前方,無留意他們有無放低背囊在地上,因要留意仲有無其他人加入。
見他們準備埋單,通知軍裝,PW1也埋單走,無留意他們是否攞返自己的背囊,和有無打開過背囊。
PW1唔確認當日有幾多個軍裝行去紅茶餐廳,唔知六人中邊個見到軍裝,唔認得被告,唔記得佢有無孭背囊,唔記得著咩色衫,唔記得當日荃灣有冇示威活動。
六名人仕被控制在後巷,跪在地上,面向牆,被軍裝搜身搜袋。
播出辯方證物D2,有市民拍到的影片,PW1確認為當時情況,片段中見到有三個背囊放在地上,放得好近,PW1稱冇留意如何處理證物。
PW1離開後便返警署,之後無de-briefing ,但有匯集記憶,主要係講時間,無講證物。
PW1確認首兩名人仕大概在13:45到,六人在14:43離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問:
PW1確認被告是首先到場的其中一人;由六人離開餐廳到被截停,是在15秒之內,其間被截停人仕無離開過視線。
辯方覆問:
PW1確認被截停人仕並非被告。
2️⃣傳召PW2 SPC58312
主問:
2/11/19 14:05 收到通知,PC1057見到有可疑人物,需要協助,大約在14:15到大廈街附近等候指示,14:43總部通知可疑人物準備離開,要求去截查,去到時他們已經不在紅茶餐廳,行去後巷見到總部同事控制住六個人,現場有超過十名軍裝警員。
PW2認出庭上被告,說出被告當日的衣著,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控方呈上證物並叫PW2逐一確認。
PW2稱在現場作出警誡和拘捕,上手扣,在15:00帶回葵涌警署,15:10到達,見值日官,辦手續,整理證物寫標籤,在21:43交證物給報案室看管,但唔太確定有幾多件證物。
控方呈上一件黑色衫叫PW2辨認,PW2睇咗一段時間才確認是在警署搜背囊時搜出。
辯方律師提出抗議,指控方應先問PW2,如他能説出證物,才再呈上,裁判官同意
PW2稱無其他證物,。。。隨即話仲有銀包和電話,但無檢取衣物。
控方轉變方式,叫PW2睇相簿P15,從中確認並新增了10件證物。
12:55~15:02休庭
辯方盤問:
PW2去到後巷時,已見到有人跪在地上面向牆,但未開始搜查,唔記得當時被告係咪孭住背囊,但係由被告持有,搜查前叫被告起身,放低背囊,被告睇住搜袋,PW2唔同意各人的背囊放得好近。
播出D2,PW2同意片中拍攝到他背面,亦見到背囊放得近,已即時拿開,唔同意會調亂。
睇辯方證物D3,同意第二、第四和第五頁相中的背囊是一樣,但在現場唔會搞錯。
律師指PW2當時部份證物搜出後,會放在地下會撈亂,現場無入證物袋,當場唔記得有咩證物,係返到差館先補錄搜到嘅物品,PW2不同意。
PW2同意在庭上唔記得嘅證物,並未寫在記事冊,記憶係模糊,但睇返相就記得,因為唔係拉咗好多個人。
律師指PW2記錄證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只係寫咗13件證物;在當日21:43第二次紀錄證物,但無寫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亦無紀錄是在差館搜出。
事件之後無de-briefing ,只在現場與便衣傾時間;唔同意證物係同其他人夾出嚟。
PW2的口供顯示,被告唔簽記事冊,被告無核實被搜出的證物。
控方無覆問
~~~~~~~~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作中段裁決,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會上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主要爭議:
1. 證物係咪被告所有:因為在餐廳可能攞錯,也可能在後巷調亂
2. 持有物品的意圖:證物是日常用品,可以作裝修用,控罪亦無指出損壞「誰」人的「什麼」財產,未免粗梳。
控罪需要證明「管有+意圖」,現無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02葵涌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詳情:
1️⃣傳召PW1 PC1057
主問:
2/11/19 13:35 以便裝當值,與四名便衣警員進入大廈街紅茶餐廳,約10分鐘後有兩名男子進入餐廳,大約在14:05~14:15再有四名男子加入,共六人一齊進食,當時相距三張枱,大約五米,因為首兩人孭着大背囊,後來的人也孭著黑色背囊,這類背囊經常在犯罪現場出現,因而引起注意;之後他們離開,原本出門轉左,但見到軍裝警員隨即轉右,走入大廈街與德士古道之間的無名後巷,PW1表明身份,其中一人逃跑,PW1大叫:警察、咪走,該人因轉頭望後,未察覺前方路牌,因而撞到並跌在地上,被PW1帶回後巷,交給到場的軍裝警員調查。
辯方盤問:
PW1未見過六名人仕,唔記得六人之中有幾多人孭背囊,睇警方拍攝的相片,相中有六個背囊,PW1確認第一張相的背囊係,其他唔知。
睇辯方證物D4,相片是紅茶餐廳的室內情況,PW1確認相片正確,但影唔到被告所坐位置。
當日六人坐在PW1正前方,無留意他們有無放低背囊在地上,因要留意仲有無其他人加入。
見他們準備埋單,通知軍裝,PW1也埋單走,無留意他們是否攞返自己的背囊,和有無打開過背囊。
PW1唔確認當日有幾多個軍裝行去紅茶餐廳,唔知六人中邊個見到軍裝,唔認得被告,唔記得佢有無孭背囊,唔記得著咩色衫,唔記得當日荃灣有冇示威活動。
六名人仕被控制在後巷,跪在地上,面向牆,被軍裝搜身搜袋。
播出辯方證物D2,有市民拍到的影片,PW1確認為當時情況,片段中見到有三個背囊放在地上,放得好近,PW1稱冇留意如何處理證物。
PW1離開後便返警署,之後無de-briefing ,但有匯集記憶,主要係講時間,無講證物。
PW1確認首兩名人仕大概在13:45到,六人在14:43離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問:
PW1確認被告是首先到場的其中一人;由六人離開餐廳到被截停,是在15秒之內,其間被截停人仕無離開過視線。
辯方覆問:
PW1確認被截停人仕並非被告。
2️⃣傳召PW2 SPC58312
主問:
2/11/19 14:05 收到通知,PC1057見到有可疑人物,需要協助,大約在14:15到大廈街附近等候指示,14:43總部通知可疑人物準備離開,要求去截查,去到時他們已經不在紅茶餐廳,行去後巷見到總部同事控制住六個人,現場有超過十名軍裝警員。
PW2認出庭上被告,說出被告當日的衣著,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控方呈上證物並叫PW2逐一確認。
PW2稱在現場作出警誡和拘捕,上手扣,在15:00帶回葵涌警署,15:10到達,見值日官,辦手續,整理證物寫標籤,在21:43交證物給報案室看管,但唔太確定有幾多件證物。
控方呈上一件黑色衫叫PW2辨認,PW2睇咗一段時間才確認是在警署搜背囊時搜出。
辯方律師提出抗議,指控方應先問PW2,如他能説出證物,才再呈上,裁判官同意
PW2稱無其他證物,。。。隨即話仲有銀包和電話,但無檢取衣物。
控方轉變方式,叫PW2睇相簿P15,從中確認並新增了10件證物。
12:55~15:02休庭
辯方盤問:
PW2去到後巷時,已見到有人跪在地上面向牆,但未開始搜查,唔記得當時被告係咪孭住背囊,但係由被告持有,搜查前叫被告起身,放低背囊,被告睇住搜袋,PW2唔同意各人的背囊放得好近。
播出D2,PW2同意片中拍攝到他背面,亦見到背囊放得近,已即時拿開,唔同意會調亂。
睇辯方證物D3,同意第二、第四和第五頁相中的背囊是一樣,但在現場唔會搞錯。
律師指PW2當時部份證物搜出後,會放在地下會撈亂,現場無入證物袋,當場唔記得有咩證物,係返到差館先補錄搜到嘅物品,PW2不同意。
PW2同意在庭上唔記得嘅證物,並未寫在記事冊,記憶係模糊,但睇返相就記得,因為唔係拉咗好多個人。
律師指PW2記錄證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只係寫咗13件證物;在當日21:43第二次紀錄證物,但無寫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亦無紀錄是在差館搜出。
事件之後無de-briefing ,只在現場與便衣傾時間;唔同意證物係同其他人夾出嚟。
PW2的口供顯示,被告唔簽記事冊,被告無核實被搜出的證物。
控方無覆問
~~~~~~~~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作中段裁決,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會上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主要爭議:
1. 證物係咪被告所有:因為在餐廳可能攞錯,也可能在後巷調亂
2. 持有物品的意圖:證物是日常用品,可以作裝修用,控罪亦無指出損壞「誰」人的「什麼」財產,未免粗梳。
控罪需要證明「管有+意圖」,現無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0937開庭
庭內約15人聲援
繼續控方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1105 休庭30分鐘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1151 開庭
控方完成主問PW3
辯方開始盤問
1258休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PW3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0937開庭
庭內約15人聲援
繼續控方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1105 休庭30分鐘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1151 開庭
控方完成主問PW3
辯方開始盤問
1258休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PW3
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5C(列為控方證物P7)
1)警方畫了一副山東街彌敦道一帶草圖 P1
2)2月12日在彌敦道雅蘭中心銀行中心一帶5張照片P2(1-5)
3)立場新聞10月22日錄影片段(1020九龍遊行旺角現場 063-0725)燒錄光碟P3
4)10月22日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拼(1-10)黑色背囊,黑色頭盔,過濾器,手袖黃色手套,8生理鹽水,9灰色手套,10 一個打火機
5)被告身上衣物P5(1-5)黑色T,黑色長褲,黑色鞋,灰色頭套,黑手套
6)P4P5 沒有經過修改,呈堂可信性沒有置疑
7)警方妥善保管證物鏈沒有爭議
8)控方證人專家化驗師報告 P6
注:應為10月20非10月22日。庭上稍後改之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需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將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沙展54032伍詠強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65C(列為控方證物P7)
1)警方畫了一副山東街彌敦道一帶草圖 P1
2)2月12日在彌敦道雅蘭中心銀行中心一帶5張照片P2(1-5)
3)立場新聞10月22日錄影片段(1020九龍遊行旺角現場 063-0725)燒錄光碟P3
4)10月22日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拼(1-10)黑色背囊,黑色頭盔,過濾器,手袖黃色手套,8生理鹽水,9灰色手套,10 一個打火機
5)被告身上衣物P5(1-5)黑色T,黑色長褲,黑色鞋,灰色頭套,黑手套
6)P4P5 沒有經過修改,呈堂可信性沒有置疑
7)警方妥善保管證物鏈沒有爭議
8)控方證人專家化驗師報告 P6
注:應為10月20非10月22日。庭上稍後改之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需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將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沙展54032伍詠強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31太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鍾(33)🛑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8月14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就控罪(1)判處12個月監禁,並就控罪(2)罰款5000元,拒絕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及刑期上訴申請。(詳情)
法官了解雙方口頭陳述,認為辯方提出嘅理據並沒有合理爭拗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手足好精神,有笑,有俾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31太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鍾(33)🛑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8月14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就控罪(1)判處12個月監禁,並就控罪(2)罰款5000元,拒絕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及刑期上訴申請。(詳情)
法官了解雙方口頭陳述,認為辯方提出嘅理據並沒有合理爭拗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手足好精神,有笑,有俾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11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11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