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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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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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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提堂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一支噴漆)

控方表示與律政司商討後,d3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與暴力,損壞財產的罪行。

D1申請無需答辯,D2不認罪。
控方申請押後作審前覆核,以聆聽D1的答辯。

押後至1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7 開庭
控方盤問PW3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於1993年加入警隊,2011年晉升警長
現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負責刑偵工作

2019年7月14日當天負責奉命出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當天跟隨當時 高級警司梁子健 當傳令員,主要工作為保護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幫他傳達命令予前線警員。

當天PW3與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負責處理沙田遊行事宜,由上午11點開始一直於沙田區擔當傳令員職責。

上午主要處理沙田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成騷亂,變成不單處理人群控制,更要處理暴亂。

後期發現好多「暴徒」掟樽、硬物、雨傘及磚頭,所以後期行動主要變為拘捕及驅散。
當天晚上2140,同 高級警司梁子健 聯同新界南機動部隊A2隊員,及新界南刑事應變部隊隊員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初時只是到達沙田中心平台一樓,原先只是在好運中心,但平台位有暴徒掟磚,收到電台通知要「清理上面啲暴徒」,及後改口為驅散,最後到沙田中心位置成功驅散暴徒。

及後再收到指示,沙田新城市近火車站有同事要支援,所以由沙田中心經天橋進入新城市廣場L3。由新城市一條窄巷進入新城市廣場,得知廣場入面聚集咗好多「暴徒」,需要入去支援港鐵站同事,當中包裝便裝同事,但不知入面實際有幾多「暴徒」。

便裝同事均有配備頭盔、配鎗及警棍,但保護性裝備相比起防暴少。

初時到達新城市廣場見到約有五十人,得知佢地係警察時,就不停搵嘢掟佢地,當中包括水樽、雨傘及其他不知名粉末。然後高級警司梁子健叫PW3及其他隊員作保護陣營,走向332舖。期後見到有更多「暴徒」係L3中庭、L4及L5。

當晚A2小隊有30多人,而PW3的隊伍有10幾人。PW3於L3見到上層有約100名「暴徒」不停向警員方向掟傘、水樽及硬物。PW3要到地鐵站支援,故隊伍以保護模式走向地鐵站,但太多人掟雜物,所以先到一角集合。同時,於L3中庭見到有其他同事被襲擊。

於是PW3同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走向中庭位置,想同中庭其他同事集合,由於情況混亂,及見到有同事被「暴徒」襲擊,於是停留於中庭位置,協助同事驅散,同時與高級警司梁子健失散。

PW3及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一名便衣警員成功將被告拉低令被告坐下,被告仍頑強反抗。PW3控置於被告右後方控制被告頭部,用壓點控制被告,以左手拉著被告衣服前方,當時高級警司梁子健亦有拉扯被告衣服,但沒有留意便裝警員行動。

PW3想以壓點控制頭部,想盡量將被告頭部貼著PW3心口位置,PW3此動作為壓點控制前準備工作,認為壓點控制即使未能完全控制頭部,會影響效果,但仍能發揮一定效力。但由於無法控制被告頭部,最後被告挨落 高級警司梁子健 的背部。

當時被告仍然繼續郁,及後PW3感覺手指痛,見到被告咬著PW3手指,感覺被告想扯PW3手指,因見到被告頭部由右向左郁。

PW3嘅手放係被告前面,想以右手指托起被告嘅鼻至人中部位,訓練時有教壓點控制要壓特定部位,但控制被告失敗。

發覺劇痛再望到手指被咬,縮手後發覺無咗隻手指整個過程好快,PW3當時即時同被告講「放開,咬住我手指」,但被告無放口,而期間仲要見到被告頭部由右至左擰轉。PW3嘗試掙脫及縮手,但縮手後發現手指已被咬斷。及後協肋其他同事將被告拉向Cocah店舖,在店舖附近搵到自己手指,再向長官報告傷勢。及後送院接受接駁斷指手術,留下永久創傷,只可回復6-7成功能,感知冷熱較其他手指慢,受傷指尖觸摸物件亦較其他手指弱,如只是輕微觸摸物件會完全感覺不到。PW3的右手是慣用手,現時右無名指每天仍間歇性感到痛楚,無血到時手指會感到痛,如果冬天更會感到刺痛。現時右無名指相比未受傷時只能使出一半力量。

由2019年7月14日放假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不斷積極接受治療,但直至2020年5月開始感覺無進展,現時醫生表示無需再覆診。

1630 休庭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明天將播放當天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5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溫(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管有一支手錘。

押後8星期,文件已索取但未收到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到2020年12月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09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原先列有3位控方證人,但證物鏈有爭議,將傳召多2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本人,還有4-5位辯方證人,其中有2名證人是關於拍攝到的片段

拘捕過程有爭議,即關於被告當時是否管有該枝鐳射筆,及有沒有意圖去傷人

辯方有片段要呈堂,是一些光碟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18、19日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14天前提交同意案情,以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27天水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27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外管有三條帶有小刀或刀片的手繩及一塊刀片

9月2日向律政司提出由三條控罪改為一條控罪,9月10日收到律政司回覆,10月12日去信回覆律政司

辯方申請押後聽取答辯,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張官提醒今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5屯門

林宇軒/屯門公園衞生關注組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5月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2樓,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謝煒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提取法律文件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以離開香港
每星期1次報到

辯方需於12月1日向控方提交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10馬鞍山

👤陳(3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案情:
被告被指在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耀安邨耀榮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根據《明報》指出,由於有片段拍攝到疑似被告的人在2019年8月10日在馬鞍山警署外以雷射筆照向駐守警署天台的警員,因此警員翌日拘捕被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5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沒有招認供詞;而辯方表示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1天審訊期,而辯方申請2天審訊期。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訊前3天向法庭呈上承認事實。

案件將會在2021年1月27日(預留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中文審訊。

裁判官增加一項被告保釋條件:
如果被告需要更換住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除上述新增條件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王(31) #0805大圍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辛(27)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本案D1較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被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41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度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破壞公物,案情嚴重,監禁是合適的選項,而社會服務令亦是一種替代選項。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展示口頭上的悔意、有穩定工作、良好家庭、沒有案底及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因此認為法庭可以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經就交通燈的損壞作出賠償,希望藉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被告除了口頭上的悔意外有更大的反省。法庭強調被告在屢行社會服務令需要與感化官合作和保持良好工作態度,如果被告違反上述條件,則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
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透露被告從美國網站購買槍械,經貨船運送到香港。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透露打算向法援索取法律意見,唯張官指法援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而當值律師亦無法即時代表被告。最終由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修訂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新增控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修改宵禁令時段及禁足令豁免律師樓地點獲批
D10及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文字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十三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1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當日附近有示威 灣仔搜出管有2支噴漆

簽保500守行為12個月

🎉撤控🎉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0筲箕灣 #答辯
#庭外消息

D2-D5 (14-15)
(D1早前已認罪)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據悉黃姓男子與各人為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網球,家人得悉後報警。

D3認罪❗️

押後11月10號0930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D4、D5不認罪
預計3天審期
押後至2021年2月17至19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615 D2辯方律師盤問PW4完結。
由D3辯方律師盤問PW4。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A1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10,000
人事擔保 $5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至0600
每週報到1次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A2 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區域法庭再訊

(按:文手足精神狀態不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辯方仍未盤問完,明天繼續~

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0點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注:辛苦各位旁聽師~)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2/3]

今日完成所有證人作供(供詞後補)。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0830北角

李(3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30日,在北角港鐵L5行人通道無合法辯解損壞該通道一幅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詳情:
案件因昨日打風而順延到今日,但因為控方律師要處理另一宗在區域法院的案件而未能出席,裁判官押後本案至2020年10月2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