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5屯門
林宇軒/屯門公園衞生關注組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5月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2樓,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謝煒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提取法律文件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以離開香港
每星期1次報到
辯方需於12月1日向控方提交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5屯門
林宇軒/屯門公園衞生關注組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5月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2樓,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謝煒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提取法律文件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以離開香港
每星期1次報到
辯方需於12月1日向控方提交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林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5日於屯門市廣場1期2樓晚上8點,被告右手手持膠杯擲向正按599G驅散示威人士的便衣警長,令其右額紅腫,無求醫。警方其後取得屯門市廣場閉路電視片段,於2020年5月13日上門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及 ‼️認罪‼️
📌 控方證人:
PW1 警長5239謝煒傑 (被襲警長)
PW2 警員58228 (上門拘捕被告)
因被告認罪無須作供
📌 辯方:
1) 求情
被告僱主巫堃泰區議員、4位區議員與議員助理求情指,被告熱心改善社區環境、真誠關心街坊,為解決屯門公園嘈音問題貢獻,並先於房屋署自發清潔爆發疫情的三聖邨。
前教師指被告已反省行為,家人求情表示被告本性善良、孝順。
2) 案件背景
被告掟出的是珍珠奶茶外賣膠杯,沒有造成嚴重傷勢,警長現場繼續執行職務而無須就醫。
現場為相對和平的「和你唱」活動,案發時示威人士已大致離開,在場多為穿反光衣的記者,進一步引發暴力行為的風險低,被告亦有悔意和認罪。
3) 案例陳詞
控方案例為旺角騷亂陳柏洋案,本案被告無計劃參與衝突,所用物件造成傷勢不重,案例參考性有限,應用較輕量刑起點。
法官提出上訴庭案例 [龔(18) #1111將軍澳];辯方指本案非肢體衝突,被告無瞄準特定警員,法官指口供所述「向警察方向」無基礎推出「無瞄準」,駁回辯方說法。
📌 示威人數:
法官詢問現場示威人士人數,須納入判決考慮。控方無資料,辯方呈上現場閉路電視截圖,控辯雙方就示威人數無共識,休庭商議。
其後控方指電腦RAM太低無法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相片判斷約有20-30人,難辨認身穿黃衫(即反光衣)者以外是否示威者。法官指控辯雙方都同意現場人數不多,法庭以示威者約20人為基準考慮。
📌 判刑:
A)案情
法官指控罪嚴重,為較嚴重之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警方是在設防線時被襲擊。法庭同時考慮求情信內容、閉路電視截圖顯示的現場情況和示威人數。
B) 案例
旺角騷亂案例嚴重性遠比本案高,本案無出現同類情況,參考性低。
上訴庭案例指出要考慮案發時間、日期、場合和人數,如會引起衝突會加重嚴重性。該案情節比本案嚴重,而其量刑起點為8星期。
C) 刑期
量刑起點為6星期,被告認罪減至4星期,考慮被告獲同事、家人、朋友支持,議員助理工作獲肯定,酌情扣減1星期。
‼️判即時監禁3星期‼️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林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5日於屯門市廣場1期2樓晚上8點,被告右手手持膠杯擲向正按599G驅散示威人士的便衣警長,令其右額紅腫,無求醫。警方其後取得屯門市廣場閉路電視片段,於2020年5月13日上門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及 ‼️認罪‼️
📌 控方證人:
PW1 警長5239謝煒傑 (被襲警長)
PW2 警員58228 (上門拘捕被告)
因被告認罪無須作供
📌 辯方:
1) 求情
被告僱主巫堃泰區議員、4位區議員與議員助理求情指,被告熱心改善社區環境、真誠關心街坊,為解決屯門公園嘈音問題貢獻,並先於房屋署自發清潔爆發疫情的三聖邨。
前教師指被告已反省行為,家人求情表示被告本性善良、孝順。
2) 案件背景
被告掟出的是珍珠奶茶外賣膠杯,沒有造成嚴重傷勢,警長現場繼續執行職務而無須就醫。
現場為相對和平的「和你唱」活動,案發時示威人士已大致離開,在場多為穿反光衣的記者,進一步引發暴力行為的風險低,被告亦有悔意和認罪。
3) 案例陳詞
控方案例為旺角騷亂陳柏洋案,本案被告無計劃參與衝突,所用物件造成傷勢不重,案例參考性有限,應用較輕量刑起點。
法官提出上訴庭案例 [龔(18) #1111將軍澳];辯方指本案非肢體衝突,被告無瞄準特定警員,法官指口供所述「向警察方向」無基礎推出「無瞄準」,駁回辯方說法。
📌 示威人數:
法官詢問現場示威人士人數,須納入判決考慮。控方無資料,辯方呈上現場閉路電視截圖,控辯雙方就示威人數無共識,休庭商議。
其後控方指電腦RAM太低無法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相片判斷約有20-30人,難辨認身穿黃衫(即反光衣)者以外是否示威者。法官指控辯雙方都同意現場人數不多,法庭以示威者約20人為基準考慮。
📌 判刑:
A)案情
法官指控罪嚴重,為較嚴重之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警方是在設防線時被襲擊。法庭同時考慮求情信內容、閉路電視截圖顯示的現場情況和示威人數。
B) 案例
旺角騷亂案例嚴重性遠比本案高,本案無出現同類情況,參考性低。
上訴庭案例指出要考慮案發時間、日期、場合和人數,如會引起衝突會加重嚴重性。該案情節比本案嚴重,而其量刑起點為8星期。
C) 刑期
量刑起點為6星期,被告認罪減至4星期,考慮被告獲同事、家人、朋友支持,議員助理工作獲肯定,酌情扣減1星期。
‼️判即時監禁3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