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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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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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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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陳(16) #提堂 (#20200119旺角 襲警)

是日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31/8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提堂

何(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支鐳射筆)

控方同意以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處理,撤回控罪,證物1-35充公。另外需付$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前覆核

李(39)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辯方已要求控方提供了相關警員的有關資料,相關文件已到手。
雙方簽署了一份承認事實。

控方會傳召兩位控方證人。
辯方需要傳召第三位控方證人及四位警員供盤問,他們跟當時制服被告有關連。
辯方有機會需要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無任何警誡供詞。

控方有一段幾分鐘片段需要播放。

控方表示,有一名辯方必須盤問的證人會於九月請一個月事假到外國替子女適應生活,因此不能於九月作審訊。

裁判官詢問了幾個日期,控方均表示沒有空。裁判官因而燥底,最後更喊「咁即係成個十一月都唔得啦!」

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九日及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第七庭作中文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楊(17) #答辯 (#1111黃大仙 #1111彩虹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黃大仙區有示威者號召阻塞交通,早上5時開始PW1-4以便裝至區內巡邏。0730時PW1-4駕駛沒有記號的警方車輛駛至牛池灣街市外,當時附近有約60-70名示威者聚集叫口號,佔據行人路及天橋。當中有4-5人由天橋上拋下大型物件,橋下有路人清理物件,雙方發生爭執。有見及此,PW1-4落車,見到當中有人身穿制服(校服?),戴灰色口罩、單手穿手套,即被告,當時被告與其他人士有爭執(?),PW1因而展示委任證。此時被告向後退並開始掙扎,PW2-3加入制伏被告不成功,PW4加入以警棍打向被告左大腿一下後PW3正式拘捕被告。至黃大仙警署後,警誡下搜出被告有一長者八達通,被告否認與集結有關。錄影會面下被告保持緘默。

2020年2月3日被告拒保候查(俗稱踢保),PW7其後重新拘捕被告,期間被告保持緘默。


早前辯方向律政司申請其他方式處理,是日控方表示同意。

同意案情。被告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阻礙公眾地方或公職人員的罪行。(堂費聽唔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8) #提堂 (#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報到時間更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14:30觀塘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梁,梁(18-21) #提堂 (#1111觀塘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駿業里及觀塘道交界,管有一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燈柱58A旁,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D1同意案情,控方申請撤控,D1需交$5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自簽$1000守行為一年。
證物11-13交還被告,1-10、14-17充公。

控方將繼續檢控D2
D2表示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證人1、3、5、6,沒警誡供詞,沒任何錄影片段。
辯方證人只有D2本人。

預審期:一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9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30 第二證人警員y作供完第一部分
小休15分鐘~

1546 開庭,繼續第二證人警員y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D1 郭(28)
D2 張(20)
D3 何(25)
D4 温(17)
D5 麥(22)
D6 譚(21)
D7 鄧(16)
D8 方(18)
D9 楊(19)
D10 卓(18)
D11 郭(17)
D12 鄧(21)
D13 戴(19)
D14 王(21)
D15 伍(22)
D16 劉(24)
D17 黃(23)
 
控罪: 1.暴動(D1-D17)
2.抗拒警務人員(D1-D5)
3.管有攻擊性武器(D8,D14)

背景:案件於2019年10月3日首次提堂,其中6名被告因留院故缺席聆訊。D16、D17其後被加控暴動,於2020年5月7日首次與其餘15名被告一同提堂,D1-5於同日各被加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D8、D14則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有關投訴:其中6名被告投訴拘留期間曾被警方強迫穿上裝備拍照。當中一人投訴警方延遲其就醫近9小時;並在10月2日往搜屋期間,被一名警員恐嚇稱:「你哋咪繼續出來,我收工陀埋支炮出嚟,咪一槍一件。」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全部被告申請報到次數至隔星期一次獲批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8申請取回護照正本以辦理續期手續被拒
D11,D1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7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10,D17申請豁免是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辯方申請押後,因近日才收齊控方文件,亦希望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提出應最少押後四星期。

押後至9月1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D1警署報到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D1 D2 宵禁令取消,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需要證人二(警員y)進行辨認程序
*除庭上人員,律師外 其他人都要除口罩
現休庭五分鐘 讓旁聽人士考慮決定留下還是暫時離開 在庭外等候~

(按:辛苦各位旁聽師等待~)

1620 進行辨認程序~
#區域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答辯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

辯方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

每星期報到1次減少至每兩星期報到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縱火。


被告不認罪

被告申請每星期報到2次減至每星期報到1次獲批


審訊預計需時2天,會以英文審訊


控方將傳召5位警員作控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不爭議)

審訊將不依賴警誡供詞、沒有錄影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00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答辯

楊、湯(20-25)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1)暴動 [A1楊及A2湯]
被控於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楊]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湯]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8月31日民陣發起「人大8.31落閘五周年遊行」又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事隔逾9個月,在6月8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保釋,並須遵守宵禁令;7月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每星期報到1次減少至每兩星期報到1次獲批
A2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10/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九日審訊]

第十日審訊

涉及第七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4刑偵女警
作供完畢

涉及第八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5 PTU速龍作供

休庭明早9:15繼續

因疫情食飯問題,未來本案審理將採半日制9:15-13:30

[第十一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2/2]

已完成PW3-5作供, 覆問PW1。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自辯。

1628 休庭,明早 29/7 09:4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律師盤問完證人二(警員y)
辯方律師決定明天再繼續盤問證人二(警員y)

今日審訊完成,明天930繼續於五庭審訊。
被告按原來條件保釋。

*由於還有其他證人未審訊,經過討論後,如果明天審訊未完成,將於星期四上午和星期五下午,繼續於五庭審訊~

(按:手足表示:見到各位旁聽師陪住佢,充滿力量,多謝各位旁聽師呢2日旁聽,希望聽日繼續見到各位~辛苦曬T_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2/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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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傳召PW5 警長17261 詹興和,新屋嶺扣留中心主管,負責新屋嶺的保安工作,在今年5月退休(唔肯定),因為退咗休所以無委任證

主問時詹警長指,可從2條人車都可以行的小路進入新屋嶺扣留中心,小路附近有4戶村民,詹警長認為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大概要幾百人。因新屋嶺屬於限制區域,所以平時只有6至7名警員駐守,且不會帶槍。每日遞解非法入境者一次,平均每日3,4個。在處理羈留人士期間警力增至百幾人,亦有配槍,但不會帶槍入羈留室
--------------------------
15:39 辯方盤問

詹興和警長不同意新屋嶺交通不便,遠離市中心。辯方律師於是問詹警長,如果從西九龍裁判法院出發,可以點去新屋嶺?詹警長答,可以視乎需要,搭的士又得,搭港鐵去羅湖站行過去都得……辯方律師指出,無禁區紙係唔可以係羅湖站使用其他非出境出口。詹警長答,咁你有禁區紙咪得囉,無嘅你咪去文錦渡,有專線小巴同巴士去…

辯方律師不再轉灣抹角,直接問詹警長是否認同,號召市民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聚集,會比在政總困難。詹警長不同意,指新屋嶺外有小巴站,亦可在上水站轉車。

另外,詹警長對於新屋嶺外路牌,在9月21日被噴上「奧斯威辛集中營」不了解,亦不知是何人所為。對於有銀髮族在9月26日在新屋嶺附近舉辦導賞團,詹警長表示不擔心,但有向上級通報,最後導賞團展示橫額,發表演說後和平散去,無人被捕。除日期時間外,主辦單位的背景,在部署人手時會考慮在內,通常會在集會前後兩天加強巡邏。盤問下同意並不知導賞團參與者睇咗d咩資訊,在庭上第一次見呈堂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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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控方覆問

你本人有無Facebook帳戶?
詹興和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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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訊

案件編號: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已合併)

🚹🚹白衣暴徒🚹🚹
A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A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A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
A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
A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A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A7:鄧英斌(61) 無業

控罪:
(1) A1-4,7 暴動
(2) A1-4,7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 A5-6 暴動
(4) A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 A5 暴動
(6) A5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A1-4,7 同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內參與暴動
(2) A1-4,7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 A5-6 同被控於19年7月22日凌晨在元朗西鐵站J出口參與暴動
(4) A5-6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 A5 被控於19年7月22日凌晨在元朗形點商場內參與暴動
(6)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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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
A1-2, 5-7 準備好答辯
A3-4 因疫情關係未能進入荔枝角收押所進行公務探訪,未能取得指示

法官指案件由事發至今已逾一年‼️,應該盡快排期審訊

法官及控方希望先訂好審訊日期
控方預計需25天審訊
將傳召42位證人,包括15位街外證人
屆時將播放4小時新聞片段
A2有筆錄招認
控方希望進行審前覆核

1707 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
A1-2, 5-7‼️不認罪‼️
A3-4需押後聽取答辯

審訊定於2021年2月22日0900至3月26日共25天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審

審前覆核定於12月2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A3-4押後至9月29日1530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2, 5-7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4沒有保釋申請,還押監房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2/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控方已取得被告於高院保釋申請時的錄音及謄本,並和當日參考的兩個案例一併交到法庭。

裁判官指辯方郭大狀6月30日時求請時曾引述高等法院原訴庭嘅說話,當中講到
1. 高院原訴庭表示相關案件一般判處罰款
2. 監禁式判罰對被告「不合理」同「不合比例」係佢(指高院潘官) 嘅講法
3. 還押7天是不合理和不合比例的判罰
以上引述似乎並不準確。
裁判官指高院嘅講法係「本案可供參考的案情是被告在柴灣一天橋上管一把彈簧刀,控方沒任何口供依賴證實被告會點用該彈簧刀,因此在法律上難以支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本席並不是想左右裁判官判刑,只是基於今次的保釋申請,如果不給予被告保釋,可能對被告做成不公平。」
(直播員表示,我都唔包一字一句同香官所讀一樣)

控方提示裁判官7天還押不合比例的講法在馬雲祺案(辯方在高院保釋申請中提供的案件) 中有提到,裁判官卻指「沒有!」
控方最終同意香官講法,認為處理被告高院保釋申請的潘兆童法官並沒有講到。

辯方其後就裁判官的3個關注點逐一指出喺謄本中邊啲部分中提到,同時亦解釋當時庭上的討論為筆錄摘要,因此並不可能一字一句和潘官所講一樣,但當中並無扭曲潘官說話的意思及不實的地方。

辯方以被告已在7月初已就定罪上訴及提供案例支持停止覆核,但裁判官聽畢後堅持有權覆核。原因為裁判官6月30日首次判刑當日受辯方律師求請時不準確的引述所影誤導,因此需要重新判刑。

裁判官指出被告多份6月29日取得的報告(感化/教導所/更生中心) 至今不足一個月內容仍然有效。

辯方同意,但提示裁判官必需考慮被告曾在考試前還押7日,再在6月30日判處有條件釋放,已得到深刻教訓。案件由11月至今亦為被告一家帶來巨大壓力,在6月30日判處守行為,可惜7月初即被告考試期間再次收到覆核的通知,少不免影響到被告的考試準備。被告的懲教及感化報告皆指出被告在不知情下犯案。
最後,辯方重申立場,7天還押對被告已經足夠。
控方對判刑方面並無補充。


案件將押後至7月30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600 再次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