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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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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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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控罪:刑事損壞
//指他於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損壞民建聯侯選人的1幅標語。//
(摘自《香港01》2019.11.12)

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1,000,守行為12個月,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損壞他人財物的作為。控方撤銷控罪。

辯方願意賠償物主$250,將連同訟費一并在保釋金中扣除。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0921屯門
#定罪上訴 #判決

蕭(15)
(被搜出疑改裝長傘、行山杖及一枝鐳射筆,被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1447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1509 辯問PW3銷毀傳令員記錄,是否覺得內容都辯方有利?PW3否認

1530傳召證人PW4 趙督察
當日PW4 1815到西區警署對出德輔道西東行線位置。見到約500名人士聚集並設置防線,又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1549 辯方向PW4借閱其記事簿。

1656 控方申請PW6及其他4名證人使用特別通道出入,因為佢地屬特別戰術小隊(速龍),不希望承受不必要壓力。

1658 完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週五0945區域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廖(37)🛑還押逾4個月 #提堂#20200101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拒捕:摺刀、拳刺)

辯方申請押後6月10日下午2:30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押後6月1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尖沙咀
王(4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T0317舖外,襲擊警員X

背景: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時指在沒有律師陪同下落口供,口供稱是人與人之間相撞,不小心以左手撞到警員右手,並非故意襲警。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將軍澳 #新案件
郭(3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將軍澳景林邨景楠樓10樓與11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9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新案件
李(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指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宵禁:00至06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707太子 #提堂
張(66)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A及高級督察B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C
(3)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的規定

背景:7月7日網民發起「7·7九龍區大遊行」,遊行結束後抗爭者佔領廣東道,約晚上10時抗爭者沿彌敦道馬路步行往旺角,近11時因警方「包抄」令場面混亂,多處發生警察懷疑推撞、襲擊、喝罵記者及途人、阻礙採訪、對抗爭者濫用武力等事件。
在對峙期間,一輛的士突駛至警方與抗爭者防線之間「死火」,警方要求該六旬司機駛走不果,疑遭其踢小腿兩下,致擦傷及腫脹

1月8日不認罪,原排期3月30日開審。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及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開庭

D1 歐陽(25)
D2 翟(28)
D3 湛(19)
D4 陳(18)
D5 陳(24)
D6 陳(21)
D7 陳(17)
D8 鄭(25)
D9 張(19)
D10 莊(28)
D11 周(19)
D12 周(19)
D13 朱(27)
D14 朱(25)
D15 杜(17)
D16 簡(24)
D17 高(18)
D18 郭(31)
D19 黎(22)
D20 林(18)


控罪:
暴動                                          
             
各被項一項暴動罪,指與去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案發於晚上九時至十時,有示威者在加士居道聚集及堵路。及後示威者與警方對峙逾一小時,期間有人掟磚及汽油彈,並後退至彌敦道。警方隨後以「包抄」形式將示威者拘捕。

D5 D7 D14 D18 今不到庭(因另涉控罪5月13日已分開提堂,謝公海朋友記得)

控方申請押後至7月15日等候法律意見


更改保釋條件:

D1 宵禁改11-6
D2 宵禁改12-6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3 宵禁改12-6
D4 更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6 宵禁改12-6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8 無改
D9 宵禁改12-7
D10 宵禁改12-6
D11 宵禁改12-7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12 無改
D13宵禁改1-7(等交公司信證明後書面處理)
D15 宵禁改12-7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16 宵禁改12-6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17 宵禁延遲12-7
D19 宵禁改12-6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20 宵禁改12-06

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27) #提堂#1110觀塘 遊蕩:涉用手機拍攝出入警署車輛)
修訂控罪: 1640時於觀塘警署外單獨徘徊,令警長47532合理地擔心。

案情:當時47532駕駛無標記警車離開警署,見到被告企於警署閘口外,pw1 指被告手上持有手機,指因有公眾人士有計劃針對警員的行為令其擔心。1651時,被告被另外兩名警員截停,經搜查後於背囊發現 鐵筆、白色粉狀混凝土、氯化鈉粉末、打火機、口罩、手套。擷取CCTV後,警方指被告於 1541時已在現場流連,曾兩次拍攝離開警署的車輛。警戒下被告稱居於於北區,事發時正等待朋友於晚上6時APM見面,警戒下被告對其他事項維持緘默。

控方是日取得律政司意見,指控辯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遊蕩罪行。堂費1000元。

證物1-26 歸還被告,27-35 歸還警方
(直播員註:佢咁講我咁mark架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紐(19)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超過八十天,若今次不批准保釋,被告則需要等到下次審訊,即六月二十二日,才有機會獲釋。他續稱,本案的嚴重程度遠遠不及其他同類型的案件。

法官捉住這一點不斷追問,問辯方律師有沒有看過影片,以證明嚴重性不及其他案件。法官再詢問雙方律師有沒有影片在旁。兩位皆否認。

法官表示現時只有兩個處理方法。一是將案件押後,一是在沒有影片的前設下繼續申請保釋。

辯方律師希望將案件押後。

法官宣佈本申請押後至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2柴灣 #提堂

👤D1: 邵(27)
👤D2: 余(31)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D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案情:於2019年10月12日,在柴灣泰民街康翠臺3座附近,D1涉嫌襲擊警長51275,而D2則阻撓執行職務的警長5983

背景資料

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D1吳(22), D2霍(23)
#0908青松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2名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傳召4名證人,包括2名輕鐵站職員,2名屯門反黑組第1隊警員

雙方無爭議:
1) 證物來源及物主
2) 被捕時間,地點,警員身份
3) 地圖準確性

主要爭議點:呈堂CCTV片中人的身份

11:38 已完成盤問4名控方證人,暫時休庭
12:00 再開庭
12:10 庭上播放cctv片段

在播放兆軒苑黑白CCTV片段後,裁判官表示只見片中有人行來行去,未能識別片中人身份。所以指示控方,儘管最後可能不被法庭接納,亦要在控方案情中指出片中人身份,而非單靠庭上播放片段,要求裁判官自行推斷片中誰是被告。

13:00 休庭至14:30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9月8日,在輕鐵屯門青松站內毀壞一部八達通終端機。

PW1:輕鐵職員 助理經理(列車)
PW2:輕鐵職員 控制室通訊主任
PW3:警員 47923
PW4:警員 10518

PW1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當時位置,輕鐵站是否仍運作,證人與案發地點之距離。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表示正常果度冇乜人,但果時見到有人聚集(約3人,相信係男性,但只見到短髮,深色衫,口罩,所以不是100%確認性別),所以駕駛輕鐵巡邏車至案發地點2,30米附近望住,並匯報到控制室。當時見到有人從小徑行出往青松站方向,並於站內傳出有約十下以下的敲擊聲響,大約維持10秒左右,未能確認是什麼物體的碰撞。當控罪室開燈並廣播警告現場人士離開,及後聚集人士往建生方向離開,但未知確實佢地去左邊。

PW2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其職業,得知事情的經過,cctv位置。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從收到同事報告後約分幾鐘set機望番現場,大約見到5個人於青松站入口(證人有描述其中2人衣著),其中1個用一件短短地的硬物敲打入閘機,於用廣播警告後,走左幾個人,另有1人上左月台打算破壞另一部機。及後,再用廣播通知佢地破壞財物會有法律責任,佢地之後慢慢離開。由於cctv並無錄音功能,所以只睇到有1個人敲打左5,6下,其他人距離有2,3個或1,2個身位。

(播放2段cctv畫面)

證人確認當時的畫面是當日所睇到的畫面

其中辯方指出唔公道,因為控方放大左其中一格畫面,而證人當時是看4合1的畫面,其後裁判官詢問此證人是否作供完成,因放大之片段無需要放埋比證人睇,故最終用番4合1畫面播放

(cctv播放完畢)

PW3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及當時是什麼更,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接收到來自輕鐵職員報告指有3男2女向建生方向行去,故到現場(建生邨)附近揸車搜索,位置約是兆軒苑,良德街,從青松站過去,只隔一條馬路,約20米,步行前往只需5分鐘左右。被截查的其中一個是D1,並確認D1當時衣著,而D1被截查時,正係逸生閣行出嚟

(睇證物相片簿)

證人確認相片中的物件是當時從D1搜出的物件。

(睇證物地圖)

證人確認案發地點與截停被告地點相距約500米,並確認到達該處有多條路可達,由於接報只知3男2女往建生邨離去,故於附近搜捕,而不確定被截停人士從哪條路抵達。

裁判官疑問又說20米,又說500米,是何情況。證人表示青松站往兆軒苑約20米,而非截停被告的地點。

辯方進行跟進問題,證人確認站與截停位置約500米。

PW4盤問概要:
控方先確認證人駐守地,證人一一確認。

控辯雙方進行盤問後:
綜合證人所言

指出當時搜查2女3男,其中2人為D1,D2,並確認證物相片簿中之物屬於D2當時被搜出或被看到之物。控方要求證人打開當時從被告背囊搜出之黃色雨衣,該雨衣估計長約1.5米,膊位約4x-50cm,而估計D2身高約1.7米左右。

====4位證人 盤問完畢====

CCTV時間 - 上午庭約睇左1小時

基於只有播片,控方並無描述,故裁判官指出到目前為止,cctv淨係顯示個別人士行黎行去,你地打算點做?唔知啲警察睇左幾多個鐘頭去推斷邊個係被告,但控方案情可能需要講估計邊個係被告,而本席接唔接納係另一件事。本席係咪要拎個放大鏡去睇?從而去推斷誰是被告?

休庭至1430再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審訊

1431 開庭
水官問及點解冇一名專責嘅警員負責哂CCTV呢部份?好擔心依家有一堆片睇哂之後原來輕鐵站CCTV同被告不同人,依家要睇哂呢啲行嚟行去嘅片有咩幫助?

辯方理解控方打算就截圖講解案情。

水官提點控辯雙方應該都知兩位不能在bar table作供,打算如何「講解案情」?

控方想指出有連貫性的問題,從一路的衣著睇行到去被捕位置,中間都有CCTV。

辯方留意到午飯前法庭已有關注,依家可以從著咩衫,透過畫面作陳述。

水官重申現時最擔心睇畫面以為某人係被告,結果原來唔係。

控方修正,會先確認截圖內人士身份及特徵為被告,再重片段指出同樣特徵人士作身分辨認。辯方反駁這並非自己所理解控方的做法。

水官認為這個是沒有(專責研究CCTV證據的)警察證人的問題。依家係度拗無結論,尤其舉證應該是控方的事。

1448 休庭15分鐘,
予控辯溝通好如何使用CCTV片段以助辨認片段內出現過的人物之身份

1501 開庭

1504 水官表示若控辯仍冇共識,控方拎出認為最相關最有力證據予法庭判斷,睇人行嚟行去冇咩特別意義,否則一路描述畫面同俾口供有咩分別呢?

控方播出兩段片段(數人從街上一路行至兆軒苑的黑白片及,青松站有數人在八達通機有所動作),以上為控方中段陳詞。

辯方指片段未有拍攝到面貌,只有衣著特徵。PW1只有聽到敲擊聲,但冇目擊事發經過亦見唔到啲人去咗邊。另引述了同意案情內2019年9月7日24時有女士曾使用過該八達通機而運作正常。控方證據只影到懷疑是被告的人士進入兆軒苑,除衫換衫都係黑白片段睇唔到顏色,CCTV證明唔到被捕嘅5個人身份,控方舉證亦無法證明得到。

1514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522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證物中的電話、八達通卡、sim卡、sd卡辯方可以取返,其餘交哂俾法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下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有意圖而縱火 #轉介
鄭(19)

原有控罪:有意圖而縱火
修定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供

按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下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歐(23)
D2 陳(18)
D3 陳(16)
D4 陳(24)
D5 陳(31)
D6 陳(35)
D7 張(19)
D8 鄭(18)
D9 張(19)
D10 朱(20)
D11 馮(21)
D12 洪(21)
D13 黎(25)
D14 賴(20)
D15 劉(21)
D16 梁(22)
D17 梁(18)
D18 梁(21)
D19 梁(20)
D20 梁(25)

控罪:暴動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以原有條件保釋

D3 律師稱不反對押後,只是希望下次上庭控方會決定轉介區域法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D10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 更改保釋時間及地點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7月1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10屯門 汽油彈)

陳(17)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等等,及1個對講機。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12日下午2:30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1黃大仙 暴動)

A1:郭
A2:張
A3:何
A4:温
A5:麥
A6:譚
A7:鄧
A8:方
A9:楊
A10:卓
A11:郭
A12:鄧
A13:戴
A14:王
A15:伍
A16:劉
A17:黃
 
多名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答辯

押後至7月28日下午再回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A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處理中)

A1申請豁免9-10月離港演出

新保釋條件:
現金10000
不可離港(9月7一10月23除外)
今取回特區護照,新護照發出三天內交回法庭9月4日由法庭拎返,10月27日5pm前交返法庭
機票出票後副本交警方
警署報到每週1次(9月7一10月23除外)
居住在報稱地址

A5申請改警署報到日期批準

其餘被告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蘇(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撤 銷 起 訴 決 定🎉
- 守行為十八個月

補充:
以$1500 簽保守行為十八個月
其間不得干犯任何暴力及阻礙交通的行為

謝謝臨記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