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廖(37)🛑已還押逾3個月
#20200101紅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抗拒警務人員
附加控罪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紅磡康莊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摺刀(控罪1)及1把拳刺(新增控罪3)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5877 (控罪2)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廖(37)🛑已還押逾3個月
#20200101紅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抗拒警務人員
附加控罪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紅磡康莊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摺刀(控罪1)及1把拳刺(新增控罪3)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5877 (控罪2)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廖(37)🛑還押逾4個月 #提堂(#20200101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拒捕:摺刀、拳刺)
辯方申請押後6月10日下午2:30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押後6月1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廖(37)🛑還押逾4個月 #提堂(#20200101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拒捕:摺刀、拳刺)
辯方申請押後6月10日下午2:30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押後6月1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紅磡
廖(37)🛑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把摺刀)
2. 拒捕
3. 管有違禁武器 (拳刺)
同意案情 (撮要):
1月1日港島元旦遊行結束後,警方在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出口截查巴士,特定巴士的乘客需全部下車。被告下車後被搜出身上有上述武器,以腰帶繫在腰間,背囊內有頭盔、呼吸器、手套、帽子、眼罩、雨傘等物品。
被告就控罪1和3認罪,控罪2未答辯。
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時已完成在港島的合法遊行,回家途中才被截查,沒有使用控罪中所指的物品,那些物品亦是被告工作時的工具。
家人、僱主和律師皆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家人指被告還押後更珍惜和親人相處;僱主稱被告勤奮好學,為人正直,願意再次聘請被告;律師指被告有堅定決心改過。
裁判官質疑被告工作根本不需使用這些武器,亦認為被告將上述武器繫在腰間觸手可及的地方,即他在出門時已預料有暴力行為,在某時機使用,因此無法考慮任何減刑要素。最終判處合共8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各12個月,認罪減三份一刑期,同期執行)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紅磡
廖(37)🛑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把摺刀)
2. 拒捕
3. 管有違禁武器 (拳刺)
同意案情 (撮要):
1月1日港島元旦遊行結束後,警方在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出口截查巴士,特定巴士的乘客需全部下車。被告下車後被搜出身上有上述武器,以腰帶繫在腰間,背囊內有頭盔、呼吸器、手套、帽子、眼罩、雨傘等物品。
被告就控罪1和3認罪,控罪2未答辯。
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時已完成在港島的合法遊行,回家途中才被截查,沒有使用控罪中所指的物品,那些物品亦是被告工作時的工具。
家人、僱主和律師皆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家人指被告還押後更珍惜和親人相處;僱主稱被告勤奮好學,為人正直,願意再次聘請被告;律師指被告有堅定決心改過。
裁判官質疑被告工作根本不需使用這些武器,亦認為被告將上述武器繫在腰間觸手可及的地方,即他在出門時已預料有暴力行為,在某時機使用,因此無法考慮任何減刑要素。最終判處合共8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各12個月,認罪減三份一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