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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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羅(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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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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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羅(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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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5: 羅(19)🛑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油麻地大圍捕213人之一,經審訊後被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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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審訊判決書 👈
【10:00 開庭】
🔸申請人陳詞/回答
法官指收到表格11及問是否依賴2023年7月所提供5個上訴理據,申請人確認。法官指申請人主要指原審法官忽略其作供提及政治背景陳述。法官進一步指原審時申請人並非作政治背景陳述,其作供只提及出現在場原因是因在學科目同社會運動研究有關,當時經過旺角見到有事發生於是前去觀察/監察,潘官引述裁決書第101段,指出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之作供,只是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
🔹答辯方陳詞
探納書面陳詞,主軸是原審法官有絕對優勢觀察申請人作供舉止及分析供詞內容而考慮接納及拒絕,判詞也有解釋不接納作供理由,認為定罪穩妥。
🔸申請人回答沒有進一步回應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口頭宣布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公布,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申請人示意明白。
【10:08 完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5: 羅(19)🛑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油麻地大圍捕213人之一,經審訊後被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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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審訊判決書 👈
【10:00 開庭】
🔸申請人陳詞/回答
法官指收到表格11及問是否依賴2023年7月所提供5個上訴理據,申請人確認。法官指申請人主要指原審法官忽略其作供提及政治背景陳述。法官進一步指原審時申請人並非作政治背景陳述,其作供只提及出現在場原因是因在學科目同社會運動研究有關,當時經過旺角見到有事發生於是前去觀察/監察,潘官引述裁決書第101段,指出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之作供,只是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
🔹答辯方陳詞
探納書面陳詞,主軸是原審法官有絕對優勢觀察申請人作供舉止及分析供詞內容而考慮接納及拒絕,判詞也有解釋不接納作供理由,認為定罪穩妥。
🔸申請人回答沒有進一步回應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口頭宣布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公布,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申請人示意明白。
【10:08 完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因字數限制,略去雙方代表名稱
==========
[08:47] 開庭
馬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7身體不適去睇醫生,請法庭指示,張官稱今日的證人對D7影響不大,有律師在場,唔想無咗今日審訊時間,馬大律師不反對繼續。
控方向法庭報告,查過上水警署的紀錄,當日無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兩項指令。
📍傳召PW8 偵緝警署警長 47780 馮保羅
🔹控方主問
確認在2020年6月11日去拘捕D4。
🔸辯方盤問
D2 律師
PW8 在2006年成為警署警長,做咗36年,唔識彭軍壕爸爸,後期聽主管講得知,無接觸,沙展5820都唔識彭的爸爸。
PW8 係做重點調查的一份子,由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熟悉調查進度,當時拘捕嘅罪名係串謀有意圖傷人,知道後來改咗,在12月至1月期間,知道黃振強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咗咩,無留意吳xx的VRI,同意要知嘅可以睇到,知道有超過10個嫌疑人物和身分,1月拘捕咗彭軍壕,一直無睇彭的VRI,就算去接見彭都無睇,認為唔需要知。
2020/2/4 第一次見彭,佢話認罪,想做證人,但唔係警方權限,憑經驗去做評估,研究吓佢係咪誠心、真誠有悔意,定係有心推卸刑責,測試係咪適合做證人,會即興傾,覺得無需要做紀錄。彭當日無講認咩罪,無提出條件,如果佢提出,變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睇彭的調查報告P2007,第二次去係2020/3/12,有寫通知DoJ意向和錄取NPS的目的和原則,應該已開始講案情。第三次在2020/4/7,5820 有以要點形式記低,之後會整合成詳細口供,程序上,之前嘅草稿唔係證物,最終嘅版本會列入證物,同意記事冊無紀錄。
第四次在2024/4/8,彭簽NPS。
馮根據經驗,理解做證人的壓力好大,往後多次會面都係彭要求見警方,入去見佢都係閑話家常,做類似心理輔導,無記錄。
2021/11/30 & 12/21 5820去會見彭,記事冊寫“入去for IG”,馮唔知IG係咩意思,從來無用過呢個term,律師告知intelligence gathering,馮無認知,無做過。
律師展示彭寫給DoJ的手寫信P2008,馮表示無講過會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律師呈上蘇緯軒的調查報告P2012,有多次見面紀錄:(1) 2020/3/26, (2) 2020/5/14, (3) 2020/6/4, (4) & (5) 在2020/6/15 同日的上/下午,當日簽署NPS,馮唔記得每次講咩,係正常嘅做法,都係傾計/ 了解/ 評估,每次都有律師在場陪同,蘇緯軒無提出要求,只係講事實,2022年5月 和 2023/10/27 再次會面,無特別目的,了解心理狀態。
律師展示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第一次會面在2023/5/19,有馮,5820 & 16991,當時警方已經有彭軍壕和蘇緯軒的NPS,已經定咗審訊日期;同意無記錄會面講咩,黃想認罪做證人,要做評估,防止佢利用漏洞,做證人獲得減刑;報告顯示見咗幾次,黃在2023/9/20 做NPS,同意之前有記下要點,無其他紀錄。
2023/11/10 & 2023/12/28 的兩次會面,都係黃要求見面,情況一樣,馮在2023/12/28當日無去。
[09:45] D3 律師
律師稱在調查報告P2000,只寫日期/ 時間/ 地點/ 人物,似出勤紀錄,點解無提內容?調查報告應該係要寫匯報嘅嘢,唔係靠口述。
馮反問:記錄係咪咁重要?會面兩個鐘無可能記錄,對話唔係在警誠之下,被告唔係向警方認罪,係要透過律師處理,被告嘅意向唔係警方嘅範圍;透過傾偈作評估,睇吓係咪真心悔改,答唔到傾咗啲咩,睇得出黃係有悔意,第一次見面時已認為可以接受,在5月19日見完黃,即日向當時主管 袁志恆(音) 高級督察匯報。
2023/6/12 再去,佢話律師方面有阻滯,叫佢搵律師,同時都有做評估。馮同意無記錄,無印象邊日開始做NPS,馮在第五和第六次無去,相信係做緊NPS。
律師向馮指出,馮係被指派去做評估,睇吓被告交咩料,要唔要得過,會唔會有特別,同口供有無出入,如果有就要調節,從中睇吓資料有無用,使唔使被告幫手;唔想做紀錄係因為知道調查報告會公開,各被告有討價還價。馮一律否認。
[10:12] D4 #林芷瑩大律師
馮講述在2019/12/8 拘捕黃振強,馮、5828、8261與一名警員進入黃的房間,黃大力掙扎、踢、撞,5828橫抱住黃,有人撳頭有人撳腳,講唔到每人做咩,無用武力,唔知黃在東區法院投訴被4~5名便裝警員毆打,下半身和嘴部多處受傷,有言語恐嚇;無睇過傷勢相片,唔同意毆打。馮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睇過,主管有講,話有交代案情,唔知詳情。
警員6314後來加入A2-2小隊,負責調查案件,馮無向6314講拘捕咗黃振強,無講過口供,無講案情,唔會刻意講呢單case。
知道彭軍壕被警員8120拘捕,他是C2-2隊,與馮不同隊,唔知道做咗四份VRI。
P2007彭的調查報告,顯示馮於2020/2/4 第一次去會面,第二次在2020/3/12,DoJ已表達意向,到當日馮都無睇過VRI,表示無需要,因為NPS係佢自願講件事出嚟,會整合,同VRI無關;評估係心理狀態,唔係評估證供,所以唔使理VRI 講咗乜。
馮無向彭講過唔會告第一和第三控罪,所以唔知點解彭寫信畀DoJ,提到“as agreed”;亦唔知點解彭會寫信畀指定一位檢控官。
[10:38~11:03] 小休
知道彭上咗東區法院,唔知佢在庭上投訴。2020/6/11 拘捕D4,馮無向6314講彭的NPS內容。
拘捕當日警員上到D4房間,係6314 叫醒D4,馮見D4坐在電腦枱前的電腦凳,唔記得喺邊一張凳,馮在場監察6314 的拘捕過程,知道有問答過程,但無直接參與,無睇記事冊內容,唔同意係威逼利誘而簽名。
重點搜查隊到場,無講過唔好搜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帶D4 上車前上手扣,反手向後。
律師向馮指出辯方案情,D4 被施行水刑,被恐嚇,詳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1:42~12:08] 小休
馬大律師報告D7 有病假,下星期一可以出庭。
馮知道綠色斜孭袋攞咗去化驗,知道結果係無彈屑。
D4 做VRI時,馮曾經在監察房逗留,無全部睇晒,唔知道D4 認管有槍械,係跟案件主管指示落holding charge 管有槍械,同意在VRI 無對管有槍械作出警誡。
[12:15] D5 律師
彭軍壕在4月8日做NPS,之後多次見佢都無傾案情,如果有新資料,會再落多份NPS。
馮知道D5 在2020/1/17被捕,唔知警誡吓無嘢講,唔知做咗三次VRI 都無嘢講。
辯方呈上警長 50029 寫的調查報告 P2013,馮在2020/1/19 00:18 帶5名警員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馮的沙展帶D5 去二樓一房間進行debriefing ,了解個人背景、政治立場、與其他人關係。馮表示有去長沙灣警署,但無參與debriefing ,01:39 見完,又係無紀錄。
辯方指出案情,馮和5名警員帶D5去房,除晒D5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人去咗邊,有警員不斷喝罵,馮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佢,話識得佢就放咗你,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俾第二條路你行;D5發覺有人放子彈在褲袋,有人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去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
馮一律否認。
唔知D5 在1月19日保釋,唔知去投訴,同意彭的NPS中無提D5 的中文全名。律師向馮建議,因為D5 被恐嚇都無招認,就向彭提議要佢篤多啲人出嚟(唔同意)。
[12:47] D7 律師
馮無讀過犯罪心理學,係靠經驗做評估,處理過有被告轉做證人,警方係要小心被告推卸責任,如果佢有目的,討價還價,就唔係真誠悔疚。
2019/12/8 拘捕之前有訓示,講唔到有幾多隊在場,全部都係O記,唔同team;否認打黃振強,指捏造事實,誣告警察,唔排除佢係撞傷。2023年5~11月接見黃,唔知有投訴,係接見當下做評估,事隔2~3年,黃可能改過,假如知道有投訴,就唔適合接見佢;知道黃在東區提堂不認罪,唔知道除咗法援律師,仲有另一組律師幫佢攪認罪。
知道黃涉及籌款案,唔知認罪;覺得佢誠心悔過,提供資料,轉做控方證人,知道有律師去信DoJ做認罪協商,無了解細節。
知道D7 涉及籌款案,係由財富調查組做調查,唔識財富調查組人員。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3:15]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7/6) 08:45 續審,會傳召另一污點證人 💩蘇緯軒。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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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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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字數限制,略去雙方代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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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馬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7身體不適去睇醫生,請法庭指示,張官稱今日的證人對D7影響不大,有律師在場,唔想無咗今日審訊時間,馬大律師不反對繼續。
控方向法庭報告,查過上水警署的紀錄,當日無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兩項指令。
📍傳召PW8 偵緝警署警長 47780 馮保羅
🔹控方主問
確認在2020年6月11日去拘捕D4。
🔸辯方盤問
D2 律師
PW8 在2006年成為警署警長,做咗36年,唔識彭軍壕爸爸,後期聽主管講得知,無接觸,沙展5820都唔識彭的爸爸。
PW8 係做重點調查的一份子,由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熟悉調查進度,當時拘捕嘅罪名係串謀有意圖傷人,知道後來改咗,在12月至1月期間,知道黃振強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咗咩,無留意吳xx的VRI,同意要知嘅可以睇到,知道有超過10個嫌疑人物和身分,1月拘捕咗彭軍壕,一直無睇彭的VRI,就算去接見彭都無睇,認為唔需要知。
2020/2/4 第一次見彭,佢話認罪,想做證人,但唔係警方權限,憑經驗去做評估,研究吓佢係咪誠心、真誠有悔意,定係有心推卸刑責,測試係咪適合做證人,會即興傾,覺得無需要做紀錄。彭當日無講認咩罪,無提出條件,如果佢提出,變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睇彭的調查報告P2007,第二次去係2020/3/12,有寫通知DoJ意向和錄取NPS的目的和原則,應該已開始講案情。第三次在2020/4/7,5820 有以要點形式記低,之後會整合成詳細口供,程序上,之前嘅草稿唔係證物,最終嘅版本會列入證物,同意記事冊無紀錄。
第四次在2024/4/8,彭簽NPS。
馮根據經驗,理解做證人的壓力好大,往後多次會面都係彭要求見警方,入去見佢都係閑話家常,做類似心理輔導,無記錄。
2021/11/30 & 12/21 5820去會見彭,記事冊寫“入去for IG”,馮唔知IG係咩意思,從來無用過呢個term,律師告知intelligence gathering,馮無認知,無做過。
律師展示彭寫給DoJ的手寫信P2008,馮表示無講過會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律師呈上蘇緯軒的調查報告P2012,有多次見面紀錄:(1) 2020/3/26, (2) 2020/5/14, (3) 2020/6/4, (4) & (5) 在2020/6/15 同日的上/下午,當日簽署NPS,馮唔記得每次講咩,係正常嘅做法,都係傾計/ 了解/ 評估,每次都有律師在場陪同,蘇緯軒無提出要求,只係講事實,2022年5月 和 2023/10/27 再次會面,無特別目的,了解心理狀態。
律師展示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第一次會面在2023/5/19,有馮,5820 & 16991,當時警方已經有彭軍壕和蘇緯軒的NPS,已經定咗審訊日期;同意無記錄會面講咩,黃想認罪做證人,要做評估,防止佢利用漏洞,做證人獲得減刑;報告顯示見咗幾次,黃在2023/9/20 做NPS,同意之前有記下要點,無其他紀錄。
2023/11/10 & 2023/12/28 的兩次會面,都係黃要求見面,情況一樣,馮在2023/12/28當日無去。
[09:45] D3 律師
律師稱在調查報告P2000,只寫日期/ 時間/ 地點/ 人物,似出勤紀錄,點解無提內容?調查報告應該係要寫匯報嘅嘢,唔係靠口述。
馮反問:記錄係咪咁重要?會面兩個鐘無可能記錄,對話唔係在警誠之下,被告唔係向警方認罪,係要透過律師處理,被告嘅意向唔係警方嘅範圍;透過傾偈作評估,睇吓係咪真心悔改,答唔到傾咗啲咩,睇得出黃係有悔意,第一次見面時已認為可以接受,在5月19日見完黃,即日向當時主管 袁志恆(音) 高級督察匯報。
2023/6/12 再去,佢話律師方面有阻滯,叫佢搵律師,同時都有做評估。馮同意無記錄,無印象邊日開始做NPS,馮在第五和第六次無去,相信係做緊NPS。
律師向馮指出,馮係被指派去做評估,睇吓被告交咩料,要唔要得過,會唔會有特別,同口供有無出入,如果有就要調節,從中睇吓資料有無用,使唔使被告幫手;唔想做紀錄係因為知道調查報告會公開,各被告有討價還價。馮一律否認。
[10:12] D4 #林芷瑩大律師
馮講述在2019/12/8 拘捕黃振強,馮、5828、8261與一名警員進入黃的房間,黃大力掙扎、踢、撞,5828橫抱住黃,有人撳頭有人撳腳,講唔到每人做咩,無用武力,唔知黃在東區法院投訴被4~5名便裝警員毆打,下半身和嘴部多處受傷,有言語恐嚇;無睇過傷勢相片,唔同意毆打。馮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睇過,主管有講,話有交代案情,唔知詳情。
警員6314後來加入A2-2小隊,負責調查案件,馮無向6314講拘捕咗黃振強,無講過口供,無講案情,唔會刻意講呢單case。
知道彭軍壕被警員8120拘捕,他是C2-2隊,與馮不同隊,唔知道做咗四份VRI。
P2007彭的調查報告,顯示馮於2020/2/4 第一次去會面,第二次在2020/3/12,DoJ已表達意向,到當日馮都無睇過VRI,表示無需要,因為NPS係佢自願講件事出嚟,會整合,同VRI無關;評估係心理狀態,唔係評估證供,所以唔使理VRI 講咗乜。
馮無向彭講過唔會告第一和第三控罪,所以唔知點解彭寫信畀DoJ,提到“as agreed”;亦唔知點解彭會寫信畀指定一位檢控官。
[10:38~11:03] 小休
知道彭上咗東區法院,唔知佢在庭上投訴。2020/6/11 拘捕D4,馮無向6314講彭的NPS內容。
拘捕當日警員上到D4房間,係6314 叫醒D4,馮見D4坐在電腦枱前的電腦凳,唔記得喺邊一張凳,馮在場監察6314 的拘捕過程,知道有問答過程,但無直接參與,無睇記事冊內容,唔同意係威逼利誘而簽名。
重點搜查隊到場,無講過唔好搜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帶D4 上車前上手扣,反手向後。
律師向馮指出辯方案情,D4 被施行水刑,被恐嚇,詳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1:42~12:08] 小休
馬大律師報告D7 有病假,下星期一可以出庭。
馮知道綠色斜孭袋攞咗去化驗,知道結果係無彈屑。
D4 做VRI時,馮曾經在監察房逗留,無全部睇晒,唔知道D4 認管有槍械,係跟案件主管指示落holding charge 管有槍械,同意在VRI 無對管有槍械作出警誡。
[12:15] D5 律師
彭軍壕在4月8日做NPS,之後多次見佢都無傾案情,如果有新資料,會再落多份NPS。
馮知道D5 在2020/1/17被捕,唔知警誡吓無嘢講,唔知做咗三次VRI 都無嘢講。
辯方呈上警長 50029 寫的調查報告 P2013,馮在2020/1/19 00:18 帶5名警員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馮的沙展帶D5 去二樓一房間進行debriefing ,了解個人背景、政治立場、與其他人關係。馮表示有去長沙灣警署,但無參與debriefing ,01:39 見完,又係無紀錄。
辯方指出案情,馮和5名警員帶D5去房,除晒D5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人去咗邊,有警員不斷喝罵,馮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佢,話識得佢就放咗你,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俾第二條路你行;D5發覺有人放子彈在褲袋,有人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去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
馮一律否認。
唔知D5 在1月19日保釋,唔知去投訴,同意彭的NPS中無提D5 的中文全名。律師向馮建議,因為D5 被恐嚇都無招認,就向彭提議要佢篤多啲人出嚟(唔同意)。
[12:47] D7 律師
馮無讀過犯罪心理學,係靠經驗做評估,處理過有被告轉做證人,警方係要小心被告推卸責任,如果佢有目的,討價還價,就唔係真誠悔疚。
2019/12/8 拘捕之前有訓示,講唔到有幾多隊在場,全部都係O記,唔同team;否認打黃振強,指捏造事實,誣告警察,唔排除佢係撞傷。2023年5~11月接見黃,唔知有投訴,係接見當下做評估,事隔2~3年,黃可能改過,假如知道有投訴,就唔適合接見佢;知道黃在東區提堂不認罪,唔知道除咗法援律師,仲有另一組律師幫佢攪認罪。
知道黃涉及籌款案,唔知認罪;覺得佢誠心悔過,提供資料,轉做控方證人,知道有律師去信DoJ做認罪協商,無了解細節。
知道D7 涉及籌款案,係由財富調查組做調查,唔識財富調查組人員。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3:15]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7/6) 08:45 續審,會傳召另一污點證人 💩蘇緯軒。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陳奕勤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00 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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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陳奕勤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00 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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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李(19)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判決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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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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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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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李(19)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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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判決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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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PW9 💩蘇緯軒
🔹控方主問
🖇️拘捕
蘇緯軒在2019年12月20日晚被拘捕,在2020/6/15 簽NPS,2020/10/3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三項-串謀謀殺,第七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第八項-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撤銷第一項-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
🎥控方播出CCTV,拍攝到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蘇緯軒被便衣警員制服和拘捕的過程,期間開咗一槍,被拘捕後,被帶上翠屏花園C座10樓某單位搜查。
🖇️講解槍械
蘇在被拘捕時持有Polymer 80 半自動手槍,簡稱P80,該支係未成形嘅手槍,根據美國法例,槍械嘅定義係要裝有火力控制組件 fire control unit,P80 係唔可以裝control unit,所以唔定義係槍,唔使審查都可以購買,經過改裝之後,可以裝上control unit,就變成真槍;彈匣可以裝15發子彈,手槍係Stephen 在2019年11月經陳xx轉交給蘇。
2019年12月8日知道其他人被拘捕,蘇藏有槍械,向Stephen 提出要暫避,翠屏花園是他安排的第二個住宿點。控方展示相片,引導蘇緯軒詳細講述單位內的情況,檢取咗避彈衣、手搶、長槍、彈匣、子彈、腰帶等物品,如:避彈衣可唔可以分拆;手槍的來福線;長步槍都係組合而成,屬AR系統,算係AR15,如何分拆成較細組件,瞄準器的用途;有不同彈匣,每個可以裝幾多發子彈;有兩種子彈-空心彈和實心彈,空心彈對人傷害較強,實心彈穿透力強;專用腰帶有何用途。略去詳細描述。
🖇️Telegram
蘇緯軒在2017年開始使用TG,係Stephen 叫用,因保密功能較好,用戶名稱係 @paystobewinner,蘇曾經兼職做救生員,因此其中一個名稱係“救生員”。
2019/12/4 TG 內容涉及一張西貢地圖,蘇解釋當時係叫車手阿文,準備在行動當日,從灣仔撤離之後,在圖中紅點放低佢,之後各自離開,或者就地燒車。
2019/12/8 凌晨03:56,蘇緯軒與流浮山刀手(後知為吳xx)的TG 對話,蘇解釋在10月得知計劃,發展到12月都係唔想親自參與,經常在尷尬時候俾啲無法拒絕嘅藉口,避開參與,所以在8號凌晨,估計吳瞓咗,就傳訊息畀佢,藉口推搪,點知佢未瞓仲回訊息,所以繼續提出唔夠子彈、運槍有難度、和安全屋等問題,有信心可以唔出席活動,因為知道Stephen 疑心重,如果佢知到告發佢,有可能被殺,唔知吳係咪監視自己,為咗避免被懷疑唔去,刻意在04:41 出圖,叫車手泊車。
[10:27~10:50] 小休
控方展示12月7日下午3點幾,吳與阿文的TG 對話,計劃接送槍手的路線,可以揾D5揸電單車在前開路,叫阿文聯絡蘇。
🖇️12.8 行動
12月8日民陣有遊行,在途經路線佈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在西面,藍色,細炸彈在東面,紅色,大嘅20 kg,細嘅2 kg,裏面係ANFO炸藥,外面包鐵釘,則翼高處有槍手,綠色;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經過大炸彈時唔會爆炸,去到細炸彈範圍,先爆細炸彈,等警方向西面撤退,去到覆蓋大炸彈範圍,就引爆大炸彈,則翼槍手向警方開槍,理應有警員受傷或者死亡,就會有人上前執警方裝備。
🖇️認識Stephen
蘇緯軒在香港出生,讀到中五,案發時18歲,由細開始對軍事有興趣,在2014年年尾,在war game 群組認議Stephen,每月有一兩次打war game,佢約24/25歲,敬佩佢對戰術運用和裝備嘅知識。
2014年佔領旺角,有一次因為Stephen 怕被警方截查氣槍,而無去打war game,兩人開始傾政治話題,到2016年旺角暴動,蘇開始支持抗爭者,Stephen 講佢嘅理念,講解自由獨立嘅香港係點,要武力抗爭對抗政府,香港人自決嘅權利,Stephen 想成立一隊有組織有計劃嘅人,蘇係Stephen 身邊最有槍械知識,揾佢做助手,蘇被吸引,無可能拒絕;因為武力抗爭,有大量違法嘅嘢,Stephen 叫轉用TG,仲揾咗一名女子阿詩(音),和一名男子Samuel,加入Stephen 隊伍;2017年,Stephen 叫蘇去跟蹤金主…
張官叫停,表示唔需要知道與案無關嘅嘢。
🖇️12.8 行動前傳
2019年7月Stephen 識咗兩個勇武,話要槍做嘢,Stephen 揾蘇同佢哋接觸,某一晚同兩人見面,解釋Stephen 曾經運槍到香港,蘇形容係去sell 賣槍,當時唔識兩男子,後知一人係早前金主,另一人係吳xx,之後事情由Stephen 跟進;Stephen 與蘇因另案一同被拘捕,當時保釋中,Stephen 唔想用信用卡從美國訂槍,怕被警方監視,但蘇未夠年齡,無信用卡,無參與,蘇知道進度,唔知細節,知道後來槍械到港,係揾陳xx收件。
10月1日警方用實彈射傷示威者,Stephen 轉發訊息,表示示威者掟磚,警方用非致命武力,突然用實彈,示威者用實彈就有道理,Stephen 構思用槍械彈藥計劃,11月,槍械到港,約有5~6支手槍,一支長槍,交咗3支畀吳,蘇和陳各有一支,第六支唔確定;Stephen 話吳呢班人對槍械無認識,叫蘇指導用槍,佢哋話在某一晚會去試槍,蘇在Google map 查看地點,好近行夜山嘅路徑,擺明博拉,又唔想佢絕,口頭應承住先,到試槍前兩三個鐘,搵藉口唔去。
到11月中至尾,Stephen 策劃咗放置大小炸彈嘅計劃,知道詳情,未確定日期,Stephen 無提出要蘇負責任何嘢,到某日,蘇被安排做槍手。
12月8日前幾日,蘇有同吳確認計劃,表面上講會參與,口頭上應承,如果講退出,唔比警察拉,都被Stephen搞。12月8日,Stephen 話活動取消,無講點解,後來睇新聞知道被拉咗,警方講嘅計劃同Stephen 講嘅一樣,就叫Stephen 安排住宿。
主問完
[11:55~12:20]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向蘇緯軒展示光華大廈的街景圖,表示天台好高。距離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好遠,是否可以射到警察,有無開過真槍射人;蘇表示在外國開過真槍,無射過人,在500米內射人形物體無難度。張官提醒蘇,如何問題對他不利,可以唔答。
蘇在街景圖講出炸彈的大概位置,唔知道細炸彈近油站,無人向他提過位於修頓球場對面的中國銀行。
蘇表示計劃中,爆炸時係無遊行人士在附近,清楚Stephen 為人,唔會傷及無辜途人,因為唔係恐怖分子。蘇唔會親身執行射警察,但無同吳講,亦無同Stephen講。
D4 #林芷瑩大律師
蘇表示唔會拒絕Stephen,唔可以拒絕,因為怕咗佢。
🔹控方無覆問
蘇作供完畢。
[12:45] 案件押後至明日(18/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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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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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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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9 💩蘇緯軒
🔹控方主問
🖇️拘捕
蘇緯軒在2019年12月20日晚被拘捕,在2020/6/15 簽NPS,2020/10/3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三項-串謀謀殺,第七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第八項-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撤銷第一項-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
🎥控方播出CCTV,拍攝到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蘇緯軒被便衣警員制服和拘捕的過程,期間開咗一槍,被拘捕後,被帶上翠屏花園C座10樓某單位搜查。
🖇️講解槍械
蘇在被拘捕時持有Polymer 80 半自動手槍,簡稱P80,該支係未成形嘅手槍,根據美國法例,槍械嘅定義係要裝有火力控制組件 fire control unit,P80 係唔可以裝control unit,所以唔定義係槍,唔使審查都可以購買,經過改裝之後,可以裝上control unit,就變成真槍;彈匣可以裝15發子彈,手槍係Stephen 在2019年11月經陳xx轉交給蘇。
2019年12月8日知道其他人被拘捕,蘇藏有槍械,向Stephen 提出要暫避,翠屏花園是他安排的第二個住宿點。控方展示相片,引導蘇緯軒詳細講述單位內的情況,檢取咗避彈衣、手搶、長槍、彈匣、子彈、腰帶等物品,如:避彈衣可唔可以分拆;手槍的來福線;長步槍都係組合而成,屬AR系統,算係AR15,如何分拆成較細組件,瞄準器的用途;有不同彈匣,每個可以裝幾多發子彈;有兩種子彈-空心彈和實心彈,空心彈對人傷害較強,實心彈穿透力強;專用腰帶有何用途。略去詳細描述。
🖇️Telegram
蘇緯軒在2017年開始使用TG,係Stephen 叫用,因保密功能較好,用戶名稱係 @paystobewinner,蘇曾經兼職做救生員,因此其中一個名稱係“救生員”。
2019/12/4 TG 內容涉及一張西貢地圖,蘇解釋當時係叫車手阿文,準備在行動當日,從灣仔撤離之後,在圖中紅點放低佢,之後各自離開,或者就地燒車。
2019/12/8 凌晨03:56,蘇緯軒與流浮山刀手(後知為吳xx)的TG 對話,蘇解釋在10月得知計劃,發展到12月都係唔想親自參與,經常在尷尬時候俾啲無法拒絕嘅藉口,避開參與,所以在8號凌晨,估計吳瞓咗,就傳訊息畀佢,藉口推搪,點知佢未瞓仲回訊息,所以繼續提出唔夠子彈、運槍有難度、和安全屋等問題,有信心可以唔出席活動,因為知道Stephen 疑心重,如果佢知到告發佢,有可能被殺,唔知吳係咪監視自己,為咗避免被懷疑唔去,刻意在04:41 出圖,叫車手泊車。
[10:27~10:50] 小休
控方展示12月7日下午3點幾,吳與阿文的TG 對話,計劃接送槍手的路線,可以揾D5揸電單車在前開路,叫阿文聯絡蘇。
🖇️12.8 行動
12月8日民陣有遊行,在途經路線佈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在西面,藍色,細炸彈在東面,紅色,大嘅20 kg,細嘅2 kg,裏面係ANFO炸藥,外面包鐵釘,則翼高處有槍手,綠色;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經過大炸彈時唔會爆炸,去到細炸彈範圍,先爆細炸彈,等警方向西面撤退,去到覆蓋大炸彈範圍,就引爆大炸彈,則翼槍手向警方開槍,理應有警員受傷或者死亡,就會有人上前執警方裝備。
🖇️認識Stephen
蘇緯軒在香港出生,讀到中五,案發時18歲,由細開始對軍事有興趣,在2014年年尾,在war game 群組認議Stephen,每月有一兩次打war game,佢約24/25歲,敬佩佢對戰術運用和裝備嘅知識。
2014年佔領旺角,有一次因為Stephen 怕被警方截查氣槍,而無去打war game,兩人開始傾政治話題,到2016年旺角暴動,蘇開始支持抗爭者,Stephen 講佢嘅理念,講解自由獨立嘅香港係點,要武力抗爭對抗政府,香港人自決嘅權利,Stephen 想成立一隊有組織有計劃嘅人,蘇係Stephen 身邊最有槍械知識,揾佢做助手,蘇被吸引,無可能拒絕;因為武力抗爭,有大量違法嘅嘢,Stephen 叫轉用TG,仲揾咗一名女子阿詩(音),和一名男子Samuel,加入Stephen 隊伍;2017年,Stephen 叫蘇去跟蹤金主…
張官叫停,表示唔需要知道與案無關嘅嘢。
🖇️12.8 行動前傳
2019年7月Stephen 識咗兩個勇武,話要槍做嘢,Stephen 揾蘇同佢哋接觸,某一晚同兩人見面,解釋Stephen 曾經運槍到香港,蘇形容係去sell 賣槍,當時唔識兩男子,後知一人係早前金主,另一人係吳xx,之後事情由Stephen 跟進;Stephen 與蘇因另案一同被拘捕,當時保釋中,Stephen 唔想用信用卡從美國訂槍,怕被警方監視,但蘇未夠年齡,無信用卡,無參與,蘇知道進度,唔知細節,知道後來槍械到港,係揾陳xx收件。
10月1日警方用實彈射傷示威者,Stephen 轉發訊息,表示示威者掟磚,警方用非致命武力,突然用實彈,示威者用實彈就有道理,Stephen 構思用槍械彈藥計劃,11月,槍械到港,約有5~6支手槍,一支長槍,交咗3支畀吳,蘇和陳各有一支,第六支唔確定;Stephen 話吳呢班人對槍械無認識,叫蘇指導用槍,佢哋話在某一晚會去試槍,蘇在Google map 查看地點,好近行夜山嘅路徑,擺明博拉,又唔想佢絕,口頭應承住先,到試槍前兩三個鐘,搵藉口唔去。
到11月中至尾,Stephen 策劃咗放置大小炸彈嘅計劃,知道詳情,未確定日期,Stephen 無提出要蘇負責任何嘢,到某日,蘇被安排做槍手。
12月8日前幾日,蘇有同吳確認計劃,表面上講會參與,口頭上應承,如果講退出,唔比警察拉,都被Stephen搞。12月8日,Stephen 話活動取消,無講點解,後來睇新聞知道被拉咗,警方講嘅計劃同Stephen 講嘅一樣,就叫Stephen 安排住宿。
主問完
[11:55~12:20]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向蘇緯軒展示光華大廈的街景圖,表示天台好高。距離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好遠,是否可以射到警察,有無開過真槍射人;蘇表示在外國開過真槍,無射過人,在500米內射人形物體無難度。張官提醒蘇,如何問題對他不利,可以唔答。
蘇在街景圖講出炸彈的大概位置,唔知道細炸彈近油站,無人向他提過位於修頓球場對面的中國銀行。
蘇表示計劃中,爆炸時係無遊行人士在附近,清楚Stephen 為人,唔會傷及無辜途人,因為唔係恐怖分子。蘇唔會親身執行射警察,但無同吳講,亦無同Stephen講。
D4 #林芷瑩大律師
蘇表示唔會拒絕Stephen,唔可以拒絕,因為怕咗佢。
🔹控方無覆問
蘇作供完畢。
[12:45] 案件押後至明日(18/6) 08:45 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申請推翻認罪)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是次聆訊的背景:
A5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後來,A5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並指被原本的法律代表 ( #黎珮玲大律師 ) 誤導。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第一日聆訊內容:(黎大律師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39
第一日聆訊內容:(事務律師,見習律師,A5的主診醫生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3
第二日聆訊內容:(A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7
第三日聆訊內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58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結果:
暫委法官表示已準備好網上判詞,故只宣布判決結果:
考慮所有因素後,拒絕被告推翻認罪答辯❌
判詞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329_2022.docx
📌案件管理:
現時押後45分鐘,讓辯方解釋判詞。
暫委法官表示希望今日處理控方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表示不清楚當時聆訊的情況,希望法庭得悉現時辯方的情況。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申請推翻認罪)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是次聆訊的背景:
A5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後來,A5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並指被原本的法律代表 ( #黎珮玲大律師 ) 誤導。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第一日聆訊內容:(黎大律師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39
第一日聆訊內容:(事務律師,見習律師,A5的主診醫生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3
第二日聆訊內容:(A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7
第三日聆訊內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58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結果:
暫委法官表示已準備好網上判詞,故只宣布判決結果:
考慮所有因素後,拒絕被告推翻認罪答辯❌
判詞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329_2022.docx
📌案件管理:
現時押後45分鐘,讓辯方解釋判詞。
暫委法官表示希望今日處理控方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表示不清楚當時聆訊的情況,希望法庭得悉現時辯方的情況。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訟費申請)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今日稍早時間的聆訊內容:(申請推翻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9
📌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
背景:
根據本台紀錄,在2024年1月24日的聆訊:「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辯方陳詞:
辯方提及A5的財政狀況:A5沒有收入和財產。即使A5在校外有個人活動,但他沒有收入。
控方陳詞:
暫委法官指按席前資料,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就此,暫委法官邀請控方陳詞。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判決:
由於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基於前述,控方的訟費申請被拒絕。
📌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邀請辯方和控方就A5有沒有,或有多少認罪扣減作陳詞。以其觀察,預期是1/9或1/10。辯方表示希望留待陳詞處理。
📌案件管理:
A5會於2024年7月20日09:30作求情,亦會於同日判刑。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控方反對批出保釋。暫委法官拒絕批出保釋❌故被告在候判其間繼續還押看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訟費申請)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今日稍早時間的聆訊內容:(申請推翻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9
📌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
背景:
根據本台紀錄,在2024年1月24日的聆訊:「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辯方陳詞:
辯方提及A5的財政狀況:A5沒有收入和財產。即使A5在校外有個人活動,但他沒有收入。
控方陳詞:
暫委法官指按席前資料,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就此,暫委法官邀請控方陳詞。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判決:
由於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基於前述,控方的訟費申請被拒絕。
📌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邀請辯方和控方就A5有沒有,或有多少認罪扣減作陳詞。以其觀察,預期是1/9或1/10。辯方表示希望留待陳詞處理。
📌案件管理:
A5會於2024年7月20日09:30作求情,亦會於同日判刑。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控方反對批出保釋。暫委法官拒絕批出保釋❌故被告在候判其間繼續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7]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李,蘇,謝,陳(15-25) #宣布判決理由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5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楊(29) #續審 [4/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林,卓,黎(18-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5: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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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李,蘇,謝,陳(15-25) #宣布判決理由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5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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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楊(29) #續審 [4/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林,卓,黎(18-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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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5: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續審 [4/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今日的聆訊是讓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的回應:
控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但會就辯方的第二份書面陳詞作回應,見下:
📌被告留下關於「反包」戰術的言論:
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下以下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就上述,控方認為重點是「煽惑」,被告是否支持他人「反包」不是重點。即使退下步考慮,控方認為以現有證據也可證明支持被告支持「反包」,例如被告在沒有客觀討論下「反包」的利弊下,看來已經同意實行「反包」。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在連登討論區回應被告的留言,並留下以下言論: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控方認為本案應考慮整體證據,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有鼓勵他人和煽動的作用。
📌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
控方認為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在本案的參考作用低。本案的留言涉及「打狗」和「殺狗」,有煽惑具體動作的同時,這亦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些情況與南非案例不同,特別是南非案例的情節是涉及「非暴力抗爭」。
辯方的回應:
簡單而言,就第一點,辯方認為控方是想魚與熊掌兼得;就第三點,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煽惑的程度和性質。
就其他內容,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
暫委法官將本案訂於2024年8月17日10:00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等候裁決。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續審 [4/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今日的聆訊是讓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的回應:
控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但會就辯方的第二份書面陳詞作回應,見下:
📌被告留下關於「反包」戰術的言論:
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下以下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就上述,控方認為重點是「煽惑」,被告是否支持他人「反包」不是重點。即使退下步考慮,控方認為以現有證據也可證明支持被告支持「反包」,例如被告在沒有客觀討論下「反包」的利弊下,看來已經同意實行「反包」。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在連登討論區回應被告的留言,並留下以下言論: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控方認為本案應考慮整體證據,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有鼓勵他人和煽動的作用。
📌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
控方認為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在本案的參考作用低。本案的留言涉及「打狗」和「殺狗」,有煽惑具體動作的同時,這亦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些情況與南非案例不同,特別是南非案例的情節是涉及「非暴力抗爭」。
辯方的回應:
簡單而言,就第一點,辯方認為控方是想魚與熊掌兼得;就第三點,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煽惑的程度和性質。
就其他內容,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
暫委法官將本案訂於2024年8月17日10:00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等候裁決。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進度,共傳召咗五名證人:兩名槍械專家證人,和一名財富調查組警員,他替黃振強錄取有關第五項控罪的無損權益口供NPS。
兩名警察投訴科的高級警員林少文(音),和女警長何月玲(音),林替黃撰寫投訴記錄Pol 964,被投訴人叫戴明德(音)。何在2019年12月17日去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撰寫調查報告,並向黃解釋,因為案件在審理中,暫緩投訴程序。
[12: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9/6)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進度,共傳召咗五名證人:兩名槍械專家證人,和一名財富調查組警員,他替黃振強錄取有關第五項控罪的無損權益口供NPS。
兩名警察投訴科的高級警員林少文(音),和女警長何月玲(音),林替黃撰寫投訴記錄Pol 964,被投訴人叫戴明德(音)。何在2019年12月17日去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撰寫調查報告,並向黃解釋,因為案件在審理中,暫緩投訴程序。
[12: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9/6)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8]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阿婆五皮嘢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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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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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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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阿婆五皮嘢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