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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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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0]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2/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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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43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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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2/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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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新聞片段
- 有線新聞片段OS2A
由於整段片段未有播畢,法官要求控方製作列表顯示出所有播放時間
- NOW新聞片段OS3A
- 同一片源的片段OS4A, OS5A
- 立場新聞片段OS7A, OS7B
控方指OS9A與OS2A相同所以沒有播放
- TVB新聞片段OS10B, OS10C
控方指OS11A綜合了OS2A及OS3A所以沒有播放

控方指以上為公開片段中的材料,就播放速度最問題提出休庭15分鐘左右以便稍後時間更快捷。

- 休庭 -

控方原打算播放4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4條由警方所拍攝之片段,但整合後只需播放4條CCTV及2條警方片段便可,原本需約4小時播放以上片段,濃縮至約1小時。控方亦已預備列表列出片段所採用之播放速度。

⏺️播放CCTV片段
- 地點不詳之正門片段
- 鏡頭拍攝Pacific Coffee外軒尼詩道
- CCTV1C鏡頭拍攝同一Pacific Coffee外杜老誌道向駱克道方向
- CCTV1D鏡頭拍攝中國人壽外杜老誌道向軒尼詩道方向

⏺️播放2段警方拍攝片段

- 片段播放完畢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討論後建議可明天才正式傳召證人,雖然星期四及五亦只開上午庭,控方同意案情應可本周內完成。

因控方表示有新增片段,於今天約3至4時才能把相關文件/內容給辯方,而D2的法律代表表示需時向D2提取指示及商討,並準備明天審訊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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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繼續傳D7作盤問

林官昨天要求控方檢視已呈堂影片當中有無片段可以顯示17日6點左右Y core嘅情況可以協助法庭。
今天控方表示並無Y core 相關影像,即使係影唔到被告嘅都無。

控方繼續盤問D7
D7於17日2-3pm出門時已知理大A座平台有射箭事件,知道是由A座平台射告暢運道,唔記得當時所睇嘅文字報導有無寫幾多人射箭,無睇過相關片段。

進入理大拍攝
控方問到D7有無帶備拍攝器材入理大,D7表示帶咗可作文字記錄及拍攝的手機入去。
控方再問到至5點幾被捕前有否拍攝,D7回答有於育才道、孫中山像、飯堂影相以便寫文之用,相關相片應該仲喺手機(P129)內。

控方指D7或其法律團隊從未要求提取手機內資料。D7同意,但就否認D7曾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因為警方從來無問過佢手機密碼。

控方之後本想去下一個議題但被林官打斷。林官認為控方似乎對D7說法有所批評,但又唔問D7打開手機,想知控方的立場,會否於陳詞階段就此問題批評被告。
主控回覆會,但認為被告有權不提供密碼,因此不會於庭上作出要求。
其間D7律師認為應由控方繼續下個議題。
林官强調唔係教控方點做,控方有自由點問。
最終控方認為有其他方法處理到(即已指出辯方從未要求拎電話內資料) ,無必要用可能引申法律爭拗嘅方式處理。主控亦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可向D7要求提供密碼,林官話這不是他的工作。

D7打算入去半小時,事前有諗過路線。
先由Y core 公眾隧道進入,再經育才道拍攝照片,再到VA大樓canteen 睇吓有乜咩食物、物資、喺嗰度食嘢嘅會係咩人等,之後順路到D core及P core平台觀察校外情況,最後由Y core離開。

D7不同意控方所指入去咁短時間加上無打算訪問示威者同睇新聞無分別。

控方問到為何見育才道有磚陣及沙,唔選擇離開,D7回覆指呢正正係想記錄嘅嘢。
D7同意無拍下cafe被塗鴉及貼上澄清告示的情況。
當被問為何無去A,B core ,D7指因為知道鄰近暢運道衝突位置,所以特意唔過去。因為記錄焦點非校外衝突,而是內部情況,例如飯堂。

D7主問稱離開時往Y core的樓梯有雜物阻塞行唔到,其後轉經S core 往Y core 。
D7稱當時一心想離開,因此無行埋去睇清楚阻塞情況,並認為經S core行去都好快。而為何其後有於另一出唔問看守者可否開閘,D7解釋因為其後較為焦急想離開,所以有向對方題問可否開閘。

📹播放Y coreCCTV(部分快播)

控方關注18:15開始有否見被告於片中
林官指要關注該位置有無阻塞/亂像致不能出入,提出觀察到有黑色衣着,部分有頭盔2-3人成群於片中出入,續指片段不見有阻塞/亂像。播到18:50

辯同意此觀察,續指控方係想知片中見被告與否,並提出不知片中人士前往邊到。

林指需要觀察y core樓梯有無堵塞,辯方重申被告早前所指係見有雜物堵塞所以折返。

被告同意於片段睇不到自己,指在片段未見之位署已折反s core,同意無野阻自己往前此探究

- D7盤問未完 -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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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盤問內容

▶️有否就被困尋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 1820-1900沒有WhatsApp姐姐們三個出口都不能離開,並指出求救可以有更多人幫手。被告指他1830 -1900 不停睇消息,也不敢告知家人。亦沒有搵社工,但於七點幾有打電話/WhatsApp至少三名朋友指好像被困,問他們解決辦法,同意此案件沒有請他們作證,亦同意無問佢地拎相關WhatsApp記錄。

▶️ 急救員給予的防毒面具+濾嘴+生理鹽水

生理鹽水:被告前往孔子學院後有兩名急救員給予防毒面具濾嘴和生理鹽水,被告解釋因為剛用生理鹽水令眼睛有所舒緩,所以keep住。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是由一名急救員幫被告戴上並放在其頸上位置,被告自己套上至口鼻位置。控方質疑被告宣稱知道示威者會用這些物品,為何此階段仍要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解釋離開不到,A座有催淚彈氣味。

控方質疑把濾嘴和鹽水放在袋中不怕被誤以為參與暴動嗎,被告解釋其目的無辜,冇諗過被誤會

▶️為何沒有除下防毒面罩

被告指他到H座樓梯後便把防毒面罩由口鼻位置拉落頸,及後從H座出去沒有遮蓋口鼻因為認為該位置冇催淚氣體味道。

控方質疑H座冇催淚氣體為何不除下,被告指冇除過,因為唔識解開個扣控要求被告在庭上從證物中指出邊個扣。林官指就禁扣上咋喎,並即場示範。

控方指九點幾有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否則暴動罪拘捕,質疑被告會否因為此裝備而害怕被誤解嗎,被告指嗰陣冇咁諗。

▶️守護孩子給予的衣物

由J座前往Y座約需五至10分鐘,被告途中聽到有人話Y座要人便決定不再前往,同意j-y冇事發生,但沒有前往確認y core情況

被告及後階段看見守護孩子,當時防毒面罩掛在頸其他東西仍然在背囊,沒有就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衣物作查看,因為先食了給予的食物並彼此溝通,自己冇特別睇。

除了衣物外,被告沒有要求要面巾/冰就。控方質疑如何得知他們只給予自己衣物,被告解釋沒有睇就咁劈埋一邊。

▶️為何出發A座出口及身上物品情況

控指早前被告提及1200-0100有訊息叫去社工站,被告解釋冇去,因為要肯定100%安全,當晚有很多消息提及以奇怪方法離開。自己沒有前往社工站,靠其姐姐告知更多相關消息,亦冇問證人社工。

控方指出被告曾經提及姐姐會有假消息,會不會因此害怕其資訊。被告表示害怕因為有啲一一睇就知假,但自己出去查證都危險。

被告表示0400時留意到情況緩和, 0500決定出發0520起行前往A座查看,當時目的不是要當下離開。

前往A座而不是其他出口是因為只有直播顯示A出口, 10點後其他出口沒有消息,所以不去查看。控方質疑沒有直播,便代表沒有事發生。被告不認同並指出應視為未知狀況。

控方指出被告原本打算由Y座進入並離開,在H座階段時可以前往Y座看看能否離開。被告回答路程遠亦不知道有冇被封鎖。

被告解釋離開H座前往A座穿上黑色衫和手就是因為希望遮蓋綠色衣服,並指出害怕如查看A座情況完畢後返回H座經過同一班黑衣人會搵自己麻煩。

被告指出自己於H座出發A座時才查看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黑色衣物,該下才看見頸套和冰就並把頸套放入背囊,離開H座沒有除下防毒面具因為不懂得除下。控方質疑此階段出去背囊有生理鹽水,濾嘴,和頸套會害怕被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冇咁諗。

被告指自己在A座樓梯頂把防毒面具帶上口鼻。控方問在樓梯頂是想着要離開嗎,被告回答沒有只是想查看外圍情況,控方問咁點解要戴上。被告回應估計出面有催淚氣體。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有催淚氣體才前往H座,被告指出該階段是因為A座有催淚氣體沒有出去,自己是不能離開才前往H座。控方質疑點解而家會出A,被告解釋已經過咗10個鐘應該有分別。

控方問從A座樓梯落去咁黑要用電筒好危險,會否同意去其他出口。被告回答只是黑,落去可能有Tg 味道,並指自己只是去查看並不打算出去,查看原因是因為估計六七點會開路,因此想先行查看是否如自己所想,並為六七點的計劃作準備和告訴家人。

控方質疑如果只是查看可以把裝備放下,被告回答自己仍會經過示威者視線, a座亦會有味,但如果當下情況許可有可能會直接離開。

控方問被告在盲人磚位置是心態如何,被告回答睇吓情況但被水炮車吸引眼球。法官問是否落完樓梯到達近盲人磚位置仍未決定要離開,被告同意並指需要看情況

控方質疑看到水炮車為什麼還不卸下裝備。被告回答緊接有槍聲,冇時間思考。法官指被告昨天所說有十幾秒,被告指十幾秒係好短 。控方質疑被告有這些裝備並跑很易令人有誤解,被告回答電光火石冇時間諗。控方質疑被告有冇諗過停低同警察講不是參與者,被告回答當下太慌亂。

被告在樓梯被截停後帶往大學醫療中心,期間被告的眼鏡吊在耳上兒移了位置,冇任何階段有帶護目鏡。同意警察帶自己往醫療中心洗眼,並指出就係因為冇護目鏡隻眼先會咁。

控方向被告指出係護目鏡,被告回答不可能。同意眼鏡在視光通道時已移位,於其他被告辯方律師盤問時指此處昏暗,同意係感覺上昏暗。同意係估計25-27清場,自己無親身睇。

被告不同意有參與暴動,不同意11月17日有很多機會離開,但仍然在校內是參與暴動。

法官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人pW7 a2證供稱在暢運道拘捕,辯方指出證人提及第一眼見被告在行人路後來改口為馬路。控方指被告所指警員在樓梯拉自己落嚟是假的,其實是在樓梯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

就住該名證人證供指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行人路,後又解釋當時唔知係行人路定馬路,並於地圖上記錄第一次看見被告的地方不是在盲人磚位置。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再前的位置意圖離開理大,被告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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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控方播放的CCTV見不到自己出現的地方,自己前方位置也有其他人。續指自己在該位置望出外觀察約3秒便離開,和Y座樓梯雜物位置有距離。

片段顯示人們從鏡頭左邊右邊出入,辯方問6:30前是否知道他們來自哪裏。被告回答CCTV右手邊是大空地,左邊入鏡的人則不能判斷來自哪裏

被告解釋沒有在J座繼續前往Y座是因為自己前往Y座 本身已經猶豫,在H座更是有消息提及Y座的事情,然後出發Y座途中聽到有人叫要人,便不想參與。

辯方問為什麼沒有叫兩名急救幫自己除下防毒面罩,被告指出有諗過但傾偈時忘記了。辯方指掛在頸相長時間致冇為意,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出發社工站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相關資料才決定但最終未能得悉相關事宜。案發前於11月3/4有去過理大食嘢。

已得知10點後出去會被捕,被告確認10點前所走的出口均不能離開,沒有如控方所指很多機會離開,自己沒有嘗試從渠道離開。被告重申往A座除了想查看現場環境,還會以情況作出判斷。

被告指出自己沒有穿過雨衣,亦沒有被水炮車藍色水整濕。亦冇證據顯示被告俾水炮車整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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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7第2證人
- 被告中學社工(帶同電話上庭)

🔸辯方主問

▶️語音訊息
被告自2019已換2-3次手機,相同號碼,仍可顯示當晚訊息,唯當中語音訊息未能播出。被告解釋轉電話時有back up,無刻意只保留文字訊息,及至2023年初被告問及才知不能播出,不清楚原因。續指在被告搵自己後,自己於今年截圖予法庭。(林官在庭檢視電話)

▶️Whatsapp對話記錄:

- 11月17 -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證人解釋知poly有突。自己有習慣問學生有否在衝突現場附近流連。有一舊生告知自己被告有機會在附近)
被告:no, inside poly
證人:(語音訊息)
(證人指記得大概內容為: 知被告在校內並告知不安全後,健議被告到社工站,因在網上得知該處有自發社工可予照顧)
23:44 : 7-11對面
被告: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證人:仲有咩人(證人估計當時想知被告情況)
23:45 和23:48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 11月18日 -
00:01 證人:去左社工站?
被告:wont go
證人: ok小心safe?
被告:so far yes
證人:三個在一起(證人指被告有段時間無回復,放是聯絡其他舊生問,獲告知有叔叔姨姨類似守護孩子的人在一起,應安全)
被告:yes
07:14證人:safe?(不知被告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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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對被告背景認知

證人指有同畢業後之舊生包括被告以電話/whatsapp聯絡。對知否被告去旅行,證人指記得有一次畢業後的活動看過被告有大back pack。不知被告有成立專頁。控問證人被告有否對自己談及對社會事件感興趣,證人回答冇傾呢方面嘅嘢

▶️控方即場查閱電話以往記錄
控方質疑證人於2019年10月至案發當日有否傾談任何社會事件,證人即場查閱電話後指沒有。控方表示也希望查閱電話,並問證人是否在Delete message, 證人回答:我show 跟…
(按:當時證人單手拎電話,雙手呈打開狀態)

控方問是否介意查閱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辯方質疑控方有什麼基礎,續指如法官批准也可以查閱。控方指出想查閱畢業後的關係,辯方問證人是否允許,法官指此為本案證物,點到證人唔想。

▶️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

證人:我係X X,你點呀
(控方質疑證人先自我介紹是否以往沒有彼此聯絡。證人解釋習慣先自我介紹,怕對方沒有儲存自己電話。)
證人:擔心你,應吓我
被告: hi
證人:你點呀擔心死我
被告:我做咩😂
證人:你有無出金鐘呀
被告:無
證人:如果你今晚明早出去要小心(解釋屬於提醒,因為不能check住對方先留低訊息)
被告:ok

控方問是否擔心被告前往示威或暴力現場。證人回答如果有人告知才會問對方,冇假設對方有去。證人同意6月29至案發當日沒有訊息來往,或有就升學放榜事宜打電話。

11月17日證人所發出的are you safe , 證人解釋是從舊生得知被告可能前往理工大學。六月20至案發當日被告沒有告知自己會前往poly, 亦沒有就應否去作諮詢。證人向法官解釋內容長便用語音訊息短便用文字訊息之分別。

🌟控方曾提出想用「自己的電話」去影低證人帶上庭供檢閱的電話WhatsApp 內容,原因係「唔想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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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
- 明早傳召D7第2名辯方證人(被告姐姐)
- 之後會開始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9]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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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蔡,丁(39-54) #續審 [3/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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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陳,姜,鄒,黃 #續審 [2/1]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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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33]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3/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完成主問。主問內容可以好簡單總結,就係A18打算去紅磡站搭火車離開返屋企,但係過程被捕。背囊入面嘅雨衣、生理鹽水、和眼罩係早排旅行後未有時間攞出嚟。

14:00開始盤問。全部內容完庭時發布。
【08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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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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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警員作供中

🔹控方主問
證人指非集人士有向警察方向作出扔野動作,自己果刻睇唔到扔咩,行至莊士敦道怖防時睇到係點咗火嘅汽油彈,怖防範圍前10米有點咗火嘅路障,主要係腰咁高嘅水馬,鐵枝,雜物,碎石等。同一時候,見唔到莊士敦道有車行駛、同意交通已癱瘓。

證人於P68草圖標記出見到非集人士嘅位置及範圍,成為P68(2)。當中有約300人,主要是黑色衫褲及蒙面。
自己向面前德士古大廈過咗克街的人士,用擴播器發出口頭警告。自己作出過一次警告,隊伍不時都有舉旗形式發出警告。警告由18:05發出,歷時約5分鐘。
之後再作觀察及等候指示。警告後仍有汽油彈扔向警察方向,人群亦未有散去。前面有人揸遮。

證人同意自己對莊士敦道及軒尼詩道地理算熟悉。自己所知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無作特別安排。

證人指警告後有關人士仍在該範圍逗留,約1810左右下令發放催淚煙驅散有關人士,發射完等左(sorry聽唔清楚係5定半分鐘)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主要會越過路障。推進期間集結人士有緩緩後退,但仍集結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位置。

證人於草圖標記298號位置為P68(3)。約1810時下令向298號位置一帶人士作拘捕拘散行動。

前排是特別戰術小隊,跑向聚集於298號附近範圍人士。自己則逗留於約中間位置。警察隊伍中間或後排主要負責支援工作。

開頭擾過路障時是急步行,當過咗英皇後就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跑。跑至軒尼詩道至銅鑼灣方向期間見到雜物及火種於電車站附近。

自己對拘捕人士無認知。證人指於第一浸拘捕行動中會搵同事分隔同拘捕行動無關的人士,而自己無直接牽涉其中。

睇P57(OS7B )片段由1402即實時1810開始播放。
證人指片中深色衫人士是警員怖防時情況。片中水馬雪糕筒是路障一部份,地下一點點應該是磚。

片段由1435播至1440。證人唔知地下火種點樣來,畫面見到的黑旗是剛才提及的警告。

睇片段OS3A(2430-2437是實時1810左右)。
證人見到片段中樹幹隔離有黑衫人士,用火點緊啲野,似向警察方向跑去,跟當天於莊士敦道見到的情況一樣。

睇OS1A(1617即實時1811時)。
此時李官問控方所睇的內容其實只是帶出當天情況,辯方其實沒有爭議。控方同意只是想帶出當時情況,因此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開始盤問:
代表被告一:
當天下午約5-6點,灣仔站已封閉。
證人不知道,指自己沒有收到通知。同意軒尼詩道路面交通亦癱瘓無車行。
辯:05分發出警告,約10分發放催淚煙,當時係咪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有好多人跑緊?
證:可以講直線望主要見到莊士敦道軒尼詩道行車線向西環方向有人跑有人離開有人冇走。
辯:1810-1815左右即推進前,望到298號位置?
證:睇到
辯:有冇見到咩特別事?
證:有人聚集 揸遮 有穿反光衣人士行來行去。
辯:是發射催淚煙之後?
李官協助澄清時序,證人同意是發放催淚煙,於等候命令間見到有人聚集行嚟行去。
辯:催淚煙發放後,大隊前排警相距298號幾遠?
證:約80米。
辯:催淚煙發放後,自己眼見前排警等左幾耐先作出推進?
證:約1-2分鐘。
被告一代表盤問完成。

被告二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途人及同意有鋪有開有鋪冇開。
被告二代表完成盤問。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39] 小休二十分鐘。

[12:22] 再開庭
由於此證人剛到,控方指下午會處理證人9916。

⏺️傳召 證人PW2 方健榮
🔹控方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跟水警梯隊於灣仔向銅鑼灣方向作出掃蕩行動以拘散集結人士。自己應位於中排位置。而大部份特別戰術小隊於前排及中排。

進入莊士敦道後經修頓球場進入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前行。自己隊喺譚臣道曾經停留怖防,但仍是位於莊士敦道上。位置大約於華貿莊士敦廣場。

睇P68草圖,證人同意是圖中紅圈位置附近。
佈防上,證人同意莊士敦道交通癱瘓無車行。自己見到路上有雜物堵路及有火種。佈防時,證人指有一班非集人士集結於莊士敦道英皇中心對出位置向銅鑼灣方向。

睇P68(2),證人同意該些人士聚集於圖中藍色位置。
並同意指逗留約5-10分鐘期間警方有不時向集結人士發出警告。

約1810左右,當時收到命令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因為仍然見到298號附近有人聚集。

睇P68(3)同意是相關位置。證人指收到指示向該班人士作驅散拘捕,便快速推進即跑向該處。推進時見到數十名示威者,當中一名黑衫男子向警員方向叫囂。
證人與該男子相距40-50米左右。該男子於綠色圈範圍。中間無嘢阻擋視線。雖是傍晚但燈光充足。

當時男子是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黃頭盔,啡毛/頸巾,孭黑背囊。手應該戴住白色勞工手套。佢向我推進即金鐘方向,佢有口部動作但唔知嗌咩,手持類似磚頭向我方扔。

證人指無留意磚頭淨係望住該男子,磚頭應該喺自己前方墜落。佢隨即轉身向銅鑼灣方向跑走。自己就尾隨即跑/追趕佢直至軒尼詩道316號。然後將佢拉倒,即係拉倒落地。 佢不斷掙扎,就捉住佢雙手控制佢叫佢唔好掙扎。

當時男子喺地上趴喺度面部應該向地下,所以有機會見到佢容貌。證人確認為第一被告。

之後將佢雙手扣上膠手扣(即膠索帶)後宣布拘捕。係向背扣起。其他警員包括9916有嚟協助。證人對協助之警員告知已對第一被告拘捕之後離開第一被告,就跑向銅鑼灣方向繼續執行職務。當時約1812。其後無再接觸被告。

睇OS3A2130即實時1812的定格畫面,控辯沒有爭議。畫面中是當日1800左右軒尼詩道情況。畫面中是第一被告,上面人影是證人。
控方主問完成。

🔸被告一代表盤問:
辯方問19年10月8日11時45分喺機場警區錄第一份證人口供,關於10月1日當晚1800時軒尼詩道懷疑發生暴力事件?
證人澄清係非法集結及暴動。證人同意2頁紙每頁有簽名,係自己同自己錄。是準確記錄。

辯方問是否主控問時說於1810見到有集結人士於軒尼詩道298號位置?
證人指主控問應該是華貿外。推進期間見到於298號外。制服一刻於316號。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約時1805-1810,無法答準確時間?
由於證人回覆問題時多次用「應該」字眼,辯方代表回應指「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成日答應該,係咪唔肯定?」
證人便對李官說單案已4年,自己都好想答到,但有啲準確位置答唔出,所以用應該字眼。

其後證人指自己與該男子距離約40-50米,自己企中間位置,當時第一眼見被告於298號時,自己仍是企於警員佈防中間位置。
辯:前面有前排警員?
證:正確。
辯:前排警員或多或少會遮擋視線岩唔岩?
證:正確。
辯:頭先提及見到第一被告,佢當時衣着係?
證: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黃色頭盔,啡或者黃色頸巾或者毛巾,白色手套,孭住黑色背囊。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時所描述衣着已經講哂?
證:想補充,應該頸上仲有一副泳鏡。
辯:仲有無其他?
證:無喇。
辯:被告當時衫褲鞋仲有無咩特徵或者特別情況?
證:見唔到。
辯:當時即第一眼見時除左黑衫黑褲黑鞋啡頸巾白手套黑背囊同泳鏡外,就住當時衫褲鞋冇其他特徵?
證:正確。
辯:無講大話?
證:無。
辯:岩岩所講無見到任何特徵?
證:肯定。
辯:喺係咪某個階段拘捕後先發現某個特徵?
證:無留意。
辯:喺證人口供上講得好仔細。第二頁第一行「當時身穿黑色有帽上衣黑長褲黑色Adidas波鞋 」。根據當時證人口供寫得好詳細。
證:當時錄果時係一星期左右,係根據記事冊即時記錄作出嘅口供。
辯:你係咪睇警員記事冊作證人口供?
證:正確。
辯:當時係一星期而家係4年,當時隔40-50米都睇到?係真話?
證:係。40-50米見到咩衫褲鞋物好正常。
辯:但你同意前面有警員阻擋。
證:唔一定阻擋到我望到被告嘅視線。
辯:當時觀察左幾耐?
證:對視左5-10分鐘,望左第一被告3-4分鐘。
辯:證人口供無提過望左3-4分鐘?
證:正確。
辯:你仍然記憶猶新?
證:正確。
辯:係睇記事冊先錄?
證:正確。
辯:但3-4分鐘喺記事冊冇記錄?
證:正確。
辯:隔4年又記得?
證:頭先係指應該/大概用左幾耐。
辯:用左3-4分鐘,點解無記錄就住觀察用左3-4分鐘?
證:我係記錄左同示威者對視。

李官再問點解無寫,係唔記得定唔重要?
證:唔重要。

[13:09]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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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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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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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下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 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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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 PW2 方健榮(音)

🔸辯方盤問
在警員記事冊中,無寫觀察咗被告3~4分鐘,但後來作出咗拘捕,點解會認為呢件事唔重要?
證人稱集中寫拘捕過程,忘記咗寫觀測過程,同意觀察過程係重要,對法官澄清,上午證供講錯咗。上庭之前有睇過警員記事冊,落證人口供時都有睇過,當日係忘記咗寫。不同意律師指出,根本並無觀察過程。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內亦無記低,同黑衣人嘅距離有40至50米,點解證人口供就有?
PW2話記事冊有,律師叫睇返,睇完確認係無,解釋口供係比法庭嘅,記事冊係個人紀錄,口供係基於記憶和個人體驗,當時係記得嘅。最終都確認係寫漏咗,不同意40-50米距離係作出嚟。

PW2指D1戴白色手套,唔記得有咩特徵,現場有其他黑衣人,但唔記得清楚。D1有叫囂,聽唔到內容,無留意其他黑衣人。第一眼見到D1時着黑色短袖衫,唔記得有咩特徵。同意在制服D1前,現場有其他黑衣人。不同意律師指D1並非係當日有叫囂和掟磚的黑衫男子。

PW2在2022年4月20日10:25時,在警察總部睇片,目的係從片段中認出自己和被告,後來由偵緝警員17534替PW2錄取口供;同意在觀看過的所有片段之中,影唔到被告叫囂,影唔到被告掟傳。

[15:03] 控方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DPC 9916 穆其俊(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約18:00在警方大隊中,在莊士敦道響銅鑼灣掃蕩,18:10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作快速推進,PW3在大隊最後排,職責係提供支援,跟着大隊在軒尼詩道向銅鑼灣跑,跑到軒尼詩道316號對出電車路,見到警員15611制服一名男子在地上,上前協助,156511交代制服情況同作出拘捕嘅細節,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15611離開咗,交D1畀PW3看管,做快速搜身和確認身份,檢查背囊物品,其後帶返香港仔警署,將背囊內物品檢取做證物,包括一頂黃色安全帽、一把遮和一件短袖衫;確認在10月1號拘捕D1時,佢穿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

同日20:00~20:13,在香港仔警署值日官授權,警長1773見證之下,以無脫去衣服方式搜身,檢取物品,第五項係一對黃色白色的勞工手套。

睇截圖冊P60,確認相中係PW3 & D1。

PW3在2019年10月4日15:00時,在警察總部做證人口供,第二頁寫着「雙手戴有黃色白色勞工手套」,證人確認。

[15:24] 控方無覆問,PW3作供完畢

因為進度快咗,今日證人作供完畢,D2律師表示在今個星期的餘下時間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日(8.31)同庭續審,因為明日李官要睇醫生,下午休庭,提早09:00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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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8作供 (D8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33,案發29,家住慈雲山。被告曾考獲環境保育副學士,建築系高級文憑及學士學位(2018畢業)

工作及旅遊: 從事室內設計助理至2019年初轉工為繪圖員,同年6月裸辭,因欲往台灣單車環島遊一個月,並於6月23/24出發,但因旅途中有意外受腳傷,被迫中斷旅程,於7月初回港。

▶️急救證書:
回港後有搵工但無即時番工,因此便重新考st john 急救證書(2008考獲但已過期),當中需上30小時課程。被告於2019 年09月20被發予証書。(2019至今已續新証)

報考急救目的:
- 享受出錢出力幫助別人,中學學內活動曾負責急救,有捐血做義工賣旗等。2013曾年前往泰國參與非牟利組織之義工活動,活動由義工們出錢出機票到當地幫當人起屋

- 被告欲投考消防救護,考急救證書認為可以同時訓練臨場反應。被告於2016年7月至2019 1 月考左消防救護6次皆失敗,曾經當中有兩次體能試pass,但一次在aptitude test 失敗,另一次則是因為消防部門處理上失誤,令被告失去機會。

而被告在六月的單車台灣遊亦是希望對此作操練。現時仍有考救護的夢想,但因為案件影響,指睇不到將來,便冇心再報考。

▶️於社會事件當FA之心態

- 急救對象:在活動中受傷的任何人士
- 預計社會事件上會遇到:示威者/無辜路人/記者/反示威者人士。
- 預計情況:不同燒傷爆炸場面,胡椒噴劑催淚彈,並指其課程包括創傷後心理支援,協助引導受傷之無辜途人跟從治療者指示離開並進行治療 。被告認為急救課程內之知識能應用於社會事件上,

被告至2019年6月已經知道有示威活動,獲得急救證書後曾經在社會事件中擔任fa,圴是自發並沒有隸屬任何團體。

▶️現場急救經驗+ 曾治療不同政見人士

被告於案發前有三次在社會事件中當急救員的經驗,並指出公開場合幫過好多擦傷的人包紮/受催淚彈影響人士

2019年9月26日:
當日是被告第一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角色。當時未有工作,至10月初才有新工 - 建築助理,並常有OT。該天林鄭在伊館有一場公開社區對話。被告認為此次活動是政府釋出善意,可能較少衝突,適合讓首次嘗試擔任急救角色的自己慢慢學習。

2019年11月11日:
當天被告在旺角匯豐銀行十字路口,曾協助一名被示威者打的反示威人士,並指當時有傳媒影到其協助過程

📹播出youtube片段:
(NOW tv 於11月11日 1836-0137 之直播)

見地上有人流血,在場人指是藍絲被圍毆,有fa 前往協助並叫停圍毆人士。及後見警方趕到場增援並行向fa位置。警察圍圈並拉一fa 入圈幫手處理病人傷勢,見1名警員撘住1 名fa , 被告估計警方在了解情況中。

被告續指片中帶白色頭盔(有紅色十字)係自己,並見前往傷者身邊。被告解釋早前已在附近,後來過去,當下知傷者有不同傷勢和骨折,不能移動,叫白車

被告同意片段中影不到面容,但指片段中該白色頭盔屬自己的,上面的紅色十字係自己痴上去。於11月17日案件中自己亦帶着同一個頭盔,但被捕該刻被扯走。

▶️評 是次警方對急救員之處理態度

此次是被告第三次出去以急救員身份幫手,認為警方對急救員處理態度是只要唔好阻住警方工作,就會容許在現場。並指出從上述片段中可以見到警察和急救員有相互溝通,當時亦冇現場警察制止或叫自己離開,亦沒有指控急救員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 出發理大原因

11月17當日被告放假。下午兩點幾三點幾才起床,食嘢途中睇電話新聞見到朋友在Facebook分享鄺俊宇議員的直播,內容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校園,希望有更多醫務人員進入校園。被告嘗試尋回此片段不果,最終有朋友在Telegram搵到該直播截圖。

當時被告認為poly禁大得2名醫務人士難以應付,又看到直播呼籲,並認為自己有能力,於是前往幫手,16:xx 被告離開慈雲山住所。

▶️出門衣着 VS 被捕後警察所拍之相片:
被告指出門有之物品和被捕時相片同樣見到的物品如下:

黑色長袖有star of life 臂章,認知為救護標記
穿著反光衣上有EMS字樣
衫褲鞋和腰帶之3個腰包

不同之處:
- 被告指出門有手拎住白紅頭盔和full face面罩,(被告指因此不需護目鏡),但於相片欲不見。
- 被告指出被捕相片中的背包不屬於自己,本身沒有帶背囊。林官問無背包如何袋野,被告指EMS返光衣有好多袋加腰包x3 ,絕對放到好多野。

▶️出發理大經過 + 從Y座進入poly

被告樓下直接的士,司機指理大有封路,被告後於17:Xx在蕪湖街落車,並跟google map 指示由core y 行入理大。當時被告不清楚理大大樓內的位置和名稱。

行去理大期間,看見沿途有零碎的人也前往理大,當中有記者和穿着有10字標記和E M S字樣的急救員,亦看見不同顏色衣着人士。

沒有看到Y座有警方防線/任何人士/事件阻止自己進入。被告由Y座進入理大時並沒有結伴,看不到有衝突,當行經育才道車路,看見地上有沙,雜物和塗鴉,會形容情況平靜 。

被告從y座地下,經育才道,看到可以轉彎往平台,即vs core。被告在vs周圍行,發現vs有一個臨時急救站,有很多醫療物資,亦有急救員留守。看到此急救站時大概18:00。

▶️vs core遇上兩名急救員

被告在vs座的急救站遇上之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急救員情侶,下稱男FA 和女FA,他們同樣穿着反光衣。當時三人在急救站內休息並了解情況,指出當時校園內平靜。

男FA提出離開急救站往校園其他平台查看有冇人受傷,並打算叫單丁和年紀小的人離開poly。於是三人跟隨計劃出發,被告不能完整講出去過邊度因為以往不清楚大樓的名稱。

被告指出曾在m core 下之草地看到兩名目測10幾歲的女仔唔知喺度做乜,便由女f A前往詢問,了解到係貪玩便告知他們校園危險應該離開,被告建議他們從Y座離開,因為自己是從y座進來,兩名女子於是前往Y座方向

大約19:xx三人返回vs急救站休息,聽到急救站F A指紅火橋起火,於是三人跟隨其他急救員前往幫手。由於幫手前知道涉及火,於是從急救站拿取了蒸餾水。

▶️紅火橋 尖東橋 之急救行動
約1930到達紅火橋,被告離遠便看到火勢,於是保持距離並查看有無人受傷。被告指出有兩名黑衣人搵佢哋,並知悉他們手腳燒傷(兩名黑衣人不是在橋上位置,而是在校內位置),於是被告用水替之清潔並包紮,又叫他們唔好玩火快啲走,但不獲理會並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走回校內。被告指出他們決定繼續觀察橋上火勢直至消防員來到並救熄才離開。

及後知道尖東橋有爆炸於是前往,到達時看到有黑色濃煙並且知道有爆炸,所以行到橋一半知道橋尾起火便不敢再接近。 當時冇見到任何人需要幫忙,但看到有黑衣人在橋上向着火的方向埞嘢,認為有潛在危險便與男f A喝止他們,但不獲理會。此階段大約20:30

及後看見紅火橋的消防車正在過來,便決定離開前往理大其他出口,男F A指A座最近於是被告和男fa 女fa 便一同前往。

▶️前往A core

在百步梯頂平台看見其他室內急救站,便把剛才在vs急救站拿並用剩的蒸餾水放在該處,當時看到很多急救員在急救站內,於是便決定出去平台位置休息。

出去後見到有很多不同類型人士聚集 ,包括記者,黑衣/普通裝人士,急救員和幾個守護孩子成員(被告解釋對其認知是在運動中做調停角色)。三人休息期間,得知下面噴水池需要幫助便趕忙下去幫手,此階段為21:xx

當時看見暢運道很多人朝着自己的方向,部份受傷部份看似避難。其他急救員叫被告和同行的二人(男女f A)幫手,被告指當時處理很多手腳受傷和被催淚煙影響人士,包括黑色/非黑色衣着人士,記者,年長便裝人士。當中一人頭部受傷。此階段連同被告當時約有八至九位急救員。

其中近噴水池之頭部受傷人士用了很多時間治療,及後帶往樓梯底的急救站,因為不想傷者行太長樓梯上去,並且有叫傷者休息完後需要前往醫院檢查。及後被告和男女f A上番平台之急救站補充醫療物資,此階段大約22:30。並同意出返急救站在樓梯頂平台位置休息。

▶️對警方發佈消息之認知 及感詫異

被告指出休息時看到新聞並從一名急救員中得知警方2130呼籲10點仍在校內的人包括記者會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此次是被告首次聽到這消息,時間為約22:30 。

被告表示難以置信,並指冇諗過暴動定義會涵蓋記者和急救員。並以自己當初曾經在旺角進行急救的經驗,認為該次警員對自己的態度良好,表示此次扭曲了自己的認知。

被告表示他開頭不相信並以電話查證。搵咗大概15至20分鐘仍未確認到此消息,在自己電話中冇看到相關消息。

▶️再有人需要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