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被告去完廁所後返回H座,把原本放左h core 由守護孩子答予的一團黑色衫穿上,並戴上手就,頸箍放在袋中,防毒面具掛頸。被告解釋因為不想在黑衣人中stand out,續指出有消息指有人怪責PolY內的人離開。
被告指自己冇諗過查看完a core可以直接離開,當然如果情況許可會離開,但預咗自己要返嚟。
▶️被捕經過
行到a core 樓梯頂,有一堆水馬作擋板,只有一條很窄的通道,該處有一張枱,被告拿了放在上面的電筒,因為樓梯太暗太多雜物。百步梯下面睇唔到有人,好靜,行落去時有開到電筒,樓梯好多雜物,落樓梯當時只有被告一人行落去,樓梯左邊有汽車通道,
被告到百步梯樓梯底見有一團黑在科學館,期間附近身邊無人,遂再行至盲人磚後企定,無行出到巴士站行人路,肯定不在馬路。被告前望係科學館道,再向右望見一水炮車在十字路口噴水,車前面有堆人在暢運道馬路上。十幾秒後聽到密集槍聲,見科學館道有煙有火和有黑衫人跑回自己方向,當時應未見警察,自己也即刻調頭沿噴水池跑回poly。
中途太慌張跑錯路,當時無諗可從車路入育材道跑入poly,終向上百步梯,途中想誇過樓梯雜物,但後面有人拉自己,估計是想借力令到被告不能前進。及後被告想跨過前面石壆,但不夠力,後面有警察拉自己書包
護目鏡議題:
落樓梯前被告於樓梯頂有以防毒面罩蓋至鼻,無護目鏡,有帶近視眼鏡。
於一警方片段中,被告指一透明/白白地色的為眼鏡。被告指制服時被警察壓落樓梯,警察有掂到自己頭部位置,令眼鏡位置移動。並是於醫療室至走廊通道出去時跌的,當時知自己跌,有告知該警員,不獲回覆。
被告在警署落口供時有提出被制服時整跌眼鏡,警察叫佢搵投訴科。辯方指出被告留在poly長時間,冇可能沒有眼鏡。
與警方證人就位置上之分岐:
拘捕警員證供指被告在馬路和行人路上,被告則指自己在盲人磚上。
被告在盲人磚上望向科學館道,沒有看見藍色燈警員過來。辯方指此階段可能是在被告掉頭跑時發生的。
▶️證物:包括各項證物,當中被告的專頁 ,最終無寫就此次入poly 取材的實况文章,因法律意見指或影響案情。
on. cc貼文(被告解釋睇過相關新聞 ,事後搵返類似報導,指關於警方澄清冇喺Y座射催淚彈,係入面暴徒投擲雜物。)
sorec片段(在理大內看過轉發訊息有這條片,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
被告被捕20號/21上法庭,及後才擔保外出。知poly 還持續有衝突被包圍。認知警方25/26 號才入理大清場
🔸D2辯方:
醫療中心對外通道燈光:
被告於百步梯制服後帶到醫療中心,同意對外的通道昏暗。同意如相片中顯示天花無燈。
11月17日18:30被告指他往Y座,看到四至五名黑衣人在育才道放置雜物,當有人想出去則被告知外有警察。
就雜物堆積情況,被告形容育才道出口雜物堆積到一半,解釋如果格硬搬走雜物都可以走到,但因為被告知出面有警察會拉人,所以冇咁做。
y core 地面育才道出入口,有一樓梯左邊接着Y座平台,右邊是大馬路,再往左是暢運道和漆咸道解方向,但右邊則冇路行
辯方問1820被告早前指出Y座平台康莊道出入口好多雜物,是否意指轉接嗰條樓梯有雜物。被告回覆看不到樓梯底。辯方向被告確認連接y座平台和康莊道育才道知兩個出口的樓梯位置。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進入理大取材寫實況文章需要相關照片,但需視乎內容,未必需要做訪問
被告同意以往示威者參與衝突時,會以黑色打扮,帶防毒面罩護目鏡手袖和頭盔,亦會帶生理鹽水頸套/面罩
控方指被告在他的專頁上,頭幾則貼文是看完新聞之後放進其報道內,
被告指他於八月25 26回港後至11月11日沒有參與衝突或和平示威,同意關注社會,同意可突然演變成衝突。知11月11日重大事件。同意入面有暴力,當下不知道中大的人去了理大。知道理大外圍有暴動, 11月11日是否暴動則不作評論。
控方問有冇收到任何呼籲不要前往理工大學。被告回答15-16號有收到poly呼籲 ,17號也有 。控方問這樣呼籲是否不想有人被誤以為示威者,被告指不記得呼籲的詳細內容。控方質疑是否認同情況危險才有這些呼籲,被告回答知道poly 外圍危險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返港後一直留意事態,不出席和平集會反而前往poly。被告解釋是學期中的空檔能讓自己實踐,在10月尾想再發展專頁。控方質疑於10月24的貼文當中,被告沒有到達現場,為什麼今次需要。被告回答報道和寫實文章有分別 。控方繼續質疑那為什麼要在危險地方取材,而不在安全地方,為什麼不去同日在愛丁堡廣場的集會。被告回答理大是特別事件,並解釋有做安全措施:16號有做資料蒐集,知道教職員可以由Y座進入,自己亦不會在外圍,亦選擇縮短時間打算七點回到家中,1830從理大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有冇問老師或者社工可否進入。被告回答沒有,解釋決定屬一意孤行,同意如果問,他們有機會阻止自己。控方指問多啲可以掌握多啲入面嘅資料 ,被告指出就資訊量認為自己已足夠。
▶️ 11月17日未進入理大之階段
被告兩點幾至三點幾有睇關於POLY的新聞,控方問知否校內如何 。被告回答知道有人在A座向暢運道射箭,忘記新聞講幾時發生。控方質疑此行為屬於校內,被告回答他的判斷此屬於外圍的行為,canteen發生的事屬於內圍
控方想播unused video的片,問被告是否同一畫面。林官質疑此階段控方以什麼方式引入,需要有論據讓法庭考慮。控方回覆早前有同級和上級案例如此處理,有證供基礎引用unused video。此議題明日處理。
林官問被告從新聞得知poly 邊度有衝突暴力。被告回答紅磡橋,尖東橋和A座,因此冇計劃前往A座。
林官指希望睇清楚引入為證據中之片段,了解Y座的情況。辯方指警方證人pw21作供時提到Y座1830才設立封鎖線。林官引有沒有其他情況不能進出,如有人把守等,重申關注Y座於11月17從早到晚的情況如何。
- 盤問未完 -
📌案件管理
控方預計明日上午可完成D7盤問
下午可以處理D7 兩位辯方證人(社工和姐姐)會先傳社工
星期三四會處理D8案情
星期五不開庭
林官希望下星期可以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被告指自己冇諗過查看完a core可以直接離開,當然如果情況許可會離開,但預咗自己要返嚟。
▶️被捕經過
行到a core 樓梯頂,有一堆水馬作擋板,只有一條很窄的通道,該處有一張枱,被告拿了放在上面的電筒,因為樓梯太暗太多雜物。百步梯下面睇唔到有人,好靜,行落去時有開到電筒,樓梯好多雜物,落樓梯當時只有被告一人行落去,樓梯左邊有汽車通道,
被告到百步梯樓梯底見有一團黑在科學館,期間附近身邊無人,遂再行至盲人磚後企定,無行出到巴士站行人路,肯定不在馬路。被告前望係科學館道,再向右望見一水炮車在十字路口噴水,車前面有堆人在暢運道馬路上。十幾秒後聽到密集槍聲,見科學館道有煙有火和有黑衫人跑回自己方向,當時應未見警察,自己也即刻調頭沿噴水池跑回poly。
中途太慌張跑錯路,當時無諗可從車路入育材道跑入poly,終向上百步梯,途中想誇過樓梯雜物,但後面有人拉自己,估計是想借力令到被告不能前進。及後被告想跨過前面石壆,但不夠力,後面有警察拉自己書包
護目鏡議題:
落樓梯前被告於樓梯頂有以防毒面罩蓋至鼻,無護目鏡,有帶近視眼鏡。
於一警方片段中,被告指一透明/白白地色的為眼鏡。被告指制服時被警察壓落樓梯,警察有掂到自己頭部位置,令眼鏡位置移動。並是於醫療室至走廊通道出去時跌的,當時知自己跌,有告知該警員,不獲回覆。
被告在警署落口供時有提出被制服時整跌眼鏡,警察叫佢搵投訴科。辯方指出被告留在poly長時間,冇可能沒有眼鏡。
與警方證人就位置上之分岐:
拘捕警員證供指被告在馬路和行人路上,被告則指自己在盲人磚上。
被告在盲人磚上望向科學館道,沒有看見藍色燈警員過來。辯方指此階段可能是在被告掉頭跑時發生的。
▶️證物:包括各項證物,當中被告的專頁 ,最終無寫就此次入poly 取材的實况文章,因法律意見指或影響案情。
on. cc貼文(被告解釋睇過相關新聞 ,事後搵返類似報導,指關於警方澄清冇喺Y座射催淚彈,係入面暴徒投擲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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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被捕20號/21上法庭,及後才擔保外出。知poly 還持續有衝突被包圍。認知警方25/26 號才入理大清場
🔸D2辯方:
醫療中心對外通道燈光:
被告於百步梯制服後帶到醫療中心,同意對外的通道昏暗。同意如相片中顯示天花無燈。
11月17日18:30被告指他往Y座,看到四至五名黑衣人在育才道放置雜物,當有人想出去則被告知外有警察。
就雜物堆積情況,被告形容育才道出口雜物堆積到一半,解釋如果格硬搬走雜物都可以走到,但因為被告知出面有警察會拉人,所以冇咁做。
y core 地面育才道出入口,有一樓梯左邊接着Y座平台,右邊是大馬路,再往左是暢運道和漆咸道解方向,但右邊則冇路行
辯方問1820被告早前指出Y座平台康莊道出入口好多雜物,是否意指轉接嗰條樓梯有雜物。被告回覆看不到樓梯底。辯方向被告確認連接y座平台和康莊道育才道知兩個出口的樓梯位置。
🔹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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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以往示威者參與衝突時,會以黑色打扮,帶防毒面罩護目鏡手袖和頭盔,亦會帶生理鹽水頸套/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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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他於八月25 26回港後至11月11日沒有參與衝突或和平示威,同意關注社會,同意可突然演變成衝突。知11月11日重大事件。同意入面有暴力,當下不知道中大的人去了理大。知道理大外圍有暴動, 11月11日是否暴動則不作評論。
控方問有冇收到任何呼籲不要前往理工大學。被告回答15-16號有收到poly呼籲 ,17號也有 。控方問這樣呼籲是否不想有人被誤以為示威者,被告指不記得呼籲的詳細內容。控方質疑是否認同情況危險才有這些呼籲,被告回答知道poly 外圍危險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返港後一直留意事態,不出席和平集會反而前往poly。被告解釋是學期中的空檔能讓自己實踐,在10月尾想再發展專頁。控方質疑於10月24的貼文當中,被告沒有到達現場,為什麼今次需要。被告回答報道和寫實文章有分別 。控方繼續質疑那為什麼要在危險地方取材,而不在安全地方,為什麼不去同日在愛丁堡廣場的集會。被告回答理大是特別事件,並解釋有做安全措施:16號有做資料蒐集,知道教職員可以由Y座進入,自己亦不會在外圍,亦選擇縮短時間打算七點回到家中,1830從理大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有冇問老師或者社工可否進入。被告回答沒有,解釋決定屬一意孤行,同意如果問,他們有機會阻止自己。控方指問多啲可以掌握多啲入面嘅資料 ,被告指出就資訊量認為自己已足夠。
▶️ 11月17日未進入理大之階段
被告兩點幾至三點幾有睇關於POLY的新聞,控方問知否校內如何 。被告回答知道有人在A座向暢運道射箭,忘記新聞講幾時發生。控方質疑此行為屬於校內,被告回答他的判斷此屬於外圍的行為,canteen發生的事屬於內圍
控方想播unused video的片,問被告是否同一畫面。林官質疑此階段控方以什麼方式引入,需要有論據讓法庭考慮。控方回覆早前有同級和上級案例如此處理,有證供基礎引用unused video。此議題明日處理。
林官問被告從新聞得知poly 邊度有衝突暴力。被告回答紅磡橋,尖東橋和A座,因此冇計劃前往A座。
林官指希望睇清楚引入為證據中之片段,了解Y座的情況。辯方指警方證人pw21作供時提到Y座1830才設立封鎖線。林官引有沒有其他情況不能進出,如有人把守等,重申關注Y座於11月17從早到晚的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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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四會處理D8案情
星期五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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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2/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林希維裁判官
🕞15:30
👥陳,鄺(33-39) #裁決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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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2/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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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林希維裁判官
🕞15:30
👥陳,鄺(33-39) #裁決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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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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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8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0]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2/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0]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2/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2/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播放新聞片段
- 有線新聞片段OS2A
由於整段片段未有播畢,法官要求控方製作列表顯示出所有播放時間
- NOW新聞片段OS3A
- 同一片源的片段OS4A, OS5A
- 立場新聞片段OS7A, OS7B
控方指OS9A與OS2A相同所以沒有播放
- TVB新聞片段OS10B, OS10C
控方指OS11A綜合了OS2A及OS3A所以沒有播放
控方指以上為公開片段中的材料,就播放速度最問題提出休庭15分鐘左右以便稍後時間更快捷。
- 休庭 -
控方原打算播放4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4條由警方所拍攝之片段,但整合後只需播放4條CCTV及2條警方片段便可,原本需約4小時播放以上片段,濃縮至約1小時。控方亦已預備列表列出片段所採用之播放速度。
⏺️播放CCTV片段
- 地點不詳之正門片段
- 鏡頭拍攝Pacific Coffee外軒尼詩道
- CCTV1C鏡頭拍攝同一Pacific Coffee外杜老誌道向駱克道方向
- CCTV1D鏡頭拍攝中國人壽外杜老誌道向軒尼詩道方向
⏺️播放2段警方拍攝片段
- 片段播放完畢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討論後建議可明天才正式傳召證人,雖然星期四及五亦只開上午庭,控方同意案情應可本周內完成。
因控方表示有新增片段,於今天約3至4時才能把相關文件/內容給辯方,而D2的法律代表表示需時向D2提取指示及商討,並準備明天審訊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2/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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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新聞片段
- 有線新聞片段OS2A
由於整段片段未有播畢,法官要求控方製作列表顯示出所有播放時間
- NOW新聞片段OS3A
- 同一片源的片段OS4A, OS5A
- 立場新聞片段OS7A, OS7B
控方指OS9A與OS2A相同所以沒有播放
- TVB新聞片段OS10B, OS10C
控方指OS11A綜合了OS2A及OS3A所以沒有播放
控方指以上為公開片段中的材料,就播放速度最問題提出休庭15分鐘左右以便稍後時間更快捷。
- 休庭 -
控方原打算播放4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4條由警方所拍攝之片段,但整合後只需播放4條CCTV及2條警方片段便可,原本需約4小時播放以上片段,濃縮至約1小時。控方亦已預備列表列出片段所採用之播放速度。
⏺️播放CCTV片段
- 地點不詳之正門片段
- 鏡頭拍攝Pacific Coffee外軒尼詩道
- CCTV1C鏡頭拍攝同一Pacific Coffee外杜老誌道向駱克道方向
- CCTV1D鏡頭拍攝中國人壽外杜老誌道向軒尼詩道方向
⏺️播放2段警方拍攝片段
- 片段播放完畢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討論後建議可明天才正式傳召證人,雖然星期四及五亦只開上午庭,控方同意案情應可本周內完成。
因控方表示有新增片段,於今天約3至4時才能把相關文件/內容給辯方,而D2的法律代表表示需時向D2提取指示及商討,並準備明天審訊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繼續傳D7作盤問
林官昨天要求控方檢視已呈堂影片當中有無片段可以顯示17日6點左右Y core嘅情況可以協助法庭。
今天控方表示並無Y core 相關影像,即使係影唔到被告嘅都無。
控方繼續盤問D7
D7於17日2-3pm出門時已知理大A座平台有射箭事件,知道是由A座平台射告暢運道,唔記得當時所睇嘅文字報導有無寫幾多人射箭,無睇過相關片段。
進入理大拍攝
控方問到D7有無帶備拍攝器材入理大,D7表示帶咗可作文字記錄及拍攝的手機入去。
控方再問到至5點幾被捕前有否拍攝,D7回答有於育才道、孫中山像、飯堂影相以便寫文之用,相關相片應該仲喺手機(P129)內。
控方指D7或其法律團隊從未要求提取手機內資料。D7同意,但就否認D7曾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因為警方從來無問過佢手機密碼。
控方之後本想去下一個議題但被林官打斷。林官認為控方似乎對D7說法有所批評,但又唔問D7打開手機,想知控方的立場,會否於陳詞階段就此問題批評被告。
主控回覆會,但認為被告有權不提供密碼,因此不會於庭上作出要求。
其間D7律師認為應由控方繼續下個議題。
林官强調唔係教控方點做,控方有自由點問。
最終控方認為有其他方法處理到(即已指出辯方從未要求拎電話內資料) ,無必要用可能引申法律爭拗嘅方式處理。主控亦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可向D7要求提供密碼,林官話這不是他的工作。
D7打算入去半小時,事前有諗過路線。
先由Y core 公眾隧道進入,再經育才道拍攝照片,再到VA大樓canteen 睇吓有乜咩食物、物資、喺嗰度食嘢嘅會係咩人等,之後順路到D core及P core平台觀察校外情況,最後由Y core離開。
D7不同意控方所指入去咁短時間加上無打算訪問示威者同睇新聞無分別。
控方問到為何見育才道有磚陣及沙,唔選擇離開,D7回覆指呢正正係想記錄嘅嘢。
D7同意無拍下cafe被塗鴉及貼上澄清告示的情況。
當被問為何無去A,B core ,D7指因為知道鄰近暢運道衝突位置,所以特意唔過去。因為記錄焦點非校外衝突,而是內部情況,例如飯堂。
D7主問稱離開時往Y core的樓梯有雜物阻塞行唔到,其後轉經S core 往Y core 。
D7稱當時一心想離開,因此無行埋去睇清楚阻塞情況,並認為經S core行去都好快。而為何其後有於另一出唔問看守者可否開閘,D7解釋因為其後較為焦急想離開,所以有向對方題問可否開閘。
📹播放Y coreCCTV(部分快播)
控方關注18:15開始有否見被告於片中
林官指要關注該位置有無阻塞/亂像致不能出入,提出觀察到有黑色衣着,部分有頭盔2-3人成群於片中出入,續指片段不見有阻塞/亂像。播到18:50
辯同意此觀察,續指控方係想知片中見被告與否,並提出不知片中人士前往邊到。
林指需要觀察y core樓梯有無堵塞,辯方重申被告早前所指係見有雜物堵塞所以折返。
被告同意於片段睇不到自己,指在片段未見之位署已折反s core,同意無野阻自己往前此探究
- D7盤問未完 -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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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D7作盤問
林官昨天要求控方檢視已呈堂影片當中有無片段可以顯示17日6點左右Y core嘅情況可以協助法庭。
今天控方表示並無Y core 相關影像,即使係影唔到被告嘅都無。
控方繼續盤問D7
D7於17日2-3pm出門時已知理大A座平台有射箭事件,知道是由A座平台射告暢運道,唔記得當時所睇嘅文字報導有無寫幾多人射箭,無睇過相關片段。
進入理大拍攝
控方問到D7有無帶備拍攝器材入理大,D7表示帶咗可作文字記錄及拍攝的手機入去。
控方再問到至5點幾被捕前有否拍攝,D7回答有於育才道、孫中山像、飯堂影相以便寫文之用,相關相片應該仲喺手機(P129)內。
控方指D7或其法律團隊從未要求提取手機內資料。D7同意,但就否認D7曾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因為警方從來無問過佢手機密碼。
控方之後本想去下一個議題但被林官打斷。林官認為控方似乎對D7說法有所批評,但又唔問D7打開手機,想知控方的立場,會否於陳詞階段就此問題批評被告。
主控回覆會,但認為被告有權不提供密碼,因此不會於庭上作出要求。
其間D7律師認為應由控方繼續下個議題。
林官强調唔係教控方點做,控方有自由點問。
最終控方認為有其他方法處理到(即已指出辯方從未要求拎電話內資料) ,無必要用可能引申法律爭拗嘅方式處理。主控亦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可向D7要求提供密碼,林官話這不是他的工作。
D7打算入去半小時,事前有諗過路線。
先由Y core 公眾隧道進入,再經育才道拍攝照片,再到VA大樓canteen 睇吓有乜咩食物、物資、喺嗰度食嘢嘅會係咩人等,之後順路到D core及P core平台觀察校外情況,最後由Y core離開。
D7不同意控方所指入去咁短時間加上無打算訪問示威者同睇新聞無分別。
控方問到為何見育才道有磚陣及沙,唔選擇離開,D7回覆指呢正正係想記錄嘅嘢。
D7同意無拍下cafe被塗鴉及貼上澄清告示的情況。
當被問為何無去A,B core ,D7指因為知道鄰近暢運道衝突位置,所以特意唔過去。因為記錄焦點非校外衝突,而是內部情況,例如飯堂。
D7主問稱離開時往Y core的樓梯有雜物阻塞行唔到,其後轉經S core 往Y core 。
D7稱當時一心想離開,因此無行埋去睇清楚阻塞情況,並認為經S core行去都好快。而為何其後有於另一出唔問看守者可否開閘,D7解釋因為其後較為焦急想離開,所以有向對方題問可否開閘。
📹播放Y coreCCTV(部分快播)
控方關注18:15開始有否見被告於片中
林官指要關注該位置有無阻塞/亂像致不能出入,提出觀察到有黑色衣着,部分有頭盔2-3人成群於片中出入,續指片段不見有阻塞/亂像。播到18:50
辯同意此觀察,續指控方係想知片中見被告與否,並提出不知片中人士前往邊到。
林指需要觀察y core樓梯有無堵塞,辯方重申被告早前所指係見有雜物堵塞所以折返。
被告同意於片段睇不到自己,指在片段未見之位署已折反s core,同意無野阻自己往前此探究
- D7盤問未完 -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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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盤問內容
▶️有否就被困尋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 1820-1900沒有WhatsApp姐姐們三個出口都不能離開,並指出求救可以有更多人幫手。被告指他1830 -1900 不停睇消息,也不敢告知家人。亦沒有搵社工,但於七點幾有打電話/WhatsApp至少三名朋友指好像被困,問他們解決辦法,同意此案件沒有請他們作證,亦同意無問佢地拎相關WhatsApp記錄。
▶️ 急救員給予的防毒面具+濾嘴+生理鹽水
生理鹽水:被告前往孔子學院後有兩名急救員給予防毒面具濾嘴和生理鹽水,被告解釋因為剛用生理鹽水令眼睛有所舒緩,所以keep住。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是由一名急救員幫被告戴上並放在其頸上位置,被告自己套上至口鼻位置。控方質疑被告宣稱知道示威者會用這些物品,為何此階段仍要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解釋離開不到,A座有催淚彈氣味。
控方質疑把濾嘴和鹽水放在袋中不怕被誤以為參與暴動嗎,被告解釋其目的無辜,冇諗過被誤會
▶️為何沒有除下防毒面罩
被告指他到H座樓梯後便把防毒面罩由口鼻位置拉落頸,及後從H座出去沒有遮蓋口鼻因為認為該位置冇催淚氣體味道。
控方質疑H座冇催淚氣體為何不除下,被告指冇除過,因為唔識解開個扣控要求被告在庭上從證物中指出邊個扣。林官指就禁扣上咋喎,並即場示範。
控方指九點幾有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否則暴動罪拘捕,質疑被告會否因為此裝備而害怕被誤解嗎,被告指嗰陣冇咁諗。
▶️守護孩子給予的衣物
由J座前往Y座約需五至10分鐘,被告途中聽到有人話Y座要人便決定不再前往,同意j-y冇事發生,但沒有前往確認y core情況
被告及後階段看見守護孩子,當時防毒面罩掛在頸其他東西仍然在背囊,沒有就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衣物作查看,因為先食了給予的食物並彼此溝通,自己冇特別睇。
除了衣物外,被告沒有要求要面巾/冰就。控方質疑如何得知他們只給予自己衣物,被告解釋沒有睇就咁劈埋一邊。
▶️為何出發A座出口及身上物品情況
控指早前被告提及1200-0100有訊息叫去社工站,被告解釋冇去,因為要肯定100%安全,當晚有很多消息提及以奇怪方法離開。自己沒有前往社工站,靠其姐姐告知更多相關消息,亦冇問證人社工。
控方指出被告曾經提及姐姐會有假消息,會不會因此害怕其資訊。被告表示害怕因為有啲一一睇就知假,但自己出去查證都危險。
被告表示0400時留意到情況緩和, 0500決定出發0520起行前往A座查看,當時目的不是要當下離開。
前往A座而不是其他出口是因為只有直播顯示A出口, 10點後其他出口沒有消息,所以不去查看。控方質疑沒有直播,便代表沒有事發生。被告不認同並指出應視為未知狀況。
控方指出被告原本打算由Y座進入並離開,在H座階段時可以前往Y座看看能否離開。被告回答路程遠亦不知道有冇被封鎖。
被告解釋離開H座前往A座穿上黑色衫和手就是因為希望遮蓋綠色衣服,並指出害怕如查看A座情況完畢後返回H座經過同一班黑衣人會搵自己麻煩。
被告指出自己於H座出發A座時才查看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黑色衣物,該下才看見頸套和冰就並把頸套放入背囊,離開H座沒有除下防毒面具因為不懂得除下。控方質疑此階段出去背囊有生理鹽水,濾嘴,和頸套會害怕被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冇咁諗。
被告指自己在A座樓梯頂把防毒面具帶上口鼻。控方問在樓梯頂是想着要離開嗎,被告回答沒有只是想查看外圍情況,控方問咁點解要戴上。被告回應估計出面有催淚氣體。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有催淚氣體才前往H座,被告指出該階段是因為A座有催淚氣體沒有出去,自己是不能離開才前往H座。控方質疑點解而家會出A,被告解釋已經過咗10個鐘應該有分別。
控方問從A座樓梯落去咁黑要用電筒好危險,會否同意去其他出口。被告回答只是黑,落去可能有Tg 味道,並指自己只是去查看並不打算出去,查看原因是因為估計六七點會開路,因此想先行查看是否如自己所想,並為六七點的計劃作準備和告訴家人。
控方質疑如果只是查看可以把裝備放下,被告回答自己仍會經過示威者視線, a座亦會有味,但如果當下情況許可有可能會直接離開。
控方問被告在盲人磚位置是心態如何,被告回答睇吓情況但被水炮車吸引眼球。法官問是否落完樓梯到達近盲人磚位置仍未決定要離開,被告同意並指需要看情況
控方質疑看到水炮車為什麼還不卸下裝備。被告回答緊接有槍聲,冇時間思考。法官指被告昨天所說有十幾秒,被告指十幾秒係好短 。控方質疑被告有這些裝備並跑很易令人有誤解,被告回答電光火石冇時間諗。控方質疑被告有冇諗過停低同警察講不是參與者,被告回答當下太慌亂。
被告在樓梯被截停後帶往大學醫療中心,期間被告的眼鏡吊在耳上兒移了位置,冇任何階段有帶護目鏡。同意警察帶自己往醫療中心洗眼,並指出就係因為冇護目鏡隻眼先會咁。
控方向被告指出係護目鏡,被告回答不可能。同意眼鏡在視光通道時已移位,於其他被告辯方律師盤問時指此處昏暗,同意係感覺上昏暗。同意係估計25-27清場,自己無親身睇。
被告不同意有參與暴動,不同意11月17日有很多機會離開,但仍然在校內是參與暴動。
法官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人pW7 a2證供稱在暢運道拘捕,辯方指出證人提及第一眼見被告在行人路後來改口為馬路。控方指被告所指警員在樓梯拉自己落嚟是假的,其實是在樓梯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
就住該名證人證供指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行人路,後又解釋當時唔知係行人路定馬路,並於地圖上記錄第一次看見被告的地方不是在盲人磚位置。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再前的位置意圖離開理大,被告不同意。
——————-
🔸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控方播放的CCTV見不到自己出現的地方,自己前方位置也有其他人。續指自己在該位置望出外觀察約3秒便離開,和Y座樓梯雜物位置有距離。
片段顯示人們從鏡頭左邊右邊出入,辯方問6:30前是否知道他們來自哪裏。被告回答CCTV右手邊是大空地,左邊入鏡的人則不能判斷來自哪裏
被告解釋沒有在J座繼續前往Y座是因為自己前往Y座 本身已經猶豫,在H座更是有消息提及Y座的事情,然後出發Y座途中聽到有人叫要人,便不想參與。
辯方問為什麼沒有叫兩名急救幫自己除下防毒面罩,被告指出有諗過但傾偈時忘記了。辯方指掛在頸相長時間致冇為意,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出發社工站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相關資料才決定但最終未能得悉相關事宜。案發前於11月3/4有去過理大食嘢。
已得知10點後出去會被捕,被告確認10點前所走的出口均不能離開,沒有如控方所指很多機會離開,自己沒有嘗試從渠道離開。被告重申往A座除了想查看現場環境,還會以情況作出判斷。
被告指出自己沒有穿過雨衣,亦沒有被水炮車藍色水整濕。亦冇證據顯示被告俾水炮車整濕
—————————————————————-
📌傳召D7第2證人
- 被告中學社工(帶同電話上庭)
🔸辯方主問
▶️語音訊息
被告自2019已換2-3次手機,相同號碼,仍可顯示當晚訊息,唯當中語音訊息未能播出。被告解釋轉電話時有back up,無刻意只保留文字訊息,及至2023年初被告問及才知不能播出,不清楚原因。續指在被告搵自己後,自己於今年截圖予法庭。(林官在庭檢視電話)
▶️Whatsapp對話記錄:
- 11月17 -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證人解釋知poly有突。自己有習慣問學生有否在衝突現場附近流連。有一舊生告知自己被告有機會在附近)
被告:no, inside poly
證人:(語音訊息)
(證人指記得大概內容為: 知被告在校內並告知不安全後,健議被告到社工站,因在網上得知該處有自發社工可予照顧)
23:44 : 7-11對面
被告: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證人:仲有咩人(證人估計當時想知被告情況)
23:45 和23:48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 11月18日 -
00:01 證人:去左社工站?
被告:wont go
證人: ok小心safe?
被告:so far yes
證人:三個在一起(證人指被告有段時間無回復,放是聯絡其他舊生問,獲告知有叔叔姨姨類似守護孩子的人在一起,應安全)
被告:yes
07:14證人:safe?(不知被告已被捕)
—————————————————————-
🔹控方盤問
▶️對被告背景認知
證人指有同畢業後之舊生包括被告以電話/whatsapp聯絡。對知否被告去旅行,證人指記得有一次畢業後的活動看過被告有大back pack。不知被告有成立專頁。控問證人被告有否對自己談及對社會事件感興趣,證人回答冇傾呢方面嘅嘢
▶️控方即場查閱電話以往記錄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盤問內容
▶️有否就被困尋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 1820-1900沒有WhatsApp姐姐們三個出口都不能離開,並指出求救可以有更多人幫手。被告指他1830 -1900 不停睇消息,也不敢告知家人。亦沒有搵社工,但於七點幾有打電話/WhatsApp至少三名朋友指好像被困,問他們解決辦法,同意此案件沒有請他們作證,亦同意無問佢地拎相關WhatsApp記錄。
▶️ 急救員給予的防毒面具+濾嘴+生理鹽水
生理鹽水:被告前往孔子學院後有兩名急救員給予防毒面具濾嘴和生理鹽水,被告解釋因為剛用生理鹽水令眼睛有所舒緩,所以keep住。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是由一名急救員幫被告戴上並放在其頸上位置,被告自己套上至口鼻位置。控方質疑被告宣稱知道示威者會用這些物品,為何此階段仍要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解釋離開不到,A座有催淚彈氣味。
控方質疑把濾嘴和鹽水放在袋中不怕被誤以為參與暴動嗎,被告解釋其目的無辜,冇諗過被誤會
▶️為何沒有除下防毒面罩
被告指他到H座樓梯後便把防毒面罩由口鼻位置拉落頸,及後從H座出去沒有遮蓋口鼻因為認為該位置冇催淚氣體味道。
控方質疑H座冇催淚氣體為何不除下,被告指冇除過,因為唔識解開個扣控要求被告在庭上從證物中指出邊個扣。林官指就禁扣上咋喎,並即場示範。
控方指九點幾有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否則暴動罪拘捕,質疑被告會否因為此裝備而害怕被誤解嗎,被告指嗰陣冇咁諗。
▶️守護孩子給予的衣物
由J座前往Y座約需五至10分鐘,被告途中聽到有人話Y座要人便決定不再前往,同意j-y冇事發生,但沒有前往確認y core情況
被告及後階段看見守護孩子,當時防毒面罩掛在頸其他東西仍然在背囊,沒有就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衣物作查看,因為先食了給予的食物並彼此溝通,自己冇特別睇。
除了衣物外,被告沒有要求要面巾/冰就。控方質疑如何得知他們只給予自己衣物,被告解釋沒有睇就咁劈埋一邊。
▶️為何出發A座出口及身上物品情況
控指早前被告提及1200-0100有訊息叫去社工站,被告解釋冇去,因為要肯定100%安全,當晚有很多消息提及以奇怪方法離開。自己沒有前往社工站,靠其姐姐告知更多相關消息,亦冇問證人社工。
控方指出被告曾經提及姐姐會有假消息,會不會因此害怕其資訊。被告表示害怕因為有啲一一睇就知假,但自己出去查證都危險。
被告表示0400時留意到情況緩和, 0500決定出發0520起行前往A座查看,當時目的不是要當下離開。
前往A座而不是其他出口是因為只有直播顯示A出口, 10點後其他出口沒有消息,所以不去查看。控方質疑沒有直播,便代表沒有事發生。被告不認同並指出應視為未知狀況。
控方指出被告原本打算由Y座進入並離開,在H座階段時可以前往Y座看看能否離開。被告回答路程遠亦不知道有冇被封鎖。
被告解釋離開H座前往A座穿上黑色衫和手就是因為希望遮蓋綠色衣服,並指出害怕如查看A座情況完畢後返回H座經過同一班黑衣人會搵自己麻煩。
被告指出自己於H座出發A座時才查看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黑色衣物,該下才看見頸套和冰就並把頸套放入背囊,離開H座沒有除下防毒面具因為不懂得除下。控方質疑此階段出去背囊有生理鹽水,濾嘴,和頸套會害怕被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冇咁諗。
被告指自己在A座樓梯頂把防毒面具帶上口鼻。控方問在樓梯頂是想着要離開嗎,被告回答沒有只是想查看外圍情況,控方問咁點解要戴上。被告回應估計出面有催淚氣體。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有催淚氣體才前往H座,被告指出該階段是因為A座有催淚氣體沒有出去,自己是不能離開才前往H座。控方質疑點解而家會出A,被告解釋已經過咗10個鐘應該有分別。
控方問從A座樓梯落去咁黑要用電筒好危險,會否同意去其他出口。被告回答只是黑,落去可能有Tg 味道,並指自己只是去查看並不打算出去,查看原因是因為估計六七點會開路,因此想先行查看是否如自己所想,並為六七點的計劃作準備和告訴家人。
控方質疑如果只是查看可以把裝備放下,被告回答自己仍會經過示威者視線, a座亦會有味,但如果當下情況許可有可能會直接離開。
控方問被告在盲人磚位置是心態如何,被告回答睇吓情況但被水炮車吸引眼球。法官問是否落完樓梯到達近盲人磚位置仍未決定要離開,被告同意並指需要看情況
控方質疑看到水炮車為什麼還不卸下裝備。被告回答緊接有槍聲,冇時間思考。法官指被告昨天所說有十幾秒,被告指十幾秒係好短 。控方質疑被告有這些裝備並跑很易令人有誤解,被告回答電光火石冇時間諗。控方質疑被告有冇諗過停低同警察講不是參與者,被告回答當下太慌亂。
被告在樓梯被截停後帶往大學醫療中心,期間被告的眼鏡吊在耳上兒移了位置,冇任何階段有帶護目鏡。同意警察帶自己往醫療中心洗眼,並指出就係因為冇護目鏡隻眼先會咁。
控方向被告指出係護目鏡,被告回答不可能。同意眼鏡在視光通道時已移位,於其他被告辯方律師盤問時指此處昏暗,同意係感覺上昏暗。同意係估計25-27清場,自己無親身睇。
被告不同意有參與暴動,不同意11月17日有很多機會離開,但仍然在校內是參與暴動。
法官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人pW7 a2證供稱在暢運道拘捕,辯方指出證人提及第一眼見被告在行人路後來改口為馬路。控方指被告所指警員在樓梯拉自己落嚟是假的,其實是在樓梯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
就住該名證人證供指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行人路,後又解釋當時唔知係行人路定馬路,並於地圖上記錄第一次看見被告的地方不是在盲人磚位置。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再前的位置意圖離開理大,被告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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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控方播放的CCTV見不到自己出現的地方,自己前方位置也有其他人。續指自己在該位置望出外觀察約3秒便離開,和Y座樓梯雜物位置有距離。
片段顯示人們從鏡頭左邊右邊出入,辯方問6:30前是否知道他們來自哪裏。被告回答CCTV右手邊是大空地,左邊入鏡的人則不能判斷來自哪裏
被告解釋沒有在J座繼續前往Y座是因為自己前往Y座 本身已經猶豫,在H座更是有消息提及Y座的事情,然後出發Y座途中聽到有人叫要人,便不想參與。
辯方問為什麼沒有叫兩名急救幫自己除下防毒面罩,被告指出有諗過但傾偈時忘記了。辯方指掛在頸相長時間致冇為意,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出發社工站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相關資料才決定但最終未能得悉相關事宜。案發前於11月3/4有去過理大食嘢。
已得知10點後出去會被捕,被告確認10點前所走的出口均不能離開,沒有如控方所指很多機會離開,自己沒有嘗試從渠道離開。被告重申往A座除了想查看現場環境,還會以情況作出判斷。
被告指出自己沒有穿過雨衣,亦沒有被水炮車藍色水整濕。亦冇證據顯示被告俾水炮車整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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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7第2證人
- 被告中學社工(帶同電話上庭)
🔸辯方主問
▶️語音訊息
被告自2019已換2-3次手機,相同號碼,仍可顯示當晚訊息,唯當中語音訊息未能播出。被告解釋轉電話時有back up,無刻意只保留文字訊息,及至2023年初被告問及才知不能播出,不清楚原因。續指在被告搵自己後,自己於今年截圖予法庭。(林官在庭檢視電話)
▶️Whatsapp對話記錄:
- 11月17 -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證人解釋知poly有突。自己有習慣問學生有否在衝突現場附近流連。有一舊生告知自己被告有機會在附近)
被告:no, inside poly
證人:(語音訊息)
(證人指記得大概內容為: 知被告在校內並告知不安全後,健議被告到社工站,因在網上得知該處有自發社工可予照顧)
23:44 : 7-11對面
被告: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證人:仲有咩人(證人估計當時想知被告情況)
23:45 和23:48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 11月18日 -
00:01 證人:去左社工站?
被告:wont go
證人: ok小心safe?
被告:so far yes
證人:三個在一起(證人指被告有段時間無回復,放是聯絡其他舊生問,獲告知有叔叔姨姨類似守護孩子的人在一起,應安全)
被告:yes
07:14證人:safe?(不知被告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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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對被告背景認知
證人指有同畢業後之舊生包括被告以電話/whatsapp聯絡。對知否被告去旅行,證人指記得有一次畢業後的活動看過被告有大back pack。不知被告有成立專頁。控問證人被告有否對自己談及對社會事件感興趣,證人回答冇傾呢方面嘅嘢
▶️控方即場查閱電話以往記錄
控方質疑證人於2019年10月至案發當日有否傾談任何社會事件,證人即場查閱電話後指沒有。控方表示也希望查閱電話,並問證人是否在Delete message, 證人回答:我show 跟…
(按:當時證人單手拎電話,雙手呈打開狀態)
控方問是否介意查閱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辯方質疑控方有什麼基礎,續指如法官批准也可以查閱。控方指出想查閱畢業後的關係,辯方問證人是否允許,法官指此為本案證物,點到證人唔想。
▶️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
證人:我係X X,你點呀
(控方質疑證人先自我介紹是否以往沒有彼此聯絡。證人解釋習慣先自我介紹,怕對方沒有儲存自己電話。)
證人:擔心你,應吓我
被告: hi
證人:你點呀擔心死我
被告:我做咩😂
證人:你有無出金鐘呀
被告:無
證人:如果你今晚明早出去要小心(解釋屬於提醒,因為不能check住對方先留低訊息)
被告:ok
控方問是否擔心被告前往示威或暴力現場。證人回答如果有人告知才會問對方,冇假設對方有去。證人同意6月29至案發當日沒有訊息來往,或有就升學放榜事宜打電話。
11月17日證人所發出的are you safe , 證人解釋是從舊生得知被告可能前往理工大學。六月20至案發當日被告沒有告知自己會前往poly, 亦沒有就應否去作諮詢。證人向法官解釋內容長便用語音訊息短便用文字訊息之分別。
🌟控方曾提出想用「自己的電話」去影低證人帶上庭供檢閱的電話WhatsApp 內容,原因係「唔想抄」⋯
—————————————————————-
📌明早0930
- 明早傳召D7第2名辯方證人(被告姐姐)
- 之後會開始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當時證人單手拎電話,雙手呈打開狀態)
控方問是否介意查閱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辯方質疑控方有什麼基礎,續指如法官批准也可以查閱。控方指出想查閱畢業後的關係,辯方問證人是否允許,法官指此為本案證物,點到證人唔想。
▶️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
證人:我係X X,你點呀
(控方質疑證人先自我介紹是否以往沒有彼此聯絡。證人解釋習慣先自我介紹,怕對方沒有儲存自己電話。)
證人:擔心你,應吓我
被告: hi
證人:你點呀擔心死我
被告:我做咩😂
證人:你有無出金鐘呀
被告:無
證人:如果你今晚明早出去要小心(解釋屬於提醒,因為不能check住對方先留低訊息)
被告:ok
控方問是否擔心被告前往示威或暴力現場。證人回答如果有人告知才會問對方,冇假設對方有去。證人同意6月29至案發當日沒有訊息來往,或有就升學放榜事宜打電話。
11月17日證人所發出的are you safe , 證人解釋是從舊生得知被告可能前往理工大學。六月20至案發當日被告沒有告知自己會前往poly, 亦沒有就應否去作諮詢。證人向法官解釋內容長便用語音訊息短便用文字訊息之分別。
🌟控方曾提出想用「自己的電話」去影低證人帶上庭供檢閱的電話WhatsApp 內容,原因係「唔想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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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
- 明早傳召D7第2名辯方證人(被告姐姐)
- 之後會開始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9]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蔡,丁(39-54) #續審 [3/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陳,姜,鄒,黃 #續審 [2/1]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9]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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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蔡,丁(39-54) #續審 [3/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陳,姜,鄒,黃 #續審 [2/1]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 - - - - - - - - - - - -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完成主問。主問內容可以好簡單總結,就係A18打算去紅磡站搭火車離開返屋企,但係過程被捕。背囊入面嘅雨衣、生理鹽水、和眼罩係早排旅行後未有時間攞出嚟。
14:00開始盤問。全部內容完庭時發布。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完成主問。主問內容可以好簡單總結,就係A18打算去紅磡站搭火車離開返屋企,但係過程被捕。背囊入面嘅雨衣、生理鹽水、和眼罩係早排旅行後未有時間攞出嚟。
14:00開始盤問。全部內容完庭時發布。
【08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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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1055 警員作供中
🔹控方主問
證人指非集人士有向警察方向作出扔野動作,自己果刻睇唔到扔咩,行至莊士敦道怖防時睇到係點咗火嘅汽油彈,怖防範圍前10米有點咗火嘅路障,主要係腰咁高嘅水馬,鐵枝,雜物,碎石等。同一時候,見唔到莊士敦道有車行駛、同意交通已癱瘓。
證人於P68草圖標記出見到非集人士嘅位置及範圍,成為P68(2)。當中有約300人,主要是黑色衫褲及蒙面。
自己向面前德士古大廈過咗克街的人士,用擴播器發出口頭警告。自己作出過一次警告,隊伍不時都有舉旗形式發出警告。警告由18:05發出,歷時約5分鐘。
之後再作觀察及等候指示。警告後仍有汽油彈扔向警察方向,人群亦未有散去。前面有人揸遮。
證人同意自己對莊士敦道及軒尼詩道地理算熟悉。自己所知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無作特別安排。
證人指警告後有關人士仍在該範圍逗留,約1810左右下令發放催淚煙驅散有關人士,發射完等左(sorry聽唔清楚係5定半分鐘)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主要會越過路障。推進期間集結人士有緩緩後退,但仍集結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位置。
證人於草圖標記298號位置為P68(3)。約1810時下令向298號位置一帶人士作拘捕拘散行動。
前排是特別戰術小隊,跑向聚集於298號附近範圍人士。自己則逗留於約中間位置。警察隊伍中間或後排主要負責支援工作。
開頭擾過路障時是急步行,當過咗英皇後就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跑。跑至軒尼詩道至銅鑼灣方向期間見到雜物及火種於電車站附近。
自己對拘捕人士無認知。證人指於第一浸拘捕行動中會搵同事分隔同拘捕行動無關的人士,而自己無直接牽涉其中。
睇P57(OS7B )片段由1402即實時1810開始播放。
證人指片中深色衫人士是警員怖防時情況。片中水馬雪糕筒是路障一部份,地下一點點應該是磚。
片段由1435播至1440。證人唔知地下火種點樣來,畫面見到的黑旗是剛才提及的警告。
睇片段OS3A(2430-2437是實時1810左右)。
證人見到片段中樹幹隔離有黑衫人士,用火點緊啲野,似向警察方向跑去,跟當天於莊士敦道見到的情況一樣。
睇OS1A(1617即實時1811時)。
此時李官問控方所睇的內容其實只是帶出當天情況,辯方其實沒有爭議。控方同意只是想帶出當時情況,因此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開始盤問:
代表被告一:
當天下午約5-6點,灣仔站已封閉。
證人不知道,指自己沒有收到通知。同意軒尼詩道路面交通亦癱瘓無車行。
辯:05分發出警告,約10分發放催淚煙,當時係咪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有好多人跑緊?
證:可以講直線望主要見到莊士敦道軒尼詩道行車線向西環方向有人跑有人離開有人冇走。
辯:1810-1815左右即推進前,望到298號位置?
證:睇到
辯:有冇見到咩特別事?
證:有人聚集 揸遮 有穿反光衣人士行來行去。
辯:是發射催淚煙之後?
李官協助澄清時序,證人同意是發放催淚煙,於等候命令間見到有人聚集行嚟行去。
辯:催淚煙發放後,大隊前排警相距298號幾遠?
證:約80米。
辯:催淚煙發放後,自己眼見前排警等左幾耐先作出推進?
證:約1-2分鐘。
被告一代表盤問完成。
被告二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途人及同意有鋪有開有鋪冇開。
被告二代表完成盤問。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39] 小休二十分鐘。
[12:22] 再開庭
由於此證人剛到,控方指下午會處理證人9916。
⏺️傳召 證人PW2 方健榮
🔹控方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跟水警梯隊於灣仔向銅鑼灣方向作出掃蕩行動以拘散集結人士。自己應位於中排位置。而大部份特別戰術小隊於前排及中排。
進入莊士敦道後經修頓球場進入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前行。自己隊喺譚臣道曾經停留怖防,但仍是位於莊士敦道上。位置大約於華貿莊士敦廣場。
睇P68草圖,證人同意是圖中紅圈位置附近。
佈防上,證人同意莊士敦道交通癱瘓無車行。自己見到路上有雜物堵路及有火種。佈防時,證人指有一班非集人士集結於莊士敦道英皇中心對出位置向銅鑼灣方向。
睇P68(2),證人同意該些人士聚集於圖中藍色位置。
並同意指逗留約5-10分鐘期間警方有不時向集結人士發出警告。
約1810左右,當時收到命令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因為仍然見到298號附近有人聚集。
睇P68(3)同意是相關位置。證人指收到指示向該班人士作驅散拘捕,便快速推進即跑向該處。推進時見到數十名示威者,當中一名黑衫男子向警員方向叫囂。
證人與該男子相距40-50米左右。該男子於綠色圈範圍。中間無嘢阻擋視線。雖是傍晚但燈光充足。
當時男子是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黃頭盔,啡毛/頸巾,孭黑背囊。手應該戴住白色勞工手套。佢向我推進即金鐘方向,佢有口部動作但唔知嗌咩,手持類似磚頭向我方扔。
證人指無留意磚頭淨係望住該男子,磚頭應該喺自己前方墜落。佢隨即轉身向銅鑼灣方向跑走。自己就尾隨即跑/追趕佢直至軒尼詩道316號。然後將佢拉倒,即係拉倒落地。 佢不斷掙扎,就捉住佢雙手控制佢叫佢唔好掙扎。
當時男子喺地上趴喺度面部應該向地下,所以有機會見到佢容貌。證人確認為第一被告。
之後將佢雙手扣上膠手扣(即膠索帶)後宣布拘捕。係向背扣起。其他警員包括9916有嚟協助。證人對協助之警員告知已對第一被告拘捕之後離開第一被告,就跑向銅鑼灣方向繼續執行職務。當時約1812。其後無再接觸被告。
睇OS3A2130即實時1812的定格畫面,控辯沒有爭議。畫面中是當日1800左右軒尼詩道情況。畫面中是第一被告,上面人影是證人。
控方主問完成。
🔸被告一代表盤問:
辯方問19年10月8日11時45分喺機場警區錄第一份證人口供,關於10月1日當晚1800時軒尼詩道懷疑發生暴力事件?
證人澄清係非法集結及暴動。證人同意2頁紙每頁有簽名,係自己同自己錄。是準確記錄。
辯方問是否主控問時說於1810見到有集結人士於軒尼詩道298號位置?
證人指主控問應該是華貿外。推進期間見到於298號外。制服一刻於316號。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約時1805-1810,無法答準確時間?
由於證人回覆問題時多次用「應該」字眼,辯方代表回應指「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成日答應該,係咪唔肯定?」
證人便對李官說單案已4年,自己都好想答到,但有啲準確位置答唔出,所以用應該字眼。
其後證人指自己與該男子距離約40-50米,自己企中間位置,當時第一眼見被告於298號時,自己仍是企於警員佈防中間位置。
辯:前面有前排警員?
證:正確。
辯:前排警員或多或少會遮擋視線岩唔岩?
證:正確。
辯:頭先提及見到第一被告,佢當時衣着係?
證: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黃色頭盔,啡或者黃色頸巾或者毛巾,白色手套,孭住黑色背囊。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時所描述衣着已經講哂?
證:想補充,應該頸上仲有一副泳鏡。
辯:仲有無其他?
證:無喇。
辯:被告當時衫褲鞋仲有無咩特徵或者特別情況?
證:見唔到。
辯:當時即第一眼見時除左黑衫黑褲黑鞋啡頸巾白手套黑背囊同泳鏡外,就住當時衫褲鞋冇其他特徵?
證:正確。
辯:無講大話?
證:無。
辯:岩岩所講無見到任何特徵?
證:肯定。
辯:喺係咪某個階段拘捕後先發現某個特徵?
證:無留意。
辯:喺證人口供上講得好仔細。第二頁第一行「當時身穿黑色有帽上衣黑長褲黑色Adidas波鞋 」。根據當時證人口供寫得好詳細。
證:當時錄果時係一星期左右,係根據記事冊即時記錄作出嘅口供。
辯:你係咪睇警員記事冊作證人口供?
證:正確。
辯:當時係一星期而家係4年,當時隔40-50米都睇到?係真話?
證:係。40-50米見到咩衫褲鞋物好正常。
辯:但你同意前面有警員阻擋。
證:唔一定阻擋到我望到被告嘅視線。
辯:當時觀察左幾耐?
證:對視左5-10分鐘,望左第一被告3-4分鐘。
辯:證人口供無提過望左3-4分鐘?
證:正確。
辯:你仍然記憶猶新?
證:正確。
辯:係睇記事冊先錄?
證:正確。
辯:但3-4分鐘喺記事冊冇記錄?
證:正確。
辯:隔4年又記得?
證:頭先係指應該/大概用左幾耐。
辯:用左3-4分鐘,點解無記錄就住觀察用左3-4分鐘?
證:我係記錄左同示威者對視。
李官再問點解無寫,係唔記得定唔重要?
證:唔重要。
[13:09]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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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警員作供中
🔹控方主問
證人指非集人士有向警察方向作出扔野動作,自己果刻睇唔到扔咩,行至莊士敦道怖防時睇到係點咗火嘅汽油彈,怖防範圍前10米有點咗火嘅路障,主要係腰咁高嘅水馬,鐵枝,雜物,碎石等。同一時候,見唔到莊士敦道有車行駛、同意交通已癱瘓。
證人於P68草圖標記出見到非集人士嘅位置及範圍,成為P68(2)。當中有約300人,主要是黑色衫褲及蒙面。
自己向面前德士古大廈過咗克街的人士,用擴播器發出口頭警告。自己作出過一次警告,隊伍不時都有舉旗形式發出警告。警告由18:05發出,歷時約5分鐘。
之後再作觀察及等候指示。警告後仍有汽油彈扔向警察方向,人群亦未有散去。前面有人揸遮。
證人同意自己對莊士敦道及軒尼詩道地理算熟悉。自己所知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無作特別安排。
證人指警告後有關人士仍在該範圍逗留,約1810左右下令發放催淚煙驅散有關人士,發射完等左(sorry聽唔清楚係5定半分鐘)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主要會越過路障。推進期間集結人士有緩緩後退,但仍集結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位置。
證人於草圖標記298號位置為P68(3)。約1810時下令向298號位置一帶人士作拘捕拘散行動。
前排是特別戰術小隊,跑向聚集於298號附近範圍人士。自己則逗留於約中間位置。警察隊伍中間或後排主要負責支援工作。
開頭擾過路障時是急步行,當過咗英皇後就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跑。跑至軒尼詩道至銅鑼灣方向期間見到雜物及火種於電車站附近。
自己對拘捕人士無認知。證人指於第一浸拘捕行動中會搵同事分隔同拘捕行動無關的人士,而自己無直接牽涉其中。
睇P57(OS7B )片段由1402即實時1810開始播放。
證人指片中深色衫人士是警員怖防時情況。片中水馬雪糕筒是路障一部份,地下一點點應該是磚。
片段由1435播至1440。證人唔知地下火種點樣來,畫面見到的黑旗是剛才提及的警告。
睇片段OS3A(2430-2437是實時1810左右)。
證人見到片段中樹幹隔離有黑衫人士,用火點緊啲野,似向警察方向跑去,跟當天於莊士敦道見到的情況一樣。
睇OS1A(1617即實時1811時)。
此時李官問控方所睇的內容其實只是帶出當天情況,辯方其實沒有爭議。控方同意只是想帶出當時情況,因此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開始盤問:
代表被告一:
當天下午約5-6點,灣仔站已封閉。
證人不知道,指自己沒有收到通知。同意軒尼詩道路面交通亦癱瘓無車行。
辯:05分發出警告,約10分發放催淚煙,當時係咪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有好多人跑緊?
證:可以講直線望主要見到莊士敦道軒尼詩道行車線向西環方向有人跑有人離開有人冇走。
辯:1810-1815左右即推進前,望到298號位置?
證:睇到
辯:有冇見到咩特別事?
證:有人聚集 揸遮 有穿反光衣人士行來行去。
辯:是發射催淚煙之後?
李官協助澄清時序,證人同意是發放催淚煙,於等候命令間見到有人聚集行嚟行去。
辯:催淚煙發放後,大隊前排警相距298號幾遠?
證:約80米。
辯:催淚煙發放後,自己眼見前排警等左幾耐先作出推進?
證:約1-2分鐘。
被告一代表盤問完成。
被告二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途人及同意有鋪有開有鋪冇開。
被告二代表完成盤問。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39] 小休二十分鐘。
[12:22] 再開庭
由於此證人剛到,控方指下午會處理證人9916。
⏺️傳召 證人PW2 方健榮
🔹控方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跟水警梯隊於灣仔向銅鑼灣方向作出掃蕩行動以拘散集結人士。自己應位於中排位置。而大部份特別戰術小隊於前排及中排。
進入莊士敦道後經修頓球場進入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前行。自己隊喺譚臣道曾經停留怖防,但仍是位於莊士敦道上。位置大約於華貿莊士敦廣場。
睇P68草圖,證人同意是圖中紅圈位置附近。
佈防上,證人同意莊士敦道交通癱瘓無車行。自己見到路上有雜物堵路及有火種。佈防時,證人指有一班非集人士集結於莊士敦道英皇中心對出位置向銅鑼灣方向。
睇P68(2),證人同意該些人士聚集於圖中藍色位置。
並同意指逗留約5-10分鐘期間警方有不時向集結人士發出警告。
約1810左右,當時收到命令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因為仍然見到298號附近有人聚集。
睇P68(3)同意是相關位置。證人指收到指示向該班人士作驅散拘捕,便快速推進即跑向該處。推進時見到數十名示威者,當中一名黑衫男子向警員方向叫囂。
證人與該男子相距40-50米左右。該男子於綠色圈範圍。中間無嘢阻擋視線。雖是傍晚但燈光充足。
當時男子是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黃頭盔,啡毛/頸巾,孭黑背囊。手應該戴住白色勞工手套。佢向我推進即金鐘方向,佢有口部動作但唔知嗌咩,手持類似磚頭向我方扔。
證人指無留意磚頭淨係望住該男子,磚頭應該喺自己前方墜落。佢隨即轉身向銅鑼灣方向跑走。自己就尾隨即跑/追趕佢直至軒尼詩道316號。然後將佢拉倒,即係拉倒落地。 佢不斷掙扎,就捉住佢雙手控制佢叫佢唔好掙扎。
當時男子喺地上趴喺度面部應該向地下,所以有機會見到佢容貌。證人確認為第一被告。
之後將佢雙手扣上膠手扣(即膠索帶)後宣布拘捕。係向背扣起。其他警員包括9916有嚟協助。證人對協助之警員告知已對第一被告拘捕之後離開第一被告,就跑向銅鑼灣方向繼續執行職務。當時約1812。其後無再接觸被告。
睇OS3A2130即實時1812的定格畫面,控辯沒有爭議。畫面中是當日1800左右軒尼詩道情況。畫面中是第一被告,上面人影是證人。
控方主問完成。
🔸被告一代表盤問:
辯方問19年10月8日11時45分喺機場警區錄第一份證人口供,關於10月1日當晚1800時軒尼詩道懷疑發生暴力事件?
證人澄清係非法集結及暴動。證人同意2頁紙每頁有簽名,係自己同自己錄。是準確記錄。
辯方問是否主控問時說於1810見到有集結人士於軒尼詩道298號位置?
證人指主控問應該是華貿外。推進期間見到於298號外。制服一刻於316號。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約時1805-1810,無法答準確時間?
由於證人回覆問題時多次用「應該」字眼,辯方代表回應指「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成日答應該,係咪唔肯定?」
證人便對李官說單案已4年,自己都好想答到,但有啲準確位置答唔出,所以用應該字眼。
其後證人指自己與該男子距離約40-50米,自己企中間位置,當時第一眼見被告於298號時,自己仍是企於警員佈防中間位置。
辯:前面有前排警員?
證:正確。
辯:前排警員或多或少會遮擋視線岩唔岩?
證:正確。
辯:頭先提及見到第一被告,佢當時衣着係?
證: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黃色頭盔,啡或者黃色頸巾或者毛巾,白色手套,孭住黑色背囊。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時所描述衣着已經講哂?
證:想補充,應該頸上仲有一副泳鏡。
辯:仲有無其他?
證:無喇。
辯:被告當時衫褲鞋仲有無咩特徵或者特別情況?
證:見唔到。
辯:當時即第一眼見時除左黑衫黑褲黑鞋啡頸巾白手套黑背囊同泳鏡外,就住當時衫褲鞋冇其他特徵?
證:正確。
辯:無講大話?
證:無。
辯:岩岩所講無見到任何特徵?
證:肯定。
辯:喺係咪某個階段拘捕後先發現某個特徵?
證:無留意。
辯:喺證人口供上講得好仔細。第二頁第一行「當時身穿黑色有帽上衣黑長褲黑色Adidas波鞋 」。根據當時證人口供寫得好詳細。
證:當時錄果時係一星期左右,係根據記事冊即時記錄作出嘅口供。
辯:你係咪睇警員記事冊作證人口供?
證:正確。
辯:當時係一星期而家係4年,當時隔40-50米都睇到?係真話?
證:係。40-50米見到咩衫褲鞋物好正常。
辯:但你同意前面有警員阻擋。
證:唔一定阻擋到我望到被告嘅視線。
辯:當時觀察左幾耐?
證:對視左5-10分鐘,望左第一被告3-4分鐘。
辯:證人口供無提過望左3-4分鐘?
證:正確。
辯:你仍然記憶猶新?
證:正確。
辯:係睇記事冊先錄?
證:正確。
辯:但3-4分鐘喺記事冊冇記錄?
證:正確。
辯:隔4年又記得?
證:頭先係指應該/大概用左幾耐。
辯:用左3-4分鐘,點解無記錄就住觀察用左3-4分鐘?
證:我係記錄左同示威者對視。
李官再問點解無寫,係唔記得定唔重要?
證:唔重要。
[13:09]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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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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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