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背景:
於案發前,被告指自己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因為散步可以促進睡眠。然而,當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覺得右跟痛,所以他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並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因此他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辯方呈上照片,照片可示被告的鞋的鞋底確是穿了)。
📌被不知名人士截停:
被告指當自己站起身時,聽到有人大叫,但因為現場吵雜所以聽不到內容,令他不知道現場發生了什麼事。被告指後來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馬路(即龍蟠苑巴士站)跳過欄桿衝向他,他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當時「驚到戇居居企咗喺到」,不知道如何是好。
(在盤問下,被告不同意當時的人是從四方八面前來追截他。)
被告指自己被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截停後,他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令他動彈不得。然後,被告指有人嘗試在其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他們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有人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其後,被告指自己被人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
(在盤問下,被告指當時的人沒有交代要捉著他雙手的原因。)
📌警誡供詞的由來:
被告指自己當時心想自己在沒有殺人放火下仍有人為他鎖上手扣,所以很害怕。被告同意自己說過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但這不是全部他想表達的意思,他原本想說「放過我,只係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但他因為被四名警員包圍下很害怕,所以「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這部分的內容因為他喉嚨「卡住」而沒有說出口,此亦令警員們沒有機會了解聽他話後的本意下就將他帶上便裝警車。
被告指由於PW1未曾表明自己的身份,所以他不知道PW1的名字,但他知道PW1曾對他說他曾鎅橫額,所以要拘捕他。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
📌前往警署期間:
被告指在上便裝警車前,曾問警員可否解開手扣,而PW1回應「上車先」。
被告指在便裝警車內時,PW1問他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橫額。被告指當時自己曾回答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在盤問下,被告不同意自己之前曾向PW1提過李慧琼議員,否則PW1不會在橫額中李慧琼議員的樣子沒有問題(即沒有被鎅爛)下仍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
📌在警署期間:
被告指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道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此外,被告指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並沒有向他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十分無奈。
(在盤問下,被告指沒有留意PW1用什麼手打電話,但不同意當時PW1不能一隻手打電話,一隻手寫字)
(在盤問下,控方指被告在反對理由中指他是在房間內處理補錄警誡口供。被告回應當時警員是在完成搜身後才著他留在房中。)
(在盤問下,被告指自己看得明警誡供詞的內容。被告同意同意聲明中沒指過被告日後可以修改警誡供詞的內容,但他認為同意聲明的內容具誤導性,令他以為自己日後可以隨時修改警誡供詞的內容。此外,被告指由於怕不能離開警署和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但同意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曾出現在補錄供詞中,而被告是沒有要求修改(被告回應指自己不敢要求修改),亦沒有向其他警員尋求協助。)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指自己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在盤問下,被告指自己沒有為意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的時間,因為只是因為PW1叫他簽,所以他就簽。)
📌鉗的用途:
被告指當時PW1沒有問過他關於鉗的事情。關於鉗的用途,被告指自己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自己曾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但事後將鉗留在風褸袋中。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涉案的鉗是有一定重量,但他當時即使覺得不會出事,所以就照帶出外。)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證言分析:
就證言而言,辯方指本案是俗稱「單對單」的情況,而他們的立場是PW1的證供不合常理,包括:
- PW1在自己遠離同事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然而根據呈堂相片,PW1同事當時身處的巴士站沒有橫額,相反PW1身處的行人路有3張海報。辯方認為PW1和同事這樣的分工令人奇怪,相反這能加強辯方的說法,即當PW1找到被告時,其他警員從對面馬路衝前捉著被告;
- PW1同意當時被告曾有機會看到他。辯方認為犯人在常理下不會在公眾人士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不爭的是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辯方認為PW1所說的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再者,涉案的鉗的頭並不算很鋒利;
- PW1指自己在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辯方認為若PW1在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被告理應不會知道PW1與同事通話的內容;和
- PW1同意自己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辯方認為PW1在早前已就此事項作記錄,他沒有必要再向同事確認。
📌牽涉特別事項的文件:
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而言,辯方指這些中有不少內容是由PW1撰寫,而被告負責的是很少的部分;就警誡口供而言,辯方指他們的立場是PW1偽造被告在警誡下的內容。此外按常理而言,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不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被告的個人背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法庭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
下文的內容是關於一般事項:
-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被告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在辯方詢問下,被告表示採納自己在特別事供的證言。因此,辯方只就少許範疇作主問。
就鉗的議題,被告表示自己用了這鉗約十多年,而他在大樓電梯內時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就政治傾向的議題,被告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就為何出現在涉案位置,被告指自己是在散步期間隨意走到的。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涉案的鉗是有一定重量和他在案發前數日下班後至案發日期間一直沒有發現鉗在風褸袋內;被告同意自己不喜歡民建聯「拉票」的方式,但這不代他不喜歡民建聯,事實上他家中亦有民建聯的物品;被告同意他是恰巧走到涉案位置時腳跟才痛。)
在覆問下,被告就為何腳跟痛的原因作補充,是因為自己覺得有碎石壓到他的腳,所以他覺得痛;被告補充他由家中走到案發地點只用了約三至四分鐘,而他散步是沒有指定的目的地;至於鉗的議題,被告補充自己有時會將鉗放在身上(如放在風褸袋),因為他有不會帶袋。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
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他們只作少許補充。即希望法庭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作出涉案行為。
=============
-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背景:
於案發前,被告指自己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因為散步可以促進睡眠。然而,當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覺得右跟痛,所以他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並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因此他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辯方呈上照片,照片可示被告的鞋的鞋底確是穿了)。
📌被不知名人士截停:
被告指當自己站起身時,聽到有人大叫,但因為現場吵雜所以聽不到內容,令他不知道現場發生了什麼事。被告指後來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馬路(即龍蟠苑巴士站)跳過欄桿衝向他,他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當時「驚到戇居居企咗喺到」,不知道如何是好。
(在盤問下,被告不同意當時的人是從四方八面前來追截他。)
被告指自己被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截停後,他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令他動彈不得。然後,被告指有人嘗試在其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他們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有人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其後,被告指自己被人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
(在盤問下,被告指當時的人沒有交代要捉著他雙手的原因。)
📌警誡供詞的由來:
被告指自己當時心想自己在沒有殺人放火下仍有人為他鎖上手扣,所以很害怕。被告同意自己說過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但這不是全部他想表達的意思,他原本想說「放過我,只係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但他因為被四名警員包圍下很害怕,所以「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這部分的內容因為他喉嚨「卡住」而沒有說出口,此亦令警員們沒有機會了解聽他話後的本意下就將他帶上便裝警車。
被告指由於PW1未曾表明自己的身份,所以他不知道PW1的名字,但他知道PW1曾對他說他曾鎅橫額,所以要拘捕他。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
📌前往警署期間:
被告指在上便裝警車前,曾問警員可否解開手扣,而PW1回應「上車先」。
被告指在便裝警車內時,PW1問他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橫額。被告指當時自己曾回答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在盤問下,被告不同意自己之前曾向PW1提過李慧琼議員,否則PW1不會在橫額中李慧琼議員的樣子沒有問題(即沒有被鎅爛)下仍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
📌在警署期間:
被告指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道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此外,被告指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並沒有向他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十分無奈。
(在盤問下,被告指沒有留意PW1用什麼手打電話,但不同意當時PW1不能一隻手打電話,一隻手寫字)
(在盤問下,控方指被告在反對理由中指他是在房間內處理補錄警誡口供。被告回應當時警員是在完成搜身後才著他留在房中。)
(在盤問下,被告指自己看得明警誡供詞的內容。被告同意同意聲明中沒指過被告日後可以修改警誡供詞的內容,但他認為同意聲明的內容具誤導性,令他以為自己日後可以隨時修改警誡供詞的內容。此外,被告指由於怕不能離開警署和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但同意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曾出現在補錄供詞中,而被告是沒有要求修改(被告回應指自己不敢要求修改),亦沒有向其他警員尋求協助。)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指自己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在盤問下,被告指自己沒有為意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的時間,因為只是因為PW1叫他簽,所以他就簽。)
📌鉗的用途:
被告指當時PW1沒有問過他關於鉗的事情。關於鉗的用途,被告指自己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自己曾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但事後將鉗留在風褸袋中。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涉案的鉗是有一定重量,但他當時即使覺得不會出事,所以就照帶出外。)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證言分析:
就證言而言,辯方指本案是俗稱「單對單」的情況,而他們的立場是PW1的證供不合常理,包括:
- PW1在自己遠離同事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然而根據呈堂相片,PW1同事當時身處的巴士站沒有橫額,相反PW1身處的行人路有3張海報。辯方認為PW1和同事這樣的分工令人奇怪,相反這能加強辯方的說法,即當PW1找到被告時,其他警員從對面馬路衝前捉著被告;
- PW1同意當時被告曾有機會看到他。辯方認為犯人在常理下不會在公眾人士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不爭的是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辯方認為PW1所說的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再者,涉案的鉗的頭並不算很鋒利;
- PW1指自己在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辯方認為若PW1在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被告理應不會知道PW1與同事通話的內容;和
- PW1同意自己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辯方認為PW1在早前已就此事項作記錄,他沒有必要再向同事確認。
📌牽涉特別事項的文件:
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而言,辯方指這些中有不少內容是由PW1撰寫,而被告負責的是很少的部分;就警誡口供而言,辯方指他們的立場是PW1偽造被告在警誡下的內容。此外按常理而言,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不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被告的個人背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法庭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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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被告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在辯方詢問下,被告表示採納自己在特別事供的證言。因此,辯方只就少許範疇作主問。
就鉗的議題,被告表示自己用了這鉗約十多年,而他在大樓電梯內時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就政治傾向的議題,被告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就為何出現在涉案位置,被告指自己是在散步期間隨意走到的。
(在盤問下,被告同意涉案的鉗是有一定重量和他在案發前數日下班後至案發日期間一直沒有發現鉗在風褸袋內;被告同意自己不喜歡民建聯「拉票」的方式,但這不代他不喜歡民建聯,事實上他家中亦有民建聯的物品;被告同意他是恰巧走到涉案位置時腳跟才痛。)
在覆問下,被告就為何腳跟痛的原因作補充,是因為自己覺得有碎石壓到他的腳,所以他覺得痛;被告補充他由家中走到案發地點只用了約三至四分鐘,而他散步是沒有指定的目的地;至於鉗的議題,被告補充自己有時會將鉗放在身上(如放在風褸袋),因為他有不會帶袋。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
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他們只作少許補充。即希望法庭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作出涉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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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2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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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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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范(27) #續審 [3/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2/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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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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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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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黃(22)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
-為著篇幅上的考慮,答辯過程、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和辯方於今日聆訊間所作的口頭求情陳詞補充會一併載於判刑理由的部分,若有其他補充會以括號和底線所示-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I條予以懲處。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1會存檔法庭。隨著法官批准,控方日後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1。)
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HCA2007/2019,禁制任何人在網上發佈關於煽惑、促進、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意圖傷人和損壞財物。
於2020年3月8日約04:20時,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一則帖文,內容是希望有人用麻包袋捉住落單警員,然後用武器(如刀)以不同一擊致命的方式傷害警員,以及傷害前來協助的警員。
相關帖文於稍後時間被警員發現。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帳戶曾發佈不同關於支持2019年社會事件的內容。
警員於後來上門拘捕被告。被告於警方警誡和與警員會面下承認管有相關帳戶和發佈涉案帖文,但表示無意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只是發洩情緒。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於警察調查時表現合作;現時被告亦已經因本案得到沉重教訓,不能再擔當原有職業,可幸的是被告沒有放棄自己,現時已有未來規劃;過往被告成績優異,曾獲獎無數和擔當義工,犯案是因受網上激烈的訊息和自身家庭環境巨變的影響下而忽略法律後果;被告亦主動刪除涉案帖文和被捕後已經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可見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家人親友支持被告,被告亦得他人的讚許。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嚴重的控罪。如辯方引用的DCCC514/2022案和DCCC1059/2020案,處理這兩案判刑的李慶年法官亦引述上訴法庭在CAAR16/2020案中:
「煽惑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上訴法庭亦在CAAR16/2020案中表示當時香港正經歷連續、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涉案帖文的內容殘忍血腥,亦有約200人附和,可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數,但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1/3刑期扣減)節省法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被調查時與警方合作、以及案發距今已有3年,為被告帶來沉重壓力等後,刑期可下調至監禁7個月❗️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434_2022.pdf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黃(22)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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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著篇幅上的考慮,答辯過程、控方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述、和辯方於今日聆訊間所作的口頭求情陳詞補充會一併載於判刑理由的部分,若有其他補充會以括號和底線所示-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I條予以懲處。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1會存檔法庭。隨著法官批准,控方日後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1。)
於2019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HCA2007/2019,禁制任何人在網上發佈關於煽惑、促進、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意圖傷人和損壞財物。
於2020年3月8日約04:20時,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發佈一則帖文,內容是希望有人用麻包袋捉住落單警員,然後用武器(如刀)以不同一擊致命的方式傷害警員,以及傷害前來協助的警員。
相關帖文於稍後時間被警員發現。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帳戶曾發佈不同關於支持2019年社會事件的內容。
警員於後來上門拘捕被告。被告於警方警誡和與警員會面下承認管有相關帳戶和發佈涉案帖文,但表示無意煽惑他人傷害警察,只是發洩情緒。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於警察調查時表現合作;現時被告亦已經因本案得到沉重教訓,不能再擔當原有職業,可幸的是被告沒有放棄自己,現時已有未來規劃;過往被告成績優異,曾獲獎無數和擔當義工,犯案是因受網上激烈的訊息和自身家庭環境巨變的影響下而忽略法律後果;被告亦主動刪除涉案帖文和被捕後已經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可見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家人親友支持被告,被告亦得他人的讚許。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嚴重的控罪。如辯方引用的DCCC514/2022案和DCCC1059/2020案,處理這兩案判刑的李慶年法官亦引述上訴法庭在CAAR16/2020案中:
「煽惑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上訴法庭亦在CAAR16/2020案中表示當時香港正經歷連續、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行為,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判刑須具阻嚇性。
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涉案帖文的內容殘忍血腥,亦有約200人附和,可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數,但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1/3刑期扣減)節省法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被調查時與警方合作、以及案發距今已有3年,為被告帶來沉重壓力等後,刑期可下調至監禁7個月❗️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2/DCCC000434_2022.pdf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1] 開庭
控方提出因應高等法院在星期五會對本案歌曲的禁制令作判決,申請押後至2023年8月4日交結案陳辭。裁判官關注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聲明不會對被告的證供作陳詞,只會對法律觀點作陳詞;和被告曾提出上訴庭的案例作陳詞,該案同樣倚賴國際公約。
因應被告要求,會額外傳召一名證人,警察牌照科的高級督察。
傳召PW10 警員13147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9月29日18:30軍裝當值,連同警長3264、警員13876和便衣警員7971,一同到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的天橋上,前往截查被告,在距離約50米,隱約見到被告,聽到玩奏二胡,有擴音器音量頗大,行到埋去見到有個打開嘅兒胡下合上有個紙皮箱箱,內有紙幣和硬幣,見到係港幣,無數過無檢取,被告左邊有部手推車,上面有紙牌,寫住因為演奏「榮光」而被起訴,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上前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收拾裝備,有查問錢,問佢點得嚟,回答「總之係我㗎喇」;有要求出示許可,「無喎,一時興起」,警長通知要票控佢無牌播音樂,被告開始激動,「告我啦告我啦,咁多人演奏,你告得邊個」,18:50收隊離開。
控方呈上由PW10繪畫的草圖,顯示被告位置,和警方前往現場的路線。
📽️播放3段警方拍攝的片段,片長共約10分鐘,由警方前往現場、見到被告演奏、紙箱、紙牌、截查、警長警告、到離開。控方讀出紙牌的文字,講述被告在九龍城和沙田法院被控告的案件。
🔸被告盤問
證人同意50米是估計出來,現場聽到的音樂不是片段中嘈雜;當日係收到高級督察高國權指示前往調查,肯定紙箱中的是港幣,有100元和20元,總數唔肯定。
⏺️控方想傳召警長3264,裁判官問證人會就咩事作供,控方指會講述通知被告和有人收錢入紙箱,裁判官話片段已經見到啦,控方撤回傳召。
⏺️傳召PW11 警署,警長徐志聲 作為對「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
控方讀出證人所牽涉一連串違規事件,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譴責和扣減擅離職守的薪金,最終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
證人現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社運期間對「榮光」作網上調查和資料搜集。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梁美寶(音)
證人任職警察牌照科,講述沒有被告的申請紀錄。
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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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控方提出因應高等法院在星期五會對本案歌曲的禁制令作判決,申請押後至2023年8月4日交結案陳辭。裁判官關注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聲明不會對被告的證供作陳詞,只會對法律觀點作陳詞;和被告曾提出上訴庭的案例作陳詞,該案同樣倚賴國際公約。
因應被告要求,會額外傳召一名證人,警察牌照科的高級督察。
傳召PW10 警員13147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9月29日18:30軍裝當值,連同警長3264、警員13876和便衣警員7971,一同到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的天橋上,前往截查被告,在距離約50米,隱約見到被告,聽到玩奏二胡,有擴音器音量頗大,行到埋去見到有個打開嘅兒胡下合上有個紙皮箱箱,內有紙幣和硬幣,見到係港幣,無數過無檢取,被告左邊有部手推車,上面有紙牌,寫住因為演奏「榮光」而被起訴,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上前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收拾裝備,有查問錢,問佢點得嚟,回答「總之係我㗎喇」;有要求出示許可,「無喎,一時興起」,警長通知要票控佢無牌播音樂,被告開始激動,「告我啦告我啦,咁多人演奏,你告得邊個」,18:50收隊離開。
控方呈上由PW10繪畫的草圖,顯示被告位置,和警方前往現場的路線。
📽️播放3段警方拍攝的片段,片長共約10分鐘,由警方前往現場、見到被告演奏、紙箱、紙牌、截查、警長警告、到離開。控方讀出紙牌的文字,講述被告在九龍城和沙田法院被控告的案件。
🔸被告盤問
證人同意50米是估計出來,現場聽到的音樂不是片段中嘈雜;當日係收到高級督察高國權指示前往調查,肯定紙箱中的是港幣,有100元和20元,總數唔肯定。
⏺️控方想傳召警長3264,裁判官問證人會就咩事作供,控方指會講述通知被告和有人收錢入紙箱,裁判官話片段已經見到啦,控方撤回傳召。
⏺️傳召PW11 警署,警長徐志聲 作為對「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
控方讀出證人所牽涉一連串違規事件,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譴責和扣減擅離職守的薪金,最終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
證人現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社運期間對「榮光」作網上調查和資料搜集。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梁美寶(音)
證人任職警察牌照科,講述沒有被告的申請紀錄。
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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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023年6月20日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就結案陳詞方面予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控方向法庭匯報由於他們於今日才將文字列表交予辯方,所以他們與辯方商討後,向法庭建議若果辯方就列表內容提出修改,會於14日內通知法庭。辯方同意。法庭批准。
控方的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會採納早前存入法庭的書面結案陳詞,故只會在庭上讀出重點。
控方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首先,被告指自己是因情緒激動而發出帖文1,但是被告在發佈帖文1前曾回覆他人的帖文和作資料搜集(如超連結),此外被告亦曾在發佈帖文2時參考「叔一燒」的事件,發發佈帖文2前亦曾參與辨認TVB記者的討論。第二,被告亦就超連結的議題避而不談,採迴避態度。
控方提及辯方在陳詞希望法庭在考慮本案裁決時參考DCCC437/2021案。控方認為本案與DCCC437/2021案不同,特別是兩案涉及的平台和受眾都不同。
控方補充就被告案發時意圖的議題,他們在舉證時亦依賴被告的網絡瀏覽記錄和不關控罪的留言。
辯方的口頭補充:
就超連結的議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於作供就此給予解釋,即他是轉發他人發佈的內容,辯方認為這並不是被告經深思熟慮後的作為。
就留言區中針對TVB的言論的議題,辯方認為即使被告對TVB不滿,這不代表他會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舉兩個例子,首先即使被告叫人「派嬲」,辯方指這只是在Facebook按鍵的行為;此外在帖文2中,即使有人用機關槍的表情符號,辯方指這不是叫人用機關槍射人,這亦可見相關討論區是「吹水」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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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2日14:30裁決,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附錄1:PW1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2:被告的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9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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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023年6月20日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就結案陳詞方面予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控方向法庭匯報由於他們於今日才將文字列表交予辯方,所以他們與辯方商討後,向法庭建議若果辯方就列表內容提出修改,會於14日內通知法庭。辯方同意。法庭批准。
控方的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會採納早前存入法庭的書面結案陳詞,故只會在庭上讀出重點。
控方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首先,被告指自己是因情緒激動而發出帖文1,但是被告在發佈帖文1前曾回覆他人的帖文和作資料搜集(如超連結),此外被告亦曾在發佈帖文2時參考「叔一燒」的事件,發發佈帖文2前亦曾參與辨認TVB記者的討論。第二,被告亦就超連結的議題避而不談,採迴避態度。
控方提及辯方在陳詞希望法庭在考慮本案裁決時參考DCCC437/2021案。控方認為本案與DCCC437/2021案不同,特別是兩案涉及的平台和受眾都不同。
控方補充就被告案發時意圖的議題,他們在舉證時亦依賴被告的網絡瀏覽記錄和不關控罪的留言。
辯方的口頭補充:
就超連結的議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於作供就此給予解釋,即他是轉發他人發佈的內容,辯方認為這並不是被告經深思熟慮後的作為。
就留言區中針對TVB的言論的議題,辯方認為即使被告對TVB不滿,這不代表他會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舉兩個例子,首先即使被告叫人「派嬲」,辯方指這只是在Facebook按鍵的行為;此外在帖文2中,即使有人用機關槍的表情符號,辯方指這不是叫人用機關槍射人,這亦可見相關討論區是「吹水」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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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2日14:30裁決,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附錄1:PW1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2:被告的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9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下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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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在裁判官查問吓,被告講述辯方案情。
被告現年69歲,已經退休,2015年和太太結婚後來港定居,之前在大陸工作。
🔸關於演奏的許可證,被告在警員的指示下,曾經去過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但已經唔記得準確日期,只記得係疫情期間,因為有戴口罩。共去過三次,第一次,去到攞籌,在10號窗由一年輕女警接待,講完申請意圖,她與上司傾談後,表示該窗口只接受團體申請,被告個人申請要轉到8號窗,唔記得當日是因為接近下班時間,抑或再攞唔到籌,無到8號窗申請;兩三日後第二次去,在8號窗由女警接待,講明申請許可證,可能佢未處理過,過咗一陣,由另一年輕男警接待,他胸前戴有十字架,從新講一次,他說難為,不知是因為疫情期間無做,還是什麼原因,他說疫情前有處理過一兩次申請,俾咗一疊表格給被告,被告睇咗一吓,覺得易辦,攞咗返屋企研究,結果見到好多問題,需要14個工作天才批准,另一個更唔可以接受,一張表格只可以填一個地方,唔可以去第二度,批准後只可以表演約一個星期,條件十分刻薄,全世界都有街頭藝術表演,佢哋唔可能嚟到等14日呱。
第三次去12樓,又畀一份文件,提出同樣疑問,當面撕碎佢,過期嘅法律,不合時,不適合用於現在,開玩笑,我去咗無100都有80個地方,是不是需要填80份表格,每填一張要等14日先知批唔批,警員笑一笑,他肯定係一個地方填一張表格,不是早上證人講一張表格可以包好多地方。最終無申請,唔想比佢哋玩,俾過時法律玩,同國際公約相違背嘅法律。
第一項傳票在2021年8月3日 10:45,在旺角東站C出口新世紀廣場外面,被告同意在上址拉二胡,控方指是「願榮光歸香港」,但被告稱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點解在嗰度拉二胡?因為係愛好,街頭藝術世界國家都會認可,香港政府承繼咗殖民地政府承認嘅國際公約。
第二項傳票在2021年8月18日 18:20,在旺角東站B出口,被告同意在上址係公眾地方,有拉二胡和用揚聲器。
第三項傳票在2021年9月9日11:20,在旺角東站C出口,第四項控罪在2022年9月29日 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天橋,被告同意嗰兩日都係無許可證。
🔸三張公眾地方籌款
第五項傳票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A出口行人路演奏二胡,被告同意二胡盒上有個紙箱,箱內有錢,身邊有架車仔,上面有張紙,PW7話寫住「因為在街頭演奏榮光,在九龍城、屯門、西九法院被起訴,無錢打官司,在此募捐」,被告同意內容。
裁判官指法例規定,要去民政事務局長申請,被告同意無申請,因為不知道有呢方面要求,請求募捐無錯,呢次之後改成為請求支援。
第六項傳票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A出口拉二胡,證人警員28011作供,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請求援助」,被告稱字面上不一樣,實際上係一樣,同樣係拉二胡,同樣係本人,同得到利益無關係,募捐、援助都無關係,因為得到國際公約保護。
第七項傳票在2022年9月29日在中環,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在屯門、九龍城、西九龍、沙田裁判法院被起訴,請求援助」,被告同意無向民政事務局長申請,點解寫援助?寫募捐只係嗰一次,唔承認係募捐,例如我話殺咗人,唔一定係殺咗人,要有證據,募捐、援助可以係精神上嘅援助,或者係物質上嘅援助,例如送一支水,問我食咗飯未;拉二胡係愛好,亦有一啲收穫,金錢、物質、精神上讚賞,有呢啲就有興趣繼續表演,有人俾錢我,其他人點理解係佢嘅事,募捐好似乞兒咁,認同不太好,所以改咗,援助有呢個意思,但不是全部,精神上讚賞我都係呢個目的,唔知要某人同意,字面上改咗,乞討、援助、募捐全部都係國際公約所得返嚟,我所做都係一樣事情。
點解玩呢個樂章?2019年之後,在香港各處街頭都有表演,先將政治放埋一邊,香港係三權分立,法庭係中立,不應有政治偏見,係香港難能可貴嘅地方,在此之前,表演無警察理,在社運之後,時不時便有騷擾,無怪過警察,警察調查時講收到投訴,明白佢哋認為拉嘅曲目同政治有關,抱住佢哋嘅目的,不滿意,警察講係收指示而來,不是針對我,感激中立調查,無刻薄,但庭上始終圍住曲目政治問題,現場嘅檢察官、旁聽人士可以見到,審政治犯,有呢個感覺。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演奏曲目對政治不穩,我始終集中在藝術方面,我不是港獨分子,今朝有去信畀高等法院。
[16:20] 完庭,押後至明日(25/7),09:30原庭續審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2/3]
下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15:02]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在裁判官查問吓,被告講述辯方案情。
被告現年69歲,已經退休,2015年和太太結婚後來港定居,之前在大陸工作。
🔸關於演奏的許可證,被告在警員的指示下,曾經去過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但已經唔記得準確日期,只記得係疫情期間,因為有戴口罩。共去過三次,第一次,去到攞籌,在10號窗由一年輕女警接待,講完申請意圖,她與上司傾談後,表示該窗口只接受團體申請,被告個人申請要轉到8號窗,唔記得當日是因為接近下班時間,抑或再攞唔到籌,無到8號窗申請;兩三日後第二次去,在8號窗由女警接待,講明申請許可證,可能佢未處理過,過咗一陣,由另一年輕男警接待,他胸前戴有十字架,從新講一次,他說難為,不知是因為疫情期間無做,還是什麼原因,他說疫情前有處理過一兩次申請,俾咗一疊表格給被告,被告睇咗一吓,覺得易辦,攞咗返屋企研究,結果見到好多問題,需要14個工作天才批准,另一個更唔可以接受,一張表格只可以填一個地方,唔可以去第二度,批准後只可以表演約一個星期,條件十分刻薄,全世界都有街頭藝術表演,佢哋唔可能嚟到等14日呱。
第三次去12樓,又畀一份文件,提出同樣疑問,當面撕碎佢,過期嘅法律,不合時,不適合用於現在,開玩笑,我去咗無100都有80個地方,是不是需要填80份表格,每填一張要等14日先知批唔批,警員笑一笑,他肯定係一個地方填一張表格,不是早上證人講一張表格可以包好多地方。最終無申請,唔想比佢哋玩,俾過時法律玩,同國際公約相違背嘅法律。
第一項傳票在2021年8月3日 10:45,在旺角東站C出口新世紀廣場外面,被告同意在上址拉二胡,控方指是「願榮光歸香港」,但被告稱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點解在嗰度拉二胡?因為係愛好,街頭藝術世界國家都會認可,香港政府承繼咗殖民地政府承認嘅國際公約。
第二項傳票在2021年8月18日 18:20,在旺角東站B出口,被告同意在上址係公眾地方,有拉二胡和用揚聲器。
第三項傳票在2021年9月9日11:20,在旺角東站C出口,第四項控罪在2022年9月29日 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天橋,被告同意嗰兩日都係無許可證。
🔸三張公眾地方籌款
第五項傳票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A出口行人路演奏二胡,被告同意二胡盒上有個紙箱,箱內有錢,身邊有架車仔,上面有張紙,PW7話寫住「因為在街頭演奏榮光,在九龍城、屯門、西九法院被起訴,無錢打官司,在此募捐」,被告同意內容。
裁判官指法例規定,要去民政事務局長申請,被告同意無申請,因為不知道有呢方面要求,請求募捐無錯,呢次之後改成為請求支援。
第六項傳票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A出口拉二胡,證人警員28011作供,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請求援助」,被告稱字面上不一樣,實際上係一樣,同樣係拉二胡,同樣係本人,同得到利益無關係,募捐、援助都無關係,因為得到國際公約保護。
第七項傳票在2022年9月29日在中環,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在屯門、九龍城、西九龍、沙田裁判法院被起訴,請求援助」,被告同意無向民政事務局長申請,點解寫援助?寫募捐只係嗰一次,唔承認係募捐,例如我話殺咗人,唔一定係殺咗人,要有證據,募捐、援助可以係精神上嘅援助,或者係物質上嘅援助,例如送一支水,問我食咗飯未;拉二胡係愛好,亦有一啲收穫,金錢、物質、精神上讚賞,有呢啲就有興趣繼續表演,有人俾錢我,其他人點理解係佢嘅事,募捐好似乞兒咁,認同不太好,所以改咗,援助有呢個意思,但不是全部,精神上讚賞我都係呢個目的,唔知要某人同意,字面上改咗,乞討、援助、募捐全部都係國際公約所得返嚟,我所做都係一樣事情。
點解玩呢個樂章?2019年之後,在香港各處街頭都有表演,先將政治放埋一邊,香港係三權分立,法庭係中立,不應有政治偏見,係香港難能可貴嘅地方,在此之前,表演無警察理,在社運之後,時不時便有騷擾,無怪過警察,警察調查時講收到投訴,明白佢哋認為拉嘅曲目同政治有關,抱住佢哋嘅目的,不滿意,警察講係收指示而來,不是針對我,感激中立調查,無刻薄,但庭上始終圍住曲目政治問題,現場嘅檢察官、旁聽人士可以見到,審政治犯,有呢個感覺。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演奏曲目對政治不穩,我始終集中在藝術方面,我不是港獨分子,今朝有去信畀高等法院。
[16:20] 完庭,押後至明日(25/7),09:30原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4]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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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宣布判決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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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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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葉,曾(30-50)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3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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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3/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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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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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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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麥(16) #宣布判決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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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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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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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錦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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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民安(41)🛑已還押逾1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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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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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葉,曾(30-50)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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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3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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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3/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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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基於以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終審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44
宣判: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林文瀚法官現身法庭,當中判決結果由李義法官讀出。
終審法院考慮過本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維持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勞教中心),答辯人須即時服刑。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1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2023年7月25日:終審法院宣判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基於以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終審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44
宣判: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林文瀚法官現身法庭,當中判決結果由李義法官讀出。
終審法院考慮過本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維持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勞教中心),答辯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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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1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2023年7月25日:終審法院宣判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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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
【07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1/44]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1/44]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3/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3]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你係咪無請律師為你辯護?(無),咁籌錢嚟做咩?被告回應不是籌款,可以話有關可以話無關,有關係因為有利益在內,國際公約好清楚,街頭藝術所得到嘅利益係受到保護,募捐、援助可以話肯定,可以話唔肯定,大家用錢用在邊度,需要講得清楚嗎?
[09:38] 🔹控方盤問
關於四張無牌演奏傳票:2021年8月3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1年8月18日旺角東站D出口,2021年9月9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中環;被告重申在昨日和上星期五已經同意係在公眾街道,至於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
關於三張無牌籌款傳票:2022年6月24日11:45大圍站A出口,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被告同意係在公眾地方,同樣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同意二胡箱內有錢,至於係邊個嘅,唔想肯定回答,可能係被告嘅,可能係檢控官嘅,不肯定也不否定。
📽️控方播放21/8/18日的片段,在01’05”時刻,控方指有路人放錢落二胡盒,被告反稱唔知係放下還是攞走,懷疑控方設下圈套,有人錄影有人放錢,佢可能放低毒品;控方稱不是攞走,被告指模棱兩可。
控方欲再播放22/9/29日的片段,裁判官問控方相確立什麼?控方指有途人放下金錢,官指唔使播啦,唔會係好似被告咁講放低毒品。
控方問被告是否認為錢係藝術嘅利益?被告回應話可以係可以唔係,你認為有人放低錢係你嘅事,可能係我放低呢,藝術利益是應該受保護,檢控係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在22/6/24, 8/24, 9/29, 不論募捐或者援助都係藝術利益,肯定受到保護,唔好同我玩文字遊戲。
控方指去牌照部去咗三次,因為以下原因而不申請:1. 要等14日;2. 一個地方要填一張表格;3. 不是永久性,只係一段時間。所以被告係可以申請,不申請只係怕麻煩。被告回應不單只麻煩,還是不合理、過時嘅法律,全世界都可以有街頭藝術表演,有中國人、有外國人,有邊個申請過?第三次去,好氣憤,當住警員面前撕爛表格,如果咁係藐視警員,我認。
控方指被告唔知其他人有無申請,被告指大陸人來香港只有七天,佢哋在街頭表演藝術,有可能等14日嗎?呢個係我推理,如果錯嘅請法庭定罪。
2022年6月24日在大圍A出口籌款,被告指嗰次唔知要申請牌照先可以籌款,指三個控罪元素之中: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被告犯咗邊一條?(控方叫被告留待陳詞先講),嗰日之後已經改為援助,嗰日之前無嘗試了解,無必要花時間了解。
控方指在2021/08/03後知道演奏要有許可證,理應了解籌款都要有要求,被告回應無去研究,發現字眼有不妥時,就已經改咗,無打算去了解申請,因為唔覺得係籌款,改咗為援助,可以係精神上或者物質上援助。
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在香港,目睹示威情況,知道示威場合會播放「榮光」,但被告想嘅係「願榮光歸林鄭」。控方引用PW1警司陳榮的證供,指在示威場面,播歌後示威者的行動會變得激進,被告選擇不回答,表示睇過「願榮光歸香港」的歌詞,無反政治、無港獨,亦不代表被告的意思,政治問題與我無關,不想回答。
在7張傳票6件事件中,拉的都是「榮光」的旋律,至於歌詞內容,你理解你的,我理解我的,可以係「願平安歸林鄭」,「願和平歸世界」,平安、和平、幸福、林鄭,有邊個字錯?唔通罪惡歸香港?
主控問究竟拉邊首歌?被告回應這問題無水平,係拉音符,do, re, mi, fa, so, la, ti,因為音符定罪?裁判官介入問係唔係全部歌曲嘅旋律都係一樣,回答係。同意演奏他人作品,邊個創造無太大關係。
社運之後是不是受到騷擾係因為拉這個旋律?警方調查時避開內容,只係話收到投訴關於噪音和阻街,基本上不提內容,警方掌握尺度準確。控方指不論支持或者反政府嘅,都有機會對拉嘅旋律反感、被滋擾,甚至破壞公眾秩序、公眾安寧。被告回應見唔到造成後果,係檢控官引導歌曲造成破壞騷擾。控方指在2021/08/23當時,社會氣氛轉趨平靜、緩和,被告在公眾地方挑起情緒,令尚未平復嘅人死灰復燃,被告稱不同意,指控方引導嗰啲人對首歌反感,見唔到造成社會混亂,香港人質素好高,唔係妳認為咁個樣,唔同意有風險。
又講返籌款,紙牌上寫演奏「榮光」,寫有法庭名字,無錢打官司,不是藝術利益,係籌款打官司。被告回應好多大陸人嚟港表演,在地下寫字,係咪理解為籌款?紙張上已經改咗字眼。
最後控方向被告指出:
在拉二胡的地點、聲量、時間、曲目、社會環境,不單造成滋擾、阻礙,有破壞治安、公眾安全嘅風險(不同意)
就控罪(1), (2), (3) & (7)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玩二胡連楊聲器(不同意)
就控罪(4), (5) & (6)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籌款(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頒令,控方在2023年8月4日呈交結案陳詞,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8月7日交陳詞給法庭。
[11:00] 完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9日,09:30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控罪係無牌奏玩樂器,和未經批准進行籌款活動,本來無政治意義,冠冕堂皇,梗要加上曲目影響社會氣氛,無私顯見私。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3/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3]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你係咪無請律師為你辯護?(無),咁籌錢嚟做咩?被告回應不是籌款,可以話有關可以話無關,有關係因為有利益在內,國際公約好清楚,街頭藝術所得到嘅利益係受到保護,募捐、援助可以話肯定,可以話唔肯定,大家用錢用在邊度,需要講得清楚嗎?
[09:38] 🔹控方盤問
關於四張無牌演奏傳票:2021年8月3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1年8月18日旺角東站D出口,2021年9月9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中環;被告重申在昨日和上星期五已經同意係在公眾街道,至於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
關於三張無牌籌款傳票:2022年6月24日11:45大圍站A出口,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被告同意係在公眾地方,同樣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同意二胡箱內有錢,至於係邊個嘅,唔想肯定回答,可能係被告嘅,可能係檢控官嘅,不肯定也不否定。
📽️控方播放21/8/18日的片段,在01’05”時刻,控方指有路人放錢落二胡盒,被告反稱唔知係放下還是攞走,懷疑控方設下圈套,有人錄影有人放錢,佢可能放低毒品;控方稱不是攞走,被告指模棱兩可。
控方欲再播放22/9/29日的片段,裁判官問控方相確立什麼?控方指有途人放下金錢,官指唔使播啦,唔會係好似被告咁講放低毒品。
控方問被告是否認為錢係藝術嘅利益?被告回應話可以係可以唔係,你認為有人放低錢係你嘅事,可能係我放低呢,藝術利益是應該受保護,檢控係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在22/6/24, 8/24, 9/29, 不論募捐或者援助都係藝術利益,肯定受到保護,唔好同我玩文字遊戲。
控方指去牌照部去咗三次,因為以下原因而不申請:1. 要等14日;2. 一個地方要填一張表格;3. 不是永久性,只係一段時間。所以被告係可以申請,不申請只係怕麻煩。被告回應不單只麻煩,還是不合理、過時嘅法律,全世界都可以有街頭藝術表演,有中國人、有外國人,有邊個申請過?第三次去,好氣憤,當住警員面前撕爛表格,如果咁係藐視警員,我認。
控方指被告唔知其他人有無申請,被告指大陸人來香港只有七天,佢哋在街頭表演藝術,有可能等14日嗎?呢個係我推理,如果錯嘅請法庭定罪。
2022年6月24日在大圍A出口籌款,被告指嗰次唔知要申請牌照先可以籌款,指三個控罪元素之中: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被告犯咗邊一條?(控方叫被告留待陳詞先講),嗰日之後已經改為援助,嗰日之前無嘗試了解,無必要花時間了解。
控方指在2021/08/03後知道演奏要有許可證,理應了解籌款都要有要求,被告回應無去研究,發現字眼有不妥時,就已經改咗,無打算去了解申請,因為唔覺得係籌款,改咗為援助,可以係精神上或者物質上援助。
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在香港,目睹示威情況,知道示威場合會播放「榮光」,但被告想嘅係「願榮光歸林鄭」。控方引用PW1警司陳榮的證供,指在示威場面,播歌後示威者的行動會變得激進,被告選擇不回答,表示睇過「願榮光歸香港」的歌詞,無反政治、無港獨,亦不代表被告的意思,政治問題與我無關,不想回答。
在7張傳票6件事件中,拉的都是「榮光」的旋律,至於歌詞內容,你理解你的,我理解我的,可以係「願平安歸林鄭」,「願和平歸世界」,平安、和平、幸福、林鄭,有邊個字錯?唔通罪惡歸香港?
主控問究竟拉邊首歌?被告回應這問題無水平,係拉音符,do, re, mi, fa, so, la, ti,因為音符定罪?裁判官介入問係唔係全部歌曲嘅旋律都係一樣,回答係。同意演奏他人作品,邊個創造無太大關係。
社運之後是不是受到騷擾係因為拉這個旋律?警方調查時避開內容,只係話收到投訴關於噪音和阻街,基本上不提內容,警方掌握尺度準確。控方指不論支持或者反政府嘅,都有機會對拉嘅旋律反感、被滋擾,甚至破壞公眾秩序、公眾安寧。被告回應見唔到造成後果,係檢控官引導歌曲造成破壞騷擾。控方指在2021/08/23當時,社會氣氛轉趨平靜、緩和,被告在公眾地方挑起情緒,令尚未平復嘅人死灰復燃,被告稱不同意,指控方引導嗰啲人對首歌反感,見唔到造成社會混亂,香港人質素好高,唔係妳認為咁個樣,唔同意有風險。
又講返籌款,紙牌上寫演奏「榮光」,寫有法庭名字,無錢打官司,不是藝術利益,係籌款打官司。被告回應好多大陸人嚟港表演,在地下寫字,係咪理解為籌款?紙張上已經改咗字眼。
最後控方向被告指出:
在拉二胡的地點、聲量、時間、曲目、社會環境,不單造成滋擾、阻礙,有破壞治安、公眾安全嘅風險(不同意)
就控罪(1), (2), (3) & (7)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玩二胡連楊聲器(不同意)
就控罪(4), (5) & (6)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籌款(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頒令,控方在2023年8月4日呈交結案陳詞,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8月7日交陳詞給法庭。
[11:00] 完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9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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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罪係無牌奏玩樂器,和未經批准進行籌款活動,本來無政治意義,冠冕堂皇,梗要加上曲目影響社會氣氛,無私顯見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5]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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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譚(25) #答辯 (#0831太子 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江(63)🛑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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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7: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與 律政司 #宣布訟費決定 (#1111旺角 彭(18)經審訊後罪脫,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獲法庭批准,彭(18)需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5]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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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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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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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譚(25) #答辯 (#0831太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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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江(63)🛑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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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7: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與 律政司 #宣布訟費決定 (#1111旺角 彭(18)經審訊後罪脫,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獲法庭批准,彭(18)需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指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接受本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辯方亦指被告同意控方案情、願意遵守守行為命令和負擔警車的維修費用,即港幣$2400。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公物的情況。
於同日約21:00時,示威者於尖沙咀設置路障和不同地點縱火,亦在旺角和太子作「快閃」行動。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數百名身穿黑衣、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設置路障,使交通受阻。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破壞公物。
於同日約23:10時,PW1至PW3到達案發地點(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當時他們都身在帶警徽的警車,PW1是涉案車牌為AM7233的車輛的司機,而PW2和PW3是位處涉案車輛後方的車輛的司機。
被告的作為:
於同日約23:15時,被告走近涉案車輛。被告首先激動大叫,其後走向涉案車輛的後方用腳踢向車身,造成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
上述整個過程都被PW2目睹,而PW1亦聽到一聲巨響。PW1和PW2 因此上前追截被告。在追截過程中,PW2曾捉到被告的手臂但掙脫。最後,PW3和其他警員前來協助PW2一同制服被告,然而被告在過程中仍有激烈反抗。
犯案原因: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並表示他犯案是因為下班後不能乘港鐵回家,所以一時間用腳踢向涉案車輛發洩。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獨自犯案和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或裝備;
⁃ 被告有悔意和重犯機會低;
⁃ 被告願意作出賠償;和
⁃ 被告犯案原因相信是如他於被警誡下時所說。
基於以上,裁判官同意本案適合以港幣$2000自簽守行為1年6個月處理。其間被告不得再犯涉及暴力、威嚇使用暴力、和損壞財產背景的刑事罪行。
裁判官另下令:
⁃ 被告須向香港政府賠償港幣$2400,相關金額會由法庭交予香港政府;和
⁃ 被告須支付堂費港幣$300。
===================
今日是林官首次正式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本身林官會於2023年6月7日處理一宗涉及攻擊性武器的審訊,不過該案已延至2023年10月10日才開審)
#林子康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指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接受本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辯方亦指被告同意控方案情、願意遵守守行為命令和負擔警車的維修費用,即港幣$2400。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公物的情況。
於同日約21:00時,示威者於尖沙咀設置路障和不同地點縱火,亦在旺角和太子作「快閃」行動。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數百名身穿黑衣、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設置路障,使交通受阻。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破壞公物。
於同日約23:10時,PW1至PW3到達案發地點(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當時他們都身在帶警徽的警車,PW1是涉案車牌為AM7233的車輛的司機,而PW2和PW3是位處涉案車輛後方的車輛的司機。
被告的作為:
於同日約23:15時,被告走近涉案車輛。被告首先激動大叫,其後走向涉案車輛的後方用腳踢向車身,造成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
上述整個過程都被PW2目睹,而PW1亦聽到一聲巨響。PW1和PW2 因此上前追截被告。在追截過程中,PW2曾捉到被告的手臂但掙脫。最後,PW3和其他警員前來協助PW2一同制服被告,然而被告在過程中仍有激烈反抗。
犯案原因: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並表示他犯案是因為下班後不能乘港鐵回家,所以一時間用腳踢向涉案車輛發洩。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獨自犯案和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或裝備;
⁃ 被告有悔意和重犯機會低;
⁃ 被告願意作出賠償;和
⁃ 被告犯案原因相信是如他於被警誡下時所說。
基於以上,裁判官同意本案適合以港幣$2000自簽守行為1年6個月處理。其間被告不得再犯涉及暴力、威嚇使用暴力、和損壞財產背景的刑事罪行。
裁判官另下令:
⁃ 被告須向香港政府賠償港幣$2400,相關金額會由法庭交予香港政府;和
⁃ 被告須支付堂費港幣$300。
===================
今日是林官首次正式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本身林官會於2023年6月7日處理一宗涉及攻擊性武器的審訊,不過該案已延至2023年10月10日才開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