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 - - - - - - - - - - - -
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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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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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5]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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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2/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傳票 #有條件命令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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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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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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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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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2/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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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傳票 #有條件命令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
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
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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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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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7.25]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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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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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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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譚(25) #答辯 (#0831太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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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江(63)🛑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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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7: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與 律政司 #宣布訟費決定 (#1111旺角 彭(18)經審訊後罪脫,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獲法庭批准,彭(18)需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5]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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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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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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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譚(25) #答辯 (#0831太子 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江(63)🛑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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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7: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與 律政司 #宣布訟費決定 (#1111旺角 彭(18)經審訊後罪脫,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獲法庭批准,彭(18)需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