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作供
🔸辯方主問
現時23歲,居鑽石山。2019年20歲,當時居住葵涌區,於專業進修學院讀中醫副學士課程,2019年11月18號案發當日不用上學,當時有兼職Food Panda。
當日九時許在紅磡繞道新橋一帶出現於
一輛被警員截停的車上,因為當日約了男子張先生見工,該職位是於WhatsApp 「炒散群組」找到的。
D16暑假前曾任職千色店倉務員,收入較佳,但九月開學因時間不配合就離職。而送外賣收入低,所以想多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工作。
「抄散群組」是17至18年間有中學同學傳給他,之前他也試過用來找工作。在家中登入該連結,見到一份安全督導員的工作,對此有興趣。因考牌前日薪$450,考牌後有$600。以連結提供的電話電話聯絡張先生了解工作內容後,向張申報自己的資料,張回應會聯絡他。
11月17號約1300張先生聯絡他,並約他11月18號晚上八點在九龍城侯王道一間日本餐廳見工。張先生當時有問讀中醫的D16為何要做工程工作,D16回應他想賺錢幫補家計,張先生於是與D16談起投資技巧,收線時約1530時,D16隨即離家去葵芳廣場買零食。約1600到葵涌運動場的籃球場打波,之後買煎釀三寶才回家,約1700時之後回家打機沒有再外出了。
11月18號晚外出赴約,離家時間約1915時左右,當時身穿黃色T恤,背斜孭袋,乘的士到九龍城。見工後,張先生決定聘請他,但由於D16未有平安卡,所以先請他負責一些文書工作,暫時只需在家工作,時薪$60。
張先生之後提出他需要到瓊林街一個地盤辦事,欲帶同D16一同前去,D16答允便上了D13陳先生的車輛,同行有本案另一名被告。張先生與車上乘客有對話,有關IT、投資的內容,並提議D16及同車出資投資,D16覺得奇怪,並回應他沒有錢可投資。
車輛之後經過紅磡繞道,在距離分叉位約50米,交通十分阻塞,有人逆線行車、有電單車、更有2男1女上了陳先生的車輛。當時附近有嘈吵聲、電單車引擎聲、爆炸聲。不久有一女孩打開後車門,稱她與車失散了,又聽到槍聲好驚,希望他們可載她離開。另外有兩名男子也開了他們的車門向們求救;張與陳似持不同意見,陳不想載他們,但張說不要緊,載他們去明愛醫院便可以繼續上路去地盤。不久副駕位的兩名男子將自己的東西丟出車窗外。
車行駛至何文田附近便被截停。
D16被警員拉出車外,着他趴在地下臉向路面,手部也貼在地上,同時感覺有其他人也被拉下車及壓在他身上,有8至10分鐘之久。站起來後,手仍感痛楚。
辯方代表播出截圖,顯示D16足部趴在地上,另一些片段就影到他的左右手掌均有紅腫甩皮和受傷,片中亦有警員搜查證件、搜袋等。
其後D16被戴上膠手銬,直至翌日被帶到葵涌警署。期間D16曾到瑪嘉烈醫院見醫生,因發現手上有水泡,手腕有瘀傷。醫生問他如何受傷,D16認為是警員拘捕他時直接或間接使他受傷,而警員當時亦都在場,他不想直指警員的不是,所以沒有答醫生的問題。醫生着護士給他簡單治療後,等了若干時間便離開。
辯方代表問有沒有參與理大暴動?D16表示沒有。
⏺️案件管理
D17選擇不作供;D18選擇作供。
法官提醒可能星期一只是上午開庭,順利的話,便可以約結案陳詞的日子,需準備書面陳詞。
早前已認罪的D9因祖母不幸身故,欲向法庭申請3月28號保釋一天,參與治喪,法官着律師必須呈上足夠文件,雖然齊文件都不一定會批,但不齊就一定不會批。
星期一早上法官會檢視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作供
🔸辯方主問
現時23歲,居鑽石山。2019年20歲,當時居住葵涌區,於專業進修學院讀中醫副學士課程,2019年11月18號案發當日不用上學,當時有兼職Food Panda。
當日九時許在紅磡繞道新橋一帶出現於
一輛被警員截停的車上,因為當日約了男子張先生見工,該職位是於WhatsApp 「炒散群組」找到的。
D16暑假前曾任職千色店倉務員,收入較佳,但九月開學因時間不配合就離職。而送外賣收入低,所以想多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工作。
「抄散群組」是17至18年間有中學同學傳給他,之前他也試過用來找工作。在家中登入該連結,見到一份安全督導員的工作,對此有興趣。因考牌前日薪$450,考牌後有$600。以連結提供的電話電話聯絡張先生了解工作內容後,向張申報自己的資料,張回應會聯絡他。
11月17號約1300張先生聯絡他,並約他11月18號晚上八點在九龍城侯王道一間日本餐廳見工。張先生當時有問讀中醫的D16為何要做工程工作,D16回應他想賺錢幫補家計,張先生於是與D16談起投資技巧,收線時約1530時,D16隨即離家去葵芳廣場買零食。約1600到葵涌運動場的籃球場打波,之後買煎釀三寶才回家,約1700時之後回家打機沒有再外出了。
11月18號晚外出赴約,離家時間約1915時左右,當時身穿黃色T恤,背斜孭袋,乘的士到九龍城。見工後,張先生決定聘請他,但由於D16未有平安卡,所以先請他負責一些文書工作,暫時只需在家工作,時薪$60。
張先生之後提出他需要到瓊林街一個地盤辦事,欲帶同D16一同前去,D16答允便上了D13陳先生的車輛,同行有本案另一名被告。張先生與車上乘客有對話,有關IT、投資的內容,並提議D16及同車出資投資,D16覺得奇怪,並回應他沒有錢可投資。
車輛之後經過紅磡繞道,在距離分叉位約50米,交通十分阻塞,有人逆線行車、有電單車、更有2男1女上了陳先生的車輛。當時附近有嘈吵聲、電單車引擎聲、爆炸聲。不久有一女孩打開後車門,稱她與車失散了,又聽到槍聲好驚,希望他們可載她離開。另外有兩名男子也開了他們的車門向們求救;張與陳似持不同意見,陳不想載他們,但張說不要緊,載他們去明愛醫院便可以繼續上路去地盤。不久副駕位的兩名男子將自己的東西丟出車窗外。
車行駛至何文田附近便被截停。
D16被警員拉出車外,着他趴在地下臉向路面,手部也貼在地上,同時感覺有其他人也被拉下車及壓在他身上,有8至10分鐘之久。站起來後,手仍感痛楚。
辯方代表播出截圖,顯示D16足部趴在地上,另一些片段就影到他的左右手掌均有紅腫甩皮和受傷,片中亦有警員搜查證件、搜袋等。
其後D16被戴上膠手銬,直至翌日被帶到葵涌警署。期間D16曾到瑪嘉烈醫院見醫生,因發現手上有水泡,手腕有瘀傷。醫生問他如何受傷,D16認為是警員拘捕他時直接或間接使他受傷,而警員當時亦都在場,他不想直指警員的不是,所以沒有答醫生的問題。醫生着護士給他簡單治療後,等了若干時間便離開。
辯方代表問有沒有參與理大暴動?D16表示沒有。
⏺️案件管理
D17選擇不作供;D18選擇作供。
法官提醒可能星期一只是上午開庭,順利的話,便可以約結案陳詞的日子,需準備書面陳詞。
早前已認罪的D9因祖母不幸身故,欲向法庭申請3月28號保釋一天,參與治喪,法官着律師必須呈上足夠文件,雖然齊文件都不一定會批,但不齊就一定不會批。
星期一早上法官會檢視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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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5]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杜(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7/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訊 [1/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裁決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5]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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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杜(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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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7/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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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訊 [1/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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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裁決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7/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7/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9/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傳召PW10 督察 韓繼榮(音)作供
PTU 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續)
🫂播放P017 2254時開始彌敦道窩打老道D3及D4驅散行動,確認警方不停發射彈藥,PW10截圖圈出自己。2327時A2出口天仁茗茶外D4小隊封鎖線。
🔸盤問
⏺D4 D6
-2327時A2出口天仁茗茶外D4小隊封鎖線有8位隊員一字排開,自己在寶𩆜人廈外處理一被捕者,在2336時才去A2出口
-封鎻區內沒授權人士不可出入,同意片段P032 2328見到有女子橫過彌敦道,即D4隊防線內,沒被查問
⏺D5
-同意片段見封鎖線設立後仍有市民防線內走動沒被捕
-知道4警員行動中受傷,D4隊有3人,不是全部滑倒受傷。
-地上有水漬,不知水定油,沒見過肥皂水
⏺D15
-封鎖區內有人走動,可能是居民,查問會針對穿黑衫褲人士
🔹覆問
-辯方所指封鎖區內先後3人走動,不清楚3人前後做過咩
📌傳召PW11 高級督察譚健新 (音)作供 (衝峰隊指揮官)
🔹主問
現於公共關係科工作,2019案發為衝峰隊第1隊指揮,晚上2200當值,隊員有40人。2347在旺角警署收通知調派去咸美頓街設防線,到達時PTU己在上址,咸美頓街北仍有示威者。指示同事設封鎖線,十分鐘後再收指示帶第一及四小隊由咸美頓街往旺角方向推進,因此要求PTU同事接替咸美頓街防線
🔸盤問
⏺D4 D6
自己防線沒有使用膠帶圍封
🔹沒有覆問
【以下開始傳召匿名警員作供,會在屏風後作供】
📌傳召PW12 A1 作供
🔹主問
案發時主管特別戰述小隊(畜龍),2300時收通知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警方及示威者對峙需協助,要求計劃作拘捕行動。2325時到達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自己坐第一部車但非頭批下車,下車急步沿碧街跑向西到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時,見到左手面黃格仔有百多名示威者見到警員後即向北走。按計劃畜龍從碧街跑出彌敦道作拘捕,見到一男示威者正跑(非本案被告)即上前控制拘捕。此時另一人向自己衝來,叫唔好後仍走來於是再拘捕該人(非本案被告)。隨後吩咐隊員往碧街西面作封鎖,有被捕人士被圍堵。
期後 PTU前來,自己將拘捕2人帶往A1出口。
🔸盤問
⏺D4 D6
-收指示是前去控制及拘捕,2車共三十多隊員出發,目的去彌敦道碧街口
-沒指示隊員去某位置拘捕,由隊員自行決定
⏺D5
-在A2出口時不知多少隊員在自己前面,不知A25隊員位置
⏺D9
-A26隊員跟自己同車,不肯定是否較自己早到路口,也不知其位置及已否制服人
🔹沒有覆問
📌傳召PW13 A28作供 (拘捕D6)
🔹主問
- 2019為畜龍成員,11月18日2300時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A1訓示大量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非法集結並扔磗頭及汽油彈需前往控制。
2322到達廣華醫院窩打老道門外。2325通訊器收通知gogogo乘白色小巴往碧街彌敦道,途中遇上路障下車在碧街窩打老道走向彌敦道,見到百示威者彌敦道上由南向北走,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知道警員到即在南行線跨到北行線逃走。此時碧街彌敦道交界眼前見到一黑色衫褲約1.75米高廋身材男子(D6)快速嘗試越過中央分隔由南向北走。同一時間有太多人跨越中央該人未成功於是將他從人羣中扯出,拉住其背囊但大力擺動雙手掙扎,於是用警棍打其下身成功制服並戴上膠手扣,帶到彌敦道北行線進行搜身知道身份,19日0003將D6共交THA由CID處理。確認自己繪製現場拘捕地圖
🔸盤問
⏺D4 D6
-訓示是彌敦道一帶作拘捕
-第一眼見到D6距20米,他在彌敦道南行線,同意情況混亂
-望到D6隨即衝上去,十秒內已經扯住其背囊
- D6有掙扎非第一時間拉落地下,約數秒後制服,用棍只打了一下便控制伏地上沒有反抗。
-有隊員較自己早到彌敦道
-否認 D6案情指 「扯住背囊肩帶,用棍打2次下身及以膝壓在身上,D6表示透不到氣好辛苦,自己叫等下先」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由於餘下證人明天才可到,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由於明午不開庭,將只傳召2匿名證人A5及A33,同拘捕D4有關。
下星期一預計傳召拘捕D5及D9警員。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9/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傳召PW10 督察 韓繼榮(音)作供
PTU 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續)
🫂播放P017 2254時開始彌敦道窩打老道D3及D4驅散行動,確認警方不停發射彈藥,PW10截圖圈出自己。2327時A2出口天仁茗茶外D4小隊封鎖線。
🔸盤問
⏺D4 D6
-2327時A2出口天仁茗茶外D4小隊封鎖線有8位隊員一字排開,自己在寶𩆜人廈外處理一被捕者,在2336時才去A2出口
-封鎻區內沒授權人士不可出入,同意片段P032 2328見到有女子橫過彌敦道,即D4隊防線內,沒被查問
⏺D5
-同意片段見封鎖線設立後仍有市民防線內走動沒被捕
-知道4警員行動中受傷,D4隊有3人,不是全部滑倒受傷。
-地上有水漬,不知水定油,沒見過肥皂水
⏺D15
-封鎖區內有人走動,可能是居民,查問會針對穿黑衫褲人士
🔹覆問
-辯方所指封鎖區內先後3人走動,不清楚3人前後做過咩
📌傳召PW11 高級督察譚健新 (音)作供 (衝峰隊指揮官)
🔹主問
現於公共關係科工作,2019案發為衝峰隊第1隊指揮,晚上2200當值,隊員有40人。2347在旺角警署收通知調派去咸美頓街設防線,到達時PTU己在上址,咸美頓街北仍有示威者。指示同事設封鎖線,十分鐘後再收指示帶第一及四小隊由咸美頓街往旺角方向推進,因此要求PTU同事接替咸美頓街防線
🔸盤問
⏺D4 D6
自己防線沒有使用膠帶圍封
🔹沒有覆問
【以下開始傳召匿名警員作供,會在屏風後作供】
📌傳召PW12 A1 作供
🔹主問
案發時主管特別戰述小隊(畜龍),2300時收通知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警方及示威者對峙需協助,要求計劃作拘捕行動。2325時到達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自己坐第一部車但非頭批下車,下車急步沿碧街跑向西到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時,見到左手面黃格仔有百多名示威者見到警員後即向北走。按計劃畜龍從碧街跑出彌敦道作拘捕,見到一男示威者正跑(非本案被告)即上前控制拘捕。此時另一人向自己衝來,叫唔好後仍走來於是再拘捕該人(非本案被告)。隨後吩咐隊員往碧街西面作封鎖,有被捕人士被圍堵。
期後 PTU前來,自己將拘捕2人帶往A1出口。
🔸盤問
⏺D4 D6
-收指示是前去控制及拘捕,2車共三十多隊員出發,目的去彌敦道碧街口
-沒指示隊員去某位置拘捕,由隊員自行決定
⏺D5
-在A2出口時不知多少隊員在自己前面,不知A25隊員位置
⏺D9
-A26隊員跟自己同車,不肯定是否較自己早到路口,也不知其位置及已否制服人
🔹沒有覆問
📌傳召PW13 A28作供 (拘捕D6)
🔹主問
- 2019為畜龍成員,11月18日2300時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A1訓示大量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非法集結並扔磗頭及汽油彈需前往控制。
2322到達廣華醫院窩打老道門外。2325通訊器收通知gogogo乘白色小巴往碧街彌敦道,途中遇上路障下車在碧街窩打老道走向彌敦道,見到百示威者彌敦道上由南向北走,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知道警員到即在南行線跨到北行線逃走。此時碧街彌敦道交界眼前見到一黑色衫褲約1.75米高廋身材男子(D6)快速嘗試越過中央分隔由南向北走。同一時間有太多人跨越中央該人未成功於是將他從人羣中扯出,拉住其背囊但大力擺動雙手掙扎,於是用警棍打其下身成功制服並戴上膠手扣,帶到彌敦道北行線進行搜身知道身份,19日0003將D6共交THA由CID處理。確認自己繪製現場拘捕地圖
🔸盤問
⏺D4 D6
-訓示是彌敦道一帶作拘捕
-第一眼見到D6距20米,他在彌敦道南行線,同意情況混亂
-望到D6隨即衝上去,十秒內已經扯住其背囊
- D6有掙扎非第一時間拉落地下,約數秒後制服,用棍只打了一下便控制伏地上沒有反抗。
-有隊員較自己早到彌敦道
-否認 D6案情指 「扯住背囊肩帶,用棍打2次下身及以膝壓在身上,D6表示透不到氣好辛苦,自己叫等下先」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由於餘下證人明天才可到,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由於明午不開庭,將只傳召2匿名證人A5及A33,同拘捕D4有關。
下星期一預計傳召拘捕D5及D9警員。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答辯
D2、D3皆不認罪
📌辯方爭議招認
兩名被告對口頭招認、記事冊補錄與錄影會面的自願性與公平性皆有爭議,將以特別事項處理;D3有3位醫生證人。
📌讀出承認事實P1、P1a
⏺傳召PW1 偵緝警員34731 莊小龍
199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
🔹控方主問
2020年2月29日2245時林姓督察訓示,在旺角一帶架設路障和追捕縱火匪徒。2248時警車駛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發現上址有人架設路障,全車人除了司機之外都有落車追捕,包括PW1,共5人。PW1當時便裝而穿前後皆有「警察」字樣的戰術背心,戴頭盔,手持長警棍。
2250時他跑到西洋菜街近山東街,聽到一把女聲對他說:「阿Sir跌咗嘢呀。」他邊跑邊檢查自己裝備,回頭再望地上有沒有裝備,發現沒有遺留就繼續跑。跑到豉油街時只餘下他一名警員,已失去其他隊員蹤影。當時有約50人阻擋其視線;有一把女聲說「阿Sir你落單喎。」近百人追向他,跑到百老滙戲院附近。有人說:「打死個死黑警,唔好俾佢走。」
一名穿淺色上衣、戴眼鏡、孭黑背囊的男子(S1)從PW1的右方向他施襲,他用警棍還擊,男子逃走,於是追前;在行人路上再有另一名黑衫黑褲男子(S2)用遮向其背部施襲,S2向山東街方向逃走,PW1嘗試追捕,並打算返回彌敦道落車位置。追捕期間他被另一不知名人士(S3)從右後方推跌;倒地後他手上警棍、頭盔、口罩、手套全部飛脫。他立即起身,再有另一名淺色頭髮、穿黑衫黑褲、戴口罩男子(S4)從他的右前方走到身後箍他頸,再把他拉落地;PW1再被多人用遮、拳頭和腳襲擊,生命受威脅下拔出佩槍。
他走到戲院牆邊立即被記者圍住,期間不停有磚、石頭、遮等硬物從記者後方掟向他,於是他擎槍,大聲警告:「我係差人,唔好再掟喇!」然後衝向豉油街彌敦道方向,期間他的後腦和身體都有被硬物掟中。
最後他到達彌敦道並向太子方向繼續跑,期間不斷有人從後掟雜物,包括竹枝;跑到雅蘭中心對出馬路時,他見到軍裝防暴警員(西九龍衝鋒隊),當時有一名白衫男子(AP)離他最近,他聽到男子身後有人(張姓督察)講:「係佢攞竹枝掟你㗎。」督察攬住AP,阻止其逃走,於是PW1上前把AP按在地上;督察告知他自己駐守西九大黑(反三合會行動組)後離開,其後PW1把AP交由防暴隊處理,自己坐在馬路快線等候救護車。
PW1左腳踝、右手肘手掌、雙膝受傷,相信是被S3推跌造成;其右額及頭部流血,相信是被硬物掟中引致;他失去的個人裝備包括警棍、頭盔、手套。
2330時救護車到達,PW1接受包紮後被送到明愛醫院,翌日0230時接受治療並獲批7天病假。他確認呈堂相片中顯示自己的傷勢,相信是前述被襲過程所造成。他被襲擊時是在執行職務。他確認呈堂相片中的頭盔與自己當晚失去的頭盔款式相同,同意控方指該款式頭盔價值2,750元(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5片段
22:50:44- PW1剛在畫面出現,因聽到女聲說「跌咗嘢」所以落後於其他隊員
22:50:58- 畫面右方PW1正受襲擊
22:51:02- PW1被S3推跌
22:51:04- PW1的頭盔飛脫在地上
22:51:15- PW1擎槍
22:51:33- PW1已離開畫面行了上行人路,好多人掟嘢於是他說「我係差人」
PW1當時遺失的裝備都無法尋回。當晚他沒有開過槍。他的頭盔貼有call sign作識認,未必睇到係警察。
🔸辯方D3盤問
他的頭盔上沒有「警察」字樣;call sign以魔術貼貼在頭盔後方,如無記錯應該是「CRTC1」。
由案發當日至2020年4月27日他都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B隊,認識其他小隊成員。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5片段
22:51:13-22:51:33
PW1同意,擎槍後至去到戲院牆邊,現場情況稍為靜止,期間他一直手持佩槍處於戒備狀態,但前述靜止時間只算是低戒備。由受襲至拔槍他一直顧及個人安全,沒有留意到辯方所指,有人拿起頭盔、左手張開伸向前向他交還頭盔。片段中22:51:25-22:51:33時間顯示一名身上有黃色標記的人士踎低拾起頭盔並向前伸,隨後走上行人路;PW1表示對此事沒有印象。
PW1離開畫面後被記者圍住並繼續遭襲擊,往太子方向走。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D2正式提出反對理由:包括13603、58327在內的數名警員對D2作出毆打、威迫、欺壓等行為;拘捕警員13603同時違反程序,在拘捕現場沒有向他宣布拘捕和警誡,補錄完警誡口供才向他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亦沒有讓他閱讀以了解自己權利;D2屢次向警員要求打電話給家人都被拒絕,更被不停催促簽名確認口供,最終在不自願情況下就大部分不是他自己說的內容簽署。
⏺傳召PW2 偵緝警員13603 江振宏(音)
2011年加入警隊,案發至今一直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A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4日1700-1730時PW2就一拘捕行動接受高級督察訓示,關於非法集結和傷人案件,被指派拘捕D2。兩日後約1100時他在秀茂坪警署候命,1800時被指派到D2住所附近候命,2200時上到D2所住樓層候命。
他見到D2與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在該樓層出現,往D2所住單位方向行;由於D2與自己被指派拘捕的人樣貌相似,所以他上前截停,同行女子則由其他警員分開處理。2232時確認身分後他向D2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與傷人,有施行口頭警誡。警誡下D2表示:「嗰晚我同班朋友出去集會,跟住喺西洋菜南街豉油街有一個警察俾人圍住咗,我見Sega衝埋去用硬物打咗個警察一下,我就諗住衝埋去打個警察,但當時啲人開始散,我未打到就調頭走。」
2240時PW2為D2進行搜身,搜出一部電話與一副護目鏡;2248時他把證物交給高級偵緝警員58327;2250時他把D2帶離上址,2257時一同到達秀茂坪警署;2306時他們會見值日官,報告案情;2310時他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並向其解釋內容,D2明白並簽收。
D2不曾表示不願意簽名、不明白或不清楚臨時證物PP36通知書內容;期間沒有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任何不公平情況出現。其後PW2把D2帶離秀茂坪警署,2348時到達灣仔警察總部,2354時至翌日0035時錄取補錄警誡口供;0040時PW2向D2發出補錄警誡口供Pol. 157的副本,D2簽收。
記事冊補錄寫D2當時在警誡下回答的是「有個警察」而不是PW2剛於庭上說的「有一個警察」;記事冊寫D2說「我咪衝埋去」而不是「我就衝埋去」;與其庭上作供內容有分歧的地方,一律以記事冊版本為準。
📺播放D2第一次錄影會面 (由PW2、58327與D2進行)
未播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審訊日豁免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答辯
D2、D3皆不認罪
📌辯方爭議招認
兩名被告對口頭招認、記事冊補錄與錄影會面的自願性與公平性皆有爭議,將以特別事項處理;D3有3位醫生證人。
📌讀出承認事實P1、P1a
⏺傳召PW1 偵緝警員34731 莊小龍
199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
🔹控方主問
2020年2月29日2245時林姓督察訓示,在旺角一帶架設路障和追捕縱火匪徒。2248時警車駛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發現上址有人架設路障,全車人除了司機之外都有落車追捕,包括PW1,共5人。PW1當時便裝而穿前後皆有「警察」字樣的戰術背心,戴頭盔,手持長警棍。
2250時他跑到西洋菜街近山東街,聽到一把女聲對他說:「阿Sir跌咗嘢呀。」他邊跑邊檢查自己裝備,回頭再望地上有沒有裝備,發現沒有遺留就繼續跑。跑到豉油街時只餘下他一名警員,已失去其他隊員蹤影。當時有約50人阻擋其視線;有一把女聲說「阿Sir你落單喎。」近百人追向他,跑到百老滙戲院附近。有人說:「打死個死黑警,唔好俾佢走。」
一名穿淺色上衣、戴眼鏡、孭黑背囊的男子(S1)從PW1的右方向他施襲,他用警棍還擊,男子逃走,於是追前;在行人路上再有另一名黑衫黑褲男子(S2)用遮向其背部施襲,S2向山東街方向逃走,PW1嘗試追捕,並打算返回彌敦道落車位置。追捕期間他被另一不知名人士(S3)從右後方推跌;倒地後他手上警棍、頭盔、口罩、手套全部飛脫。他立即起身,再有另一名淺色頭髮、穿黑衫黑褲、戴口罩男子(S4)從他的右前方走到身後箍他頸,再把他拉落地;PW1再被多人用遮、拳頭和腳襲擊,生命受威脅下拔出佩槍。
他走到戲院牆邊立即被記者圍住,期間不停有磚、石頭、遮等硬物從記者後方掟向他,於是他擎槍,大聲警告:「我係差人,唔好再掟喇!」然後衝向豉油街彌敦道方向,期間他的後腦和身體都有被硬物掟中。
最後他到達彌敦道並向太子方向繼續跑,期間不斷有人從後掟雜物,包括竹枝;跑到雅蘭中心對出馬路時,他見到軍裝防暴警員(西九龍衝鋒隊),當時有一名白衫男子(AP)離他最近,他聽到男子身後有人(張姓督察)講:「係佢攞竹枝掟你㗎。」督察攬住AP,阻止其逃走,於是PW1上前把AP按在地上;督察告知他自己駐守西九大黑(反三合會行動組)後離開,其後PW1把AP交由防暴隊處理,自己坐在馬路快線等候救護車。
PW1左腳踝、右手肘手掌、雙膝受傷,相信是被S3推跌造成;其右額及頭部流血,相信是被硬物掟中引致;他失去的個人裝備包括警棍、頭盔、手套。
2330時救護車到達,PW1接受包紮後被送到明愛醫院,翌日0230時接受治療並獲批7天病假。他確認呈堂相片中顯示自己的傷勢,相信是前述被襲過程所造成。他被襲擊時是在執行職務。他確認呈堂相片中的頭盔與自己當晚失去的頭盔款式相同,同意控方指該款式頭盔價值2,750元(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5片段
22:50:44- PW1剛在畫面出現,因聽到女聲說「跌咗嘢」所以落後於其他隊員
22:50:58- 畫面右方PW1正受襲擊
22:51:02- PW1被S3推跌
22:51:04- PW1的頭盔飛脫在地上
22:51:15- PW1擎槍
22:51:33- PW1已離開畫面行了上行人路,好多人掟嘢於是他說「我係差人」
PW1當時遺失的裝備都無法尋回。當晚他沒有開過槍。他的頭盔貼有call sign作識認,未必睇到係警察。
🔸辯方D3盤問
他的頭盔上沒有「警察」字樣;call sign以魔術貼貼在頭盔後方,如無記錯應該是「CRTC1」。
由案發當日至2020年4月27日他都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B隊,認識其他小隊成員。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5片段
22:51:13-22:51:33
PW1同意,擎槍後至去到戲院牆邊,現場情況稍為靜止,期間他一直手持佩槍處於戒備狀態,但前述靜止時間只算是低戒備。由受襲至拔槍他一直顧及個人安全,沒有留意到辯方所指,有人拿起頭盔、左手張開伸向前向他交還頭盔。片段中22:51:25-22:51:33時間顯示一名身上有黃色標記的人士踎低拾起頭盔並向前伸,隨後走上行人路;PW1表示對此事沒有印象。
PW1離開畫面後被記者圍住並繼續遭襲擊,往太子方向走。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D2正式提出反對理由:包括13603、58327在內的數名警員對D2作出毆打、威迫、欺壓等行為;拘捕警員13603同時違反程序,在拘捕現場沒有向他宣布拘捕和警誡,補錄完警誡口供才向他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亦沒有讓他閱讀以了解自己權利;D2屢次向警員要求打電話給家人都被拒絕,更被不停催促簽名確認口供,最終在不自願情況下就大部分不是他自己說的內容簽署。
⏺傳召PW2 偵緝警員13603 江振宏(音)
2011年加入警隊,案發至今一直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A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4日1700-1730時PW2就一拘捕行動接受高級督察訓示,關於非法集結和傷人案件,被指派拘捕D2。兩日後約1100時他在秀茂坪警署候命,1800時被指派到D2住所附近候命,2200時上到D2所住樓層候命。
他見到D2與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在該樓層出現,往D2所住單位方向行;由於D2與自己被指派拘捕的人樣貌相似,所以他上前截停,同行女子則由其他警員分開處理。2232時確認身分後他向D2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與傷人,有施行口頭警誡。警誡下D2表示:「嗰晚我同班朋友出去集會,跟住喺西洋菜南街豉油街有一個警察俾人圍住咗,我見Sega衝埋去用硬物打咗個警察一下,我就諗住衝埋去打個警察,但當時啲人開始散,我未打到就調頭走。」
2240時PW2為D2進行搜身,搜出一部電話與一副護目鏡;2248時他把證物交給高級偵緝警員58327;2250時他把D2帶離上址,2257時一同到達秀茂坪警署;2306時他們會見值日官,報告案情;2310時他向D2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並向其解釋內容,D2明白並簽收。
D2不曾表示不願意簽名、不明白或不清楚臨時證物PP36通知書內容;期間沒有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任何不公平情況出現。其後PW2把D2帶離秀茂坪警署,2348時到達灣仔警察總部,2354時至翌日0035時錄取補錄警誡口供;0040時PW2向D2發出補錄警誡口供Pol. 157的副本,D2簽收。
記事冊補錄寫D2當時在警誡下回答的是「有個警察」而不是PW2剛於庭上說的「有一個警察」;記事冊寫D2說「我咪衝埋去」而不是「我就衝埋去」;與其庭上作供內容有分歧的地方,一律以記事冊版本為準。
📺播放D2第一次錄影會面 (由PW2、58327與D2進行)
未播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審訊日豁免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7/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早上和下午盤問內容從缺
⏺️D18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2018年大學畢業,被告從小喜愛跳舞,獲北京舞蹈學院十等級和教師証書5級資格,2016開始於非牟利組織,小學和幼稚園授教。
文件冊見中學推薦書,被告為體操校隊,有朗誦獲獎和義工證書,曾任風紀和啦啦隊。被告曾於某知名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6年至2022年有在非牟利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有教中國舞。
案發時被告和父母,哥哥同住在何文田,有教跳舞,但現時因為疫情,於2020年尋找全職文職工作至今。被告的背景或證書學歷方面均與理工大學沒有關聯。
——————
案發時期被告仼多間機構的兼職跳舞導師。被告於17號當日下午得悉政府當日發出有關翌日停課的公告,記得因為11月18號需要於一小學代課教中國舞校隊。被告11月17日當日全日留在屋企,由於18號不需要工作,所以全日在家通宵煲劇-衝上雲霄2,至18號天光才睡,1118下午2-3點起床食啲嘢後搵凌(音)姓朋友做瑜伽,彼此相識於大學,是被告的組女,相識後有一直保持聯絡。
1118當日被告前往凌姓朋友位於黃埔花園的家中做瑜伽,此並不是首次,平時都有上去做。當日約下午六時到達朋友家中,被告選擇步行方式前往,路程約30分鐘,並指出她平時相約路程也會行,如行去旺角佐敦油麻地,為習慣,當做運動。
被告在朋友家中廳跟着YouTube片段做瑜伽至七點,記得時間是因為朋友1900要放狗。朋友預備放狗在袋中時,被告剛巧如廁後出來踢到狗玩具,狗狗從袋中跌了出來並發生意外,朋友指要去看獸醫但相熟的診所已關門。
被告幫忙搜尋有沒有二十四小時診所。被告有養貓,文件冊上見被告人和貓的合照。被告不熟悉黃埔的診所,當時醒起曾瑞娜(音)(下稱娜娜)和xxx(聽唔到)。 被告和娜娜在船河認識,彼此有就寵物談天和分享照片。當時被告Snapchat 娜娜問附近有冇相熟獸醫。被告知道娜娜和xxx有養狗所以問。
被告有告知娜娜狗隻受傷,娜娜說會幫被告搵獸醫。被告及後跟進朋友狗隻情況,朋友家人說不是大件事,先睇情況,因此陪了狗隻一會兒,朋友爸爸替狗隻按摩,朋友爸爸之前也養過四五隻狗。狗狗之後行得番,因此便決定不看獸醫。
之後被告聯絡娜娜說不用再找獸醫,然後他們傾多兩句,娜娜知道被告要由黃埔回家,當時娜娜在紅磡一品雞煲吃飯,提議車被告回家。被告當時通宵煲劇和做完瑜伽後也感到疲累,所以也決定跟娜娜車。彼此相約在黃埔花園麥當勞等,一品雞煲前往麥當勞車程約3至4分鐘。被告於2015離開朋友家中,步行約3-4分鐘到達麥當勞並等了一會兒,車便到。
黎敬暐(音),即車上司機,和娜娜是夫妻,被告之前有見過黎先生。被告指車上當時有另一名女士,當時不認識她,上車時娜娜有向被告介紹她,即本案D17卓小姐。當時車上除了D17和黎氏夫婦並沒有其他人。
當時娜娜坐副駕位置,黎先生則是司機。D17卓小姐坐在後座左邊位置,被告因為上車一直和娜娜傾偈,身體向前傾,所以坐在較為中間的位置方便談天。娜娜告訴被告,D17卓小姐和他們一起吃晚飯並車她回家,被告當時知D17住香港島,估計因為D17年紀小所以車她回家。
黃埔和何文田相近,被告指車她回何文田才車D17返屋企。被告沒有車牌。被告指行車路線為由麥當勞出發往紅鸞道上公主道連接路。被告指車輛上了紅磡繞道是因為在紅鸞道之後上咗橋所以便經紅磡繞道。
被告指上了橋後和在紅磡繞道有塞車情況,行吓停吓,期間娜娜和黎先生談天, 被告則睡着了,瞓吓醒吓的狀態。期間D17 卓小姐叫被告俾佢落車,當時係紅磡繞道對出範圍,被告無細心望出面。
D17卓小姐落車後,被告問為什麼咁危險落車,得悉原來卓小姐沒有鎖匙和銀包,需要落車觀察交通情況告訴父母,因為父母在等她門口。D17卓小姐拍醒被告嗰下,被告冇為意車是行駛中或是已停下來,被告冇好留意路面情況, 認為D17危險是因為當時沒有行人路,在車路下車很危險。被告問完之後便繼續瞓,期間不能說車是行駛中或停下。
被告第二次醒來是因為感受到有人坐在她右手邊,當時被告仍坐在較中間位置,她當時以為是卓小姐落車後上返車,至於如何上車就不知道,她睡覺時感到有人坐下來並整到她所以她知道,當時以為是卓小姐D17。
之後被告聽見娜娜問黎先生「妹妹幾時上返嚟」,她才醒覺原來上車的人不是D17 卓小姐。事後知道上車的人是D19。
被告在作供時稱呼D17作妹妹,是因為認為她細個和貌似中學生,其後被捕警察查問時便得知中學生身份。
明天早上10時繼續,主問預計還需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7/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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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早上和下午盤問內容從缺
⏺️D18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2018年大學畢業,被告從小喜愛跳舞,獲北京舞蹈學院十等級和教師証書5級資格,2016開始於非牟利組織,小學和幼稚園授教。
文件冊見中學推薦書,被告為體操校隊,有朗誦獲獎和義工證書,曾任風紀和啦啦隊。被告曾於某知名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6年至2022年有在非牟利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有教中國舞。
案發時被告和父母,哥哥同住在何文田,有教跳舞,但現時因為疫情,於2020年尋找全職文職工作至今。被告的背景或證書學歷方面均與理工大學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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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期被告仼多間機構的兼職跳舞導師。被告於17號當日下午得悉政府當日發出有關翌日停課的公告,記得因為11月18號需要於一小學代課教中國舞校隊。被告11月17日當日全日留在屋企,由於18號不需要工作,所以全日在家通宵煲劇-衝上雲霄2,至18號天光才睡,1118下午2-3點起床食啲嘢後搵凌(音)姓朋友做瑜伽,彼此相識於大學,是被告的組女,相識後有一直保持聯絡。
1118當日被告前往凌姓朋友位於黃埔花園的家中做瑜伽,此並不是首次,平時都有上去做。當日約下午六時到達朋友家中,被告選擇步行方式前往,路程約30分鐘,並指出她平時相約路程也會行,如行去旺角佐敦油麻地,為習慣,當做運動。
被告在朋友家中廳跟着YouTube片段做瑜伽至七點,記得時間是因為朋友1900要放狗。朋友預備放狗在袋中時,被告剛巧如廁後出來踢到狗玩具,狗狗從袋中跌了出來並發生意外,朋友指要去看獸醫但相熟的診所已關門。
被告幫忙搜尋有沒有二十四小時診所。被告有養貓,文件冊上見被告人和貓的合照。被告不熟悉黃埔的診所,當時醒起曾瑞娜(音)(下稱娜娜)和xxx(聽唔到)。 被告和娜娜在船河認識,彼此有就寵物談天和分享照片。當時被告Snapchat 娜娜問附近有冇相熟獸醫。被告知道娜娜和xxx有養狗所以問。
被告有告知娜娜狗隻受傷,娜娜說會幫被告搵獸醫。被告及後跟進朋友狗隻情況,朋友家人說不是大件事,先睇情況,因此陪了狗隻一會兒,朋友爸爸替狗隻按摩,朋友爸爸之前也養過四五隻狗。狗狗之後行得番,因此便決定不看獸醫。
之後被告聯絡娜娜說不用再找獸醫,然後他們傾多兩句,娜娜知道被告要由黃埔回家,當時娜娜在紅磡一品雞煲吃飯,提議車被告回家。被告當時通宵煲劇和做完瑜伽後也感到疲累,所以也決定跟娜娜車。彼此相約在黃埔花園麥當勞等,一品雞煲前往麥當勞車程約3至4分鐘。被告於2015離開朋友家中,步行約3-4分鐘到達麥當勞並等了一會兒,車便到。
黎敬暐(音),即車上司機,和娜娜是夫妻,被告之前有見過黎先生。被告指車上當時有另一名女士,當時不認識她,上車時娜娜有向被告介紹她,即本案D17卓小姐。當時車上除了D17和黎氏夫婦並沒有其他人。
當時娜娜坐副駕位置,黎先生則是司機。D17卓小姐坐在後座左邊位置,被告因為上車一直和娜娜傾偈,身體向前傾,所以坐在較為中間的位置方便談天。娜娜告訴被告,D17卓小姐和他們一起吃晚飯並車她回家,被告當時知D17住香港島,估計因為D17年紀小所以車她回家。
黃埔和何文田相近,被告指車她回何文田才車D17返屋企。被告沒有車牌。被告指行車路線為由麥當勞出發往紅鸞道上公主道連接路。被告指車輛上了紅磡繞道是因為在紅鸞道之後上咗橋所以便經紅磡繞道。
被告指上了橋後和在紅磡繞道有塞車情況,行吓停吓,期間娜娜和黎先生談天, 被告則睡着了,瞓吓醒吓的狀態。期間D17 卓小姐叫被告俾佢落車,當時係紅磡繞道對出範圍,被告無細心望出面。
D17卓小姐落車後,被告問為什麼咁危險落車,得悉原來卓小姐沒有鎖匙和銀包,需要落車觀察交通情況告訴父母,因為父母在等她門口。D17卓小姐拍醒被告嗰下,被告冇為意車是行駛中或是已停下來,被告冇好留意路面情況, 認為D17危險是因為當時沒有行人路,在車路下車很危險。被告問完之後便繼續瞓,期間不能說車是行駛中或停下。
被告第二次醒來是因為感受到有人坐在她右手邊,當時被告仍坐在較中間位置,她當時以為是卓小姐落車後上返車,至於如何上車就不知道,她睡覺時感到有人坐下來並整到她所以她知道,當時以為是卓小姐D17。
之後被告聽見娜娜問黎先生「妹妹幾時上返嚟」,她才醒覺原來上車的人不是D17 卓小姐。事後知道上車的人是D19。
被告在作供時稱呼D17作妹妹,是因為認為她細個和貌似中學生,其後被捕警察查問時便得知中學生身份。
明天早上10時繼續,主問預計還需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6]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伍(2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刑事損壞 串謀煽惑縱火 串謀煽惑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煽惑暴動 串謀煽惑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19日被判處監禁6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侯(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梁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侯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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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李(24) #提堂 (#20201021中環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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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朱,廖,劉(18-30) #續審 [5/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張,方(24-39) #續審 [2/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姜,陳(31-52)🛑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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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6]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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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伍(2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刑事損壞 串謀煽惑縱火 串謀煽惑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煽惑暴動 串謀煽惑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19日被判處監禁6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侯(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梁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侯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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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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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李(24) #提堂 (#20201021中環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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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朱,廖,劉(18-30) #續審 [5/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張,方(24-39) #續審 [2/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姜,陳(31-52)🛑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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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8/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7]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6]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8/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7]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6]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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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513沙田
D6 梁(17)
D7 侯(17)
控罪:
阻差辦公 [D6]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煽惑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梁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侯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D7上訴人今早入急症室,今天先處理D6
(播片顯示喜茶當天情況)
爭議D6當時的動作
D7擇日再訊,可以以同樣條件保釋,D6不用出席當天聆訊
休庭10分鐘
休庭後內容
答辯方播放商場多個不同時間角度的CCTV片段,指出上訴人(即D6)有目的於可觀看到警方如何於喜茶執法地方逗留達15分鐘。片段亦顯示出D6有把雨傘交回D5,因此雨傘屬於D5,D5知悉雨傘當時的用途,但並無阻止。
聽畢雙方陳詞,張官表示會擇日宣判,預計將於5月份進行。D6以原有條件保釋✅
D7的上訴將會分開處理。
[1305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513沙田
D6 梁(17)
D7 侯(17)
控罪:
阻差辦公 [D6]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煽惑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梁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侯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D7上訴人今早入急症室,今天先處理D6
(播片顯示喜茶當天情況)
爭議D6當時的動作
D7擇日再訊,可以以同樣條件保釋,D6不用出席當天聆訊
休庭10分鐘
休庭後內容
答辯方播放商場多個不同時間角度的CCTV片段,指出上訴人(即D6)有目的於可觀看到警方如何於喜茶執法地方逗留達15分鐘。片段亦顯示出D6有把雨傘交回D5,因此雨傘屬於D5,D5知悉雨傘當時的用途,但並無阻止。
聽畢雙方陳詞,張官表示會擇日宣判,預計將於5月份進行。D6以原有條件保釋✅
D7的上訴將會分開處理。
[1305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伍 (2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397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申請人(即被告 伍)經審訊後被裁定七項串謀煽惑罪名成立,包括暴動、縱火等,被判囚六年半。他不服定罪而申請上訴,確認法援申請被拒,而原因不是因為資產而是法援處認為勝算不大。
彭法官已閱讀由申請人親身撰寫的上訴理由,指出上訴理由基本上都是原審中曾提及的論點,未有理據指出原審法官判錯,而是指原審法官對被告的辯護理由缺乏考慮。
彭法官指PW4 為此案Telegram專家證人,上訴人如果認為其證供有錯,應以證據指出錯誤,只重複原審的辯護理由是沒有意思,僅是「口同鼻抝」,亦應在書面列出證據而非單作口頭補充。
除當中涉及的技術問題,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處理案件的環境證據,指出被告不單是SUCK CHANNEL此Telegram頻道的擁有人及管理員,而且積極管理頻道,沒理由不知道其他人發放的訊息。申請人補充指原審證物Telegram程式中顯示戶口可連接四個裝置,彭法官回指控方有傳PW4處理此議題,而若申請人有其他補充,亦應該提出其證據甚或傳召專家證人作辯護。
彭法官更指認為原審法官是過份公道,招認供詞中指某人將Telegram帳戶登入資料給被告人,但原審法官亦沒有依賴此而指出被告由當刻已開始管理Telegram頻道。
而有關資料完整性,彭法官認為沒有完整性問題,因為警員曾訂閱頻道以調查案件,頻道訊息亦有保存在雲端,即使警員為了處理電話資料而曾將電話即時連接上網,亦不認為會影響資料完整性。
申請人指原審法官有處理就Telegram 的active session,但原審法官並不接受其他session 是由真人管理,而忽略了重要的一點,即被告人不是此頻道的唯一發佈者。彭法官指原審時裁定被告人有罪不是基於發布,而是管理頻道;因為作為頻道管理員是有權不容讓其他人發布,但被告人沒有阻止有關訊息的發佈已經是有罪,不只關係他是否帖文發佈者。
申請人補充指其帳戶未必有權限可管理帖文,彭法官指他覺得原審法官有處理過這議題,答辯方(即檢控方)確認。彭指若原審法官有處理但被告不認同,亦需有理據才可上訴;續指不是法援申請被拒便等如上訴沒有勝算,但法律援助署決定不援助其上訴,亦有可能是他們檢閱相關判刑理由書而與他有同樣的疑問。
申請人指證據P18中顯示Telegram程序在小米手機安裝日期是於某些與案有關的訊息發布後,如果原審法官接納,大部分在控罪中列出煽動訊息與本案並不相關。答辯人(即律政司)今日由原審主控官代表,指被告人代表沒有在原審提及小米手機安裝程式的日期。申請人未能說出是哪一天提出此論點,彭法官指法庭有膳本或錄音帶可供參考,「我話比你知,唔好曬法庭時間,或者聽完如果只係啱啲咁多。」,指被告人原審的辯方大律師非常有經驗亦很進取,如果原審法官無處理而辯方認為是重要的論點,不明白為何辯方沒有即時向法庭提出。答辯方補充指即使程式安裝日期在某訊息發佈後,亦不能排除程式曾被刪除再安裝,認為安裝日期與案無關。
彭法官再問申請人要否原審錄音光碟去「慢慢聽」,由於申請人不知道是哪一天提出,他可以給申請人整個審訊(根據直播台紀錄,審訊長達12天)的錄音光碟,再列出哪一日及時間有提及過。「我哋無理由人人去聽光碟,亦無理由浪費公帑去印謄本俾你,但廢事你覺得不服,可以比光碟你聽,但你聽咗要話我哋知,要講邊度聽到,亦唔係只講有利位置。」申請人確認不需要光碟。
經申請人口頭補充後,彭法官認為申請人在上訴理由書內的八大項及四小項僅重複原審辯護理由,而原審法官當時已處理就有關議題及環境證供,而事實爭抝不足以成為上訴理由,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許可🔴
彭法官作出警告指,申請人若不服其裁定可再次申請上訴,屆時將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處理。但若合議庭認為申請人無足夠理據提出上訴,有可能會提出「減時」的命令,即申請人等候上訴期間的日子不列作入其服刑日數(按:變相坐多咗)。
[11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被判囚六年六個月的上訴人非常努力為自己陳述,而庭內空氣清新,有機會不妨以旁聽支持各位被告)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伍 (2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397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申請人(即被告 伍)經審訊後被裁定七項串謀煽惑罪名成立,包括暴動、縱火等,被判囚六年半。他不服定罪而申請上訴,確認法援申請被拒,而原因不是因為資產而是法援處認為勝算不大。
彭法官已閱讀由申請人親身撰寫的上訴理由,指出上訴理由基本上都是原審中曾提及的論點,未有理據指出原審法官判錯,而是指原審法官對被告的辯護理由缺乏考慮。
彭法官指PW4 為此案Telegram專家證人,上訴人如果認為其證供有錯,應以證據指出錯誤,只重複原審的辯護理由是沒有意思,僅是「口同鼻抝」,亦應在書面列出證據而非單作口頭補充。
除當中涉及的技術問題,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處理案件的環境證據,指出被告不單是SUCK CHANNEL此Telegram頻道的擁有人及管理員,而且積極管理頻道,沒理由不知道其他人發放的訊息。申請人補充指原審證物Telegram程式中顯示戶口可連接四個裝置,彭法官回指控方有傳PW4處理此議題,而若申請人有其他補充,亦應該提出其證據甚或傳召專家證人作辯護。
彭法官更指認為原審法官是過份公道,招認供詞中指某人將Telegram帳戶登入資料給被告人,但原審法官亦沒有依賴此而指出被告由當刻已開始管理Telegram頻道。
而有關資料完整性,彭法官認為沒有完整性問題,因為警員曾訂閱頻道以調查案件,頻道訊息亦有保存在雲端,即使警員為了處理電話資料而曾將電話即時連接上網,亦不認為會影響資料完整性。
申請人指原審法官有處理就Telegram 的active session,但原審法官並不接受其他session 是由真人管理,而忽略了重要的一點,即被告人不是此頻道的唯一發佈者。彭法官指原審時裁定被告人有罪不是基於發布,而是管理頻道;因為作為頻道管理員是有權不容讓其他人發布,但被告人沒有阻止有關訊息的發佈已經是有罪,不只關係他是否帖文發佈者。
申請人補充指其帳戶未必有權限可管理帖文,彭法官指他覺得原審法官有處理過這議題,答辯方(即檢控方)確認。彭指若原審法官有處理但被告不認同,亦需有理據才可上訴;續指不是法援申請被拒便等如上訴沒有勝算,但法律援助署決定不援助其上訴,亦有可能是他們檢閱相關判刑理由書而與他有同樣的疑問。
申請人指證據P18中顯示Telegram程序在小米手機安裝日期是於某些與案有關的訊息發布後,如果原審法官接納,大部分在控罪中列出煽動訊息與本案並不相關。答辯人(即律政司)今日由原審主控官代表,指被告人代表沒有在原審提及小米手機安裝程式的日期。申請人未能說出是哪一天提出此論點,彭法官指法庭有膳本或錄音帶可供參考,「我話比你知,唔好曬法庭時間,或者聽完如果只係啱啲咁多。」,指被告人原審的辯方大律師非常有經驗亦很進取,如果原審法官無處理而辯方認為是重要的論點,不明白為何辯方沒有即時向法庭提出。答辯方補充指即使程式安裝日期在某訊息發佈後,亦不能排除程式曾被刪除再安裝,認為安裝日期與案無關。
彭法官再問申請人要否原審錄音光碟去「慢慢聽」,由於申請人不知道是哪一天提出,他可以給申請人整個審訊(根據直播台紀錄,審訊長達12天)的錄音光碟,再列出哪一日及時間有提及過。「我哋無理由人人去聽光碟,亦無理由浪費公帑去印謄本俾你,但廢事你覺得不服,可以比光碟你聽,但你聽咗要話我哋知,要講邊度聽到,亦唔係只講有利位置。」申請人確認不需要光碟。
經申請人口頭補充後,彭法官認為申請人在上訴理由書內的八大項及四小項僅重複原審辯護理由,而原審法官當時已處理就有關議題及環境證供,而事實爭抝不足以成為上訴理由,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許可🔴
彭法官作出警告指,申請人若不服其裁定可再次申請上訴,屆時將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處理。但若合議庭認為申請人無足夠理據提出上訴,有可能會提出「減時」的命令,即申請人等候上訴期間的日子不列作入其服刑日數(按:變相坐多咗)。
[11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被判囚六年六個月的上訴人非常努力為自己陳述,而庭內空氣清新,有機會不妨以旁聽支持各位被告)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0/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傳召PW14 A5作供 (首位到油麻地地鐵站碧街A1出口及曾拔槍)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屬畜龍小隊,2300知道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者對峙要出動,2315出動並在2325到達碧街,目標是在彌敦道作拘捕,自己是首批下車旋即沿碧街行人路衝出彌敦道,到天仁茗茶見一大班黑衣人已經北跑走,𨍭移望窩打老道方向見寶寕大廈行人路及北行車線有超過一百個黑衣人向北跑,自己即第一個走過去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反方向走1分鐘內已經截停一朱姓人士(非本案被告),其他畜龍同事相繼到達封鎖A1出口及安利大廈闊巷及在北行線拘捕不少人。自已將拘捕者帶到In&Out門外。
之後A1出口窄巷不少人嘗試向西逃走非常混亂,碧街西邊有約50至100示威者對峙,在In&Out時有人扔汽油彈落在自己腳邊爆炸,於是向前拔出手槍阻止再扔及在碧街走向西內街追截之前扔汽油彈者但去到泊電單車位置停下因人羣已遠去,自已一直持手槍指向該批人羣。回頭見A1窄巷塞咗大批人,因頭排跌低令後面人羣塞住。自己大叫「警察咪郁」及將手槍收回。警方在寶𡨴大廈外留出通道,大批PTU防暴警察一分鐘後(估計2329左右)到協助封鎖線,自己走回In&Out處理之前拘捕者及等候設立THA。確認自己在印刷地圖手繪A1出口作供提及不同位置草圖P0130呈堂,補充因地圖太簡單從過去幾次作供更正一些位置不準確,主控要求下重新在地圖P0131劃下位置呈堂。
🫂播放2段店舖CCTV
2326至2327時見到汽油彈落地及自己碧街上拔槍後截停1人(非朱姓),該人由地鐵站上蓋跳落地面但最後成功逃脫。畜龍封鎖後除媒體記者無人可從碧街窄及闊巷向西逃走。
🔸盤問
⏺D5
-一字排開封鎖碧街A1出口及彌敦道北行線是戰術不是自己指示
-同意書面口供指沿途地面上布滿磚頭麵粉食油,但沒去過寶寕大廈對出不肯定該位置情況
⏺D9
-首次去窄巷見不到消防員,追完扔汽油彈回來時才見到
- A26同事不是同車,其下車後行動自己不清楚
🔹沒有覆問
📌傳召PW15 A33 作供 (拘捕D4)
🔹主問
2019年11月兼任畜龍小隊成員,當時自己身穿藍色制服右面有內部編號,有戰術背心,頭盔上附電筒,面罩,腰帶掛住12吋未開伸縮棍及手槍。
11月18日2300太子警察遊樂會收指示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大批示威者,2315奉命出動,2325乘車到碧街,車上見過百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南向北跑,一些則由碧街西向東即畜龍便裝車方向跑。隨即下車表明警察身份追截,但沒人理會,人羣走入東方街,自己於是跟住並追到窩打老道再右𨍭向黃色格仔方向,前有PTU有些人因此折返迎面而來,自己到彌敦道康祐大廈附近見到並制服一名疑犯(本案D4),當時他戴黑色帽、黑色口罩、黑色手套、黑色手袖,穿黑色衫及鞋及迷彩長褲,身上孭一藍色背囊,不停掙扎嘗試逃走,於是以雙膝壓住至同事前來協助用膠手扣控制。過程中叫D4不要再郁不記得有冇講自己是講警察,其他隊員上來有說是警察咪郁,D4雙手雙腳仍不停撐地直至上手扣。制服D4之後另一男子想衝過來搶犯,自己再將他拉低控制。主控指示下在地圖劃上作供提及各個同D4有關位置呈堂P0133
🔸盤問
⏺D4 D6
- 2325時乘頭車窩打老道𨍭到碧街,停車3秒內已下車,行車期間透過擋風玻璃觀察到彌敦道有人向北逃跑
-下車見人在碧街由西向東跑
-原本戰術是碧街進入彌敦道作拘捕,但見有人轉入東方街於是自己跟住
-P0133地圖位置第一眼見D4是朝自己方向跑但不記得他是否在行人路,自己在馬路,距離是在幾米內,數秒內巳經制服D4
-同意後來另一男子衝過來姓陳,不記得制服其時位置,D4己上手扣及已帶往附近較安全位置
-制服D4後其附近沒途人,只有記者
-窩打老道有十多個人向自己方向跑,但冇見跑回黃格仔方向
-制服D4自己沒用過警棍,但同事有敲打警棍幾多下不肯定
🫂播放P062 新聞直播片段
-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見到地鐵站D出口,片段首次見到D4、制服位置。同意片段有一白衣人經過但沒被截停,現場沒留意。
-見到一男子被制服,不肯定是否作供那位
-同意片段中有2人影經過,一深一淺色衣物但沒被截停
-D4制服行人路地上時,另有一人非穿迷彩褲在較近彌敦道黃格被制服
- 有數名途人企在康祐大廈外沒被截停,當場沒留意
- 不同意D4以下案情:
證人跑到D4時他以雙手保護頭,自己說警察咪郁跟住禁住他膊頭拉落地及以警棍打腳,雙膝壓住D4時曾說透唔到氣自己講咪嘈,D4再說真喺唞唔到氣並因而雙腳掙扎
🔹覆問
P062片段內D4被2警員制服行人路是否第一個制服其位置不肯定,只記得自己在窩打老道近東方街行人路制服D4。
[1231]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0/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傳召PW14 A5作供 (首位到油麻地地鐵站碧街A1出口及曾拔槍)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屬畜龍小隊,2300知道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者對峙要出動,2315出動並在2325到達碧街,目標是在彌敦道作拘捕,自己是首批下車旋即沿碧街行人路衝出彌敦道,到天仁茗茶見一大班黑衣人已經北跑走,𨍭移望窩打老道方向見寶寕大廈行人路及北行車線有超過一百個黑衣人向北跑,自己即第一個走過去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反方向走1分鐘內已經截停一朱姓人士(非本案被告),其他畜龍同事相繼到達封鎖A1出口及安利大廈闊巷及在北行線拘捕不少人。自已將拘捕者帶到In&Out門外。
之後A1出口窄巷不少人嘗試向西逃走非常混亂,碧街西邊有約50至100示威者對峙,在In&Out時有人扔汽油彈落在自己腳邊爆炸,於是向前拔出手槍阻止再扔及在碧街走向西內街追截之前扔汽油彈者但去到泊電單車位置停下因人羣已遠去,自已一直持手槍指向該批人羣。回頭見A1窄巷塞咗大批人,因頭排跌低令後面人羣塞住。自己大叫「警察咪郁」及將手槍收回。警方在寶𡨴大廈外留出通道,大批PTU防暴警察一分鐘後(估計2329左右)到協助封鎖線,自己走回In&Out處理之前拘捕者及等候設立THA。確認自己在印刷地圖手繪A1出口作供提及不同位置草圖P0130呈堂,補充因地圖太簡單從過去幾次作供更正一些位置不準確,主控要求下重新在地圖P0131劃下位置呈堂。
🫂播放2段店舖CCTV
2326至2327時見到汽油彈落地及自己碧街上拔槍後截停1人(非朱姓),該人由地鐵站上蓋跳落地面但最後成功逃脫。畜龍封鎖後除媒體記者無人可從碧街窄及闊巷向西逃走。
🔸盤問
⏺D5
-一字排開封鎖碧街A1出口及彌敦道北行線是戰術不是自己指示
-同意書面口供指沿途地面上布滿磚頭麵粉食油,但沒去過寶寕大廈對出不肯定該位置情況
⏺D9
-首次去窄巷見不到消防員,追完扔汽油彈回來時才見到
- A26同事不是同車,其下車後行動自己不清楚
🔹沒有覆問
📌傳召PW15 A33 作供 (拘捕D4)
🔹主問
2019年11月兼任畜龍小隊成員,當時自己身穿藍色制服右面有內部編號,有戰術背心,頭盔上附電筒,面罩,腰帶掛住12吋未開伸縮棍及手槍。
11月18日2300太子警察遊樂會收指示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大批示威者,2315奉命出動,2325乘車到碧街,車上見過百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南向北跑,一些則由碧街西向東即畜龍便裝車方向跑。隨即下車表明警察身份追截,但沒人理會,人羣走入東方街,自己於是跟住並追到窩打老道再右𨍭向黃色格仔方向,前有PTU有些人因此折返迎面而來,自己到彌敦道康祐大廈附近見到並制服一名疑犯(本案D4),當時他戴黑色帽、黑色口罩、黑色手套、黑色手袖,穿黑色衫及鞋及迷彩長褲,身上孭一藍色背囊,不停掙扎嘗試逃走,於是以雙膝壓住至同事前來協助用膠手扣控制。過程中叫D4不要再郁不記得有冇講自己是講警察,其他隊員上來有說是警察咪郁,D4雙手雙腳仍不停撐地直至上手扣。制服D4之後另一男子想衝過來搶犯,自己再將他拉低控制。主控指示下在地圖劃上作供提及各個同D4有關位置呈堂P0133
🔸盤問
⏺D4 D6
- 2325時乘頭車窩打老道𨍭到碧街,停車3秒內已下車,行車期間透過擋風玻璃觀察到彌敦道有人向北逃跑
-下車見人在碧街由西向東跑
-原本戰術是碧街進入彌敦道作拘捕,但見有人轉入東方街於是自己跟住
-P0133地圖位置第一眼見D4是朝自己方向跑但不記得他是否在行人路,自己在馬路,距離是在幾米內,數秒內巳經制服D4
-同意後來另一男子衝過來姓陳,不記得制服其時位置,D4己上手扣及已帶往附近較安全位置
-制服D4後其附近沒途人,只有記者
-窩打老道有十多個人向自己方向跑,但冇見跑回黃格仔方向
-制服D4自己沒用過警棍,但同事有敲打警棍幾多下不肯定
🫂播放P062 新聞直播片段
-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見到地鐵站D出口,片段首次見到D4、制服位置。同意片段有一白衣人經過但沒被截停,現場沒留意。
-見到一男子被制服,不肯定是否作供那位
-同意片段中有2人影經過,一深一淺色衣物但沒被截停
-D4制服行人路地上時,另有一人非穿迷彩褲在較近彌敦道黃格被制服
- 有數名途人企在康祐大廈外沒被截停,當場沒留意
- 不同意D4以下案情:
證人跑到D4時他以雙手保護頭,自己說警察咪郁跟住禁住他膊頭拉落地及以警棍打腳,雙膝壓住D4時曾說透唔到氣自己講咪嘈,D4再說真喺唞唔到氣並因而雙腳掙扎
🔹覆問
P062片段內D4被2警員制服行人路是否第一個制服其位置不肯定,只記得自己在窩打老道近東方街行人路制服D4。
[1231]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07開庭]
📃 辯方代表申請將呈堂文件冊列為證物;
⏺️D18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續昨天內容,當被告知道原來身旁上車的不是D17卓小姐時便擔心卓去向,因為卓落車前曾說落一落睇車睇下前面發生咩事,好快會上番車,然後被告縮一縮腳,卓小姐好快在右邊落車,無選擇左邊落。對話中被告無回應D17卓小姐,卓小姐落車後被告便問娜娜。
當時被告坐的車後座左邊是無門的。D19 陳小姐後來上車,被告無查問因由,D19上車前亦無人問被告准許或與否。被告發現D19 時,她無留意車位置,被告睡醒時,無人向她介紹D19身份。
及後好快見到D17跑回來並上番車,坐番被告左手邊,即原先早前坐的位置。上車後,娜娜 問D17 為什麼心急跑回,問前面發生咩事,D17回答指前面好多人跑,有啲電單車駛上嚟,認為情況混亂所以跑回來。
被告所指的情景是片段中D17跑回車的片段場景,並見黎先生(司機)落車安排卓小姐上車,娜娜則狀向後傾談。辯方代表引述有關影片指出有人在車左旁想拉開車門,但不果,只拉到油箱蓋!片段見車左邊有一女子拉油缸蓋,被告指記得D17 上車前有人整車身左邊,車內無人和此人有溝通。記憶中車窗戶關上。被告不知該人士做什麼,只知有人整車門位置。
相片見4名人士,被告指左邊黑色衫應不是D17, 因為D17側邊有兩執陰,相入邊的人無;而D17 背包是紫色,相中不見紫色揹帶。
及後D17上車坐好後繼續開車,後來和車輛WLxxxx相撞。被告不知撞車前司機車門開了一開,然後關上何解,估計車門無關好所致,車內無人問或講此情況。
相見車門開左小小,見有人影在下 ,被告不知是什麼。被告被捕前無在紅磡繞道下過車。在卓小姐上番車並作出解釋後,隔了約2分鐘左右便出現撞車情況。
警察及後截停車輛 WLxxxx和被告坐的車。被告無仼何行動協助理大逃離人士或參與暴動,尤其是新橋行動,亦無作出利便/協助暴動進行。被告無聽過為什麼D19 為何上車,被告亦無主動問,因為當知道上車人士,即坐被告右手邊人士不是D17卓小姐時是先擔心卓的情況,而當D17上車時,他們便討論路面情況。當初D17 是先由娜娜向被告作介紹,而D19 的身份無人主動向被告介紹,被告認為以第三者身份主動問好似不禮貌和尷尬。
被告聽到黎氏夫婦問妹妹為什麼還未回來時是睡醒但未完全清醒狀態,歷時幾耐不知,當被告知上車是D19 而不是D17 時有醒一醒,當D17 跑回來便完全醒來了。
🔸主問完結,其他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主控引出一份文件,列出五個階段車內的坐位。前方左是娜娜,右方司機是黎先生,主控問D18是否認識黎,D18回應早前船河已見過黎先生一次;D18不同意主控指整個遇見娜娜是虛構出來,只是為了解釋她為何出現在紅磡繞道。
主控質疑她要回家為何要行紅磡繞道?D18表示,她不是第一次去朋友黃埔家做瑜珈,如果不步行回家,也會搭巴士(7B),而路線便是可以不途經紅磡繞道,但這只是巴士路線,除此路線仍有其他路線;D18回應主控,當時不覺得路面交通不正常,她由右邊後面車門上車是因為車主請她由那裏上車;D18不同意主控指其實是黎及娜娜是在紅磡繞道叫她由右面車門上車而不是在黃埔麥當勞上車!
主控質疑D18即使沒有帶錶,都沒有懷疑行車時間已經很長,不是正常行車時間?D18回應因塞車,所以都明知會行車時間會比較長。
主控質疑卓小姐要求在繞道曾下車,都沒有考慮到不正常的行車時間?D18回應她沒有考慮行車時間,因為只聯想到為何要在公路上下車?
主控質疑為何不阻止卓小姐落車?D18回應未趕及問她已下車了!
主控質疑D18好似好多嘢都諗唔到?D18回應說當時都係好多嘢諗唔到。
主控指D18話有見過人在公路上下車都是作出來合理化自己的說話,主控質疑D18說自己一時瞓着咗一時醒,只是想逃避回應記得的過程;D18不同意!
主控問D18當陳小姐上車後有沒有說出要求甚麼?有沒有借電話打回家人報平安?D18回應沒有。
主控問D19有沒有焦急的表情?D18回應沒有留意。
主控質疑D18身上物品、衣著、問她黃埔上車時有沒有穿著黑色外褸?D18回應沒有印象。
🎥主控播放截圖問車後座的三人有沒有交換衣服穿著,D18回應沒有。
主控着D18確認身上物品有沒有帶水樽?D18回應沒有印象。
📍法官着主控要清晰地問問題!對方已經不同意的問題,就不用再拆到好細再問。
🎥主控播放車被截停後截圖
問下前車有沒有事發生,問車上有沒有任何對話?
D18回應有談論路面情況,同前面有車撞到本車,除剛才提到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對話!
另外就是有一位警員走近與司機對話,主控質疑D18等人是不是心知肚明,夾定好應對警察的說話先落車,D18不同意!
——————
[1140小休]
[1200開庭]
🔹主控續問
主控問D18有沒有同娜娜交換電話號碼,D18回應沒有,只用Snapchat,黎先生與娜娜已離開香港,D18除在警署見過面之外沒有再見過他們。
主控質疑D18是在被拘捕後才知道卓小姐是中學生,D18回應真的在被拘捕時才聽到卓小姐是中學生及學校的名稱。
🎥主控指出片段中黎與娜站在一起,而D17 D18 D19三人企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三人是一齊在繞道上車,D18不同意!
主控指D18是在紅磡繞道上車,上車時是穿著黑色褸,D18不同意;
引謄本指出D17向警員講的說話,D18回應她記得警員有向他們幾位調查及對話,具體內容已沒有確定記憶。
🎥主控引截圖
指該截圖裡,上車的人是D18, 回應不同意!
回應她是知道理大是有暴動發生,知道裡面有示威者,又指出D18曾在理大出現,D18回應不同意!
🔸辯方代表覆問
由於主控指D19面容焦慮?看不清楚的原因是因為車內的光線是暗的。
代表問有電單車在外週圍出現時,她在車內做緊咩?回應在車內三人都問緊卓小姐剛才下車觀察到的事物,而傾談過程中沒有留意車外交通情況。
與前面車輛碰撞後一分鐘左右便有警員到場所以被撞後沒有刻意報警。
🔎法官向D18澄清
卓小姐落車前有沒有問她為何落車?D18回答有問,而卓只答落一落車好快回來,並沒有講原因。
撞車後車內幾個人的對話是甚麼?D18回應他們主要表達奇怪前面的車輛為何要後退?另外也記得有人問有沒有人受傷,當時都是回答沒有受傷。
袋內的物品只有銀包、電話及可能有支水,沒有毛巾衣物之類,D18回應:沒有帶衣物是因為朋友家離家好近。
🔹主控覆問
主控質疑發生撞車後,車上各人樣貌都很平靜,沒有像D18說有驚訝及互相有問有沒有受傷?D18回應當時的情況是有問佢有沒有受傷,她回答沒有受傷,焦不焦急就沒有印象。
被後面的車撞到時,車內的人有甚麼反映?回應兩件事發生好近,都有覺得驚訝。
🔸辯方覆問
去朋友家做瑜珈,D18一般習慣不會帶衣物毛巾。
⏺️D18作供完畢,沒有辯方證人,D1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 法庭已與警方安排星期一處理檢視證物
- D9申請保釋出席祖父喪禮一事,法庭定在3月28號,在灣仔區域法院36庭判決,只需D9及其代表出席
[13:17]休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07開庭]
📃 辯方代表申請將呈堂文件冊列為證物;
⏺️D18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續昨天內容,當被告知道原來身旁上車的不是D17卓小姐時便擔心卓去向,因為卓落車前曾說落一落睇車睇下前面發生咩事,好快會上番車,然後被告縮一縮腳,卓小姐好快在右邊落車,無選擇左邊落。對話中被告無回應D17卓小姐,卓小姐落車後被告便問娜娜。
當時被告坐的車後座左邊是無門的。D19 陳小姐後來上車,被告無查問因由,D19上車前亦無人問被告准許或與否。被告發現D19 時,她無留意車位置,被告睡醒時,無人向她介紹D19身份。
及後好快見到D17跑回來並上番車,坐番被告左手邊,即原先早前坐的位置。上車後,娜娜 問D17 為什麼心急跑回,問前面發生咩事,D17回答指前面好多人跑,有啲電單車駛上嚟,認為情況混亂所以跑回來。
被告所指的情景是片段中D17跑回車的片段場景,並見黎先生(司機)落車安排卓小姐上車,娜娜則狀向後傾談。辯方代表引述有關影片指出有人在車左旁想拉開車門,但不果,只拉到油箱蓋!片段見車左邊有一女子拉油缸蓋,被告指記得D17 上車前有人整車身左邊,車內無人和此人有溝通。記憶中車窗戶關上。被告不知該人士做什麼,只知有人整車門位置。
相片見4名人士,被告指左邊黑色衫應不是D17, 因為D17側邊有兩執陰,相入邊的人無;而D17 背包是紫色,相中不見紫色揹帶。
及後D17上車坐好後繼續開車,後來和車輛WLxxxx相撞。被告不知撞車前司機車門開了一開,然後關上何解,估計車門無關好所致,車內無人問或講此情況。
相見車門開左小小,見有人影在下 ,被告不知是什麼。被告被捕前無在紅磡繞道下過車。在卓小姐上番車並作出解釋後,隔了約2分鐘左右便出現撞車情況。
警察及後截停車輛 WLxxxx和被告坐的車。被告無仼何行動協助理大逃離人士或參與暴動,尤其是新橋行動,亦無作出利便/協助暴動進行。被告無聽過為什麼D19 為何上車,被告亦無主動問,因為當知道上車人士,即坐被告右手邊人士不是D17卓小姐時是先擔心卓的情況,而當D17上車時,他們便討論路面情況。當初D17 是先由娜娜向被告作介紹,而D19 的身份無人主動向被告介紹,被告認為以第三者身份主動問好似不禮貌和尷尬。
被告聽到黎氏夫婦問妹妹為什麼還未回來時是睡醒但未完全清醒狀態,歷時幾耐不知,當被告知上車是D19 而不是D17 時有醒一醒,當D17 跑回來便完全醒來了。
🔸主問完結,其他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主控引出一份文件,列出五個階段車內的坐位。前方左是娜娜,右方司機是黎先生,主控問D18是否認識黎,D18回應早前船河已見過黎先生一次;D18不同意主控指整個遇見娜娜是虛構出來,只是為了解釋她為何出現在紅磡繞道。
主控質疑她要回家為何要行紅磡繞道?D18表示,她不是第一次去朋友黃埔家做瑜珈,如果不步行回家,也會搭巴士(7B),而路線便是可以不途經紅磡繞道,但這只是巴士路線,除此路線仍有其他路線;D18回應主控,當時不覺得路面交通不正常,她由右邊後面車門上車是因為車主請她由那裏上車;D18不同意主控指其實是黎及娜娜是在紅磡繞道叫她由右面車門上車而不是在黃埔麥當勞上車!
主控質疑D18即使沒有帶錶,都沒有懷疑行車時間已經很長,不是正常行車時間?D18回應因塞車,所以都明知會行車時間會比較長。
主控質疑卓小姐要求在繞道曾下車,都沒有考慮到不正常的行車時間?D18回應她沒有考慮行車時間,因為只聯想到為何要在公路上下車?
主控質疑為何不阻止卓小姐落車?D18回應未趕及問她已下車了!
主控質疑D18好似好多嘢都諗唔到?D18回應說當時都係好多嘢諗唔到。
主控指D18話有見過人在公路上下車都是作出來合理化自己的說話,主控質疑D18說自己一時瞓着咗一時醒,只是想逃避回應記得的過程;D18不同意!
主控問D18當陳小姐上車後有沒有說出要求甚麼?有沒有借電話打回家人報平安?D18回應沒有。
主控問D19有沒有焦急的表情?D18回應沒有留意。
主控質疑D18身上物品、衣著、問她黃埔上車時有沒有穿著黑色外褸?D18回應沒有印象。
🎥主控播放截圖問車後座的三人有沒有交換衣服穿著,D18回應沒有。
主控着D18確認身上物品有沒有帶水樽?D18回應沒有印象。
📍法官着主控要清晰地問問題!對方已經不同意的問題,就不用再拆到好細再問。
🎥主控播放車被截停後截圖
問下前車有沒有事發生,問車上有沒有任何對話?
D18回應有談論路面情況,同前面有車撞到本車,除剛才提到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對話!
另外就是有一位警員走近與司機對話,主控質疑D18等人是不是心知肚明,夾定好應對警察的說話先落車,D18不同意!
——————
[1140小休]
[1200開庭]
🔹主控續問
主控問D18有沒有同娜娜交換電話號碼,D18回應沒有,只用Snapchat,黎先生與娜娜已離開香港,D18除在警署見過面之外沒有再見過他們。
主控質疑D18是在被拘捕後才知道卓小姐是中學生,D18回應真的在被拘捕時才聽到卓小姐是中學生及學校的名稱。
🎥主控指出片段中黎與娜站在一起,而D17 D18 D19三人企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三人是一齊在繞道上車,D18不同意!
主控指D18是在紅磡繞道上車,上車時是穿著黑色褸,D18不同意;
引謄本指出D17向警員講的說話,D18回應她記得警員有向他們幾位調查及對話,具體內容已沒有確定記憶。
🎥主控引截圖
指該截圖裡,上車的人是D18, 回應不同意!
回應她是知道理大是有暴動發生,知道裡面有示威者,又指出D18曾在理大出現,D18回應不同意!
🔸辯方代表覆問
由於主控指D19面容焦慮?看不清楚的原因是因為車內的光線是暗的。
代表問有電單車在外週圍出現時,她在車內做緊咩?回應在車內三人都問緊卓小姐剛才下車觀察到的事物,而傾談過程中沒有留意車外交通情況。
與前面車輛碰撞後一分鐘左右便有警員到場所以被撞後沒有刻意報警。
🔎法官向D18澄清
卓小姐落車前有沒有問她為何落車?D18回答有問,而卓只答落一落車好快回來,並沒有講原因。
撞車後車內幾個人的對話是甚麼?D18回應他們主要表達奇怪前面的車輛為何要後退?另外也記得有人問有沒有人受傷,當時都是回答沒有受傷。
袋內的物品只有銀包、電話及可能有支水,沒有毛巾衣物之類,D18回應:沒有帶衣物是因為朋友家離家好近。
🔹主控覆問
主控質疑發生撞車後,車上各人樣貌都很平靜,沒有像D18說有驚訝及互相有問有沒有受傷?D18回應當時的情況是有問佢有沒有受傷,她回答沒有受傷,焦不焦急就沒有印象。
被後面的車撞到時,車內的人有甚麼反映?回應兩件事發生好近,都有覺得驚訝。
🔸辯方覆問
去朋友家做瑜珈,D18一般習慣不會帶衣物毛巾。
⏺️D18作供完畢,沒有辯方證人,D1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 法庭已與警方安排星期一處理檢視證物
- D9申請保釋出席祖父喪禮一事,法庭定在3月28號,在灣仔區域法院36庭判決,只需D9及其代表出席
[13:17]休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
📌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因裁判官講得又快同太細聲,罰款數目不詳
💛感謝報料💛
#陳志輝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
📌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因裁判官講得又快同太細聲,罰款數目不詳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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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7]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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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陳(27-39)🛑二人已還押18日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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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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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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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7]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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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陳(27-39)🛑二人已還押18日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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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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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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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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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