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D3:郭(24)
D6:馬(27)
D7:嚴(28)
控罪1:暴動 [D1-D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D6]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及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升降機大堂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打算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各承認一項暴動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3、D6及D7開審日表示擬認罪
-D2否認控罪進行審訊中。
=============
案件管理:
今日處理D3,D6及D8所有控罪之正式答辯及作求情。控辯雙方已經經達成認罪協商,3人各承認控罪(1)之暴動罪,另一項暴動罪則存檔,法官要求D3重新答辯下承認控罪(11)。
📌答辯:
D3承認控罪(1) 及 控罪(11),否認控罪(4)
D6: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7)
D7: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8)
主控讀出各人承認控罪之案情,陳官重提之前要求控方將管有物品及被捕時衣著裝備分開,控方回應各人進入館內一小時後才被捕,沒有即時紀錄各人之衣著,陳官表示雖不理想但不影響認罪。
D3、D6及D7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11)罪名成立‼️
控罪(4)留法庭存檔
⏺D6: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7)留法庭存檔
⏺D7: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8)留法庭存檔
📌求情:
三人代表均採納已呈交書面詞,3人均沒有案底。
⏺D3
香港出生現年26歲,中六程度,有父母及弟弟,陳官指書面求情提及詳細作案內容但D3沒有作供,法庭指未必依賴內容。代表律師補充提交D3之St John 之急救證書。D3最擔心家人,案件期間努力工作賺錢供家人日後生活,被告已經有反省願𠄘擔罪責,希望獄中繼續進修,不會重犯,被告明白不是最早時間𠄘認暴動罪最多只有20%刑期扣減,但亦希望不少於15%。而控罪(11)則希望以較低罸款處理。
⏺D6
香港出生現年29歲,被捕後不放棄學業完成護士課程,畢業後成登記護士在私家醫院工作,犯案時與D7為情侶,現為夫婦關係,被告求情信指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而誤將救人的心投入社會運動而犯案,現在深感悔意,拘捕後參與防疫檢測工作及在老人院舍協助疫情工作。3位過去醫院工作部門主管求信件指為人勤奮,對病人細心,稱讚被告工作表現。被告明白定罪影響未能繼續任職護士工作,已經得到很大教訓/懲罰。退休公務員父親為未能好好管教致犯下大錯感自責。另外多封信件包括非官方太平紳士指其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因受社會氣氛而犯大錯。
⏺D7
香港出生現年30歲,副學士畢業,與D6為夫婦關係,沒有刑事紀錄。審訊第四天表示認罪,第五天雙方達成協商。自小醉心參與義務工作,近期曾在深水埗派飯及物資。被告求情信指自幼希望參與義工,現在為案件後悔,願意接受刑罸在獄中反思及進修,重新做人。D6作為妻子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其努力學習汽車美容,自立門戶工作,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陳官提問為何D7沒有為D6寫求情信,代表指D7教育水平不高而文筆不好所以沒有替其妻子寫。律師同時指D7父母也因沒有正式接受教育而沒有替其寫求情信,但今日家人包括父母有到庭支持。
D6及D7共同法律代表指2人同本案D1、4及8犯案原因相似,而2人前往理大只希望以急救員協助在內人士,D7雖然沒有急救證書但穿上厚身保護衣協助及保護D6(妻子)。兩人身上沒有藍色水漬顯示非前線,希望法庭考慮其角色次要也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2人同意大量控方截圖,節省法庭時間沒需要傳召證人在暴動案是少見,希望法庭可以作25%之刑期扣減。
案件押後至2月9日 1030同庭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D6及D7代表律師當天另案處理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D3:郭(24)
D6:馬(27)
D7:嚴(28)
控罪1:暴動 [D1-D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D6]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及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升降機大堂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打算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各承認一項暴動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3、D6及D7開審日表示擬認罪
-D2否認控罪進行審訊中。
=============
案件管理:
今日處理D3,D6及D8所有控罪之正式答辯及作求情。控辯雙方已經經達成認罪協商,3人各承認控罪(1)之暴動罪,另一項暴動罪則存檔,法官要求D3重新答辯下承認控罪(11)。
📌答辯:
D3承認控罪(1) 及 控罪(11),否認控罪(4)
D6: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7)
D7: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8)
主控讀出各人承認控罪之案情,陳官重提之前要求控方將管有物品及被捕時衣著裝備分開,控方回應各人進入館內一小時後才被捕,沒有即時紀錄各人之衣著,陳官表示雖不理想但不影響認罪。
D3、D6及D7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11)罪名成立‼️
控罪(4)留法庭存檔
⏺D6: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7)留法庭存檔
⏺D7: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8)留法庭存檔
📌求情:
三人代表均採納已呈交書面詞,3人均沒有案底。
⏺D3
香港出生現年26歲,中六程度,有父母及弟弟,陳官指書面求情提及詳細作案內容但D3沒有作供,法庭指未必依賴內容。代表律師補充提交D3之St John 之急救證書。D3最擔心家人,案件期間努力工作賺錢供家人日後生活,被告已經有反省願𠄘擔罪責,希望獄中繼續進修,不會重犯,被告明白不是最早時間𠄘認暴動罪最多只有20%刑期扣減,但亦希望不少於15%。而控罪(11)則希望以較低罸款處理。
⏺D6
香港出生現年29歲,被捕後不放棄學業完成護士課程,畢業後成登記護士在私家醫院工作,犯案時與D7為情侶,現為夫婦關係,被告求情信指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而誤將救人的心投入社會運動而犯案,現在深感悔意,拘捕後參與防疫檢測工作及在老人院舍協助疫情工作。3位過去醫院工作部門主管求信件指為人勤奮,對病人細心,稱讚被告工作表現。被告明白定罪影響未能繼續任職護士工作,已經得到很大教訓/懲罰。退休公務員父親為未能好好管教致犯下大錯感自責。另外多封信件包括非官方太平紳士指其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因受社會氣氛而犯大錯。
⏺D7
香港出生現年30歲,副學士畢業,與D6為夫婦關係,沒有刑事紀錄。審訊第四天表示認罪,第五天雙方達成協商。自小醉心參與義務工作,近期曾在深水埗派飯及物資。被告求情信指自幼希望參與義工,現在為案件後悔,願意接受刑罸在獄中反思及進修,重新做人。D6作為妻子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其努力學習汽車美容,自立門戶工作,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陳官提問為何D7沒有為D6寫求情信,代表指D7教育水平不高而文筆不好所以沒有替其妻子寫。律師同時指D7父母也因沒有正式接受教育而沒有替其寫求情信,但今日家人包括父母有到庭支持。
D6及D7共同法律代表指2人同本案D1、4及8犯案原因相似,而2人前往理大只希望以急救員協助在內人士,D7雖然沒有急救證書但穿上厚身保護衣協助及保護D6(妻子)。兩人身上沒有藍色水漬顯示非前線,希望法庭考慮其角色次要也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2人同意大量控方截圖,節省法庭時間沒需要傳召證人在暴動案是少見,希望法庭可以作25%之刑期扣減。
案件押後至2月9日 1030同庭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D6及D7代表律師當天另案處理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A2、A7、A9同意案情(只列重點)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警方於理大外設立防線,已把理大出入口、附近道路封鎖,圍堵在理大內的人。2019年11月18日晚上時分,示威者分批突圍但不成功。有人從天橋游繩而下,被警方發現,游繩人士到達路面後,有人安排和指引登上不同車輛,有7輛車的人被截停和拘捕。
3名被告在理大被警方封鎖前,已身在其中。被告參與逃走方式是在2019年11月18日連接X座Z座的行人天橋一帶逃走,有片段拍攝到情況。
2019年11月18日0950時,警方佈防,1000時行人天橋有2條繩下垂至行車天橋。1800-2000時只有2人在天橋徘徊,1947時離開,1958時有消防車經過。2004時有人游繩,2010-2110時有大量人游繩。整個過程約600人游繩逃跑 。另有40人登上行車天橋,他們從E座Z座跑出。行車天橋上有多輛電單車接載示威者,警方共截停17車輛,其中7輛車與本案有關。
3名被告當時在車上。A2當時在TY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5名乘客,A2坐在尾排右尾。A7當時在YR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田名乘客,A7坐在尾排左面。A9當時在WF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4名乘客,A9坐在後排中間,旁邊坐着女子A。
3名被告都有參與理大當中的暴動。有片額外拍攝到3人;有些片段是由其他被截停的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拿出。
(警員傷勢、理大財產損失省略)警方裝甲車維修費為$192,810.57。
A2案發時19歲,是中學生。當時被警員50321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白色短袖帶有unknown圖案T-shirt、adidas黑長褲、有商標的波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白色iphone ,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在一間麥當勞。
A7案發時19歲,是學生。當時被警員18449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London logo的白色長袖衫、黑長褲、黑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手機連電話卡。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1531時在一間OK便利店。
A9案發時18歲,是大專生,不是理工大學學生。當時被警員4567 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00字樣白色短Tshirt、卡其色長褲、黑面白底波鞋、黑淺色花紋背包。警方檢取其反光急救背心、銀色iPhone連電話卡、電話殻。
📌索取報告
A2現年22歲,不需索取中心報告;
A7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A9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3名認罪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即時還押🛑 留待同案審訊完結才判刑❗️
14:30續審播片,認罪還押被告需繼續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A2、A7、A9同意案情(只列重點)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警方於理大外設立防線,已把理大出入口、附近道路封鎖,圍堵在理大內的人。2019年11月18日晚上時分,示威者分批突圍但不成功。有人從天橋游繩而下,被警方發現,游繩人士到達路面後,有人安排和指引登上不同車輛,有7輛車的人被截停和拘捕。
3名被告在理大被警方封鎖前,已身在其中。被告參與逃走方式是在2019年11月18日連接X座Z座的行人天橋一帶逃走,有片段拍攝到情況。
2019年11月18日0950時,警方佈防,1000時行人天橋有2條繩下垂至行車天橋。1800-2000時只有2人在天橋徘徊,1947時離開,1958時有消防車經過。2004時有人游繩,2010-2110時有大量人游繩。整個過程約600人游繩逃跑 。另有40人登上行車天橋,他們從E座Z座跑出。行車天橋上有多輛電單車接載示威者,警方共截停17車輛,其中7輛車與本案有關。
3名被告當時在車上。A2當時在TY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5名乘客,A2坐在尾排右尾。A7當時在YR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田名乘客,A7坐在尾排左面。A9當時在WF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4名乘客,A9坐在後排中間,旁邊坐着女子A。
3名被告都有參與理大當中的暴動。有片額外拍攝到3人;有些片段是由其他被截停的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拿出。
(警員傷勢、理大財產損失省略)警方裝甲車維修費為$192,810.57。
A2案發時19歲,是中學生。當時被警員50321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白色短袖帶有unknown圖案T-shirt、adidas黑長褲、有商標的波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白色iphone ,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在一間麥當勞。
A7案發時19歲,是學生。當時被警員18449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London logo的白色長袖衫、黑長褲、黑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手機連電話卡。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1531時在一間OK便利店。
A9案發時18歲,是大專生,不是理工大學學生。當時被警員4567 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00字樣白色短Tshirt、卡其色長褲、黑面白底波鞋、黑淺色花紋背包。警方檢取其反光急救背心、銀色iPhone連電話卡、電話殻。
📌索取報告
A2現年22歲,不需索取中心報告;
A7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A9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3名認罪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即時還押🛑 留待同案審訊完結才判刑❗️
14:30續審播片,認罪還押被告需繼續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
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
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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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張潔宜法官
#求情 #判刑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4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______
📌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5年🔴
D5: 即時監禁5年🔴
D6: 即時監禁4年10個月🔴
D8: 即時監禁5年🔴
📌求情
各法律代表已交求情之書面陳詞
⏺D3
現年34歲,法律代表指採納書面陳詞,法官即指D3呈上數封求情信均講相信被告是剛巧經過無辜被捕,同法庭裁決理由背道而馳,再者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案D2判刑,法官又指D2為21歲以下所以自己判處教導所,但對D3並不適用,張官質疑作為代表律師有責任看完每封求情信內容而非只作轉交法庭,D3法律代表要求再索取指示,十分鐘後才作回應。
取指示後代表指不依賴法官所指被告是無辜之求情信,希望法庭只考慮父母及家人之求情信件。案件沒證據D3參與前線衝突,被告已有計劃服刑時利用時間學好英文及溝通技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5
現年31歲,信件交代被告背景,任職非牟利機構,其前攝影師僱主昨日才回港故求情信今天才呈交法庭。所有求情信對其為人均有正面評價。被告未來失去自由,將錯失重要人生片段,重犯機會很低,現在打算入獄後如何增值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代表指沒有證據參與前線暴動,父母今日到庭支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6
現年21歲,自幼父母離異由保母照顧,保母早前去世對其有一定打擊,求情信指其為人樂於助人。沒有證據參與前線行動,被捕時沒反抗掙扎,𠄘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重犯機會不大,現時社會平定,判刑時阻嚇性懲罰比重可以較少。
⏺D8
現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是家中經濟支柱,求情信件指為人積極,受上司愛戴,做事有責任心,現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繼續聘用。被告明白判刑將失去工作及自由,已有計劃服刑時進修考取更多資格以便將來貢獻社會。太太及父母今日到庭支持,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以48- 54個月為量刑起點。
📌簡單判刑理由
二千人同警方對峙人數懸殊,示威者使用大量汽油彈等武器,大多穿黑色衫褲及口罩逃避責任,亦可見是有計劃及組織,事後路上滿佈玻璃碎及雜物引來公共清理及修理開支,量刑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6沒有挑戰案情可作2個月減刑,各人年輕冇定罪紀錄酌情扣減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求情 #判刑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4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______
📌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5年🔴
D5: 即時監禁5年🔴
D6: 即時監禁4年10個月🔴
D8: 即時監禁5年🔴
📌求情
各法律代表已交求情之書面陳詞
⏺D3
現年34歲,法律代表指採納書面陳詞,法官即指D3呈上數封求情信均講相信被告是剛巧經過無辜被捕,同法庭裁決理由背道而馳,再者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案D2判刑,法官又指D2為21歲以下所以自己判處教導所,但對D3並不適用,張官質疑作為代表律師有責任看完每封求情信內容而非只作轉交法庭,D3法律代表要求再索取指示,十分鐘後才作回應。
取指示後代表指不依賴法官所指被告是無辜之求情信,希望法庭只考慮父母及家人之求情信件。案件沒證據D3參與前線衝突,被告已有計劃服刑時利用時間學好英文及溝通技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5
現年31歲,信件交代被告背景,任職非牟利機構,其前攝影師僱主昨日才回港故求情信今天才呈交法庭。所有求情信對其為人均有正面評價。被告未來失去自由,將錯失重要人生片段,重犯機會很低,現在打算入獄後如何增值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代表指沒有證據參與前線暴動,父母今日到庭支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6
現年21歲,自幼父母離異由保母照顧,保母早前去世對其有一定打擊,求情信指其為人樂於助人。沒有證據參與前線行動,被捕時沒反抗掙扎,𠄘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重犯機會不大,現時社會平定,判刑時阻嚇性懲罰比重可以較少。
⏺D8
現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是家中經濟支柱,求情信件指為人積極,受上司愛戴,做事有責任心,現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繼續聘用。被告明白判刑將失去工作及自由,已有計劃服刑時進修考取更多資格以便將來貢獻社會。太太及父母今日到庭支持,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以48- 54個月為量刑起點。
📌簡單判刑理由
二千人同警方對峙人數懸殊,示威者使用大量汽油彈等武器,大多穿黑色衫褲及口罩逃避責任,亦可見是有計劃及組織,事後路上滿佈玻璃碎及雜物引來公共清理及修理開支,量刑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6沒有挑戰案情可作2個月減刑,各人年輕冇定罪紀錄酌情扣減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播片
-與3名認罪被告案情相關的影片尚未播完-
A1及A13代表律師爭議行車紀錄儀、互聯網片段的準確性,爭議控方是否於案發日下載片段,希望控方會舉證。法官對此表示不解,勸喻辯方三思,並嚴厲譴責。
控辯雙方皆想以案中案形式處理爭議,但法官不理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所有被告均需出席,期間3名認罪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播片
-與3名認罪被告案情相關的影片尚未播完-
A1及A13代表律師爭議行車紀錄儀、互聯網片段的準確性,爭議控方是否於案發日下載片段,希望控方會舉證。法官對此表示不解,勸喻辯方三思,並嚴厲譴責。
控辯雙方皆想以案中案形式處理爭議,但法官不理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所有被告均需出席,期間3名認罪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2開庭]
📌案件管理
1. 按律師昨天建議,法庭今天試行Carrian hours,提早於9時開庭,惟有被告因交通延誤而遲到,令嚴官對日後能否0900準時開庭抱有懷疑。
2. 嚴官要求控辯雙方將爭議事項的陳詞存入一隻usb遞交法庭。
⏺️傳召證人 高級警司 梁仲文
現任職警方公共關係科
🔹控方主問
梁於案發時任同樣職級,案發當日職務為行動副指揮官,2100時到達加士居道,因交通受阻於2200才步行到達彌敦道一帶。行動大隊包括軍裝PTU,有約150人及便裝警,因此大隊共200人,到達後亦已見有其他警員與示威者正在對峙。
行動開始時已驅散及拘捕幾位示威者,不久亦將與示威者對峙的陣線推進到沿着彌敦道以北眾坊街附近,路面上有約200名示威者以汽油彈、雷射筆等襲擊警員,而警方則以催淚彈等武器還擊。2245時前線推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處,示威者以木板雨傘築起防線,黃格上已聚合了約2000人,衣著有背着大背囊、雨傘,頭盔面罩、深色衫褲,也有著起類似裝甲的物品。
證人不時站在馬路中央分隔處去觀察彌敦道黃格及以北的示威者,目測由最前排到最後面有5至6排人,再後面都有示威者聚集,再後面近碧街的示威者也有不時向警方攻擊,但也見到有一群群穿黃色背衫的人士聚集及散開。期間大隊向指揮中心要求提供水砲車及其他增援,中心回覆水砲車不能出勤,只有旺角警署的STC由彌敦道近太子出動;證人計劃與碧街附近的速龍小隊及現場警員進行三方包抄行動,但後來知悉旺角警署警員需處理另一群示威者,最後只連同速龍小隊進行包抄行動。
包抄行動2323時開始,不少示威者在不同位置被制服,證人指示現場警員將被制服示威者帶到萬福珠寶前集中處理;亦有不少示威者向彌敦道以北方向逃跑。到接近咸美頓街速龍小隊所設的防線,逃跑的示威者約有800名。之後再與警方對峙了一段時間。旺角警署的警員最終到場增援,之後證人在臨時羈留區集中處理已被捕人士。證人離開現場前收到報告已拘捕213人。
🔸辯方盤問
證人是用通訊機接收及發放行動指示,主要是執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但沒有計劃要將示威者驅離到某個指定位置。推進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就主要因應示威者停留在該段路面。證人表示他與中央指揮中心保持溝通,但同意現場當時情況大都倚靠證人及同僚即時的觀察。
對於在現場附近的其他人士,例如穿黃背心看似採訪者的人,由於警方人手不足以處理所有人士,在先處理最危險的示威者的前提下,雖然警方會警惕他們的存在,但只要該些人士不阻礙警方行動,他們只會警告不可阻礙警方行動便可,不會將所有人都驅離現場。證人都表示他在現場都見過類似穿著黃背心看似在拍攝的人士。
[1058小休]
[1123繼續]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同意,有負責拍攝警員用輔助支架去協助拍攝,視角的高度與他站在彌敦道中間分隔處的高度相近。證人本身也不時站高觀察,但都未能肯定汽油彈投擲點;證人不同意只有前排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因後排或其他位置也有投擲。證人同意,部分在場示威者是被「圍魏救趙」的號召而到場,但亦同意有部分示威者是因其他原因如不滿政府而到場示威。
2333-0008期間,證人大部分時間是向彌敦道以北觀察。
🌟證人同意,是次已經是他第11次上庭替類似案件作證,但不同意他是因看了終審庭有關暴動的定義(「出現在現場的人都有鼓勵暴動」)才將這個概念補充在自己的證供內。證人表示他當日在現場,如果他觀察到的人士都是與暴動有關,但不排除有他觀察不到的在場人士。
證人不同意頭排只是數百人,他補充頭排都有一千人;而衣着方面頭排一千人中也有不是穿黑衣的人。證人同意,他不會觀察到所有後排示威者個別的行動,除了突然急速逃走的那幾位。2323時證人也不能肯定速龍小隊是從哪一地點推進出來的。證人同意,不是每一位示威者都有做投擲汽油彈等的行為。
彌敦道南北行線中間的欄杆已被拆走,行人是可從中橫越彌敦道的。證人不清楚上海街有沒有被封鎖,同意沿彌敦道附近的東方街等道路都沒有被封鎖。證人同意有速龍小隊設置的防線,所以速龍小隊是比他及他的隊員更早到達咸美頓街一帶。當他到達地鐵站A1出口附近時,他觀察到已有多名被捕人士停留在附近。
🔹控方覆問
如果有任何人被帶入警方防線,都必須得到證人的批准。
-證人作供完畢-
[1258上午審訊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下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提供💫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2開庭]
📌案件管理
1. 按律師昨天建議,法庭今天試行Carrian hours,提早於9時開庭,惟有被告因交通延誤而遲到,令嚴官對日後能否0900準時開庭抱有懷疑。
2. 嚴官要求控辯雙方將爭議事項的陳詞存入一隻usb遞交法庭。
⏺️傳召證人 高級警司 梁仲文
現任職警方公共關係科
🔹控方主問
梁於案發時任同樣職級,案發當日職務為行動副指揮官,2100時到達加士居道,因交通受阻於2200才步行到達彌敦道一帶。行動大隊包括軍裝PTU,有約150人及便裝警,因此大隊共200人,到達後亦已見有其他警員與示威者正在對峙。
行動開始時已驅散及拘捕幾位示威者,不久亦將與示威者對峙的陣線推進到沿着彌敦道以北眾坊街附近,路面上有約200名示威者以汽油彈、雷射筆等襲擊警員,而警方則以催淚彈等武器還擊。2245時前線推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處,示威者以木板雨傘築起防線,黃格上已聚合了約2000人,衣著有背着大背囊、雨傘,頭盔面罩、深色衫褲,也有著起類似裝甲的物品。
證人不時站在馬路中央分隔處去觀察彌敦道黃格及以北的示威者,目測由最前排到最後面有5至6排人,再後面都有示威者聚集,再後面近碧街的示威者也有不時向警方攻擊,但也見到有一群群穿黃色背衫的人士聚集及散開。期間大隊向指揮中心要求提供水砲車及其他增援,中心回覆水砲車不能出勤,只有旺角警署的STC由彌敦道近太子出動;證人計劃與碧街附近的速龍小隊及現場警員進行三方包抄行動,但後來知悉旺角警署警員需處理另一群示威者,最後只連同速龍小隊進行包抄行動。
包抄行動2323時開始,不少示威者在不同位置被制服,證人指示現場警員將被制服示威者帶到萬福珠寶前集中處理;亦有不少示威者向彌敦道以北方向逃跑。到接近咸美頓街速龍小隊所設的防線,逃跑的示威者約有800名。之後再與警方對峙了一段時間。旺角警署的警員最終到場增援,之後證人在臨時羈留區集中處理已被捕人士。證人離開現場前收到報告已拘捕213人。
🔸辯方盤問
證人是用通訊機接收及發放行動指示,主要是執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但沒有計劃要將示威者驅離到某個指定位置。推進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就主要因應示威者停留在該段路面。證人表示他與中央指揮中心保持溝通,但同意現場當時情況大都倚靠證人及同僚即時的觀察。
對於在現場附近的其他人士,例如穿黃背心看似採訪者的人,由於警方人手不足以處理所有人士,在先處理最危險的示威者的前提下,雖然警方會警惕他們的存在,但只要該些人士不阻礙警方行動,他們只會警告不可阻礙警方行動便可,不會將所有人都驅離現場。證人都表示他在現場都見過類似穿著黃背心看似在拍攝的人士。
[1058小休]
[1123繼續]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同意,有負責拍攝警員用輔助支架去協助拍攝,視角的高度與他站在彌敦道中間分隔處的高度相近。證人本身也不時站高觀察,但都未能肯定汽油彈投擲點;證人不同意只有前排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因後排或其他位置也有投擲。證人同意,部分在場示威者是被「圍魏救趙」的號召而到場,但亦同意有部分示威者是因其他原因如不滿政府而到場示威。
2333-0008期間,證人大部分時間是向彌敦道以北觀察。
🌟證人同意,是次已經是他第11次上庭替類似案件作證,但不同意他是因看了終審庭有關暴動的定義(「出現在現場的人都有鼓勵暴動」)才將這個概念補充在自己的證供內。證人表示他當日在現場,如果他觀察到的人士都是與暴動有關,但不排除有他觀察不到的在場人士。
證人不同意頭排只是數百人,他補充頭排都有一千人;而衣着方面頭排一千人中也有不是穿黑衣的人。證人同意,他不會觀察到所有後排示威者個別的行動,除了突然急速逃走的那幾位。2323時證人也不能肯定速龍小隊是從哪一地點推進出來的。證人同意,不是每一位示威者都有做投擲汽油彈等的行為。
彌敦道南北行線中間的欄杆已被拆走,行人是可從中橫越彌敦道的。證人不清楚上海街有沒有被封鎖,同意沿彌敦道附近的東方街等道路都沒有被封鎖。證人同意有速龍小隊設置的防線,所以速龍小隊是比他及他的隊員更早到達咸美頓街一帶。當他到達地鐵站A1出口附近時,他觀察到已有多名被捕人士停留在附近。
🔹控方覆問
如果有任何人被帶入警方防線,都必須得到證人的批准。
-證人作供完畢-
[1258上午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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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3]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陳,彭(16-26)🛑戴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裁決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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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3]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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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陳,彭(16-26)🛑戴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裁決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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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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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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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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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4]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3個月;陳已還押逾19個月 #審訊 [1/25]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林,利已還押3日 #續審 [3/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律政司司長 訴 👤許智峯(40) #訟費評定聆訊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許曾就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和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其後介入及撤控。許其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約半個月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其後駁回許的司法覆核申請,並要許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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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4]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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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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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3個月;陳已還押逾19個月 #審訊 [1/25]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林,利已還押3日 #續審 [3/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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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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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律政司司長 訴 👤許智峯(40) #訟費評定聆訊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許曾就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和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其後介入及撤控。許其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約半個月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其後駁回許的司法覆核申請,並要許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2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3/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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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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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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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5開庭]
📌案件管理
D9因病不能出庭,嚴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若未來不斷有被告因病不能出庭,應怎樣處理才不致將案件斷斷續續地押後?休庭商討。
[0932小休]
[1000繼續]
嚴官宣布:
1. 如果D9已沒有病徵,即使仍然是肺炎陽性(兩條線)都批准他帶口罩出庭;
2. 由於不能預計未來再有因患病不能出庭情況,嚴官指示所有法律代表都預留4月首兩個星期,不可安排休假;
3. 案件押後到星期四繼續,被告人繼續目前保釋安排,審訊期間不需到警署報到(包括今天至星期三)。
[1016全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5開庭]
📌案件管理
D9因病不能出庭,嚴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若未來不斷有被告因病不能出庭,應怎樣處理才不致將案件斷斷續續地押後?休庭商討。
[0932小休]
[1000繼續]
嚴官宣布:
1. 如果D9已沒有病徵,即使仍然是肺炎陽性(兩條線)都批准他帶口罩出庭;
2. 由於不能預計未來再有因患病不能出庭情況,嚴官指示所有法律代表都預留4月首兩個星期,不可安排休假;
3. 案件押後到星期四繼續,被告人繼續目前保釋安排,審訊期間不需到警署報到(包括今天至星期三)。
[1016全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A2、A7、A9已還押3日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播片
- 播整件理大圍城的片段,講述背景、被告如何破壞社會安寧)
-播義載車cam片段,錄到聲音,指出A7身分
-播放A9和女子A在橋上更衣的片段
-認罪被告案情處理完畢-
A2、A7與A9判刑會等候審訊完畢,再作求情。3人不用參與今天下午及之後的審訊。
休庭10分鐘
法官要求各方考慮甚麼要爭議。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A2、A7、A9已還押3日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播片
- 播整件理大圍城的片段,講述背景、被告如何破壞社會安寧)
-播義載車cam片段,錄到聲音,指出A7身分
-播放A9和女子A在橋上更衣的片段
-認罪被告案情處理完畢-
A2、A7與A9判刑會等候審訊完畢,再作求情。3人不用參與今天下午及之後的審訊。
休庭10分鐘
法官要求各方考慮甚麼要爭議。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7]開庭
PW1 繼續作供,盤方未完成盤問
[4:35]完畢
押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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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7]開庭
PW1 繼續作供,盤方未完成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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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6]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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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楊(19-20) #續審 [2/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陳(27-39) #續審 [12/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雷,*(13-23)🛑*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曾(18)🛑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16:00
👥倪,丁(23-43)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陳(20-25)🛑二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續審 [12/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5:30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續審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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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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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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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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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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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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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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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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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