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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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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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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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30開庭]

📌繼續連登討論區帖文及Telegram頻道訊息爭議

控方申請部分網上資訊內容為呈堂證物,嚴官表示需要時間閱讀,30分鐘後表示:

1. 相關網上內容只可納入為背景資料,但因現階段未能證明13名被告是在看過及一定知悉這些貼文後參與暴動,要證明這個相關性,視乎控方之後再提供的證據。(D8代表劉大律師爭議帖文相關性:既然未證明到13名被告都看過帖文及知悉其內容,所以帖文與本案案情沒有必然關係。)

2. 嚴官指示控方要處理帖文上載的日期,有沒有被修改的可能性?帖文的準確性,該帖文上載時與目前閱讀的內容是否完全一致?這等技術性問題。

📌D8住址證明爭議
控方欲以D8向入境處登記的住址為本案證據,D8代表劉大律師爭議其相關性。最終嚴官接納D8登記住址文件可以呈堂。

[1030休庭]
[1052繼續]

控方表示技術性問題暫時未能處理,申請將這些帖文呈堂為證物的程序押後,法官批准。

⏺️傳召PW4(表列) 梁小姐
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控方主問

新聞發布系統負責發布除警務處以外不同政府機構的新聞。證人角色只是把關,望一望內容就發布。新聞公告目的是讓公眾或傳媒知道政府想發放的訊息。證人是用電腦系統方式公開發放資訊。

🔸辯方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106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1/20] 上午進度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8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 3、D6及D7於開審日表示擬認罪,3人押後至2月3日作答辯及求情。

=============

[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辯方只需再傳召一名證人,今日上午可完成辦方案情,法庭同時安排結案陳詞及裁決日子。

📌辦方讀用承認事實二(P1a),主要補充呈堂一些理大內傳媒如眾新聞所拍片段,警方11月17及18日發佈會及警方在11月沒有透過SMS發放公眾訊息。陳官同辯方代表確認呈堂新聞內容只可說是新聞講過,並不代表提及內容是真的有發生。

📌DW1  何博士 大學講師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職大學持續進修學院護理學系講師,2012-2018年曾任教屯門醫院護士學校,之後到私家醫院護士學校,2021再轉到現職。
認識D2及D6
確認2019年D2入學,任教認識D2及D6,2人為同班同學,D2為男班長,協助處理班務及活動,為人處事負責任對學業有要求,課後會向老師提問。知道D2曾因暴動被拘捕但踢保,之後再被檢控,自己知道感覺震驚,因同D2本身性格完全不符。
2019年10月曾有同學向其表示打算參與社運救援工作,校方當時向老師表示勸喻學生不要參與義務急救員,自己因曾在電視見到火光熊熊,擔心學生個人安全,也擔心影響學業不能畢業及日後因涉罪行不可向護士管理局登記。
課程要求
確認D2-P4 為學生手冊,內容提及每科出席率都要85 %以上,遲到5分鐘當缺席,缺課需補堂。實習課在2所醫院,認出相片D2-P2為D2實習時與駐院醫生及同學合照。科目最後有分組presentation,佔整體30%,沒有補考,缺席者得0分而同組一人缺席會影響其他人分數,每組約6至8人,估計學生需2個半月時間準備,一般會預備power point。
陳官問因大病缺席如何評分?DW1 指缺席一定會取0分,同組其他人按情況再決定。DW1指有遇過學生患重病未能達85%出席需再重讀。
陳官再問即是不會踢出校,只需重讀?DW1 指課程正常2年完成,最多容許3年,重讀有機會未能在3年內完成所有課程也不能畢業。
學生評核是持續性,臨床實習包括量度生命表徵、個人護理、傷口處理如止血及病人扶抱技巧,也需急救知識
急救用品
同意陳官提問衛生巾不是急救房必備物品,但如比較紙巾或其他非正式醫療用品,自己認為衛生巾較適宜處理傷口因較高吸水及衛生。
罪行影響護士登記
如學生有案在身或刑事紀錄申請登記時需向護士登記局提交,該會就事件作出評估是否接受登記
操守、南丁格爾誓詞
護士工作要不受病人種族,貧富、性別或其他因素影響,要一視同仁。一般學生畢業有儀式及誓詞,D2因疫情沒有畢業禮,有冇宣讀誓詞因當時已離職不肯定,但知D2畢到業,而且護士操守不應有沒有宣讀誓詞而不執行。
🔹盤問
-回答登記護士不只在醫院或院舍工作,有社康護士(登記護士)會上門替病人服務
-消防救護同登記護士工作性質不同,不可比較或說急救應由消防局處理
-不同意登記護士不需識急救,因上門服務也可能遇到緊急情況要懂得怎樣處理
-不同意登記護士不用處理示威受傷者,持牌護士遇到有人需要協助便要提供援手,陳官跟住問但D2犯案時並非持牌護士,DW1同意
-不同意登記護士工作純粹靜態如照顧病人,其實每星期也會遇上病人突然惡化,或心跳停頓要作CPR等
-回應主控問有冇涉及私人情感作供指當時40學生對8教師,形容師生間彼此關係緊密,如D2母親患病也有同D2討論,除此沒有其他。
-同意主控指實習不會包括前線衝突之救援工作
-課程presentation準備工夫因人而異,不可說11月17日對18日presentation是否緊迫

🔸覆問
-社康護士按排期有病人才前往指定地址,但亦有機會有緊急要求需要臨急前往病人住所
-盤問指2019年11月17日 D2非登記護士,但己入學2個月,上了一個學期掌握基本護理知識,有足夠能力處理急救工作
-回答陳官急救用品應包括棉花,止血帶,生理盬水(1出升及10g也可)、藍及綠色或透明手套、膠布等

- DW1作供完畢,辯方所有案情完-

[1138]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7日 1000繼續審訊作口頭結案陳詞,雙方之書面陳詞需在2月6日 1500或之前存交法庭。法庭將案件裁決安排在2月24日 1000。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位被告(20-41) #1001灣仔

A1譚(30)🛑已還押28日
A2梁(24)
A3蘇(24)
A4高(26)🛑已還押逾2個月
A5李(41)
A6司徒(20)
A7盧(31)🛑已還押逾4個月
A8胡(20)
A9袁(22)🛑已還押逾4個月
A10梁(24)
A11蔡(33)

控罪1:暴動
除A11外的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4 枚已使用的 38 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28 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6:無牌管有彈藥
A9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1 枚的 38 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 1 枚 40 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 1 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 1 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意向:

認罪的被告包括A1,4,6,7,9和10,他們將會承認控罪1,並在2024年1月8日正式答辯❗️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2,3,5,8和11,他們的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由於A10尚未與控方就控罪7完成商討,A10律師申請在審訊前覆核(2023年10月30日)時向法庭表達A10就控罪7的答辯意向,屆時A10亦會出庭。

控方說審訊涉及66名證人(但正審時會有所減少)和20小時的片段,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保釋/還押:

A10律師表示A10會在今日撤銷保釋❗️

A1,4,7和9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2,3,5,6,8和11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法庭另批准A2和8修改報到時間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8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8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8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說有被告的法援申請未處理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4日14:30作提訊。辯方沒有反對。

A1,2,3和5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4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阮民安(4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欺詐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XX,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 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 「A」將由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 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XX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被告及/或黃XX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
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1和2❗️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10:00作正式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20:00更新)

控罪2將會修訂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盧(21) #1112大老山隧道 (原案A3)

控罪:暴動
被告與A1范(23)和A2杜(23)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

在候訊其間,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鄭(25) #1103太古 (原案A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
辯方說被告將承認控罪1❗️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作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8位被告(17-37) #0701金鐘

A1周(37)/ A3陳(20)/ A4陳(20)
A5戴(17)/ A6戴(17)/ A7袁(31)
A8黃(29)/ A9何(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承認控罪1的被告包括A3,4,8和9。他們的答辯聆訊會在2023年3月23日09:30處理。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1,5,6和7。他們會在2024年3月11日09:30起接受為期25天的審訊。審訊前覆核則會訂在2024年1月5日14:30。

控方說本案審訊涉及A1和7的會面紀錄(共34分鐘),最多30名證人,和共長約28小時的片段(包括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和閉路電視)。

在候訊其間,所有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李,袁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根據本台資訊,此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牽涉9項控罪,唯由於不知道其餘8項控罪的內容及詳情,故不在聲援表中列出。
=============
辯方說A1李否認所有控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09:30作15天審訊,審訊前覆核則訂為2023年12月19日14:30。

辯方說A2袁將承認控罪9,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09:30作答辯。

控方說本案涉及最多18名證人(正審時會有所減少),不涉警誡供詞。

在候訊其間,所有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2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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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黃(17)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葉,黃,陳,吳,羅,李,陳,袁,葉(20-3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30
👥郭,馬,嚴(24-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1118理大 4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陳,朱,梁,梁(18-31)🛑四人已還押14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1: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5/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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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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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唐(26) #續審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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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八庭 👤陳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案件管理會議 (#20200131太子 陳指當在案發當天途經旺角道近彌敦道時,遭警方非法毆打及拘捕。其後,他分別在警車和旺角警署後兩度被毆打,且被拒絕送醫治理。最後,陳指警方非法羈押他46至47小時後,批准他保釋。隔一段時間後,警方無條件釋放陳。陳指其在事件中受傷及出現精神問題,亦指警方毆打他的行為構成酷刑、非法拘捕、非法毆打、和非法禁錮等。)

(22:04更新)
【02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5/20]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40]

(截至12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D1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014 開庭

❗️速報❗️
D1 承認控罪1
D1 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D2 否認控罪4
D2 承認控罪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
2名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D1 控罪1、3罪名成立🔴D2 控罪5罪名成立🔴

主控申請控罪2及控罪4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法庭有數條問題問主控:

1. 與控罪相關的facebook帳戶是公開還是只有獲准觀看的帳戶才可查閱相關內容

2. 相關的訊息有多少回應

3. 關於弓箭部分,能否穿透皮膚或玻璃(法官表明此問題雖不屬控罪一部分,但與其考慮事實相關)

1044 現休庭10分鐘

[1110更新:練官表示想親自檢示證物實物而公眾冇需要睇,指示保安清場,直到有指示再安排公眾入返open court旁聽。]

[1126 放返公眾人士入庭] 繼續聆訊

法庭需要了解兩名被告更多背景資料,尤其是D1心理狀況,因此下令為D1分別索取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及心理學家(Psychologist)報告作判刑考慮。另為D1及D2索取背景報告。

D2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庭批准D2保釋 條件如下: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50,000
-2200-0600宵禁
-警署報到
-不准聯繫控方證人

練官警告,批准D2保釋不代表他心目中已決定刑期長短。

[11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030進行判刑,期間D1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而到港島區參與遊行示威。

在同日約18:54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一同行事,即燃燒馬路上的雜物 (即是控罪1)。在同日約19:15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向位於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 (即是控罪2)。

在同日約19:22時,控方指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而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其後,控方指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丟走。最後,被告被警員截停。控方指其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打火機、1支汽油彈、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等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當時亦管有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3條毛巾、3支鎖匙、厚手套、黑色頭套、面罩、Samsung手機、卡奇帽連警察徽章、和被告電話內的Sim卡等。

控方指當時被告被截停時身穿白色風褸、內穿黑色衫、有戴帽、黑色牛仔褲、和黑色鞋。

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辯方立場:

辯方的主要爭議點如下:

1:控方片段的疑似被告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 (控罪1和2);
2:被告是否共同與他人縱火 (控罪1和2);
3:涉案塑膠套的由來 (控罪3);和
4:控方所指的背包並不屬於被告 (控罪4)。

📌適用的法律原則:

本案是刑事案件,故控方肩負舉證責任,亦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法庭認為本案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此外,由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此他犯案的機會較低。

📎逃跑:

控方說被告曾逃跑。

就這議題,被告逃走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因為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所以,只有當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辨認:

控方說本案涉及「辨認」。

這議題涉及Turnbull guidelines、 Archbold、和一系列案例。就本案而言,疑似被告的容貌是被遮掩,因此法庭是須小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衣著特色、身型、跑步姿勢、和背包特色等。此外,雖然PW4對辨認疑似被告是有「特別知識」,但身兼陪審團的法庭是可以自行觀看有關片段就疑似被告與被告作比對及辨認。還有,誠實的證人也可能觀察錯誤。

📌證供分析和考慮:

🔍議題1 - 證供分析:

辯方說PW1至3就從被告搜出的鐵牌和居所鎖匙的位置,和八達通的發現時間都有不同的證供。此外,PW1至3亦隱瞞香煙的存在。

法庭裁定PW1和3是誠實可靠,而PW2則不可靠:

1:PW2點算證物有所遺漏,記錄也不可靠,特別是香煙,而且他的資訊只是來自PW1的Hearsay;
2:PW1初時只是對被告作初步搜身,故找不到香煙不足為奇;
3:PW1搜身時,PW2不在場,故PW1與PW2的證供不會排斥;
4:PW3曾聽取PW2的Double hearsay(即鎖匙是從被告身上檢取),法庭不會考慮這方面的證供;和
5:打火機不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法庭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同,他亦曾用360小時觀看片段。

法庭裁定PW5至7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議題2: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法庭在上文的「議題1」已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就片段有以下觀察:

1:疑似被告身穿的風䄛與被告相似;
2:疑似被告揹的背包與被告相似;
3:疑似被告與被告都身穿黑褲和黑色鞋;
4:疑似被告與被告都是瘦削和身高修長;和
5:在不同時段下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姿勢都相似。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疑似被告就是被告,現場不會找到與被告相同的人。

🔍 議題3 - 背包的主人:

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片段顯示疑似被告曾在被截停前丟棄背包,而法庭在早前已裁定片段的疑似被告就是被告。其後,PW1截停包括被告的7人後,在被告旁邊的地上 (片段顯示是被告右邊的地上) 發現一個背包。再者,涉案背包內有黑色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與手機屏幕顯示的風褸相同。

PW5的檢驗結果是涉案背包有3條與被告身穿的黑色T-shirt相關的纖維,這可代表該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即是被告管有背包內的物品,包括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

🔍控罪4:

就這控罪,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就這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事實上,汽油彈沒有合法用途。此外不爭的是,有人曾在案發當日使用汽油彈作破壞。

🔍控罪3: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背包的主人,和塑膠套的物主。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就第二項爭議,法庭指涉案塑膠套帶警察字眼,亦會用於公眾活動。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打算歸還。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塑膠套是屬於警方,而被告將其保管在自己的背包,這是盜竊警方財物。

🔍控罪1和2: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和被告是否與他人「共同」縱火。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2」已裁定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就第二項爭議,片段顯示被告曾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火堆附近停留和徘徊,亦疑似給物品予WP2(控罪1);和曾與他人借傘陣掩護下走近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並曾手持帶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2),其後一同離開。此外,被告亦管有厚手套和汽油彈,而該汽油彈的玻璃樽的牌子與案發現場發現的牌子相同。這些證據已足以讓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即被告與他人就控罪1和2「共同犯罪」。

📌總結:

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向法庭呈上一系刑縱火的案例,當中包括CACC429/2007DCCC291/2021,和 DCCC803/2020 案。

辯方亦向法庭呈上一系刑求情信,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顧及到被告年青。

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在短時間內聯同他人兩度縱火是加刑因素。辯方同意。

辯方說他們明白控罪1,2和控罪3是不同的案情,故不會請求法庭將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和2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會在2023年2月28日16:30處理。在候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此外,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144
================
附表:被告的衣著特點

白色風褸:連帽長䄂、當中黑色垂直拉鍊、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有字眼/圖案等;
黑色風褸:連帽長䄂和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等;
背包:淺灰色表面、深色底帶白色線、H形背包帶、深色水樽的袋、背後有菱形章和黑直線、和「Quechua」字眼等;
黑褲:窄身、牛仔褲、和近膝的位置較淺色等;
黑色鞋:踭位有彎起、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Adidas牌子、和鞋底有反光片等;
跑步姿勢: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 (外八字)等。
【02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求情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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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D3:郭(24)
D6:馬(27)
D7:嚴(28)

控罪1:暴動 [D1-D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D6]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及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升降機大堂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打算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各承認一項暴動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3、D6及D7開審日表示擬認罪
-D2否認控罪進行審訊中。

=============

案件管理:
今日處理D3,D6及D8所有控罪之正式答辯及作求情。控辯雙方已經經達成認罪協商,3人各承認控罪(1)之暴動罪,另一項暴動罪則存檔,法官要求D3重新答辯下承認控罪(11)。

📌答辯:
D3承認控罪(1) 及 控罪(11),否認控罪(4)
D6: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7)
D7: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8)

主控讀出各人承認控罪之案情,陳官重提之前要求控方將管有物品及被捕時衣著裝備分開,控方回應各人進入館內一小時後才被捕,沒有即時紀錄各人之衣著,陳官表示雖不理想但不影響認罪。

D3、D6及D7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11)罪名成立‼️
控罪(4)留法庭存檔
D6: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7)留法庭存檔
D7: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8)留法庭存檔

📌求情:
三人代表均採納已呈交書面詞,3人均沒有案底。
D3
香港出生現年26歲,中六程度,有父母及弟弟,陳官指書面求情提及詳細作案內容但D3沒有作供,法庭指未必依賴內容。代表律師補充提交D3之St John 之急救證書。D3最擔心家人,案件期間努力工作賺錢供家人日後生活,被告已經有反省願𠄘擔罪責,希望獄中繼續進修,不會重犯,被告明白不是最早時間𠄘認暴動罪最多只有20%刑期扣減,但亦希望不少於15%。而控罪(11)則希望以較低罸款處理。

D6
香港出生現年29歲,被捕後不放棄學業完成護士課程,畢業後成登記護士在私家醫院工作,犯案時與D7為情侶,現為夫婦關係,被告求情信指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而誤將救人的心投入社會運動而犯案,現在深感悔意,拘捕後參與防疫檢測工作及在老人院舍協助疫情工作。3位過去醫院工作部門主管求信件指為人勤奮,對病人細心,稱讚被告工作表現。被告明白定罪影響未能繼續任職護士工作,已經得到很大教訓/懲罰。退休公務員父親為未能好好管教致犯下大錯感自責。另外多封信件包括非官方太平紳士指其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因受社會氣氛而犯大錯。

D7
香港出生現年30歲,副學士畢業,與D6為夫婦關係,沒有刑事紀錄。審訊第四天表示認罪,第五天雙方達成協商。自小醉心參與義務工作,近期曾在深水埗派飯及物資。被告求情信指自幼希望參與義工,現在為案件後悔,願意接受刑罸在獄中反思及進修,重新做人。D6作為妻子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其努力學習汽車美容,自立門戶工作,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陳官提問為何D7沒有為D6寫求情信,代表指D7教育水平不高而文筆不好所以沒有替其妻子寫。律師同時指D7父母也因沒有正式接受教育而沒有替其寫求情信,但今日家人包括父母有到庭支持。

D6及D7共同法律代表指2人同本案D1、4及8犯案原因相似,而2人前往理大只希望以急救員協助在內人士,D7雖然沒有急救證書但穿上厚身保護衣協助及保護D6(妻子)。兩人身上沒有藍色水漬顯示非前線,希望法庭考慮其角色次要也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2人同意大量控方截圖,節省法庭時間沒需要傳召證人在暴動案是少見,希望法庭可以作25%之刑期扣減。

案件押後至2月9日 1030同庭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D6及D7代表律師當天另案處理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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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A7、A9同意案情(只列重點)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警方於理大外設立防線,已把理大出入口、附近道路封鎖,圍堵在理大內的人。2019年11月18日晚上時分,示威者分批突圍但不成功。有人從天橋游繩而下,被警方發現,游繩人士到達路面後,有人安排和指引登上不同車輛,有7輛車的人被截停和拘捕。

3名被告在理大被警方封鎖前,已身在其中。被告參與逃走方式是在2019年11月18日連接X座Z座的行人天橋一帶逃走,有片段拍攝到情況。

2019年11月18日0950時,警方佈防,1000時行人天橋有2條繩下垂至行車天橋。1800-2000時只有2人在天橋徘徊,1947時離開,1958時有消防車經過。2004時有人游繩,2010-2110時有大量人游繩。整個過程約600人游繩逃跑 。另有40人登上行車天橋,他們從E座Z座跑出。行車天橋上有多輛電單車接載示威者,警方共截停17車輛,其中7輛車與本案有關。

3名被告當時在車上。A2當時在TY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5名乘客,A2坐在尾排右尾。A7當時在YR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田名乘客,A7坐在尾排左面。A9當時在WF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4名乘客,A9坐在後排中間,旁邊坐着女子A。

3名被告都有參與理大當中的暴動。有片額外拍攝到3人;有些片段是由其他被截停的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拿出。

(警員傷勢、理大財產損失省略)警方裝甲車維修費為$192,810.57。

A2案發時19歲,是中學生。當時被警員50321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白色短袖帶有unknown圖案T-shirt、adidas黑長褲、有商標的波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白色iphone ,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在一間麥當勞。

A7案發時19歲,是學生。當時被警員18449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London logo的白色長袖衫、黑長褲、黑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手機連電話卡。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1531時在一間OK便利店。

A9案發時18歲,是大專生,不是理工大學學生。當時被警員4567 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00字樣白色短Tshirt、卡其色長褲、黑面白底波鞋、黑淺色花紋背包。警方檢取其反光急救背心、銀色iPhone連電話卡、電話殻。

📌索取報告
A2現年22歲,不需索取中心報告;
A7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A9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3名認罪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即時還押🛑 留待同案審訊完結才判刑❗️

14:30續審播片,認罪還押被告需繼續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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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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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張潔宜法官
#求情 #判刑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4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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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5年🔴
D5: 即時監禁5年🔴
D6: 即時監禁4年10個月🔴
D8: 即時監禁5年🔴

📌求情
各法律代表已交求情之書面陳詞

D3
現年34歲,法律代表指採納書面陳詞,法官即指D3呈上數封求情信均講相信被告是剛巧經過無辜被捕,同法庭裁決理由背道而馳,再者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案D2判刑,法官又指D2為21歲以下所以自己判處教導所,但對D3並不適用,張官質疑作為代表律師有責任看完每封求情信內容而非只作轉交法庭,D3法律代表要求再索取指示,十分鐘後才作回應。

取指示後代表指不依賴法官所指被告是無辜之求情信,希望法庭只考慮父母及家人之求情信件。案件沒證據D3參與前線衝突,被告已有計劃服刑時利用時間學好英文及溝通技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5
現年31歲,信件交代被告背景,任職非牟利機構,其前攝影師僱主昨日才回港故求情信今天才呈交法庭。所有求情信對其為人均有正面評價。被告未來失去自由,將錯失重要人生片段,重犯機會很低,現在打算入獄後如何增值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代表指沒有證據參與前線暴動,父母今日到庭支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6
現年21歲,自幼父母離異由保母照顧,保母早前去世對其有一定打擊,求情信指其為人樂於助人。沒有證據參與前線行動,被捕時沒反抗掙扎,𠄘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重犯機會不大,現時社會平定,判刑時阻嚇性懲罰比重可以較少。

D8
現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是家中經濟支柱,求情信件指為人積極,受上司愛戴,做事有責任心,現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繼續聘用。被告明白判刑將失去工作及自由,已有計劃服刑時進修考取更多資格以便將來貢獻社會。太太及父母今日到庭支持,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以48- 54個月為量刑起點。

📌簡單判刑理由
二千人同警方對峙人數懸殊,示威者使用大量汽油彈等武器,大多穿黑色衫褲及口罩逃避責任,亦可見是有計劃及組織,事後路上滿佈玻璃碎及雜物引來公共清理及修理開支,量刑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6沒有挑戰案情可作2個月減刑,各人年輕冇定罪紀錄酌情扣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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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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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片
-與3名認罪被告案情相關的影片尚未播完-

A1及A13代表律師爭議行車紀錄儀、互聯網片段的準確性,爭議控方是否於案發日下載片段,希望控方會舉證。法官對此表示不解,勸喻辯方三思,並嚴厲譴責。

控辯雙方皆想以案中案形式處理爭議,但法官不理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所有被告均需出席,期間3名認罪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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