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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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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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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7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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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2/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2/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10:3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2/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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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梁,許,張(20-24)🛑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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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
👤梁(49) #提堂 (#網上起底 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5
👥朱,廖,劉(18-30) #續審 [3/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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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速報:
所有控罪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作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辯方需於五月二日會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案例存檔法庭。

——————

~以下為口頭裁決理由,文末附有裁決理由原文(見注一),口頭裁決理由與原文有若干出入~

📌就控罪一的口頭裁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西面推進並展開圍捕行動,部分示威者轉身向北面逃走,亦有部分示威者越過碧街,往咸美頓街逃跑。

2326時,警方在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一帶進行封鎖,並形成長方形ABCD(即包括東南西北)的封鎖點。證供指出,當晚的行動中拘捕了213名人士,包括本案審訊中的九名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晚有發生暴動,只否認各被告參與暴動。

證供指出,各被告的住址並非暴動區域的附近。D3、5及7作供時承認自己在小巷一被截停,D10聲稱在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一帶截停,至於D9,PW31則指其於逃跑時在油麻地站A1出口被截停。

📎檢控基礎

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管有之物品。部分被告當時身穿示威人士常見的黑色衣服(包括上衣及褲子),部分被告亦管有暴動中常見的示威者裝備。控方在陳詞之中力稱法庭可以從環境證據中肯定各被告有參與暴動,有關的環境證供包括(不限於):

1.案發時的社會環境
當時正值理大事件,網上有人提出圍魏救趙,在各區進行暴動、分散警力,以營救身處理工大學的人;期間政府有發出新聞公告。此外,彌敦道在日間已經封路、交通受阻,巴士及地鐵停駛,附近商舖亦提早早關門、甚至不營業。

2.被告的住址與案發現場不相近

3.涉案暴動歷時長達45分鐘
當時現場煙霧彌漫,猶如戰場;警方發出催淚煙、橡膠子彈的聲音不絕於耳。然而,警方表示當時正常情況下市民也會盡快離開。

4.各被告的衣著及管有的物品
示威者在警方處理他們之前所棄置的裝備

📎辯方就被告衣著式樣的陳詞

辯方在陳詞中指出批評控方不能舉證被告實際逗留的時間及期間的所作所為,因為沒有任何呈堂影片及證供直接指出,而被告可能只是僅僅經過現場。辯方依賴部分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指出警方推進之前有市民在相關時間在案發周邊的街道遊走,並指出有其中一段片段顯示警方將三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放行,而被告的衣著只是平常不過的日常衣著而已。法庭接納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B連指揮官(PW2)的證供,警方開始推進後很短時間內(約2345時)已經穩妥地設立防線,形成長方形的封鎖區,所以各被告不會在封鎖區外面。

負責設立防線的高級警長33131表示當時警方會觀察人群中有沒有特別人士(例如途人),核實身分之後可以放行。即使辯方提出有影片顯示警方曾放行相關身穿黑衣的人士,亦需要證供指出此說法。事實上,PW2當晚曾經透過傳令員傳達有關放行市民的情況,即便如此,法庭認為不會削弱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辯方如果只是依賴一些影片便要求法庭相信衣著不像一般市民就不是示威者,這是不可行的。警員調查及核實身分後放行市民,這只屬於正常調查。被放行的人士之所以會被放行,必然是因為他們向警方作出解釋。然而,有關負責放行的警員沒有出庭作供,所以法庭不能決定當時警方放行市民的衡量標準。

辯方陳詞指出本案的環境證供未必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地指證各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因為未必每一個被告都知道當時彌敦道的狀況、關注理大的新聞,但憑全黑衣著亦未必可以斷定他們是參與者。

被告衣著的顏色並不是斷定有否參與暴動的決定性因素,法庭也不會就此排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被告。無論如何,法庭不會忽略2019年的暴動場面之中,有眾多參與者均穿黑衣,此外,法庭會綜合其他環境證供以作出充分考慮。

📎證供的整體效應

針對辯方對於環境證供的批評,法庭考慮證供時要考慮其累積效應、並非單一效用。上訴庭在CACC 384/2012 一案(見注二)提出「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案例中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不需要用「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論證標準審視案中事實基礎的證據。

📎案發時被告的住址

有辯方陳詞指出不應該只根據人事登記紀錄的資料斷定各被告案發時的住址,法庭並不同意。《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已經斷定相關登記資料是等於事實的證據,然而,條例亦載明這方面的表面證據可以被其他證供推翻,但辯方沒有提出其他證供以作出推翻。被告作供時亦確認了當時的住址就是人事登記裡的住址,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並非住在案發區域附近。

📎辯方案情

本案中只有D4及17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在這個情況下,有關他們的辯解理由,裁決書裡有很詳盡的分析。簡單而言,法庭在小心考慮下,全盤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認為其證言無非都是辯方為了被告身處現場或身上的裝備作出辯解,不合理的解釋不過是想堆砌謊言、企圖解釋被告在案發的時候經過現場,掩飾其在該處參與暴動。

📎D4及9就證物鏈的挑戰

D4及9並不承認部分呈堂證物來自他們,並對相關證物鏈作出批評。法庭考慮過後,認為即使警員在處理證物的過程之中有紀錄不全或遺漏,也只是證物鏈的瑕疵,故不同意控方未能夠證實證物被妥當處理。法庭將不就此贅述。

📎D5的辯方案情

就著D5指出其身上懷疑有救傷用品及其自稱當日到現場擔任救護員的解釋,法庭考慮時依照上訴庭於 CACC14/2021(#0831銅鑼灣 ,見注三)的判決,決定不接納D5到現場的解釋是為了在深夜時間為醫館購買薑片,順便為受傷的市民提供協助。法庭認為D5根本的到場原因便是參與暴動,根據CACC14/2021 ,D5不會因為其同時在現場救助他人而改變了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和事實。

📎沒有作供的被告

對於沒有作供的被告,法律上他們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但當針對他們的證供明顯需要解釋時,法庭會視他們不能在宣誓之下作出解釋。這情況下,綜合各項環境證供,法庭可以較容易對沒有作供的被告作出不利推論。

📎構成「參與」的準則

部分被告身上沒甚麼裝備,只有口罩之類日常的裝備,辯方援引終審法院於 FACC6/2021( #魚蛋革命 ,見注四)的判決指出被告身處現場之餘,有作出例如舉起抗議標語、徽章之類的行為則可當作參與暴動。法庭認為這些情況只是單純舉例讓法庭在作出裁斷時加以考慮,這樣亦不代表終審法院認為被告必定要作出上述行為方算參與。

終審法院在判詞的85段中指出要考慮案中的所有證供,以推斷一個被告以鼓勵的方式做過什麼事情方可裁定為參與暴動。終審法院強調作出何種行為才足以構成參與,這是事實和程度的區別,只要案件有足夠證供讓法庭作出推論的話,即使被告沒有戴口罩、穿黑衣,並不代表法庭不可斷定其參與暴動。根據案件(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CASJ 1/2020(#0728上環 ,見注五)指出,非法集結暴動的要旨便是示威者以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即使沒有裝備及不作出任何行為,只要有跟他人集結在一起的意圖,法庭亦可將被告定罪。

控方的證供是有壓倒性的,其證供可以助法庭推論出九名被告在暴動範圍出現是沒有合理解釋的,裁定控罪一全部罪名成立

📌就控罪二的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拒絕接納D7的解釋,裁定其管有的不是他口中指稱的工作工具,D7只是利用自己從事的工作及宗教背景,企圖將當時的暴動工具說成工作的工具。法庭認為合適和唯一的推論就是D7管有噴漆的意圖就是對其他公共或私人財產作出損毀。在本席處理過眾多涉及2019年暴動的案件之中,見過不少示威者以噴漆遮蓋閉路電視的鏡頭、在公共的牆壁或者石壆上面噴上標語或者辱警的字眼,所以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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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一:本案中文裁決理由全文
二:CACC 384/2012中文判案書 見段21
三:CACC 14/2021(#0831銅鑼灣 )中文判案書 見段18
四:FACC6/2021(#魚蛋革命 )英文判案書
五:CASJ 1/2020(#0728上環 )英文判案書 見段5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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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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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張,胡,陳,蘇,李(17-25) #宣布判決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劉(27) #不服定罪上訴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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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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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續審 [4/2]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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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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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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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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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7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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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0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月18日獲批。)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15
👤瑞士籍記者(74) #宣布判決 (#1004中環 協助及教唆擾亂秩序;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提出覆核於2022年4月28日被駁回,並批准答辯人的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5:00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7月18日被判處監禁28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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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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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梁國雄 與 律政司司長,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 法援署署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關於2019年時梁國雄作緊急法和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

(21:45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A2: 賴(22) / A3: 鍾(26)
A4: 龔(22) /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3日下午1430再作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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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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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陳(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申請人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罪脫,但上訴法庭於2023年7月14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申請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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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徐,馬,羅(16-23) #審訊 [1/8] (#20201201太子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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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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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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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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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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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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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
👤區(3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杜(23) #續審 [10/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盧(21)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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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鄒家成(26),胡(30)🛑鄒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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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吳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8日 1430再作提訊。各被告除D5更改報到日子,所有人以原有條件保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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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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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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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 #裁決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
👤陳(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9/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早於)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4/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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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6/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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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啊婆5萬湊孫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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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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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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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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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 賴(22) / D3: 鍾(26) / D4: 龔(22)

控罪:
(1)暴動 [D2,D3及D4]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D5陳虹秀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陳不認罪安排於12月2日作10天審訊。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2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10:11 開庭

📌答辯:
D2, D3, D4 認罪及同意主控讀出修訂之案情撮要,3人分別被CCTV拍到在中國海外大廈外集結,非法集結晚上七點後演變成暴動。📌控方修定案情撮要:

D2案情相關:
約1940時,截圖中顯時D2身穿黑色頭盔、黑衫褲、黑布鞋及左手戴灰色阻熱手套站在軒尼詩道1號附近。
約1959時,大批集結人士包括D2在軒尼詩道139號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D2跌在地下,被身後警員9567截停,當時D2右手穿灰色隔熱手套、黑色頭盔、黑布鞋。並管有黑色鴨舌帽、黑色iphone、深色背包,其中黑包背包沒有被檢取。
D3案情相關:
約1857時,D3被拍攝到身穿黑色短tee、黑長褲、白鞋、藍背包手持板材蹲下四周觀察,和集結人士與警方對峙。
約1959時,大批集結人士包括D3在軒尼詩道139號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見D4被警方制服後,D3回頭協助D4,唯被趕及的警員制服,期間D3反抗,最後被趕及的警長拘捕。
D4案情相關:
約1950時,D4身穿黑衫黑褲黑波鞋、配戴防毒面罩在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跌倒在地,被警員9800以非法集結拘捕,當時身穿3M灰色手套、黑色Nike波鞋,管有612被捕支援卡片、2張八達通。

📌裁決:
法庭裁定三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播放片段:
主控要求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直播、警方拍攝片段:8月31日19:10 時開始軒尼詩道蔚蘭軒外有人放置雜物堵路,其後有人縱火及叫口號,冒起黑煙有數層樓高,消防員前來救火,約19:50時左右速龍小隊及裝甲車才由金鐘前來軒尼詩道、由循道衛理向修頓球場方向驅散及清理。
之後播放拍到同D2、D3、D4相關之片段並有截圖呈上。
片段可見D2在軒尼詩道徘徊,於中國海外大廈外被截停及制服。D3 在1952時曾持膠盾牌蹲下對峙,之後交給其他人,軒尼詩道由西向東逃走,見D4被捕轉身上前協助一同被捕。

控方確認3人沒有案底,D3 在2023年曾患上抑鬱症。

📌求情
法官收到3人代表書面求情,指仍有一人(D5)要接受審訊,打算待其審訊完才判刑,估計在明年初,查詢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距上次審訊已經4年,中間經歷上訴,發還重審、重新答辯,被告希望盡早知道自己刑期,況且D5被捕地點、案情同今日認罪3人各不同,不用一齊判刑。D2代表有同樣請求希望今天可以判刑。D3代表指因被告精神狀態不佳期望可早些知道結果,避免病情因延期惡化。
法官指3人刑期不會因還押而坐突,看不到押後判刑會有不公平。而D3還押有醫生睇相信不會影響病情。

D2求情
現年27歲,父母離異,大學畢業原打算作教師,因本案未能入職,惟過去5年未有放棄任職補習。D2去年身體健康出現毛病,未能如常照顧嫲嫲,她初中起參加聖約翰少青團,多封聖約翰監督求情信可見15年服務多過900小時。中學及大學老師對其評價也很好,本案同D2本身性格不同。從案例所見,考慮被告角色、行為希望以3年?個月作起點,重審認罪希望可以酌情扣減三份一,另外經歷數年上訴重審等程序、良好品格,有創傷後遺症等再作額外扣減。

D3求情
補充片段中D3雖然企得前但並非向前衝。重審中認罪明白一般只有25%扣減,但本案較特殊希望可作三份一扣減。被告精神受到本案影嚮也希望獲額外扣減。

D4
同樣希望重審認罪可作扣減三份一。本案首次審訊時未有盧建民上訴案例即身處現場壯大聲勢即暴動,被告選擇重審時認罪。案件過程拖延至今不是因被告造成,卻受到案件折磨至今,被告由脫罪至今心情猶如坐過山車。也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因素作額外扣減。

法官要求控方就重審認罪扣減及程序延至今日詳情提供協助。

12:47 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0930再提訊看D5審訊進度決定判刑日子,3名被告須即時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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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鍾(39) #更改保釋條件 (#0706屯門 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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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42) #審訊前覆核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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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14日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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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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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黎智英(75)🛑服刑中 與 💩大公報, 賈西平/大公報總編輯 #宣布決定 (#屈著草罵漢奸 黎指《大公報》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即欲棄保潛逃離港和對黎侮辱性稱號,因此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佈針對黎的誹謗字眼,並下令《大公報》公開致歉及就其誹謗中傷作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