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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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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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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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審訊 [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裁決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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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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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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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審訊 [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裁決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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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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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A1確診,因未完成兩針,必須完成14天隔離令至11月4日。
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開始正式答辯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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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A1確診,因未完成兩針,必須完成14天隔離令至11月4日。
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開始正式答辯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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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6/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匿名警長C (截停D12) 作供完畢
📌D12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6/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匿名警長C (截停D12) 作供完畢
📌D12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 (23) 🛑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但因為国安法,最少「判處5年監禁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爭議點落在解釋國安法中的字眼:
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指“處”是最低限度(bottom line);
第三十三條——「從輕、减輕」是有分別,「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三個條件亦已經用盡。
三位法官有在後坐相議,有對相方都有提出詢問,陳辭完畢後,首席法官表示因為議題非常重要,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 (23) 🛑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但因為国安法,最少「判處5年監禁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爭議點落在解釋國安法中的字眼:
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指“處”是最低限度(bottom line);
第三十三條——「從輕、减輕」是有分別,「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三個條件亦已經用盡。
三位法官有在後坐相議,有對相方都有提出詢問,陳辭完畢後,首席法官表示因為議題非常重要,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裁決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 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 刑事損壞 [D3,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1 & D2 在提堂時認罪,D1 判入更生中心,D2 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20
D5亦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85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D3代表: #張秀群大律師
——————
速報:
⭕️兩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候補)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裁決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 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 刑事損壞 [D3,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1 & D2 在提堂時認罪,D1 判入更生中心,D2 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20
D5亦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85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D3代表: #張秀群大律師
——————
速報:
⭕️兩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7/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談,張,吳(27-34)🛑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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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提堂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審訊 [1/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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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5/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陸(34)🛑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網上言論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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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7/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談,張,吳(27-34)🛑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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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提堂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審訊 [1/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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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5/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陸(34)🛑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網上言論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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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10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2/15]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2/15]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 - - - - - - - - - - - - - - -
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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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辯方表示D1符(37)和D2呂(42)均已準備就修訂控罪(詳情見上)作答辯,他們表示不認罪。
準備審訊:
1:控方會傳召5名證人;
2:審訊時會播放片段;
3:辯方會爭議片中人的身份,但看來與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無關,因為PW5的辨認基礎與被告容貌無關;
4:辯方會保留爭議PW5的專家身份的權利,因為看來PW5的資歷對本案的協助可能有限;和
5: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基於以上,法庭會安排一個審前覆核,處理PW5的專家身份問題,故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再訊。辯方不反對此安排。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辯方表示D1符(37)和D2呂(42)均已準備就修訂控罪(詳情見上)作答辯,他們表示不認罪。
準備審訊:
1:控方會傳召5名證人;
2:審訊時會播放片段;
3:辯方會爭議片中人的身份,但看來與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無關,因為PW5的辨認基礎與被告容貌無關;
4:辯方會保留爭議PW5的專家身份的權利,因為看來PW5的資歷對本案的協助可能有限;和
5: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基於以上,法庭會安排一個審前覆核,處理PW5的專家身份問題,故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再訊。辯方不反對此安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A1:雙方已在第一階段商討有初步結果,現進入第二階段,現階段辯方不能透露內容。
A2 及A4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A1及A3有保釋申請
15:26
現休庭,待A1法律代表呈交相同案例的判刑給法官參考。
15:59開庭
A1法律代表呈上兩個近似案例給法庭參考,最終法庭批准A1及A3保釋申請。✅
A1保釋條件:
-現金$50,000
-$40,000哥哥自簽擔保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遵守宵禁令1000-0600
-每日警署報到
A3保釋條件:
-現金$50,000
-$50,000人事自簽擔保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遵守宵禁令1000-0600
-每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 11月8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A1:雙方已在第一階段商討有初步結果,現進入第二階段,現階段辯方不能透露內容。
A2 及A4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A1及A3有保釋申請
15:26
現休庭,待A1法律代表呈交相同案例的判刑給法官參考。
15:59開庭
A1法律代表呈上兩個近似案例給法庭參考,最終法庭批准A1及A3保釋申請。✅
A1保釋條件:
-現金$50,000
-$40,000哥哥自簽擔保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遵守宵禁令1000-0600
-每日警署報到
A3保釋條件:
-現金$50,000
-$50,000人事自簽擔保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遵守宵禁令1000-0600
-每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 11月8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7/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控方證人只剩下PW5,今日開始作供。
📌PW5 偵輯警員8428吳x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主問
關於D1及D12兩人各有一份口供可以65b呈堂(D1220及D1223),庭上不會讀出,主控將引導證人作供。
🧷辨認分析經驗、方法
-2019年起駐守重案組,曾參與一些暴動案調查工作,該些案有其他警員分析辨認身份,自己從中揣摩學習,先從被捕者相片留意特徴如身形裝束,另加參考拘捕警員之口供及親自觀看片段,截圖鎖定人物再作分析,自己曾上庭作供被法庭接納。
🧷本案分析
-本案身份辨認分析工作由2019年11月開始,2份口供在今年10月7日撰寫。
D1 辨認特徴:
-廋身材、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淺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黑色斜孭袋、一把黑色縮骨遮及一頂黑色帽。
-依賴從ICable 片段P029e ,時間為16:49:04可以見到此人,畫面由第一眼見到D1至消失有7秒,庭上講出活動軌跡是由西向東跑往灣仔方向。證人指跑到相片冊上政府總部夏慤道上3棵大樹附近,CCTV截圖可見手上有縮骨遮。
D12辨認:
-主要依賴政總CCTV (D002b,)及三段網上片段分別為RFA(D025), On CC 新聞(D030d )及蘋果日報 (D028d),四片段在關鍵時間即16:48:47 從不同角度拍攝同一位置同一事件(一啡色長褲人士踎低,一白色帽人彎腰及一黑色衫褲人士正在做緊x ) ,D12在政總CCTV片段(P002b)內出現,其辨認特徵包括身材壯健、穿黑色背心露出雙臂,黑色長褲、黑色鞋鞋底有白色邊、黑色背囊及2隻白色勞工手套。證人除被告外也會對比同一時間在D12附近人士。
-政總CCTV片段002b, D12片段中走到巴士站後被遮住,七八秒之後警方衝出政總,片段可再見D12出現在畫面逃跑,期間曾跌倒地上再起身,身後數名黑色制服的人為速龍隊員上前追截。警方拍攝片段D018b 由16:48:04開始,拍到被告D12制服地上雙手反手被索上索帶。
-片段D002b及D025b 中D12之6樣特徴人士出現,行走途徑兩片一致,手中持長棍。D025b 片段中拍攝到D12同速龍小隊警員有掙扎糾纏。證人在片段截圖(D1245)圈出口供指D12曾手持之鐵棍。
-On CC新聞片段D030d,指憑D12被捕時特徵在片段認出被告,在放大截圖自己加上特徴紀錄對比。
-蘋果日報D028d片段,由海富中心拍攝到天橋下巴士站,證人口供指發現片段中男子特徵跟D12吻合,位置在巴士站兩banner中間,跟其他片段一致。證人在放大截圖圈出D12, 該人一隻鞋底有白色邊符合特徴。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
-2019年11月收到本案影片储存在外置硬碟,開始分析工作
-之後陸續收到新片段,由同事放到上述硬碟
-自己分析之截圖另外存放私人工作硬碟,會用私人筆記電腦或辦公室電腦觀看。截圖存放在word file,PW5表示理論上應該可以見到製檔或截圖日期,但檔案可能製作口供後沒保存,D1代表要求明天將私人硬碟帶到法庭。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6日 0930繼續盤問。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7/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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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控方證人只剩下PW5,今日開始作供。
📌PW5 偵輯警員8428吳x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主問
關於D1及D12兩人各有一份口供可以65b呈堂(D1220及D1223),庭上不會讀出,主控將引導證人作供。
🧷辨認分析經驗、方法
-2019年起駐守重案組,曾參與一些暴動案調查工作,該些案有其他警員分析辨認身份,自己從中揣摩學習,先從被捕者相片留意特徴如身形裝束,另加參考拘捕警員之口供及親自觀看片段,截圖鎖定人物再作分析,自己曾上庭作供被法庭接納。
🧷本案分析
-本案身份辨認分析工作由2019年11月開始,2份口供在今年10月7日撰寫。
D1 辨認特徴:
-廋身材、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淺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黑色斜孭袋、一把黑色縮骨遮及一頂黑色帽。
-依賴從ICable 片段P029e ,時間為16:49:04可以見到此人,畫面由第一眼見到D1至消失有7秒,庭上講出活動軌跡是由西向東跑往灣仔方向。證人指跑到相片冊上政府總部夏慤道上3棵大樹附近,CCTV截圖可見手上有縮骨遮。
D12辨認:
-主要依賴政總CCTV (D002b,)及三段網上片段分別為RFA(D025), On CC 新聞(D030d )及蘋果日報 (D028d),四片段在關鍵時間即16:48:47 從不同角度拍攝同一位置同一事件(一啡色長褲人士踎低,一白色帽人彎腰及一黑色衫褲人士正在做緊x ) ,D12在政總CCTV片段(P002b)內出現,其辨認特徵包括身材壯健、穿黑色背心露出雙臂,黑色長褲、黑色鞋鞋底有白色邊、黑色背囊及2隻白色勞工手套。證人除被告外也會對比同一時間在D12附近人士。
-政總CCTV片段002b, D12片段中走到巴士站後被遮住,七八秒之後警方衝出政總,片段可再見D12出現在畫面逃跑,期間曾跌倒地上再起身,身後數名黑色制服的人為速龍隊員上前追截。警方拍攝片段D018b 由16:48:04開始,拍到被告D12制服地上雙手反手被索上索帶。
-片段D002b及D025b 中D12之6樣特徴人士出現,行走途徑兩片一致,手中持長棍。D025b 片段中拍攝到D12同速龍小隊警員有掙扎糾纏。證人在片段截圖(D1245)圈出口供指D12曾手持之鐵棍。
-On CC新聞片段D030d,指憑D12被捕時特徵在片段認出被告,在放大截圖自己加上特徴紀錄對比。
-蘋果日報D028d片段,由海富中心拍攝到天橋下巴士站,證人口供指發現片段中男子特徵跟D12吻合,位置在巴士站兩banner中間,跟其他片段一致。證人在放大截圖圈出D12, 該人一隻鞋底有白色邊符合特徴。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
-2019年11月收到本案影片储存在外置硬碟,開始分析工作
-之後陸續收到新片段,由同事放到上述硬碟
-自己分析之截圖另外存放私人工作硬碟,會用私人筆記電腦或辦公室電腦觀看。截圖存放在word file,PW5表示理論上應該可以見到製檔或截圖日期,但檔案可能製作口供後沒保存,D1代表要求明天將私人硬碟帶到法庭。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6日 09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均正面。D5在香港修讀預科後, 到外國進修廚藝, 2019年回港, 從事廚師專業, 將來希望在港開設自己的餐廳, 等候審訊的兩年間反省自己當晚的衝動和不理性。D5家人及朋友均有為他撰寫求情信。
D14家庭背景複雜, 現時獨居, 曾接受至中六程度教育, 出版的推理小說曾獲獎。
D18是家庭經濟支柱, 任職屋邨物業管理, 工作表現良好。
3名被告均指他們是受到當時氣氛感染才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判斷暴動突發與否是考慮事件而非個別被告的情況。營救理大的示威者有如一支軍隊, 此事件是有預謀, 有一定計劃, 當時約有1500人參與暴動, 遠多於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 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 其中一名警員被割斷手筋。油尖旺區的地鐵停駛, 路面交通癱瘓, 學生無法上學, 店舖無法營業, 汽油彈帶給附近的人實際傷害及財物損毀, 損失無法估計。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 發生在最人煙稠密的社區中心,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三位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 但他們與示威者一起, 同意他們的行為。
法庭認為本案適合的量刑起點為5年, D5, D14, D18於訂定審期前已表達認罪意向, 應得20-25%扣減, 沒有其他扣減原因, 3位被告的刑期為45個月監禁。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均正面。D5在香港修讀預科後, 到外國進修廚藝, 2019年回港, 從事廚師專業, 將來希望在港開設自己的餐廳, 等候審訊的兩年間反省自己當晚的衝動和不理性。D5家人及朋友均有為他撰寫求情信。
D14家庭背景複雜, 現時獨居, 曾接受至中六程度教育, 出版的推理小說曾獲獎。
D18是家庭經濟支柱, 任職屋邨物業管理, 工作表現良好。
3名被告均指他們是受到當時氣氛感染才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判斷暴動突發與否是考慮事件而非個別被告的情況。營救理大的示威者有如一支軍隊, 此事件是有預謀, 有一定計劃, 當時約有1500人參與暴動, 遠多於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 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 其中一名警員被割斷手筋。油尖旺區的地鐵停駛, 路面交通癱瘓, 學生無法上學, 店舖無法營業, 汽油彈帶給附近的人實際傷害及財物損毀, 損失無法估計。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 發生在最人煙稠密的社區中心,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三位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 但他們與示威者一起, 同意他們的行為。
法庭認為本案適合的量刑起點為5年, D5, D14, D18於訂定審期前已表達認罪意向, 應得20-25%扣減, 沒有其他扣減原因, 3位被告的刑期為45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PW1督察董俊輝的作供(與拘捕D2林(35)相關),以及觀看呈堂片段。
明天將會傳召PW2。控方亦告知法庭PW3已從肺炎康復,PW3的證供會與D3羅(25)相關。
明天09:30續審。關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豁免報到。
💛感謝報料💛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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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PW1督察董俊輝的作供(與拘捕D2林(35)相關),以及觀看呈堂片段。
明天將會傳召PW2。控方亦告知法庭PW3已從肺炎康復,PW3的證供會與D3羅(25)相關。
明天09:30續審。關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豁免報到。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