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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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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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四庭 #初級偵訊 [1/7]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0/19]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審訊 [1/5] {感謝}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命令申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感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六庭 #審訊 [2/1]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命令申請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8月12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9月2日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被告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被告的不服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和刑罰獲撤銷。
______

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庭上沒有讀出上訴理據)

被告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5,000元保釋金
交出旅行證件
居於申報地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李(19)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11
================
由於原審的陳廣池法官身體不適,今日不能判刑,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9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她需繼續還押看管。

*連同獲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前的還押日子,被告已共被還押逾6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表示,本案今天作出一個提訊,因被告確診,收到隔離令,需隔離至9月8日,故今天無法進行審訊。另一方面,本案其中一個關鍵證人,PW4警員13705,負責拘捕被告和證物搜集,他的另一個角色為負責把閉路電視片段看完,而他將於9月25日移民去澳洲。

控方希望申請在他離開之前聽取他的證供。因為重新再排期5日審訊最快去到下年7月,而此證人未必會出現。所以希望法庭可以,讓此證人離開之前先聽他的證供。如果他去了澳洲後,可能要麻煩法庭,控方會根據刑事條例,75I申請用錄像方法去作供,實際是否做到都要看法庭如何處理。現時,澳洲和香港的條例不同,是一個關注點。

辯方表示,收到隔離令後已即時知會法庭,會作一個申請重訂審期。餘下的問題就是甚麼時間比較適合,考慮了控方所提出的事項,關鍵證人離開香港。辯方立場,希望所有證供一次過完成,雖然控方的方案可以考慮,但因為之後的審訊為幾個月後,故不太理想。而控方其他的提議,錄像作供也可以,雖然現在不清楚該證人之後是否會回來香港,但相信警務人員都樂意回來作供。辯方希望法庭用一個務實的態度,為本案另訂一個審期。

控方表示,一早和法庭預留了9月9日的日子,如果被告9月8日隔離完畢,可以讓被告聽取證人的證供。此外,也有其他的日子提供給法庭,法庭表示,如辯方所說,審訊為一年後,先聽取證人作供是否恰當?雖然之後可以聽取錄音的謄本,但到時要回想起證人的語氣和表情等,有點問題。

此外,除了控方所說,在證人離開前聽取口供,但都聽到有其他的方法,例如視像作供,其實法庭也可以安排。而關於香港和澳洲的法例不同,並沒有衝突。也如辯方所說,到時邀請證人回港處理也可行,法庭認為一氣呵成完成證供比較可行,否則會有很大的考慮。故此,平衡兩回事,將案件押後會比較合適。

控方表示,完全認同法庭說法,想申請用10分鐘與證人溝通,例如警方自費邀請他回港作供,法庭表示,這是他的職責來的,就算他離職。當然,法庭可以出傳票給他,傳召他上庭。
(抱歉,此部分聽不到如何處理該名證人)

法庭批准被告就隔離期間免除去警署報到,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9:30開審,預計5日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09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或偵訊案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四庭 #初級偵訊 [1/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0/1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六庭 #審訊 [2/1]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早段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辯方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得悉有關連登和telegram號召圍魏救趙等背景資料,以及政府公告和警方發放的消息。控方指該背景資料為香港人眾所週知,警方所發放的消息亦為客觀事實,和案件有關,國際媒體也有報導連登和telegram 上的消息。官指客觀資訊上的個人認知推斷留待辦方陳詞。

控方指原先有62位控方證人,就承認事實後,部份證人以65b處理。將會傳召高級警司pw22, pw25,pw26, pw27警長a5和4位設立防線警員。D2辯方律師希望傳召警員17841(現場處理檢助遺留物品警員)和pc19576 pc53259(2位交還證物警員)。

暫時D13 有一名辯方證人,D2 沒有。

官採納書面開案陳詞,今日下午會開始播放警察片段約3小時,CCTV約2個多小時(部份將會快播)。

1235完庭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續審 [2/1]

李(68)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 - - - - - - - - - - - -
(前一單案超出預期時間 )

11:17開庭
今天是辯方案情,被告選擇作供,被告68歲無業。

被告向談官要求:雖然今天有翻譯,但希望翻譯傳遞的訊息不會有錯誤,被告要求紙張同一支筆。

談官:本年4月29日約5點鐘你在那?
被告:你都知我今年68歲,咁我點記得清楚那天我在那。如果警方有視頻,段視頻又唔係假,咁我就在東涌。

談官:不過視頻今天不再係證據,你當無看過。
被告:係什麼原因將我拉到法庭呢!又有什麼證據告我犯罪呢?傳票控告我無牌奏玩樂器,又話有人投訴我當天拉二胡做成嘈音,所以告我。警員當天到場有訴我,他們接到嘈音投訴。

作為一位街頭藝術表演者,我曾經到過泰國、馬來西亞作街頭藝術表演都未曾被票控。在香港亦有很多外國人在街頭表演藝術,他們有無拿到許可證?

我有2次去辦證,但沒有成功辦理證件,令我很失望,既然係 ( 偽法律)上次判我無罪,如果今天又判我無罪,我要求賠賞我的精神損失。

當日我無阻到任何人,就算最緊忙時間都無阻到行人、我不清楚有無人停下來聽我拉二胡。

作為一位有良知嘅市民,我拉的曲可能會令到有些市民不高興,但我是搞藝術的,藝術是為人民帶來歡喜而不是鬥爭。

我不知道巴士總站是否有很多巴士和私人屋苑巴士,乘載市民去不同的地方。

星期五有法律規定不可街頭表演嗎?我當天無見到排隊的人龍打蛇餅,哪個地方是很闊落的,視頻都可以看到,但今天視頻不能呈堂。

我是隨意、無刻意揀選那個地點作為表演。有開擴音機,但無把聲浪開到最大聲,那個擴音機只得8寸喇叭,開到最大都無巴士聲大,巴士聲會蓋過二胡聲。

在這裡我再說多次,指控我這段時間我無拉緊二胡。

13:15被告作供完畢

下午(14 :30)繼續審訊(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判刑

D1:曹(21)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判刑🔥
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獲扣減1/3刑期
即時監禁6星期🔴

報告已向被告解釋並同意,內容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因應裁判官指示,辯方提交2個案例:
1. DCCC 352/2020 案
區域法院案例,考慮到規模、人數等,該案只有15分鐘非法集結,期後演變成3分鐘暴動。法官指集結無對高風險建築物、無人命傷亡,案情較CAAR 4/2020案較輕,量刑起點3個月。CAAR 4/2020一案較嚴重量刑6個月。

2. DCCC 386/2020案
該案D6與本案D1同樣21歲,集結在城市中心發生,規模與CAAR 4/2020案相約,量刑起點6個月。

本案明顯情節輕得多,只有1分鐘,控方同意被告只有10幾秒,屬次要角色。本案無警民衝突,與CAAR 4/2020案不同,本案被告無攻擊性武器在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及案情,加上報告有關教育程度部分,指被告因本案而defer一年,嚟緊係year 5。亦希望法庭考慮到上一次嘅求情,信中有非常好嘅評語,大學後希望到英國升學。
最有利判刑係短期監禁,法庭亦可考慮緩刑。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控罪無特定判刑指引,引述CAAR 3/2016案、CAAR 4/2016案及CAAR 5/2020案。本案有使用暴力,有一定部署,共有10名參與者,PW1因參與者使用的暴力受傷,考慮DCCC 352/2020、DCCC 386/2020,集結時間相對較短,使用暴力程度輕微,但不認同緩刑為合適判刑,即使監禁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後續影響,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6星期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7位被告 #20200516將軍澳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李(56)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黃(50)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阻差辦公
================
簡單背景:

在2020年5月16日,網民發起「四區和你shop」的活動。在當天約14:00時,包括本案被告的100名人士在東港城聚集,他們被指曾/帶領他人叫喊政治口號和挑釁警員,而D6和D7亦被指在被截查時襲擊警長58855(PW7)和阻礙警長58855執行職務,即協助D6逃走。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的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除D4外的被告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推論。

📌控方是否不能在最後作陳詞:

就此議題,D3和D5方提出反對。法庭認為D3和D5雖沒有作供,但有律師代表。再者,本案審訊歷時10天、多達100份證物、亦有共9名證人出庭出供,故案情有其複雜性。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可以作出陳詞,就事實和法律議題協助法庭。

📌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片段顯示有約100名人士在人群多和商鋪多的案發地點叫喊一些具威嚇性和挑釁警察的口號,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黑警死全家」和「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等。

法庭認為這約100名人士有共同目的,而他們的行為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亦令其他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况可能會惡化,這些人會繼續做出惡劣或粗暴的行為,而惡劣或粗暴的程度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甚至使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飛非法集結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故這是非法集結。

📌D1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若綜合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對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如令商戶落閘、叫口號和「上嚟拉我」)有矛盾。法庭認為PW1和PW2即使因觀察專注點有不同致口供有分歧是可理解,但他們在案發時身處的位置相近,不應就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出現這大矛盾。

撇除PW1和PW2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片段顯示D1向警員握拳頭高舉雙手。法庭認為這行為意味含糊,不代表D1有參與非法集結。

📌D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不爭的是PW3在庭上將D1錯認為D2,但PW3指D2在案發時沒有戴口罩,他亦是截停D2的警員,PW3不能就這情況作出解釋,後來亦在庭上承認現時對案發時的事的記憶模糊。再者,當PW3截停D2時,PW3並不知道D2在此前身在何方和做了甚麽,他截停D2是因D2當時跑向他。

進一步考慮,現場人流多,群眾與示威者的衣著分別不大,D2身上亦沒有裝備,東港城與D2的居所相近。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2有參與非法集結。

📌D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指他有專注觀察D3,他指D3有叫口號和作出手勢,和沒有走到百老匯。法庭指片段與他所述不符,D3並沒有做手勢,甚至曾走到PW4身後和走到百老匯,PW4的觀察有疑點。關於叫口號,PW4指D3的口罩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

撇除PW4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D3身在現場,這不代表甚麼。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3有參與非法集結。

📌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5指D4在CSL附近與約20人叫口號、拍攝和歡呼。關於叫口號,PW5指D4當時的口罩和身體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事實上,PW5後來在庭上承認他不肯定D4有叫口號。

D4的案情是她在案發時正做外賣工作,「等接單」,同時亦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她亦有工作紀錄,當時她左耳亦有戴耳機,身上也有foodpanda保溫袋。法庭認為D4當時理應知道現場情況,但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她也沒有裝備,她的證供並非不合理,控方也不能反駁D4正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4有參與非法集結。

📌D5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6 指D5在CSL附近有叫口號,且有到處移動,但PW6後來承認他只是估D5 有叫口號。再者,根據片段,PW6當時大部分時間是背對CSL,他如何觀察D5的正面存有疑點,和在現場有不少人叫口號的情況下分辨出D5的聲音。

法庭另指出D4和D5的控方案情存有不尋常之處,PW1指D4和D5在現場帶頭叫口號,但PW5和PW6均沒有此說法,然而PW5和PW6是處理D4和D5的警員,PW1是現場指揮官。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5有參與非法集結。

📌D6和D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PW7警員58855指他見到D6在場叫「黑警死全家」,而D7則叫口號。其後他們走往豐澤的方向,並在見到警察後離開,因此PW7見狀即上前表露身份並阻止他們離開。在過程中,PW7指D6打他的右上臂;而D7則推他並拉著D6的手。最後,PW7向D6噴射胡椒噴霧並在最後制服D6。

PW7指D6曾舉頭帶領他人叫口號。法庭指片段沒有顯示到情況,在場的PW3亦沒有留意到。DW2的證供指她與D6和D7逛街。法庭考慮過她們一行人在商場的路線後,不能排除DW2的說法。

有關D6打PW7的右上臂,不爭的是PW7在案發後第二天寫的記事冊寫D6打他的左上臂,法庭認為事發時PW7和D6面對面,PW7亦理應清楚記事冊內容的重要性,但出現這重大矛盾是事實。有關D7阻差辦公,法庭指照片不能顯示D7有攬/拉著D6。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6和D7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總結:

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裁定控方不能就所有控罪舉證,所有控罪撤銷

訟費申請:

D1,3,6,7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庭認為D1在當時曾在警員向人群警告時向警員作出動作,這是自招嫌疑,拒絕D1的訟費申請。至於D3,6,7,由於他們並非技術性脫罪,亦非自招嫌疑,故批准他們的訟費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續審[2/1]

李(68)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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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控方無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謝謝法官大人,今天是第幾天開庭我都唔記得啦!我對資源同時間浪費感遺憾,今次是指控我無許可證在街頭表演。在2015至2018年有幾多人申請許可證?2018年到現在一宗申請都沒有,咁係唔係我就不能做一個型式表演?

我現在想收回上午說的一句「偽法律」,法律是存在的,只係將我的表演抹殺。

至於控罪指的那段時間,控方是沒有證據證明我有罪,而我則全部否認。

備註:我非常遺憾我少少的案件都要咁長時間考慮裁決。

15:07今日審訊完畢
押後至10月3日(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方傳召 PW11 警長5522 黎浩德

🔷控方主問
19年8月21日隸屬港島重案組3B隊,當日到康怡廣場保安控制室檢取了1隻DVD光碟,內容為19年8月11日 2230 至 8月12日0030 間拍攝到康怡廣場中門的CCTV片段,即Cam9片段。(非涉案地點太古C出口) ,除此以外,再沒有於19年8月11日至21日間到訪康怡廣場控制室,亦沒有檢取過Cam8及Cam18片段。

控方呈上P179 一封警方要求康怡廣場提供案發當晚Cam9片段嘅信件,日期為19年8月15日。
PW11指該信為他草擬,其後經由案主 曾建超(音) 簽署,其後fax到康怡廣場索取片段。

信中首段主要為5522嘅資料,包括PW11的警員編號、辦公室及手提電話及案件編號。

第二段,要求康怡提供CCTV範圍,即19年8月11日2230~8月12日0030 Cam9片段。

第三段,個人資料(條例?)相關嘅嘢。

控方再呈上第二封信,發出日期為19年8月11日,內容係警方要求康怡提供8月11日晚Cam8及18日CCTV片段。

PW11解釋8月11日晚由於案件被捕人士眾多,(搜證?)唔係一隊人做晒,亦知道有警員於8月12日已檢取咗康怡廣場Cam8 Cam18片段。片段PW11亦於12至21日間睇過,確實日期應該接近12號多啲。

控方開始就Cam9深入題問。
劉官立即阻止:cam9同件案有咩關系? 今日我起碼要完成2個證人!
控方表示再無提問。

🔸盤問
(後補)

由於處理臨時證物PP112(Cam18) ,PP113(Cam8) 爭議的證人經已完成作供,控方要求法庭批准讓曾為PW2(康怡保安)錄口供的警員8964進入庭內協助控方。 辯方不反對,控方要求獲批。

===========================

傳召 PW12  警長 52774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總部第三訓練隊,當晚身穿深藍速龍制服。案發當晚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山道東行線時留意到對面行車線有示威集結。PW12稱警車受到雷射光照射及投擲硬物,其後PW12從通訊機收到收到總督察命令折返往太古C出口。

PW12坐嘅警車距離人群50米外停下,遠距離見多人正跑向C出口。一名白衫男子(不爭議係D4) 同袍捉到,PW12上前協助
撳低D4,並在警方急救員PC6274協助下上手銬。控制D4後,在安全情況下帶D4上警車,並在警車上向21803交收D4及其隨身物品。

🔸盤問:
(後補)

案件將於 9月19日 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2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黃之鋒,譚文豪,譚得志,郭家麒,楊岳橋(24-59) 🛑譚得志因另案服刑中;譚文豪,郭家麒,楊岳橋已還押逾18個月;黃之鋒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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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唐,譽(24-31) #審訊前覆核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20200630柴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馮(21-26)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顧,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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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11:30
👤蔡(19) #提堂 (#20200701灣仔 違反公安條例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警隊條例(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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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未 知 詳 情 )
🕤09:30
👤文(31)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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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3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2/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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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2]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黃之鋒,譚文豪,譚得志,郭家麒,楊岳橋(24-59)…»
【09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2/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3/30]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轉介文件

🕤14: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前覆核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9金鐘 #提訊

A1張(21) / A5馮(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案件在2022年8月23日裁決,由於A1和A5因健康問題未能出庭應訊,因此今日出庭。

裁決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0

================

09:54 開庭
宣佈判刑會在2022年9月9日10:00進行,然後叫辯方在8號交求情書面陳詞,兩名被告還押。

10:37 完庭

被告向親友做出心心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新案件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方
- 被告毋須答辯,申請押後案件至11月28日作進一步調查,並反對被告保釋。

- 作出一系列保釋申請。

未完,裁判官押後至14:30同庭再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早段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葉官不批准d2辯方律師有關刪除部份「承認事實」的申請

(根據獨立媒體的報道,有關申請內容如下:

…今早開庭時控辯雙方已確認及讀出承認事實,惟下午陳的代表大律師提出申請,指陳記起承認事實中提及的防毒面具是掛在他的頸上,而非戴在面上。辯方解釋,陳當年只有18歲,是首次被捕,當時感到驚恐;又提到陳在午飯時間對比相關片段後,發現自己今早是「在記憶有誤下確認承認事實」,故希望申請刪除有關字眼。
控方表明反對,指陳今早已在公開法庭上確認有關事實,是具約束性、結論性,並表示將呈上有關案例。
暫委法官葉啟亮則指,法庭於昨日及今早的審訊已處理承認事實,陳一直有法律代表,認為辯方有合適的機會及時間處理,並非在有誤會的情況下作出承認事實。惟他仍將有關申請押後至下週一,予時間控辯雙方準備有關案例… )

—————————————

控方播放p6(4)
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時間為2254,控方指見到警方防線因示威者而後退的情況。

控方播放另一片段
時間為2311,控方指見到警方防線因示威者而再次後退的情況。暴動尾聲階段,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推

控方播放p7(4) & (5)
-由南行線警員拍攝
時間為2254-2328

1245完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35]
👥8名被告 #0829深水埗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在上述被告中,A3承認兩項控罪。法庭下令將A3的判刑留待審訊完畢後處理。在侯判期間,A3需還押懲教看管。根據A3承認的案情,A3曾在案發當日的22:12時,在案發地點附近呼叫「光時」口號,以及於基隆街至大南街交界用鐳射筆照向警署。此外,在23:32時,當A3從欽州街向大南街方向行走期間,有5名有重裝備的人投擲硬物,其後跑回欽州街和桂林街的方向。

在今早的聆訊,控方已讀出開案陳詞。在下午的聆訊,則會集中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2/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傅悅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9:33開庭
鄭官:對D1在上一庭質疑控罪違憲,今天裁定合憲。
D1即時申請終止聆訊,有書面陳詞,但需時影印,鄭官同意因此休庭。

10:01開庭
鄭官:確定控方收到文件,控方亦準備好,鄭官批准審理D1終止聆訊申請。

D1煽動罪行是一條超過八年的陳年舊法,按照香港法律,律政司是沒有資格提出這個審訊。
港版國安法是新法,國安法全國通行,有凌駕性,應用有港版國安的煽動,而不是用陳年舊法刑事煽動來告我。
不符合港版國安法的煽動,有三類:顛覆國家、分裂國家、同恐怖活動,才是危害國家,所以應該要終止聆訊。

鄭官表示:聽完D1口頭陳述(不明日)掌握不到,叫D1再解釋。
D1:按照條例,大家都知道撇除1952年香港政府告大公報社長普敦之後就無人用過,而家再引用返那個時候,是因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基本法23條其中煽動叛亂這個是無法例。

鄭官表示聽完還是理解不到,鄭官批准休庭30分鐘給D1寫大綱。

11:02開庭
鄭官對D1陳詞明白的有:國安法有凌駕性、陳年舊法,有新法就無需要用舊法例。

D1讀出陳詞大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在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訂明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
1)刑事煽動與國安法煽動不一致
2)應用香港國安法的煽動
3)控方是根據刑事罪行10(A)(B)
4)基於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
5)控罪應用香港煽動罪行以外
6)繼續以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為本人法律依據
7)因此應該終止聆訊
8)本人應該無罪釋放

鄭官聽完還是不明白
D1再次解釋,已有新法律,不應該再停留在舊法律。我以經被還押近5個月,經過10次保釋申請,對本人做成不公,是以不信我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佢絕保釋申請,對本人不公,希望法官大人終止聆訊。

鄭官:D1有二次申請終止聆訊,本席始終不明白二次申請的理據,用哪條法律告是控方的決定,本席拒絕今次終止聆訊申請。

控辯雙方達成的確認事實:
D2確認在鄒幸彤案以公眾人士旁聽,旁聽席約有100人 。
有一段在法庭內的錄音
被告在家被捕時,她說我知呀!我有去呀!

休庭10分鐘

12:11開庭
PW1 警員9161張柏榮(音)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在國家安全處工作

播放本年1月4日鄒幸彤六四維園案裁決,在三庭內的錄音,PW1將這段錄音轉成文字打出嚟

接受D1盤問:
D1發現錄音謄本有幾處錯漏

13:05上午審訊完訊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4:45開庭

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裁判官考慮2~3分鐘,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被告須還押至11月28日09:30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