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 控方片段補充:
求情前,控方播放警方拍攝的現場片段,畫面初時平靜,不時有雷射光束射向警方。及後警方向前推進並發射不下百次子彈(催淚及其他),推進過後,地面只剩火光點點。半晌,畫面遠處火光熊熊,逼使警方猛然後退。
火勢持續一段長時間,火焰最高達至五米。持鏡警員率先退後,故無法敘述畫面所示,前方警員亦節節後退,棄守大道,往橫街推進,並在行人路上截捕示威者。
三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不打算申請背景報告,但謝官想參考故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各辯方律師已交上書面求情,口頭補充將於下次進行。
‼️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半作進一步求情,及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半判刑。各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敎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 控方片段補充:
求情前,控方播放警方拍攝的現場片段,畫面初時平靜,不時有雷射光束射向警方。及後警方向前推進並發射不下百次子彈(催淚及其他),推進過後,地面只剩火光點點。半晌,畫面遠處火光熊熊,逼使警方猛然後退。
火勢持續一段長時間,火焰最高達至五米。持鏡警員率先退後,故無法敘述畫面所示,前方警員亦節節後退,棄守大道,往橫街推進,並在行人路上截捕示威者。
三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不打算申請背景報告,但謝官想參考故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各辯方律師已交上書面求情,口頭補充將於下次進行。
‼️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半作進一步求情,及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半判刑。各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敎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辯方主問PW8
於片段25秒時,有否留意另外一位同事有遠離火堆?PW8同意。
唯獨PW8自己行近火堆,用腳踢火堆,將火堆雜物踢往後巷上。PW8同意。
辯方指於主問盤問期間,PW8曾經說越過火堆時步步為營,但用腳踢火種,而且主動行近,其實並不是步步為營。PW8不同意,其指踢火種目的為防止火堆中的汽油彈與卡式石油氣罐一起繼續燃燒,避免對其他同事造成危險,同時擔心發生爆炸後,斷絕後巷之間連接,造成危險。
辯方指出踢往後巷雜物,附近位置有門,而且有電表房,會否令到環境更加危險?PW8不同意。
閉路電視片段03:47:25中可見警員已經過了巷尾,進入左邊小巷,之後先見番D18?PW8同意。
辯方指出於截圖1,時間為03:46:53。可以見到D18已經離開視線超過30秒。?PW8同意。
辯方再指出,於主問盤問期間,亦曾經問過相同問題,當時PW8指出只有10秒時間離開視線,片段與你口述有很大的偏差。PW8表示偏差大小見仁見智,當時只是憑內心數。最後PW8認同實際時間為30秒。
當PW8左轉小巷,並重新遇見D18之前,期間有30秒離開視線,未必於H8後巷見到該位人士。PW8表示不排除此可能性。
辯方綜合盤問,實情為PW8及其同事,於嘉蘭圍後巷首時,其實所有人已跑離後巷,所以冇可能見到有人縱火。PW8不同意。
PW8去到巷尾,轉彎後才見到有人聚集。PW8不同意。
沒有三個人於後巷縱火。PW8不同意。
D18沒有回頭衝向你。PW8不同意。
追捕D18期間並沒有表明「警察咪走」。PW8不同意。
1137休庭
1153開庭
D18律師繼續盤問PW8
當PW8成功制服D18並上手銬,其後快速搜身及其背包。此目的為檢查D18有沒有攜帶武器,令其有機會傷害警察及其他人。
辯方提出PW8心中有沒有預期找到的物品?PW8表示沒有預期,但其職責需要避免拘捕者身上藏有危險品。
辯方指出一開始先上手扣,其後再除低,將背囊拿下來,並搜查背包中的物品。PW8同意,並且補充第一次上金屬手銬,其後再除低,將背囊拿下來搜查,隨後再上塑膠手扣。
辯方詢問有沒有將背包還給D18?PW8指出將背包轉交給刑偵同事6813。
PW8在背包中找到四樣危險品,包括錘仔、鐵鉗、手鋸、水喉鉗。並且攤在地上點算,於D18面前做這件事。
辯方詢問為何要攤在地上點算?PW8回答因為方便快速,而且可以令D18自己觀察到整件事情發生。
辯方有詢問是否親自搜查背包。PW8回答是
辯方詢問背包有沒有其他東西?PW8回答有身份證明文件及電話,但不是在其身上找到,而是在背包裏面。
辯方繼續詢問除了以上六樣嘢之外有沒有其他物件?PW8回答沒有印象,但相信有其他物品。
辯方指出會包裝所有物品應該有過目,有沒有將所有物品進行點算?PW8回答沒有。
PW8沒有記錄其他物品,認為與案情沒有很大關係。
辯方此時呈上證物P254油漆,P255生理鹽水予PW8查看。並詢問有沒有印象在背包看見這兩樣東西?PW8回答沒有。同時同意兩件證物均有一定重量,但沒有印象背包的重量,因為放在地上。然後辯方繼續呈上P253索帶給PW8,PW8沒有印象曾經看見這個證物。辯方其後提出索帶及生理鹽水是不是在非法集結示威人士當中經常管有以上裝備?PW8表示某些示威者會擁有。
辯方其後繼續詢問制服D18有沒有懷疑其參與暴動?PW8回答有。搜查背包時,你已經理解背包內的物品為本案有關證物?PW8回答是。辯方其後追問既然搜查背包,又沒有留意兩件物品,是不是背包上沒有這兩樣東西?PW8表示不排除這個可能性。PW8沒有特別記得這兩樣東西,只是因為當時只是想搜查造成危險的物品。
其後辯方推論,根本沒有發生搜查背囊這件事,只是PW8在路上隨便執一個背囊及四件物品。以上PW8均表示不同意。
D18被制服時候身上有頭盔、豬嘴、眼罩以及手套。但PW8沒有印象最後是不是一併放入背包。
辯方其後說出D18說法,PW8在路上隨便執一個背囊及四件物品,沒有在其面前對背包進行搜查、制服的時候D18身上沒有穿裝備、這些裝備本身在背包裏面或者掛在出邊、解開D18手套不是為了解開背包,反而是為了將執來的背包放在他身上。以上說法PW8均表示不同意。
PW8拘捕D18期間沒有宣布警誡,拘捕之後PW8才向D18發問。以上說法PW8表示同意。
辯方提出為何查問之前不宣布拘捕?PW8回應指這是個人習慣,習慣最後先拘捕。
部分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辯方主問PW8
於片段25秒時,有否留意另外一位同事有遠離火堆?PW8同意。
唯獨PW8自己行近火堆,用腳踢火堆,將火堆雜物踢往後巷上。PW8同意。
辯方指於主問盤問期間,PW8曾經說越過火堆時步步為營,但用腳踢火種,而且主動行近,其實並不是步步為營。PW8不同意,其指踢火種目的為防止火堆中的汽油彈與卡式石油氣罐一起繼續燃燒,避免對其他同事造成危險,同時擔心發生爆炸後,斷絕後巷之間連接,造成危險。
辯方指出踢往後巷雜物,附近位置有門,而且有電表房,會否令到環境更加危險?PW8不同意。
閉路電視片段03:47:25中可見警員已經過了巷尾,進入左邊小巷,之後先見番D18?PW8同意。
辯方指出於截圖1,時間為03:46:53。可以見到D18已經離開視線超過30秒。?PW8同意。
辯方再指出,於主問盤問期間,亦曾經問過相同問題,當時PW8指出只有10秒時間離開視線,片段與你口述有很大的偏差。PW8表示偏差大小見仁見智,當時只是憑內心數。最後PW8認同實際時間為30秒。
當PW8左轉小巷,並重新遇見D18之前,期間有30秒離開視線,未必於H8後巷見到該位人士。PW8表示不排除此可能性。
辯方綜合盤問,實情為PW8及其同事,於嘉蘭圍後巷首時,其實所有人已跑離後巷,所以冇可能見到有人縱火。PW8不同意。
PW8去到巷尾,轉彎後才見到有人聚集。PW8不同意。
沒有三個人於後巷縱火。PW8不同意。
D18沒有回頭衝向你。PW8不同意。
追捕D18期間並沒有表明「警察咪走」。PW8不同意。
1137休庭
1153開庭
D18律師繼續盤問PW8
當PW8成功制服D18並上手銬,其後快速搜身及其背包。此目的為檢查D18有沒有攜帶武器,令其有機會傷害警察及其他人。
辯方提出PW8心中有沒有預期找到的物品?PW8表示沒有預期,但其職責需要避免拘捕者身上藏有危險品。
辯方指出一開始先上手扣,其後再除低,將背囊拿下來,並搜查背包中的物品。PW8同意,並且補充第一次上金屬手銬,其後再除低,將背囊拿下來搜查,隨後再上塑膠手扣。
辯方詢問有沒有將背包還給D18?PW8指出將背包轉交給刑偵同事6813。
PW8在背包中找到四樣危險品,包括錘仔、鐵鉗、手鋸、水喉鉗。並且攤在地上點算,於D18面前做這件事。
辯方詢問為何要攤在地上點算?PW8回答因為方便快速,而且可以令D18自己觀察到整件事情發生。
辯方有詢問是否親自搜查背包。PW8回答是
辯方詢問背包有沒有其他東西?PW8回答有身份證明文件及電話,但不是在其身上找到,而是在背包裏面。
辯方繼續詢問除了以上六樣嘢之外有沒有其他物件?PW8回答沒有印象,但相信有其他物品。
辯方指出會包裝所有物品應該有過目,有沒有將所有物品進行點算?PW8回答沒有。
PW8沒有記錄其他物品,認為與案情沒有很大關係。
辯方此時呈上證物P254油漆,P255生理鹽水予PW8查看。並詢問有沒有印象在背包看見這兩樣東西?PW8回答沒有。同時同意兩件證物均有一定重量,但沒有印象背包的重量,因為放在地上。然後辯方繼續呈上P253索帶給PW8,PW8沒有印象曾經看見這個證物。辯方其後提出索帶及生理鹽水是不是在非法集結示威人士當中經常管有以上裝備?PW8表示某些示威者會擁有。
辯方其後繼續詢問制服D18有沒有懷疑其參與暴動?PW8回答有。搜查背包時,你已經理解背包內的物品為本案有關證物?PW8回答是。辯方其後追問既然搜查背包,又沒有留意兩件物品,是不是背包上沒有這兩樣東西?PW8表示不排除這個可能性。PW8沒有特別記得這兩樣東西,只是因為當時只是想搜查造成危險的物品。
其後辯方推論,根本沒有發生搜查背囊這件事,只是PW8在路上隨便執一個背囊及四件物品。以上PW8均表示不同意。
D18被制服時候身上有頭盔、豬嘴、眼罩以及手套。但PW8沒有印象最後是不是一併放入背包。
辯方其後說出D18說法,PW8在路上隨便執一個背囊及四件物品,沒有在其面前對背包進行搜查、制服的時候D18身上沒有穿裝備、這些裝備本身在背包裏面或者掛在出邊、解開D18手套不是為了解開背包,反而是為了將執來的背包放在他身上。以上說法PW8均表示不同意。
PW8拘捕D18期間沒有宣布警誡,拘捕之後PW8才向D18發問。以上說法PW8表示同意。
辯方提出為何查問之前不宣布拘捕?PW8回應指這是個人習慣,習慣最後先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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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繼續控方盤問D4
詳細請按此
⏺無覆問
法官:你件黑T係長袖定短袖?
短袖
📌法官想睇返片裡是否有D4,叫D4除口罩比法官認樣
法官在影片中睇到D4
D4作供完畢,以上為D4的案情。
-------------------------
D6清楚他的權利,他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以上為D6的案情
-------------------------
控方呈上D5父母出入境紀錄作控方證物,一份係李先生,一份係洪小姐。
控辯雙方以刑事程序65B呈上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主要關於吐露港的交通。(針對D5)
控方證人PW55張章X,證物P298,一個1600發出的消息,運輸署宣佈因事故封閉吐露港來回中大的道路(針對D5)
另有三個有關段落,都是指出2019年11月16號的交通情況。(針對D5)
(D5辯方大律師要求提出)2019年11月16日11:53 am 運輸署發出的公告沒有提及吐露港堵塞。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想申請星期六再開庭,但法官認為星期六開庭會影響很多人,如非必要不希望星期六開庭。
休庭10分鐘供控辯雙方商議時間。控辯雙方未能商討出星期六以外的日子
法官:結案陳詞唔好諗住慳時間,吓吓都截圖,你截圖同我睇片唔一樣。你哋想早closing,我都要時間睇7份嘢架。
D4大律師要10月才回港
法官:D4大律師你話你可以交由你嘅事務律師口述,但咁對你嘅客人唔公平。拖到10月又對其他人唔公平。即係8月13日係唯一一日啦!如果我睇唔切7份,麻煩你哋到時準備詳細嘅口述陳詞。
法官:D4大律師,裁決你係咪會到場?
D4大律師:我可以交由我嘅事務律師到場
法官:有咩特別原因點都就唔到?
D4大律師:我事務上嘅一啲考慮
法官大大大大大大嘆氣中
-------------------------
2022年8月13日 09:30再開庭,控方7月29日前交結案陳詞,辯方8月5日前交結案陳詞
⏺D1 & D6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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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控方盤問D4
詳細請按此
⏺無覆問
法官:你件黑T係長袖定短袖?
短袖
📌法官想睇返片裡是否有D4,叫D4除口罩比法官認樣
法官在影片中睇到D4
D4作供完畢,以上為D4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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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清楚他的權利,他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以上為D6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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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D5父母出入境紀錄作控方證物,一份係李先生,一份係洪小姐。
控辯雙方以刑事程序65B呈上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主要關於吐露港的交通。(針對D5)
控方證人PW55張章X,證物P298,一個1600發出的消息,運輸署宣佈因事故封閉吐露港來回中大的道路(針對D5)
另有三個有關段落,都是指出2019年11月16號的交通情況。(針對D5)
(D5辯方大律師要求提出)2019年11月16日11:53 am 運輸署發出的公告沒有提及吐露港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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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想申請星期六再開庭,但法官認為星期六開庭會影響很多人,如非必要不希望星期六開庭。
休庭10分鐘供控辯雙方商議時間。控辯雙方未能商討出星期六以外的日子
法官:結案陳詞唔好諗住慳時間,吓吓都截圖,你截圖同我睇片唔一樣。你哋想早closing,我都要時間睇7份嘢架。
D4大律師要10月才回港
法官:D4大律師你話你可以交由你嘅事務律師口述,但咁對你嘅客人唔公平。拖到10月又對其他人唔公平。即係8月13日係唯一一日啦!如果我睇唔切7份,麻煩你哋到時準備詳細嘅口述陳詞。
法官:D4大律師,裁決你係咪會到場?
D4大律師:我可以交由我嘅事務律師到場
法官:有咩特別原因點都就唔到?
D4大律師:我事務上嘅一啲考慮
法官大大大大大大嘆氣中
-------------------------
2022年8月13日 09:30再開庭,控方7月29日前交結案陳詞,辯方8月5日前交結案陳詞
⏺D1 & D6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Telegraph
#1118理大 #審訊 [16/14]
⏺繼續控方盤問D4 👉我向你指出你所在嘅位置,你只會睇到暢運道天橋上嘅位置,唔會睇到南橋嘅位置 不同意 👉就北橋,你只會睇到北橋頂部嘅位置,唔會睇到行人路嘅位置 不同意 👉如果你真係想去,你會嘗試行去南橋到北橋 不同意,我係見到北橋入面,南橋被堵塞,而且示威者係行上面嘅,所以我無利 媽咪再試多次喺正門走唔走到,走唔到就到,一開始匿埋嘅時間約1800,唔肯定,無睇錶。 入咗F、G、H、J座嘅一間房可以匿埋,等爸爸過嚟,爸爸由佐敦過嚟,唔清楚匿咗幾耐。匿埋時有睇新聞,透過Crystal部手機睇直播片段,見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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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1]
[2022.07.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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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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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7/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15:0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黃(24)🛑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裁決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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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已還押6日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0
👤陳(29) #續審 [2/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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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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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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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1]
[2022.07.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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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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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7/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15:0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黃(24)🛑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裁決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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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已還押6日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0
👤陳(29) #續審 [2/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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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0: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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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3)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 大律師
========
關大律師申請盡早處理案件,因為被告將會承認第3,4項控罪,而第5項控罪將會存檔法庭,再繼續還押好有可能刑期已服完。
關大律師指就承認控罪的陳詞已書面存入法庭,如果屆時審訊(D4審訊已定於本年9月26日)及判刑法官並非郭偉健,則控辯雙方同意封存該陳詞,直至法官再有另外指示。若審訊及判刑法官是郭偉健,辯方有可能申請法官避席。郭偉健指誰是審訊法官仍有很多未知之數。
辯方陳詞指 暴動 及 有意圖而傷人 的罪責是完全重疊,因為承認暴動的原因是因為傷人。(暴動時間由傷人果刻開始)
所以刑期應同期執行。
控方陳詞則指暴動與有意圖而傷人是兩個不同時段的情況。(暴動時間早於傷人時間開始)
郭偉健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但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機會已從協助或鼓勵其他人而干犯暴動罪,是有可能的。
而且警方在觀塘海旁的海底找到一個袋,內有很多證物,包括當日衣褲,30公分長的刀,2支被削尖的鐵枝,及控方指稱用以傷人的軍刀。而警方於包著的報紙上找到被告的4個指紋。這些不只有機會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還是判刑時的加刑因素。
這是郭偉健代入主審法官立場去提出的關注點,希望控辯雙方為此有所準備,並於2022年8月5日審前覆核時向主審法官陳詞。
由於辯方未必能於8月5日出席審前覆核(之前法官命令此日只是D4的審前覆核),故將與控方商討後,於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告之法庭,就上述關注點的交代。
如郭偉健認為該交代仍有問題要處理,辯方則須派代表出席8月5日的審前覆核(或另定日子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3)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 大律師
========
關大律師申請盡早處理案件,因為被告將會承認第3,4項控罪,而第5項控罪將會存檔法庭,再繼續還押好有可能刑期已服完。
關大律師指就承認控罪的陳詞已書面存入法庭,如果屆時審訊(D4審訊已定於本年9月26日)及判刑法官並非郭偉健,則控辯雙方同意封存該陳詞,直至法官再有另外指示。若審訊及判刑法官是郭偉健,辯方有可能申請法官避席。郭偉健指誰是審訊法官仍有很多未知之數。
辯方陳詞指 暴動 及 有意圖而傷人 的罪責是完全重疊,因為承認暴動的原因是因為傷人。(暴動時間由傷人果刻開始)
所以刑期應同期執行。
控方陳詞則指暴動與有意圖而傷人是兩個不同時段的情況。(暴動時間早於傷人時間開始)
郭偉健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但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機會已從協助或鼓勵其他人而干犯暴動罪,是有可能的。
而且警方在觀塘海旁的海底找到一個袋,內有很多證物,包括當日衣褲,30公分長的刀,2支被削尖的鐵枝,及控方指稱用以傷人的軍刀。而警方於包著的報紙上找到被告的4個指紋。這些不只有機會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還是判刑時的加刑因素。
這是郭偉健代入主審法官立場去提出的關注點,希望控辯雙方為此有所準備,並於2022年8月5日審前覆核時向主審法官陳詞。
由於辯方未必能於8月5日出席審前覆核(之前法官命令此日只是D4的審前覆核),故將與控方商討後,於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告之法庭,就上述關注點的交代。
如郭偉健認為該交代仍有問題要處理,辯方則須派代表出席8月5日的審前覆核(或另定日子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1024 休庭至1100 鄭官參考其他人判案書
1100 D5代表作進一步求情,鄭官指需時考慮,下午3:00作判刑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1024 休庭至1100 鄭官參考其他人判案書
1100 D5代表作進一步求情,鄭官指需時考慮,下午3:00作判刑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2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2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提堂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09:38] 開庭
控方表示上次申請押後係要等政府化驗所報告,現在已經有,證明所檢獲嘅弩係屬於火器,法例規定拉力少於6公斤,而該批弩嘅拉力係介乎17~37公斤,會申請押後,等候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辯方不反對押後。
D1 無保䆁申請。
D2 申請保釋,已經呈交陳辭。
裁判官考慮後,指D2未能令法庭信納唔會再犯,不批准D2保䆁。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1日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提堂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09:38] 開庭
控方表示上次申請押後係要等政府化驗所報告,現在已經有,證明所檢獲嘅弩係屬於火器,法例規定拉力少於6公斤,而該批弩嘅拉力係介乎17~37公斤,會申請押後,等候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辯方不反對押後。
D1 無保䆁申請。
D2 申請保釋,已經呈交陳辭。
裁判官考慮後,指D2未能令法庭信納唔會再犯,不批准D2保䆁。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1日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司法覆核
👤鄒幸彤 🛑因另案服刑中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方(代表鄒幸彤):#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司長): #馬嘉駿資深大律師
司法覆核申請狀四項申請理據: 鄒幸彤Facebook
——————————————————
【10:03】
仲未開庭,連冷氣都未開...
【10:04】
開庭,李官著答辯方先開始陳詞,再由申請方逐一回應。
【11:50】
休庭十分鐘。
【12:10】
開庭,答辯方繼續陳詞。
【13:18】
休庭,判決書會於原本案件的下個提訊日(9月2日)或之前發放。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司法覆核
👤鄒幸彤 🛑因另案服刑中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於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方(代表鄒幸彤):#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司長): #馬嘉駿資深大律師
司法覆核申請狀四項申請理據: 鄒幸彤Facebook
——————————————————
【10:03】
仲未開庭,連冷氣都未開...
【10:04】
開庭,李官著答辯方先開始陳詞,再由申請方逐一回應。
【11:50】
休庭十分鐘。
【12:10】
開庭,答辯方繼續陳詞。
【13:18】
休庭,判決書會於原本案件的下個提訊日(9月2日)或之前發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判決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 罪名成立❗️
裁判官好仔細作兩方面考慮,法律上講述古如何觸犯法例條文,反覆引證控方無須舉證煽動必須有武力,又指出示威棺材上每句所引起對國家的危害、煽動市民,共產黨在中國憲法中有特殊地位,雖然今次嘅控罪係一個世紀前嘅法例,但立法目的係保護國家安全,司法要與時並進;辯方以第200章第9(2)條作抗辯亦不成立;執行上經過終審法院的四個步驟指引,出嘅結論係罪名成立。(裁判官講咗45分鐘,好詳細,直播員不材,加上法庭無開咪,抄唔切,歡迎補充)
古聞判後辭退律師,自行求情:
由呢刻開始,我要做三件事:1. 配合法庭作出嘅裁決,積極面對;2. 積極配合瑪嘉烈醫院對我嘅醫治;3. 積極配合懲教署,對坐監嘅安排。
有咗國安法之後,中國政府消滅民主自由,斬草除根大開殺戒,因為害怕民主自由,所以要消滅。
官:聽咗一部份,求情陳辭唔係俾你爭執、辯論,唔好將政治帶入法庭,法庭政治化係好得人驚,會無司法獨立,可以講案件同你有關嘅事項,法庭有底線,唔好將政治帶入嚟。
古:示威遊行、侮辱國旗,坐咗13次監,民主運動唔介意做鬥士,唔介意做勇士,唔介意做烈士,因為中國政府對政治犯、良心犯、異見人士、學者、教授、宗教領袖,作秘密拘捕、秘密關押、秘密審訊,判刑十年,相對於維權律師,付出微不足道,行嘅路唔會後悔,屢敗屢戰,法官判刑時唔使同情我、唔使可憐我,坐監越坐越聰明,最後,民主人權高於一切。
裁判官小休作考慮。
裁判官稱席前有求情資料,有被告嘅刑事定罪紀錄,背景報告,被告在庭上親自陳述,個人立場,犯案原因,個人理念等,犯案原因、堅持立場、不惜代價,呢部份唔會列入判刑因素唔會影響判刑。
企圖煽惑罪係防範性,不能忽略:1. 犯案原因;2. 物品內容;3. 受煽動人數;4. …. 。根據案情受煽動人數唔多,連多年來嘅戰友都藉詞推搪,最後單獨行事。堅持不惜代價,呢樣不影響判刑,健康嘅因素,犯案時已經存在,無減刑因素,事件嚴重阻嚇性刑罰係恰當嘅,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扣減,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判決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 罪名成立❗️
裁判官好仔細作兩方面考慮,法律上講述古如何觸犯法例條文,反覆引證控方無須舉證煽動必須有武力,又指出示威棺材上每句所引起對國家的危害、煽動市民,共產黨在中國憲法中有特殊地位,雖然今次嘅控罪係一個世紀前嘅法例,但立法目的係保護國家安全,司法要與時並進;辯方以第200章第9(2)條作抗辯亦不成立;執行上經過終審法院的四個步驟指引,出嘅結論係罪名成立。(裁判官講咗45分鐘,好詳細,直播員不材,加上法庭無開咪,抄唔切,歡迎補充)
古聞判後辭退律師,自行求情:
由呢刻開始,我要做三件事:1. 配合法庭作出嘅裁決,積極面對;2. 積極配合瑪嘉烈醫院對我嘅醫治;3. 積極配合懲教署,對坐監嘅安排。
有咗國安法之後,中國政府消滅民主自由,斬草除根大開殺戒,因為害怕民主自由,所以要消滅。
官:聽咗一部份,求情陳辭唔係俾你爭執、辯論,唔好將政治帶入法庭,法庭政治化係好得人驚,會無司法獨立,可以講案件同你有關嘅事項,法庭有底線,唔好將政治帶入嚟。
古:示威遊行、侮辱國旗,坐咗13次監,民主運動唔介意做鬥士,唔介意做勇士,唔介意做烈士,因為中國政府對政治犯、良心犯、異見人士、學者、教授、宗教領袖,作秘密拘捕、秘密關押、秘密審訊,判刑十年,相對於維權律師,付出微不足道,行嘅路唔會後悔,屢敗屢戰,法官判刑時唔使同情我、唔使可憐我,坐監越坐越聰明,最後,民主人權高於一切。
裁判官小休作考慮。
裁判官稱席前有求情資料,有被告嘅刑事定罪紀錄,背景報告,被告在庭上親自陳述,個人立場,犯案原因,個人理念等,犯案原因、堅持立場、不惜代價,呢部份唔會列入判刑因素唔會影響判刑。
企圖煽惑罪係防範性,不能忽略:1. 犯案原因;2. 物品內容;3. 受煽動人數;4. …. 。根據案情受煽動人數唔多,連多年來嘅戰友都藉詞推搪,最後單獨行事。堅持不惜代價,呢樣不影響判刑,健康嘅因素,犯案時已經存在,無減刑因素,事件嚴重阻嚇性刑罰係恰當嘅,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扣減,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5天🛑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前言:
作為背景,被告最近在香港入境時被捕,並在2022年7月6日被控告一項暴動罪,不過由於他正隔離,裁判官梁雅忻在本案初次聆訊時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提堂,期間被告需要交由懲教看管。
今日聆訊簡要:
主控官表示由於被告要隔離直至7月20日,故他今天不能出庭。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09:30提堂,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5天🛑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前言:
作為背景,被告最近在香港入境時被捕,並在2022年7月6日被控告一項暴動罪,不過由於他正隔離,裁判官梁雅忻在本案初次聆訊時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提堂,期間被告需要交由懲教看管。
今日聆訊簡要:
主控官表示由於被告要隔離直至7月20日,故他今天不能出庭。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09:30提堂,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控辯雙方為證人相關事宜庭外相議,要押到10:10 開庭。
控方傳召第13證人, 證人為駱女警長12010
控方主問
證人時任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 2019年8月29日1500 開始當值, 到8月30日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其後 警長34824 安排其負責兩位被捕人, 其中一位為D1, 0100時, 於長沙灣警署,接收由14799 (控方第5證人), 檢取回來的物品, 數量眾多, 包括其裝備及個人物品, 其中有一支銀色鐳射筆, 約9CM, 其中一面有匙扣, 有"DANGER LASER BIOBE, 630-650 nm , output <10mW "字樣, 為控方證物P1; 其後於2019/08/31 0500 時, 把證物由證物櫃拿出, 交予34824;
辯方盤問
質疑同一日的另外一位被捕人(非此案)的證物記錄, 證物的口供要到2019/11/27 才錄取, 質疑案件數量及其口供準確性, 12010回答, 因其於此案前後均沒有處理其他有關鐳射筆的案件, 另外辯方亦質疑以目測及手指粗略估計此鐳射筆長8-9cm 的準確性; 辯方律師亦質疑證物櫃的鎖匙亦有另一警長持有 ;
傳召第14證人 張警長34824
控方主問
亦為西9龍總區重案組, 2019/08/30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並由12010 檢獲D1 的證物,包括一張八達通卡, 而每個大膠袋有放一張黃色A4紙, 並寫上被告人姓名, 其後將證物交予 53555, 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律師問及, 警長有否拆開及點算物品, 警長回答有, 而證物口供於2019/11/27 於東九龍警署錄取.
11:10 休庭, 主控在下午有事, 明日續審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控辯雙方為證人相關事宜庭外相議,要押到10:10 開庭。
控方傳召第13證人, 證人為駱女警長12010
控方主問
證人時任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 2019年8月29日1500 開始當值, 到8月30日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其後 警長34824 安排其負責兩位被捕人, 其中一位為D1, 0100時, 於長沙灣警署,接收由14799 (控方第5證人), 檢取回來的物品, 數量眾多, 包括其裝備及個人物品, 其中有一支銀色鐳射筆, 約9CM, 其中一面有匙扣, 有"DANGER LASER BIOBE, 630-650 nm , output <10mW "字樣, 為控方證物P1; 其後於2019/08/31 0500 時, 把證物由證物櫃拿出, 交予34824;
辯方盤問
質疑同一日的另外一位被捕人(非此案)的證物記錄, 證物的口供要到2019/11/27 才錄取, 質疑案件數量及其口供準確性, 12010回答, 因其於此案前後均沒有處理其他有關鐳射筆的案件, 另外辯方亦質疑以目測及手指粗略估計此鐳射筆長8-9cm 的準確性; 辯方律師亦質疑證物櫃的鎖匙亦有另一警長持有 ;
傳召第14證人 張警長34824
控方主問
亦為西9龍總區重案組, 2019/08/30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並由12010 檢獲D1 的證物,包括一張八達通卡, 而每個大膠袋有放一張黃色A4紙, 並寫上被告人姓名, 其後將證物交予 53555, 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律師問及, 警長有否拆開及點算物品, 警長回答有, 而證物口供於2019/11/27 於東九龍警署錄取.
11:10 休庭, 主控在下午有事, 明日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________
今天正式就控罪(1) (3) (4) 認罪‼️
控罪 (2) 存檔法庭不作起訴
控方須於下次聆訊前3天提交被告背景資料,辯方亦須準備求情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09:30以中文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________
今天正式就控罪(1) (3) (4) 認罪‼️
控罪 (2) 存檔法庭不作起訴
控方須於下次聆訊前3天提交被告背景資料,辯方亦須準備求情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09:30以中文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____________
今天只有A1,2,6,8,10有律師代表
各被告均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除A6外,所有被告均在等待法援申請結果。
A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5:00再作提訊,其間所有被告以原有/已更改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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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只有A1,2,6,8,10有律師代表
各被告均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除A6外,所有被告均在等待法援申請結果。
A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5:00再作提訊,其間所有被告以原有/已更改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