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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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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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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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 在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 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 參與非法集結。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點抗拒一名偵緝警長
———————————————
前情提要:
同案共三位被告, 其中A3認罪已判刑。 A1已經答辯不認罪, 案件亦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 另雙方需在9月21日1000出席審前覆核。

A2本年2月24日曾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 會尋求私人律師報價, 至本年4月28日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被告意向不認罪,會嘗試再找法援署, 希望押後。
———————————————
被告今日仍未有法律代表, 打算自辯, 不會申請法援或找律師。 法庭安排A2與A1同時審訊。 審前覆核前7天被告需要入問卷, 確認準備情況。 法庭提醒控方要做足準備工夫, 確保所有文件已交予被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已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A2答辯意向不認罪, 將於2023年6月26日進行審前覆核, 2023年8月14日開始7日的中文審訊, 控方希望傳召13名證人, 包括3名市民, 4名警員及6名專家證人, 並會呈堂一份會面記錄。 A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3/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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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2:30開庭
3:07休庭
3:26開庭

4:13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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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主要關於點算人數)

🔹控方主問

現隸屬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當時屬東九龍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應變大隊刑事偵察A隊,為暴動案現場證及支援。

2019年11月18日警方由加士居道沿北推進並拘捕示威者;他兩日後為本案落口供,內有多名被捕人士資料。2245時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作拘捕和驅散。2351時,他與D3隊設立臨時羈留區,而他為臨時羈留區主管。羈留區入口主要職責是為被捕人士進入時登記及錄影,和給予編號;離開亦要登記。

他指當時情況已受警方控制,有同事負責看管進出。被羈留人士手上都有膠索帶,是之前警員制服他們時使用及確保證物不受干擾。進入均有膠索帶,個人隨身物品由被捕人自己看管。其間D3小隊同事負責外圍保安。

2351-0127:第一批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
(75男17女)共92人
0105及0111 :兩時間分別有一名被捕人感到不適,被送到醫療區後送往醫院。
0140-0223:90人陸續離開並到不同警署
0140及0205:另外兩名人士送到醫療區
0152-0321:第二批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共99人,包括本案D1-D11)
0400:四名人士被轉到醫療區(非本案被告)
0450-0523:被制服人士陸續被送到各警署
0533:臨時羈留區無被制服人士,稍後關閉

當日送院或到醫療區人數共8人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PW38 15999 呂智昇(音)

🔹控方主問

呂警員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案發當日東九龍重案組1A隊。當日油尖旺進行驅散行動,作為刑事搜證隊作搜證及支援。

他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近碧街的臨時羈留區負責登記進出的被捕人士。0455-0510時警員12691帶45名被捕前往黃大仙警署,不爭議該批人士包括本案11名被告。被捕人士離開時有登記被捕人,隨身物品由他們自己拿;他不確定離開時所有人手上均有索帶。

🔸D6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口供內寫D6未進入臨時羈留區前是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但呂警員指他只是被告知;沒有紀錄在哪裡被制服,當時不知道但亦不需要知道。由他紀錄的羈留人士編號APXXX,由AP94-AP192(99名);而編號93號或之前是由警員7443紀錄。

🔹主控覆問
據紀錄,進入臨時羈留區的總人數為191人,主控詢問為何號碼是192號。PW38指他不知道,是被通知使用94號開始。


📌再次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控方主問
余警長曾指2351-0127時有92人進入臨時羈留區,列表上有92人姓名、性別、DHA編號。本身他被告知有14名被捕人士,預留了4號給男子鍾XX,但當中該男子需接受治療而無進入臨時羈留區,因為有93個號碼。

【1530完庭】

案件押至明天0930時續審,屆時將PW19、PW39(多數不需要)、47、67 、68、69及新加的警署警長(有關D8搜身),下星期一開始傳召飛虎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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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35 攝錄警員
覆問
盤問時截圖見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一女子由右行至左,澄清是在封鎖範圍外

📌PW46 SGT 8164負責現場錄影拍攝片段P046-048
主問
跟隨D4小隊拍攝,2330開始拍片,2342在油麻地A1碧街出口拍攝P047 拘捕後左右兩小巷示威者現場情況,描述兩巷各有廿多名示威者被警方制服在地上

盤問
D7代表
同意碧街A1出口見一男子頭戴黑色cap帽及孭灰色背囊行過
D9代表
同意沒目睹被制服人士之前做過咩
D15代表
同意2330-2338拍攝第一段片時,見到天仁茗茶門外有一女子近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行過
沒覆問

📌PW44 張俊明(音)負責跟D3及D4小隊現場錄影拍攝P039-42被捕人士
主問
2325跟著D3,D4彌敦道向北推進曾協助處理一被捕者。0050在THA入口負責錄影拍攝被捕者衣服及容貌。
🎥P039 拍攝D7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
🎥P040 0235拍攝D20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
🎥P040 0236 拍攝D9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
🎥P041 0240拍攝D13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見頭部有受傷被包紥)
🎥P041 0251 拍攝D15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身上掛受傷綠色牌)
🎥P042 0303拍攝D17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頭有包紥)
盤問
D17代表
確認2325時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沒有經過A1。曾經見過消防員出現,確實時間不記得。同意替D17拍片時頭上有崩帶
D20代表
不知D20在何時何處被捕
沒有覆問

📌PW54 DPC 14902負責拍攝錄影現場環境
主問
🎥播放P053、054、055、057、058、059,相關截圖在MFI1列出。
11月19日拍攝現場0539~0624實時彌敦道窩打老道,碧街、A1出口寶寧大廈小巷、安利大廈小巷、片段主要錄影地上到處遺下物件(主控曾說示威者留下被辯方反對,法官指自己會睇及判斷,反問辯方不是不反對現場有暴動,只爭議各被告沒有參與)
-證人同時在12月17及19日替5人(除D15)身上檢取衣物及裝備拍攝相片作相冊呈堂,各被告代表對證物鏈均表示沒爭議。

盤問
D17代表
-相冊713是自己認為要影曬所有D17(AP18)身上物品而拍攝,沒有人比指示
-澄清相冊內5至14張相由自已影,其他由別人影
沒有覆問

1612休庭 所有攝䤸警員作供完畢,明天0930 PW1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5/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PW3 PC11954李凱豐和PW4 PC10568邱達興已作供完畢,他們的證供與制伏D1相關。

因為控方明早有其他案件處理,審訊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00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2/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7 NU Magic店主 黃先生

🔹控方主問

2012年3月開設店舖「NU Magic」於旺角chic之堡329號鋪,而2015年搬至同一商場302號鋪。魔術店在2017年5月結業,其後租用九龍灣源發工業大廈放置未售賣貨品,曾用其他名字註冊公司。

黃先生未曾售賣火棉此產品;控方出示相片冊一號18A(第10張相:密實袋內一包白色物品),黃先生指未曾售賣此商品。

他不認識一名叫鄺XX(D1名字)的人士,不知道有否出售商品予此人。

🔸D1法律代表盤問

警方找黃先生指就管有爆炸案協助調查,當時他不知是什麼物品及份量,同意當時覺得錯愕、感覺爆炸案是嚴重。

黃先生自稱是魔術表演者,有十多年表演經驗,而NU Magic亦開業五年左右。有NU Magic 公司logo但無註冊商標。除實體店外,有instagram店舖戶口,現時没有運作但仍然存在,也可再瀏覽舊帖文。

黃先生確認他的魔術表演不會用火、生火或燃燒。辯方問他會否於示範、教學或instagram短片使用火,黃先生一開始說不會,後指短片可能會;但不會用火棉,火紙、閃光棉、消化纖維素或Nitrocellulose。及後黃先生終承認用過火棉。

📦 辯方展示一個NU Magic出品個包裝盒,它是可以放魔術用品裝置的包裝盒,黃先生確認是其公司設計。盒內有疑似彈弓電話繩,目的是產生火花,同意可以攝火棉而產生火,可吸引觀眾眼球作掩眼法。

黃先生只有一份口供,為2020年8月14日1210時在香港仔警署由探員9868錄取,共三頁。他同意有在Instagram post過有客人的相片,亦指當時警方曾以相片問這些人有否出現過或者曾經購買。他同意有部分調查問過的問題並沒有反映在口供紙。

辯方展示NU Magic instagram戶口內帖文中圖片,黃先生確認是花名「肥仔」的客人,確認是本案D1。D1會叫黃先生做呀心和老闆。認為是常客,經常來店購物,但以他的標準不算是熟客。同意instagram有D1購物的照片,但稱不是常客都會拍攝客人作宣傳。

📺辯方播放NU Magic Instagram戶口短片(介紹由NU Magic設計的Fire Wallet,2014年)

同意是由黃先生製作的短片,但示範者不是他。他稱此Fire wallet無使用火棉或火紙等,而是以白電油點燃,不屬高溫的火。馬大律師指需要用火紙或消化纖才能如此快燃起及消失,黃先生不同意。

辯方確認:
1. 黃先生以前用過火棉(同意)
2. 黃先生曾設計微型點火裝置或是可用火棉的裝置(同意)
3. 黃先生知道很多行家會用火棉作掩眼法之用(同意)
4. 黃先生認識D1,而D1時不時會來店購買,一個月一至兩次(同意)
5. D1的相片已是2014年,印象中D1主要買花式啤牌和啤牌有關書籍,可能一買便還「一條啤牌」(即十二套)。多次重申魔術家定義中,花式啤牌不算魔術,只算花式。
6. 黃先生主要用啤牌表演魔術,啤牌有分普通、花式及魔術,他不確定D1有否買過魔術啤牌。之後聯絡不多,不知道D1的喜好變化。

黃先生指2018年仍有傳送貨品資料給D1,無印象D1有無購物,而結業後使用的九龍灣倉庫是借用朋友的。

辯方續指2019年10月,D1有透過whatsapp問黃先生有否售賣Nitrocellulose,黃先生回答有,但最後不了了之。黃先生沒有印象。

2020年年中黃先生開始使用Mewe,同意有發聊天請求給D1電話號碼;確認電話聯絡人仍有D1電話。

🔹控方覆問

有關辯方證物D1包裝盒,黃先生指當初設計不是為使用火棉。有關D1是否魔術愛好者,黃先生認為用啤牌不代表愛好者,因為有人買作收藏、賭博、花式或魔術。印象中D1只有購買花式啤牌,亦無賣過火棉給D1。

發Mewe群組邀請時,黃先生無留意是發給什麼人,但有發邀請給所有人,可能包括電話或其他社交平台聯絡人。

🟢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將傳召爆炸品專家證人 及會預備探訪的錄音本。片段見D3企咗起身,得返兩把聲,從內容得知某聲線為在囚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5/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修改:

針對上帖會有一個修改,PW13應為警員33564,不是33554。

聆訊進度:

進一步的承認事實已以65C方式呈上法庭,內容包括遊行的背景(路線/時間/不反對通知書等);片段的內容與實時皆真確且無受干擾;D6張(24)的右邊頭頂曾有裂傷等。

PW14和PW15的證供,即警員8217和7939會以65B方式呈上法庭,內容是針對D4郭(21)的證物處理。辯方亦已完成對這兩位警員的盤問。

D7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指控方案情已經完結。只有D7李(28)申請無需答辯,理由簡要如下:

1:本案沒有證據指D7何時在場,在場逗留過多久,做過甚麼(如借相同衣飾裝備,作出手勢和動作等鼓勵他人(詳情見FACC6/2021))和是否與他人認識;

2:D7被捕的位置是在永華工業大廈,與富利工業大廈相距約100米,距離不短,D7未必知情在富利工業大廈出現暴力行為,這亦不代表D7被捕的位置有非法集結;

3:D7當時只身穿黑色裝束和揹有背包(此外被搜出眼罩、3R級別雷射筆(這級別的雷射筆威力較低)、手䄂、頭巾、手套和防毒面具等,但不知道這些物品從那搜出);

4:拘捕D7的警員不知所蹤;

5:本案沒有證據指虎坑道有封路,D7有可能是圍觀者或路人甲;和

6:現場示威者有戴頭套和持棍等,相較之下D7「似乎不足夠」。

控方回應:

控方作出簡單的回應,指本案表面證據是足夠:

1:當時示威者由如心廣場附近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這段時間都是非法集結;

2:集結是具流動性(見FACC6/2021);

3: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曾實際作出相關行為;

4:D7被捕的位置看似位於示威者的前排;和

5:D7裝備有手套、防毒面具和雷射筆(可用以干擾警員)等,這些不一定是用作攻擊性用途,但可用作非法用途。
=============
法庭需時考慮申請,明天12:00宣布決定。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9
2022.06.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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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4/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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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6/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3/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謝,馮,*,曾,黃,劉,游(15-29)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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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莫,黃,陳,伍,文(23-45) #提堂 (#安心出行 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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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0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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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3/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0/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5/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4/19]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6/2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2021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警方仍需時間調查要求押後再訊,下次可以作答辯,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除D4及D5更改報到時間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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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現任職公共關係科, 2019年11月18日是鐵路警區指揮官, 同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作供完畢

PW2警司27054張家豪
現為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警司, 2019年11月18日為東九龍PTU D大連的隊長
主問中

1300午休,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6/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的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索取指示後,所有被告不作供,只有D7李(28)傳召1名證人,解釋李(28)當時為何管有雷射筆(他會以雷射筆驅趕動物);D1何(23)會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D1身體有多處擦傷和觸傷等。

D4郭(21)的法律代表呈上進一步承認事實,內容與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內容時間都準確有關。

下星期一11:30開庭處理口頭結案陳詞,全部證人作供概要會在今日21:00時以新帖文發布。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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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的開案陳辭:
https://telegra.ph/1224觀塘-20200203壁屋-開案陳詞-06-10

傳召 PW8 炸彈處理主任 警司 Alexander Roberts

控方主問

PW8 曾經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並獲得接納,案發日去現場處理P1 10個煙霧餅,和P2火棉,做咗3份報告。

控方叫PW8澄清,當時在現場作測試,火棉無即時爆燃,燒咗少於10秒後才爆燃,估計係因為濕咗,在燒乾後爆燃,推斷係刻意整濕方便儲存,之後可以整乾使用,破壞力可以打爛窗門;如果在有限的空間放在手上可以燒傷手部。

再澄清報告上寫「I see no direct link between those pages…」,意思係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作興趣的瀏覽。

[10:44] 辯方盤問
呈上一張警方在現場檢取火棉的相片,PW8不能確認在場見證拍攝,但確認相中有一個密實袋,裝住一舊濕咗嘅棉花,仲有液體,相中嘅磅顯示總重量為15克。

當時在現場攞咗一小塊(約半塊指甲大小)作測試,用一個類似BBQ打火器去燒,同意控方所講火棉係相當濕,PW8之後帶火棉返公司,再取出約2克,送去政府化驗所作化驗。

辯方播出一條YouTube 片段,顯示有小朋友玩(辯方指)火棉的情況。

PW8表示無用火棉作商業用途的經驗,但不能排除可以作魔術表演,亦同意火棉可以在淘寶買到,從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資料搜集和作興趣的瀏覽,現場有可以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但唔等如製作爆炸品。

PW8 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4/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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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是日審訊15:33完畢

押後至13/6星期一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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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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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作供完畢
主控預計PW3今日內不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0930續審。
1600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6/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今日已處理PW5至PW9的證供。首兩位警員(即偵緝警員5840和偵緝警員3374李鎮濠)的證供與制伏A1相關;而尾三位警員(即警員16869顏肇頤,女警12341連可茵和警員9054 徐信恆)的證供與制伏和拘捕A2和A3相關。

下星期一10:00續審,屆時會傳召與A4相關的證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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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開庭

控方播放D1的錄影會面(VRI)片段,由毒品調查科第三隊警員4980和9868進行,長約一個半小時。在警誡下D1同意不用律師在場可以進行,內容是警方在迷你倉檢取多種化學物品,對D1作出查問,會面開始約半小時後,有警員通知D1有律師到咗,D1表示不用見律師,可以繼續。

查問內容係針對檢取的一舊火棉、10個煙霧餅、14樽化學品、和21包化學粉末,包括有:硝酸鉀、硫酸鉀、硫酸銅、硫酸鈣、硫酸鋁鉀(明礬)、硫酸亞鐵、氨基磺酸(鐵鏽清潔劑)、草酸、鉀基鈉(用嚟淨化金魚缸)、凝固粉、檸檬酸、二氧化碳、氫氧化鈉、水楊酸、硫酸鈉、硫磺粉、顏酸粉、大理石碎、碳酸鎂、酵母、碳酸銅、硫酸銅晶體、三氧化二鐵(暖包用)、銅、氧化鋅、醋酸鈉 和 食用鹽。

D1解釋火棉可能在一間名為NU Magic的店舖購買,實體店已經執咗,用作表演魔術,煙霧餅在淘寶買,影相時做煙霧效果,其他物品在藥房、家品店、化工原料舖購買,有啲係隨科學雜誌贈送,全部用作做實驗,為興趣而收藏,化學知識係自學得來,無其他人參與,無攞過任何物品參與當時社運,同意某些化學品係有毒性,但做實驗過程從來無發生過意外,本來全部都係放在家中,已應多年無用過,因家人叫清理,所以在2019年11月尾搬到迷你倉,這些物品存放在迷你倉亦不會發生爆炸。

[16:19] 播完,控方表示仲有兩條CCTV片段,一段錄音,各長約15分鐘,今日未能完成,要留待下一日。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3日14:30同庭再訊,確認下星期的審訊日期係14日上午,15及16日全日,17日下午。辯方表示對進展樂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以下連結記載了本案的背景、(控辯雙方)證人作供、中段陳詞(只限於D7李(28)方)和控方回應(此前是較精簡版本)的重點,如有錯誤望見諒並指正🙏🏻
最後感謝所有前來旁聽的人🥲

https://telegra.ph/審訊紀錄-06-02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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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9 警長5132 作供

🔹控方主問

PW19與PTU D1,D3,D4小隊,於18日2245時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黃格的南面,觀察到示威者裝束多為黑衫黑褲;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以木板阻攔警方並投燃燒彈。

18日約2326時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多人北逃跑,於匯豐銀行對出行車路協助另一同事制服了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19不記得其裝束,其後將該男子帶到匯豐銀行外交由其他同事跟進。

19日約0100時 PW19 收新到指示,由於油麻地站A1出口附近有多人被制服,他的小隊需要到場協助移送該些被捕人士至寶寧大廈外即將設置臨時羈留區。

PW19 的小隊共移送了50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本案的D1,4,5,6,7,8,9,11,所有被捕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都需要錄影記錄及登記。

林官:D1,4,5,6,7,8,9,11係由A1出口附近定等候區移送至臨時羈留區?
PW19 :A1出口附近
林官:是否知道有等候區?
PW19 :知道有等待區,但由於等候區不是如臨時羈留區般有橙帶劃開,所以並不知確切位置。


🔸辯方盤問

盤問下PW19確認以下事情
- 超過100名被捕人士在移送到臨時羈留區前分佈於油麻地站A1出口一帶,包括A1出口的四周 及 寶寧大廈附近的巷1、安利大廈附近的巷2等小巷。
- 移送前各被捕人士由其他同事看管,狀態不一,有啲坐低;有啲企起身;有啲正被搜身;有啲純粹等候。
- 直到移送D1,4,5,6,7,8,9,11先首度接觸佢哋,因此亦不知道呢8名被告被移送之前 喺邊/做過乜/被誰/因乜事被警方截停或制服,亦無法講出8名被告當時所分佈位置。

D5及D11代表盤問
律師:主控階段講到示威者有防毒面具,之後亦講到因為現場放咗催淚煙,你係想表達啲咩?
PW19:無特別嘢想表達。
律師:係咪同防毒面具有關?
唔係。
律師:放咗催淚煙,即係現場充滿濃烈嘅催淚煙氣味?
PW19:我戴咗防毒面具,唔清楚。

D7代表盤問
律師:你當時戴防毒面具係為咗防避免吸入催淚煙影響觀察及判斷?
PW19:係為咗防止吸入催淚煙,吸入或會流眼水等,但觀察及判斷不一定有影響。

📌傳召 PW47 偵緝警員12691 甘炳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7當日隸屬刑事檢證隊B隊,負責係暴動現場檢證支援
19年11月19日0455時至0510時PW47 連同隊員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間臨時羈留區提取咗45名被捕人士,包括本案的11名被告,之後以巴士押送至黃大仙警察。
過程中被捕人士的隨身物由自己拎返,返到警署後將45名被告人士見值日官。

🔸辯方盤問
D8代表:被捕人士自己拎隨身物品?咁膠手銬有無除到?
PW47:無

辯方無其他盤問,控方無覆問。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控方下星期會將會再傳召多3名匿名警員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