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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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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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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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9/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5/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9/2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7/2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2/1]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傳召市民證人 馬凱瑩(義務急救員)作供

🔹控方主問
馬小姐當晚大概0345時被警察截停,0450時落口供,早上離開尖沙咀警署。

她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0200時在尖沙嘴擔任義務急救員,目睹10至20人於金馬倫道6-6A將液體及粉狀物體倒入多過10樽玻璃樽,並將玻璃樽放於一架有4至5個紙皮箱的手推車,她跟隨呢批人,目睹他們把手推車推到金馬倫道27-27A右轉進入巷仔通往厚福街,聽到他們說分兩批行動,一批由天文台道出漆咸道南,一批由厚福街出漆咸道南包抄警察,大約0345時聽到對話。她見到他們確實分開兩批人行動,她跟隨往厚福街的一班人,並見到手推車上的玻璃樽有索帶連住石油氣罐,有一些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有一個是藍色大罐。他們轉入嘉蘭圍後,她沒有跟隨,站於連城閣位置聽到爆炸聲,並被警察截停。
(馬小姐多次指唔記得口供內容,在控方申請下,法官批准馬小姐多次於庭上翻睇自己口供。)

🔸辯方盤問

🔸D4法律代表盤問
當晚馬與2至3位朋友一同擔任義務急救員,大約晚上10點到達尖沙咀彌敦道位置,攜帶背囊。當0230目睹有人製造「汽油彈」並推手推車,與友人走失了。
辯:有冇見到食肆營業?
馬:冇留意。
辯:當晚有一間叫華興小食仍然營業,有冇留意?
馬:好似有,一間係角落頭賣魚蛋燒賣,冇坐位,有開門。
辯:有冇留意有普通人在街上?
馬:冇留意。
辯:你同唔同意示威者衣著嘅人士係街上行黎行去,但冇見到他們作出破壞、叫囂行為?
馬:同意。
辯:係0230時你目睹有人倒物體入樽和推手推車,你認識這批推手推車的人?你見到警車定警務人員先?
馬:不認識。見到警車先,然後見警務人員衝落地,我被截停,叫我唔好郁及跪在地下。
官:除了警車,有冇見到街道上有警務人員巡邏?
馬:沒有。
辯:你落口供時,有沒有向警務人員表明自己是義務急救員?
馬:落口供時他們冇問我是否與這批人有關係,冇問是否義務急救員,落口供只是講事發經過。
官:你當時咩衣着?
馬:身穿反光衣,背囊印有紅十字logo。
官:咁當時同你一齊被截停嘅一批人係咪First aid, 定係有倒物體入玻璃樽和推手推車的人?
馬:冇留意。
辯:當時你落口供位置係9A?
官:下?你當時係街落口供?即係警察有塊板咁樣寫口供?第一次聽喎。
馬:當時我喺街,坐喺地上、9A大廈位置落口供。
官:你當時跟隨嗰班推手推車的人,目的是睇吓有冇事發生、八卦,定擔心會有危險事發生?
馬:後者。
官:咁你分唔分到一同被截停嘅人,有冇人著反光衣?定黑衫黑褲?
馬:冇人著反光衣。

證人作供完畢,法官叫馬小姐去拎證人費。

傳召市民證人 陸先生(H8大廈更亭)作供

🔹控方主問
陸先生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7:30於厚福街H8大廈上班。當晚他目睹厚福街有很多身穿黑衫褲人士經過,亦有普通市民街坊經過,認為冇乜特別事發生。直至凌晨3至4時,他看見一班黑衫黑褲人士推手推車,疑似載有用黎打交的石頭的手推車,但他認為不關自己事,冇細心留意。到0345他聞到汽油味,見到大閘反光、火光熊熊,多下爆炸聲,意識到有危險,於是搭𨋢到10樓平台躲避。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他認同當晚除了示威者衣著人士,亦有街坊於街上,但入夜凌晨時分就較少街坊衣著人士,當然有街坊出現,但他忘記自己有冇留意。他指出H8大廈所有樓上店舖食肆已關門,但並不知道、冇印象,厚福街有冇其他店舖營業。

🔸D4法律代表盤問
當時有一間小食店營業,但他冇留意,不知道有冇營業。他認同由他上班至凌晨0345發生爆炸聲的時段,厚福街比較平靜,冇特別危險事發生,自己亦冇為意。

上午審訊完畢,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共有五個證人,另外有會面紀錄十分鐘同九個小時cctv呈堂,辯方需時查看所有片段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7/10]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主問(D6/D7 律師)【證人回答】

證人的記事册和口供紙寫D6在每次叫喊口號時均微微抬頭,但在庭上稱有時抬頭有時無,邊個先啱【兩個都係】,指兩個版本自相矛盾【唔同意】。

辯方播出三條CCTV片段,係D6/D7和另一女子W從L1乘抶手電梯上L2,PW7 & 17794 開始尾隨,行到豐澤前的一段路,提出以下質疑:

(1) 從片段中睇唔到D6的頭部有向上傾【堅持因為CCTV的拍攝角度問題,不同意、不確認從片段中D6有或無抬頭,但現場觀察見到】;

(2) PW7在尾隨過程中,觀察D6的視線經常受到阻礙,因為片段中見到PW7與D6之間,距離約十米,中間有17794(高過PW7),女子W 和 D7,還有其他途人,【都係堅持從人群的罅隙之中見到D6】;

(3) 與D7同行的有另一女子W,如何確定嗌口號的是D7【現場聽到係D7】;

(4) 因為PW7稱CCTV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睇到嘅未必凖確,質疑PW7為何第一次見到D6由電梯上L2,又可以清楚觀察到【現場清楚睇到】

當日14:20,PW7唔確定有冇收到指示要行動,唔確定有無使用過通訊機,唔確定17794係唔係同時嘅觀察D6,唔知另外兩個隊員喺邊,唔同意因為帶住耳機而阻礙聽覺。唔記得行動前一刻身處的位置,但肯定D6係見到軍裝警員上L2而逃走。

律師指出根據PW7在2020年5月17日的口供,PW7用左手按住AP7(D6)左邊膊頭,但庭上證供係右邊膞頭【同意,係失誤】。

D6用右手打PW6右上臂兩拳,唔記得凖確係咩位置,有痛楚但唔係好痛,當日下午五點幾call白車去醫院,因為驚甩胶;同日七點幾接受治療,醫生報告寫生命跡象穩定,無表面瘀傷,只有疼痛;律師指跨大,D6無打過【唔同意】。

只記得D7企在D6左邊,唔記得佢當時走去邊,唔記得有無攬住D6,指出如果D7行向PW7,就唔係逃走【唔同意】。

律師建議PW7接觸D6/D7時無表露警察身份【唔同意】,無出示委任證【同意】,指出當軍裝警員上L2,大批市民從CSL/OTO以比較快速移向豐澤【唔確定】,因而當你接觸D6/D7時,環境混亂,不能排除D6/D7聽唔到【唔同意】。

同意用胡椒噴霧噴噴向D7,唔肯定有無噴到某他人,唔清楚有無其他警員使用;律師指出D6當日只係出於好奇挨着欄杆望向中庭【唔同意】,後來有3~5名不知名人士衝向D6【唔知道】,有2~3人從左右捉住D6上臂【唔肯定】,D6無端端被捉,因而擺動上身【唔同意】,在呢個階段D6先由背向豐澤轉而面向豐澤【唔同意】,D6大叫好痛【唔同意】。

D6/D7行到豐澤,D6挨着欄杆,D7因為身形細小埋唔到去【唔記得唔清楚】,後來好多人由CSL/OTO擁向豐澤,情況混亂【唔確定】,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確定】,D7被刺激液體噴到【同意】,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同意】,D7被拉開,挨着欄杆大哭大叫【唔清楚】,後來有人拉開D7坐在地下【唔清楚】,後來有人幫佢清洗眼,洗完先見到軍裝【唔清楚】。

D6/D7無叫喊任何口號,無參與集結,D6襲擊警員,D7阻礙警察,無用右手推,全部【唔同意】。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相片,見到PW7在相中,問D7是否攬住D6【唔確定】;亦唔確定相片是拘捕過程中那一個階段。唔確定相片中無人出示委任證,唔確定相片係當日影嘅,唔同意反映東港城嘅情況。

[11:20] 小休之後開庭覆問

主控問證人相片中係事情邊一個階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已經在盤問過程中搭咗,裁判官同意呢個係澄清嘅問題,PW7都係話唔知。

盤問階段,律師指出就D6抬頭,證人有兩個版本,PW6指兩個都啱,因為人嘅頭部係會郁嘅,現場觀察D6係有呢啲動作。

[11:24] PW7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

[12:07]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D1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被告不會作供。D2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D3,D4/D5,D6/D7律師表示採納學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05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續上午)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判刑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
裁判官講咗好長嘅判辭,直播員英文欠佳,只能聽到一兩成,節錄如下:

從控方片段見到兩人行嚟行去,有傾偈,先看見D1戴上口罩,取出打火機,並燃點國旗,其後D2扯下部份國旗於地上;雖然辯方表示兩人於事前曾經飲過酒,但明顯哋,兩人知道自己在做甚麼,由於情節嚴重,侮辱國旗有損國家尊嚴,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兩名被告判監兩個月,賠償$2000給受害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47)
D2: 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41)

🛑兩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沒有按照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37條(經第241L章《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 立法會)規例》第8(2)(b)條變通)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
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
兩被告被判監三個星期

律師出嚟講,聽日可以出返嚟。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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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員 8025李振龍(音)
PW12作供,2007年加入警隊
當日駐守西九龍刑事應變小隊分隊
當日負責拘捕A4

16:31 完畢

因法庭有另案處理,明天只會審訊半天;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當中只依賴PW1的證供。

控方案情詳情請按此

📌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當中被控方盤問大約90分鐘,不乏一些有趣或是尖銳的問題,比如「所以你本人有呢個習慣,若然你病呢,就會帶口罩喇?」、「即係你做女咁耐,都唔知屋企人有無儲口罩?」、「唔係挑戰政治立場,(但係你) 對政治有無立場?」。

被告作供及盤問詳情請按此

被告作供完畢。

裁判官提議辯方明日才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同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 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16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9/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PW22 匿名警員E作供 (追捕D10)
主問
-10月1日1618到彌敦道佐敦道交界處理非法集結,距150米外約百人穿深色衫褲戴防毒面罩、口罩或面巾在彌敦道上堵塞成條馬路包括南北行。
-車到西貢街原在步行PTU後,他們讓路由證人車帶頭
-自己當日親眼見到多於一位深色衫人士向警方扔汽油彈,是彌敦道佐敦道交界上車前見。汽油彈方向是朝警方,警方有比警告,PTU亦有推進
-1649車在北行線到眾坊街立即下車處理汽油彈,非法集結等。
-見有過百人叫囂及扔雜物,警方設防線,之後收命令上車推進追截示威者,如可拘捕就拘捕,否則驅散,上車是1620後,準確時間不記得
-相信人羣是佐敦道那班因警方推進後退到此,下車時是距30-40米,證人下車便四散於是追截
-10米外數人走向彌敦道502-504德富強大廈(南行線),PW22跑過馬路打斜追捕,數人步速較慢,慢可能係從後望到一個似是女子主觀較慢。這班人被阻墜後同前方另一大班分開了,在南行線行人路上向北跑
-估計追了50米內約半分鐘便在轉角凹位追到被捕女子(D10),當時踎地上,PW22將其控制地上。除在凹位有離開過一兩秒視線,視線一直留意到她因其面上戴上過濾面罩,身旁一兩位冇,而轉角位大廈大閘當時關上,她不是從大廈走出
-1655 將D10交DPC21267前有用手扣背後反鎖雙手
-記得被捕時頭上有戴上頭盔,有戴上防毒面罩
-主控要求在P187地圖劃上第一眼見到D10時自己及D10位置,截停D10位置(P225)

D10代表盤問
-根據P225繪圖,追截眾坊街至文明里該路段。見到汽油彈是在西貢街前。
-車由佐敦道開出,PW22指沒有高速推進,確認1649下車,應該1650後見到D10,同意口供是寫在轉角見到D10,沒有提及見到她跑到此。
-同意警方可能在眾坊街發過警告要集結人士離開,有人可能跟指示
-沒有入去德富強大廈不知入面當時有多少人

覆問
-沒有入過德富強大廈,除自己及D10在大閘外凹位亦有一兩名示威者,亦有市民在附近大廈出入,但這些人沒戴頭盔面罩。

檢視D10證物:
藍色背囊,內有一藍色帽,一對3M手套,二個藍色未用口罩,一把縮骨遮、一件黃色上衣,一手提電話及機套、一張個人八達通。
一黑色頭盔,一護目鏡、一防毒面具,一黑色頸套及一個黑色口罩。

📌PW23匿名警員 F作供 (追捕D11)

主問
-9月30日起當值,10月1日1620時身在彌敦道佐敦道,PTU已設防線。有黑衣人向防線扔物件,距離70米外約300人亦有移動,對峙15-20分鐘,1649上司命令上白色小巴進行追捕行車
-推進時前方應該是佐敦所見人羣向旺角方向逃走
-車停彌敦道眾坊街交界南行線,下車時前有三四十人在南行馬路及行人路跑,證人在行人路馬路旁留意到30米外其中一人戴粉紅色防毒口罩在彌敦道想走入永星里,該人回望有眼神接觸,印象中自己沒有說任何嘢,但其他警員有講「警察咪走」。印象該人有戴眼鏡,不記得甚麼類型,步速很快。
-追到15米時發警告警察咪走,入永星里轉彎距10米再警告。轉彎時視線曾離開,但自己去到永星里因粉紅色濾罐找到該人在行人路上
-在永星里捉到D11,用手扯住其背包,最後失足跌低將其控制地上。當時沒留意D11身上所戴物品
-1655 時SPC 58433接手處理D11
-主控要求在P187地圖劃上第一眼見到D11時自己位置,D11回望時自己位置,截停D11位置及D11當時位置(P226)

D11代表盤問
-自己白色小巴上約有廿名警員,共有4架小巴,2部沿南行2部沿北行,同意四車共有至少五六十警察
-自己車上同事全部有下車,自己有戴頭盔,防毒面具,圓盾,警棍,同意外觀有令人震懾力
-拘捕D11是自己決定,沒有收指示拉邊個
-同意當時有其他黑色衣著人士在附近往永星里跑,D11可能只係隨其他人跑入去,同意見不到他從何處跑到P226自己所標示位置。
-10月2日口供紙冇寫D11有回頭望
-被告有眼鏡但冇印象是何物料,口供紙亦冇寫D11有戴眼鏡,也沒有寫警告過2次。自己沒有記事冊,交收58433時有用紙記下交收警員編號,D11身份資料,拘捕時間,紙張事後銷毀,因有私人資料覺得做法洽當。
-參與數十次踏浪者行動只有在本次拘捕過一人
-不同意自己曾對D11說「唔x好走」,不肯定其他人有冇講
-沒印象D11身上曾跌下一黑色物件(相機)
-不同意用警棍打過D11
-D11被捕時有掙扎嘗試起身
-同意只是自己懷疑佐敦道所見300人同眾坊街三四十人是同一班人,法官要求澄清指因當時路上只有人向旺角方向跑故相信同一班人。

覆問
-當日自己沒有發正式記事冊

庭上檢視D11證物: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件短䄂上衣,一藍色雨傘、一包膠索帶、一防毒面罩,一護目鏡、一對黑色手䄂、一對灰黑色手套、一黑色短袖上衣、一張個人八達通、一部電話及電話卡及黑色腰包

1246 上午完,下午1430繼續

下午進度:

📌PW24匿名警員 G作供 (拘捕D12)

主問
-1600 在太子候命,1615通訊機通知尖沙咀外有大批示威者。1620到達尖沙咀警署,1649 乘車沿北行線往旺角方向進行掃蕩到達永星里前停下。道路上見有人投雜物及燃燒雜物,約百名深色衫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示威者一路跑往旺角方向,形容部份是逃跑。
-下車在永星里彌敦道交界見一黑衫孭黑背囊男子在永星里隨一班人走入永星里後巷,視線曾失去5-8秒,PW24入去距10米追至5米,成功追截及拘捕
-之後將D12交DPC 10231處理
-主控要求在P187地圖劃上第一眼見到D12自己及D12位置,截停D12位置(P227)
-截停位置距巷口約20-25米
-憑身型較肥,穿深色短衫,深色長褲、深色波鞋,孭深色背囊,冇帽及手袖認出是之前永星里轉入後巷之人,附近有兩三人但沒有相同身型服飾人士出現
-只拘捕一人並交10231

D12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追捕過程最後D12慢下來,因有警員超越追其前面人士,男子停一停慢下被證人截停
-不同意被同事阻擋視線
-律師用Google地圖指後巷可到窩打老道,證人接受後巷長190米可以容納好多人
-不同意律師指D12是由反方向來,不是永星里自己所見追截人士,不同意因見到人反方向走便跟
-不同意說過「乖乖地扒係地就唔搞你」,只係説「跪低唔好郁」,D12順從指示,其後替他上索帶,不肯定是相冊204第三張相見到黑色索帶(D12身上物品P181)
-不記得D12説過索帶縛不到兩隻手,自己答出到去幫你搞
-不知道有冇人之後解除自己替D12上索帶放入其背囊,再換上新索帶
-被告沒有用口罩

覆問
-自己有替被告上索帶,是縛雙手,不記得用一個圈定兩個圈索住。自己拆甩有困難,但有機會冒受傷整甩個索。
-不記得用何款式索帶,所以個圈大細記不起
-對D12是說「警察,跪低唔好郁」
-冇其他人接觸過D12背囊內物品

📌PW25 DPC 8780黃永恆(音)作供
主問
-當天1710到永星里從10231接手D12,1712時向D12搜身,有搜到承認事實內物品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防毒面具、一膠袋內有一過濾器、一對勞工手套,一護目鏡(泳鏡),一手提電話連套及卡,一張個人八達通、一白色短䄂衫。

-除此證人說袋內有一條黑色索帶,印象在大格搜到。另外在袋外有一黑色頸套
-稍後拘捕D12再交10278,索帶一直放背囊內,在警署同10278交收才取出

D12代表盤問
-確認索帶有索上沒剪斷
-不同意該索帶是其他警員使用索上D12雙手由自己拆去放入背囊,因警方不會用該款
-知自己是第三位接觸D12,有一位律師所告知9014是一同到達沒有處理D12
沒覆問

📌PW26 DPC 10278 作供
主問
-警署內接收由8780交來D12及其物品,包括一條黑色索帶(P181),10月4日將所有證物交WDPC 6613,從此沒有接觸證物

D12代表盤問
-自己沒有到過永星里
-沒試過拉扯黑色索帶看是否索上

沒覆問

1606今日完,審訊明早0930繼續,將傳召餘下數名控方證人,主要負責拍照。本週需處理新增同意事實,特別事項陳詞等,估計下星期一才開始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鍾(32)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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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6月2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

🛑候訊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9/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2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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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開庭

繼續傳召PW53 警員25938 陳康城(音)
D7法律代表盤問(續)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54 警員10072 李振邦(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負責接手警員 25938處理 D7 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55 警員21152 湯家偉(音)
負責處理 D7 衣服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24415 梁家輝(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巡邏小隊
當日負責押送 D8 到聯合醫院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56 警員 27018 劉冠雄(音)
案發時隸屬觀塘警區巡邏小隊,當日負責在聯合醫院接更看守 D8

-證人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其他與D8案情相關之證人

📌案件管理
按控方舉證進度,大概餘下 4-5 名證人待傳召,預計會在本周三完成控方案情。香官考慮到辯方案情大概需時至少 8-9 個完整工作天,因此會按進度而考慮明天(星期二)及後天(星期三)下午繼續開庭,即是0900-1300以及1400-1600皆進行審訊,以確保控方能於星期三前完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9/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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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

辯方繼續盤問匿名速龍A5
A5作供完畢,本案審訊作供詳情按此

傳召匿名速龍A26

主問講述A26當晚拘捕兩個人,同埋負責射胡椒球彈驅散。

頭兩名辯方律師盤問問出當時A26部分時候要專心望地面,避免被磚陣絆倒,所以冇留意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外路面情況。

D6辯方律師首先同A26確認D6全程合作,身上冇gear。盤問下A26指當晚用胡椒球槍向寶齡大廈隔離小巷嘅角落頭,唔係瞄準人群射。A26猜測當時小巷內有好多人,但係承認由始至終都冇清楚視線。A26稱射完20發胡椒球彈後就攞警棍保護附近警察。而制服D6過程係撥開D6雙手然後撳佢落地。制服後兩秒制服咗另一個人,第二個被捕人士制服過程時間好短,唔清楚D6有冇嘗試逃跑,但同意D6全程合作。

其他辯方律師主要問關於被捕後處理方式。A26稱制服被捕人士時唔會即刻問佢哋身分,通常要等到安全,例如返到THA時。

覆問時A26同意當時揸嘅胡椒球槍係長槍,示威者見到把槍一眼就會認得A26係警員。

——————
下午內容

1537控方傳召證人A9(特別戰術小隊)

當日1955在太子遊樂會待命,2325在窩打老道、碧街落車進行拘捕和掃蕩,沿A2出口由東向西跑至彌敦道追截,看見示威者沿彌敦道由南向北逃走。

A9觀察:落車時集中觀察前方碧街,跑至彌敦道北行線,A9於彌敦道北行線快線、碧街交界中央,向窩打老道方向觀察。看到示威者沿彌敦道由南向北逃走,至少有3-40示威者,示威者當時位於寶寧大廈對出馬路。

觀察時,A9向南跑,追截最接近自己的人,看見示威者1 於3-40人中間,較接近自己,兩者相距10多米,沒有事物阻擋,光線亦充足能看見對方,於是A9追截,期間叫「警察咪走」 被告冇理會,繼續跑。兩者於寶寧大廈右上角、慢線馬路位相遇並截停,A9拉住示威者1手,示威者想甩開手,但不成功並被制服於地下。制服地點位於寶寧大廈右上角對出慢線馬路。

示威者1 穿著:粉紅色防毒面具、黑短袖T恤、黑短褲、黑灰色手套、黑鞋、黑背包、黑帽。

示威者 2穿着:護目鏡、面罩、黑色風褸、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背包。

拉低示威者1後,示威者2於旁邊自己跌低,一同制服,用腳壓示威者2腳,防止逃走。同時制服2人,並由A9自己上手銬,上手銬時間相近。示威者1背包跟身,於地面時上手銬。制服後問他們身份證。

——————
主問小插曲:
控方律師希望A9於庭上指認其制服的第一位示威者,A9指認出第一位被拘捕的示威者為D8,A9拉低其防毒面具並核對身份證。

辯方此時提出反對,認為證人應先觀看錄像片段再認人,張官則持相反意見,並稱不明白辯方邏輯。最後辯方要求休庭5分鐘,向被告人索取指示。

重新開庭後,辯方律師重申A9進行拘捕時可能認錯被告,A9亦沒有提及時間、拘捕確實地點、查身份證程序,反而需要控方再三問及THA情況。

1630 今天審訊完畢,辯方律師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明天) 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6
2022.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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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2) #覆核申請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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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韓,陳,羅,李,黃,陳,蔡,林,陳,梁,袁,葉,陳,吳,陳,黃,吳,葉(17-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7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0/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謝,周(23-26)🛑謝服刑中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暴動;謝審訊首天認罪,於2021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周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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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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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09:30 (不設旁聽)
👨🏻‍⚖️莫子聰裁判官
👤* #審訊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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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8/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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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0
👥趙,黃(26-29) 🔥#判刑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47-59)🛑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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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鄧(22) #續審 [2/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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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更新)
【05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0/2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6/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已有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申請保釋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12: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王(24)🛑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縱火罪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禮賓府,意圖損壞該財產。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作化驗鑑證,期間被告須還押。據了解,控方考慮到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擬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摘自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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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需等待警方調查及法律意見申請押後作轉介文件,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6月2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8日覆核,需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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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4與控方商討審訊以外的處理方法,控方表示進度樂觀;現申請押後至明天會再處理各被告草擬案情

🟢A2,4 以原有條件保釋

9:40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0: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D1:吳(24)🛑審訊前起缺席聆訊
D2:謝(23)🛑服刑中
D3:周(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D2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背景:
D1吳(24)於2020年9月15日提訊起缺席聆訊。
D2謝(23)於2021年9月13日審訊首天認罪,同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
D3周(26)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向法庭提出訟費申請,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42
————————————

🔅法庭今日就D3周(26)提出訟費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控方指被告屬「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i)    案發時,被告人並非身處合法遊行路線;
(ii)   當時他除了穿著黑色衣物,更是戴著防毒面罩。防毒面罩自然不是合法遊行人士會戴的;
(iii)  他的褲袋內有兩隻手套,雖然不是戴在手上,也是放在垂手可得的位置,而現場東西行車線均有由示威人士築起的路障;
(iv)  他跟隨人群逃跑。

法庭認同辯方回應:被告人在被捕後行使緘默權,並非未能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

亦認同控方指:參與合法和平遊行的人士理應不會戴上防毒面罩。又引述被告人證供,他所作的解釋是該防毒面罩是一名陌生人交予他作不時之需。他接過後於是試戴,但當時被告人已從旁人得知警方已開始驅趕行動,已接近他身處的地方,他跟隨其他人逃走時依然戴著該防毒口罩。

單憑上述一點已是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拒絕被告人的訟費申請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219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李(22) #20200528旺角

控罪2:#非法集結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襲警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
前言:

答辯人被控上述三項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鄭念慈 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並判處他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答辯人曾因違反保釋條件而已還押166天)。申請人認為這刑罰明顯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覆核判刑,獲法庭批准。

申請方的陳詞:

申請方認為本案刑罰應是監禁式刑罰,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於側重已還押的日數。

申請方認為本案非法集結有數十人在馬路堵路和叫喊,答辯人則有襲擊兩個警察和投擲豬油桶和磚頭到馬路,所以本案案情屬嚴重的情況。申請方認為以這案情而言,原審裁判官不可因答辯人已還押一定日子而採取較低的刑罰,仍需要處以監禁式刑罰,以反映阻嚇性;當然申請方亦持立場是若要採取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仍是不足的(答辯人至今已完成116小時社會服務令)。

申請方認為若本案而言,不應在刑罰上過於著重更生,特別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上已訂下6個月的量刑起點,答辯人可因已還押一定日子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未必適合,但不是抹殺答辯人的更生可能,因為申請方不爭議法庭在量刑起點時確會考慮更生的比重。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處理手法(社會服務令)與緩刑相似,但若他是原審律師,他未必同意原審裁判官的決定,這是因為本案案情嚴重。唯現在看來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的其中一個出發點是希望對答辯人未來的更生有益處。

本案判決: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社會服務令是不合適的刑罰,唯仍拒絕申請方的覆核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71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