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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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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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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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速報‼️
暴動罪:
D1:35個月
D2:37個月
D3:35個月
D4:33個月
D5:35個月
D7:33個月
D9:35個月
D11:33個月

蒙面:
各判3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D9另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至於D6、8、10則判處教導所。

量刑:
D1、2、3、4、5、7、9、11是成年犯人,控罪一起點應為39個月。D2帶備水槍及通渠水,肯定是打算在水槍注入通渠水,只是還未實行。通渠水具高度腐蝕性,能傷人。加刑2個月,起點41個月。

基於各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各減刑3個月。審訊期間同意不少控方舉證,額外減刑1個月。

D4犯案時18歲9個月,現時超過21歲,不能被考慮教導所。考慮到犯法時年輕,額外減刑2個月。D7過往對社會貢獻良多,減刑2個月。D11近期健康明顯轉差,會增加坐牢困苦,減刑2個月。

就控罪3、4、6、9蒙面,量刑起點三個月。基於控罪與控罪一暴動息息相關,同期執行。

D9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只會造成眼花等臨時傷害,量刑起點3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6、8、10未夠21歲,三人根據控罪一指標可被判入獄35個月。而控罪5、7、8蒙面,入獄3個月,可同期執行,各共為35個月。不過,法庭不能漠視年輕犯人更生需要,18個月教導所加36個月監管36月,若日後被重召須再羈留。一般年期18個月,但這是守規所得,還有3年監管。以此看來,教導所刑期也可相比上文35個月監禁。若被告在良好獄中也可獲得三分一扣減,實際坐牢23個月多些。對D6、8、10來說,判處羈留期長度合適院所,除有足夠懲罰、阻嚇,也可得到恰當紀律訓練。D6、8、10判入教導所。

林官宣讀求情信重點見下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

法官宣讀判刑後讀出部分被告求情信,林官原文節錄如下:
(部分求情信內容抄唔足,有盡量逐字)

頭先各位冇讀出求情信,但我全部睇過晒。我認為有部分讀出嘅會有正面訊息,會轉讀一部分。希望每件審訊經過咁多努力、咁費周章之後,剩下嘅唔係淨係判刑結果、判刑數字,拎嚟同其他案件作比較。我諗大家,包括律師、被告人、親友、社會,都希望一件案件公平、恰當進行,進行完有正面嘅訊息。

呢件案件經過廿幾日審訊,其實每件審訊都唔係愉快經驗。審訊中控方著力檢控,辯方努力辯護,法庭按法律證據作宣判。法庭作出咗判刑,有啲進入教導所、有啲坐牢。若果話喺教導所、監獄時間會好快過,其實係有啲不近人情。但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最重要係各人離開院所之後咁長一段時間應該點好好過活。日子應該珍惜。最鼓勵人唔係啲咩說話,而係被告人親友、社會對佢哋關懷,同佢哋自己嘅反思。

辯方呈交嘅文件包括被告人自己撰寫嘅求情信。其他案件有啲被告人會好求其寫,不過呢件案嘅被告人都好誠懇咁寫出自己情況。有啲被告人冇寫,我相信佢哋只係選擇唔寫,並非冇嘢想講。當中有啲被告人好認真反思呢件案、講自己對未來期望。由於冇涉及政治宣言,都係正面訊息,本席認為讀出可以令大家對事件、對被告有正面認知。唔會封封、全部讀出,會選取一啲段落。

D4求情信最後一段:
「這種種的經歷是我人生的重要過程。這兩年學到很多,因被捕感受到家人不離不棄,因為患難收穫不少真情朋友,亦因上庭得知不少香港人仍然默默關注社運案件,令我十分感激,並對我的行為造成不便感到抱歉。明白有其他表達方法,了解守法的重要性。
2019社運是我人生轉捩點,我會以積極態度面對人生,反思如何面對人的愛、如何活得更有意義。日後會積極發揮所長,貢獻我心愛的香港。不論前路如何,如果這是我需要修煉的課題之一,我會坦然接受。」

D6求情信選段:
「這次事件後我更加勤奮學習,思想自然、歷史、世界文化,並自己反省。學習這些令自己更喜愛香港文化、香港歷史,想為香港貢獻更多,盡力令自己成為更好的人。理解到這次的表達方法可能有錯、不理智,而身陷囹圄令自己沈澱、反省思考,保證日後成為善良正直的人,用不同方式貢獻香港、社會、世界。
非常感激家人一路的支援,對他們致萬二分歉意。父母、哥哥共同承受壓力,亦要處理種種家庭問題。哥哥仍須面對學業,日後會盡力報答他們。」

D10求情信選段:
「公開試修讀倫理宗教科期間,透過學習知識重新認識自己、審視思考自己到底對甚麼有興趣。並透過不同知識普及平台接觸性平權、死亡等議題。雖然這些不是甚麼才能,但無用之用亦有其用,比起以往只一味接受外界給予的資訊,我能多方面思考。並會以未來到世界不同地方看看為目標,多創作、以自己經歷鼓勵他人。
這段時間由青少年長大成19歲的青年,學會不過分顧慮別人目光,懂得堅持,多了同理心。明白自己19歲,仍有空間進步,成為令社會變得更好一點的年輕人。案件完結後,希望繼續鑽研哲學,並透過心理輔導掃清對疫情及案件,一路擔憂造成心理壓力。這兩年香港面對疫情及移民潮,普通市民也受到工作、學業困難。但很多人迎難而上為此努力,希望重回日常生活正軌。我們認為普通的事情其實來得不易。自己獨特的經歷令我反思、愧疚,會反思過錯,不會再犯任何形式罪行。」

各位被告人咁真摯,相信確實會做得到。希望除咗審訊結果,大家都領略到正面信息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7
2022.05.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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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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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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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張,鍾(25-32)🛑張已還押逾9個月 #審訊 [1/9] (#1006深水埗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續審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黃(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15:30
👤甘(44)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5/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 [1/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8日 #續審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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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李,陳,黃(17-3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6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4項不斷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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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3/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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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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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被告(21-26) #新案件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李(18)🛑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2沙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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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9尖沙咀 #審訊 [1/20]

D1:詹(23) / D2:梁(24) / D3:馮(25)
D4:梁(44) / D5:梁(20)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D3認罪,還押候判

控方開案陳詞:
- 2019年11月19日凌晨,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天文臺道,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後逃跑,及後警方展開驅散行動。
- 警員追捕示威者至厚福街7A號一棟唐樓,在唐三樓拘捕D1
- 厚福街5至6號地下截停D4
- 厚福街後巷一帶掃蕩,發現D2及D5藏匿於該後巷之盡頭

呈遞並由控方讀出同意案情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高級督察
- 主問
- 盤問(盤問下同意當時有途人路經衝突現場)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高級督察
- 主問

案件將於明早(11/5) 09:30繼續
D1,2,4,5 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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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法庭將會就關於另一案刑毀的招認與本案之關連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林偉權法官 不接納有關招認,剔除A1及其母親在警署的特別事項口供。而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所指的「公眾地方」有可能不再適用。建議控方修改控罪至簡易治罪條例或撤控。控方回覆要徵詢律政司意見。

庭上依時序,播放之前在庭上播放過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時續審,被告期間維持保䆁。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30
D12法律代表指示事務律師努力聯絡D12,仍未尋獲。 D12電話能夠通,然無人接聽。已WhatsApp、留言。 法律代表與D12對上一次接觸是上一庭散庭後。

法庭押後20分鐘。 D2法律代表因事申請早退獲批,由D3法律代表霍大律師接替離席後的事宜。

0950續審。

法庭時間10:05,D12繼續失去聯絡。
D12法律代表已請家姐、樓下保安上樓拍門。
家人表示擔心。 拍門事宜尚在安排。

押後至10:45。

D12 於10:43 已抵達法庭。 法律代表申請於今日散庭後再處理遲到事宜。

傳召證人 女警員 17065 韓倩琳(音)作供

傳召證人PW46 警員19258 劉家盛(音)作供

傳召證人PW47 警員 姜志成(音)作供

傳召證人PW48 警員17134 翁德文(音)作供

控辯雙方確認無需傳召警員18392出庭作供。今天審訊完結,清場後處理D12遲到事宜。

D12 向法庭致歉,抱歉令法庭耽誤半日審訊。 他過往無遲到記錄,坦白告知法庭,今早遲到因瞓緊覺唔知醒--他前幾日患上傷風感冒,服食成藥,副作用為失眠。 原打算強撐至天明直接出門,然而在清晨時份瞓著。 他知道情況嚴重,保證沒有下次,希望法庭對他坦白從寬對待。

D12對充公擔保金沒有反對,其姐正提款到法庭。香官接納D12解釋,姑念初犯,充公擔保金$5,000,並提升擔保金至$10,000元,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香官重申:機會得一次,無兩次。

完。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本周四)同庭續審,期間D9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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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6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開始盤問A7


11:28 小休

11:57 A7 控方盤問
法官提問少量問題
12:06 控方完成覆問
12:20 辯方完成覆問

12:22 傳召A7辯方證人作供

1:06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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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
🛑是日緊急聲援🛑今日聲援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廖,杜 #新案件 (暴動)
👥符,呂 #新案件 (非法集結)

#新案件未知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
D2 李 (17)
D3 黃 (36)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11:33】
開庭。D1、2由當值律師代表。
各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本日無需答辯,押後8星期待警方調查,包括對被告電話、電腦作法政檢驗,檢驗搜得的武器,以及為D3家中搜得的毒品進行政府化驗所檢驗。

案件另有三名被捕人,控方、警方需時調查他們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亦有其他現階段未能辨認人士,警方在押後期間會繼續尋找及拘捕此等人士。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作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11:47】
休庭,案件押後至7月5日下午2時30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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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星期五會有一宗案件於西九龍法院提堂, 約須不多於半小時, 屆時會交由A3代表幫手hold papers。

傳召列表上的PW1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主問完, A1, 3, 5盤問完, 休庭20分鐘。

PW1作供完畢, 1430續審
【05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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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及A2法律代表指上星期五才收到控方的新增文件,頁數多達四百多頁,希望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高官指其他被告已排期,希望被告盡快答辯;A1律師表示明白,亦預計押後之後仍能趕上其他被告的在十一月的審訊(八月審前覆核)。

控方不反對押後,提交已修改的案情撮要存檔作紀錄;新案情適用所有同案被告,亦已傳遞給其他被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6月23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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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稱他剛接手案件,被告未準備答辯,申請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控不反對押後,並提供案情撮要作存檔。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6月30日1430於區域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4)

控罪: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吳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吳禁錮。原文(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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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於上星期才收到有關片段,數量亦不少,申請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並提供案情撮要作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新案件

D1 廖 (21)
D2 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

被告獲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元
-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於警署報到

案件於2022年6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待轉介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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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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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3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A8選擇出庭作供

3:50 小休

主控盤問A8 ,再播放較早時在北海街其中一店舖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續審
(明天本案休庭一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6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3個月
D2 周(25)🛑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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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案件1 六名被告不反對合併,案件2因等待法援委派代表律師才可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押後處理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Case1
D1-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以原有條件保釋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Case2
2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