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提訊 #答辯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同案共三位被告,其中A3認罪已判刑。A1已經答辯不認罪,案件亦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 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另雙方需在9月21日 1000出席審前覆核。
上次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正尋求私人律師報價,申請押後2個月至今天作答辯。A2 被告今日依然沒有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因籌不夠錢聘請,所以沒有律師。高官指今日是第十次上庭,無論如何也需處理,一再查問下被告回答意向不會認罪,會嘗試再找法援署,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6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作答辯,如正式答辯不認罪會按上述日子同A1一齊審訊,期間A2以原條件保釋✅
🔸法官再次提醒A2散庭後再接觸法律援署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提訊 #答辯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同案共三位被告,其中A3認罪已判刑。A1已經答辯不認罪,案件亦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 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另雙方需在9月21日 1000出席審前覆核。
上次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正尋求私人律師報價,申請押後2個月至今天作答辯。A2 被告今日依然沒有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因籌不夠錢聘請,所以沒有律師。高官指今日是第十次上庭,無論如何也需處理,一再查問下被告回答意向不會認罪,會嘗試再找法援署,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6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作答辯,如正式答辯不認罪會按上述日子同A1一齊審訊,期間A2以原條件保釋✅
🔸法官再次提醒A2散庭後再接觸法律援署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____________
D1於早前承認 另案 控罪 (3) 及本案控罪,因今天需考DSE而未能出庭,但父母均在庭,而法庭亦批准在8月20日一併處理2宗案件的答辯。
D2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會認罪🛑
D3-D7 均未準備答辯,希望申請押後以便與控方商討,如果認罪,將聯合其他被告於同一日答辯及求情
D6申請今天無須報到獲批✅
雙方律師須於認罪聆訊前7天將口供、過往案底、案例、求情文件等存檔法庭。
D3-D7押後至2022年7月16日10:00再作提訊以確認答辯意向;而D1及D2押後至2022年8月20日 (星期六) 09:30作答辯及求情,其間除D6外,其他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____________
D1於早前承認 另案 控罪 (3) 及本案控罪,因今天需考DSE而未能出庭,但父母均在庭,而法庭亦批准在8月20日一併處理2宗案件的答辯。
D2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會認罪🛑
D3-D7 均未準備答辯,希望申請押後以便與控方商討,如果認罪,將聯合其他被告於同一日答辯及求情
D6申請今天無須報到獲批✅
雙方律師須於認罪聆訊前7天將口供、過往案底、案例、求情文件等存檔法庭。
D3-D7押後至2022年7月16日10:00再作提訊以確認答辯意向;而D1及D2押後至2022年8月20日 (星期六) 09:30作答辯及求情,其間除D6外,其他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判刑
#20210101金鐘
👤李卓人(65)🛑因另案服刑中
‼️速報‼️
- 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罪成,罰款3500元
-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罪成,原判囚3周,考慮有其他案在身,最後加監2周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判刑
#20210101金鐘
👤李卓人(65)🛑因另案服刑中
‼️速報‼️
- 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罪成,罰款3500元
-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罪成,原判囚3周,考慮有其他案在身,最後加監2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已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件需押後再訊,A2代表藍大律師不反對押後,同時指被告A2對控罪(2)至(4)意向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9日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A2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已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件需押後再訊,A2代表藍大律師不反對押後,同時指被告A2對控罪(2)至(4)意向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9日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A2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A4繼續作供
A4母親出庭作供
A4 專家證人作供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
11: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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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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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A4繼續作供
A4母親出庭作供
A4 專家證人作供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
11: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4中環 #覆核聆訊
👤瑞士籍記者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申請。律政司在兩週後申請覆核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忽略考慮被告當時是故意無視情況。
——————————-
📌裁決速報:
維持原判,罪名不成立🎉
法庭維持批准三萬港元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1004中環 #覆核聆訊
👤瑞士籍記者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申請。律政司在兩週後申請覆核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忽略考慮被告當時是故意無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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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維持原判,罪名不成立🎉
法庭維持批准三萬港元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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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下午內容:
羅官作出以下指示:
▹下次提訊日定於6月1、2日,共兩天
▹訂下侯訊期間程序時間表
▹控辯雙方應儘早為答辯及交付程序作好準備
案件押後至6月1及2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提訊日。
「保重呀,撐住呀」
王伯:「叫頂住呀」
臨完被告欄有人嗌:「小心地滑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戴耀廷,譚得志,尹兆堅,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和李予信因確診,及朱凱迪因溫習考試,今日未有出庭*
下午內容:
羅官作出以下指示:
▹下次提訊日定於6月1、2日,共兩天
▹訂下侯訊期間程序時間表
▹控辯雙方應儘早為答辯及交付程序作好準備
案件押後至6月1及2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提訊日。
「保重呀,撐住呀」
王伯:「叫頂住呀」
臨完被告欄有人嗌:「小心地滑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
(本案於2022年3月24日首次提堂,D2即時認罪,還押候判;無律師代表的D1則未答辯,當日保釋申請及8天後覆核保釋同被拒。)
📌答辯
D1承認控罪‼️
庭上讀出同意案情,被告確認:
2021年9月30日九龍東潮人聯會於黃大仙横頭磡邨掛上國旗,符合國旗法之規則,後交給義工掛上。宏安樓外對出富美街共有20支國旗。
10月1日,D1與D2飲了啤酒。0554時,D1與D2在宏輝樓對出交談,其後一同焚燒國旗。D1以打火機從最右邊開始焚燒,沿富美街、富裕街來回行走。火花熄滅後再焚燒,最後回到最右邊再點火兩次。他沿富裕街行走,扯下8支旗落地。在D1焚燒國旗的同一時間,D2往宏輝樓、宏安樓(富美街對出)9支國旗點火。4分鐘他返到D1附近,扯下國旗並丟到地上,部份旗杆屈曲。
保安於0545時巡邏,當時國旗完整無缺。0600時有一名女子說國旗被人焚燒。PW1發現國旗被扯落地、焚燒,通知主管,主管影相及拍片記錄。警員0655時到場,發現10支國旗被焚燒,其中8支在地下,2支旗杆被扯下。
20支新國旗之後被重新掛上,警員到場影相作證。
從宏輝中心閉路電視及的士提供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D1與D2侮辱國旗的過程。PW5見到一名男子扯旗杆,PW2見兩男子燒國旗、扯國旗。另一證人有影相記錄。
0449時,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的宏輝中心用八達通購買了兩支啤酒 ,與閉路電視吻合。該筆交易以消費券支付,根據消費券資料,與被告名字吻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紀錄。
D1於10月1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他否認焚燒國旗,承認證物P23是自己的衣物。D2於11月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稱一時貪玩,「案發時飲咗啤酒,見人燒國旗,覺得有趣,問[D1]後就一齊燒。」
20支國旗當中,有17支被焚燒,總計18支被扯落地,2支旗杆被扯下。
兩位被告同意按控方要求各賠償$1195,D2將在7日內支付金額。
📌減刑陳詞
👤D1
超市工作人員,受僱一年,中五學歷。1997年經歷家庭離異,今年8月被診斷患病。
辯方指,D1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只是一時貪玩。
官:睇片唔覺佢醉
辯:但酒精足以誤事
官:但呢個係侮辱國旗
辯:明白是嚴重罪行,只是解釋被告行為
辯方續道,案發時間為晚上,在非繁忙地段、範圍小,被告的行為無意傷害他人,沒有使用其他工具。
經歷5週還押期的被告寫了親筆信予法庭。被告犯錯後一直倍感壓力,並希望事件從未發生。他的未婚妻今天有到庭支持,二人準備結婚,被告承諾會戒酒。他有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2
單身,與祖父母、已退休的父母及姐姐同住。
D2沒有刑事紀錄,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被告有手寫求情信。他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後悔自己做錯事致不能孝順父母,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案件押至5月12日1430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提堂
D1: 盧(50) 🛑已還押逾1個月
D2: 盧(3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
—————————————
(本案於2022年3月24日首次提堂,D2即時認罪,還押候判;無律師代表的D1則未答辯,當日保釋申請及8天後覆核保釋同被拒。)
📌答辯
D1承認控罪‼️
庭上讀出同意案情,被告確認:
2021年9月30日九龍東潮人聯會於黃大仙横頭磡邨掛上國旗,符合國旗法之規則,後交給義工掛上。宏安樓外對出富美街共有20支國旗。
10月1日,D1與D2飲了啤酒。0554時,D1與D2在宏輝樓對出交談,其後一同焚燒國旗。D1以打火機從最右邊開始焚燒,沿富美街、富裕街來回行走。火花熄滅後再焚燒,最後回到最右邊再點火兩次。他沿富裕街行走,扯下8支旗落地。在D1焚燒國旗的同一時間,D2往宏輝樓、宏安樓(富美街對出)9支國旗點火。4分鐘他返到D1附近,扯下國旗並丟到地上,部份旗杆屈曲。
保安於0545時巡邏,當時國旗完整無缺。0600時有一名女子說國旗被人焚燒。PW1發現國旗被扯落地、焚燒,通知主管,主管影相及拍片記錄。警員0655時到場,發現10支國旗被焚燒,其中8支在地下,2支旗杆被扯下。
20支新國旗之後被重新掛上,警員到場影相作證。
從宏輝中心閉路電視及的士提供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D1與D2侮辱國旗的過程。PW5見到一名男子扯旗杆,PW2見兩男子燒國旗、扯國旗。另一證人有影相記錄。
0449時,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的宏輝中心用八達通購買了兩支啤酒 ,與閉路電視吻合。該筆交易以消費券支付,根據消費券資料,與被告名字吻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紀錄。
D1於10月1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他否認焚燒國旗,承認證物P23是自己的衣物。D2於11月5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稱一時貪玩,「案發時飲咗啤酒,見人燒國旗,覺得有趣,問[D1]後就一齊燒。」
20支國旗當中,有17支被焚燒,總計18支被扯落地,2支旗杆被扯下。
兩位被告同意按控方要求各賠償$1195,D2將在7日內支付金額。
📌減刑陳詞
👤D1
超市工作人員,受僱一年,中五學歷。1997年經歷家庭離異,今年8月被診斷患病。
辯方指,D1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只是一時貪玩。
官:睇片唔覺佢醉
辯:但酒精足以誤事
官:但呢個係侮辱國旗
辯:明白是嚴重罪行,只是解釋被告行為
辯方續道,案發時間為晚上,在非繁忙地段、範圍小,被告的行為無意傷害他人,沒有使用其他工具。
經歷5週還押期的被告寫了親筆信予法庭。被告犯錯後一直倍感壓力,並希望事件從未發生。他的未婚妻今天有到庭支持,二人準備結婚,被告承諾會戒酒。他有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2
單身,與祖父母、已退休的父母及姐姐同住。
D2沒有刑事紀錄,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被告有手寫求情信。他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後悔自己做錯事致不能孝順父母,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案件押至5月12日1430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9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8]
[2022.04.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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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續審 [5/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黃已還押18日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2:00
👤呂(23)🛑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0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5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勞,呂,雷,梅,吳,吳,吳,倪,柯,安,潘,蕭,蕭,蕭,戴,黃,王,黃,黃,余(19-27)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陳,陳,陳,陳,陳,陳,鄭,張,張,朱,馮,洪,黎,劉,梁,梁,梁,梁,梁(16-35)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14-17) #審訊前覆核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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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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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8]
[2022.04.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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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續審 [5/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黃已還押18日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2:00
👤呂(23)🛑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0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5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勞,呂,雷,梅,吳,吳,吳,倪,柯,安,潘,蕭,蕭,蕭,戴,黃,王,黃,黃,余(19-27)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陳,陳,陳,陳,陳,陳,鄭,張,張,朱,馮,洪,黎,劉,梁,梁,梁,梁,梁(16-35)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14-17) #審訊前覆核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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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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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5/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30 開庭
D2繼續作供,主控盤問
小插曲1:庭外有人電話響,法官大人勃然大怒,大吼:邊個電話響?唯有人講番係庭外嘅
小插曲2:法官大人以發脾氣式長嘆表示不滿證人誤解了主控的意思
小插曲3:證人因問題而喚醒記憶,繼而改答案,法官大人又發脾氣地表示又聽到一頭霧水,覺得證人改完又改。
小插曲4:法官大人常以發脾氣方式斥責證人作供不清,然,主控表達不清時,其理解能力大躍進地表示清楚理解,並重新詮釋主控問題。
盤問part1詳情
1125 早休30分鐘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5/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30 開庭
D2繼續作供,主控盤問
小插曲1:庭外有人電話響,法官大人勃然大怒,大吼:邊個電話響?唯有人講番係庭外嘅
小插曲2:法官大人以發脾氣式長嘆表示不滿證人誤解了主控的意思
小插曲3:證人因問題而喚醒記憶,繼而改答案,法官大人又發脾氣地表示又聽到一頭霧水,覺得證人改完又改。
小插曲4:法官大人常以發脾氣方式斥責證人作供不清,然,主控表達不清時,其理解能力大躍進地表示清楚理解,並重新詮釋主控問題。
盤問part1詳情
1125 早休30分鐘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背景:
2020年9月24日清晨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搜查其住所。同月26日被帶到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律師在席前投訴被告多次被威脅逼使他作出招認,及律師多次嘗試透過警方接觸其當事人不果。時任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准予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一直還押。2021年4月8日增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轉介至區域後於同年10月28日,在 #郭偉健法官 席前透露已達成認罪協議。本週三正式答辯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否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將交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及求情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6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正陳詞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附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
休庭至14:00
‼️‼️最終判囚五年‼️‼️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401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23)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背景:
2020年9月24日清晨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搜查其住所。同月26日被帶到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律師在席前投訴被告多次被威脅逼使他作出招認,及律師多次嘗試透過警方接觸其當事人不果。時任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准予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一直還押。2021年4月8日增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轉介至區域後於同年10月28日,在 #郭偉健法官 席前透露已達成認罪協議。本週三正式答辯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否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將交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及求情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96
控方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20220427DC25-案情摘要-04-27
正陳詞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附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
休庭至14:00
‼️‼️最終判囚五年‼️‼️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401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11:05 廣播 11:25 開庭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作供
繼續傳召A4 專家證人
精神科醫生#黃宗顯醫生,是A4的主診專科醫生及撰寫其醫療報吿
專家證人完成主問及盤問
1:06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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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11:05 廣播 11:25 開庭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作供
繼續傳召A4 專家證人
精神科醫生#黃宗顯醫生,是A4的主診專科醫生及撰寫其醫療報吿
專家證人完成主問及盤問
1:06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1
制服D4的速龍警員
(詳情後補)
-匿名證人A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4
制服D7的速龍警員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由於證人另一部分證供主要關於D7,D7法律代表預計盤問時間超過一小時。由於接下來有三天長假期,法律代表不希望斬斷盤問,希望留待下周一氣呵成完成盤問。香官作出一次遷就,讓盤問一氣呵成。
📌D4昨天缺席審訊事宜
D4昨天因腸胃炎兩度到醫院求診而無法前赴法庭,今天就缺席之事向法庭補交兩間醫院發出的病假紙、到診紙等文件。法庭接納文件及D4解釋,批准D4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回顧香官對「病假紙」要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08)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周二)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1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 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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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1
制服D4的速龍警員
(詳情後補)
-匿名證人A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匿名證人A4
制服D7的速龍警員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由於證人另一部分證供主要關於D7,D7法律代表預計盤問時間超過一小時。由於接下來有三天長假期,法律代表不希望斬斷盤問,希望留待下周一氣呵成完成盤問。香官作出一次遷就,讓盤問一氣呵成。
📌D4昨天缺席審訊事宜
D4昨天因腸胃炎兩度到醫院求診而無法前赴法庭,今天就缺席之事向法庭補交兩間醫院發出的病假紙、到診紙等文件。法庭接納文件及D4解釋,批准D4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回顧香官對「病假紙」要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08)
案件押後至5月3日(下周二)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去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今日毋須答辯,要求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同警方澄清一些事項,目前為基本控罪,不排除研究加控其他控罪,但不反對保釋,會要求一些嚴苛條件如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五人不反對押後。
嚴官聽罷雙方陳詞批准以下保釋條件✅
維持之前現金擔保(2-3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去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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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D5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今日毋須答辯,要求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同警方澄清一些事項,目前為基本控罪,不排除研究加控其他控罪,但不反對保釋,會要求一些嚴苛條件如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五人不反對押後。
嚴官聽罷雙方陳詞批准以下保釋條件✅
維持之前現金擔保(2-3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