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P131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以65B形式呈上兩份政府法證化驗師供詞P132 P133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化驗報告應辯方要求呈堂,許官質疑「呢啲證據有咩幫助?」 #陳偉彥大律師 指,警方在案發現場搜證後交去化驗,與被告DNA做比對,以核實被告當日是否在場,而化驗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到他在場,與他不在場的辯方立場「有相連地方」。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澄清,控方從沒依賴化驗結果,而即使現場檢獲物品驗不到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他不在場。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傳召被告 韋先生
🔸主問
被告今年37歲,大學畢業,現為觀塘一間於2016年開業的餐廳董事,餐廳目前繼續營運。連同2018年在銅鑼灣開的分店,被告一直以股東身分管理兩間餐廳。
因為欠租3個月後被執達吏封舖,銅鑼灣店於2019年11月4日結業,店內剩餘沒被封查物品 (包括食材及租用的電器)翌日被搬走,當中包括24部租借來的電視。電視全數搬到觀塘店,再於11月10日由被告連同餐廳一位譚姓經理歸還予某公司。當日下午約2時,被告與譚經理將電視由觀塘店運到某公司位於元朗的貨倉 ,大概兩點九至三點到達,與對方公司經理交收電視。對方逐部逐部電視檢查,被告與譚經理至天黑約6時離開,回餐廳工作至約午夜12時收舖。
被告對當時事情記憶深刻,因為是他首次經歷舖頭結業兼被封舖,而之後幾天他都在處理後續工作,包括遣散員工。
🔹盤問
被告同意與剛提及的譚經理「僱主僱員關係非常良好」,但不同意二人有朋友關係,只視之為僱員而非朋友,在聘請對方前並不認識。
被告曾問譚可否就本案作證,對方當時答好,而他只叫對方說出2019年11月10日所發生的事,即是他們去歸還電視。被告沒有告訴譚為何要上庭,但估計他知道原因,因自己被捕後曾還柙約兩個月。保釋後隔了一段時間後,他就問譚可否為他作供。
被告解釋,餐廳安裝多部電視,因全年皆有不同球賽進行,想藉直播球賽吸引顧客。被告表示,自己曾接受多次訪問,沒有印象曾否特地為此作宣傳。控方準備了一段影片,打算現時播放,遭辯方反對。
❗️辯方就反對播片陳詞
#陳偉彥大律師 指出,在控方案情中沒被呈遞為證據或呈遞失敗,不能在被告作供或辯方案情中用作盤問,因這是Backdoor prosecution,對被告不公平。陳大律師引用Bruce and McCoy及一宗香港案例支持。
主控回應,打算播放的影片只是要讓被告作出辨認,不如辯方所引用的典據般涉及警誡招認,亦只打算將影片列作MFI而非正式證物。陳大律師再回應,指其引用典籍及案例並不是指呈堂證物,而是盤問中引用。
許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不批准控方播放相關片段❌
(盤問繼續)
被告認為餐廳結業與社會運動有關,但經營不善也是原因。舖位業主要求歸還3個月租金,稱如被告可補交租金就撤銷封舖,而他在10月29日執達吏上門封舖後曾聯絡業主。執達吏當日封查了店內的枱櫈、雪櫃、爐具等,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移走,租借物品如24部電視及飛鏢機則不受影響。
被告知道2019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確認是租借電視的公司要求他們當日下午約3時將24部電視歸還。沒有文件證明雙方約定歸還電視日期,但被告記得當日完成歸還過程後曾即場簽收作實,只是現在無法找回屬於他的存根。
身為公司負責人,文件要由被告簽署,所以他當日親自進行交收,而且銅鑼灣店員工已遣散,觀塘店仍需員工工作,不夠人手跟車,協助譚經理去交收。被告供稱,餐廳樓面加水吧共有14名員工;主控質疑餐廳員工眾多,不需出動到經理去交收電視,被告重申自己當時選擇了譚經理。
當日以貨車運送電視,花費約二百多元。主控隨後讀出一車牌號碼,被告確認該車牌以公司名義登記,但不只他一個人用車,有另外4-5員工也會使用,運食材及制服,自己要去簽收文件時才會用這輛車。被告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3-5時上述車輛有沒有被使用過,亦不清楚上述時間有沒有食材或制服需要搬運。
公司在觀塘某大廈租用了一個單位(相冊P27有相關相片),大門用密碼鎖,因此非公司員工的被告姐姐也能入內,而她因為被告與家人相約聚會卻失聯故去找他。被告每一兩個月會去單位提取貨物;除了存放貨物,單位同時為員工休息用。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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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P131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以65B形式呈上兩份政府法證化驗師供詞P132 P133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化驗報告應辯方要求呈堂,許官質疑「呢啲證據有咩幫助?」 #陳偉彥大律師 指,警方在案發現場搜證後交去化驗,與被告DNA做比對,以核實被告當日是否在場,而化驗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到他在場,與他不在場的辯方立場「有相連地方」。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澄清,控方從沒依賴化驗結果,而即使現場檢獲物品驗不到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他不在場。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傳召被告 韋先生
🔸主問
被告今年37歲,大學畢業,現為觀塘一間於2016年開業的餐廳董事,餐廳目前繼續營運。連同2018年在銅鑼灣開的分店,被告一直以股東身分管理兩間餐廳。
因為欠租3個月後被執達吏封舖,銅鑼灣店於2019年11月4日結業,店內剩餘沒被封查物品 (包括食材及租用的電器)翌日被搬走,當中包括24部租借來的電視。電視全數搬到觀塘店,再於11月10日由被告連同餐廳一位譚姓經理歸還予某公司。當日下午約2時,被告與譚經理將電視由觀塘店運到某公司位於元朗的貨倉 ,大概兩點九至三點到達,與對方公司經理交收電視。對方逐部逐部電視檢查,被告與譚經理至天黑約6時離開,回餐廳工作至約午夜12時收舖。
被告對當時事情記憶深刻,因為是他首次經歷舖頭結業兼被封舖,而之後幾天他都在處理後續工作,包括遣散員工。
🔹盤問
被告同意與剛提及的譚經理「僱主僱員關係非常良好」,但不同意二人有朋友關係,只視之為僱員而非朋友,在聘請對方前並不認識。
被告曾問譚可否就本案作證,對方當時答好,而他只叫對方說出2019年11月10日所發生的事,即是他們去歸還電視。被告沒有告訴譚為何要上庭,但估計他知道原因,因自己被捕後曾還柙約兩個月。保釋後隔了一段時間後,他就問譚可否為他作供。
被告解釋,餐廳安裝多部電視,因全年皆有不同球賽進行,想藉直播球賽吸引顧客。被告表示,自己曾接受多次訪問,沒有印象曾否特地為此作宣傳。控方準備了一段影片,打算現時播放,遭辯方反對。
❗️辯方就反對播片陳詞
#陳偉彥大律師 指出,在控方案情中沒被呈遞為證據或呈遞失敗,不能在被告作供或辯方案情中用作盤問,因這是Backdoor prosecution,對被告不公平。陳大律師引用Bruce and McCoy及一宗香港案例支持。
主控回應,打算播放的影片只是要讓被告作出辨認,不如辯方所引用的典據般涉及警誡招認,亦只打算將影片列作MFI而非正式證物。陳大律師再回應,指其引用典籍及案例並不是指呈堂證物,而是盤問中引用。
許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不批准控方播放相關片段❌
(盤問繼續)
被告認為餐廳結業與社會運動有關,但經營不善也是原因。舖位業主要求歸還3個月租金,稱如被告可補交租金就撤銷封舖,而他在10月29日執達吏上門封舖後曾聯絡業主。執達吏當日封查了店內的枱櫈、雪櫃、爐具等,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移走,租借物品如24部電視及飛鏢機則不受影響。
被告知道2019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確認是租借電視的公司要求他們當日下午約3時將24部電視歸還。沒有文件證明雙方約定歸還電視日期,但被告記得當日完成歸還過程後曾即場簽收作實,只是現在無法找回屬於他的存根。
身為公司負責人,文件要由被告簽署,所以他當日親自進行交收,而且銅鑼灣店員工已遣散,觀塘店仍需員工工作,不夠人手跟車,協助譚經理去交收。被告供稱,餐廳樓面加水吧共有14名員工;主控質疑餐廳員工眾多,不需出動到經理去交收電視,被告重申自己當時選擇了譚經理。
當日以貨車運送電視,花費約二百多元。主控隨後讀出一車牌號碼,被告確認該車牌以公司名義登記,但不只他一個人用車,有另外4-5員工也會使用,運食材及制服,自己要去簽收文件時才會用這輛車。被告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3-5時上述車輛有沒有被使用過,亦不清楚上述時間有沒有食材或制服需要搬運。
公司在觀塘某大廈租用了一個單位(相冊P27有相關相片),大門用密碼鎖,因此非公司員工的被告姐姐也能入內,而她因為被告與家人相約聚會卻失聯故去找他。被告每一兩個月會去單位提取貨物;除了存放貨物,單位同時為員工休息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繼續傳召被告 韋先生
🔹繼續盤問
控方盤問謄本📝
🔸沒有覆問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不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雙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作結案陳詞,#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質疑雙方是否需要將案件押後這麼長時間。陳大律師表示十二月亦可再訊,惟 #馬藻玉大律師 表示「我冇陳大律師咁capable,我需要啲時間。我又唔識打中文,要個秘書......」云云。
控方提議於1月19日將陳詞呈遞法庭及辯方,許官多次關心「你夠時間㗎嘛?」,馬大律師尷尬表示「我應承得你,盡趕㗎啦」。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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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被告 韋先生
🔹繼續盤問
控方盤問謄本📝
🔸沒有覆問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不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雙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作結案陳詞,#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質疑雙方是否需要將案件押後這麼長時間。陳大律師表示十二月亦可再訊,惟 #馬藻玉大律師 表示「我冇陳大律師咁capable,我需要啲時間。我又唔識打中文,要個秘書......」云云。
控方提議於1月19日將陳詞呈遞法庭及辯方,許官多次關心「你夠時間㗎嘛?」,馬大律師尷尬表示「我應承得你,盡趕㗎啦」。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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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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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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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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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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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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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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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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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6/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5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7 開庭
主控表示已經交咗結案陳辭給法庭,沒有口頭補充。但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讀出內容。
10:23 辯方表示既然控方讀咗,辯方亦希望讀出。辯方爭議被告嘅身份,被告有出庭作供,有提出不在場證據,控方有責任提出理由去反駁。還從多方面質疑控方的指控證據。
總結陳辭重點:
辯方回應控方對答辯內容的三個挑戰:
1. 關於銅鑼灣分店經營的情況;辯方指這純粹是商業經營的運作和決定,與案情無衝突。
2. 在2019年11月10日交還電視機的細節,為何被告要與餐廳經理譚先生一齊去;辯方指出當時的貨車只有兩個位,所以只有二人,被告是公司股東負責簽文件,譚先生身材健碩可以協助搬運,他熟悉餐廳業務運作,如有需要,可以協助商務事情。至於要在星期日歸還,這是應新亞公司的要求。
3. 電視機在交還之前的存放地點;辯方指出太平洋貿易中心的電梯不能直達被告租用的該樓層,而位於觀塘的餐廳有電梯直達,方便搬運,解釋並非不合理。
辯方質疑各證人在現場到白衣人的觀察的可靠性,因為觀察時間短、見唔到面容、場面混亂有人干擾、各人都係在移動中、證人當時面對大壓力會影響記憶,各項原因都係辨認證據嘅弱點。
質疑拍攝到被告前往和離開又一城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根本影唔到車牌號碼。
質疑在又一城拍攝到白衣人逃走的路徑,片段不能清楚見到面貌,控方指稱白衣人嘅衣服,亦從來無被檢取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09:30同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6/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5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7 開庭
主控表示已經交咗結案陳辭給法庭,沒有口頭補充。但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讀出內容。
10:23 辯方表示既然控方讀咗,辯方亦希望讀出。辯方爭議被告嘅身份,被告有出庭作供,有提出不在場證據,控方有責任提出理由去反駁。還從多方面質疑控方的指控證據。
總結陳辭重點:
辯方回應控方對答辯內容的三個挑戰:
1. 關於銅鑼灣分店經營的情況;辯方指這純粹是商業經營的運作和決定,與案情無衝突。
2. 在2019年11月10日交還電視機的細節,為何被告要與餐廳經理譚先生一齊去;辯方指出當時的貨車只有兩個位,所以只有二人,被告是公司股東負責簽文件,譚先生身材健碩可以協助搬運,他熟悉餐廳業務運作,如有需要,可以協助商務事情。至於要在星期日歸還,這是應新亞公司的要求。
3. 電視機在交還之前的存放地點;辯方指出太平洋貿易中心的電梯不能直達被告租用的該樓層,而位於觀塘的餐廳有電梯直達,方便搬運,解釋並非不合理。
辯方質疑各證人在現場到白衣人的觀察的可靠性,因為觀察時間短、見唔到面容、場面混亂有人干擾、各人都係在移動中、證人當時面對大壓力會影響記憶,各項原因都係辨認證據嘅弱點。
質疑拍攝到被告前往和離開又一城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根本影唔到車牌號碼。
質疑在又一城拍攝到白衣人逃走的路徑,片段不能清楚見到面貌,控方指稱白衣人嘅衣服,亦從來無被檢取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09:30同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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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0]
[2022.04.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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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1:30
👤郭(24)🛑已還押逾3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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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8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前覆核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1/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裁決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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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3庭
👩🏻⚖️梁嘉琪裁判官
🕞15: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3/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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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5: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二庭 💩戚愷峯(27) 蓄意傷人 #龍門遇襲案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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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0]
[2022.04.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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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1:30
👤郭(24)🛑已還押逾3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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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8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前覆核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1/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裁決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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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3庭
👩🏻⚖️梁嘉琪裁判官
🕞15: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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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3/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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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二庭 💩戚愷峯(27) 蓄意傷人 #龍門遇襲案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09:30 書記話許官做緊其他案,延後至最早10:15才開始處理本案。正庭近滿,另設有延伸庭
10:30 開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09:30 書記話許官做緊其他案,延後至最早10:15才開始處理本案。正庭近滿,另設有延伸庭
10:30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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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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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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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韋(35) #案件呈述上訴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黎婉姫法官
🕦11:30
👤張(22)🛑服刑中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申請保釋等侯法庭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1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記協 與 運輸署署長 #司法覆核 (#新聞工作 運輸署因應終院在「蔡玉玲」案的判決,於2024年1月起就傳媒查冊實施新指引,但記協指新指引嚴重影響新聞自由,並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要求法庭頒令新指引屬越權或違憲,並下令運輸署須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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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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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韋(35) #案件呈述上訴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黎婉姫法官
🕦11:30
👤張(22)🛑服刑中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申請保釋等侯法庭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1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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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記協 與 運輸署署長 #司法覆核 (#新聞工作 運輸署因應終院在「蔡玉玲」案的判決,於2024年1月起就傳媒查冊實施新指引,但記協指新指引嚴重影響新聞自由,並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要求法庭頒令新指引屬越權或違憲,並下令運輸署須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及 #彭浩原大律師
———————
📌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及 #彭浩原大律師
———————
📌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