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6 警長 2683
負責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6同意案發後所錄取的口供及當天記事冊中均記錄了拘捕A3的過程,案發後的所有記錄均不曾提及A3的手觸及石壆。
PW6同意在主問時稱A3「理論上掂到」石壆,因以為要代其他人回答,不同意自己根本看不到A3用手觸及石壆,因此用「理論上」此字眼,亦不同意因此而在所有記錄中隻字不提。
PW6指出案發當天記錄的記事簿上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2019年10月3日錄取的口供以記事簿為準,兩項紀錄同樣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記錄A3如何用手觸及石壆及「凌空一隻腳」。PW6不同意當時現場情況混亂導致自己看不清楚A3的動作。
PW6認為當天自己的所屬部隊沒有使用「Charge and Bite」戰術。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1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石壆在行人路與馬路有缺口,有一名警員正在該位置押送被捕人士,Vango便利店不在畫面中,應在鏡頭以外的左方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6:57:40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2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指畫面能見到Vango便利店
17:01: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3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畫面左上能見到Vango便利店,亦見到石壆缺口位。
⏺A5法律代表盤問
PW6指自己清楚南北橋的位置,指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相距約二百米,從上到地面行人路時,未見到有黑衣人。PW6不同意當時有東西遮蓋行人路上的視線,但同意馬路上有很多巴士阻礙身處馬路上時的視線。
PW6同意上到地面後很短時間已步出馬路,以視察前方情況。其後在西行線上望向樂富方向,有一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當時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在南北橋上,亦不確認南北橋位置馬路兩邊行人路是否有人。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6確認主問時稱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見到行人路上有很多玻璃碎,但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火光。
⏺控方代表覆問
📌展示P114 (4)_PW6_3截圖
P114警方片段(4) 17:01:56時截圖
PW6早前在截圖標記石壆缺口,亦能見到A3爬石壆的位置。PW6指截圖中能見到龍翔道佈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
PW6指A3嘗試爬石壆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至三米。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07: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4
-PW6標記A3爬石壆的位置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 14137 江漢曦
A4拘捕警員
案發當日屬鐵路應變部隊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龍翔道西行線向樂富方向前進。
PW7稱在馬路上有距離前方(即樂富方向)兩三個身位的人向自己方向投擲磚頭、雜物以及前方燃燒中的汽油彈,但看不清楚甚麼人投擲。其後距離七十至八十米外有一群約一百五十名示威者佈在三條行車線上,他們隨即向樂富方向跑,PW7即上前追捕,去到橋底位置有一堆鐵馬,PW7繞過鐵馬後捉到一名女子(後知A4)。
📎拘捕A4
PW7稱鐵馬由黃色及紅色欄杆組成,指路障橫跨西行線慢線及快線,PW7當時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後向前約5米近中線位置截停一名女子(後知A4),PW7截停A4後將其按在地上,並用膠手銬扣起她,PW7問她有沒有不適,A4回答沒有,PW7目測A4雙膝有擦損。
約1700時PW7拘捕A4,其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37 PW7當日有留意到畫面所示的情況,畫面左邊為早前所述的路障及其在快線的缺口
16:54:42 截圖,呈堂為P118_PW7_1
-PW7標記A4位置
PW7確認畫面為PW7截停A4的位置
⏺A3、4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4a(9)相片
PW7確認相片右邊的為A4,當時其兩膝有擦損,當時有留意到她的衫上印有「HANDBALL INVITATIONAL」
📌展示P118_PW4_3截圖
為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5:12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展示P118_PW6_1截圖
為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為在路障之前,行人路石壆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同意以上為兩個不同的缺口位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7 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5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經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見到地上有很多玻璃碎,發現在PW8左邊的商鋪被破壞,見到龍翔道西行線上有幾部巴士停泊,當時聽到現場好嘈,指有人叫囂及投擲物件的聲音,PW8部隊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人從巴士隙向PW8方向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玻璃樽在五至六米外爆開。
PW8部隊隨即往巴士隙方向,從中步出馬路後,發現前方即樂富方向距離約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左右,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隨即向後跑,PW8亦上前追捕,期間有很多磚頭及玻璃樽從東行線被投擲過來,PW8推進到西行線Vango便利店對出,發現有一大堆鐵馬及磚頭組成的路障主要佈在慢線及中線阻塞西行線交通。
📎拘捕A5
PW8指該群示威者有部份已逃走,有部份則被此路障阻礙,PW8即從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通過並見到有一部份人繼續向西走,有部份被PW8同事制服,而PW8見到有一名穿黑短袖衫、黑長褲、揹深色背囊、頭髮及肩的女子(後知A5)在中線,她剛剛越過障礙物後跌倒,PW8即上前制服她。
-主問未完
- 1300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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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 警長 2683
負責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6同意案發後所錄取的口供及當天記事冊中均記錄了拘捕A3的過程,案發後的所有記錄均不曾提及A3的手觸及石壆。
PW6同意在主問時稱A3「理論上掂到」石壆,因以為要代其他人回答,不同意自己根本看不到A3用手觸及石壆,因此用「理論上」此字眼,亦不同意因此而在所有記錄中隻字不提。
PW6指出案發當天記錄的記事簿上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2019年10月3日錄取的口供以記事簿為準,兩項紀錄同樣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記錄A3如何用手觸及石壆及「凌空一隻腳」。PW6不同意當時現場情況混亂導致自己看不清楚A3的動作。
PW6認為當天自己的所屬部隊沒有使用「Charge and Bite」戰術。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1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石壆在行人路與馬路有缺口,有一名警員正在該位置押送被捕人士,Vango便利店不在畫面中,應在鏡頭以外的左方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6:57:40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2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指畫面能見到Vango便利店
17:01: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3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畫面左上能見到Vango便利店,亦見到石壆缺口位。
⏺A5法律代表盤問
PW6指自己清楚南北橋的位置,指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相距約二百米,從上到地面行人路時,未見到有黑衣人。PW6不同意當時有東西遮蓋行人路上的視線,但同意馬路上有很多巴士阻礙身處馬路上時的視線。
PW6同意上到地面後很短時間已步出馬路,以視察前方情況。其後在西行線上望向樂富方向,有一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當時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在南北橋上,亦不確認南北橋位置馬路兩邊行人路是否有人。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6確認主問時稱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見到行人路上有很多玻璃碎,但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火光。
⏺控方代表覆問
📌展示P114 (4)_PW6_3截圖
P114警方片段(4) 17:01:56時截圖
PW6早前在截圖標記石壆缺口,亦能見到A3爬石壆的位置。PW6指截圖中能見到龍翔道佈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
PW6指A3嘗試爬石壆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至三米。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07: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4
-PW6標記A3爬石壆的位置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 14137 江漢曦
A4拘捕警員
案發當日屬鐵路應變部隊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龍翔道西行線向樂富方向前進。
PW7稱在馬路上有距離前方(即樂富方向)兩三個身位的人向自己方向投擲磚頭、雜物以及前方燃燒中的汽油彈,但看不清楚甚麼人投擲。其後距離七十至八十米外有一群約一百五十名示威者佈在三條行車線上,他們隨即向樂富方向跑,PW7即上前追捕,去到橋底位置有一堆鐵馬,PW7繞過鐵馬後捉到一名女子(後知A4)。
📎拘捕A4
PW7稱鐵馬由黃色及紅色欄杆組成,指路障橫跨西行線慢線及快線,PW7當時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後向前約5米近中線位置截停一名女子(後知A4),PW7截停A4後將其按在地上,並用膠手銬扣起她,PW7問她有沒有不適,A4回答沒有,PW7目測A4雙膝有擦損。
約1700時PW7拘捕A4,其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37 PW7當日有留意到畫面所示的情況,畫面左邊為早前所述的路障及其在快線的缺口
16:54:42 截圖,呈堂為P118_PW7_1
-PW7標記A4位置
PW7確認畫面為PW7截停A4的位置
⏺A3、4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4a(9)相片
PW7確認相片右邊的為A4,當時其兩膝有擦損,當時有留意到她的衫上印有「HANDBALL INVITATIONAL」
📌展示P118_PW4_3截圖
為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5:12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展示P118_PW6_1截圖
為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為在路障之前,行人路石壆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同意以上為兩個不同的缺口位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7 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5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經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見到地上有很多玻璃碎,發現在PW8左邊的商鋪被破壞,見到龍翔道西行線上有幾部巴士停泊,當時聽到現場好嘈,指有人叫囂及投擲物件的聲音,PW8部隊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人從巴士隙向PW8方向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玻璃樽在五至六米外爆開。
PW8部隊隨即往巴士隙方向,從中步出馬路後,發現前方即樂富方向距離約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左右,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隨即向後跑,PW8亦上前追捕,期間有很多磚頭及玻璃樽從東行線被投擲過來,PW8推進到西行線Vango便利店對出,發現有一大堆鐵馬及磚頭組成的路障主要佈在慢線及中線阻塞西行線交通。
📎拘捕A5
PW8指該群示威者有部份已逃走,有部份則被此路障阻礙,PW8即從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通過並見到有一部份人繼續向西走,有部份被PW8同事制服,而PW8見到有一名穿黑短袖衫、黑長褲、揹深色背囊、頭髮及肩的女子(後知A5)在中線,她剛剛越過障礙物後跌倒,PW8即上前制服她。
-主問未完
- 1300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4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估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韻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
14:30 再訊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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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4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估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韻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林官對承認事實仍有少許意見。
1. 可用其他字詞代替「制服」。林官指,如果冇遇到反抗就唔駛制服啦,D1大律師建議用「截停」。
2. 截停各人士的地方似有矛盾,一段話5男6女包括3名被告是在7-7A唐樓內被截停,另一段又話係被帶上天台。
3. D2 D3如爭議是否管有背囊,控方相片冊內D2 D3揹住背囊影的相如何處理?
著控辯雙方稍後商討。
PW4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5 偵緝警員15062 吳少康(音)作供。
案發當日隸屬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穿著CID背心及防暴頭盔當值。11月19日凌晨接到支援要求,0345到達漆咸道南金馬倫道交界,與其他警員彌敦道方向前進掃蕩。金馬倫道56號外位置有一架貨車及由大量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第二三線。
到了27號馬路,見到後巷2內有大量(後來補充說3個)黑衣人,他們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頭盔等裝備。他們從後巷2走出,三人都有拎住樽頸有毛巾的玻璃樽,認為是汽油彈。三人見到警員即刻掉頭走返入後巷。亦見到8962(PW4)手持長槍,與便裝的偵緝警長10005跑入後巷2追捕,我亦跟上跑到巷口。見到黑衣人將汽油彈掟向兩人,造成熊熊烈火,火勢有一米高。三個黑衣人的後面仲有好多黑衣人,有十個以上。這個時間PW4和10005在後巷2內,我仍在金馬倫道的馬路。
此時見到一男子,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眼罩和紅色背囊,他在後巷2內的左方面向我,距離約10米。PW4和10005是在右邊距離我約3米的位置。這男子向兩人掟燃燒彈,造成約一米的火勢,波及PW4腰部位置。聽到PW4開防暴槍,此時我亦跑入後巷追截這男子。這男子和其他人轉身向厚福街7-7A方向逃跑。追捕時見到後巷2仲有2個未爆的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我繼續追,之後見到偵緝警長10005將該男子制服在厚福街7D位置 (仍然是在後巷2內)。這男子背部向天,不斷想起身逃走。
這時候我在後巷2後巷3交界位置面向加拿分道,因後巷四通八達,後巷內仍有大量黑衣人,亦見到部分黑衣人從後巷向加拿分道離開。接近我的人衣著全部是黑衫、防毒面具和眼罩,比較遠的就睇唔到佢哋著咩衫。留意唔到有冇人轉咗入厚福街7A。我手持警棍及胡椒噴霧,發出口頭警告指會作出驅散及叫「警察咪郁」,他們繼續向加拿分道逃跑。
PW5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6 偵緝警員15399 高甄奇(音)作供。
11月19日0330因增援指示到達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當時裝備是配槍、警棍、膠手銬及穿著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
我望入天文台道,見到金巴利道交界有數十名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士。他們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帶有頭盔及蒙面物品,包括口罩及防毒面具,距離我接近100米。他們朝警方防線上前投擲數枚汽油彈,於防線前50米著地燃燒,造成半米高的火舌。他們有三至五個人上前,投擲汽油彈後掉頭走。這個情況發生了數次,但唔知係咪每次都係同一批人。整個過程約5分鐘。
之後有十名黑衣人從金巴利街走出,向防線投擲1-2枚汽油彈,大部分人是深色或黑色衣著。有兩至三人行近防線,其中一個掟。因為警方未有進一步部署,所以仍留在防線。直至PW3安排水炮車沿天文台道轉入金巴利道驅散,我和隊員才去了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交界。我望入加連威老道向加拿芬道方向,看到不止一群穿著示威者裝束的人由北向南走動,每群人數約10-20人。
‼️主問期間,法官再次提醒主控(對案情細節)要懂得分輕重,並數次建議主控及證人用地圖標示觀察。「你要證人講觀察,(主問)講到咁論盡,不如用地圖叫佢畫啦,如果你要問到咁深入」
PW6在地圖上標示了三個箭咀,每個箭咀代表一群人及走動方向。一個箭咀向加拿分道方向,兩個箭咀橫跨加連威老道。PW6形容有啲人跑、有啲人急步行、而橫跨加連威老道的人懶散,如普通過馬路。
配合大隊隊員部署,PW6和隊員轉入金馬倫道步行推進,金馬倫道沒有示威者,只有途人,到了加拿分道交界又見到有人聚集。大部分是示威者裝束。在地圖上畫了四個圈顯示人群聚集,在圈中寫上人數。PW6亦觀察到加拿芬道馬路上有雜物燃燒,在地圖上寫了三個火字顯示位置。火堆中不時傳出爆炸聲,似氣球被篤破。
我站在隊伍最前方跑入加拿芬道,距離約10-20米的示威者見到我就轉身向加拿分道以北方向逃走。跑到厚福街交界,有十名示威者步出,其中一人手持玻璃樽,樽頸有毛巾。我拔出佩槍指向那人作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這時與他們距離十多米。這10人之中有些人掉頭向後巷2方向跑,有些人向加拿芬道以北跑走。我揸住配槍跑入厚福街,見到有一名示威者被路障絆到走唔到,及見到最少有一人在厚福街及後巷2交界投擲相信是汽油彈的物品,引起火光。
📹播放P33 034630-0348xx 加拿分道的片段
見到有一些人行出厚福街,見到PW6後散開,PW6一度跑過厚福街,再返轉頭。有竹枝橫跨厚福街,有人被絆倒,有另外一名警員跑入厚福街。
034754-034805 厚福街盡頭位置有火光,PW6指是後巷2的火勢,有爆炸。
📹播放另一片段,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947 顯示戴頭盔的被捕女子由兩人押解。
PW6指其中一人是他,將被捕人士帶到厚福街7A地下,後來0524帶上加連威老道的警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在旁看管。
📹播放P36,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5XX 顯示厚福街內火光及押解被捕人的情況。
🌟D2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P33中PW6拔出佩槍叫「警察咪郁,否則開槍」的時分,即034658,人群加速逃離,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主問未完成,1430同庭續審。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林官對承認事實仍有少許意見。
1. 可用其他字詞代替「制服」。林官指,如果冇遇到反抗就唔駛制服啦,D1大律師建議用「截停」。
2. 截停各人士的地方似有矛盾,一段話5男6女包括3名被告是在7-7A唐樓內被截停,另一段又話係被帶上天台。
3. D2 D3如爭議是否管有背囊,控方相片冊內D2 D3揹住背囊影的相如何處理?
著控辯雙方稍後商討。
PW4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5 偵緝警員15062 吳少康(音)作供。
案發當日隸屬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穿著CID背心及防暴頭盔當值。11月19日凌晨接到支援要求,0345到達漆咸道南金馬倫道交界,與其他警員彌敦道方向前進掃蕩。金馬倫道56號外位置有一架貨車及由大量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第二三線。
到了27號馬路,見到後巷2內有大量(後來補充說3個)黑衣人,他們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頭盔等裝備。他們從後巷2走出,三人都有拎住樽頸有毛巾的玻璃樽,認為是汽油彈。三人見到警員即刻掉頭走返入後巷。亦見到8962(PW4)手持長槍,與便裝的偵緝警長10005跑入後巷2追捕,我亦跟上跑到巷口。見到黑衣人將汽油彈掟向兩人,造成熊熊烈火,火勢有一米高。三個黑衣人的後面仲有好多黑衣人,有十個以上。這個時間PW4和10005在後巷2內,我仍在金馬倫道的馬路。
此時見到一男子,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眼罩和紅色背囊,他在後巷2內的左方面向我,距離約10米。PW4和10005是在右邊距離我約3米的位置。這男子向兩人掟燃燒彈,造成約一米的火勢,波及PW4腰部位置。聽到PW4開防暴槍,此時我亦跑入後巷追截這男子。這男子和其他人轉身向厚福街7-7A方向逃跑。追捕時見到後巷2仲有2個未爆的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我繼續追,之後見到偵緝警長10005將該男子制服在厚福街7D位置 (仍然是在後巷2內)。這男子背部向天,不斷想起身逃走。
這時候我在後巷2後巷3交界位置面向加拿分道,因後巷四通八達,後巷內仍有大量黑衣人,亦見到部分黑衣人從後巷向加拿分道離開。接近我的人衣著全部是黑衫、防毒面具和眼罩,比較遠的就睇唔到佢哋著咩衫。留意唔到有冇人轉咗入厚福街7A。我手持警棍及胡椒噴霧,發出口頭警告指會作出驅散及叫「警察咪郁」,他們繼續向加拿分道逃跑。
PW5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6 偵緝警員15399 高甄奇(音)作供。
11月19日0330因增援指示到達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當時裝備是配槍、警棍、膠手銬及穿著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
我望入天文台道,見到金巴利道交界有數十名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士。他們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帶有頭盔及蒙面物品,包括口罩及防毒面具,距離我接近100米。他們朝警方防線上前投擲數枚汽油彈,於防線前50米著地燃燒,造成半米高的火舌。他們有三至五個人上前,投擲汽油彈後掉頭走。這個情況發生了數次,但唔知係咪每次都係同一批人。整個過程約5分鐘。
之後有十名黑衣人從金巴利街走出,向防線投擲1-2枚汽油彈,大部分人是深色或黑色衣著。有兩至三人行近防線,其中一個掟。因為警方未有進一步部署,所以仍留在防線。直至PW3安排水炮車沿天文台道轉入金巴利道驅散,我和隊員才去了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交界。我望入加連威老道向加拿芬道方向,看到不止一群穿著示威者裝束的人由北向南走動,每群人數約10-20人。
‼️主問期間,法官再次提醒主控(對案情細節)要懂得分輕重,並數次建議主控及證人用地圖標示觀察。「你要證人講觀察,(主問)講到咁論盡,不如用地圖叫佢畫啦,如果你要問到咁深入」
PW6在地圖上標示了三個箭咀,每個箭咀代表一群人及走動方向。一個箭咀向加拿分道方向,兩個箭咀橫跨加連威老道。PW6形容有啲人跑、有啲人急步行、而橫跨加連威老道的人懶散,如普通過馬路。
配合大隊隊員部署,PW6和隊員轉入金馬倫道步行推進,金馬倫道沒有示威者,只有途人,到了加拿分道交界又見到有人聚集。大部分是示威者裝束。在地圖上畫了四個圈顯示人群聚集,在圈中寫上人數。PW6亦觀察到加拿芬道馬路上有雜物燃燒,在地圖上寫了三個火字顯示位置。火堆中不時傳出爆炸聲,似氣球被篤破。
我站在隊伍最前方跑入加拿芬道,距離約10-20米的示威者見到我就轉身向加拿分道以北方向逃走。跑到厚福街交界,有十名示威者步出,其中一人手持玻璃樽,樽頸有毛巾。我拔出佩槍指向那人作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這時與他們距離十多米。這10人之中有些人掉頭向後巷2方向跑,有些人向加拿芬道以北跑走。我揸住配槍跑入厚福街,見到有一名示威者被路障絆到走唔到,及見到最少有一人在厚福街及後巷2交界投擲相信是汽油彈的物品,引起火光。
📹播放P33 034630-0348xx 加拿分道的片段
見到有一些人行出厚福街,見到PW6後散開,PW6一度跑過厚福街,再返轉頭。有竹枝橫跨厚福街,有人被絆倒,有另外一名警員跑入厚福街。
034754-034805 厚福街盡頭位置有火光,PW6指是後巷2的火勢,有爆炸。
📹播放另一片段,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947 顯示戴頭盔的被捕女子由兩人押解。
PW6指其中一人是他,將被捕人士帶到厚福街7A地下,後來0524帶上加連威老道的警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在旁看管。
📹播放P36,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5XX 顯示厚福街內火光及押解被捕人的情況。
🌟D2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P33中PW6拔出佩槍叫「警察咪郁,否則開槍」的時分,即034658,人群加速逃離,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主問未完成,1430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5條膠索帶) [D3]
———
🦯今早已裁決,結果如下: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見此)
下午開庭進行 #求情 處理。
🙍🏻♂️D1:
現年24歲,任職兼職補習老師,月入2500(西宙:點解唔拎綜援?仲多啦),2020年9月10日有一定罪紀錄,但辯方律師指今案是單一事件,是跟2020年9月10的事件屬不同類型,(陳炳宙:控罪4係有火機,同刑事毀壞點會係唔同類型呀,你說服唔到我喎)辯方指此案發時被告沒有罪底,希望判期同期執行。
🙍🏻♂️D2:
現年24歲,無刑事定罪記錄,2020年嶺南大學高級文憑畢業,主修運動教練及領袖學,曾是不同運動隊校隊及香港跆拳道代表隊隊員,因被捕時受傷故暫停一切運動發展。現任職問卷調查員,為期7個月,月入1-1.5萬,雖然負傷,但希望日後可以繼續在運動方面發展。
母親,二家姐三家姐有到場支持,被告同部份家人同住。父親5歲時離異及沒有聯絡,被告同四位姐姐一同供養母親。
🙍🏻♂️D3:
現年23歲,兩個月後24歲,被告同兩個哥哥及媽媽住,爸2009年患上糖尿病,2018年過身。媽媽任職報檔,哥哥任職舞台公司,被告任職水吧,偶到舞台做散工,想做長工但因有案在身而未能做。
中四後沒讀書,今年四月報讀偽進,料明年四月畢業。
辯方今於庭上呈交求情信,一是母親所寫,交代自己職業、父親患病背景及被告工作,略指照顧爸爸及孝順。二是叔父所寫,在被告父親過身後多了鼓勵D3, 望他走出離異家庭陰霾。求情信中提及D3在照顧父親期間喜歡上煮食,日後想做餐廳工作。三是水吧的負責人所寫,信中承諾予被告全職工作。四是舞台負責人所寫,指被告積極、盡責、安心給被告外出工作,承諾予之長工。代表律師指望考慮不是嚴重情節,單一事件而輕判。
陳官不打算遷就各代表律師的時間。☺️
案件將在9月29日09:30 同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押。‼️
(陳柄宙要求控方上報消防,對某辯方證人的公司多啲巡視,因為現場設備同埋工具非常危險喎☺️)
(宙:3位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我現階段唔排除呢個判刑原則。)
(按:3位手足離開前有回望及向親友揮手)
(15:20更新完)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5條膠索帶) [D3]
———
🦯今早已裁決,結果如下: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見此)
下午開庭進行 #求情 處理。
🙍🏻♂️D1:
現年24歲,任職兼職補習老師,月入2500(西宙:點解唔拎綜援?仲多啦),2020年9月10日有一定罪紀錄,但辯方律師指今案是單一事件,是跟2020年9月10的事件屬不同類型,(陳炳宙:控罪4係有火機,同刑事毀壞點會係唔同類型呀,你說服唔到我喎)辯方指此案發時被告沒有罪底,希望判期同期執行。
🙍🏻♂️D2:
現年24歲,無刑事定罪記錄,2020年嶺南大學高級文憑畢業,主修運動教練及領袖學,曾是不同運動隊校隊及香港跆拳道代表隊隊員,因被捕時受傷故暫停一切運動發展。現任職問卷調查員,為期7個月,月入1-1.5萬,雖然負傷,但希望日後可以繼續在運動方面發展。
母親,二家姐三家姐有到場支持,被告同部份家人同住。父親5歲時離異及沒有聯絡,被告同四位姐姐一同供養母親。
🙍🏻♂️D3:
現年23歲,兩個月後24歲,被告同兩個哥哥及媽媽住,爸2009年患上糖尿病,2018年過身。媽媽任職報檔,哥哥任職舞台公司,被告任職水吧,偶到舞台做散工,想做長工但因有案在身而未能做。
中四後沒讀書,今年四月報讀偽進,料明年四月畢業。
辯方今於庭上呈交求情信,一是母親所寫,交代自己職業、父親患病背景及被告工作,略指照顧爸爸及孝順。二是叔父所寫,在被告父親過身後多了鼓勵D3, 望他走出離異家庭陰霾。求情信中提及D3在照顧父親期間喜歡上煮食,日後想做餐廳工作。三是水吧的負責人所寫,信中承諾予被告全職工作。四是舞台負責人所寫,指被告積極、盡責、安心給被告外出工作,承諾予之長工。代表律師指望考慮不是嚴重情節,單一事件而輕判。
陳官不打算遷就各代表律師的時間。☺️
案件將在9月29日09:30 同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押。‼️
(陳柄宙要求控方上報消防,對某辯方證人的公司多啲巡視,因為現場設備同埋工具非常危險喎☺️)
(宙:3位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我現階段唔排除呢個判刑原則。)
(按:3位手足離開前有回望及向親友揮手)
(15:20更新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因 #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6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
A10 就控罪(1)認罪 ; 控罪(2)留法庭存檔
答辯及判刑於審訊第一天進行
A12 A13 A14 不認罪
案件將於 2023年5月29日 0930開審,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作44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4月28日 1430 進行。
A12 13更改宵禁獲批✅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郭偉健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因 #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6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
A10 就控罪(1)認罪 ; 控罪(2)留法庭存檔
答辯及判刑於審訊第一天進行
A12 A13 A14 不認罪
案件將於 2023年5月29日 0930開審,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作44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4月28日 1430 進行。
A12 13更改宵禁獲批✅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 - - - - - - -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原今天已「坐爆」
第234A章 《監獄規則》第69(1)條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 - - - - - - -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原今天已「坐爆」
第234A章 《監獄規則》第69(1)條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
🛑主問
PW7當日是西九龍應變大隊小隊指揮官。
0320 通訊機接到訊息指水炮車即將到場,奉命支援配合掃蕩。我在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的位置,見到水炮車駛入天文台道,再轉入金巴利道。我帶領部分刑事支援小隊的隊員和一些軍裝進入加連威老道,另一些隊員進入嘉蘭圍往金馬倫道西行方向推進,15399 (即PW6) 在我前方跑。配合地形推算,掟汽油彈及深色衫的人被水砲車驅散後會向這些方向逃走,可以作出拘捕。
我跑到加拿分道交界,看見厚福街加拿分道交界有30-40個黑衣人,附近有火光及爆炸聲,相信有人掟汽油彈。我跑向該交界時PW6已率先到達,在他附近的幾個人揸住玻璃樽作勢掟向他,相信他生命受威脅,明顯是暴動場面。我拔槍向揸住汽油彈的人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那時我已到達該交界。警告後,冇人掟汽油彈,30-40人向兩個方向逃走,大部分沿加拿芬道往加連威老道交界走,小部分(約10人)沿厚福街向東走。我收回佩槍,望向後巷1後巷2的交界位有一大團火,發出好幾次爆炸聲。亦見到有人轉入厚福街7-7A大廈。
📹播放P36片段,影著厚福街的CCTV。
放大畫面後,PW7稱033737已有人在7-7A入口前擁擠。PW7只見到有人從厚福街逃入7-7A,見唔到有人喺後巷1後巷2跑出後進入。
‼️畫面放大後依然有一定清晰度。法官認為若果辯方之前沒有放大影片作仔細觀察,這可能會影響承認事實。法庭亦需要放大了的片段方便日後觀看及撰寫判決書,要求控方提供。
兩至三分鐘後行到7-7A入口,因為PW6在厚福街街口拘捕了一名涉案者,又看到有大概十人進入了7-7A,我得一個人,所以等到隨後一些軍裝和便裝到達,我哋先一齊上去。大廈入口冇鎖,冇看更,我冇印象有打開過閘。亦都冇電梯,只有Z字型樓梯,頗為狹窄,大概闊一米。
樓梯有很多雜物,有防毒面罩、口罩、頭盔、汽油彈。到了三樓,見到有2-3個著住示威者服飾的人坐在梯間,亦見到軍裝警員,相信係之前入去的。我指示同事向他們調查,我繼續向上行。上到天台亦有一些人及軍裝同事,我亦指示同事將梯間的人帶上天台,稍後被告知天台共11名人士。(承認事實中同意這11人中包括本案3名被告)
因懷疑他們參與厚福街暴動,黃智滔(音)督察對這十一人宣佈拘捕。同事亦在檢取證物及封鎖現場。
天台環境昏暗但仍睇到嘢,可能是因為天台有燈/隔離大廈的燈或警員電筒。現場沒有後門或後樓梯。
主問完成🛑
辯方希望可以看了放大了的片段才作盤問。控方承諾今晚八點前可完成處理並交給辯方。法庭詢問辯方明天何時可開庭,最後決定明天不早於1100續審。
1600 退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
🛑主問
PW7當日是西九龍應變大隊小隊指揮官。
0320 通訊機接到訊息指水炮車即將到場,奉命支援配合掃蕩。我在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的位置,見到水炮車駛入天文台道,再轉入金巴利道。我帶領部分刑事支援小隊的隊員和一些軍裝進入加連威老道,另一些隊員進入嘉蘭圍往金馬倫道西行方向推進,15399 (即PW6) 在我前方跑。配合地形推算,掟汽油彈及深色衫的人被水砲車驅散後會向這些方向逃走,可以作出拘捕。
我跑到加拿分道交界,看見厚福街加拿分道交界有30-40個黑衣人,附近有火光及爆炸聲,相信有人掟汽油彈。我跑向該交界時PW6已率先到達,在他附近的幾個人揸住玻璃樽作勢掟向他,相信他生命受威脅,明顯是暴動場面。我拔槍向揸住汽油彈的人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那時我已到達該交界。警告後,冇人掟汽油彈,30-40人向兩個方向逃走,大部分沿加拿芬道往加連威老道交界走,小部分(約10人)沿厚福街向東走。我收回佩槍,望向後巷1後巷2的交界位有一大團火,發出好幾次爆炸聲。亦見到有人轉入厚福街7-7A大廈。
📹播放P36片段,影著厚福街的CCTV。
放大畫面後,PW7稱033737已有人在7-7A入口前擁擠。PW7只見到有人從厚福街逃入7-7A,見唔到有人喺後巷1後巷2跑出後進入。
‼️畫面放大後依然有一定清晰度。法官認為若果辯方之前沒有放大影片作仔細觀察,這可能會影響承認事實。法庭亦需要放大了的片段方便日後觀看及撰寫判決書,要求控方提供。
兩至三分鐘後行到7-7A入口,因為PW6在厚福街街口拘捕了一名涉案者,又看到有大概十人進入了7-7A,我得一個人,所以等到隨後一些軍裝和便裝到達,我哋先一齊上去。大廈入口冇鎖,冇看更,我冇印象有打開過閘。亦都冇電梯,只有Z字型樓梯,頗為狹窄,大概闊一米。
樓梯有很多雜物,有防毒面罩、口罩、頭盔、汽油彈。到了三樓,見到有2-3個著住示威者服飾的人坐在梯間,亦見到軍裝警員,相信係之前入去的。我指示同事向他們調查,我繼續向上行。上到天台亦有一些人及軍裝同事,我亦指示同事將梯間的人帶上天台,稍後被告知天台共11名人士。(承認事實中同意這11人中包括本案3名被告)
因懷疑他們參與厚福街暴動,黃智滔(音)督察對這十一人宣佈拘捕。同事亦在檢取證物及封鎖現場。
天台環境昏暗但仍睇到嘢,可能是因為天台有燈/隔離大廈的燈或警員電筒。現場沒有後門或後樓梯。
主問完成🛑
辯方希望可以看了放大了的片段才作盤問。控方承諾今晚八點前可完成處理並交給辯方。法庭詢問辯方明天何時可開庭,最後決定明天不早於1100續審。
1600 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A1
律師表示控方剛給予辯方大量文件及多達10GB 影片及CCTV,辯方需時處理。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A2
律師表示尚未收到控方的文件及影片,加上控方證人人數增加至291隻,辯方需時處理。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申請取消宵禁被拒❌
A3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A4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5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
#郭偉健法官 不斷強調自己唔明白為何有僱主要求僱員工作至凌晨一時🙂
[17:03完庭]
#郭偉健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A1
律師表示控方剛給予辯方大量文件及多達10GB 影片及CCTV,辯方需時處理。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A2
律師表示尚未收到控方的文件及影片,加上控方證人人數增加至291隻,辯方需時處理。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申請取消宵禁被拒❌
A3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A4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5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
#郭偉健法官 不斷強調自己唔明白為何有僱主要求僱員工作至凌晨一時🙂
[17:03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PW8指制服A5後即向其說「警察,咪郁」,A5亦沒有掙扎及反抗的動作。及後警員16481上前協助PW8,用膠手銬鎖住A5以防她掙扎或逃走,並由警員16481看守A5,PW8繼續執行其他工作。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2:38播放至16:55:00
16:53: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1
PW8標示截停A5的位置
PW8指畫面見到自己制服A5及將其交予警員16481的位置,但見不到被警察遮蔽的A5,因制服A5時PW8將其按在地上
16:54:43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2
-PW8標示A5
PW8指畫面見到A5在地上,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5法律代表盤問
PW8於主問時稱在行人路時,巴士在自己的左手邊,現承認口誤應為右手邊。
PW8同意步出馬路後,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的示威者,PW8隨即上前追捕,該批示威者向後即樂富方向離開。PW8確認主問時稱追捕期間有其他同僚制服示威者。
PW8同意南北橋位置馬路有路障,當自己走到路障時已有同僚制服了部分示威者。PW8指當時自己通過路障缺口並追捕示威者,確認主問時稱A5越過路障時跌倒,現稱見到A5在馬路中心跌倒,不清楚A5跌倒的原因。
PW8同意制服A5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約六至七米。PW8指由2019年10月1日至今,自己處理過十宗以上的同類示威案件。於2019年10月2日曾就此案錄取口供,同意當時記憶清晰及盡最大努力記錄案件詳情,今天作供前亦有重閱該份口供。
PW8同意主問時稱A5有跌倒是主動提起而並非主控所問,惟口供不曾提及A5跌倒及「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
PW8不同意「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此描述並不準確。🌟多次問非所答後,PW8推翻早前說法稱其實沒有見到A5爬過障礙物。
PW8同意自己越過路障缺口後,見到A5在其左前方。
PW8稱認識同屬RRT的警員8154(PW5)及警員14137(PW7),確認為當日當值隊員及知道他們有在本案作供。
PW8確認主問時稱西行線馬路上與示威者相距七十至八十米,而口供上寫作一百米。不同意因知道其他警員作供時均稱該距離為七十至八十米,因此今天作與口供相異的口供,可能是記錯了。
PW8同意案發當天環境混亂,因此今天記憶相對模糊。沒有印象當天去到Vango便利店位置時,左邊行人路近馬路位置有雜物著火,沒有留意當時有人避開火光。
PW8不同意A5當日沒有跌倒、是因為被PW8制服而躺在地上,而非自己跌倒,PW8續指A5在被制服時已躺在地上。
⏺A10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截圖
為16:53:44時截圖,畫有黃、藍、紅圈
PW8確認自己在畫面所示的現場中截圖
📌播放P118 有線新聞片段
由16:53:41播放至16:53:48
16:53:44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3
PW8稱不清楚黃圈所示是否穿傳媒衣著人士,不同意黃圈所示的並非被捕人士,不肯定黃圈所示的是否警員,因畫面太濛。
PW8不清楚藍圈所示並非人,不同意當天沒有留意龍翔道西行線上所發生的事。
PW8同意紅圈範圍內有警員,但不清楚紅圈範圍有被捕人士正被處理,確認紅圈左方為黃大仙站出口位置。
PW8稱不清楚黃圈九點鐘方向直到黃大仙站出口的建築物位置的空間內,有沒有人被捕;亦不知道當時同樣位置有沒有人被制服,因PW8當時正留意其他事。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8 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303 鄭曉峰
當日為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控方代表主問
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從行人路繞過巴士到達龍翔道西行線馬路,當時面向樂富方向,約五十至七十米外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在東西行線聚集,大部份戴頭盔、口罩及眼罩,地面有很多雜物包括玻璃碎。
PW9向前衝二十米左右到約Vango便利店對出時,有主要由鐵馬組成、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7),欲向樂富方向逃跑,PW9在A7越過障礙物前將她制服。
PW9從後將A7拉到龍翔道行車線,把她轉身並將其壓在地上,之後為其鎖上手銬。
PW9指A7當時欲向樂富方向跑,但其前方有障礙物及示威者阻礙,使其未能逃離。
PW9續指制服A7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米的慢線位置。1700時向A7宣佈拘捕,1705時將其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3:35
16:52:50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1
-PW9標示A7
-PW9標示自己
PW9確認在畫面中見到自己及A7,畫面顯示PW9將A7拉到馬路並將其壓在地上,但這並非一開始接觸A7的位置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9確認主問時指示威者「逃離」及「逃跑」,不同意這些字眼有主觀意見。
PW9同意目擊到他們當時正離開龍翔道,「離開龍翔道往行人路方向」一描述會為較中性。
PW9確認現場有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障礙物及馬路上的欄杆路障,共兩種障礙物。不同意自己把A7從花槽障礙物拉下來,同意自己並非從欄杆路障把A7拉下來。
📌再次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W9確認近花槽位置是自己拉扯A7的位置,同意自己在近行人路位置制服A7,但仍在馬路上。
PW9同意當時A7正向行人路方向離開,但稱「正常suppose係向樂富方向㗎嘛,因為有路障佢先繞路啫」
16:52: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2
-PW9標示自己
PW9同意當時只拉扯了A7,該位置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到A7的位置
PW0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不曾詳細描述拘捕過程,自己亦不記得P118_PW9_2截圖的一刻,自己是先拉扯A7的背囊。
PW9同意A7當時是站立而非坐下、沒有反抗,自己並沒有目擊A7的行為,只知道她當時正在離開。
📌展示截圖P118_PW9_1
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2:50時截圖
PW9同意A7當時戴粉紅色豬嘴,在制服她不久後自己便將其豬嘴扯走。A7當時有大聲向傳媒說出她的名字及就讀的學校,由始至終不曾掙扎及反抗。
⏺控方代表覆問
PW9指最初見到A7時,認為她想離開但被其他示威者阻塞,並指她當時正面向樂富方向。
PW9續指自己指將A7的豬嘴扯走是為了確認她的性別、想聽清楚A7正大聲喊出的說話以及希望她能呼吸暢順。
-PW9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明天將傳召三位警察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PW8指制服A5後即向其說「警察,咪郁」,A5亦沒有掙扎及反抗的動作。及後警員16481上前協助PW8,用膠手銬鎖住A5以防她掙扎或逃走,並由警員16481看守A5,PW8繼續執行其他工作。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2:38播放至16:55:00
16:53: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1
PW8標示截停A5的位置
PW8指畫面見到自己制服A5及將其交予警員16481的位置,但見不到被警察遮蔽的A5,因制服A5時PW8將其按在地上
16:54:43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2
-PW8標示A5
PW8指畫面見到A5在地上,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5法律代表盤問
PW8於主問時稱在行人路時,巴士在自己的左手邊,現承認口誤應為右手邊。
PW8同意步出馬路後,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的示威者,PW8隨即上前追捕,該批示威者向後即樂富方向離開。PW8確認主問時稱追捕期間有其他同僚制服示威者。
PW8同意南北橋位置馬路有路障,當自己走到路障時已有同僚制服了部分示威者。PW8指當時自己通過路障缺口並追捕示威者,確認主問時稱A5越過路障時跌倒,現稱見到A5在馬路中心跌倒,不清楚A5跌倒的原因。
PW8同意制服A5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約六至七米。PW8指由2019年10月1日至今,自己處理過十宗以上的同類示威案件。於2019年10月2日曾就此案錄取口供,同意當時記憶清晰及盡最大努力記錄案件詳情,今天作供前亦有重閱該份口供。
PW8同意主問時稱A5有跌倒是主動提起而並非主控所問,惟口供不曾提及A5跌倒及「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
PW8不同意「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此描述並不準確。🌟多次問非所答後,PW8推翻早前說法稱其實沒有見到A5爬過障礙物。
PW8同意自己越過路障缺口後,見到A5在其左前方。
PW8稱認識同屬RRT的警員8154(PW5)及警員14137(PW7),確認為當日當值隊員及知道他們有在本案作供。
PW8確認主問時稱西行線馬路上與示威者相距七十至八十米,而口供上寫作一百米。不同意因知道其他警員作供時均稱該距離為七十至八十米,因此今天作與口供相異的口供,可能是記錯了。
PW8同意案發當天環境混亂,因此今天記憶相對模糊。沒有印象當天去到Vango便利店位置時,左邊行人路近馬路位置有雜物著火,沒有留意當時有人避開火光。
PW8不同意A5當日沒有跌倒、是因為被PW8制服而躺在地上,而非自己跌倒,PW8續指A5在被制服時已躺在地上。
⏺A10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截圖
為16:53:44時截圖,畫有黃、藍、紅圈
PW8確認自己在畫面所示的現場中截圖
📌播放P118 有線新聞片段
由16:53:41播放至16:53:48
16:53:44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3
PW8稱不清楚黃圈所示是否穿傳媒衣著人士,不同意黃圈所示的並非被捕人士,不肯定黃圈所示的是否警員,因畫面太濛。
PW8不清楚藍圈所示並非人,不同意當天沒有留意龍翔道西行線上所發生的事。
PW8同意紅圈範圍內有警員,但不清楚紅圈範圍有被捕人士正被處理,確認紅圈左方為黃大仙站出口位置。
PW8稱不清楚黃圈九點鐘方向直到黃大仙站出口的建築物位置的空間內,有沒有人被捕;亦不知道當時同樣位置有沒有人被制服,因PW8當時正留意其他事。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8 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303 鄭曉峰
當日為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控方代表主問
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從行人路繞過巴士到達龍翔道西行線馬路,當時面向樂富方向,約五十至七十米外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在東西行線聚集,大部份戴頭盔、口罩及眼罩,地面有很多雜物包括玻璃碎。
PW9向前衝二十米左右到約Vango便利店對出時,有主要由鐵馬組成、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7),欲向樂富方向逃跑,PW9在A7越過障礙物前將她制服。
PW9從後將A7拉到龍翔道行車線,把她轉身並將其壓在地上,之後為其鎖上手銬。
PW9指A7當時欲向樂富方向跑,但其前方有障礙物及示威者阻礙,使其未能逃離。
PW9續指制服A7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米的慢線位置。1700時向A7宣佈拘捕,1705時將其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3:35
16:52:50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1
-PW9標示A7
-PW9標示自己
PW9確認在畫面中見到自己及A7,畫面顯示PW9將A7拉到馬路並將其壓在地上,但這並非一開始接觸A7的位置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9確認主問時指示威者「逃離」及「逃跑」,不同意這些字眼有主觀意見。
PW9同意目擊到他們當時正離開龍翔道,「離開龍翔道往行人路方向」一描述會為較中性。
PW9確認現場有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障礙物及馬路上的欄杆路障,共兩種障礙物。不同意自己把A7從花槽障礙物拉下來,同意自己並非從欄杆路障把A7拉下來。
📌再次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W9確認近花槽位置是自己拉扯A7的位置,同意自己在近行人路位置制服A7,但仍在馬路上。
PW9同意當時A7正向行人路方向離開,但稱「正常suppose係向樂富方向㗎嘛,因為有路障佢先繞路啫」
16:52: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2
-PW9標示自己
PW9同意當時只拉扯了A7,該位置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到A7的位置
PW0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不曾詳細描述拘捕過程,自己亦不記得P118_PW9_2截圖的一刻,自己是先拉扯A7的背囊。
PW9同意A7當時是站立而非坐下、沒有反抗,自己並沒有目擊A7的行為,只知道她當時正在離開。
📌展示截圖P118_PW9_1
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2:50時截圖
PW9同意A7當時戴粉紅色豬嘴,在制服她不久後自己便將其豬嘴扯走。A7當時有大聲向傳媒說出她的名字及就讀的學校,由始至終不曾掙扎及反抗。
⏺控方代表覆問
PW9指最初見到A7時,認為她想離開但被其他示威者阻塞,並指她當時正面向樂富方向。
PW9續指自己指將A7的豬嘴扯走是為了確認她的性別、想聽清楚A7正大聲喊出的說話以及希望她能呼吸暢順。
-PW9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明天將傳召三位警察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
🐕🦺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
🐕🦺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39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出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講述有關”D4,D5,D6”的截圖,因為D5 & D6不爭議新城市廣場的片段中人的身份,PW14 無需逐張相片講出相中人的特徵,所以好快完成,主問完畢。
15:54 辯方申請明天開始盤問,裁判官批准。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 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39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出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講述有關”D4,D5,D6”的截圖,因為D5 & D6不爭議新城市廣場的片段中人的身份,PW14 無需逐張相片講出相中人的特徵,所以好快完成,主問完畢。
15:54 辯方申請明天開始盤問,裁判官批准。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 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前覆核
👥D1王(19),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0), D6郭(22)
(19年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D1因兩次缺席審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及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性為由,將等待審訊完畢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
經 #劉綺雲裁判官 逐一向控辯代表再三確認預計的盤問時間是否真的充裕後,本案
現排期於2022年1月5,6,7,10,12,13,14
17,18,19,20,21,26 共14天進行審訊。
已認罪的D2及D5需於2022年1月26日1430出席提訊。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前覆核
👥D1王(19),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0), D6郭(22)
(19年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D1因兩次缺席審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及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性為由,將等待審訊完畢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
經 #劉綺雲裁判官 逐一向控辯代表再三確認預計的盤問時間是否真的充裕後,本案
現排期於2022年1月5,6,7,10,12,13,14
17,18,19,20,21,26 共14天進行審訊。
已認罪的D2及D5需於2022年1月26日1430出席提訊。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下午進度: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PW3辯方盤問
-證人現場見唔到有堵路,擲物,只見約60名示威者,同意中間可能有人加入
-示威人士距離自己5米,黑衣男子距離2米。同意律師指即是示威人士在黑衣男子後面3米
-不記得是否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
-庭上做動作形容男子指駡用手指在膊頭高度向警方伸出手指
-口供描述男子是黑色衫,褲,鞋及戴口罩,沒有其他,並説如記得會寫。
-觀看D1相片,同意被告被捕後情况,當時穿白色T恤,上有橙色熊仔,承認從沒在口供,記事冊出現
-記錄通常寫記事薄先,Pol154之後做,通常跟記事薄
-承認自己記事冊及Pol154上有兩錯別字「停溜」及「大厦」是錯別字,其一「溜」在PW2記事冊一樣,不同意是因借PW2抄引致,也不同意認錯人,肯定被告有戴黑色口罩,記錄準確完整,記憶猶新。
📌PW4 警員24529 陳樂謙(音)應辯方要求盤問
⏺辯方盤問
事發當時屬PTU X1小隊
-1235到達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之後協助23309制服黑衫褲男子
-同意該男子之前做過咩唔知道
-看相片D1同意反映被告被捕時情況,是有穿白色T恤,中間有熊仔,但自己沒在文字紀錄。也同意記事冊沒形容衣著,反而在2020年3月回口供才提及衣著及口罩
⏺控方沒覆問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1證人。
📌DW1 被告上司作供
⏺主問
2人案發時是上司下屬關係,在同一店(中環)工作。確認代表律師3份文件
1 )被告工作證明(有公司印) D2
2)文件上列出被告姓名及店舖地點 D3
3)案發月上班紀錄 D4
證人指工作服飾以黑白為主,是有領黑色上衣,黑色或卡其褲同黑色鞋。2019年11月11日因公司附近突發事件提早在中午1200關門,被告離開公司時穿黑色衫(內有白色底衫,上有logo),黑衭及鞋,沒有口罩。知道他會去坐巴士回家但不知在那個巴士站。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時認識被告半年
-同意同被告也算一般朋友
-同意不肯定被告回家路缐
-不肯定被告離開店後做甚麼,及之後有沒有使用口罩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一法庭雙方作結案陳詞。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下午進度: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PW3辯方盤問
-證人現場見唔到有堵路,擲物,只見約60名示威者,同意中間可能有人加入
-示威人士距離自己5米,黑衣男子距離2米。同意律師指即是示威人士在黑衣男子後面3米
-不記得是否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
-庭上做動作形容男子指駡用手指在膊頭高度向警方伸出手指
-口供描述男子是黑色衫,褲,鞋及戴口罩,沒有其他,並説如記得會寫。
-觀看D1相片,同意被告被捕後情况,當時穿白色T恤,上有橙色熊仔,承認從沒在口供,記事冊出現
-記錄通常寫記事薄先,Pol154之後做,通常跟記事薄
-承認自己記事冊及Pol154上有兩錯別字「停溜」及「大厦」是錯別字,其一「溜」在PW2記事冊一樣,不同意是因借PW2抄引致,也不同意認錯人,肯定被告有戴黑色口罩,記錄準確完整,記憶猶新。
📌PW4 警員24529 陳樂謙(音)應辯方要求盤問
⏺辯方盤問
事發當時屬PTU X1小隊
-1235到達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之後協助23309制服黑衫褲男子
-同意該男子之前做過咩唔知道
-看相片D1同意反映被告被捕時情況,是有穿白色T恤,中間有熊仔,但自己沒在文字紀錄。也同意記事冊沒形容衣著,反而在2020年3月回口供才提及衣著及口罩
⏺控方沒覆問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1證人。
📌DW1 被告上司作供
⏺主問
2人案發時是上司下屬關係,在同一店(中環)工作。確認代表律師3份文件
1 )被告工作證明(有公司印) D2
2)文件上列出被告姓名及店舖地點 D3
3)案發月上班紀錄 D4
證人指工作服飾以黑白為主,是有領黑色上衣,黑色或卡其褲同黑色鞋。2019年11月11日因公司附近突發事件提早在中午1200關門,被告離開公司時穿黑色衫(內有白色底衫,上有logo),黑衭及鞋,沒有口罩。知道他會去坐巴士回家但不知在那個巴士站。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時認識被告半年
-同意同被告也算一般朋友
-同意不肯定被告回家路缐
-不肯定被告離開店後做甚麼,及之後有沒有使用口罩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一法庭雙方作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D3:杜(20)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
2020年9月1日認罪,並於同月29日被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確認特別進度報告內容正確,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提及的表現是可以接受的,因疫情關係感化官要求延長期限。
法庭批准延長12個月,並提醒被告期間與感化官繼續聯絡。
- - - - -
先做其他雜案,有關新案資訊煩請稍候。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D3:杜(20)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
2020年9月1日認罪,並於同月29日被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確認特別進度報告內容正確,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提及的表現是可以接受的,因疫情關係感化官要求延長期限。
法庭批准延長12個月,並提醒被告期間與感化官繼續聯絡。
- - - - -
先做其他雜案,有關新案資訊煩請稍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0/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今日主要處理臨時證物能否呈堂爭議,D2及D3代表大律師因事委托另外兩位大律師代表出庭
⏺覆問PW7 DPC 8259 羅偉成
-確認律政司在2020年7/8月時發出同意檢控通知書,上面用編號347
-證物P23 日期2020年8月20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右下角檔案編號是349
-證人解釋P23上仍用349可能當時無為意本案件編號已改為347,所以自己照沿用349
-承認上次D3代表大律師指自己當日開庭前協助案件主管影印本案相關文件,但沒看過內容。
🔸控方要求將本案相關文件(包括中英文版)如承認事實,案件撮要及控罪書上面案件編號修改為347獲法庭批准。
控方指同辯方商量後,餘下證人 警長5306不用傳召,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證人傳召,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要求辯方在9月20日早上10:00前就特別事項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作裁決,如當天未能作裁決將預留10月4日早上,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0/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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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要處理臨時證物能否呈堂爭議,D2及D3代表大律師因事委托另外兩位大律師代表出庭
⏺覆問PW7 DPC 8259 羅偉成
-確認律政司在2020年7/8月時發出同意檢控通知書,上面用編號347
-證物P23 日期2020年8月20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右下角檔案編號是349
-證人解釋P23上仍用349可能當時無為意本案件編號已改為347,所以自己照沿用349
-承認上次D3代表大律師指自己當日開庭前協助案件主管影印本案相關文件,但沒看過內容。
🔸控方要求將本案相關文件(包括中英文版)如承認事實,案件撮要及控罪書上面案件編號修改為347獲法庭批准。
控方指同辯方商量後,餘下證人 警長5306不用傳召,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證人傳召,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要求辯方在9月20日早上10:00前就特別事項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作裁決,如當天未能作裁決將預留10月4日早上,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續審 [2/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經考慮後,控方不會提交書面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作簡單講解。
控方檢控基礎是依賴Pw2,3憑衣著辯認,指控被告就是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鞋戴口罩向警方叫囂及指罵的男子。
PW2,3觀察距離約2米 , PW4則並無目擊事件發生。PW2,3不能排除叫囂時其間有人中途加入或離開。辯方認為黑衫不算特別,現場亦有其他人身穿黑色衫。PW2,3根本不能確誰人叫囂。
PW2,3確認證物D1相片能準備反映被告當天被捕的情況,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白色衫有橙色圖案,因此辯方認為PW2,3明顯出錯,而在其後PW2於澄清中又改稱見到有白衫但未有留意橙色圖案口供前後不一而且無文字記錄。
辯方講法,事實上被告當天是穿上有橙色圖案的白衫,與DW1作供吻合,被告當時沒有戴口罩,口罩只是有警員於地上執起當作被告的。PW3錯誤將涉案黑衫男子錯誤辯認為被告,其後把記事冊供PW2參巧,才會兩人文字記錄中出現數處相同錯字。控方不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簡單,會押後至 1500 即日裁決。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續審 [2/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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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後,控方不會提交書面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作簡單講解。
控方檢控基礎是依賴Pw2,3憑衣著辯認,指控被告就是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鞋戴口罩向警方叫囂及指罵的男子。
PW2,3觀察距離約2米 , PW4則並無目擊事件發生。PW2,3不能排除叫囂時其間有人中途加入或離開。辯方認為黑衫不算特別,現場亦有其他人身穿黑色衫。PW2,3根本不能確誰人叫囂。
PW2,3確認證物D1相片能準備反映被告當天被捕的情況,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白色衫有橙色圖案,因此辯方認為PW2,3明顯出錯,而在其後PW2於澄清中又改稱見到有白衫但未有留意橙色圖案口供前後不一而且無文字記錄。
辯方講法,事實上被告當天是穿上有橙色圖案的白衫,與DW1作供吻合,被告當時沒有戴口罩,口罩只是有警員於地上執起當作被告的。PW3錯誤將涉案黑衫男子錯誤辯認為被告,其後把記事冊供PW2參巧,才會兩人文字記錄中出現數處相同錯字。控方不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簡單,會押後至 1500 即日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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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