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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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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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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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續審 [2/2]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567招敬聰。
————————————————

傳召PW2 偵緝警員9865 古志華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A7小隊,便裝當值
負責協助制服被告及拍攝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主問

2300時與同僚到達洗衣街近山東街,當日頭戴頭盔及手持錄影機。2302左右與隊員沿亞皆老街向彌敦道回合機動部隊(PTU)A2隊的同僚,行至西洋菜南街近惠豐中心。

之後聽到有人叫囂,PW2回望身後,見有隊員別人群包圍,當時PW2距離該些隊員約十五米。PW2折返回頭,期間見到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A隊副主管警署警長招敬聰(PW1)亦一同折返走向人群。當時PW2與PW1相距約三米,兩人之間並沒有任何人/物品遮擋視線。PW2見到PW1不斷向彌敦道逼近的人群示意他們後退,之後PW2見有一名戴黑色口罩、約6呎高、身形健碩、背著黑色背囊、身穿黑色t-shirt、黑色褲的男子走到PW1面前,PW1亦示意該男子後退。

被告對PW1說「咩呀」,並隨即用右拳擊打PW1的左邊面,PW2對被告說「你襲警」,並上前協助制服被告。PW2見到有其他隊員亦上前協助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想向彌敦道方向逃跑,最後PW2見到同僚及被告在糾纏期間一同倒地,最終被告被鎖上手銬,其後被安排坐在亞皆老街近Apple Shop的門口。

當時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人群開始起哄,PW2開啟手持的錄影機進行拍攝,PW2最後看見PW1及被告分別登上警車離開上址。

PW1被襲時PW2在PW1的面前,相距約三米,被告則位於PW1的左邊,面向PW1。

辯方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播片前盤問PW2逐字稿

📌播放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攝於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交界

00:00:12 辯方指出當時拍攝警員指出攝錄機位於惠豐中心外,PW2同意。
PW2表示事件在馬路近行人路邊發生,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手持胡椒噴霧

00:00:13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一位背著背囊、穿白色波鞋的人用手搭著被告肩膀,PW2確認該人為自己。
當時被告身旁有其他行人

00:00:13 辯方指出當時PW2用手搭住被告右邊肩膀,旁邊的則為PW1,PW2同意。PW2指出畫面所見自己是第一個衝上前捉住被告的,惟否認現場自己是第一個上前制伏被告的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與其他人群越過黃色行人過路線,過馬路後,被告與某些人群一同向著警員的方向,沿著馬路邊行走,PW2對此表示不確定;被告走了兩步之後PW2便上前捉住被告,PW1則身處旁邊,PW2同意。辯方指出PW2是第一個上前捉住被告,至少跟PW1是同事捉住被告的,PW2不同意。

00:00:19 辯方指出被告已被指少3-4名警員捉住,PW2同意。

00:00:17 辯方指出被告已被警員包圍,PW2同意。辯方遂指出故被告不可能逃走,PW2不同意

00:00:21 畫面可見被告舉高右手。

00:01:04 畫面中聽到有一男子不斷大叫「警察打人」,PW2記得此事,並同意該人並非被告。

00:00:34 畫面可見被告被警員包圍
PW2表示畫面可見被告正在試圖掙脫並逃往彌敦道方向,不同意辯方所指的警員正在推被告至Apple Shop一說

📌播放P4(?)警方片段 檔案00001
-由女警10602拍攝

00:00:35 顯示Apple Shop外面
00:00:38顯示被告後面的警員為PW1,PW2表示自己在附近
00:00:51 辯方指出PW1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拗,PW2表示沒印象、看不到
00:01:12 被告多番重申自己沒有動後,跟身邊的幾位警員一同跌落地
辯方指出被告跌倒是因為被警員向後退、是平衡,PW2不同意。PW2表示不記得畫面時間00:00:12時自己身在何處,只是在附近。

辯方指出根本不曾發生被告襲警的情節,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覆問

📌播放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攝於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交界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馬路上巴士的行走方向是向著鏡頭左方,即向彌敦道方向,PW2同意。

00:00:13 鏡頭轉了180度,面向洗衣街
PW2表示自己在PW1被襲擊後隨即上前,PW1當時捉住被告,但不成功。

影片中顯示警方正在處理兩名人士,PW2表示當時自己見現場有足夠人手處理兩位便隨即開始拍攝。

-PW2作供完畢-

-女警拍攝片段的三隻光碟(合共兩段片段)P4(1-3)、兩隻工作碟呈堂-

傳召PW3警署警長49740 葉克勤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軍裝當值
負責協助制服被告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主問

2300時到亞皆老街、西洋菜街一帶執行職務。PW3的小隊在西洋菜街面向亞皆老街,前面有許多戴口罩的示威者,該些人很嘈吵,PW3遂查看。

PW3見有人群包圍一些警員,阻止該些警員與PW3的小隊會合,PW3與隊員上前查看。PW3遂見PW1,當時有一群人圍著PW1,有一身穿黑衣、戴口罩的男子(被告)衝向PW1並用右手擊打PW1的右邊面一下。

現場場面開始混亂,當時聽到PW1曾說「襲警」,PW3與同僚上前協助制服被告,後來得知PW1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只有一個問題而已:
辯:向你指出,根本你就睇唔到有人襲擊招警長,打佢一拳嘅,你同唔同意?
PW3:唔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
控方表示已舉證完畢,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作供意向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PW3在宣誓時將名字含糊帶過,結果控方主動向其逐字澄清名字寫法)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PW1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PW1在主問時聲稱被告當時從人群中上前,PW1指示被告後退,被告不從,更擊打PW1,PW1大叫「襲警」,然後捉住被告。
在盤問下,PW1同意被告在擊打自己後有轉身,並在行走一兩步後被PW1捉住,與此同時,PW1說「而家拉你襲警」。
其後,同僚上前協助制服被告。PW1堅持自己是第一個上前捉住被告的警員,不同意同一時間有其他警員上前制服被告。

然而,錄影片段中可見的與其證供截然不同。首先,片段顯示被告並非獨自一人從人群中走上前,其當時身處馬路邊;其次,片段中可見首個上前制伏被告的警員為PW2,PW2當時用自己的左手伸向被告的右邊肩膀,片段中可見當時PW1在被告的左前方。

▫️有關控罪二

PW1作供時稱由於被告當時意圖逃跑,於是PW1與同僚一同制伏被告,期間被告激烈掙扎,以致最後被告及警員一同倒地,PW1稱期間曾指示被告停止反抗。

從片段中可見,被告當時是跟兩個軍裝警員對話,而PW1一直在其身後用手搭著被告,PW1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拗,以致被告掙扎。與此同時,被告一直被兩名軍裝警員向後推,直至被告失平衡跌下。然而,片段中不曾錄取到「而家拉你襲警」或指示他人停止掙扎的類似字眼,不過現場環境嘈雜,片段未有錄取亦可以理解。

📎針對PW2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PW2作供時稱曾目擊被告擊打PW1的左邊面,惟不曾提及聽到PW1說「而家拉你襲警」之類,而PW2當時在PW1的旁邊。

▫️有關控罪二

PW2指由於被告當時試圖逃跑,所以警員上前制伏。被告的激烈掙扎,以致其之後失平衡跌倒,PW2指出該情節是在Apple Shop之前發生的。PW2在盤問下不同意自己是第一個上前制伏被告的警員,證供與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不吻合。

📎針對PW3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其證供基本上不能提供什麼資料,基本上只有指出被告擊打PW1的右邊面一下而已。PW3表示有聽到PW1說「襲警」,但除此之外便沒有其他證供可以支持此說法。

而事實上,PW3表示被告擊打PW1的右邊面,與PW1指稱的左邊面相反。

📎總結

所有證人的證供在不同的重要點上都有重大分歧,如被告到底擊打了PW1哪邊面?被告掙扎的情節何時發生?此外,各位證人的陳述跟片段所示的截然不同,故此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沒有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15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4/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管有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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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指她代表律師今天有其他案件,無法出席,要求押後兩星期。
裁判官詢問詳情,問她過去兩星期究竟有沒有致電她的律師、有冇傾過電話、有冇畀指示,被告回答每日打幾次電話,傾過幾次電話,但沒有指示。
裁判官指上次是被告要求想有代表律師作陳詞及求情,請被告為自己著想,考慮更換法律代表。如報告內容屬實,被告違反社會服務令,可被重新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請被告在這兩星期安排好法律代表,屆時就算沒有法律代表案件仍會繼續進行。期間必須遵守現有保釋條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3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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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索取控方文件

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10月7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有望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提堂

鄭 (35) 由當值律師代表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一日審訊,有警誡供詞,申請押後六星期,辯方不爭議專家報告,但會以政府的宣傳資訊抗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以中文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減少向警方報到至每星期一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A10遲點才有答辯意向。
如果A10需要審訊,全部被告會以同一個審訊形式進行。
絕大部份被告對審訊安排持中立意見。
控方申請35日中文審訊。

從控方口中得知,本案涉及213位被告,現時已有19個審訊排期,最遲是2023年10月-11月才可進行。

分拆案件方面:
A1認為如果過份長是沒好處,亦需花很多時間聽與他無關的證據,因此認為分拆為兩案會更合適。已呈上信件提議,至於控方決定實際如何分拆,A1沒很大的意見。大部分被告有法援,如分拆可減輕律師費。
辯方對控方的分拆數量沒意見,不管是分拆多少都同意。
郭偉健指不會節省太多時間,因很多事都可能會重複,例如同一個控方證人可能要作供兩次,費用不會少太多。
辯方指如分拆兩案,每案都是約20-25日,相加都只是40日,辯方沒太大意見,任由郭偉健決定

A2、4、6、11對分拆案件中立,至於如何分拆,辯方希望這四位被告可以一同審訊。

A3、7、9因法援律師(陳銘豪大律師)來不到,所以指派律師代表。A7不清楚立場,其他被告不認罪,對拘捕現場的暴動有爭議,片段、證物的可呈堂性不爭議。其他被告中立,但反對控方定的日期,因有律師不能出席。

A5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沒法出席審訊。

A10持中立態度,法援有文件未齊,因此會到法援署再申請,因此今日申請無須答辯。於2021年10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

A12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Joe Chan)沒法出席審訊。

A13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沒法出席審訊。

A14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可以出席審訊。

A15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可以出席審訊。

保釋事宜:
。A1宵禁由0000-0700改為0100-0800獲批
。A2宵禁由2300-0700 改為0100-0600獲批
。A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0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因另案還押,所以保釋條件不適用,但此案是可以保釋
。A14宵禁由0000-0700改為0100-0800獲批

👴🏻高尚情操:第十二被告要扣留到幾時?
👱🏻‍♂️辯:因為係国安法案件,所以未有期

—————————————————
郭偉健指,因不是全部被告會爭議暴動現場,如分拆案件會重複作證,會花費更多時間和資源,反對A1分拆兩案的建議,指不會縮減太多時間,反而要控方證人重複作供,浪費資源,也不利控方。
雖不是大部分律師都能出席,但本案的議題看起來不是太複雜,因此可由其他律師代替,而本案於2023年開審,新律師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此一次過審訊會更有利。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1430時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需於不少於7天前交問卷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A10於2021年10月2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除黃子悅繼續還押❗️其他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還有手足案,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成庭人走曬,子悦太細粒,睇唔到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4/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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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馮小姐出庭作供,親自憶述當日PW2 (休班水警) 58665 羅啟耀 向她作出如變態佬一樣的行為。🔽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被告作供-08-26

辯方證人二,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作供🔽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蔡暉明博士-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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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5 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12:00繼續,由控方盤問蔡博士,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9: 潘(20)
(被告次序參考法庭日誌)

控罪:
(1)參與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其他同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786
————————————————-
辯方申請本次提訊

事務律師於2021年8月17日去信律政司講述本次申請,因保釋條件有更改

保釋條件更改:
1.增加1個報稱地址
2.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
3.撤銷宵禁,或更改宵禁令0000-0600留在學校範圍,辯方呈上校方課程文件、學生証、宿舍文件、疫苗接種紀錄書。
控方反對撤銷宵禁,但接受0000-0600留在學校範圍就可

節錄
🔪高尚情操:我唔明點解被告咁夜十點都要留喺學校做嘢囉,我嗰個年代…
👨🏻辯方:相信大家都做過大學生
👥旁聽人士:你幾歲啊阿叔
(按:其實辯方在陳詞時已提及過原因)

🔪高尚情操:夜晚都係睇書、瞓下覺啫…不過佢要做呢啲活動都無辦法嘅

————————————————-
審前覆核:2022年2月4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2年2月28日0930-2022年4月11日(30天)於灣仔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5/4] #續審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今天為本案第二次結案陳詞,法庭已收控及辯方D2代表的補充陳詞,內容無需雙方庭上重覆。

王官:控方陳詞指兩名被告喺行車線及電車線上用身體霸佔馬路,而相關嘅證據來自警員作供,但似乎無證據顯示兩人留咗係度幾耐?
控方:正確,兩人企定咗喺度面向防線 ,與常人不同。
王官: 行人就唔會企喺度? 一企喺度就係霸佔馬路?
控方:  當時一堆人企喺度,面對住警方嘅防線。

辯方D1代表回應控方陳詞重點

1. D1被捕時嘅衣著
控方一直依賴被告喺身穿「同路人嘅裝束」出現於現場,即黑衫黑褲。辯方澄清D1並非如控方陳詞中指穿黑衫黑衫,實為上身穿藍色衫,下身穿主色為灰色帶有黑邊嘅短褲。
控方在庭上確認辯方對D1被捕時衣著嘅描述。

2. 非法集結嘅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於當晚2010至2042發生,但根據控方嘅證據,2010時案發地點約有100人集結,人群其後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被駒散。
辯方嘅講法係2010時有100人結集,佢哋或者涉嫌非法集結,但2010時嘅人群已被駒散,而控方證人去現場時路面已佈滿磚塊等雜物,證人根本唔知道喺咪2010時結集嘅人留下,控方亦無證據證明兩批人係同一班人。

3. 辯方質疑PW4嘅作供可信性
PW4 梁劍凱督察作供稱所有示威者都有蒙面,能夠確認D1嗌「有狗丫,走丫」嘅基礎喺當時距離好似同我(辯方律師) 咁近,但於追問下,PW4距離不斷改變,有5米、2.5米、10米等多個答案,PW4甚至推搪係收到庭上其他人(按:PW4當時講法係「你哋」,曾就距離追問過嘅王官當時問PW4,所指引導者是否包括王官本人在內,PW4未有回答。)嘅引導而有不同嘅答案。但事實上,各種距離嘅講法完全係由佢自己講出嚟,無人提供選擇畀佢。
另外,控方解釋距離因跑緊而改變,但常人都應該知「有狗丫,走丫」只需一秒就講到,因此控方仍然難以解釋證人在距離上為何有咁大嘅改變。

4. 回應控方對D1辯方證人作供嘅質疑
控方質疑DW1因現場嘈雜無法聽清楚現場每一句內容,但卻肯定未有聽到「有狗丫,走丫」呢一句。辯方指DW1有解釋聽唔到個名內容原因係疊聲,而當警員喺路口衝出嚟果一喺平靜嘅,所以可以確認現場無人嗌「有狗丫,走丫」。而先嘈雜到警員衝出一刻平靜,呢個講法其實亦同警員作供吻合。

5. 回應控方對D1戴口罩行為嘅質疑
控方指案發時未出現covid-19,因此認為曾向警員解釋有咳及感冒而戴口罩嘅D1不合理及戴口罩喺非一般做法。(按:對於手袋長期貼住「xxxx齊打疫苗」貼紙嘅呢位主控竟然咁無公民意識表示震驚!)
辯方指唔清楚呢啲係咪司法認知,但辯方認為只要有啲公民意識都會係唔舒服嘅時候戴上口罩,並不覺得D1做法有甚麼可疑之處。

D2代表採納D1代表陳詞,另補充指涉案路面有證據顯示早於2010時已經未能通車,即被告無論有否企出馬路都通唔到車。
對於PW5針對D2當時曾揸磚塊嘅指控,D2代表指PW345都喺同時同地衝出,但只有PW5有呢個觀察,當中嘅分歧實為疑點,而疑點利益應該歸D2。
對於控方陳詞指D2顧主(DW2) 嘅作供無助證明放工後嘅D2無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則指DW2可證明被告2030時才於店鋪離開,再前往港鐵站,而證供亦顯示港鐵站外多人的,而D2於2042時被捕,相隔只有約12分鐘。

法庭需要擇日裁決,但由於王官表示自己下月有四星期不會開庭,因此裁判日最快要到10月。考慮到現時控辯三方都認為湯偉雄案嘅共同犯罪原則於本案適用,而湯偉雄案終審上訴將於10月初進行,與本案最早可以裁決嘅日子相近,因此法庭希望安排終審開庭後一個月裁決。
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如當天之前終審法院已有裁決,法庭或要控辯雙方再作補充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0909 約25人等候
0915 約30人等候
0925 約40人等候
0940 約50人等候 仲未放人入去 ...
1012 入得 預計全庭滿座
1014 邊放人入嚟 邊播錄音
1016 仲有大概8 個空位
1018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判刑
🙍🏻‍♂️何(18) #1013荃灣

09:15 10人內等候 (細庭約19個公眾席)
09:30 保安指待雜案處理完再放人入庭
09:56 雜案完,入得庭,剩少量空位
10:02 開,未有畀手足坐下
10:09 求完情,劉官話休庭,12:25開庭再判喎🌞
12:27 開,內庭飛已派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0930只有18人(正庭有58張籌)
1001開庭
細聲到無聲
1031休庭到11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

辯方表示今日可答辯,不認罪

控方建議進行審前覆核。控方會將錄影片段列表,以見到事件發生的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6/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辯雙方早前已經遞呈上書面陳詞予法庭,辯方口頭陳詞補充完畢

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D1 #李煒鍵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和之前的中段陳詞以及其餘辯方代表大律師陳詞中對D1有利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D2 #黃立煒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第二版至第三版中間引述PW1的證供,辯方強調PW1的證供從沒有說過因為被雜物掟中而令牠受驚,關於控罪的襲擊元素,假設有人向PW1掟雜物,而物品掟唔中PW1,PW1也不知道物品是向牠投擲,那麼這樣並不構成襲擊元素。首先,物件沒掟中PW1,其次,PW1見不到也不知道物品是掟向牠,不會令PW1驚被掟中甚至即時構成傷害,因此不構成襲擊。

辯方表示,書面陳詞第七段是回應控方的中段陳詞,當時控方表示依賴共同犯罪原則針對D2,控方的說法為D2跑向PW1方向,之後再投擲物件,因此D2的行為構成與D1和D3的共同犯罪基礎。陳詞第八段,證物P18畫面時間191407時顯示在商場大屏幕近短樓梯位置,相信是PW1被人群包圍的情況,根據控方結案陳詞,截圖時間191409控方指被紅圈圈住的人是D2,但於191407時控方指稱是D2的人,之前PW1已經被人群包圍,所以被指稱是D2的人士出現,即使該人是D2,而該人的視線望向PW1,視線有可能被人群阻隔,無法看見PW1是否正在制服人或有沒有人被PW1制服,於191407時都只會看見一群人,無法看見有襲擊和拘捕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基礎指稱該人防止合法拘捕而襲擊。辯方表示該人根本望唔到人,故根本無法看見該人與D1及D3有協議存在,因此不符合控罪的襲擊元素。辯方指出嗰段時段有好多人跑,不過跑有很多理由,在PW1出現前和出現後都有很多人從C出口位置跑,辯方反問,既然PW1出現前後都有人跑,又如何用「跑」這個動作證明該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協議襲擊任何人?直言控方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辯方表示,至於PW2,PW2是就住觀察證供中控方唯一依賴的證人,但PW2的觀察基礎沒辦法令法庭裁定該人是D2。PW2盤問下回答,當時牠在星泰餐廳,望住中庭一分鐘,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見到女子1雙手舉高,與女子1相隔5至8米,之後改稱是23米,牠說與她之間有約20人,盤問下,PW2稱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只見到雙手,目堵雙手的時間只得1秒,但單手或是雙手就不知道,物件的長度厚度都唔知不過顏色是淺色,在PW2第一份口供中指,有人用雙手高舉一件黑色物件。PW2同意觀看錄影片段後,在第二份口供指物件顏色為白色或淺色。至於該隻手的主人誰屬?盤問時PW2表示「捉住先知」。而PW2帶嗰名女子回到大埔超級城時才有機會看見她的衣着,拘捕過程中有向兩名女警解釋案情,之後於20:05至20:09分告知兩名女警當時的案發經過,PW2表示印象中當時只有他與兩名女警在場。

辯方批評PW2一開始說與女子1相隔5至8米,後改稱是23米,兩者距離相差太遠,根本沒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而且在聲稱掟雜物的時間,PW2供稱看到雙手,但不知道手的主人是男性抑或女性,PW2無法講出該雙手所揸住的物品的顏色,也無法交代物品落地的位置,PW2說之後捉住左隻手,那麼PW2之後捉住的那隻手是否該雙手的主人呢?其後,PW2供稱當時由於左邊被另一人拉扯,所以PW2要將雙手.......PW2已經放開了一開始想要拘捕的人,之後有軍裝警察前來協助,PW2就指認D2是牠剛剛捉住的人。但PW2根本沒有看見D2的衣着,在前住警署的時候PW2才知道D2的衣着。

至於P18的影像質素,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截圖中圈住一個指稱是D2的人士,但影像模糊、鏡頭位置距離案發現場遠、角度是由高處影向低處,所以根本無法看見該人的容貌、上衣有甚麼花紋,可能見到該人穿着短褲,但根本不會看見上面有甚麼花紋,再者,控方指稱掟嘢的時間,鏡頭是沒有拍攝到動作,只看見有嘢掟左落黎,物件可能是由上層被擲下。根據案例,法庭不應依賴該段片段作身份辯認,懇請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 #朱寶田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本案其他辯方大律師陳詞裏對D3有利和適用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星期六)早上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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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46
下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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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為 #鄧子楷大律師(同音)
進一步求情:

呈上12封求情信。

🐸陳廣池:你開咗咪未啊,好細聲)
(但未見陳廣池有開咪)
被告本來是直正勤奮顧家的青年,僱主、教師、家人對他有正面評價。
明白表達方式錯,所犯嚴重,當時有其他人在縱火。
今天有家人在法庭,十分支持被告。
因此辯方希望除了1/3扣減,還有額外的求情。

🐸陳廣池:咪上次問到有無被告正面積極嘅資料
👨🏻辯:辯方有索取被告指示,但被告沒相關資料提供
🐸陳廣池:奇怪,被告有撕爛毛巾、白油、無汽油,但有樽,樽在外面找到,即是說被告知道有人會幫助他,明顯是知道有另一人會提點他,為何被告不自己製作完?
「你無理由帶槍唔帶子彈㗎」🔫

辯方即時索取指示!

被告指在本案有個裝白油的樽,他想與其他人協調和配合,再次強調沒與其他人有聯絡和默契。
🐸陳廣池多次勸被告篤灰)

🐸陳廣池:咁點解去現場,穿上所謂,不只是口罩這麼簡單,是有整個頭套,像「特警隊」🐶毛巾點解要撕爛佢,有點燃動作,點解布碎要撕十幾條,一條都夠啦!如無提點點解去,點解被告全副武裝,睇返相片冊,佢戴埋手套,背包有另一對紅手套。如無協調,點說服法庭佢係自己行街,有無咁嘅可能?

👨🏻辯:以我觀察到這類案件…
🐸陳廣池:我唔需要你嘅觀察!
辯方要求少少時間

被告指,當日有遊行與示威活動,由十月,甚至六月開始,網媒、公眾平台都有傳出相關資訊,得知示威活動。關於衣著,十月已發生示威活動一段時間,很多時不論是個別示威者,或群體示威者,都是「著到咁」,非標記性。

🐸:咁即係要「繼續著到咁」?
👨🏻:好多「都係咁」
🐸:被告係戴黑頭套、豬咀喎
👨🏻:以我所見好多人「都係咁」,所以被告都跟住
🐸:你憑咩咁講?
(旁聽人士嘩言)
🐸:豬嘴貴過外科口罩,仲有濾罐,都唔平

🐸:旁聽人士請尊重自己,香港係法治社會,要尊重法庭,法庭係有公權力嘅地方,審訊係持平,對被告、受害人、 警方、主控、辯方、法官全部都要尊敬,呢個係香港引以為傲嘅地方。唔可以嘲笑被告、主控、檢控方、辯方,全部都係錯。

👨🏻:被告的黑色打扮,頭盔頭套都是多人穿。
👨🏻:樽可以做汽油彈,把布碎放入樽,可做汽油彈
🐸:係易燃,唔滿?
👨🏻:之後加埋…可以扔出去
🐸:火好細?
👨🏻:我唔係專家,但相信火係細,反映被告無知,以為咁樣..可以有成功效果
🐸:做動作嗰刻無其他嘢?所以咪話串謀囉,知其他部分會有其他人幫

(接下來陳廣池與辯方在爭論證物的質地、如何使用…)
陳廣池質疑被告如果單獨行事,不必撕這麼多布條,控方指十幾條布條在被告附近檢取,被告身上只有2條。

👨🏻:布其實都可以抹汗

🐸:睇唔到被告有悔意囉!睇返2014年所謂umbrella revolution 同梁天琦案,「做咗啲嘢,但無悔意」
👨🏻:以往法庭常常批評被告在口頭上沒悔意,但其實應該真正感受被告事發時,直至面對控罪時候的心態去了解,了解他的心路歷程。

🐸:佢口講都唔講,可能真係無悔意喎!
👨🏻:我問下被告
🐸:我唔需要你問啊!呢啲係事後嘅事嚟!
👨🏻:…
🐸:我都想知被告三十幾歲人,奉公守法顧家孝順向上,讀IT,都有啲成就啊,但而家就變咗另一個人。唔見被告有一絲一毫嘅悔意。
👨🏻:同意被告有喺信中表示有悔意,但無口頭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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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145
(庭內約20多人,尚有大量座位)
(鄭手足個樣好down🥺

1151開

下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控罪:非法集結 [D1&D2]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香港新界屯門良徳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於2021年8月13日即日裁決兩人罪名成立並還柙至今作判刑。

[D3 及 D4 於裁決當日已被判刑,本直播將不顯示相關資訊]

1018 開庭

📌 D1 求情
D1 明白及同意報告。
D1 現時與家人同住。今日有很多親戚到場。她仍在大學修讀幼兒教育。今日判刑會對她有很大影響。她今年也會考琴試。她在學校有幫助學弟學妹,例如一些心智未完全發展的師弟師妹。
感化官認為D1 十分合作(見報告第3段),她在事件後有反省,「乖女嚟嘅」。裁判官問何為「反省」。辯方指報告指即使她對事件「有諗法」,但她也有反省。
D1 呈遞13封求情信,其中包括家人朋友上司老師。母親的求情信指她樂於助人,有照顧弟妹及家中小事,她十分自律。即使學業成績未如理想,但於高中時期亦十分有目標地去發展。哥哥指小時家中的關係令D1 有着堅強性格,今次希望為她求情。僱主對她表現表示肯定,社會人際關係發展十分好。老師們的眼中認為她友善樂觀。
辯方指事發時D1 並沒有與警方有直接衝突,沒有做「行動升級」的行為,希望能考慮有關報告及家人支持。 辯方希望裁判官能在判刑上有寬大處理。

📌 D2 求情
報告指D2 不適合勞教中心。他與家人同住,報告指他是關心家人的人。他有在地盤幫忙,最近的工作是醫務助理。他讀書未必最好,但操行尚可以。他有考慮來年修讀救護課程。辯方呈遞6封求情信,當中包括家人社工及朋友。求情信指他十分熱心助人。辯方指今次是個別事件,並明白可以對他影響很大。辯方指事發時D2 並沒有與警方有直接衝突,沒有做「行動升級」的行為,希望能考慮有關報告及家人支持。辯方希望裁判官能在判刑上有寬大處理。
裁判官問就D2 是否案發影片中手舞足蹈的男子,辯方有何回應。辯方回應指不會爭議該名男子是D2。

📌 判刑判詞
兩人被裁定非集罪名成立。
裁判官替D1 索取更生報告,及D2 索取勞教報告。接着裁判官引述案例(如SHY案)指出判刑考慮及原則,即判刑時必須考慮對公眾的阻嚇性。
本案發生於運動高峰期,即使任何沒有作特別行為,但是身處現場已代表需要負責。法庭緊記非集控罪是要維護社會安寧,對被告判刑時需考慮各種原則(如有否蒙面,或行為有否挑釁性令暴力升級)。
本案發生時,警察已出多次警告,但行人路兩邊仍有人群聚集。當時部分人情緒高漲,有機會令事件升級。兩人在車路中作出挑釁性行為,並公然在馬路挑釁警方,加重事件更嚴重的可能性。兩人增加暴力事件發生的風險。辯方指沒暴力行為,但非集考慮的是兩人的行為是有機會令暴力升級。接着裁判官讀出兩人背景,法庭接納兩人性格及背景良好。裁判官接納兩人有表達出悔意。
非集是嚴重罪行,即使控罪沒有判刑指引,然而裁判官必須跟隨上訴庭的案例。裁判官引述上訴庭兩宗有關金鐘衝突案件,並指本案較該兩案更不嚴重。
兩名被告沒有蒙面,但是行為上有鼓勵他人挑釁,特別是D2。

🧷 判刑
就D1而言,裁判官引述更生中心的作用,並認為更生中心適合D1。就D2而言,由於勞教不適合D2,裁判官以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有悔意而酌情扣減一個月,總刑期四個月。

📌 判刑
D1 :判處更生中心
D2 :即時監禁四個月


1055 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判刑速報:押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已索取背景、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正面,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有自閉症及抑鬱症等先天及終身精神障礙,思想較單向頑固,今次行為隨機沒有深思熟慮。政府醫生之判斷同辯方證人醫生判斷如囤積症基本上沒衝突。

📌求情:
辯方律師求情陳詞引述2008年Kennedy案例,指精神問題對判刑有絕對大影響。被告背景正常,11月被捕後情緒困擾憂慮,曾有自殺傾向,經轉介後好轉,還押7天對其情緒有大影響,被告重犯機會非常低。案中彈殼不可再用,控罪(1)之立法原意是打擊非法使用彈藥,而被告罪責只在非法管有儲存。郭狀呈上多封求情信供法庭參考,有友人信中提及在審訊後才知悉被告有先天及終身精神障礙,而母親信件指被告為家中打點一切,父母因長期病患沒工作,生活依賴被告照顧,監禁式刑罰對家庭有很大影響。辯方最後希望法庭參考黃之鋒案例,被告雖然有案底但輕微,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本案控罪(1)罪責介乎短期監禁(如7天)及社會服務令,而且被告精神問題對判刑有一定比重,希望法庭考慮。

法庭考慮陳詞及精神報告同意精神問題對判刑有一定比重,本案案情嚴重,然而控辯雙方同意彈殼不可再使用,而且考慮辯方提出兩有關類似案件控辯均接受社會服務令判刑,故押後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重申一切判刑選項也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等候。

📍被告在2015年有不同性質刑事案底,被判240小時最長的社會服務令。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楊(29) #1111上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54977鍾宏業。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6月12日被吳重儀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下令上訴人需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侯判。

上訴人後來在2020年6月18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批准保釋侯判。

後來上訴人於2020年6月26日被法庭判處9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而案件的上訴聆訊則於2021年8月27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964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51
=============
上訴方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及梁浩朗大律師代表。

理由1:原審裁判官立場偏幫控方,對被告帶有偏見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沒有客觀事實的支持,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患有反社會人格及精神病歷。

陳慶偉法官向上訴方及答辯方建議一個案例,即HCCC40/2010及CACC240/2011,該案主審法官是陳慶偉,而當時代表上訴方恰巧也是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法庭會給予1星期時間予上訴方及答辯方就此內容作回應(如果有),內容最好不多於10頁紙。

理由2:原審裁判官指被告以警員編號稱呼警員是懷有敵意,以及望向警察的眼神帶有仇恨

陳慶偉法官也指出「差佬」也確有貶意之意。此外要判斷上訴人當時作供時是否對警方有敵意,要看內容(即上文下理)。

理由3: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證供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對警員抱有較大的信任,但不賦予相同比重的信任予被告。

陳慶偉法官指出當時控方傳召的3名證人都是交通警,並非處理刑事案件的警員。此外他很喜歡駐守粉嶺裁判法院,也對涉案迴旋處很熟悉。

上訴人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
答辯方(即律政司)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代表。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
法庭暫訂在2021年9月10日15:00作裁決。上訴人在等候裁決期間可繼續保釋。

*今天聆訊只是讓上訴方及答辯方補充書面陳詞

(11:28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提堂

👤盧(60)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33592執行公務。

————————————

控方表示警方已經看過上次提及在互聯網找到一段長3小時36分鐘的片段,現在控方再申請押後四星期至9月24日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控罪是否恰當,辯方指被告在24日需到醫院覆診要求改至27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7日 11:0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曾在2020年7月2日因被控於2019年8月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2號客運大樓6樓(非禁區)G出口的機場保安人群管制站,襲擊女保安員被判12個月感化。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

📌求情

D1
已於上庭進行求情,今天補充求情信指出被告獲家人支持,為人上進。在是次案件不是積極參與,影片中只顯示他在人群中走動,無動作亦無呼叫口號,希望法庭以社服務令作刑罰。

D2
已於上庭進行求情,被告明白會以監禁作刑罰,考慮到他的參與程度相對低,是次集結情況較輕微,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讓他能盡快投入社會。

D3
被告沒有案底。
此案並無同類案嚴重,當中不涉及暴力或財物損失;被告不是領導角色,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策劃。同意法庭以「共同犯罪」裁定罪名成立,但補充沒有證據指被告本人有叫喊口號等。

現年19歲,就讀護理系,近年受武肺影響實習,如果被判監會令她較困難繼續學業。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大學講師),均指出她孝順、乖巧及學習認真等。澄清3C報告內容有誤會,她並非不承認有錯,只是以為問題是有關不認罪的答辯方向;她於信中及報告內有指出她非常清楚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顯示她有真誠悔意。

希望以非監禁刑罰讓她可以繼續學業,而社會服務令與本案嚴重性亦較合乎比例。

D4
被告沒有案底。
此案並無同類案嚴重,當中不涉及暴力或財物損失;被告不是領導角色,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策劃。同意法庭以「共同犯罪」裁定罪名成立,但補充沒有證據指被告本人有叫喊口號等。

現年19歲,已獲大學取錄,而該課程亦非每年開班。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大學講師),顯示她品性良好、是一名好學生。澄清3C報告內容有誤會,她並非不承認有錯,只是以為問題是有關不認罪的答辯方向;她在還押期間自我反省,願意承擔後果。希望以非監禁刑罰讓她可以繼續學業,而社會服務令與本案嚴重性亦較合乎比例。

D5
現年19歲,有工作以幫補家計,已獲某公司受聘,是一個上進的人。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學校社工),她已獲得教訓,其父母也願意繼續支持。

律師指案件中沒有暴力、沒有威脅使用暴力,亦沒與警方對峙,與破壞社會安寧有一段距離。澄明更生中心報告中有誤會,她並非指她沒有參與,她有於社服報告指覺得自己曾參與是愚蠢的行為。她不同意有參與網上討論群組,是次並無預謀,只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而參與。她已還押三星期,律師指儘管是次為反修例案件,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刑罰。

D6
現年19歲,在學中。呈上四封求情信(父親、姑媽、僱主及自己),信件均指他孝順、慬事、自律、有責任感及可信。是次受社會環境影響,他亦有反省對身邊人影響,認為辜負了他們。被告有悔意、反省,今次因好奇而犯錯,案件亦是為同類型案件較輕微,律師認為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刑罰。

D7
律師指被告有另一個已判刑的案件,案發日期只有幾天之差,希望兩案的判刑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莫官指影片中被告步姿、手持電話、咪高峰及擴音器、有稿、帶領叫口號,顯示出被告是次有領導的角色。辯方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手提電話內容,不應該考慮「睇電話」這一動作。律師同意被告企較前方,手持咪高峰mic,但不同意有策劃、或號召人參與及沒事前散播消息。


📌判刑

莫官指出他於上一庭被說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重申報告需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才會考慮判處社服。儘管是次案件並不是肢體上,但「言語係侮辱嘅,咀咒係十分之強,係會造成影響社會安寧」。


D1
被告稱他只是剛好在現場出現,其悔意並不真誠,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處四星期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2
報告中沒顯示出他有真誠悔意,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處四星期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3、D4、D5、D6
在其報告、求情信及律師求情中均有顯示出真誠悔意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7
案情顯示他在案件中有領導角色,手持咪高峰呼叫口號。
🔴判處四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其中一個月與另一案件 #1228九龍灣 的判刑同期執行🔴

D7 其後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外出,申請獲批
條件包括一萬元保釋金、居住報稱地址、一星期一次報到、宵禁、不得離開香港及交出旅遊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