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2]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D1丁姓女
D2文姓男
D3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背景補充:當日快必設立健康講座,並派發口罩。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679
—————————————————
D3中段陳詞:
大概指在場有保持適當距離,而控方亦承認這是一個健康講座,即是這可以豁免(599G第12條)。
控方指1618-1628時,有人叫政治口號,所以變成非健康講座。不解警方以甚麼標準去取消豁免,怎樣才不可豁免。
PW1梁警長口供指每個警員都可判斷,但最後警員的答案,只是純粹是「覺得」。但所有證人無論證供,直至作證完結的現在,都沒清楚列出、說出豁免的標準。
正如劉官對被告的指示所說,最後是否獲豁免,是劉官的權力範圍。指自己「小市民」可能理解是錯,但希望劉官考慮一下,取消豁免的準則是否應該給市民知道,以免小市民誤墮法網。
在盤問過程中,被告多次指出證人口供不可信,甚至誠信出現問題,例如PW1站的位置可清楚看到街站環境全境,而被告用圖片、事實去指出如果證人真的站在所指位置,視線會被天橋阻擋。
因此,證人口供只是說看到一個易拉架,而看不到天橋下還有兩個易拉架。
還有,證人所指6人所站的位置,與片段中不符合,雖然他指圖中顯示的是1618的情況,但1618是沒片去作證,全是證人口述。
因此,證人說6個被票控人士有叫口號,在片段中是看不到。
錢寶芬指「我錢寶芬有講過光復香港時代口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其他4人沒說過。
PW2記事簿的紀錄,與兩份供詞有出入。
例如證人雖身在現場,但在供詞上對於現場環境的描述,是照抄PW1供詞,所以由「3個易拉架」變成「1個易拉架」,漏了的2個易拉架是有一定體積,亦在當眼處,因此PW1在場的39分鐘都完全目中沒易拉架。
因此PW2供詞照抄PW1。
根據供詞,這行動中,最少還有一名總督察作指揮,但根據控方提供的錄影片段,警員8283指開頭有個警司譚伯輝,是觀塘警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在這麼有規模的行動中,只有1名警員去錄影、搜證。
從片中可見現場有50名警員以上,這麼大型的行動只有1部錄影機?
相信劉官審理過這麼多社會事件,應該不會相信只有一段片。
因此,有理由相信PW1是說謊,應該還有其他錄影片段,而且可證實到被告沒違法,故此警員隱瞞事實全部。
指責證人不應隱瞞部份。
根據錄影警員余振威所指,亦在盤問中承認,證人與隊員於1725坐警車回觀塘警署。而不像PW1的記事冊所指,1730-1810還在啓田道,1820回警署。
❗️表證成立❗️
D1,2不作供,D3作供
—————————————————
D3作供:
D3當日1600-1800到場做義工,是譚得志健康講座的街站。
約1500到,開頭幫忙維持秩序,呼籲街坊拿口罩、排隊。
直至控方提供的時間1632,有一大隊警員到場,見到PW1梁警長拿咪呼籲在場市民根據599G解散。
D3拿起豁免告示牌,顯示給在場警員知道,這健康講座獲豁免。
D3看到PW1用咪對着商場外的群眾,要求散開,否則會發出告票。
被告認為這是有豁免的健康講座,市民排隊拿口罩,秩序良好,為何警員會指是個受禁群組聚集,而且那裏除了是商場,還是街市外面,所以有人群是正常,為何要叫人散去?如果叫人散去,那住在藍田的街坊、商戶怎麼辦?
其後看到女警員舉紫旗,指違反國安法,但她的呼籲是較早前,要人立即停止以上行為,而當時沒人做她口中所指的行為,即吶喊政治口號、分裂國家。
警員圍橙帶,把市民驅趕,離開行人路,被逼在商場外與行人路之間,空間比之前少了。
而因為街坊對口罩需求殷切,所以在圍橙帶前,蜂湧的爭先索取口罩,與被告們一同於1600排隊派口罩,情況完全反轉。
被告一人由紅綠燈這邊位置,排了去小販車仔那邊。
見到有幾個幫忙舉牌的義工,在街站開始時,已分散站在那邊位置,每人手中舉着抗疫資訊的宣傳牌。這些牌由譚得志提供,於開站時,把牌放在行人路的欄杆,自願的人可過去拿。
被告在PW1叫咪呼籲時,在橙帶外圍,由橙帶至過了小販車巴士站範圍遊走,因為被告只能在這範圍遊走。所以與其他人保持1.5米距離。就算經過,都只是刷身而過。
(被告有準備相片冊)
被告指自己是被警員推入橙帶,以為攝錄機拍到過程,所以被告當場向攝錄機說「你都影到我,喺被佢哋推過嚟」,以示表達。
被告感無辜,不解為何有豁免的健康講座,因有人叫了所謂「政治口號」就沒豁免,準則在哪?為何一人做的行為,要其他人承受。
指就算在警察收隊後,行動仍繼續進行,市民亦湧躍拿口罩。
因快必趕時間,所以於1800才收檔。
被告再指,自己被發出告票後,仍有繼續派發口罩。
在PW1拿咪呼籲人群解散時,PW1只對着被告叫咪,而被告正等候抄告票。
—————————————————
D1,2沒東西盤問D3
到主控官
主控官:係,對唔住?
(主控在發夢,被劉官指責)
—————————————————
控方盤問D3:
D3指出這不是「抗疫3.0」旗,這是易拉架。同意這是健康講座街站,因早前劉官指不用說這麼長,簡單說健康講座就好。
控方不解街站內容與健康有何關係。被告指出因政府當時推出「健康碼」,所以幫政府宣傳。控方問到如何宣傳,被告指要問譚得志。
被告承認自己是街站義工,同意他們是同一目的,即宣傳健康資訊、派發抗疫物資。
無論派發口罩,或宣傳牌,都是有關抗疫。
控方追問還有沒有其他目的,被告指想宣傳健康資訊、派抗疫物資和口罩,所以到場第一時間就呼籲排隊,維持良好秩序,令街站派口罩順利順暢。
控方指街站當時有叫政治口號,即「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亦有鼓勵在場街坊參與 #20200906旺角 遊行,和呼籲拒絕政府的全民檢測。
1618-1628時,被告在街站,沒印象聽到上述口號,因當時只專注於維持秩序。
被告指責控方沒1618-1628時的片段提供,完全單憑警員口供。再次強調自己當時在維持秩序。
控方指出被告知道上述口號,是同一伙人作出政治宣傳。被告不同意。因為譚得志是政治人物,他除了派口罩,正等於「歌星演唱會也會講故仔」。不解他說話與被告派口罩維持秩序有何關係。
被告指這是一個健康講座,對於是否受禁群組,法例是寫明有豁免。就算是一伙人,也只是一同參與有豁免的聚集。
承認有說「光復香港時代口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快必與在場人士也有說,例如「我想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
控方不解為何不只說「口罩」,被告指這樣較吸引,正如「演唱會也會有包裝」,指香港人喜歡有「gimmick」的東西。
不同意控方指用派發口罩作政治宣傳,反問控方甚麼「政治宣傳」。
控方指警察到場後,被告仍繼續街站活動至1800。即使梁警長發出警告後,仍繼續。
被告不同意,因早前已指出梁警長的呼籲不是對着她或譚得志及其他4名被控人士,而是對着商場外的市民。
強調發出599G時,梁警長和自己在鬥大聲。
被告當時的牌是「特衰政府 白痴低能 害死市民」。不同意當日全程拿着這個牌,指由2014年起已掛着「呢啲牌」。指甚至今天亦有帶來法庭,只是收起了。
不解這與派發抗疫物資有何關係?為何自己對政府有意見不能表達。強調那2小時,只是在幫助政府抗疫。也指自己365日都在掛着「牌」。
(控方解釋1.5米、群組的定義)
劉官要求控方把599法例中文版影印給被告,休庭至1630
(控方多次斷斷續續、dead air)
—————————————————
劉官指責控方的版本與她的不同,控方解釋是「適用的版本」,是根據案發時的版本。
(控方再次解釋599)
現在辯方案情已完,還欠結案陳詞,劉官提醒被告現在有新文件。
—————————————————
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中秋節🥮)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續審(約半天)
本庭沒有記者,如有更多資料補充可報bot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1655完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2]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D1丁姓女
D2文姓男
D3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背景補充:當日快必設立健康講座,並派發口罩。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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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中段陳詞:
大概指在場有保持適當距離,而控方亦承認這是一個健康講座,即是這可以豁免(599G第12條)。
控方指1618-1628時,有人叫政治口號,所以變成非健康講座。不解警方以甚麼標準去取消豁免,怎樣才不可豁免。
PW1梁警長口供指每個警員都可判斷,但最後警員的答案,只是純粹是「覺得」。但所有證人無論證供,直至作證完結的現在,都沒清楚列出、說出豁免的標準。
正如劉官對被告的指示所說,最後是否獲豁免,是劉官的權力範圍。指自己「小市民」可能理解是錯,但希望劉官考慮一下,取消豁免的準則是否應該給市民知道,以免小市民誤墮法網。
在盤問過程中,被告多次指出證人口供不可信,甚至誠信出現問題,例如PW1站的位置可清楚看到街站環境全境,而被告用圖片、事實去指出如果證人真的站在所指位置,視線會被天橋阻擋。
因此,證人口供只是說看到一個易拉架,而看不到天橋下還有兩個易拉架。
還有,證人所指6人所站的位置,與片段中不符合,雖然他指圖中顯示的是1618的情況,但1618是沒片去作證,全是證人口述。
因此,證人說6個被票控人士有叫口號,在片段中是看不到。
錢寶芬指「我錢寶芬有講過光復香港時代口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其他4人沒說過。
PW2記事簿的紀錄,與兩份供詞有出入。
例如證人雖身在現場,但在供詞上對於現場環境的描述,是照抄PW1供詞,所以由「3個易拉架」變成「1個易拉架」,漏了的2個易拉架是有一定體積,亦在當眼處,因此PW1在場的39分鐘都完全目中沒易拉架。
因此PW2供詞照抄PW1。
根據供詞,這行動中,最少還有一名總督察作指揮,但根據控方提供的錄影片段,警員8283指開頭有個警司譚伯輝,是觀塘警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在這麼有規模的行動中,只有1名警員去錄影、搜證。
從片中可見現場有50名警員以上,這麼大型的行動只有1部錄影機?
相信劉官審理過這麼多社會事件,應該不會相信只有一段片。
因此,有理由相信PW1是說謊,應該還有其他錄影片段,而且可證實到被告沒違法,故此警員隱瞞事實全部。
指責證人不應隱瞞部份。
根據錄影警員余振威所指,亦在盤問中承認,證人與隊員於1725坐警車回觀塘警署。而不像PW1的記事冊所指,1730-1810還在啓田道,1820回警署。
❗️表證成立❗️
D1,2不作供,D3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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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當日1600-1800到場做義工,是譚得志健康講座的街站。
約1500到,開頭幫忙維持秩序,呼籲街坊拿口罩、排隊。
直至控方提供的時間1632,有一大隊警員到場,見到PW1梁警長拿咪呼籲在場市民根據599G解散。
D3拿起豁免告示牌,顯示給在場警員知道,這健康講座獲豁免。
D3看到PW1用咪對着商場外的群眾,要求散開,否則會發出告票。
被告認為這是有豁免的健康講座,市民排隊拿口罩,秩序良好,為何警員會指是個受禁群組聚集,而且那裏除了是商場,還是街市外面,所以有人群是正常,為何要叫人散去?如果叫人散去,那住在藍田的街坊、商戶怎麼辦?
其後看到女警員舉紫旗,指違反國安法,但她的呼籲是較早前,要人立即停止以上行為,而當時沒人做她口中所指的行為,即吶喊政治口號、分裂國家。
警員圍橙帶,把市民驅趕,離開行人路,被逼在商場外與行人路之間,空間比之前少了。
而因為街坊對口罩需求殷切,所以在圍橙帶前,蜂湧的爭先索取口罩,與被告們一同於1600排隊派口罩,情況完全反轉。
被告一人由紅綠燈這邊位置,排了去小販車仔那邊。
見到有幾個幫忙舉牌的義工,在街站開始時,已分散站在那邊位置,每人手中舉着抗疫資訊的宣傳牌。這些牌由譚得志提供,於開站時,把牌放在行人路的欄杆,自願的人可過去拿。
被告在PW1叫咪呼籲時,在橙帶外圍,由橙帶至過了小販車巴士站範圍遊走,因為被告只能在這範圍遊走。所以與其他人保持1.5米距離。就算經過,都只是刷身而過。
(被告有準備相片冊)
被告指自己是被警員推入橙帶,以為攝錄機拍到過程,所以被告當場向攝錄機說「你都影到我,喺被佢哋推過嚟」,以示表達。
被告感無辜,不解為何有豁免的健康講座,因有人叫了所謂「政治口號」就沒豁免,準則在哪?為何一人做的行為,要其他人承受。
指就算在警察收隊後,行動仍繼續進行,市民亦湧躍拿口罩。
因快必趕時間,所以於1800才收檔。
被告再指,自己被發出告票後,仍有繼續派發口罩。
在PW1拿咪呼籲人群解散時,PW1只對着被告叫咪,而被告正等候抄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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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沒東西盤問D3
到主控官
主控官:係,對唔住?
(主控在發夢,被劉官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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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3:
D3指出這不是「抗疫3.0」旗,這是易拉架。同意這是健康講座街站,因早前劉官指不用說這麼長,簡單說健康講座就好。
控方不解街站內容與健康有何關係。被告指出因政府當時推出「健康碼」,所以幫政府宣傳。控方問到如何宣傳,被告指要問譚得志。
被告承認自己是街站義工,同意他們是同一目的,即宣傳健康資訊、派發抗疫物資。
無論派發口罩,或宣傳牌,都是有關抗疫。
控方追問還有沒有其他目的,被告指想宣傳健康資訊、派抗疫物資和口罩,所以到場第一時間就呼籲排隊,維持良好秩序,令街站派口罩順利順暢。
控方指街站當時有叫政治口號,即「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亦有鼓勵在場街坊參與 #20200906旺角 遊行,和呼籲拒絕政府的全民檢測。
1618-1628時,被告在街站,沒印象聽到上述口號,因當時只專注於維持秩序。
被告指責控方沒1618-1628時的片段提供,完全單憑警員口供。再次強調自己當時在維持秩序。
控方指出被告知道上述口號,是同一伙人作出政治宣傳。被告不同意。因為譚得志是政治人物,他除了派口罩,正等於「歌星演唱會也會講故仔」。不解他說話與被告派口罩維持秩序有何關係。
被告指這是一個健康講座,對於是否受禁群組,法例是寫明有豁免。就算是一伙人,也只是一同參與有豁免的聚集。
承認有說「光復香港時代口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快必與在場人士也有說,例如「我想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
控方不解為何不只說「口罩」,被告指這樣較吸引,正如「演唱會也會有包裝」,指香港人喜歡有「gimmick」的東西。
不同意控方指用派發口罩作政治宣傳,反問控方甚麼「政治宣傳」。
控方指警察到場後,被告仍繼續街站活動至1800。即使梁警長發出警告後,仍繼續。
被告不同意,因早前已指出梁警長的呼籲不是對着她或譚得志及其他4名被控人士,而是對着商場外的市民。
強調發出599G時,梁警長和自己在鬥大聲。
被告當時的牌是「特衰政府 白痴低能 害死市民」。不同意當日全程拿着這個牌,指由2014年起已掛着「呢啲牌」。指甚至今天亦有帶來法庭,只是收起了。
不解這與派發抗疫物資有何關係?為何自己對政府有意見不能表達。強調那2小時,只是在幫助政府抗疫。也指自己365日都在掛着「牌」。
(控方解釋1.5米、群組的定義)
劉官要求控方把599法例中文版影印給被告,休庭至1630
(控方多次斷斷續續、dead air)
—————————————————
劉官指責控方的版本與她的不同,控方解釋是「適用的版本」,是根據案發時的版本。
(控方再次解釋599)
現在辯方案情已完,還欠結案陳詞,劉官提醒被告現在有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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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中秋節🥮)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續審(約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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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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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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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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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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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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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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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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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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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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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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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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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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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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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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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